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政策的保险资金发展研究

基于新政策的保险资金发展研究
基于新政策的保险资金发展研究

王大鹏:基于新政策的保险资金发展研究

基于新政策的保险资金发展研究

王大鹏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本文认为,在证券和银行业加速创新的背景下,保险资金运用行业监管过严,面临发展限制。保险资金运用新政策的出台拓宽了资金运用渠道,打破了保险资管理行业壁垒,明确市场化监管思路,增加市场

的主动性。保险公司要明确业务定位,提高投资能力,分享改革红利,监管机构要转变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

力,严格偿付能力监管和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新政偿付能力监管资产负债匹配监管

自2012年以来,保险资金运用新政策大多已陆续出台。保险资金运用新政在大幅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丰富投资品种,打破资产管理行业壁垒,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提出了新要求,对保险公司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资金运用能力的差异将影响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市场竞争策略和盈利能力,并最终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地位。保险公司需要认真对照保险监管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提高防范和抵御资金运用风险的能力,才能更好地把握新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真正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

一、保险资金管理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过严,导致保险行业发展受限在各行业力量的消长中,保险业的先发优势逐步丧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监管过严,高风险低收益等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保险业资金运用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期,由于缺乏资金运用经验和监管经验不足,导致资金运用过热并且带来一定问题。随着《保险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资金运用监管逐步规范和严格。不过监管过严导致保险资金运用行业发展受到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监管机构对资金运用的渠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资金可投的品种并未覆盖市场上大多数金融产品,产品选择的灵活性受到限制,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不在可投资范围内。监管机构对各种资产配置的比例作出了严格限制,债权投资计划、无担保债等保险机构配置的主流产品投资比例受到限制。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大多为长期资金,而市场上与其久期相匹配的产品较少,资产配置能力受到影响,2012年末行业15年以上的资产负债缺口近20225亿元。(2)审批仍是主要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规定许多资金运用业务采取报备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要履行一系列审批流程。如监管机构规定无担保债、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资质采取备案制度,实际上保险机构若要获得上述投资资质仍然需要审批,而且审批条件严格,进入门槛较高,审批环节较多,审批周期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运用的效率。(3)资金委托管理存在行业壁垒。保险资金运用行业条块分割严重,行业壁垒明显。首先,保险资金“走不出去”。保险资金只能在系统内部委托管理,中小保险公司只能将资金委托给大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而不能委托给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因此导致中小保险公司处于非公平对待地位,纷纷希望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其次,保险行业外的资金难以“走进来”。除企业年金外,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行的产品通常在系统内部消化,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机构也不会购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保险公司也不能购买银行、证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严重的行业壁垒造成资金运用业务受到限制,资金运用效率低下。

(二)权益投资收益呈现出“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由于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不能覆盖负债成本,保险公司需要依靠证券市场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保险资金的权益投资收益过度依赖股市,尤其是过去几年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使得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收益波动较大,相比一般5.5%左右的寿险产品精算假设,收益率缺口较大,整体呈现出“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这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盈利不稳定,而且削弱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退保率明显上升。在当前保险投资环境下,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越来越难以满足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自身迫切需要摆脱对股市的过度依赖,加速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创新,减小股市波动性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增强资金运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也是此次监管机构资金运用政策创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保监会明确了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市场化改革进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松管制,拓宽范围,简化审核程序的新的监管思路,新一轮监管周期开启了保险监管良好的政策组合,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取向明确坚定。

二、保险资金管理新政策的内容及意义

(一)保险资金运用新政的内容保险资金运用新政内容丰富,关系到资金运用的方方面面,涉及的投资业务主要包括了境外投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债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融资融券等品种。按照规范的内容,新政可大致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对已有投资品种的进一步拓宽和规范,如债券、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境外投资业务等。债券投资方面,增加了债券投资品种,提高了保险公司投资无担保公司债券的比例份额,适度放宽债券发行限制,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

作者简介:

王大鹏(1980-),男,山东泰安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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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14年第2期(下)

