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

什么是股权质押

来源:作者:日期:09-12-22

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股权质押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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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如日本《商

法》第207条规定,"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三、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台湾民法亦同。其二,对抗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这一主张。股权质权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质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关于登记内容,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还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至少必须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此外,我个人认为还应当附具质押合同。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的股票质押登记行为,维护

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

公司和商业银行,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的质押登记。

第三条托管于本公司的股票,其持有人可依法办理股票质押。出质人应当对出质股票的真实性与合

法性负责。

第四条股票质押,须由质押当事人双方签订质押合同。本公司的职责是根据质押双方的质押合同,

依据本公司股票托管数据为股票持有人办理股票出质登记,并出具《股票出质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

第五条股票一经质押登记,在质押期内不得重复设置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被质押股票不得办理

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股票质押登记

第六条本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视不同情况可采用有纸化质押登记和电子化质押登记两种形式。

第七条采用有纸化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质押双方应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证件:

(1)股票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股票帐户;

(4)加盖出质人印章的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对上述文件予以形式审查,并在核实出质人申请质押登记的股票符合本实施细则后,

于完成质押登记当日向质押双方出具书面证明书。

第九条采用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在本公司进行股票质押登记的,质押双方应与本公司签定《股票质押

登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的具体条款由本公司制订。

第十条质押双方以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应事先在本公司预留电子签名,并通过

本公司提供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办理。

第十一条本公司制定的电子数据文件格式,供本公司及质押双方使用。未经本公司同意,出质人或质

权人均不得更改有关文件格式。

第十二条通过PROP 向本公司提出股票质押申请时,质押双方应按协议书的约定,正确提供电子数据

文件。本公司核实质押双方申请质押登记的股票符合本实施细则的,通过PROP 向质押双方出具证明书。

证明书发出之日为该股票质押登记日。

第十三条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如质押当事人需要书面证明书,在质押期内可向

本公司申请另发书面证明书。

第三章质押股票及其权益的管理

第十四条本公司为质权人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资金结算帐户,为出质人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

特别股票帐户须以指定交易方式指定在质权人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上。

第十五条本公司出具证明书后,用于质押登记的股票将转入出质人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中,并予专

户管理。

第十六条出质人可开设一个以上的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已经用于质押的特别股票帐户,在该笔

质押未注销前不得再次用于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须交付的文件:出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股票帐户开户费人民币400 元。

第十八条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资金结算帐户须交付的文件: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如送股、分红派息等),由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计入相

应的质押登记帐户。

第二十条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配售时,配股、配售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质权人应予以配

合。出质人应提前将配股、配售资金划入质权人特别资金结算帐户。配股、配售的股份自动随质押物一起

质押。

第四章质押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股票质押期间需要增加或减少质押股票品种和数量的,质押双方可通过PROP 完成变更登

记,变更登记在申报登记确认的第二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股票质押登记因下列原因注销:

(1)质权人提出申请;

(2)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的PROP 只接受质权人提出质押登记的注销申请。质押期限届满是否注销质押登记

由质权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采用有纸化形式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登记的变更或注销由质押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本公

司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五章质押登记费用

第二十五条办理股票质押登记,质押当事人应向本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股票质押登记费用。本公司

通过结算系统向出质人收取,并在质押登记日自动计入出质人当日清算净额。该费用质押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质押登记费用标准如下:

股票按面值的1‰收取,500 万股以上的,超过500 万股部分按面值的0.1‰收取。

基金按面值的0.5‰收取,500 万份以上的,超过500 万份部分按面值的0.05‰收取。

第二十七条质押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变更登记时增加质物的按第二十六条的标准收费;减少质物

的不再收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质权人或出质人不按本公司规定格式发送电子数据文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或出

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由于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原因,造成本公司通过PROP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发生故

障的,质权

人或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不遵守本实施细则的,本公司可作出相应处分,质权人或出质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入侵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0 年六月二十九日__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0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本指引要点如下: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否则申请不被受理。

2.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

3.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必须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报盘。

4.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特此通知

2001年11月2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工作,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股票质押登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营的流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票")向商业银行作出质押所办理的股份登记工作。

第三条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具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

第四条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票,必须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条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证券公司与

商业银行的申请:

1.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份,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

3.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或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

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20%。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以及在本公司开设相应的资金结算帐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申请函(以法人名义出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有关批复文件或许可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席位费为20万元人民币,由商业银行在申请时一次性向深交所交纳。席位一经设立不得退回,但经深交所批准可以转让。

第九条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用于保管和处置质押股票,以及与质押股票相关的配股认购等,商业银行不得将该席位用于自行买卖证券等其他用途。

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资金结算帐户,应当向本公司提交法人结算协议并指定资金结算帐号。

第十一条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资金结算实行法人结算制度,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一个特别席位作为主结算席位。

