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

浅析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
浅析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

浅析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

张雅林

湖北十堰电大(教育学院)

[摘要]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矛盾纠纷也应运而生,在处理财产纠纷的诉讼中往往会遇到“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问题,而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烈,如何正确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化解纠纷,促进经济正常运行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问拟就该问题作一肤浅的探讨。

[关键词]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帐户财产纠纷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是对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两种主要的暂时性救济手段。长时间以来,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保全制度是先予执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章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由该章的标题来看,这一章的规定仅限于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及先予执行制度。而其中第92条至96条是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这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它被广泛应用于有关财产案件的诉讼中。其中冻结银行帐户是措施之一。诉讼保全措施得当,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顺利执行,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诉讼保全是每个法院、每个审判人员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美国司法程序中使用的术语,罗马法系在法语中“saisieconservatoire”。参见美国海商总法(general maritime law)确定海商海事诉讼的补充规则之补充规则B。在美国,结合入对人诉讼(an action in personam)的规则B的诉讼保全,出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保障,当被告无法在有关司法审判区域内找到时,允许对被告的特定财产(实物资产或私人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由法院在“saisie conservatoire”的开始之际或诉讼中进行扣押。自1983年11月1日起,诉讼保全也存在于南非的罗马-荷兰法中。

当下,我国司法工作中关于“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问题,经常出现概念上的混淆,往往以“冻结银行帐户"替代“财产保全”,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此一现象的出现,有其复杂根源,但概念上的混淆实为主要原因。因此,本文试图对此二概念的属性与区别,以及所产生的影响,特作以下论述。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界定

诉讼保全(Attachment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对一定数额财产的处分或转移行为,以保证法院的判决将来得以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的运用具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一)财产保全申请程序

1,申请资格要适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2,申请方式要符合要求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3,申请时间要适时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

4,请求对象和范围要明确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5,申请保全措施要具体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6,申请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7,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由于,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紧急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法制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有什么样的权利就会有什么样的义务与之对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二)财产保全运用的条件

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案件类型如下:①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借款、租赁、仓储、建设工程等合同类纠纷案件)、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证券转让纠纷案件;②侵权案件:侵犯人身权益案件、侵犯财产权益案件、婚姻家庭与继承案件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案件;③诉前禁令案件(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等。同时,要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因为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得到切实执行。而民事执行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必须有给付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将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采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紧急的强制性措施。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使财物完好地保存下来,待胜诉后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但由于当事人在起诉时就提出保全,案件尚未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即使查明了申请保全理由充分,应予保全,也不能保证申请人一定胜诉,因此人民法院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担保必须是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可供执行为标准,可以由申请人提供实物、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由申请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作担保,由资信良好的个人作担保,还可以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资信较好的大型企业出具担保。以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的价值应不低于保全财产的价额。

(三)财产保的属性

根据《民事讼诉法》对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应有以下主要属性:

(1)保全对象的限制性

可供保全的对象,法律将其限定为“财产”,而不能是财产之外的事物。所谓“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某些特定民事权利的总和,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后者指物权、债权与知识产权o“财产”的本质特征是其具有“使用性"、“有价性”与“可控性"。,

(2)保全原因的紧迫性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以及“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反之,如果没有出现上述原因或情况,则不应采用财产保全。

(3)保全作用的保证性:

财产保全的作用与目的,在于保证法院的判决在将来得以顺利执行。因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法》第九十五条)o

(4)保全数额的适当性: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民诉法》第九十四条)。例如,诉讼请求为给付一定数额货款,则保全的财产,其价金应与该货款数额相当,不应相距过大。

(5)保全内容的非惩罚性:

财产保全具有强制性,但不属于“民事强制措施”,它不具有惩罚性。强

制性与惩罚性不同,其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必然联系。财产保全不具有惩罚性,可从有关法律规定中得到证明:

其一,“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是财产保全不具有惩罚性的一项体现.

其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即保全措施具有弹性,被申请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或选择性。

其三,“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为财产保全不具有惩罚性的又一体现。

明确财产保全的非惩罚性,对于正确实施财产保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银行帐户的特性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对于银行帐户即通称的银行帐号,就其属性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依此可知,银行帐户具有以下特性:

(一)法定性:<经济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可见企业、事业单位,由于法律规定其转帐结算必须通过银行,因而开立银行帐户便,具有普遍强制性即法定性。对于“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自主性’’,则是该法定性的具体体现。

(二)限定性:“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其目的在于进行有效的金融管理,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此为开立帐户,其限定性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三)工具性:银行帐户在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过程中,具有“工具"或桥梁作用,缺少此项工具,将不能依法进行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但此工具本身并非“财产"或?‘商品”,它不具备“财产"或“商品"最基本的“有价性"。

(四)非财产性:银行帐户又称银行结算账户(Bank settlement accounts),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它可以有具体的资金含量,也可以只是一个空头的户名。

