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年论文-论文范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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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现行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犯罪概念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但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同时,还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规定之倾向,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情况果真如此吗? 以下,笔者试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概念的几种形式

通常认为,犯罪概念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

1. 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多为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典定义犯罪的概念所使用。它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具体表述上又有以下几种: (1)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如德国刑法学家宾丁认为,犯罪即违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为。( 2)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之规定,法国刑法在世界刑法史上开创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犯罪概念的先河。(3)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的概念。(4)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种概念见之于英美刑法理论,如格兰威尔. 威廉在其《刑法教科书》中确定的犯罪的概念,但是,仅仅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上而没有揭示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来给犯罪下定义,掩盖了资产阶级刑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这对于广大人民来说是有一定的欺骗性。

2. 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国家将社会危害性引入到了犯罪概念中,规定的是实质的犯罪概念。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之规定,这种纯粹的实质概念是与当时前苏联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密切相关的,现已被社会主义各国所抛弃。但是不可否认,实质犯罪概念的引入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一,可以限制刑事立法权。刑法以剥夺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为制裁手段,立法上必须严谨而科学。第二,是实现刑事司法个案正义的需要。法律的普遍正义固然应当维护,但是刑事司法的个案正义也是重要的,对于那些具备刑事违法性但不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必处罚。

3. 犯罪的混合概念混合犯罪概念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如苏联解体以后,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规定了如下的犯罪概念:“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不作为)虽然形式上含有本法典规定的某一行为的要件,但由于情节轻微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未对个人、社会或国家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的,不是犯罪。”这一定义,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对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犯罪定义的确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很明显,这是一个混合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大多数学者均认为这个规定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

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当然也有人认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应该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分别采纳,统一在一起存在逻辑上和操作上的欠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是一个适应中国实际情况的科学的概念。

1. 从我国刑法犯罪论的体系来看,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是统一的,即犯罪的形式概念之中必然包含有实质判断的内容。大家知道,我国所说的刑事违法性和国外所说的违法性完全不是一回事。在我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换句话说,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意味着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这和国外将犯罪的判断分为三个阶段即符合构成要件、违法和有责任的情况不一样。在国外,通说认为,符合构成要件仅指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即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也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只是在违法性的阶段上,属于具备排除违法性的事由,所以,不将它们看作为犯罪而已,也就是说,在国外,犯罪的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是完全分开的。但是,在我国,由于独特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的实质判断和形式判断是合为一体的。一般认为,这是我国的犯罪构成论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论的最大区别之所在。因此,在我国,说某一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违法性,就表明,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乎该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在实质上也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换句话说,说某一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必然是经过了该行为是具有

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因此,那种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割裂开来,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中不考虑犯罪的实质性内容的见解,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下,是否妥当,值得考虑。

2. 从国外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发展情况来看,将形式和内容割裂开来的分析方法也正在受到挑战。如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近年来出现了排除从中性的、无价值的立场出发来分析构成要件,而从合目的的、实质的角度出发来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倾向。如,盗窃一盆花的行为或者盗窃他人一个苹果的行为,在过去的观点看来,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在违法性的分析阶段上,考虑到一朵花或一个苹果的价值大小,没有用刑罚来进行处罚的必要,所以,认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从现在的观点来看,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侵害或威胁,并且达到应当用刑罚进行惩罚程度的行为。也就是说,考量某一行为是否是刑法上所说的违法行为,本身就已经包含有价值判断。因此,在现在看来,一盆花或一个苹果,本身就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所保护的对象,即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阶段就被排除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外,当然就没有必要对盗窃该种物品的行为进行违法性的判断了。之所以这么考虑,是因为它更符合犯罪是用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来惩罚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的观念;而且这样考虑也更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盗窃价值微小的财物的行为,一开始就不应该进入到刑法评价的视野之内。在这种思考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过去在违法性的阶段来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容,现在提到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内容中来了;过去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是中性、客观、无价值的,仅仅是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是,按照现在的看法,某种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中,本身就包含有价值判断在内。在这种变化之中,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有关犯罪的形式判断(形式概念)和实质判断(实质概念)不能分开,二者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结论或判断,但是,这个结论的得出,本身就经历了实质性的判断在内,而这种实质性的判断的内容,就体现为犯罪的实质概念。

