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平顶山工学院法律系

编写说明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为一门课程,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民法学教学大纲,立足于全面,系统地反映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最新内容和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本大纲的内容共有七部分,即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与难点、教学内容、考核目标、复习思考题、参考书目、课时分配等。

平顶山工学院法律系

课时分配表

民法1

第一编民法概论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教学目的]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重点、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第一节民法的语源及含义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构成要素

一、民法规则

二、民法原则

三、民法概念

第三节民法的体系

一、欧洲大陆国家近现代民法的体系

1、法国民法典的体系

2、德国民法典的体系

3、意大利民法的体系

二、我国民法的体系

三、民法体系化的意义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1、法律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2)民事基本法

(3)单行民事法律

(4)综合性单行法

2、准法律

(1)国务院及各部委制定的法规

(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

二、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

1、习惯

2、法理

第五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

二、财产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2、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3、财产关系以经济关系为内容

4、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

1、静态的财产关系

2、动态的财产关系

三、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前提

3、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

4 、人身关系体现的利益具有专属性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范围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第六节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

一、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二、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

三、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第七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八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思考题]

1、试述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2、试述民法的性质

3、试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参考书目]

1、梁慧星主编《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马俊驹等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功能,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 民法的各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的的根本准则。其特征有:

1、形式的抽象性

2、内容的伸缩性

3、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3、克服成文民法的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第二节民法的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思考题]

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功能。

2、试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书目]

1、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梁慧星主编《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以及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概念。

[重点、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民事权利有概念和分类。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定的法权模型要求的,(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私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节民事权利

一、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

1、民事权益

2、民事权能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主权利与从权利

(四)原权与救济权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四)民事义务的履行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思考题]

1、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2、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参考书目]

1、梁慧星主编《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二编民事主体

第四章自然人

[教学目的]了解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们在自然人享有和实现自己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活动中的意义;掌握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基本原理。

[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第一节导言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二、自然人与公民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二、住所的意义

三、住所的确定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及设置的目的

二、监护的性质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人的设定

(一)法定监护

(二)指定监护

五、监护关系的开始、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思考题]

1、试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2、试述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种类。

3、试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参考书目]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马俊驹等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五章法人

[教学目的]识记法人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了解法人的分类及法人的成立条件;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及法人的民事责任制度。

[重点、难点]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拟制说

二、法人否认说

三、法人实在说

第三节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主要分类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主要分类

三、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二、法人成立的要件

(一)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

(二)法人成立的实体要件

第五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一)组织机构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

2、法人的分立

法人合并、分立后,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第七节法人的民事责任

一、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变更和终止时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法人应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题]

1、试述法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试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参考书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马俊驹等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掌握合伙组织制度的基本原理

[重点、难点]合伙组织的概念及特征;合伙组织的民事责任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合伙组织

一、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三、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三)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四)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五)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成立

(一)合伙人

(二)书面合伙协议

五、合伙的民事责任

(一)合伙组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思考题]

1、试述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

3、试述合伙债务的承担

[参考书目]

1、马俊驹等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三编民事法律事实

第七章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教学目的]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明确民事法律事实地民法体系中的意义。

[重点、难点]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

四、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二、行为

(一)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二)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思考题]

1、试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特征

2、试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3、试述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的含义

[参考书目]

1、梁慧星主编《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基本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是权利义务主体旨在设定、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在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要件及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重点、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案例教学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发生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民画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和为

六、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七、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八、财产处分民事法律和为和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九、生前民事法律行为和死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含义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二、其他事实要素

三、合法要素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基本要件——意思表示

(二)特别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一般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特别有效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概念

1、民事行为的有效

2、民事行为的无效

3、民事行为的可变更和可撤销

4、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

5、民事行为的部分有效和部分无效

(二)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

1、概念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和为的有效要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2、民事行为确定地无效的原因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效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3)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三)民事行为的可变更和可撤销

1、概念

民事行为的可变更和可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非根本性有效要件,表意人依法可以变更或撤销。

2、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

1、概念

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是指某些民事和为成立后,能否依行为人的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待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补足后才能确定。

2、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限制民事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3、效力

(五)民事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与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区别

(六)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思考题]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3、试述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参考书目]

1、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姚辉等编《民法总论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九章时效和期间期日

