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第30卷第1期 J OURNA L O F THE GRA DUATES VO L 30 1

2010 SUN YAT SEN UN I VER SI TY(S OC I AL SCIENCES) 2010

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

与改革对策*

李 青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内容提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公

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当前我国低保制度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着低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试图通过

分析低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我国低保制度所体现和违背了的社会福利

思想和理论,来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初步的建议性改革对策。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改革对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述

(一)内涵

所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

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特点

根据上述的制度含义和其保障的主要对象,可以概括出该制度的三个显著的特点:

1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公民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

*收稿日期:2010-03-01

作者简介:李青,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研究生。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二&一&年第一期

用,因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与社会的义务这一对法律关系是否应该发生的必要前提。这种?选择性%原则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它要求把有限的社会救助经费切实地用到最需要的人的身上。

3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行动即告一段落。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1]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3年在上海创立以后,大致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993年到1995年,当时,制度的创建和实施基本上是个别经济较发达和财政力量较为雄厚的城市地方政府的自发行为。第二阶段从1995年到1997年,随着经济和政治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全面推进,给有需要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已经势在必行,此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创建和推行已成为民政部门的有组织行政行为。第三阶段从1997年到1999年,1997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的通知#。1999年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到1999年9月底,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全部建立起低保制度。第四阶段从1999年至今,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渐完善的阶段,各地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改革。

二、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

2003年全国全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达2247万人,占城镇总人数的4 3%。全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仅为367 1万人,占总人数的0 5%,约占应保人数的10%。[2]

2004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有2177 5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同期增长5%。2004年前三季度全国累计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达124 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 1%。在已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区,有444 6万村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同期增长11 1%。[3]

2005年第三季度,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2185 6万人,同比增长0 37%,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154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566万人,同比增长27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76元。[4]

2006年第三季度,全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227 2万人,同比增长1 9%,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162元/月,同比增长5 19%,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1222万人,同比增长115 9%,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79元,同比增长3 95%。[5]

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逐年增加,国家用于这方面的财政支出也越来越大,覆盖面也逐渐扩大到经济较发达地的农村。随着2006年度沿海省市纷纷增加低保人均保障标准和构建城乡统筹的低保52

论当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制度,无论是城市低保户的生活水平还是农村低保户的生活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无到有,从1993年的创立阶段到现在的逐步完善阶段,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作出了令人瞩目的贡献。但是,在低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不少问题,成为了低保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1 最低生活保障线偏低,保障范围较小,未能满足受助者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测定基本上是绝对贫困的计算方法,这些生物学定义方法?绝对主义%非常明显,只能解决?最下层的贫困者,什么东西也没有%的赤贫问题。而且受到地方财政的影响,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是?量布裁衣%,而不是?量体裁衣%,按照其财政承受能力和受保人数来确定标准,使得标准与实际生活水平相差较大。过低的标准把城市大部分贫困者排除在制度之外,一些城市享受救助的人数仅占居民总数的万分之几。大多数受助者在得到救助后的收入水平仍然很低,其收入仍然只够糊口。经济上的匮乏使贫困家庭的社会交往受到限制,接受教育存在障碍,身心健康得不到保证,这一系列的社会剥夺和社会排斥使贫困家庭获得发展的机会很小,也使得贫困家庭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回归主流社会。

2 覆盖范围有限,广大农村地区没能享受低保,或者享受与城镇相距很大的低保水平。虽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但农村?五保%制度目前还是难以全面、有效地覆盖所有农村贫困人口,通过对表1的数据分析,可知农村地区还有相当多的贫困人口没有得到长效性的制度保障。2005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为2365万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人群仅为825万,占贫困人口的34 88%。也就是说,农村贫困人口中有65%以上还没有纳入长效性的制度保障。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人数已达2234 2万人,低保资金支出191 93亿元,是农村的7 6倍。[6]

表1 2001年至2005年农村低保制度与城镇低保制度的比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年份农村贫困人口

城镇低保人数

人数救助比例

20012927304 610 411170 7

20022820407 814 462064 7

20032900367 112 662246 8

20042610488 018 702205 0

20052365825 034 882234 2

*资料来源: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

3 各地虽然都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但从执行的过程看,部分省市县财政比较困难,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列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力度不够,而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又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不足成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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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障碍,导致了最低生活保障金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应保未保%的现象十分普遍。