3. 现代社会思维方式的转变,证明了有关犯罪的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是不可分割的结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看来是一个简单的结论,但是这个结论的得出本身就经历了实质性的判断,其内容就体现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有的学者提出应该把犯罪概念分为“应当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和“法律已经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立法概念主要是为决策服务的,而司法概念要求的则更多的是为实践服务的。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否科学值得商榷。因为: 第一、立法与司法本身就是紧密联系的,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是立法的体现和促进,对于同一部门的犯罪概念加以如此细致的划分似乎无此必要,似乎立法阶段的犯罪到了司法过程就不是犯罪了,这本身也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要求的。第二、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特征的反映,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具有统一的意义和适用价值,否则将造成理解的障碍和联系的停滞。第三、这里的立法概念其实就是犯罪学领域的犯罪概念,而司法概念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刑法犯罪概念,应该把不同学科与同一部门的层次分清楚。

4. 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是采用了经过实质分析之后,得出是不是违反刑法分则中具体条文的规定的行为的形式上的结论的。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一个案件的认定,首先是看有没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然后查是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再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具有罪过。经过上述带有实质性意义的判断之后,才会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形式上的结论。

5. 从罪刑法定原则看, 现行犯罪概念充分、彻底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犯罪的形式概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的制约;犯罪的实质概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制刑权的制约。

6. 我国就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

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作以下理解:首先,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这是有关犯罪的形式定义;其次,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时候,应从该行为的情节是否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等实质方面来进行判断。换句话说,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总则性规定,一方面是有关犯罪的概念,另一方面也是有关犯罪认定的指导性规定,它意味着在判断某一行为是不是符合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文的规定的时候,不能仅从形式上观察,必须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方面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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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犯罪 姓名:宋庚申 学号:1 3 5 2 0 0 1 2 5 6 4 7 2 分校:六盘水市电大 班级:2013年秋六盘水市电大法学(本)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美文 日期: 2015 年 3 月 27 日

目录 一、论文摘要 (3) 二、论文正文 (4)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4) (二)单位共同犯罪 (6)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7) 三、参考文献 (10)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 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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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1、论违法性认识 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27、论紧急避险 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35、论片面共犯 36、论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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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文格式参考 本科毕业论文文格式参考 、注释、参考文献、附录、致等。本科毕业论文字数文科类不少于8000字,理科类不少于6000字,外语、艺术类不少于5000字。 一、毕业论文撰写的容要求 标题 毕业论文的标题应简短、明确、有概括性,使读者大致了解论文的容、专业特点和学科畴。标题字数要适当,不宜超过20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摘要与关键词 1.摘要 中文摘要标题为摘要,英文摘要标题为 Abstrat 。中文摘要执行GB 6447标准,字数在300字左右,英文摘要在250个实词左右,撰写具体要求为: ①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正文,就能从摘要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②摘要应用第三人称的方法记述论文的性质和主题,不使用、作者等作为主语,应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表达方式; ③摘要应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不要表述本学科领域常识性的容;

④摘要书写要合乎逻辑关系,同正文的文体保持一致; ⑤结构要严谨,表达要简明,语义要确切,一般不分段; ⑥对某些缩略语、简称、代号等,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 ⑦摘要常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以及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关键词 关键词的选取执行GBT3860标准,以3 5个为宜,必须反映出论文所属学科和论文的基本信息。中文关键词前加关键词三字、英文关键词前加 Ke ords 作为标识。 正文 一般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1.前言部分: 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简明扼要,概括性、准确性强。 本论部分: 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论述的容、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等,要反映出作者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3.结论部分: 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旨在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注释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 内容摘要: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 〕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 〕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 关键词:死刑适用方式显性因素规范化实证研究 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刑”,而是包括“死

(死刑立即执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两个方面。从逻辑结构看,死缓限制减刑应是死缓的子概念,死缓包括限制减刑与未限制减刑两种具体执行方式。虽然在概念体系、逻辑、层级上,死缓的两种具体执行制度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处于同一位阶,但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死缓未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死刑体系,也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是三种具体的死刑适用方式。基于此,笔者以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故意杀人罪为样本,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进行规范化研究,通过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梳理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的显性因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路径。规范化是相对而非绝对的,遵循逻辑且不排斥经验,精细但绝非机械的数字化。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15种常见犯罪实施规范化量刑,那么,对承受生死之重的死刑而言,有足够的理由实现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规范化。 一、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特征 根据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分析,归纳梳理出判决文书所显示的死刑裁判依据。总体而言,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主要基于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人格状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二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主观心态、行为手段、危害结果以及被害人状况等;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

