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至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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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至第四章

L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包括理论基础部分,建设行为规范部分,相关法律部分

一、建造师管理制度

1. 掌握注册管理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注册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1.1注册申请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四个

1.1.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的资格证书

2)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 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他有效证件

4) 逾期申请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1.1.2 延期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有效期满30日内,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 原注册证书

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其它有效文件

4) 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专业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1.1.3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应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 申请人和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它有效证件

4) 工作调动证明

1.2 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批意见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于申请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起10内审查完毕,并做出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3 不予注册的情形

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 未达到专业继续再教育要求

4)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刑期已满至申请注册之日内不满5年的

5) 受到刑事处罚,刑期已满至申请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予注册

6) 刑期不满

7) 吊销注册证书的,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2年的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任职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注册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年龄超过65周岁

1.4 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

1) 单位破产

2)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 单位资质证书补撤回或吊销

4)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 注册有效期满没有延续注册的

6)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 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 其它

1.5 收回注册证书和印章的情形

1) 有上述规定印章失效的情形

2) 依法被吊销注册

3) 依法吊销注册证书

4) 受到刑事处罚

5) 其它

1.6 注册证书与印章的注销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聘用单位不予注销或变更注册,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单位核实,聘用企业单位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

2 掌握执业管理

2.1 执业范围

2.1.1 执业区域范围

取得资格证书的一、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执业

2.1.2 受聘单位与执业岗位范围

执业岗位范围原则性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活动

3)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执业岗位范围具体规定:

1) 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注册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该受聘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或其他对应的受聘资质

受聘单位的项目经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换,但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变换: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单位解除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因不可抗力必须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但是发生以下情况的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含)天的,经建设单位同意。

2.2 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2.2.1权利

1)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 在本人执业活动的文件上加盖印章

4) 保管和使用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 对本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 接受继续教育

7)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辩

2.2.2 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保证执业成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出执业水准

5) 保守在执业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的秘密

6) 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2.2.3 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施工管理文件经建造师签章完整方为有效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和印章损遗而不能及时盖章的,经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应当由企事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进行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印章。

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了共14个工程规模标准:房建、公路、铁路、通信和广电工程、民航机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电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矿业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4 掌握监督管理

4.1 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的权利:

1) 要求被告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的单位提供有关签署的文件及相关的业务文档

3)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标准规范的行为

5)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2 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

4.2.1 撤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撤消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 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

2) 超越法律规定给予注册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 依法可以撤消的其它情形

4.2.2 建立建造师信用档案

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和不良好行为档案

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1) 有不得有的行为

2)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 泄露商业机密的

4)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盖章的

5) 未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6) 未按要求提供建造师信用档案的

7) 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交付使用的

8) 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 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学习第二章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容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玩法律部门:

1. 宪法

2. 民法

3. 商法

4. 经济法

5. 行政法

6.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7.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 刑法

9. 诉讼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民法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法律组成,单体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婚姻法等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经济法主要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二掌握法的形式

我的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5. 行政规章

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7. 国际条约

宪法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等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法区、直辖市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法律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民法

《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是否能够取得民事权利,承揽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自食其力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适用于定居国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如依本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我国法律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依据所在地法律。

2)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一般指非营利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

3)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务法人资格的组织。较为常见的主要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1.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1.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还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标的合法、形式合法、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代理制度

1 代理的种类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理代理,指定代理

1.1委托代理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的形式,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和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2法定代理为全权代理

1.3提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

2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2.1委托书授以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告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与代理人串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4 代理人代理事项违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的不表示反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5 转托代理应当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4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四债权制度

1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栆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债的发生根据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

3 债的常见分类方式

1)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为法之债。

2)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责

连带之债是指债一方为多数人,不分份额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五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 抵押权

1.1《物权法》规定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2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消

3)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其他情形

1.3抵押人对第三人的效力

1) 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 抵押财产于抵押合同前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于抵押合同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4 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可以变更,便变更不得影响其它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要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权分为质权人,出质人,质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同一动产设立抵押权和质权和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5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和附属设施。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建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计的用益物权

1.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土地用途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1 权利

1) 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使用权一并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2 义务

1) 履约的义务

2) 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3)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4) 登记的义务,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7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要吧请求确认权利

2)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六知识产权制度

1 知识产权的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别的首要特征

2) 专有性

3) 地域性

4) 时间性。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商标权可能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货商业秘密则没有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