4 受保对象审核难以确定。科学、准确地计算低保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收入是判定其能够接受低保的最为重要的手段。然而,谁是低保户,谁在贫困线下,又不是主观意识能够判断的,需要科学的计量标准以及公正的操作人员。在实际运作过程当中,存在着不少申请者通过隐瞒实际家庭收入,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来骗取低保资格,占用了救济特困人员的有限资源,出现?低保富翁%的现象。

5 低保制度运行中监督不足,滋生腐败。所谓?低保干部,生财有路%。低保金要通过基层干部向困难群众发放,而这中间又缺乏监督,这就让一些心术不正的干部有了可乘之机,把骗领或挪用低保金作为一条生财之路,把不该保的都保了,而该保的却未能保。

6 制度设计简单,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特殊家庭的要求。从造成贫困的原因来说,有的是因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有的是有劳动能力但暂时丧失工作机会的,有的是由工作机会但收入不足的;从家庭情况来说,有的家庭是妇女独自抚养几个正在求学的子女的,有的是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病人的,有的是家庭成员都是残疾人的。而我国现行的低保制度并没有把这些因素进行充分考虑,没能为不同类型的贫困家庭设计出不同的最低生活补助来满足这些特殊家庭的要求。

7 对低保人员的尊严维护不足,传统救济?三无%对象的情结难解,恩赐思想仍有市场。一方面,由于上述提到的?受保对象审核难以确定%的问题以及?低保懒汉%的问题,各地都在实践中采取一些措施来尽量避免这些现象,例如公示制度、规定低保者必须接受社区的公益劳动等;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措施实际上不仅是增加了享受低保的附加条件,而且也有损低保者的人格尊严,把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看作是对穷人道义上的支持,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

8 低保制度与相配套的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制度脱节,没能形成一个综合的援助系统,受助面窄。一些有劳动能力,有一技之长的低保对象很想通过自己的劳动摆脱贫困,但因身份原因就业无门;部分低保户家庭成员生病无钱医治,小病拖成大病,最后拖垮全家;由于缺乏合理的学杂费减免政策或是减免幅度不足以让低保家庭承受,很多低保户家庭子女拖欠学杂费、辍学的现象比较普遍,丧失了通过获取知识来摆脱贫困的机会,陷入了?一代又一代地贫困%这个恶性循环。

9 低保制度缺乏退出机制。不少人一旦成为了低保者,即使生活条件已经改善,不符合低保要求了,仍然能够理所当然地享受低保待遇,甚至有些人离世,其家人仍然可以冒领低保金。

10 低保制度缺乏社会互助。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水平无疑首先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动用充足的社会资源来弥补政府做得不足的地方。然而我国却缺乏一种长期、固定的社会互助机制,没有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

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体现和违背的社会福利思想与理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本身就体现了我国原始和封建社会朴素的社会福利思想: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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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有余而补不足,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保障和对疾病或残疾者提供生活保障是氏族成员的共同责任。%;?不忍人之心,进而发不忍人之政,以养生、送死、济贫、致富作为谋求全民福祉之道。%同时也体现出了古代西方的社会福利思想,例如,柏拉图?理想国#中的?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的思想;基督教提倡的怜悯心、同情心、慈悲心和人道主义精神。

傅立叶的空想社会福利理论中也有对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

费边社会主义认为,贫穷不仅是个人的事,更是社会的事,摆脱穷困过上具有人的尊严的生活是每个人的权力,必须保证每位国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政府是一个理想的、可用来为社会服务的工具,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组织各种社会服务,为每位国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努力。费边社的社会福利主张中,其中一条就是?从平等自由民主协商的人道主义社会价值观出发,强调享受这种最低标准的文明生活是每个公民天赋的权力。%新自由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中,贫困者并非是无能的、不负责任而懒散的弱者,许多处于困境的人不是不适者,而是运气不好的人。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干预经济生活,按社会的需要实行某种程度的财富转移,援助患病的人、老年人、寡妇、孤儿和失业者,以确保每个人获得真正的自由。而这种援助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其实,几乎每个社会福利理论和思想都提到了为处在极度贫困状态、连生存都受到威胁的公民提供适度的救助,就连崇尚市场、反对国家干预的亚当斯密福利思想中,也赞同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资助以确保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所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每个社会福利思想和理论对政府提出的必然要求。

