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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件十七限制物质列表
REACH 附件十七限制物质说明
2009年6月22日,欧盟颁布法规,修改REACH附件XⅦ,法规号为552/2009/EC,将原来附件的52类限制物质增加到58类;
要点: 1、将原来的“配制品”改为“混合物”;
2、 67/548/EEC、1999/45/EC以后适用新CLP指令:1272/2008/EC;
3、 REACH附件XⅦ(552/2009/EC)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替代76/769/EC;
4、本表格根据552/2009/EC翻译,略掉了部分内容;
5、 2009/425/EC关于有机锡的增加限制部分,在552/2009/EC中没有体现,翻译时对其作了增加;
6、 2009/455/EC关于二氯甲烷的限制,在552/2009/EC中没有体现,翻译时对其作了增加;
7、原文件552/2009/EC中已经将第33条的物质---四氯化碳以及第39条物质1,1,1-三氯乙烷略去;
8、本表格中的限制类物质共59种。2012年5月15日,欧盟颁布指令(EU)No 412/2012,将富马酸二甲酯加入REACH法规附件17。
9、所有列表物质必须根据所限制的要求,适用时得到执行。
10、附件17的限制物质是针对均一材质的。
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
1. 多氯三联苯(PCTs)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
- 包括废油或在设备中用油,物质在混合物中质量
浓度>50mg/kg。
2. 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CAS编号:75-01-4
EC编号:200-831-0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体喷射剂。
含有氯乙烯作为推进剂的气体喷雾器不得投放市场。
3 、根据 67/548/EEC 及 1999/45/EC 定义的液体危险物质或混合物1、不能用于以下用途: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物品不符合第1条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3、除非由于财政原因,以下情况含有色素、香料或两者兼具时不得投放市场。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且
---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以及
---包装容积不超过15L
4、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记法规的其他规定的条件下,对于第3条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以擦除的标记:“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不可触及处”。
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126-72-71、不可用于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及家庭日用纺织品等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可投放市场。
(续表)
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
5、苯
CAS:71-43-2 EC:200-753-71、不可用于玩具或部件,在玩具或部件中游离苯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5 mg/kg(0.0005%);
2、玩具或玩具部件不符合第1条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3、以下情况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质自身
---作为一种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0.1%。
4、但是,第3条不适用
(a)98/70/EC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b)用于工业制程的物质或混合物,苯的排放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6、石棉纤维
(a)青石棉 CAS:12001-28-4
(b)铁石棉 CAS:12172-73-5
(c)直闪石 CAS:77536-67-5
(d)阳起石 CAS:77536-66-4
(e)透闪石 CAS:77536-68-6
(f)温石棉 CAS:12001-29-5
CAS:132207-32-01、禁止此类石棉纤维或含有此类石棉纤维的制造物
品的销售使用。但成员国可以将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的销售或使用豁免,直到其使用期限或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2011 年6月1日,对此项豁免予以审议其最后期限。
2、2005年1月1日前已经安装的或正在使用的第1
条所提及的含石棉纤维的装置,允许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处置或到使用寿命。
3、在不违背欧盟其他的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