可见银行帐户不完全等同于财产,因而它不能直接成为财产保全被冻结的对象。只有当它内涵有资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于财产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不能等同于银行帐户,上述即为他们的逻辑区别。

四、不当冻结银行帐户之后果

冻结银行帐户,是指法院停止被申请人银行基本帐户支付功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属于诉讼保全措施之一。即该帐户的日常“转帐结算"的功能,将被停止运作。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帐户";“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等;在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下,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帐户一旦冻结,其生产经营与日常工作将因无法取得资金而被迫停顿,其后果可想而知。

银行帐户不是财产,因而将冻结银行帐户作为财产保全的一项措施,其违法性至为明显。当前之所以经常出现冻结帐户,还有另外一项概念原因,即是将冻结“银行存款”与冻结“银行帐户"相混淆。“存款"属于财产,而“帐户”则不是。如果执行保全机关以“冻结帐户"来替代“冻结存款",必将导致严重后果。

(一)迫使企业可能进行非法经济活动

企业帐户被冻结,转帐结算无法进行,现金支付必须停顿。企业继续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只得依赖于“地下钱庄”或“高利贷者”,这就为金融秩序的紊乱起到了火上浇油的恶劣作用。

(二)造成社会不稳定

帐户被冻结,将无法向工人发放工资。可能引发工人闹事等带有社会普遍性的动因。基于人性化的社会主流,尊重公民的生存权,是当政者的主要任务,否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与立法者的初衷向左。

(三)导致企业破产

由于帐户被冻结,破坏了帐户的工具性,使得应收款无法进帐收回,库存商品不能销售,只得违法进行现金交易。由于非法冻结银行“帐户",造成企业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破产,实在常理之中,并非危言耸听。因长期冻结帐户而造成国有企业破产,其责任由谁承担?其损失如何计算?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应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有人认为,冻结银行帐户,可以有选择、有条件地适用。笔者认为此种论点仍然于法无据,于事无补。对于民事诉讼中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财产保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适用银行帐户的冻结。所谓“于事无补",对于执行给付之诉的判决,其无补性或反作用的体现,尤为明显;赖以执行给付的货币,其流通渠道的“闸门",即银行帐户,既已关闭,则可供执行的货币,将因渠道堵死而无从获得,其结果正与冻结帐户的期求相悖;此情堪称“于事无补”或“事与愿"。

综上所述,冻结银行帐户的强制措施应该不是首选之举,只有分清是非过错,查明问题症结所在,追根索源,才能对于所涉纠纷有裨益,才能找出一个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能既是执行的两全方法,这也是本文所想达到的写作之目的。

参考文献:

1,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央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

2,《民诉法》第九十四条。

3,《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

4,《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

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 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保全 一、民事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保全,是指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或者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取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 保全制度的意义主要有:(1)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2)避免一方当事人损害的扩大。 二、民事保全的种类 (一)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依保全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保全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其中证据保全前已论及,此不赘述。 1.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 2.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一方当事人的侵害行为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避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保全通常适用于侵权诉讼,早先只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海事侵权等特别法规定的侵权案件中,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为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法院命令被申请人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都既可能针对财产,也可能针对行为。 (二)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依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可以把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 1.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予以限制的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 2016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认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11家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发文中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中需提供的保单保函格式内容、需提交的材料、法院不接受保函担保的情形等也做了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诉讼保全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诉讼,本文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谈几点认识与大家探讨。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和性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他们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严格限制,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但目前就其他地区的案例中未见到相关文件。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和优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较传统的几种担保方式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购买便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审查宽松,程序简单,手续简洁。 2、信誉度高。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3、覆盖面广。大型保险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标准化的业务运作模式更容易得到全国各地法院的认可,也方便申请人和法院的后续处理。 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否由被告承担存在争议。根据现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保险费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 导读: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篇一】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申请采取的措施)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已向你院提起诉讼(或即将提起诉讼),……(写明请求保全的原因)。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篇二】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镇xx路xx号xx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09.6.3存入;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卡号 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篇三】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 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 保全 打官司的时候,有的律师就会问自己的当事人需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很多人对财产保全这个概念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下文做了讲解,大家有兴趣可以阅读下文。 一、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有哪些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

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 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怎么走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b10939118.html,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怎么走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是怎样的?与其他保险流程一样吗?,相信很多没有办理过的人是不怎么清楚的。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这一主题,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接下来就一起看看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承保流程 保险公司承保流程: (1)核保 (2)作出承保决策 1正常承保。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2优惠承保。对于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

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3有条件地承保。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报费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保。 (3)缮制单证 (4)复核签章 (5)收取保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成功承保后,保险公司一般回向法院发一份担保函,以用来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费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 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费率构成: 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但是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时,一般会收费在0.2/100左右。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的相关资料了,相信看完之后您对这个流程怎么走的问题会有一个全面并且深入的了解。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题要 几乎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当中都会有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且有些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必须要申请法院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否则对方就有可能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通过一些人为操作影响到自己的财产权益。法院财产保全当然是有着相应的措施的,那么,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几乎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当中都会有民事赔偿的诉 讼请求,而且有些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必须要申请法院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否则对方就有可能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通过一些人为操作影响到自己的财产权益。法院财产保全当然是有着相应的措施的,那么,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