[教学目的]掌握时效、取得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明确设立时效制度的意义;掌握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重点、难点]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案例教学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及构成

二、时效的性质

三、时效制度的作用

四、时效的种类

第二节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二、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三、取得时效的要件

四、取得时效的效力

五、取得时效的中断

第三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权利最长保护期

(一)普通诉讼时效

(二)特别诉讼时效

(三)权利最长保护期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六、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四节期日和期间

[思考题]

1、试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试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参考书目]

1、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马俊驹等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四编代理

第十章代理概述

[教学目的]掌握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以及代理的分类;了解代理制度的意义

[重点、难点]代理的概念及特征;委托代理。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代理权为基础,代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确认的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代理是代理人代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

3、代理须以代理权为基础

4、代理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5、代理由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传达人

2、代理与居间

3、代理与行纪

4、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第二节代理的产生、发展和意义

第三节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代理适用的范围

二、对代理适用的限制

第四节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一、代理的分类

(一)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二)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三)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

(四)本代理和复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

(三)指定代理

[思考题]

试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书目]

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十一章代理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掌握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了解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掌握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产生及行使原则。

[重点、难点]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行使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第一节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二、代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代理人的代理权与代理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代理权的产生

1、因法律规定而产生

2、因有权机关或部门指定而产生

3、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4、追认或默认授权

三、代理权的终止

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一)禁止代理权滥用

(二)禁止违法代理

(三)禁止越权代理

(四禁止擅自转委托

二、代理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概念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三)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思考题]

1、试述代理权的概念

2、试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参考书目]

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彭万林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十二章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教学目的]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后果;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效力

[重点、难点]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效力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案例教学

第一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

(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追认而无效

(三)因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

第二节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构成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而使善意第三人相其有代理权而与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误信表见代理的事由及表见代理的效力

[思考题]

1、试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2、试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参考书目]

1、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马俊驹等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五编物权

第十三章物权总论

[教学目的]掌握物权的物权的一般理论,认识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重点、难点]物权的概念的特征、物权法的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以及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的基本原理。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精细化工工艺学》课程教学大纲

《精细化工工艺学》课程教学大纲 授课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精细化工方向 学时数48 学分3分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本课程是高等学校化工工艺专业精细化工方向的专业课程。本课程的任务主要是结合精细化工发展的重点及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重点讲述了表面活性剂、合成材料助剂等系列产品的合成原理、原料消耗、工艺过程、主要操作技术和产品的性能用途,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和新品种的开发奠定必要的理论和技术基础。 二、课程教学内容 绪论(学时3) 要求深刻理解与熟练掌握的重点内容有:精细化工定义、分类及其特点。 要求一般理解与掌握的内容有:精细化工发展的重点和动向。 难点:精细化工定义及其应用 第一章精细化工工艺学基础知识(学时3) 要求深刻理解与熟练掌握的重点内容有:1、精细化工工艺学基础。2、精细化工工艺计算内容:物料、热量衡算和设备选型计算。 要求一般理解与掌握的内容有:精细化工的技术开发和发展策略。 难点:精细化工工艺学基础及物料衡算。 第二章表面活性剂(学时18) 要求深刻理解与熟练掌握的重点内容有:1、表面活性与表面张力、表面活性剂的分类、结构特点及其物化性质。3、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概况,羧酸盐型、硫酸酯盐型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生产路线及工艺路线;磺酸盐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生产及工艺路线。4、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种类之胺盐型表面活性剂的生产路线和工艺路线;季铵盐型阳离子表面活性剂。 6、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种类、生产方法及工艺路线。 要求一般理解与掌握的内容有:2、表面活性剂的应用性能介绍。5、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生产方法及工艺路线。7、磷酸盐类表面活性剂的生产及工艺路线。 难点:表面活性剂结构特点及其物化性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生产路线及工艺路线。 第三章合成材料助剂(学时12) 要求深刻理解与熟练掌握的重点内容有:1、合成材料助剂的定义、类别。3、增塑剂的定义、分类、增塑机理、增塑剂的性能要求、其结构与性能的关系,生产工艺路线。4、阻燃剂、抗氧化剂的作用机理、类别及生产工艺介绍。5、热稳定剂、发泡剂、抗静电剂的作用机理及合成生产工艺路线。 要求一般理解与掌握的内容有:2、合成材料助剂在塑料加工中的应用及发展概况。6、增塑剂的主要品种特点。7、阻燃剂、抗氧化剂的应用。8、热稳定剂、发泡剂、抗静电剂的分类、应用。 难点:增塑剂的增塑机理、结构与性能的关系,生产工艺路线。阻燃剂、抗氧化剂、