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在股权和不动产投资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增加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在债权投资计划方面,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具备的能力标准、偿债主体选择、资金使用、信用增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境外投资方面,将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拓宽至25个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国家的金融市场,并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余额以及投资新兴市场余额等比例作出了限制。二是投资渠道的创新,如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在有关金融产品的投资方面,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质、投资比例限制和信用等级要求等相关内容。在金融衍生品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参与衍生品交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三是对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规范。对于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受托的投资管理人的条件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包括投资范围、选聘标准、协议签订、投资管理人职责范围、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四是对投资管理的规范,如资产配置管理,托管管理等。在资产配置管理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并对普通账户、独立账户配置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风险管理与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在托管管理等方面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

(二)保险资金运用新政的意义一是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新政全面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增强了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提升了资产配置能力。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一方面可以提高短期流动资金的配置选择,另一方面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在降低信托产品风险的同时也可提高投资收益。当前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迅速,债券融资增长速度超过信贷增长速度称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债券市场面临较大的机遇。新政放开债券投资品种,放宽对无担保公司债券发债主体的资质要求和财务要求,可以给保险公司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保险资金大多为长期限资金,比较适合投资于股权和不动产等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众多银行、证券、信托等机构有广泛的交流,在项目资源方面具有信息优势;大型资产管理公司也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对项目也有较好的把握。新政将保险资金可投资国家和地区拓宽至25个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国家的金融市场。全面放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市场和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金,摆脱对单一国内市场的依赖,提高投资收益。为了控制全球投资的风险,监管机构也对投资余额和投资比例做出限制。新政允许保险开展以对冲和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的融资融券、金融衍生品和股指期货交易等,有利于保险公司在收益较高时锁定投资收益,在市场大幅下跌时对冲市场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二是打破了保险资产管理的行业壁垒。新政放开了保险资产委托和受托管理,引入竞争合作机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与银行、信托、券商和基金公司展开竞争,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一方面允许保险资金“走出去”,新政规定保险资金可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另一方面允许保险外部资金“走进来”,新政放开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渠道,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社会财富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受托的资金;可以开发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打破行业壁垒有利于使中小保险公司解决“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提升中小保险公司在资产委托管理中的话语权;在大资产管理时代,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同台竞争合作,有利于提升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力。三是明确市场化监管思路,增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动性。资金运用新政体现了保监会“放松管制,加强监督,用机制换审批,主动减少行政审批”的市场化管理思路,取消了对重大投资以外的绝大多数投资审批事项,例如对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建立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制度;除重大股权投资以外,其它股权投资均采取事后备案管理。保监会在放松管制的同时,严格偿付能力、投资能力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积极推进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从而支持保险机构自主决策、自行投资、自担风险,将决策权完全交给市场,折射出保监会监管理念的更新。四是有助于提升资金运用的效率。随着金融业创新的发展,各种风险和收益匹配风格的产品层出不穷,投资者面临更多的选择机会。首先,新政出台后保险机构面临的投资渠道显著增加,保险投资的海外市场也显著扩展,这符合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险机构广泛的在市场上选择与其负债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以减少资产负债的错配程度,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其次,金融管制的放松致使保险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显提高,保险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型被调动,促使保险公司积极主动的进行产品创新。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壁垒的消除也增强了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竞争与合作。新政可以从保险机构内部发展动力和保险行业外部竞争合作两个方面促进保险机构的发展,有利于提升资金运用的效率。最后,监管定位明确也有利于监管机构专注于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效率,加大对保险机构的监管与指导,有利于提升资金运用的效率。