论共同犯罪(一)

论共同犯罪(一)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

化工毕业论文范文

化工毕业论文范文 一:防护桥梁钢筋锈蚀中化学工程的作用 1锈蚀现象及其原因 1气候因素我国领土幅员辽阔,沿海省市有十多个,这些省市受到较强的季风气候影响,自南向北依次划分为热带季风气候、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带季风气候。不仅如此,由 于我国大部分沿海地区都处于中纬度地带,气候文化,因此在春冬两季其冷暖空气的交替 活动较为活跃,尤其是在夏季梅雨之后,此类地区往往会有较长时间的伏旱天气,秋冬两 季也会出现连续阴雨的气候与天气,这类天气将会对防护桥梁钢筋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 造成防护桥梁钢筋锈蚀。 2钢筋锈蚀的工艺因素分析 ①混凝土密实度不足混凝土孔隙率高是导致混凝土密实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桥梁一般 处于较为潮湿的环境当中,如果混凝土密实度较低,那么在空气中存在的大量氧气、水分、二氧化碳必然会通过混凝土空隙深入到混凝土内部,降低混凝土碱性,从而使得钢筋锈蚀 问题的出现。 ②保护层较薄桥梁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够,一旦混凝土在外界因素影响下发生碳化,那 么必然会深入到钢筋范围内,使得钢筋碱性大量丢失,不利于钢筋保护作用的保持,锈蚀 问题也更加容易出现。 ③钢筋保护层遭到破坏一般而言,在混凝土的搅拌、浇筑、施工及养护过程当中,表 层存在问题的现象屡见不鲜,如裂缝、开裂、掉角、露筋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恰 当处理,钢筋处于外界环境下,在水分、氧气、二氧化碳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与作用下,防 护桥梁钢筋锈拙问题势必会难以控制。 2桥梁结构钢筋锈蚀的预防和修复 2.1预防混凝土钢筋锈蚀 1混凝土材抖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化学工程在防护桥梁钢筋锈拙的作用上主要 体现在混凝土材料选择上。通常,混凝土材料的劣化能与耐破坏能力是决定混凝土结构刚 度与强度的重要指标,因此如何正确选用水泥品种对于保证工程质量非常关键,同时正确 选用混凝土也是进行成本控制的关键点。另外,在混凝土材料的选用上,其粗细材料选择 也要以前你重视,由于集料反应很容易导致混凝土结构出现问题,因此混凝土材料的选择 必须要严加筛选与控制。除此之外,混凝土骨料、砂石在选择上也要尽量确保其质量合格、技术指标达标,科学、正确选用方能够让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得到提升。值得一提的是,混 凝土拌合、用水、级配、养护、外加剂也至关重要,就混凝土外加剂来看,它本身应用就 较为广泛,当前混凝土外加剂品种有百余种,不同的外加剂适用于不同的混凝土材料,因 此是否能够合理选择外加剂,将会直接影响到钢筋防锈的水平与质量。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毕业论文参考范文讲解

莆田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学院: 专业年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目录 摘要 (1) 1引言 (1) 2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现状 (2) 2.1高速公路建设的现状 (2) 2.2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趋势 (3) 3福建省几种主要运输方式的现状与特点分析 (3) 3.1公路运输 (4) 3.1.1公路运输的优点 (4) 3.1.2公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 (4) 3.2铁路运输 (5) 3.2.1铁路运输的优点 (5) 3.2.2铁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 (5) 3.3水路运输 (6) 3.4航空运输 (6) 4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我省物流业的影响 (7) 4.1对物流业运输成本的影响 (8) 4.2对公路物流业运输量和运输结构比例的影响 (9) 4.3 对公路物流业运输速度的影响 (10) 4.4 对公路物流业运输效率的影响 (10) 5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1)

