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犯罪主体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2.量刑意义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1.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智力发育程度)决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意志能力)。

辨认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

认识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的是,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辨认能力就没有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则表明有辨认能力。二者缺乏其一,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分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和智力发育程度正常的自然人,以及精神正常状态下的间歇性精神病人,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并且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刑法第18条第3款)

(3)生理有缺陷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

(2)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1款)

(三)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

应负刑事责任。

2.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

(1)不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还饮酒,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2)责任年龄计算的时间基准:应以行为时为基准。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理解

不仅包括第232条、第234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仅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不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形。

(2)对“强奸罪”的理解

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两种情形。

(3)对抢劫罪“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第10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对“贩卖毒品罪”的理解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第347条的“贩卖毒品罪”。

(5)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理解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三种常见、多发犯罪负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54条第2款:“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五)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1.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其在不满14周岁时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只追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如果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只追究已满16周岁后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刑法中的身份犯

(一)身份犯的概念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而形成的身份。如男女身份、亲属身份等。

法定身份是指人因法律关系而形成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职人员等。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又称构成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的身份。

量刑身份,又称加减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通常刑法分则对犯罪主体的身份要求仅是就构成身份而言。

(二)身份的刑法要求

1.刑法中的特殊身份仅指行为人开始实施行为时所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如共同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不属于刑法中的身份犯。

2.刑法中的身份仅指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与状态,通常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身份犯的身份可以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以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只有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即可成立刑法中的身份犯。

3.作为犯罪主体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罪的实行犯而言的,但不

具有此身份的人可以成立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或间接正犯。

第三节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特征

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刑法》第30条)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并现实存在的组织。

2.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25)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行为特征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与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下实施的,具体表现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决定。

2.单位犯罪的行为表现为单位的整体决策行为,以及直接责任者的具体行为两个方面。

3.单位犯罪的行为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三)主观特征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不是绝对的)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法律特征

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三、不以单位犯罪的论处的情形

根据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7月3日起施行)的规定,下列情形均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四、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各国立法例:

一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即处罚单位本身,也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单罚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一)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另外”的原则。

1.原则: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

2.例外:单罚制(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单罚制仅有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

(二)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

1.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1)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其他任何刑罚均不得适用于单位犯罪。

(2)对根据双罚制原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则没有做限定。

2.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1)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主体变更后刑事责任的承担

①单位被撤消后的刑事责任承担

涉嫌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仍要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承担,对该单位不再追诉。(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②单位合并后的刑事责任承担

涉嫌犯罪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

[VIP专享]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公民)和单位犯罪主体(即法律上拟制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 有两个: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尽管中外法制史均有将动物、植物或自然现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记载,但是,由于只有人才具有理解刑法规范意义,按照刑法要求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成为我国刑法调整的对象,成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如果人利用动物实施其犯罪意图,犯罪主体应为利用者本人,动物则只能是利用者的犯罪工具。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犯罪主体对定罪和量刑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定罪而言,首先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犯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都不可能成为主体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例如,根据《刑法》第17 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因主体 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兰P138)

思修试题库第八章

试题库——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812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3日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表明我国国家性质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人民民主专制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政治协商制度 D.民主集中制度 4.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称为()。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 5.不属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A.类推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是()。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终止 7.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A.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 C.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D.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 8.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应承担()。 A.无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9.12岁男孩小明的父亲作为小明的代理人为小明买了一架钢琴。这在民法上称为()。 A.法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指定代理 D.授权代理 10.甲委托乙代理自己经营商店,下列事件中可导致此委托代理终止的是()。 A.甲因病死亡 B.乙因病死亡 C.甲患了精神病 D.乙因小腿骨折住院治疗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A.债权 B.亲权 C.所有权 D.生命权 12.在不同种类的处罚中,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A.管制 B.罚款 C.拘役 D.没收非法所得 13.当我们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程序上,我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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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1.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 (1)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 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