三、保险资金管理新政策实施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明确业务定位,提高投资能力,分享改革红利(1)明确资金运用服务保险主业的定位。虽然随着保险承保业务竞争的加剧,承保业务利润率呈降低趋势,资金运用业务作为重要利润来源和支持保险主业发展的作用日益明显,资金运用和承保业务被称为保险业务的“两个轮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资金运用业务可以脱离保险主业而独立存在,保险公司需要明确资金运用服务于主业的定位。首先,承保业务是资金运用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没有承保业务的快速发展,资金运用就是无源之水。其次,承保业务带来的持续资金流入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优势,是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不能具备的资源。保险公司明确资金运用业务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为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明确方向,有利于更好的促进保险主业的发展,有利于保险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2)选择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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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色的投资渠道,加强产品创新,充分分享“改革红利”。监管机构一次性出台多项资金运用政策,其速度和力度大幅超出各保险公司的预期。虽然监管机构全面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但是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要一拥而上,参与所有的新投资渠道。各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有选择性的利用新拓展的渠道。部分新渠道例如衍生品交易等对人才储备和投资经验要求比较高,适合于资产规模较大,对冲风险需求较迫切的大型产管理公司,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并且以托管为主的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自身优势较为突出的渠道重点拓展,在委托管理等方面监管机构也出台政策予以松绑。固定收益产品是保险机构重点配置的产品,也更加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在固定收益、类固定收益产品方面进行创新”将是行业下一步进行创新的方向。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开展各类新业务降低了资质和条件的要求,同时在资产配置等方面也加强了监管,因此各保险公司要详细的解读新政的内容,以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方案,充分分享“改革红利”。(3)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管理能力。保险资金运用新政出台后,保险公司面临的各项限制明显减少,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面临的各项风险显著增加,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首先,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决策机制,保证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有效。其次,加强制度建设,降低资金运用风险。保险公司要在监管机构的制度框架内,完善公司各项内部资金运用相关制度,以降低诸如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再次,加强资金运用系统建设,将各类监管指标固化于资金运用系统中,提高投资交易效率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操作风险。另外,保险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要建立产品开发和投资运作的协调机制,产品、精算、投资、销售要协调一致,要严格防范产品定价风险和利差损风险。资金运用业务属于高度智力密集型劳动,证券市场变化多端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投研能力和工作经验有较高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树立研究引导投资的理念,加强投研人员的引进、使用和培养。保监会新出台的文件中将投资能力归结为7种投资能力,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前投资能力的管理和持续管理,不断提升自身投资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转变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1)转变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虽然资金运用新政拓宽了投资渠道,减少了投资审批事项,放开了对资金运用的管制,放松管制并不等同于放松监管。监管机构的核心工作,是政策制定、风险监测、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机制建设,未来监管的主要力量要“集中到完善监管、规范发展上来,要切实改进监管方式,减少行政审批,完善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发展要转变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首先,对保险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在监管方式上,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在监管手段上,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其次,进一步提升保险监管能力,近年来监管机构监管能力显著提升,新政使保险公司整体面临的风险有所增加,监管机构也要加强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再次,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保险监管的网络化,实现信息共享,有效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2)严格偿付能力监管。在目前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大监管体系支柱的基础上借鉴美国RBC(保险公司的法定风险资本)监管模式和欧盟偿付能力Ⅱ项目,基于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由静态监管模式向动态监管模式转变,主要包括:动态评估保险负债与资产的匹配程度;通过为保险公司未来现金流状态的模拟,评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注重压力测试,并以此作为实施逆周期监管和流动性风险监控的重要指导。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状况的偿付能力监管预警体系,综合评审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对出现问题及时预警。加大偿付能力监管政策执行力度,注意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立即启动相应机制,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尽快建立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且没有救助价值的保险公司应予以退出市场。(3)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由于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缺乏长期投资工具和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理念未普及导致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长期存在“长钱短用”和“成本收益倒挂”等现象,资产负债不完全匹配。监管机构已经成立专门的“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负责推进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问题。要充分研究行业内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各种特点,充分利用市场上已有的投资工具和可以创新的投资工具,加强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建立资产配置能力与投资渠道、投资方式及分类监管等政策的联系机制,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一是要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对市场行为监管的重心放在培育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的市场化经,防范和化解保险企业的整体风险。二是完善监管组织构架与沟通协调机制,强化中央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督职能,健全跨部门的监管协作与交流机制。三是强调资产负债的长期安排与动态协调,处理好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关系。不仅关注资产方的变动情况,也应该关注负债结构的动态调整,在较长时间内实现资产负债的匹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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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聂慧丽)118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与策略分析 ※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与策略分析 内容摘要:近年来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积极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利于稳定当前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其中黄金的保值增值性以及不动产的长期性投资是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因此,能够在规避投资风险的同时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这能有限的增加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并更好得起到保值增值的作用。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黄金;不动产;策略分析 近年来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外资金融保险机构对华投资不断增加,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金融保险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危机将不可避免地波及到我国保险业,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考验。而与中国保险业资产规模及资金运用规模的快速增长相比,保险资金运用依然受到多方面直接或间接的限制,投资渠道相对狭窄,资产配置效率不高,投资收益率偏低。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保险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造成了金融资源的耗损,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特别是在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上,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业内人士认为,在保费收入持续增加、协议存款和债券收益率下滑的情况下,保险资金正在力图突出重围,确保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如何面对这种差距并着力于改善这种差距,是我们仍需不断研究和探讨的。 一、保险资金的投资现状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而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率、收益率偏低,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保险公司手中握有大量资金,却苦于没有畅通的投资渠道,而这一矛盾也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由于缺乏中长期的投资工具,这样,一旦某个投资领域出现大幅的市场波动,就可能波及保险资金的收益率水平。从现在的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来看,主要呈现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投资收益不稳定 由于保险资金投资的分配不合理导致大量资金投资于债券和银行存款,而这两种投资虽然风险较低但它与银行利息直接挂钩,而我国的银行利率又直接受到央行调控,这样的结构必然导致保险资金过于受制于中央决策而无法做到自行保值增值,所以我国的几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明显偏低。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不断扩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仍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可进入到资本市场上的资金容量受到较大的限制;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投资工具缺乏。 据统计,保险公司2001年到2005年之间的投资收益率大约在3.3%左右,这是由于资金投资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200502121601)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12〕9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 金融产品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 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 的贷款。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 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 性责任。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 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与启示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与启示 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特征是承保业务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并重,二者被喻为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对保险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有力支持,是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4315.8亿元,全年投资收益率达到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资金运用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渠道进一步拓宽,保险投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但是,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历史较短,经验较少,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学习。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发展和经验,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一、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比例 1.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结构的规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或称投资对象)做了详细规定。从美、日、德、和中国台湾的保险法来看,虽然它们各自所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所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都较为灵活多样。大家普遍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如下:存款(包括银行存款、信托存款和邮政储蓄)、有价证券(包括公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和抵押贷款)、