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4、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与先予执行 1、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 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2、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 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 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政策法规|最高院首次表态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政策法规|最高院首次表态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编者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针对于民事商诉讼活动中的财产保全而言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与传统的担保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具有明显的优势: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8条明确表示,“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实际上,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牢固树立科学理念准确把握形势任务深入扎实做好各项执行工作》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建立执行工作与财产保全衔接配合机制,加大诉前、诉中保全适用力度,探索实行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也指出:“各地法院在探索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悬赏举报、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制度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第二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下面给大家整理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欢迎阅读!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x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2申请人:; 住所地;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1月19日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住所地。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贵B重型解放牌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万元。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X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贷款到期后,被借款人拒绝偿还,截止XX 年8月22日尚有贷款本息合计元没有按时清偿,为此,申请人于201X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X年9月11日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提要]本章对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的概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进行了阐述。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属于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财产保全之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先予执行之目的在于在紧急情况下使权利人的权利提前实现或部分提前实现。这两项制度,对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树立司法救济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重点问题: ●财产保全的目的、条件和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先予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述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二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受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同。 4、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5、作出裁定和执行裁定的时间不同。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就地封存,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或处分。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开始的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只有在讼争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在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时,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也会因情况的变化使之成为不再需要,这时人民法院就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一个新的保险的产生,伴随着的是人们对它的不断了解。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个新的保险,大家对它还不是很了解,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下面小编带大家去了解。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费率怎么计算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费率构成: 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核心内容: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感谢您的关注。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第一,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文章一):财产保全及申请书范文财产保全及申请书范文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适用条件是:(财产保全具有标的性、从急性、共保性、利害性、有限性)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

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5)、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或常住地址、电话)被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或常住地址、电话)请求事项:说明要求申请保留的财产内容(数额或数量等)、信息事实和理由: (1)、陈述法律事实、因果关系 (2)、相关证据申请人本人提供担保:特此申请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附:相关证据和担保材料范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42岁,汉族,xx省xx市xx县xx镇人,xx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现住xx住宅小区,联系电话138-----349。被 申请人:周xx,男,46岁,满族,xx省xx市xx县xx镇人,个体工商户,现住xx小区,联系 电话:187------258。请求事项:要求冻结周在工商银行的50万元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第十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提要]本章对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的概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进行了阐述。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属于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财产保全之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先予执行之目的在于在紧急情况下使权利人的权利提前实现或部分提前实现。这两项制度,对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树立司法救济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重点问题: ●财产保全的目的、条件和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先予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述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二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受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同。 4、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5、作出裁定和执行裁定的时间不同。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就地封存,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或处分。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开始的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只有在讼争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在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时,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也会因情况的变化使之成为不再需要,这时人民法院就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政策及流程指引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政策及流程指引 一、禁止承保以下业务: 分公司在承保前必须与被保险人明确具体保全标的物并在系统中录入,不得录为“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约定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告知保险人,避免由于保全标的变更导致该业务属于禁止承保范围。 1、保全标的物非被申请人所有; 2、保全标的物是不承担责任的被申请人所有; 3、保全标的物权属无法确认; 4、以超过“诉请标的额”进行保全; 5、保全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6、以扣押方式进行保全。(交通事故中已由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有责任,且被告本人既是肇事司机又是车主的,受害方要求扣押肇事车辆,保全金额在50万以下的,不在禁止承保之列); 7、超赔形式承保的业务; 8、无自主核保权的从共保业务; 9、非经专业律师团队或者法律团队或总公司认可的内部法律顾问出具风评意见的业务; 10、承保二审或再审案件,一审中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 11、原审案件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为反诉一方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

12、案由为侵犯名誉权、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权利的案件。 13、保全标的为以下性质的: 1)海事标的,如船舶等; 2)知识产权; 3)金融类产品,含无形财产、股票、股权(含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期货、管理型基金、商业票据,期权等其他任何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资产。但是本条除外责任不应用于任何现金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现金。 非上市公司股权为保全标的的,不能纳入再保成数合约支持,如分公司核保人确系认为法律关系简单且证据充分的,应当提交总公司审核,并在核保系统再保界面选择“责任除外”选项。 4)生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商品如家畜,水果,海鲜,蔬菜和所有具有易腐烂属性的季节性产品。 14、其他潜在法律风险大的标的物; 15、低于费率规章底限的业务。 三、谨慎承保以下业务: 1、被保险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信用较差的业务; 2、证据不够充分,法律关系复杂的业务; 3、保全标的为待售商品房的。保全标的为待售商品房的,只在法律关系简单清晰、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考虑承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