包装和标签的前提下,如按此前的规定所允许销售或使用的的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REACH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记。
7、三吖啶基氧化磷CAS:545-55-1 EC:208-892-51、不可用于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及家庭日用纺织品等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可投放市场。
8、多溴联苯(PBB) CAS:59536-65-11、不可用于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及家庭日用纺织品等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可投放市场。
9、(a)肥皂树粉及含皂角苷的衍生物 CAS:68990-67-0 EC:273-620-4
(b)绿藜芦及黑嚏根草的根粉
(c)白藜芦及黑藜芦的根粉
(d)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CAS:92-87-5 EC:202-199-1 (e)邻-硝基苯甲醛
CAS:552-89-6 EC:209-025-3 (f)木材粉1、不可使用在物品或混合物中用于戏法或恶作剧,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在混合物或物品中不符合条件1要求的,不得投放市场;
3、第1、2条不适用于含量不高于1.5mL的液体的臭气弹。
10、(a)硫化铵
CAS:12135-76-1 EC:235-223-4 (b)硫氢化铵1、不可使用在物品或混合物中用于戏法或恶作剧,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在混合物或物品中不符合条件1要求的,不得投放市场;
CAS:12124-99-1 EC:235-184-3
(c)多硫化铵
CAS:9080-17-5 EC:232-989-1
3、第1、2条不适用于含量不高于1.5mL的液体的臭气弹。
(续表)
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
11、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 溴乙酸甲酯
CAS:96-32-2 EC:202-499-2 (b) 溴乙酸乙酯
CAS:105-36-2 EC:203-290-9 (c) 溴乙酸丙酯
CAS:35223-80-4
(d) 溴乙酸丁酯
CAS:18991-98-5 EC:242-729-91、不可使用在物品或混合物中用于戏法或恶作剧,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在混合物或物品中不符合条件1要求的,不得投放市场;
3、第1、2条不适用于含量不高于1.5mL的液体的臭气弹。
12、2-萘胺(及其盐类)
CAS:91-59-8 EC:202-080-4 13、对二胺基联苯(及其盐类)CAS:92-87-5 EC:202-199-1 14、4-硝基联苯
CAS:92-93-3 EC:202-204-7 15、4-胺基联苯(及其盐类)CAS:92-67-1 EC:202-177-112-15,物质自身或混合物中物质质量分数>0.1%时,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
16、碳酸铅
(a)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CAS:598-63-0 EC:209-943-4 (b)碱式碳酸铅
2PbCO3-Pb(OH)2
CAS:1319-46-6 EC:215-290-6不得将物质或混合物作为组分使用在涂料中,也不得将此类涂料投放市场。
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除外。
17、铅的硫酸盐
(a) PbSO4
CAS: 7446-14-2 EC: 231-198-9 (b) Pb X SO4
CAS: 15739-80-7 EC: 239-831-0不得将物质或混合物作为组分使用在涂料中,也不得将此类涂料投放市场。
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除外。
18、汞的化合物物质或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于以下用途:
(a)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或贝类水产养
殖场的器具或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
(b) 木材防腐储藏。
(c) 用于耐磨损的纺织品及用于制造该纺织品纱线的化学防护
剂。 (d) 不考虑何种用途,用于工业水处理。
18a、汞
CAS:7349-97-6 EC:231-106-71、下列含汞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a) 测热温度计;
(b)向公众出售的其他测量器具(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体温计、及其他热测量器具)。
2、第1条不适用于在2009年4月3日前已经使用的器具。
(续表)
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
19、砷化合物当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以下用途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
用
(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或贝类
水产养殖场的器具或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