专项资金及社会公共投资、海外投资(包括购买外国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外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及直接投资等)。 国外成熟市场的保险业投资组合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比例比较高;其次,投资组合多元化特征比较明显,组合中包括股票、不动产、MBS/ABS、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同时投资组合面向全球金融市场;再次,具备利率避险工具;最后,资产组合以长期投资为主,保险资产与负债能够实现有效匹配。 2.关于保险资金运用比例限制的规定。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防范投资风险,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和本地区实际,在对保险资金运用方式进行限制的同时,也严格地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这种比例限制分为方式比例限制和主体比例限制两种。 方式比例限制主要是限制风险较大的资金运用方式占总资产的比例。如规定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不动产各占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尤其在有价证券的资金运用中,规定了公司债券、股票各占总资产的比例。如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国内公司的公司债、股票以及以此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许多国家和地区保险法还对有关筹资主体及保险资金运用于每一筹资 主体的比例加以限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就规定,存放于每一金融机构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资金的10%;购买每一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

浅析我国的保险资金运作模式

浅析我国的保险资金运作模式 黄小梅1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 摘要: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的保险产业的更快更大的发展,一方面表现在保险企业资金的快速增长上,另一方面,还体现在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还比较低。站在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角度上,考虑了当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加上我国2012年出台的保险投资“13项新政”提出,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亦可列入保险资金的委托范围。我认为我国的保险公司应采用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运作模式。 关键字:保险资金;运作模;委托投资模式 1[作者简介] 黄小梅(1993-),女,贵州铜仁人,本科在校生,研究方向:保险投资。