2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2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除文字作品外,还主要包括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2著作权的内容

1)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 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

2.3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在工程常见是职务作品,分为第一类职务作品和第二类作品

1) 第一类职务作品

第一类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该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 第二类职务作品

第二类职务作品是指主要利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的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规定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作品。

对于此类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强以给予作者奖励。

3) 除职务作品外,委托作品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 专利权

3.1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

3.2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是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3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4 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展注册,注册商标可以转让。

七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事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分为四类: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 特殊诉讼时效。《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这是原则性规定

2)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检查确认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的起算。

3)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4)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6)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5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

1) 权利被告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学习第四章建筑法

一施工许可制度

1 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2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民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

2)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 抢险救灾工程

4) 临时性建筑

5) 军用房屋建筑

4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帮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即不开工

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帮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期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 未取得施工许可玣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 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归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管理费用

1)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种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专业,各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它资质设甲、乙级。甲乙级资质承担业务除“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均可承担相应资质的业务。

3) 工程监理的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乙级,其中房建、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三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

1、目前我国主要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

2、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共同点

1) 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 均需要注册

3) 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 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四工程发包制度

1 工程发包方式:

工程发包方式分为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

2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可通过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三个方式来解决

五工程承包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承包活动,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转借资质。禁止转包

2 联合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六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1违法分包包括以下几个情形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务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建设单位认呆,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的

2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七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1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 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实行监理。

4)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 工程监理的依据

1) 法律、法规。

2) 有关的技术标准

3) 设计文件

4) 承包合同

3 工程监理的内容

质量,工期和资金等方面,即“三控制”

4 工程监理的违法行为

1)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 工程监理失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承包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施工单位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大纲(2018)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科目考试大纲 1Z3000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5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Z301053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Z3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1Z30106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1Z30106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Z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1Z301090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1Z301091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Z301092 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1Z301093 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1Z301094 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1Z30110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10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1Z30110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110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110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完整版第9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9 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简答题 1、简述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P161 2、简述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P163 3、简述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P164 二、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 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 D ) 的配套文件。 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B、建筑法; C、施工及验收标准;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要求不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的是( ) 。 A、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C、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 业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D、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 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 、7 天; B 、15 天;C、45 天;D 、60 天。 4.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 )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A、监督机构; B、工程监理企业或建设单位; C、工程监理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 D、施工管理人员。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当由( C ) 。 A、法律直接规定; B、发包人与承包人自主决定; C、法律规定和发承包人双方约定; D、发包人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管理 制度

第一讲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该讲内容: 1、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2、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1Z301030民法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07、各有1个多选题。 1Z301011注册管理(掌握)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二)考试科目 不会作为考试内容,略 二、注册 把握几个层次的问题: (一)注册申请中的管辖问题 取得以及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的种类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它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最新整理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工程建设标准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要点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范围和程序、发布主体和编号规则、复审周期以及修订条件。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的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复审周期和修订程序。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包括:制定的条件、适用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及其处理原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的种类。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效力关系,国家对制定企业标准的宗旨。标准、规范、规程概念的统称及内涵的区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 )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A.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B.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C.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D.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 A.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B.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C.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D.工程项目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E.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第9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9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P161 2、简述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P163 3、简述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P164 二、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 D )的配套文件。 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B、建筑法; C、施工及验收标准;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要求不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的是( )。 A、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C、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D、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7天; B、15天; C、45天; D、60天。 4.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A、监督机构; B、工程监理企业或建设单位; C、工程监理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 D、施工管理人员。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当由( C )。 A、法律直接规定; B、发包人与承包人自主决定; C、法律规定和发承包人双方约定; D、发包人规定。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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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九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化工厂位于城市市区与郊区交界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扩大再生产,厂区领导管理层决定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按照该市城市总体及局部详细的规划,已经批准该化工厂扩大建设的用地。经厂房建设指挥部察看第一个厂房的勘察成果及第二个厂区的地质状况商讨决定,不做勘察,将四年前为第一个厂房所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不仅节省了投资,也加快了工程进度,设计院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设计资料、规范等文件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委托给李某所带的施工队进行施工,经过紧张施工,在2009年2月份竣工完成,4月份投入使用。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就发现北墙地基沉陷明显,北墙墙体多处开裂,根据质量保修书的规定,化工厂建设指挥部与李某交涉,李某认为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不予返修。该化工厂指挥部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李某按照施工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担质量责任。李某不服,最终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假如你是该案例的审判法官,请就以下问题做出判定。 问题 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依据。 2.建设单位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妥?并说明理由 解答 1.质量责任应由建设方承担,设计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建筑法》第54条规 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质量应承担主要责任。 设计方也有责任。《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法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因此,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没有予以拒绝,应该承担次要质量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而不能委托给李某,个人是 不具备工程建设承揽业务的资质。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十新版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示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3、法律责任(略)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例1: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的程序,导致一幢13层在建楼房倒塌,致使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事件属于()事故。(09真) A、特别重大 B、重大 C、较大 D、一般 答案:B