在一些地区,规定领取低保金的人员必须接受在社区从事公益劳动的安排,不接受者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这样的规定部分体现了吉登斯的?无责任则无权利%的思想。如果个人失去工作后,他就有权利得到补偿而不需承担责任,可见这就出现了无工作者的责任断层。针对这种情况,吉登斯强调?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应当履行主动寻找工作的义务。%在社区内从事公益劳动,就是吉登斯所强调的低保者的义务。

虽然,几乎每个社会福利思想和理论都有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但是,在我国低保制度的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与某些社会福利思想或理论相违背的。

社会福利的给予应该体现公平原则,这是每个社会福利思想或理论突出强调的内容,正是因为想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才会有社会福利思想或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然而,我国的低保制度却违背了公平原则。低保制度没有覆盖到广大经济欠发达的城镇和更为广大的农村地区。同为公民,经济发达地区的人们享受到了低保待遇,而更为需要享受低保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们却没有得到这样的福祉。希望给弱势群体带来公平感的低保制度却在现实面前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平。

在历史上,虽然存在过要求穷人放弃自由、声誉才能得到救助的做法,但是从19世纪末费边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到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的影响,再到20世纪50年代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理论,从此,?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的思想变植入了社会福利思想和理论中,救助者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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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者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能损害受助者的个人尊严。但是,我国某些地方实行的?低保者公示制度%和低保工作人员的冷嘲热讽、冷眼相看却是对受助者人格尊严的践踏。

无论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济贫的福利思想,还是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无论是提出了有效需求不足理论的马尔萨斯,还是英国资产阶级功利主义学说的穆勒和?无责任则无权利%的吉登斯,都认为?济贫,凡人民不能自食其力者,悉赈给之工赈,籍以劳役助赈,使机敏得食%,强调救济对象要尽可能地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救济,个人要自立、自助,主张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低保者的劳动技能,使他们更有能力胜任工作要求,同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自我实现的途径,而不是伸手要救济。然而,我国的低保制度只是为低保者提供可以满足最低生活要求的直接物质资助,没能为他们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生存能力,也没能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促进他们的再就业,使低保者对低保制度有着很强的依赖性。

费边社会主义福利理论的核心观念是自由、平等与同胞爱,强调社会的互助合作。而我国低保制度中恰恰缺乏了社会互助。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问题的归因

(一)路径依赖

制度创新的路径对现存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当一种制度确定下来,随后的制度选择便锁定在这一制度路径上,尽管这条路径不一定有效率。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意识形态领域和中国传统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决策,在强大的国家政治权力基础上产生了为了实现城市工业化目标而牺牲农村、农业、农民利益的一系列政策与制度,人为地拉大并固化了城乡之间的差距,从而使城乡?二元结构%形态生成并延续下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分立也成为?二元社会%户籍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最低生活保障成为城镇居民的专利,而农村则只能在?五保%方面有所体现。[7]

(二)政府?甩包袱%的意识

虽然政府宣称代表着公众利益,但无疑政府也有自身利益,而且政府内部工作人员也有着个人利益,有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代表的小集团利益等,所以在?财力有限%的藉口下,政府产生了把低保制度当作?包袱%来甩的想法就不难理解了,产生了骗取和挪用低保资金的腐败现象也不难理解了。

(三)缺乏外部监督

定期家访及资格再确认制度和动态管理低保户资料未能切实落实和坚持,为?富翁低保%、?低保懒翁%、?低保干部,生财有路%等现象提供了温床。[8]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家访制度的实行不仅是为了给低保家庭送去人文关怀,也是了解低保家庭情况的重要途径。监督和动态管理没有落实也是造成低保?能进不能出%这种刚性的重要原因。

(四)缺乏法律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缺乏法律的保护,仅有的只是一部?条例#,权威性不足,而且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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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社会救济的行政机关的权力与义务,救济工作的操作程序,被救济对象的确定方法,被救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和违法法律应受的法律制裁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低保工作人员和低保户的行为都没有依法受到约束。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加速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弥补法律上的空白,依法约束低保工作者和低保户的行为,规范低保工作的合理、有序地开展。

(二)整合行政资源,实现低保工作系统化。加大与低保工作相关的诸如劳动与就业、房管、市政市容和金融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的力度,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低保人员数据库,达到信息最有效的利用,同时建立部门联手运行机制,齐抓共管。