2017版《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课程是按照本科专业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主要讲授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刑法主要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塑一定的认知方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分析能力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刑法学》教学大纲是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刘玉江执笔,经征求×××意见,×××审阅后,于××××年××月××日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知识准备 本课程学习应当预先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方法认知、价值选择等基本技能、理念。 三、理论教学 第一章刑法绪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体系,理解刑法的分类、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刑法的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概念,理解犯罪的分类、罪名与罪状,掌握犯罪的特征,熟练掌握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分类,罪名。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法定分类,罪名。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的依据,司法罪名。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民法学(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民法学》期末考试大纲 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名词解释(5个,每个6分)占30%,简答题(2个,每个20分)占40%,论述题(1个,30分)占30%。 期末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 按份之债 2.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4.时效 5.质权 6. 典权 7. 法人 8.请求权 9.留置权 10.承诺 11. 民事法律行为 12. 诉讼时效的中断 13. 禁治产人 14.不当得利 15.孳息 16.质权 17.无因管理18.法律行为 19.抵押权 20.要约 21,承诺 22紧急避险 23.民事法律关系 24. 诉讼时效 25.不可抗力 26,无权代理 27, 缔约过失责任 28. 提存 29. 不安抗辩权 30.形成权 二、简答题 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 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规定的 5. 简述债的抵销的构成要件 6.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效果如何? 7.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8.简述物权的效力? 9..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10. 简述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及其种类 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1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13.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14.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15.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6.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内容? 17.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19.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中国民法学30年

中国民法学30年 关键词: 民法学//30年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走过了恢复重建、加速发展和走 向成熟三个阶段。因应这一发展脉络, 中国民法学在研究重心、问题层次、研 究范式、研究风格、研究性质等方面实现了根本的转换。30年来, 民法学界取 得了诸如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等众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中国民法学的恢复重建阶段始于改革开放之初止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这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通过与法学界的论战, 创造性地廓清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恢复后 的中国民法学积极参与立法实践, 《民法通则》就蕴含了中国民法学界努力的 成果。这一民事基本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 科地位得到体制的确认, 民法学结束了为生存而战的。与此同时, 民法学界对 民法学基本范畴形成了一致的见解, 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概念体系。上世纪九十 年代, 民法学开始了加速发展阶段。此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明确了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思路, 民法总论以及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分 论研究都有长足进展。国家逐步改变了以所有制形式作为民事立法框架的立法 模式, 在立法上初步实现了平等对待一切民事主体, 并结束了合同法的“三足 鼎立”局面, 统一了民事主体交易规则。本世纪至今是中国民法学走向成熟阶段。此一阶段, 民法学界的目标趋于一致, 即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 特色、经典地表现21世纪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学界倾力研究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学界的积极推动下, 《物权法》已经出台, 侵权行为法也在制定之中。 回首30年的学术发展, 中国民法学走过了一条从服务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 证成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科地位, 到紧密围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论证民事主体独立性、自主性, 声张和扩充民事主 体权利之路;其论证逻辑实现了由以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功利需要为基到以人民的本来权利为凭之转换, 其发展模式完成了从被动适应社会前行的推动到主 动推进制度的变革。伴随着这一进程, 民法学科自主意识觉醒、独立性增强, 渐次形成了自己的概念系统, 我们开始使用人、法人的概念, 而不再沿用公 民、单位等不能体现民法意蕴的概念;民法学的研究范式开始了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的回归之路, 我们开始努力建立本学科的方法论体系, 以本学科的视 角确定问题的所在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的研究风格开始发生由单纯的、漫无边际的议论到主动地遵循方法论的转变;我们的研究范围渐次向纵深发展, 从单纯的关心具体制度安排, 到重视制度的运行实效和体系化效应以及制度生 成的法问题;我们的研究层次逐步提升和深化, 发生了从权利主张到权利实现、由宏大叙事到见微知著的跨越;我们开始自觉把持研究的性质, 从专注立法论, 到立法论与解释论并重, 特别是解释论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并注意采用