Analysis of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insurance funds Huang Xiaomei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With the rapid and steady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On the objective to promote a faster and great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On the one hand the performance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 in the fast-growing capital, on the other hand, is also reflected in the investment benefits of insurance funds. Ye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 investment benefits of insurance funds is still relatively low. Standing on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insurance funds perspective, considering the current reality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coupled with our 2012 introduction of insurance investment. "13 New Deal" proposed in addition to the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qualified securities companies,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and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may also be included in the authorized scope of insurance funds. I hold a firm view that our insurance company should be entrusted to professional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mode of operation. Keywords: insurance funds,,Mode of operation,,entrusted investment patte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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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风险管理模型研究 内容摘要:保险资金与其他的资金相比,对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更高,因此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风险度量和管理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迫切地需要能够度量和管理市场风险的有效方法。本文通过对风险价值法VaR方法三种计量模型的分析,提出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应根据保险资产收益率的实际分布情况,选择历史模拟法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风险度量和管理。 关键词:保险资金、市场风险、风险管理、模型选择 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分析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分别为无投资阶段、无序投资阶段、逐步规范阶段和拓宽投资领域阶段。第一阶段(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1987-1995),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1995-1998年),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第四个阶段:

1998年以后,为拓宽投资领域阶段。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24日,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存款在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的比重一直比较高,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近几年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银行存款的比重从2002年开始出现了逐步下降的趋势,与此相对应,保险资金投资的比例则呈现出逐年上升的状况。在保险资金投资中,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一直相对比较稳定,基本上保持在5%-8%之间。相比较而言,国债投资的比例则变动比较大,呈现出很强的波动性。此外,我们可以看出其他投资的比例从2000年开始,一直处于一个上升的态势,这也反映出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的不断增强,投资范围的不断扩大。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在提高保险资金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风险,这也迫切地需要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而科学地测量风险,则是整个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环节。随着现代金融工具和技术的不断出现,应用数学模型来测量市场风险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众多风险管理的要点,目前已经开发出一套较为成熟的风险技术工具体系,在所有风险技术工具库中,风险价值法(ValueatRisk,VaR)应用最为广泛。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分析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在我过保险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保险竞争形势也不断加剧,保险公司利润的两个主要来源是承保业务和资金运作业务。随着各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导致费率水平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利润将会持续减少,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就成了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着收益率低,投资渠道狭窄,资金运作监管不完善等不足,如果不能得到改善,我国保险业将存在面临未来支付缺口的风险。本文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存在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分析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字: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渠道资产管理公司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 China the status quo,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Liu Rui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t the same time, the insurance competition is growing, the insurance company profits are two major sources of underwriting business and financial operations. With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compete with each other to reduce the level of premium, insurance companies underwriting profit will continue to decrease, therefore,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has become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development is crucial link. At present,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 China exists the yield is low, narrow investment channel, capital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is not perfect enough, if not improved,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face the risk of future pay gap exists. This article from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 China current situation, existing problem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on Relevant Issues in depth. Keywords: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 channel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保险资金是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筹集的各种资金的总和。权益资本和准备金是我过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运用保险资金的过程被称为保险投资,是保险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利用保险资金收集与赔偿给付的时间差,以及收费与支付间的价值差,对保险资金运用增值,从而达到稳定经营、分散风险的一种经营活动。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对保险公司来说是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也是目前最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与问题完整版综述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与问题

目录 一、保险资金的来源 (3) 二、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历程追踪 (3) 三、保险资金规模及运用的国际比较 (5) (一)国内外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分析 (5) (二)国际保险业资金管理模式 (7) (三)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 (8)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启示 (8) 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10) 五、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13) 六、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建议 (20) (一)保险公司方面 (20) (二)监管者方面 (23)