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对我省物流业的影响 摘要: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很快,里程数已突破千里,而且建成“四小时交 通经济圈”,大大加强了全省各地市各项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往来,对各地的经济发 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其中物流业是一个新兴产业,高速公路的发展势必对物流 业产生影响,基于对我省几种主要运输方式的调查结果,进而研究高速公路对物 流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报告了我省物流业的发展现状,探讨了在高速公路快速 发展的趋势下,物流运输的发展状况,肯定了高速公路对物流运输的推动作用, 为明确我省物流业的发展方向提供有利的依据。 关键词:高速公路物流运输成本运输量运输效率运输速度 1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加入WTO的实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的发展已与世界经济的兴衰不可分割。在世界与中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交通运输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如果离开了交通运输,经济如何发展不可想象。我省属沿海省份,在五种主要的运输方式中,对我省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当属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随着高速公路建设投资的加大,以及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延长,道路运输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愈显重要。 2 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现状 2.1 高速公路建设的现状 1997年12月15日,泉州至厦门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实现我省高速公路零的突破,该线路是全国“五纵七横”公路主骨架中沿海大通道同江至三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八五”跨“九五”期间的重点工程项目,也是福建省第一条高速公路。泉厦高速公路起于泉州市的西福,经沉洲、牛山、朴里、仑头、后安、田厝,止于厦门市的官林头。它北与即将通车的福泉高速公路相连,南与已建成通车的厦漳高速公路相接,主线全长81.9km,路基宽度26m,双向四车道,设计行车速度120km/h。泉厦高速公路也是我省第一条利用世界银

毕业论文选题2020年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样本_0815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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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选题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样本_0815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1.客观归责原则研讨 2.自我答责初探 3.违法一元性理论的现实关照 4.刑法谦抑原则研究 5.刑法修改中的人文精神 6.刑法的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 7.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 8.道德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制约 9.道德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10.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1.论共犯与身份 12.片面共犯研究

13.单位犯罪研究 14.累犯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5.如何完善我国的立功(自首)制度 16.减刑制度研究 17.缓刑适用问题研究 18.刑罚本质研究 19.刑罚目的研究 20.论刑罚权的根据 21.量刑原则研究 22.死刑的司法适用标准及控制研究 23.自由刑刑期比较研究 24.短期自由刑研究 25.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 26.资格刑研究 27.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法规制 28.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9.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30.惩治与防范权钱交易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31.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32.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33.论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4.论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5.危险驾驶罪研究

论共同犯罪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

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XX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目录 一、论文正文 (1)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1) (二)单位共同犯罪 (3)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4) 二、参考文献 (7)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

化工工艺毕业论文范文

化工工艺毕业论文范文 1当下的发展水平 下面我们来具体的分析一下:第一,生产的效率低下。就我国来看,我国的工业生产存在一个盲区,重点就在于生产的效率较低。 在化学工程的研究的过程中,生产技术首先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环境污染的现象依旧没有被制止。举个例子来说,在进行的化学生 产的实验的过程中,材料的运用做不到理想的反应,反应现象达不 到预计的效果。在这一系列的生产实验的过程中,事实上,环境污 染的现象已经在悄然的发生了,化学实验所产生的残留物、化学实 验败北过程中所造成的化学污染。实验过程造成了资源浪费的现象 十分的严重,经济浪费更是不在话下,极大的降低了生产的效率水平。另一方面,实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化学产品的使用效率低下,根本不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所需。第二,化学工程的生产过程,给环境造成了较大程度的影响。化学污染在当下我国的环境污染的 比重中占了较大成分。重工业,尤其是金属工业所产生的污染现象 尤为严重。在对水资源的检测的过程中发现,废弃水中的金属含量 严格的超过了安全性能的指标。水资源的污染,也会对地下的土质 产生影响,而土质又会影响农业的产值,这样看来,化学生产所造 成的污染现象是严重的。另外,在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废弃水的直 接排放,给自然环境同样造成了污染。第三,化学工程的不连贯性,很容易生产的间断性,从而影响生产的进度,尤其是当它发生了不 合理的间断的时候,很快就会对整个生产的过程产生影响。由此看来,生产效率的低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以及生产的不合理的 间断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在阻碍着化学工程的发展和进步。 2我国化工生产工艺解析 从上文中,对于我国目前的化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我国的化工生产工艺还不是非常完善。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化学的生产工艺需要有哪些改进呢?在化工生产过程中,采取哪些最 新的化学生产工艺能够降低化学生产所产生的污染呢?第一,化学生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__最佳范文!(免费)