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应注意以下几点: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b.罪名根据《刑法》第17条列举的8种行为确定。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涉及“毒品”的犯罪,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毒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一、单选题: 1、我国的根本大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民法 C、行政法 D、经济法 2、()亦称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A、政体 B、国体 C、国家结构 D、国家制度 3、我国的国体是()。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政治协商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制度。 A、各少数民族 B、汉族 C、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D、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政治协商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6、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年制定的宪法。 A、1978 B、1952 C、1954 D、1975 7、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 A、义务 B、权利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和义务 8、法律体现的是( )的意志。 A、全民的 B、统治阶级的 C、政党的 D、整个社会的 9、下列命题正确的是( )。 A、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法 B、统治阶级的规则就是法 C、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法 D、统治阶级的行为就是法 10、()决定法的本质。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经济基础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1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靠()。 A、社会舆论 B、领导威信 C、自觉遵守 D、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12、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3、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有()。 A、司法部 B、人民检察院 C、监察部 D、安全局 14、在我国的执法机关包括有()。 A、审判机关 B、检察机关 C、各级人民政府 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5、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检察机关 C、监察机关 D、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6、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负责。 A、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B、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C、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 D、产生它的同级人民政府 17、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 )。 A、公平原则的要求 B、平等原则的要求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①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②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③二者的关系: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心理学:知情意 ●激情犯: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

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详解: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要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非共同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3.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动静)。(动是指身体积极的动作,而静则是指身体的消极的静止)。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刑法上的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即“不当为而为”。 作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2014特殊主体犯罪一览表解析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背叛国家罪犯罪主体:中国人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罪名:偷税罪,犯罪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罪名: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罪名: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罪名:遗弃罪,犯罪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罪名:虐待罪,犯罪主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罪名: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罪名:报复陷害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罪名: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罪名: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罪名: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主体: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伪证罪,犯罪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罪名:脱逃罪,犯罪主体: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名: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医务人员 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
罪名:贪污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罪名:受贿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罪名: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
罪名: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罪名:私放在押人员罪,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罪名: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学题库(08)

第八章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体 一、单项选择题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下列(),应当负刑事责任。A、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 B、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放火罪、投毒罪 C、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贩卖毒品罪 D、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刑事责任,()。A、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B、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D、视同正常人犯罪,并无特别的刑事责任规定 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 A、辨认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B、控制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C、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的能力 D、意识和意志能力 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判断题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2.根据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形成方式,身份可以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3.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有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5.并非有生命的人类个体即每个自然人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6.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中不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7.虽然不满14周岁,但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已经达到或超过16周岁的人,在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总论 犯法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范围:自然人,单位 1、自然人犯罪 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单位犯罪主体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相应地适当减轻。 (二)内容 1、辨认能力——认识能力 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支配能力 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控制能力=自制力 3、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 (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责任能力 即正常责任能力,是一个具备一定年龄且精神和生理正常的人就具备有完全责任能力。 2、(完全)无责任能力 即行为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3、限制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又不是完全丧失的情况。 4、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对刑法中所规定的一部分犯罪具有责任能力,对其余部分犯罪则无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两种情形: (1)是在能力的方向上受到限制,只对某种类的犯罪具有责任能力。 例如,好诉妄想的偏执症患者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七章 刑事责任

什么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庭,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廖,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才构成犯罪?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利益,是一种有益的探索。犯罪客体的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3)根据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①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②同类客体。复杂行为的同类客体是指被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③一般客体。犯罪行为的一般客体是被所有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于外部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这些内容可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必备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危害行为。如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放火行为,等等。选择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具备的要件,即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结果、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一般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只要具备了作为一切犯罪主体最基本的条件就可以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所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个: (1)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2)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3)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例如,渎职罪就是属于特殊主体的一类犯罪,必须是具有某种职务的人才能构成这类犯罪。单位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四项内容。其中故意或过失的心