检体诊断学教学大纲

诊断学教学大纲 前言 诊断学是研究诊断疾病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的学科,本课程是临床医学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它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诊断原理和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实习,学会采集与分析客观的人体资料,掌握诊断疾病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进一步学习各临床课程奠定基础。在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方面要求掌握常见症状的临床表现、发生机理及临床意义;掌握问诊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掌握望诊、触诊、叩诊、听诊、嗅诊的基本检查方法;熟悉各系统各部位的检查内容,正常及异常体征的临床意义。重点了解呼吸系统、循环系统和腹部常见疾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掌握血压测量方法。了解心电产生的原理及常用导联,熟悉正常心电图各波的图象、正常值,心电图检查的临床应用范围及临床意义以及几种常见异常心电图的特征。了解心脏超声检查的原理及临床应用价值。最终达到掌握诊断过程的思维方法,能独立进行病史采集、系

统体检、正确选择辅助检查项目并作出初步诊断;能完成格式正确、文笔通顺、简练,有系统分析与符合逻辑的完整病历;初步具备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绪论 目的要求 诊断学是阐述诊断疾病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临床思维方法的学科。它是临床各科的入门和基础,是由基础过渡临床学习的桥梁课程。因此临床思维方法的培养及临床基本技能的训练是诊断学教学的重要内容。 主要内容 1、诊断学在临床医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2、学习诊断学的方法和要求。 3、诊断学的基本内容:常见症状与体征、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检查、超声检查及其他一些特殊检查,还包括病史采集与书写,通过临床思维分析得出初步诊断。 教学的重点、难点

1、掌握正确的诊断思维 2、熟悉诊断学的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自学(适当指定参考书及相关杂志)。 问诊 目的要求 掌握问诊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主要内容 1.问诊的重要性 2.问诊的方法与技巧 3.问诊的内容 ①一般项目 ②主诉 ③现病史 ④既往史 ⑤系统回顾 ⑥个人史、婚姻史、月经史、生育史、家族史。 教学的重点、难点 1、问诊内容 2、问诊的方法与技巧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配合多媒体、录像。 水肿 目的要求 1.了解水肿的发生机制 2.掌握全身水肿的病因及临床特点 主要内容 1.保持血管内液与组织间液平衡的主要因素及水肿产生的机制2.全身水肿的病因及临床特点

《砼工艺学》课程教学大纲

《砼工艺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50441023 课程英文名称: Concrete Technology 课程总学时:48 讲课:48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10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砼工艺是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开设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主要讲述水泥与混凝土的基本组成、混凝土的基本性能、水泥与混凝土的性能检测,水泥与混凝土的生产工艺,以及混凝土的施工工艺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防范。本课程在教学内容方面除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教学外,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硅酸盐水泥的组成以及特性; 2.掌握工程中水泥选用的方法; 3.掌握普通混凝土的组成及组成材料选用方法; 4. 具备配置普通混凝土的能力。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掌握水泥与混凝土的组成,生产工艺和施工工艺的基础上,初步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工艺的设计,并能根据水泥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产品问题,进行弊病原因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2.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硅酸盐水泥的基本组成,基本生产配方设计,掌握硅酸盐水泥的基本性能检测与后期性能调配;掌握普通混凝土的基本组成,组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及特点,新拌混凝土的基本工作性能,硬化后混凝土的基本性能和混凝土耐久性的指标,以及如何通过施工工艺进行三方面性能的调整;掌握普通混凝土的实验室配合比设计和施工现场配合比设计的方法,并能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掌握普通混凝土知识的基础上进行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 3.基本技能:具备初步进行水泥生产工艺设计和混凝土生产工艺设计的能力;具有利用本课程基本知识进行工程应用初步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水泥基本性能检测、混凝土配制。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以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应用及结果分析为主线,对课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着重讲解。由于本课程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例锻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教授学生学会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处理好重点与难点,将各种测试方法的实际应用纳入教学过程,使学生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实例和作业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强化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培养自学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专业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CAI课件及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必须在完成先修课程之后进行。本课程主要的先修课程有高等数学、大学物理、物理化学、无机材料科学基础等。本课程将为毕业设计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五)对习题课、实验环节的要求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精选版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西医诊断学教学大纲