一、保险资金的来源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可以用来投资运作的资金,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权益资产,即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 二是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等。这些准备金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重要来源; 三是其他资金,比如,承保盈余。另外,保费收入与赔款之间的时间差所形成的资金,在决算形成利税和盈余上交或分配前,也是保险公司金来源之一。 二、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历程追踪 从 1949 年新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开始,保险资金运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无序到规范的演进历程。1949-1958 年这段时期,保险资金属国家财政资金,全部存入银行,息上缴国库。1979-1984 年这段时期,国内保险业刚刚恢复,保险资金依然按规定全部存入银行。因此,1984 年以前我国并不存在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 (一)试点起步阶段(1984~1988 年)。1984 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允许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研究

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研究 杨 帆1 韩卫国2 甘 露2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展研究部,北京100035) [关键词] 资金运用监管;运用规模;运用模式;运用收益;专业化资金运用体系 [摘 要] 各国监管部门对资金运用的管理,主要有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管理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管理两种模式;国外保险公司管理资产与年营业收入比率甚高,而国内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与年保费收入比率偏低;国外资金运用模式主要有: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投资部运作模式和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模式。我国正在积极探索资金运用专业化运作模式。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广泛,资金运用成为主要利润来源,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偏低,寿险公司原有高预定利率有效保单出现利差损。建议修改《保险法》,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明确资金运用方式和范围,提高资金运用能力;建立专业化资金运用体系,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完善风险监督机制,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一、国内外资金运用监管比较 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主要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方式。由于经济环境和历史背景的差异,各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横向与纵向管理千差万别,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管理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管理。 保险资金运用在我国保险公司业务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被列为兼营业务。在《保险法》实施之前,我国规定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拆出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财产保险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只限于银行存款,不能进行运用。资金运用规模采取金额总量控制方式。1995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要做到稳健、安全,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但是,银发(1992)221号《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却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比中资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资金运用方式和更广泛的资金运用渠道,一是境内外委托放款,该放款应有抵押品或金融机构的担保,对每一单位的放款,不得超过可投资金额的5%,所有放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30%;二是股权投资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 近年来,国家开始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可申请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可参加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与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方式相比较,我国属严格型监管,这样做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客观现状。随着我国保险业开发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应不断扩展,逐步引导其向有利于保险公司吸收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先进经验、有利于引进资金运用专门人才、有利于新型产品的创新方向发展。为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应坚持和逐步完善严格型管理模式,在逐步拓宽资金运用范围的前提下,继续明确规范资金运用方式,继续审慎地控制资金运用比例,要做到既有利于资金运用工作健康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收稿日期] 2002203215 [作者简介] 杨 帆(1960-),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韩卫国(1969-),男,甘 露(1975-),男,两人均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展研究部规划处。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风险管理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风险管理 [摘要]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如何拓宽,以及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如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一直是我国保险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宽,但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仍然极为有限,保险资金运用在结构、收益、策略行为和管理模式上都面临着困境和难题,这种局面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制度的变迁背景不无关系。要改善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正确处理提高收益与控制风险的两难选择;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发展衍生金融市场,开发新的投资产品;选择合适的保险资金运营模式。 一、保险资金投资困境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资金运用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宽,但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仍然极为有限,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债券等低收益的利率产品上。 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比例占到近72.8%。而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2001年保险投资用于债券、股票与共同基金的比例为83%,英国为72%。 自1996年以来,银行存款和国债利息大幅下调,人民币基准利率由10.8%下降为2.25%,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整体下滑,保险公司以前以9.6%—6.5%的高利率承保的大量保单所带来的利差损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放大。短时期内,由于保费收入尚能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利差损还能被充足的后续资金暂时掩盖。但长期来看,一方面,入世后激烈的竞争将使承保利润趋薄;另一方面,目前以年金支付的养老保险在寿险业中占很大比重,消费群多在25—40岁之间,20年后寿险公司将面临偿付高峰。如果资金运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寿险公司在资产无法保值、增值的情况下,就易形成长期以来收益不足以弥补支出的局面,这实际上是在举新债还旧债,根本无法抵御巨灾风险。一旦保费收入发生逆转或出现其他方面的市场诱因,势必引发存量风险,给国内保险业以致命打击,甚至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金融危机和社会不稳定。由此看出,保险资金运作的成效已成为制约保险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及其带来的政策性困扰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基本归纳为保险资金运用的无序阶段、严格管制阶段和拓宽投资领域阶段。 1995年《保险法》颁布前,保险资金运用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处于无序阶段。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宽泛,从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借贷,无所不及,违背规律运用保险资金,造成相当部分的资金沉淀或损失。无限制的乱投资很快导致了保险公司资产质量出现了不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投资股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3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浅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112938159.html,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浅析 作者:翟芳杨金培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可运用的保险资金的总规模在不断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越来越成为保险业获取收益、支持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本文从分析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角度出发,通过借鉴国外部分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经验,最终得出改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的策略。