(b) 不考虑何种用途,用于工业水处理。
(c)木材防腐储藏,而且,经过该物质处理过的木材不
得在市场上销售。
20、有机锡化合物1、当物质或混合物在自由组合涂料中作生物杀灭剂时,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2、当物质或混合物用作生物杀灭剂防止下列物品的污
着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a)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洋、海岸、河口及内陆水道和
湖泊的船只;
(b)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或贝类水
产养殖场的设施;
(c)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
3、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于工业水处理。
4、三取代有基锡化合物(a)从2010年7月1日起,
不得在物品中使用三取代有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
锡(TBT)、三苯基锡(TPT),物品及其部件以锡当
量计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b)不符合4(a)要
求的物品,在2010年7月1日后不得投放市场,
在此日期前已经在欧盟使用的物品除外。
5、二丁基锡(DBT)化合物 (a) 从2012年1月1日
起,二丁基锡(DBT)不得用于向公众销售的混合
物、物品及部件,当混合物、物品或其部件中以
锡当量计质量分数超过0.1%时。(b) 不符合5(a)
要求的物品和混合物在2012年1月1日后不得投
放市场,除非物品在此日期前已经在欧盟使用。
(c)通过减量使用方法,5(a)和(b)要求的以下面向
公众的物品和混合物的适用期限可延至2015 年1
月1日:---单室温和双室温硫化室的密封剂和黏
合剂;---油漆和涂层应用于物品时含有DBT作催
化剂;---柔性PVC型材,不管是其自身还是与硬
PVC挤压在一起;---户外用PVC覆盖层,含有
DBT作稳定剂;---户外雨水落水管、下水管及下
水装置、屋顶和屋侧面的覆盖材料;(d) 通过减
量使用方法,5(a)和(b)不适用于1935/2004/EC规
管的材料和物品。
6、二辛基锡(DOT)化合物(a) 从2012年1月1日
起,面向公众销售或使用的下列物品不得使用
DOT,在物品或其部件中,以锡当量计的质量分数
不得超过0.1%: ---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 ---手
套;---与皮肤接触的鞋类或其部件;---围巾和
头巾(帽子);---儿童护理用品;---女性卫生
用品;---尿布;---双室温硫化模具(b)2012
年1月1日后,不符合6(a)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
场,除非这些物品在此日期前已经在欧盟使用。
(续表)
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
21、二-μ-氧-正丁基锡羟基硼烷/二丁基锡氢硼烷
C8H19BO3Sn (DBB)
CAS:75113-37-0 EC:401-040-5物质自身,混合物中物质质量浓度≥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但是,仅仅将物质或混合物结合到物品中,只要保证物品中的DBB含有率小于0.1%,则前段规定无效。
22、五氯苯酚(及其盐、酯类) CAS:87-86-5 EC:201-778-6物质自身、混合物中质量浓度≥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23、镉(及其化合物)
CAS:7440-43-9 EC:231-152-81、不得用于对由下列物质或混合物制成的物品着色:
(a)
---聚氯乙烯(PVC)
---聚亚胺酯(PUR) ---低密度聚乙烯(LDPE)
---醋酸纤维素(CA)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环氧树脂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
---尿素-甲醛(UF)树脂
---不饱和聚酯(UP)
---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乙烯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连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
(b)涂料含锌涂料中镉质量分数≤0.1%上述材料组成的物品或物品部件,无论其用途或目的,镉的质量分数在塑性材料中超过0.01%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但是第1条要求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而着色的物品。
3、不可以用作稳定剂用于下列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混合物或物品:
---包装材料 ---办公及学校用品
---家具或汽车填充物 ---服装和服饰配件
---地板及墙面的包裹材料 ---纺织品
---人造革 ---唱片
---管件及接头 ---弹簧门
---公路运输车辆
---建筑及工业用钢板涂层
---电线绝缘
上述用途,聚合物材料中镉质量分数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
上出售。
4、但是第3条要求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而使用镉稳定剂的物品或
混合物。
5、镉电镀指金属表面上任何形式的金属镉沉积或涂覆。镉电
镀金属制品不可用于:
---食品制造、农业、冷藏/冷冻、印刷的设备