(三)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帮困体系。进一步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建立起方便居民捐赠的网点,使社会捐赠成为一种长期、固定的形式,形成一种社会化、长期化的捐助网络。积极发挥民间慈善组织的作用,考虑把一些政府不好解决的问题(如低保户突发的金额特大的医疗费用等)转请慈善组织来解决,使其成为社会救济的有效补充。

(四)实施分类救助,综合考虑受助家庭的特殊需要,按照对象的劳动能力不同以及家庭种类不同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更好地被利用。

(五)加强低保制度中的外部监督,建立有关低保的投诉,让低保户在受到不公平对待时能够投诉有门;建立非政府的低保制度社会监督委员会,对低保工作实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管,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查处,确保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运行。

(六)加大中央对地方低保的资金投入力度,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完善低保制度的财政支持系统,确保低保资金及时到位,建立稳定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低保工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工作,单凭地方的财政是不可能实现的,特别是对农村和经济欠发达的城镇地区,国家应进一步加大资金拨付力度,而地方各级也应合理确定财政投入比例,避免由于比例失当造成低保范围随意扩张和收缩等不正常现象。

(七)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低保制度,加强国家和社会各方对农村低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量力而行,科学界定制度边界,拓宽农村低保金的筹集渠道,分阶段、分地区、分程度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

(八)健全与低保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落实低保对象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广开就业渠道,想方设法提供就业岗位,创造就业机会,加强技能培训,实现再就业,保护和调动低保者自力更生的精神,增加他们的收入,实现低保户的脱贫致富。

参考文献:

[1]多吉才让,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北京:人民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页统计数据整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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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网新闻。

[4]民政部2005年第三季度统计资料。

[5]民政部2006年第三季度统计资料。

[6]戴卫东,构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责任的思考,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6 3。

[7]程延,?低保群体%期待?低保新政%,社会参考,2006 5。

[8]程延,?低保群体%期待?低保新政%,社会参考,2006 5。

A St udy on the M i n imu m L iving Standard Security Syste m

in China:P roble m s and Solutions

L I Qing

(Schoo l o fGover nm en,t Sun Y at sen U niversity,Guangzhou,510275)

Abstract!T he m i n i m u m li v i ng standard secur i ty system i s an i m portan t part o f the so cial security sy stem.

A lthough our coun try s m i n i m u m li v ing standard security syste m has m ade re m arkable achieve m en ts,there are stillm any prob le m s wh i ch restr ict the f u rt her deve l op m ent o f the m i ni m u m liv i ng standard security sy stem.Th is arti c l e attempts to d i scuss why these prob le m s ex ist by ana lyzi ng t he prob le m s and su mm ar izi ng western soc ial w e lfare ideas and t heor i es,and then tr i es to g i ve so m e so l utions.

K ey words!the M i ni m u m L i v i ng Standard Security Sy stem;Proble m s;So l utions

责任编辑:甄智君! 58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法律赋于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制度.。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任务,发挥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的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很多问题,以湖南省株洲县为例,这个县农村低保全面实施一年多了,在这一年中,各项工作和事业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人民群众也基本上满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株洲县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重要,在农村的低保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仍需广大民政工作人员继续努力。 1、保障不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救助金较少,救助水平低。 目前,株洲县仅只把农村特困户即因病,因残,因灾或因文化水平低,智力低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护范围,而这只仅占农村人口的1%,实际上未能做到应保尽保,而且救助水平低,贫困的家庭的生活仍旧非常困难。 2、没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及其筹备机制,当前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是以县里和市里的财政预算为主,再者就是中央省市给予适当的补助,怎么样补助,补助多少,基层在把握低保资金总量上存在很大困难。 3、低保工作平台弱。缺乏相应的工作人员,农村低保工作关系是千家万户,量大,面广。目前,每个乡镇只有一名民政助理,而且还身兼数职,工作难度非常大,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 4、农村低保对象确定难,农村低保对象是由村里上报到乡镇,然后由乡镇核实认定,村里的干部好多都认为确定低保对象比较难,一是不知道怎么样才是低保的保障范围,所以,这就导致了村里的工作的武断和专制,由村干部评议确定,有些村因为村里的贫困户很多,低保所给的人数名额较少,没纳入低保的贫困户对村干部有很大的意见,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工作很难。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由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剧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例如: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问题,东部地区发展远远高于西中部地区。所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于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克服市场的负面影响,缓减农村区域间的收入差异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转轨。 2、对于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用突出。多年来,党和政府在消除贫困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脱贫致富仍然是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大力减少贫困人口,早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有利于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产生活自立条件,激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党群、干群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动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值得深思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际,就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年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困难群体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救济制度,目的是对那些生存出现困难的贫穷人群给予一定的救助,以使其生活得到保障。我国的低保制度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两个部分。自1992年山西省左云县率先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以来,我国农村低保不断发展完善,初步实现了在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面对我国现实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和农村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完全不同,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索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困难。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一个前提是确定低保对象,核实家庭收入是其中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农村低保工作采用“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 元的农村人口为低保对象”的标准,由于农村居民收入的自身特点,使其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首先,农村困难家庭的收入状况使用货币衡量比较困难。实物收入(如粮食)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次,对农民实际收入的计量难以精确化。众所周知,农作物收成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比较大,加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也增大了农民收入的不稳定性。再次,核实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临时性收入和隐性收入比较困难。最后,对低保对象标准的界定尚不统一。大多数地方都是将传统的社会救济对象和个别贫困户作为低保对象,而对因经营不善、违法或好吃懒做陷入困境的农民、因企业关闭陷入困境的乡镇企业职工等是否应该列入低保对象则存在争议。由于对农村困难家庭的实际收入无法全面、准确地进行统计,这给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带来了一定困难。 第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不规范。资金是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和实施的物质基础,是困扰低保制度的最大、最核心的难题。1996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