第十二条每一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缴纳结算基准保证金10万元。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须保证质押股票为自营股票,不存在权属争议。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证股票质押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质押股票是否冻结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商定。未冻结的质押股票可以在特别席位直接卖出,冻结的质押股票必须经本公司解冻后方可卖出。质押股票的权益,分派到特别席位。选择冻结的质押股票,红股及认购的配股一并冻结。

第十五条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第十六条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为综合类券商的批文,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

2.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股票质押贷款合同》后,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码、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特别席位代码、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数据接口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

3.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4.本公司将确认质押的股票从证券公司的托管席位转至银行的特别席位。

第十七条股票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500万股以下(含500万股)按质押股票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超过500万股部分按质押股票面值的万分之一收取。本公司从证券公司的清算头寸中扣减。

第十八条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完成后,商业银行可向本公司申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确认书》。

第十九条办理解除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同一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码、解除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特别席位代码、解除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数据接口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

2.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3.本公司将确认解除质押的股票从商业银行的特别席位转至证券公司的席位。

4.冻结的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登记后,自动解冻。

第二十条办理股票解除质押登记业务不收费。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1年11月02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2日(地方法规)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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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韦炜 , 赵晓青 内容提要: 【裁判要旨】不具备流通股发行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印制了股票,并且公司股东以实际交付该股票作为对公司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时,尽管该股票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因未履行公示原则未生效时,应由导致质押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即担保人对质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基于信赖利益原则应以股份出质时该股份实际代表的价值为准。 ?案号一审:(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84号 【案情】 原告:王俪琄。 被告:江苏省苏州市常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乐公司)。 被告:盛侃。 被告:吉赞红。 2005年初,原告王俪琄分两次将10万元及6万元人民币交给案外人林某,由林某转交于常乐公司作为对常乐公司的借款。后林某将两份落款时间分别为 2005年4月4日和2005年5月10日的借据及16张泡泡龙股票(每张记载面值为10000股,每股价值1元)一并交付给王俪琄。其中,出具时间为 2005年4月4日的借据上载明常乐公司借到王俪琄人民币10万元整,借期三个月(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月利息1,。落款处盖有常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盛侃签名。借据下方备注“此借据由常乐公司股东盛侃用所持有的常乐公司股份壹拾万股提供抵押担保(股票号码 0300014至0300023)”,落款处由盛侃签名确认。出具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的借据上载明借到王俪琄人民币6万元整,

借期三个月,利息为月息1,。该借款以盛侃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抵押(股票号码0300027至0300032),落款处由常乐公司盖章及盛侃签名确认。 另查明,常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7日,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盛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盛侃和吉赞红,其中,盛侃出资3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吉赞红出资1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2007年3月19日,该公司因未办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上述借款均未如期归还,故王俪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常乐公司偿还借款1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要求盛侃、吉赞红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常乐公司先后出具两份借据,证明其曾向王俪琄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双方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且在该借款关系中双方对利息也作出了明确约定。在常乐公司未到庭就该利息是否过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人常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在借款到期日偿还王俪琄本金共计16万元及借款利息共计4800元。在常乐公司未能按约返还借款、而双方又未就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而对于双方 在该借款关系中设定的担保,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担保的性质问题。在涉案两份借据中均记载有由常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侃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抵押,并实际交付了常乐公司自行印制的泡泡龙股票,即双方间有为借款法律关系设定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的标的是常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侃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担保法对抵押和质押的法律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设定担保,应适用质押的相关规定。故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实

2020新版股权质押合同书范本(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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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版股权质押合同书范本(合同 范本) 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股权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质物 1.质物是甲方所有的在________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_万元整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人质押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贷款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绵阳律师龙岩律师驻马店律师日照律师江苏律师石嘴山律师日喀则律师宝鸡律师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是获得融通的资金,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也会经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得资金,以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有哪些优缺点呢?接下来小编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

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 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合同编号:GGZ—201201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洪山区珞狮南路122号 法人代表:陈宗良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武汉光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科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范晓玲 根据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GGDB-20120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的约定,乙方为债务人向汉口银行光谷分行(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壹(年/月)金额为人民币(币种)壹仟万元整(贷款/承兑汇票/ 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提供担保。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的2000万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本协议项下质押反担保的债权种类为: 依据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由乙方为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币种)壹仟万元整的(贷款/ 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体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 之约定为准

2、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公司全称)的2000万的股权(下称质押物)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本协议第1条所述担保的反担保,以保证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产生的债权得以偿还。 3、本协议项下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3.1以质押物的实际变现价值为限,担保乙方为债务人担保的壹_ 仟万元中的壹仟万元(小写:1000万元)债务本金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债权人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3.3质押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如本协议项下质押物的最终变现价值大于前述反担保的范围时,甲方承若在质押物实际变现价值的范围内对本协议第1条之主债权承担反担保责任。 4、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质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以及被监管、被封查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设定质权及实现质权的情况。甲方保证质押物上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5、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及于质押物的孳息,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质押物的孳息。 6、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的除外。甲方(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质押期间,若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乙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0-10-14 10:47:00 阅读次数:4616所属分类:合同与企业法律风险防X实务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X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