CWL/JL/JWC/ZY012-02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论三网融合对我国电视产业发展的影响 学院:学院 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 年级(班):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2011年5月 19 日 从大学生的毕业论文看快速阅读的重要性 海滨 我国的高考制度对大学生而言一般是“严进宽出”,无论是大专生还是本科生,学生在经过三到五年的学习后最重要的就是临近毕业的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最后一门实践课,每名学生本应认真对待,因为它是检验你在这几年中所学知识的总结,是精华,是验证。一篇好的毕业论文往往就是自己在大学生涯结束时画上的最完美的句号。但从实际大学生们完成毕业论文的情况、效果、过程和质量上看都并非如此。近二十年来,随着经济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会已经进入到一个快餐文化时代,而我们大学毕业论文也难逃此厄运,经过抄袭、拼接、粗制滥造而成的毕业论文成了大学教育的一块心病。 在长期应试教育积弊的影响下,我们从小就没有接受过养成严谨学术作风的教育,单是这一点上来说,我们与发达国家的教育相比就落后一大截。像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从小学义务教育开始就培养学生严谨的作文(论文)写作作风,绝大部分学生的每篇文章或是论文都必须在广泛的查阅相关资料后,再经过自己的锤炼加工,发表自己独特的观点来完成。(当然也不排除少数学生仍然存在作弊写文章和论文的事例)但从我国当今高等教育的状况来说,除了那十来所全

国重点大学重视学生毕业论文写作水平和完成情况相对好一些外,相当多的高校出于市场经济压力和本校学生毕业率考虑,对学生毕业论文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毕业论文仅仅只参考了三五本书,但只要观点没什么大的问题或错误,教师和校方大都会让其通过。 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有多种原因。从我们对大学生的访谈中可以看出: 一方面与当今高校对毕业生毕业论文重视不够、导师对毕业生论文指导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大多数学生因为高校扩招,每年就业压力很大,临毕业前一年大多数学生都在外寻找工作或是在企业、公司实习,根本没时间去从事毕业论文写作,因为一篇毕业论文无论从理论或是实践方面来说,至少需要三个月,而这三个月的时间对于即将毕业,面临就业压力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实在是太宝贵了,三个月时间他们可以跑十场以上的招聘会,可以在公司、企业得到三个月的实践锻炼,为就业打下经验基础,而很少会有毕业生花三个月时间埋在学校图书馆查阅资料写论文。 但是,我认为大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质量不高,很大程度上突显了我国大学生阅读能力比较薄弱的问题,相当多的大学生由于自身低效的阅读能力,他们往往只能在学校借阅五到十本相关书籍就开始毕业论文写作,并且由于不能有效提取参考书籍的信息,往往采用直接引用原版书籍的文字、观点,或者直接从互联网上搜寻相关资料,通过复制、粘贴的简单粗糙的方式完成论文写作。 从国外高等教育强化快速阅读技能培训的实践看,如果我国大部分大学生都接受过快速阅读训练或教育的话,就能在参考书籍中迅速准确捕捉信息,并将其纳入自己的思考体系作为参考,就能够避免毕业论文抄袭、雷同等问题。因而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学生毕业论文阅读广度和深度的问题。在这方面这些发达国家做的显然要比我们好的多,由于他们很早就普及快速阅读教育,从小学生到中学生都具有极强的快速阅读能力,因为他们的论文写作必须参考大量的书籍,一般至少会参考三十到五十本,如果不能快速阅读并准确获得所需知识,那面对这些书籍和写作任务,根本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的作业。这也是造成国外图书馆里查阅资料的人比国内相对来说显得凋零的图书馆人多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快速阅读能力的普及已经是大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令人欣慰的是,国家教育部已经将培养学生快速阅读能力纳入教学要求中,教育部新大纲规定了中小学生阅读一般现代文的速度:小学生高年级学生300字/分,初中生500字/分,高中生600字/分。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这种快速阅读的普及,学生快速阅读能力一定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并逐步缩小同发达国家如水平如美国快速阅读训练的差距,而我国大学生也将受到这种技能教育的影响和培训,从快速阅读开始,逐步重视学习技能的提高,掌握快速阅读记忆技能,出现更多的学习能力强学风严谨的新世纪精英再造之才。 【免费快速阅读记忆训练软件体验:(按住键盘左下角Ctrl键,然后点击鼠标进入精英特快速阅读训练软 件官方下载)】 重庆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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