1、【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中医诊断学》是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研究如何诊察病情,辨别病证 的一门学科。 《中医诊断学》的教学内容有绪论、四诊、辨证、综合运用四个部分,主 要内容为诊法与辨证。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可以掌握中医诊断学的基本理论 与基本知识,具备一定诊察病情、辨别病证及书写病案的能力,为今后学习中 医各门临床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它是一门衔接中医基础理论课程和临 床各科的桥梁课程。 2、【课程教学要求】 《中医诊断学》课程的教学时数为108(其中课堂讲授81学时,临床见习 27学时),教学中应注意理论教学和直观教学及临床实践的紧密结合。在课堂 教学中,充分运用图表、模型、多媒体等直观教学手段,适当进行病例分析讨 论,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完成了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的内容后,可适当安排临床示教与见习,以便及时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临床见习中要注意诊法、辨证与病案书写等基本技能的训练。 绪论 一、掌握中医诊断学、诊法、症、证、病、辨证、辨病、病案等概念的含义。掌握中医诊断学的基本法则。 二、熟悉中医诊断的基本原理、主要内容。 三、了解中医诊断的发展概况。 四诊 第一章 望诊 一、熟悉望诊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二、掌握得神、失神、假神的观察要点、典型表现与临床意义;熟悉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化工专业英语》课程教学大纲

《化工专业英语》课程教学大纲 制定人:门勇教学团队审核人:门勇开课学院审核人:饶品华 课程名称:化工专业英语/ Special English for Chemical Engineering 课程代码:040341 适用层次(本/专科):本科 学时:32 学分:2 讲课学时:32 上机/实验等学时:0 考核方式:考查 先修课程:大学英语 适用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等 教材:胡鸣刘霞,《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英语》,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主要参考书: 董坚,化学化工专业英语.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生的学科基础选修课,是在本科生公共外语学习基础上,围绕化学工业、化工工艺、化学工程以及化工前沿领域等专业知识,着重学习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英语的表达、写作和翻译技巧。在学习中,特别注重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表达方式的掌握和理解。本课程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化工专业英语阅读、翻译和写作能力,一定的听说能力,使学生能以英语为工具,获取化工专业科学研究所需信息。能阅读本专业的英语科技资料,并为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打下基础。 二、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课程主要分为“化学工业”、“化工工艺简介”、“化学工程”和“化工前沿领域”四大部分。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化学工业(Chemical industry) 学习目的和要求:主要介绍化学工业的起源、发展历史和包含的内容。通过学习,掌握相关专业英语词汇和语法现象,一些常用术语的英语表述方法,初步熟悉专业英语的翻译方法,了解化学工业发展历程。 重点和难点:英语专业词汇,相近词义的辨析,英译汉方法,长句的分析和理解。 工业催化剂概述 (二)化工工艺简介(Chemical Technology) 学习目的和要求:主要介绍化工工艺概论,结合典型化工工艺过程,介绍有机和无化学品的原料来源及生产工艺方法,学习、掌握相关专业英语词汇和语法现象及一些专业术语的英语表述方法,。 重点和难点:英语专业词汇,特殊的句子和语法现象,英译汉方法。 (三)化学工程(Chemical Engineering) 学习目的和要求:主要介绍化学工程的定义、历史,化工单元操作,研究方法和发展趋势。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临床医学概要教学大纲

临床医学概要教学大纲 (供药学专业本科生用)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临床医学概要Synopsis of clinic 课程号(代码): 课程类别:专业核心课 学时:51 学时学分:3 二、教学目的及要求 (一)教学目的 《临床医学概要》着重对疾病的病理生理和实验室及其它检查对疾病诊治的联系,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要内容,从而对常见症状和各科疾病有一概要认识。 通过讲授、自学、讨论等方式,按理论联系实际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来组织教学,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中心,旨在提高学生学习该科的兴趣,提倡学生自学,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将临床医学与临床药学各科相联系,为学习其他课程打下基础。 (二)基本要求 本课程除诊断学基础为基础章节外,涉及内、外、妇、儿、传染病等临床各见疾病,该科所占课时不多,但要求学生能通过临床医学概要的学习,对体格检查、常见症状和各科疾病有一概要的认识。结合药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概念叙述清楚,着重疾病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原则。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诊断学基础3学时 常见症状:发热、头疼、惊厥、咳嗽与咳痰、咯血、呼吸困难、心悸、恶心与呕 吐腹痛、呕血、便血、黄疸、水肿的概念、病因、临床表现、诊断。 问诊的重要性,问诊的方法及注意事项,问诊的内容。 体格检查: 1、基本检查方法:视、触、叩、听、嗅。