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低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能否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瓶颈在农村。针对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种比区域性扶贫战略更加精确的瞄准机制,以及比开发性扶贫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来帮助他们脱贫,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为此,农村“低保”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目前山西省11个市和114个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但这项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思想认识模糊、制度设计不完善、资金筹集渠道不畅、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就是通过对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分析山西省农村低保目标人群及造成农村特殊困难户的原因。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山西省太原市、运城市、长治市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状况、实施特点及面临的困难。在此基础上需要着力研究和解决山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而且也严重防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甚至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建设。针对这些情况并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本文借鉴其他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经验。在注意理论的完整性和

科学性的同时,强调了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及数量方法的应用,进而为山西省政府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实践经验城乡一体化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323.89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1.引言12-231.1研究背景12-141.1.1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2-131.1.2可以缓和改革中的社会矛盾131.1.3尽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131.1.4新农村建设的前提13-141.2国内发展动态14-171.3国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况17-201.4研究目的和意义20-211.4.1研究目的20-211.4.2研究意义211.5研究思路与方法21-221.6本文的创新之处22-232.山西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目标人群分析23-272.1山西贫困人口数量及分布23-242.2山西农村特困人口特点24-262.3山西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现状26-273.山西省部分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27-463.1我国及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概况27-323.1.1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行的背景27-283.1.2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概况28-313.1.3政府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31-323.2山西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2014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2年的1600元提高到1800元。按照《县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 2014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2年的1600元提高到1800元。按照《县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制定今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时间要求。 2014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乡镇审核、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录入等工作。 三、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户主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大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等),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四、入户调查。 由乡包村干部或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乡、村调查人员要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五、民主评议听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1、民主评议听证。召开评议听证会议,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群众推荐,每个村民组不少于1人),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听证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听证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听证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听证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签字。乡包村干部和民政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2、分类施保、按标施保。一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1)、“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月150元/人。(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残疾证);大重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提供离婚证、丧偶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11-13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二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提供病历、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00-11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三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其他保障对象,享受月70元/人的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案(最新)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案》(X发〔X〕45号)和《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 〔X〕72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黄政〔X〕1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X、XX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遵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参照省、市指导标准,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确

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同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区民政局要抓紧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 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或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并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声明材料、同意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和邻近居民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 审核:镇(街道)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依据认定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案例介绍

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案例介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又能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1)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标题】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作者】刘佳佳 【关键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 【指导老师】张杰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正文】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制度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缓释社会风险的需要,为保障基本的民生问题构筑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居民生活最后的安全网,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 (一)低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形式 低保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在我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可以有效的维护绝大部分贫困人员尤其是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表明我党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坚持“以人为本”,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完善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体现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它也是执政党实现政治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二)低保制度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全面小康的有力保障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国家制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方面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另一方面也给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以及为经济转型期出现的失业、下岗且生活困难群体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并为他们能够重新就业创造机会,为实现共同富裕打好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三)低保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城市贫困人口日益增加,其社会影响程度也大大增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这种低保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项民心工程,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保证。 二、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