保法》确立的。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XX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XX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

股权质押合同新示范文本

股权质押合同新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股权质押合同新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的 履行,甲方以在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 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 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 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 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 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于质权人为银行)【2020年最新】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4.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 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 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

删除。 □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 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 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 第一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的本质意义 股权出质登记的本质意义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当债务到期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

相关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工商机关通过审查该股权是否存在重复出质问题,审查该股权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审查该股权的股权权能是否完整等,经过登记设立质权,对抗第三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指债务人通过股权质押所能承担的债务数额。从法理角度看,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质押权或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产生。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由此可以看出,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就被担保债权数额而言,只要债权人通过审查出质股权的数额及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股利、资本公积增资所得股权等,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即可单方予以确定。因此,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申请人只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 当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设立法定的质押率及其计算方式,通常的理解如下:质押率=(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100%。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质的股权数额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不小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是质权人依法放弃质权的情形除外。这里的放弃,既包括对出质的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 的差额的权利的部分放弃,也包括对全部质权的放弃。 进一步说,如果申请人针对被担保债权数额的增加或减少,申请工商机关予以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也不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属于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范围。对此,工商机关可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作不予变更登记处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部分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质权人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公章。(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股权质押合同,按工商局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 (六)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贷款金额,股东签字,捺手印)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措施的措施与程序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 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 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

股权质押合同书(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1606 股权质押合同书(合同范本)

股权质押合同书(合同范本)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2)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_________%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_________公司(下简称“d 公司”)_________%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_________%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_________%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_________%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_________%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_________%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一、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吗 股权拥有者的股权作为他个人的财产,只要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不得能质押给个人,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个人。 二、如何办理质押登记 (一)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个人质押股权需要工商局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

股权质押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借款人(以下称丙方): 鉴于: 一、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债权人)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向主债权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选择下列任一项或多项,以下称主债权) 1、贷款人民币______万元,期限_____月; 2、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______万元; 3、银行保函,担保金额____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月; 4、其他金融债权,金额__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月。 甲方为丙方上述主合同项下债务向主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甲方与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委托担保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乙方自愿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权向甲方作质押反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因履行担保义务,代丙方向主债权人归还的全部款项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代丙方向主债权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丙方违约金、质押财产保管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之日起按日1‰计算。 2.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2.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咨询费、律师费,其中律师费按不低于甲方为丙方担保的金额的5%支付给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的资金的迫切需求,正促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无论是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并非看上去那么简单,那具体来说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 1.《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1)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同一公司的其它股东,没有法律限制。 根据《公司法》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股权出质的,只要两个股东之经协商一致即可,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质押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质押。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质押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质押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质押。 2.程序: 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内部登记:将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外部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 1、内部登记的效力 原《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际是修改了原《担保法》的规定。 但将股权质押事项登记在股东册上仍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实践中,因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出质以后,极易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为防止公司对其股东已设置的股权以各种理由对质押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债权人应要求股东履行股权质押的内部登记程序。因为内部登记有足够对抗公司及其他股

新编股权质押合同示范文本

新编股权质押合同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新编股权质押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 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 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 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 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公 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410024999.html, 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有哪些 公司想要进行贷款的时候,可以像去银行提出股权质押贷款,这时候就需要将自己的股权作为抵押品抵押给银行来获得贷款,那么对于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 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手续: 1、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 3、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资料; 6、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 7、贷款机构要求准备的其他资料。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修改)-新版

质押反担保合同(用于股权质押)

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质押反担保合同 (用于股权质押) 合同编号:年质押字第号 保证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230088 委托保证人: 住所:

根据甲方与委托保证人签订的年委保字第号《委托保 证合同》的约定,甲方同意为委托保证人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贷款方或承兑方等)申请授信(人民币)万元提供 担保,乙方以所持有的委托保证人(或乙方持有的第三方 公司的股权)%殳权(其中持有% 持有%持有% 提供质押反担保。乙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2、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委托保证人偿还的全部银行借款金额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3、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保证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需共同查实上述质押标的 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合同签署后三日内,申请方应将此股份出质记载于 股东名册。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

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 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反担保的方式 1、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所 持有的委托保证人(或乙方持有的第三方公司股权)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直至《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银行借款或承兑汇票等金额全部交存到贷款方时止,担保责任方能消灭。如委托保证人不能就《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银行借款或承兑汇票等金额按时足额交存到贷款方,则乙方持有的委托保证人公司股权(或乙方持有的第三方公司股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2、乙方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就本合同书项下的质押股权作出同意质押并放弃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决议,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股权不得再行质押、转让。否则全体股东对甲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保证人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兼并、股份制改造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正,企业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等,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同时甲方有权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委托保证人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公司章程的修正,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均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必须 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作为保 证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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