---以及家用制品、家具、卫生洁具、中央空调。
(续表)
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
24、单甲基-四氯二苯基甲烷Ugilec 141 CAS:76253-60-6物质自身或在混合物中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物品中含有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
25、单甲基-二氯二苯基甲烷Ugilec 121,Ugilec 21物质自身或在混合物中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物品中含有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
26、单甲基-二溴二苯基甲烷 DBBT CAS:99688-47-8物质自身或在混合物中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物品中含有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
27、镍(及其化合物)
CAS:7440-02-0 EC:231-111-41、不得用于
(a)穿刺耳朵或身体的其他部位,除非镍释放量小于
0.2μg/cm2/week
(b)与皮肤长期接触的物品,如
---耳环; ---项链、手镯、手链、踝饰、戒指;
---手表壳、表带和带扣;
---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件;
如果这些物品中镍释放量超过0.5μg/cm2/week
(c) 对于(b)中列出的具有无镍镀层的物品,除非这些镀层足以保证在至少两年的正常使用中,镍释放量不超过
0.5μg/cm2/week
2、对于第1条中的物品,除非满足要求,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3、采用CEN批准的标准进行检测。
28、29、30
根据1272/2008/EC被分类为CMR1、2类物质(致癌、致基因突变、致生殖毒素)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情况下,28-30条适用以下规定:
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构成,或
---在混合物中
作为面向公众销售的,其单个浓度大于或等于1272/2008/EC、1999/45/EC所规定的具体浓度。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标记法规前提下,此类物质/混合物的包装必须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标记:“仅限专业人士使用”
2、对于化妆品、汽车燃料、医药/兽药,不适用。
31、a)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 8001-58-9 EC: 232-287-5 b)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 61789-28-4 EC: 263-047-8 c)樟脑油蒸馏油;樟脑油
CAS: 84650-04-4 EC: 283-484-8 d)杂酚油,苊的馏分;清洗用油
CAS: 90640-84-9 EC: 292-605-3 1、不允许用作木材处理。而且,如处理过的木材也不允许投放市场。2、免除项目包括:
(a)关于这些物质和制备:可用于工业设施的木材之处理,依据欧盟法律对工作者的保护规定,如果含有下列情形者,仅能于现场再处理:(i)苯并芘的浓度低于50 mg/k g,及(ii)可被水萃取的酚的质量分数低于3%。该类物质或混合物于工业设施或由专业人员使用于木材处理时:
——只有当包装容量大于或等于20升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不能销售给消费者。在不违背欧盟其他关于危险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记法规的前提下,此类物质/混合物的包装必须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标记:“仅限工业设施
e)重蒽油干馏油(煤焦油),上层馏分;
CAS: 65996-91-0 EC: 266-026-1
f)蒽油
CAS: 90640-80-5 EC: 292-602-7
g)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
CAS: 65996-85-2 EC: 266-019-3 h)木榴油CAS:8021-39-4 EC:232-419-1
i)碱性的低温焦油;煤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CAS:122384-78-5 EC:310-191-5和专业人士使用”
(b)对于前述(a)点,用于工业设施或由专业人员处理的木材,首次置于市场或现场再处理:仅允许专业或工业使用,如铁路、电力、电信、构筑栅栏、农业用途(如支撑树木的木桩)以及港口和航运。(c)第一项对于上市之限制应不适用于已在2002年12月31日前,用条款31(a)到(i)所列物质处理过,且置二手市场再使用者。
3、然而,2(b)和2(c)项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能用于:——建筑物内,不论用于何种用途——玩具——游乐场 ——公园,花园以及其它与皮肤有频繁接触风险的户外娱乐休闲设施——花园家具,如野餐桌——包括如下内容在内的任何用于制造,使用及再处理的物品:——种植用容器——可能与预定为人和/或动物食用的产品的原料、中间体或成品接触的包装
——其它有可能污染上面提到的物品的材料
(续表)
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
32、氯仿,三氯甲烷
CAS:67-66-3 EC:200-663-8
34、1,1,2-三氯乙烷