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负债;策略 一、引言 资金运用是保险行业的核心业务,没有资金运用就等于没有保险业。保险行业的主要存在目标是风险转移,保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但由于市场竞争,使得这个价格往往不够支付转移的成本。所以,没有保险资金运用,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能维持下去的。因此,研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无论是对于保险企业的经营还是对一国保险业的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及现存问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1.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在不断增长 自2000年到2011年,伴随着我国保费收入和保险资产规模的增长,保险资金运用的额度也大幅提升。2000年到2011年我国保费收入从1596亿元上升到14339.25亿元,行业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保险资金运用规模日益膨胀,2011年末达55192.98亿元,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比重逐年提高,对社会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度明显提升。 2.资金运用领域逐渐扩大 1995年《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作了严格规定: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 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之后,1999年《保险法》对前者进行了扩充,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投资企业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同商业银行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暂定规模为5%。之后保监会陆续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直至2009年我国颁布了新《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提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形式,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家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企业(公司)债券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保险资金的来源及其性质决定了保险投资必须坚持安全性原则,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以安全返还为前提。这就要求我们的保险企业在进行保险投资时,要特别注重对投资风险的管理。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 1、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的风险,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使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变得难于确定。无论是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还是投资于外汇、基金市场,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承担这种风险。通常用证券市场价格指数变化来衡量价格风险的大小。 (2)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特殊性质的企业,我所理解利率风险主要包括:由于银行利率的调整而产生的利差损,以及由于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而降低保险险产品的购买率。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评级降级或变动风险,间接信贷或价差风险,集中风险。另一种信用风险与金融交易处理的流程有关。其发生情形通常是:如果交易的一方已经交割,但另一方未能交割,损失将会发生,损失金额等于这笔交易的本金。甚至一方只是迟缓交割,另一方也可能由于丧失投资机会而导致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人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保险人的流动性风险是资产和负债共同作用的结果。流动性风险包括:清算价值风险,关联投资风险,资本融资风险。 2、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风险 保险投资还存在内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就是指保险企业在投资决策、投资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话,也会对保险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相对于外部风险的难测性来说,保险投资内部风险是可控与可测得,只要平时加强监管是可以降低的。 3、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对于以负债为中心运作的保险投资部门来说,与其他投资公司不同之处在于,还有一类重要的风险,即因资产与负债无法合理匹配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将资金过多地占用于长期资产,使得流动负债超过了流动资产,就必须降价出售部分长期资产以缓解现金短缺,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账面投资价值远远超过账面负债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属于因投资管理不当造成的,具有内生性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对资产进行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能够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化解流动性风险。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人才的制约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具有一支具有较强投资意识以及熟悉投资业务的人才队伍,是保险资金成功运作的重要条件。如果保险公司的决策者和广大职工缺乏必要的投资常识和过硬的投资技能,是无法运用与管理好保险资金的。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由于投资人才的缺乏直接造成投资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数保险公司缺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7月25日以保监发〔2012〕59号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学习研究,对该通知作如下解读,请领导参考。 一、《通知》中重要调整事项 (一)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门槛降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取消了上一会计年度必须盈利的规定,且上一年度会计净资产要求统一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由原先的150%调整为120%。此调整使更多的保险机构可以参与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同时也减轻了保险公司追加资本金的压力。 (二)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扩大。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四)拓宽了自有资金的范围。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五)投资股权不动产比例限制放宽: 1、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2、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国际保险资金管理的运用现状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与启发 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特征是承保业务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并重,二者被喻为保险业进展的“两个轮子”,对保险业的进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有力支持,是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4315.8亿元,全年投资收益率达到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资金运用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渠道进一步拓宽,保险投资治理制度不断完善。然而,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历史较短,经验较少,还需要不断的探究和学习。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进展和经验,是特不必要和有益的。 一、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比例 1.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结构的规定。依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淌性的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或称投资对象)做了详细规定。从美、日、德、和中国台湾的保险法来看,尽管它们各自所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确实是所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都较为灵活多样。大伙儿普遍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如下:存款(包括银行存款、信托存款和邮政储蓄)、有价证券(包括公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和抵押贷款)、专项资金及社会公共投资、海外投资(包括购买外国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外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及直接投资等)。 国外成熟市场的保险业投资组合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比例比较高;其次,投资组合多元化特征比较明显,组合中包括股票、不动产、MBS/ABS、托付贷款等金融产品,同时投资组合面向全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新政以来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分析