例2、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 )事故。(10真) A、特别重大 B、重大 C、较大 D、一般 答案:C (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处理 1)事故单位的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3)报告的内容 4)应急救援 5)现场与证据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

知识点一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知识点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我国的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4、国家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 年进行1 次。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 年复审1 次。 (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 (五)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同意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同意的管理要求所指定的标准。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复习题1

建造师执业要求、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国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我国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 律关系内容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 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 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 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 的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 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 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 果 ●权利主体因其他主体的行 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 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 制裁 ●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 适当履行义务,就是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内容是权利和义 务 ●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 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 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约束 力即为法律关系的终止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情况即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 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 动包括积极的行为或消极的 不作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 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 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 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 为取得民事民事权利和负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 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做出 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要式的民事法律形式。必须 采用法律规定特定形式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属 于委托代理 ●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因为授 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 失,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 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李某接受王某的委托从 事违法活动,则由王某和李某 承担连带责任 ●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 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属于法定 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 生的代理属于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 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出 的代理 ●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 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 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 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属于指定 代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 进行活动,属于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下的情况下,由 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 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 规定消灭其胜诉权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 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起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 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 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速效时效 中止 ●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合同是 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 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不当得 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 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无因管 理是指既为受人之托,也不负 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 的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如两个相互定有合同的企 业合并,则产生混同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 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 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 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 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 同费用及直接损失 ●在债的消灭依据中,同类已 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 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 消灭是抵消 ●在债的消灭依据中,债权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经 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将履行 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 行为是提存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 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 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 物的,应归国库 ●在债的消灭依据中,某一具 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 为一体是混同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 物上设定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 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 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 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 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 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 是担保物权 ●商业秘密权、商标权、专利 权、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 ●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 件是新颖性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得成 为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 标 ●商标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格依 照商标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 会属于国家权利机关

建设法律制作业一

《建设法律制度》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状态,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部门法且居于何等层次,称之为法律的 A.法律部门 B.法律形式 C.法律性质 D.法律地位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A.要分别 B.必须同时 C.禁止 D.可以分别 3.在工程发包承包过程中受贿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但有悔改表现的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A.行政处分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4.城市规划法中依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级,其中中等城市的划分标准是 A.50万人以上 B.100万人以下 C.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D.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编制城市规划是一项复杂,系统性、综合性、政策性都很强的重要工作,不能随意交由哪个机构或单位完成。为此,城市规划法规定,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负责组织编制。 A.该市人民政府 B.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D.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一年 7.工程勘察专业类自治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可设置丙级。其中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的是专业类级勘察单位。 A.甲级 B.乙级 C.丙级 D.暂定资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起实施。 A.1997.11.1 B.1998.3.1 C.1990.4.1 D.1999.10.1 9.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怔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A.3个月;1个月 B.1个月;3个月 C.1个月;1个月 D.3个月;3个月 10.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以承担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A.40层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240米高度以下构筑物 B.28层以下,24米跨度以内房屋建筑,240米高度以内 C.28层以下,36米跨度以内,120米高度以下构筑物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J00000-2008 DGJ32/J73-200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Firesafetystandardforworksareaofbuildingengineering (供排版稿) 2008-12-04发布2009-03-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1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7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本标准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我省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结合工程案例,总结防火、灭火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关联单位意见;同时,深入研究和消化吸收关联地区的先进经验,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总平面布局,施工临时建筑,消防设施等。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鉴于本标准是壹项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于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邮编210013),供修编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参编单位:无锡市消防支队 常州市消防支队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主要起草人:季俊贤孙志超丁余平梁云红冯婧钰杨正国 吴建强蔡钧陈兰频许峰赵媛葛智敏 1总则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