CAS:79-00-5 EC:201-166-9
35、1,1,2,2-四氯乙烷
CAS:79-34-5 EC:201-197-8
36、1,1,1,2-四氯乙烷
CAS:630-20-6
37、五氯乙烷CAS:76-01-7 EC:200-925-1
38、1,1-二氯乙烯
CAS:75-35-4 EC:200-864-0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要求的情况下,32-38条适用以下规定:
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质 ---作为构成,或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0.1%,
面向公众销售的物质或混合物,及诸如表面清洗或纺织品清洗溶剂。
2、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标记法规前提下,供应商确保在浓度≥0.1%的物质/混合物包装上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标记: “仅限用于工业设施”
本规定不适用于
(a)2001/82/EC及2001/83/EC所定义的药物及兽药。
(b)76/768/EEC所定义的化妆品。
40、符合指令67/548/EEC易燃性准则的物质,被划分为可燃,易燃和极易燃三类,无论其是否出现在(EC) No 1272/2008 附录 VI第三部分中1 其本身或其混合物不得用于喷雾器投放市场,用于公众娱乐及装潢目的,例如:
---主要用于装潢的金属闪光片---人造雪和人造霜---狂欢时用的座垫---喷射彩条---仿真排泄物---聚会时用的号角
---装饰雪花及泡沫---人造蜘蛛网---臭气弹
2. 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标记法规前提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上述喷雾器的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供专业人士使用”。
3.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第1和第2条不适用于指令75/324/EEC第8(1a)条所提到的喷雾器。
4.第1和第2条所提到的成品除非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不能投放市场。
41、六氯乙烷
CAS:67-72-1 EC:200-666-4不得投放市场,或物质/混合物用于制造业或有色金属加工业。
42、氯代烷烃(C10-C13)
短链氯化石蜡(SCCP)
CAS:85535-84-8 EC:287-476-5不得投放市场当物质、作为组分的物质或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高于1%时,用于:
---金属加工 ---皮革保养
43、偶氮色素和偶氮染料1、偶氮染料释放出的22种芳香胺(列于REACH附录8),根据
CEN标准检测(列于REACH附录10),其在物品或染色部位中达
到检出限(0.003%),则不允许用于与人体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
皮革,如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
睡袋;
---鞋类、手套、手表带、手提包、钱夹、公文包、椅套、颈
部挂包;---布或皮制玩具;以及穿着纺织物或皮制服装的玩
具;
---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纱线或其他纤维制品。
2、第1条中所提及的纺织品、皮革制品除非满足要求,否则不
得投放市场。
3、附录9所列的偶氮染料,其物质/混合物的质量分数大于
0.1%时,不可投放市场或用作纺织品或皮革制品的染色。
(续表)
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
44、五溴联苯醚 C12H5Br5O 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本身;
---混合物中物质质量分数>0.1%。
2、物品或其阻燃部件,如果含有的物质质量分数>0.1%,不得投放市场。
3、第2条不适用于:
---2004年8月15日前在欧盟已经使用的物品;
---遵循ROHS指令的电子电气产品。
45、八溴联苯醚C12H2Br8O 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本身;
---混合物中物质质量分数>0.1%。
2、物品或其阻燃部件,如果含有的物质质量分数>0.1%,不得投放市场。
3、第2条不适用于:
---2004年8月15日前在欧盟已经使用的物品;
---遵循ROHS指令的电子电气产品。
46、壬基酚
C6H4(OH)C9H19
CAS:25154-52-3 EC:246-672-0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C2H4O)n C15H24O 物质或混合物中物质质量分数≥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于以下目的:
1、工业或公共设施的清洁,但以下用途除外:
---受控闭合干洗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专业处理洗涤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2、家用清洗;
3、纺织品或皮革加工,以下除外
---不排放废水的加工;
---专业加工系统,其加工用水在有机废水处理前,经预处理完全除去有机成分(羊皮脱脂);
4、农用乳头药浴消毒乳化液;
5、金属加工,以下除外:
---使用在受控闭合控制系统中,洗涤液可再生或焚
化;
6、纸浆和纸张制造;
7、化妆品;
8、其他个人护理用品,以下除外: ---杀精子剂;
9、杀虫剂和生物杀灭剂中的配方。