2、一般检查:全身状态检查(性别、年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发育和体型、营养、意识状态、面容与表情、体位、步态)、皮肤检查、淋巴结检查。 3、头部及其器官:头颅、眼、耳、鼻、口腔。 4、颈部:外形、姿势和运动、血管、甲状腺、气管。 5、胸部:体表标志、(骨骼标志、垂直线标志、自然凹窝和解剖区域)、胸壁、胸廓和乳房、肺和胸膜及心脏的视、触、叩、听。 6、腹部:腹部体表标志及分区、腹部的视、触、叩、听。 7、脊柱与四肢:脊柱、四肢与关节。 8、神经系统检查:深反射、浅反射、病理反射、脑膜刺激征。 第二章急症医学3学时 心跳呼吸骤停概念、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心电图及实验室检查、诊断、治疗。 昏迷概念、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病因诊断、昏迷病人的急救和处理。 休克概念、分类和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实验室及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急性呼吸衰竭概念、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治疗。 有机磷农药中毒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预防、治疗。 烧伤概念、烧伤面积的估计、烧伤深度的估计、烧伤严重程度分类、病理改变与临床分期、治疗。病因、流行病学、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防治原则。 第三章传染病3学时 传染病流行过程、影响传染病因、流行病学、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 诊断和鉴别诊断、防治原则。 病毒性肝炎病因、流行病学、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预防。 霍乱病因、流行病学、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防治原则。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学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判断题 1、商品生产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法国民法典》。() 2、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篡的。() 3、“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6、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财产关系。()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8、《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同时实施。()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判断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6、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抵押权 B追认权 C撤销权 D解除权 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物、行为、智力成果 C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主体、客体、内容 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主权利与从权利 D请求权与形成权 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甲和丙 B甲、乙和丙 C乙和丙 D宏亮彩扩部和丙 三、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 A城镇工商个体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事业法人 E社会团体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3、下列组织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 )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E个人合伙 第三章自然人 一、判断题

《化工设计》课程教学大纲

《化工设计》课程教学大纲 一、 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设计是工程技术的起点,设计是工程师的基本技能。只有运用先进设计工具的工程师才能实施先进的工程设计,从而孕育出先进的工程技术成果。 本课程是学科工程技能训练课程,学生通过面向设计项目的实践学习过程,学习现代(化工专业)设计方法与工具,了解化工设计工作程序、工作内容、设计文档编制方法,从整体上实践学习化工设计的全过程,并初步掌握一种通用和一种化工专业CAD工具软件,以及基本的化工CAD方法,培养综合运用化学、热力学、单元操作、化学工艺学、化学反应工程、化机与设备、仪表与自控等化工专业基础理论解决具体工程问题的能力。 二、 相关教学环节安排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教学课程,在教学安排上具有以下特点: 1、教学过程面向模拟设计项目,以围绕完成项目进行的自主学习为核心学习手段; 2、通过系列专题讲座对同学的实践过程进行宏观指导; 3、通过分组和个别辅导对同学的实践过程进行微观指导; 4、举行阶段性设计成果报告会,培养交流能力,督导教学过程有序进行; 5、采取项目组合作承担项目的工作方式,培养团队工作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 6、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技术,在校网范围内实行网上无纸教学过程; 7、考试采用上机实作的方式进行。 三、 课程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 平均每周课堂讲授2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主要内容: 绪论(课堂讲授学时:1) –课程的意义、内容、性质、任务、目标 –教学模式与方法、考核、实施计划 第1章化工设计概论 (课堂讲授学时:4,实践教学学时:8) 1.1化工设计的类别和任务 1.1.1化工过程设计与化工厂设计 1.1.2化工设计阶段的划分 1.2化工设计的内容和工作程序 1.2.1项目可行性研究 1.2.2化工过程概念设计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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