农村低保制度

摘要: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所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村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保障范围窄、标准低,保障对象确定难,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少、分级落实难,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关键词: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省区也将于近期出台实施办法。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1 815万人,特困救助对象达562.3万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保障实施范围窄,保障标准低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和有劳动能力的12类人员,以及因灾、因病、供养在校学生等致贫的特困户,对于一般的农户虽然由于疾病、子女上学、住房等因素生活也处于农村低保线以下,但因资金有限,农村低保还不能满足全面的要求。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地方财政收入差距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乡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农村低保问题,而贫困地区农村“三无”对象和贫困人口数量众多,地方政府面临双重任务,既要拿出资金救济,又要拿出资金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地方财政难堪重负。因此,一些试点地区覆盖面小、标准低,保障标准明显低于最低生活需求。同时,我国各地低保的标准差异很大:东部沿海一些地区保障标准较高,而西部一些地区,保障标准更低,甚至没有低保。 (二)保障对象确定难,人情关系严重 按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经过村、乡、县逐级确定。首先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交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最后报县级民政局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

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

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2]3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22 【实施日期】2002.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 (2002年1月22日呼政发[2002]3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各旗、县、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财政、统计、价格、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18周岁以下子女; (三)18周岁以上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18周岁以下或者18周岁以下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养父母; (七)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民政对象,包括特困孤独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等; (八)民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和有关法律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社会保障制度

期末作业考核 《社会保障制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而给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提供各类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当资源的重新配置已经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变好,除非至少使另一个人的处境变坏。 3.企业年金 4.储蓄医疗保险:是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医疗储蓄基金并逐步积累,用以支付日后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5.部分性失业:也称不充分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有工作,但工作报酬达不到法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达不到正常工作时间的1/3。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1.现收现付式 2.完全积累式 3.部分积累式 2.简述失业的类型。 1、按照就业意愿的不同,失业可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2、按照失业的程度,失业可分为完全性失业和部分性失业(不充分就业) 3、按照失业的表现形式,失业可分为显性失业(公开失业)和隐性失业(潜在失业或在职失业) 4、.按照不同的失业原因,失业可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1)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如大学毕业生获得第一个工作岗位,往往存在时间的滞差,工人转移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一般是由于劳动者缺乏就业信息,而延长了寻找工作的时间。 (2)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的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3)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的机器设各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主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局部生产劳动力过剩而形成的失业。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毕业论文 【标题】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作者】刘佳佳 【关键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 【指导老师】张杰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正文】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制度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缓释社会风险的需要,为保障基本的民生问题构筑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居民生活最后的安全网,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 (一)低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形式 低保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在我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可以有效的维护绝大部分贫困人员尤其是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表明我党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坚持“以人为本”,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完善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体现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它也是执政党实现政治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二)低保制度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全面小康的有力保障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国家制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方面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另一方面也给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以及为经济转型期出现的失业、下岗且生活困难群体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并为他们能够重新就业创造机会,为实现共同富裕打好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 (三)低保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城市贫困人口日益增加,其社会影响程度也大大增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这种低保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项民心工程,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保证。二、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标准偏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另外根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本文试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作了—些讨论,并提出 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贫困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转变。”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富分化在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出现,导致了城市贫困现象日益突出。贫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深。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城市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在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为我国艰难曲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 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全国各地基本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及其现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率先发起的。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日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刘伟能认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宋理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发生作用: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 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来看,这项制度的建立日的是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的白下而上保障,以达到社会的稳定。我国人门多资源少,经济发展起步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使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产生差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成为社会的分配原则。在这—原则下,分配上的差距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贫”“富”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既然有“富人”存在,必然会有“穷人”存在,而且这部分“穷人”还占了相当比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日标是“消灭剥削,消

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doc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 览表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京沪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在舆论看来,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是社会救助实现城乡统筹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壁垒,保障民生底线公平,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 京沪城乡低保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多数城市上调了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并轨”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标准也超过了700元,为每人每月705元。 记者发现,一些尚未”并轨”城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譬如,天津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差165元;郑州自7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两者差距多达230元。 而在城乡低保的调整频次上,一些地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动作较慢,而有的地区则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3月份,银川下发的《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提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比例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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