新政以来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分析 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是构成现代保险经营的两大组成部分,承包业务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作为保险经营的根本。保险人收取保费,利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功能为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提供经济保障,而投资业务则是承保业务外的延展,从保费收取到保险金赔付的时间差额,及最终的赔的数量差额,使得有大量的闲置资金留在保险公司。自然,保险资金的用成为了研究问题。在现代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承保业务不再是保险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因此,如何使闲置资金获得投资收益,成为了关乎保险业生死存亡的重要问题。 政策的不断放宽,对于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极其有利的外部环境。2012年“保险投资十三条”的发布,更是大大拓展了保险投资的范围。从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的历史变化可以看出,从单一的无风险或低风险投资品到如今的项目繁多的各类风险投资品乃至衍生品,保险投资的可选工具正急剧增长。除了一些基本产品以外,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涉猎非标投资,期贷投资,不动产投资,其他另类投资等。随着未来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相信保险投资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加倍,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领域还会更多。 固定收益投资可能有重要机遇。首先,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通胀走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其次,从中期来看,由于中

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有持续下行压力,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再次,从固定收益资产的估值水平看,近期由于投资者预期未来货币政策仍将保持偏紧及资金面持续紧张等因素的影响,固定收益市场发生调整,利率品种和高等级信用债的估值将不同程度得到提升。预计中短期内货币政策发生转向的概率不大,市场将继续承受调整压力,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价值和投资机会在调整中逐渐显现。从大类资产配置的角度看,今明两年固定收益资产逐步显露出配置的比较优势,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进行相应的资产配置。 权益投资规避系统性风险,抓住中国经济转型的结构性机会。由于宏观经济持续放缓,企业盈利能力及增速总体上可能下降,权益市场出现系统性投资机会的概率比较低,但系统性风险却不容忽视。在保险行业中部分保险公司权益投资仓位超过20%,2013年上半年宏观经济超预期下滑和流动性突然紧张导致权益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高仓位的权益投资遭受了巨大的账面损失。因此,未来保险投资权益资产的配置从方向上来看应保持稳健的投资仓位,以规避系统性风险为主。 尽管中国经济走势总体向下,但是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产业、行业仍将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这些行业和企业的股票是有投资机会的。保险行业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权益投资上不能采取被动和消极的策略,应积极有为。要特别注重加强对宏观经济以及改革政策的研究和理解,同时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在权益仓位整体保持谨慎稳健的基础上,注重根据市场形势和基本面的变化及时调整,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 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的优势,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从战略配置上加大基础设施配置力度。在战略资产配置层面,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投资配置力度。保险新政放宽了保险公司对基础设施投资的限制,国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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