浅析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浅析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现行的法律也为了习惯社会而别断的完善着,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子中寻觅咨询题,寻到了咨询题才可能逐一的解决咨询题,而当今社会中职务犯罪的形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如此就更应该完善法律,从而制约浮现的新形势犯罪。例如,公司雇佣工、大学生实习生、合同工等是否能够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去制约? 由于我国企业的新旧体制转换,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及部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用工制度的别规范,对职工范围国家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从业人员称谓复杂、身份多样,有正式工、长期工、固定工、合同工、派遣工、季节工、暂时工等之称,这些从业主体中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当然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资格,也算是上述概括的四类人员之一。 任何法律都存在局限性,别可能面面俱到包罗所有咨询题,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同样,别可能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得十分完备。除了上面所述的四种别同身份的人以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还存在大量的暂时工、派遣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他们别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他们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别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明文规定。这部分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就成了争议的焦点,一些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别但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要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否则就别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有些观点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笔者想就这部分人员的犯罪主体构成咨询题,分别作一下分析探讨。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暂时工主体资格咨询题。顾名思义他们是公司、企业、单位雇用的非正式职工,这些人员是单位依照工作的实际需要暂时从社会上聘请的,由于用人单位或从业者本人的原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他们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大概一纸书面的劳动合同成了推断身份的唯一依据,那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和甄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时,是否必须以有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为标准,以此来推断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呢?这种以合同定身份的争议,随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切实执行将会越来越少了。该法规定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并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具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单位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治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猎取劳动酬劳和劳动爱护,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成为有学者所说的“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假如从业人员实施了“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我们别必再将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必要条件,而是要研究它行为的客观方面,假如客观要件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条件,就彻底可根据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了解法律章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习题集及详细规范标准答案

第七、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 D )。 A、政治自由权利 B、文化教育权利 C、监督权利 D、人身自由权利 2、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吵架被打,发誓报仇,欲将王某的工场焚烧。一日拂晓,李某潜入工场,在其点着火后,即听到外面狗叫声,怕被人发现,感到事已难成,遂将火踩灭。李某的行为属于(C )。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B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区 B、县 C、省 D、直辖市 4、某县人民政府对某村卫生站发生的医疗事故作出赔偿决定,这一行为属于( B )。 A、行政立法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 D、行政处罚行 为 5、刑法附加刑有(B )。 A、管制 B、罚金 C、拘役 D、缓期两年执行

6、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B)。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 )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 点制定(B ) A 地方性法规B、自治条例C、单行条例D、行政法规 9、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C)。 A、二次修改 B、三次修改 C、四次修改 D、五次修改 10、妇女甲卧病在床。某日深夜乙潜入甲的住室,将甲紧紧抱住,压在床上, 企图实施强奸。甲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住在隔壁的甲母闻声赶来,见状大怒,顺手拿起床前的坐椅向乙砸去,恰好击中乙的后脑勺。乙抽搐一阵后死亡。甲母的行为属于(C) A、故意伤害他人致死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过失杀人 11、高某持刀杀其父,其父受伤未死亡,高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入院后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第九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又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必要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 作为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不作为 关于持有问题 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危害结果的种类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种类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法律规定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犯 罪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2)犯罪客观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①客观性 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又称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犯罪客观要件是与主观要件相对立的内容,因而其特点是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内容。 与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对应的客观要件,不但包括犯罪的行为、结果等,而且包括犯罪客体。这里的犯罪客观要件仅指犯罪客体之外的其他客观事实内容。 ②多样性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及所包含的要件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最为复杂、多样。 ③法定性 依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就具体的犯罪来说,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该具有哪些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 2.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以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否为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1)必要要件 ①必要要件是指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情况。 ②危害行为是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选择要件。 ③关于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存在分歧:

犯罪主体与客体案例分析

刑法作业 二组成员:罗贞子、于云绚、胥榕榕、姜雪薇、党瑞(社工11-1班)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党瑞)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第一,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第二,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第三,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特征的揭示,表明其所处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罪客体。 第四,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第五,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方法,往往能说明其所侵犯的客体,因而揭示行为的方法,也就能表明该种犯罪的客体。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首先,深入研究犯罪客体,可以揭示犯罪的危害本质,增强人