建设法规教学大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课程类型: XXXXX 适用专业:XXXXXXXXXX 主撰人: XXXXXXX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本课程是以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教育培养标准和目标为依据,按照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特点设置的。作为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应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将来涉足建筑行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以便能适应我国工程建设法制建设要求以及职业活动的需要。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1. 知识要求 了解: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重点法律条例内容。 理解:能够清晰的理解建设法律体系(逻辑关系、法律条例内容)。 掌握:能够掌握建设法律法规中的重点条例、基础法律知识,并应用与实际案例的分析解决。 2.能力要求: (1)形成牢固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基础,掌握重点法律条例。 (2)培养良好的建筑工程职业的专业法律意识。 (3)要求对建筑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辨析能力和解决能力。(4)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能对工作和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充,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三、学时分配 第1章建设法律概论(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建设法律的定义,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及建设法律的特征,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建设法律的作用,了解建设法律的立法历史进程,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事实。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建设法律概述; 2、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 3、我国建设立法概况; 4、建设法律关系; 5、建设法律体系。 第2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相关规定,了解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一书两证”制度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了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法规。能够理论结合实践,主动思考法律法规在工程中的实际应用。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城乡规划的制定; 2、城乡规划的实施;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5、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3章建筑许可法律制度(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建筑施工许可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效力;熟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内容 3、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5、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4章建筑工程发承包及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8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及分包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招标,投标程序和要求;强制招标的适用范围;联合体投标的概念与特征;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则;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况;同时介绍了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以及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招标投标的概述; 2、招标程序; 3、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4、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 5、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介。 6、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5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国家工程建设规范

国家工程建设规范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草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5月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 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 号)的要求,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收集了我国现行法规、标准中对钢铁工业在铁矿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和钢铁生产过程中资源综合利用要求,收集分析了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等环节与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技术要求,经编制组讨论、修改,形成《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研编草案,该研编草案为全文强制性规范。 本规范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共伴生矿、矿山废石和尾矿、废渣、废液、尘泥、余热余压。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首钢京唐公司

目次 1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共伴生矿 (4) 4 矿山废石和尾矿 (5) 5 废渣 (6) 6 尘泥 (7) 7 废液 (8) 8 余热余压 (9)

1总则 1.0.1为发展绿色产业、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等过程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1.0.3 本规范是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的基本要求。当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应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第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

第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了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现状,掌握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测管理,工程建设的标准化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 教学重点、难点:1、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 2、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测管理 3、工程建设的标准化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 教学方式:板书讲授 教学课时:4课时 教学内容: 8.1 概述 8.1.1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指工程实体质量,即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8.1.2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国已建立起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它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 8.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现状 1.从立法的角度看 2.从执法和守法的角度看 8.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8.2.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涵义 2.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P128 8.2.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对责任主体的监督 (1)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P129 (2)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P129 8.2.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 2017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教材精讲班) 第1讲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核心考点 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法律部门) 2.法的形式和其制定主体 3.法的效力层级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际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1.民与民,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2.《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1.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建设法规练习题

《建设法规教程》习题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 一、填空 1、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2、建设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3、建设法律关系是由()、()、()构成的。 4、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当为()。 5、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6、建设行政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7、建设民事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8、建设技术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二、简答 1、何谓建设法律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3、简述我国关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定。 4、建设法有哪些表现形式?建设法是如何构成的? 5、建设行政法律和建设民事法律各自有什么特征? 6、我国建设技术法规是如何构成的?

第二章城市及村镇规划法律制度 一、填空 1、城市规划法中根据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大)、(中)、()三级。其中人口在()以上的为大城市,()以上的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 2、国务院关于1982年、1986年、1994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批准并公布了()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3、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一般分为()和()。 4、建设工程审核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 二、简答 1、何谓城市?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区? 2、我国城市规划的方针是什么? 3、在我国,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4、城市规划分哪几类?它们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5、何谓城市规划的实施?保证其实施的方法有哪些? 6、什么是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7、何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8、何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9、违反城市规划法将承担哪些具体责任? 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22讲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二十)

十九、档案法(0分;0分;1分) (一)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2、监理文件 3、施工文件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1、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1)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 责范围。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建设单位还应当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工程文件的归档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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