47、六价铬化合物1、以水泥总干重计,含有质量分数>0.0002%的可
溶性六价铬时,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不得投放
市场或使用。
2、如使用还原剂,在不违背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
混合物的分类、标记和包装的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
应在包装上显示清晰可见且难以擦掉的信息:包装日
期、保持还原剂活性以及保持六价铬含量低于第1条
所描述的限量的适宜条件和期限。
3、第1、2不适用于与皮肤无接触的受控闭合系统及
全自动化工艺中的水泥/含水泥混合物。
(续表)
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
48、甲苯
CAS:108-88-3 EC:203-625-9物质或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当物质或混合物用在面向公众销售的胶黏剂和喷涂油漆中质量分数≥0.1%时。
49、三氯苯
CAS:120-82-1 EC:204-428-0物质或混合物中质量分数≥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以下除外: ---合成用中间体;或
---闭合化学反应中用作氯化反应的过程溶剂;或
---用于生产TATB。
50、多环芳烃(PAH)
(a)苯并[a]芘(BaP)
CAS: 50-32-8
(b)苯并[e]芘(BeP)CAS: 192-97-2
(c)苯并[a]蒽(BaA)CAS: 56-55-3
(d)苯并[a]菲(屈)(CHR) CAS: 218-01-9
(e)苯并[b]荧蒽(BbFA)
CAS: 205-99-2
(f)苯并[j]荧蒽(BjFA)
CAS: 205-82-3
(g)苯并[k]荧蒽(BkFA)
CAS: 207-08-9
(h)二苯并[a,h]蒽(DBAhA) CAS: 53-70-31、自2010年1月1日起,如果填充油含有以下质量浓度物质,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制造轮胎或轮胎部件:
——BaP 含量大于1 mg/kg;或
——列表中8种PAHS总含量总和大于 10mg/kg。
以下情况将被认为不违反上述限值要求:如果多环芳香族化学物(PAC)萃取物(依石油协会标准(IP346:1998)量测)小于3%,且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每6个月或主要操作改变时(以较早都为准),均会对BaP及列表中PAHs的限制值之符合性及相关PAC萃取物的测量值进行控制。
2、自2010年1月1日起,翻新轮胎或胎面中使用的填充油如果超过第1条规定,不得投放市场;
以下情况将被认为不违反上述限值要求:硫化橡胶部件不超过0.35%的湾区质子限值(以ISO 21461测试计算)。
3、如果翻新胎面不含有超过第1条所述的限值的填充油,则第2条不适用于翻新轮胎。
4、本项中“轮胎”是指以下指令中涵盖的车辆轮胎:——2007/46/EC ——2003/37/EC ——2002/24/EC
51、下列邻苯二甲酸盐(或其他涵盖此物质的CAS和EC号)(a)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
CAS:117-81-7 EC:204-1、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中,不得使用物质或混合物,使其塑性材料中的质量分数>0.1%;
2、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性材料中含有所列的邻苯二甲酸盐质量分数>0.1%时,不得投放市场;
(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
53、全氟辛烷磺酸(PFOS)
C8F17SO2X
(X = OH,金属盐(O-M+), 卤化物、氨、以及其他聚合物衍生物)1、物质或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0.005%时,不得投放市场或
使用;
2、半成品、或成品或其部件,以含有PFOS的构件或可分离的
微构件计算,其含有PFOS的质量分数≥0.1%时,或在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中,PFOS≥1μg/㎡时,不得投放市场;
3、第1和2条不适用于以下条款,也不适用于制作他们所需要的物质或混合物
(a)照相平板印刷工艺所用光阻材料或抗反射涂层;
(b)用于胶卷、相纸和印版的照相涂层;
(c)非装饰性硬六价铬镀层的抗雾剂,或受控制的电镀系统的
湿润剂;
(d)航空用液压油;
4、与第1条有关的泡沫灭火剂,在2006年12月27日前投放市场的,可以使用直到2011年6 月27日;
5、第2条不适用在2008年6月27日前已经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
6、第1和2条不得违背648/2004/EC法规;
7、在新的详细使用信息及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用时,
欧盟委员会应就3(a)至(d)条中的各项豁免进行检讨,以
达到以下要求:(a)当用PFOS替代物在技术及经济上可行时,尽快淘汰PFOS。
(b)该豁免项得以在实质使用中继续的唯一情况是:当更安
全的代替品不存在,以及寻找更安全的代替品的尝试被汇报时。
(c)通过采用最佳可行技术达到PFOS在环境中排放最小量。
8、欧盟委员会应对使用PFOA的风险评估活动及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技术的可用性进行继续审查,以及提议减少风险的措施,包括限制销售及使用,尤其是当用PFOS替代物质/技术在技术
及经济上可行时。
54、二乙二醇单甲醚对于面向公众销售使用的涂料、脱漆剂、清洗剂、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