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犯罪给人们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通过这些损害,使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威胁到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因此,犯罪从本质上看,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为了防止和消除这种危害,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义务。 通过对犯罪客体的研究,可以提示犯罪的这一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全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 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侵犯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不同,从而使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任何犯罪都必然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之一而存在。如果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成立犯罪。各种犯罪由于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不同,决定了其犯罪性质的不同,从而使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即依据犯罪侵犯客体的异质性。司法实践中区分相近易混罪名,也往往借助犯罪客体辨明是非,通过深入研究、分析犯罪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的种类,来确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其仇人乙,某日在乙经常饮用的公用水井中投入毒药,结果毒死乙,并致多人中毒或死亡。从表面上看,甲是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客观要件【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7.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又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2)犯罪客观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①客观性 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又称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犯罪客观要件是与主观要件相对立的内容,因而其特点是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内容。 与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对应的客观要件,不但包括犯罪的行为、结果等,而且包括犯罪客体。这里的犯罪客观要件仅指犯罪客体之外的其他客观事实内容。 ②多样性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及所包含的要件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最为复杂、多样。 ③法定性 依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就具体的犯罪来说,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该具有哪些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 2.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以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否为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1)必要要件 ①必要要件是指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情况。 ②危害行为是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选择要件。 ③关于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存在分歧:

a.肯定说认为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以危害结果作为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由于行为与结果均为必要要件,因而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必然是必要要件。 b.否定说认为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均为选择要件。只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2)选择要件 ①选择要件是指构成部分犯罪要求具备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 ②选择要件的特点在于只有部分犯罪将其选作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他犯罪的成立不以其为构成要件。 ③只要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是否存在影响定罪。对于某些属于非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是否存在只是不影响定罪,对刑罚裁量还是有一定的甚至很重要的影响。 3.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犯罪构成诸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处于中心地位,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因此,犯罪客观要件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确定法定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存在,就可以区分罪与非罪。这种依据客观要件是否具备而对罪与非罪的区分是定罪的重要因素。 (2)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不同犯罪之犯罪构成是不同的,其不同可以是全部的构成要件不同,也可以是部分的构成要件不同,犯罪客观要件对于区分罪间界限的意义是重大的。 (3)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考察犯罪的客观要件,可以为正确地判定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过、目的等内容,提供可

第七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具有 的心理态度。 必要的主观要件要素:犯罪故意和过失 选择的主观要件要素:某些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所要求的特殊要素(如特殊目的、主观倾向) 2.特征: (1)犯罪主观要件时一种心理态度。 心理事实:是指行为人在从事一定活动时的心理活动内容,包括:①行为时的认识水平;②对自己具有特殊义务以及能力的认识;③行为动机与目的;④对其行为、行为对象、情势、环境的认识;⑤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结果的态度;⑥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法律性质的评价 (2)犯罪主观要件是与犯罪构成相联系的心理态度 (3)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4)犯罪主观要件诗刑法明确规定或者刑法目的涵盖的心理态度 (5)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 人身危险性,即特定主体的危险人格,是特定主体个人意志中所具有的反社会及其法秩序的倾向。 3.犯罪主观要件与罪过: 罪过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主观要件除了犯罪故意和过失,还包括犯罪目的、倾向等要素。 罪过应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下位概念。 4.犯罪主观要件与罪责: 罪责指因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即非难可能性。 罪责的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主观要件不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 罪责是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其功能除了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成立所需要的心理态度,还包括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 二.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过的形式 不同的罪过形式,反映了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不同心理态度,因而显现出不同程度的危险人格,进而在刑事责任评价乃至刑罚裁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1)在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上,犯罪故意比犯罪过失的范围广。 在过失犯罪中,一般而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不构成犯罪; 在故意犯意中,当行为人是基于直接故意而为时,即便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其也有可能因犯罪未遂或者中止乃至犯罪预备而承担刑事责任。 (2)在法定刑的配置方面,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很大的差别。 即便是客观上导致相同危害程度的后果,基于犯罪故意的犯罪人要比基于犯罪过失的犯罪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复合罪过,是指同一具体犯罪的罪过既有故意(限于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Eg.滥用职权罪 混合罪过,又称复杂罪过、双重罪过,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犯罪过程中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不同性质的罪过形式。Eg.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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