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税法

老挝税法
老挝税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

时间:2013-08-28 14:12:08 来源:商务部网站字号:小中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税法的任务

税法有义务为一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经济部门、群众组织机构、社会组织团体、老挝公民、外籍人、包括在老挝境内开展经营或来谋生的无国籍的外国人规定税收系统。鼓励在各部门开展经营,促进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使市场上的货币和价格正常稳定,公平调节各阶界人士之间的收入并保证政府预算的收入,使国民经济正常、有序地发展为国家大业作贡献。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一切开展业务或谋生者必须为保卫、建设国家发展事业作贡献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税收制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税收制度由间接税和直接税组成。

间接税有:

——营业税;

——消费税;

直接税有:

——利润税;

——所得税;

——最低税;

——各种手续费。

第四条税法的应用

税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进行商品消费或服务业、开展经营、从事自由职业和享用有各种收入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有关规则

第五条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或普通服务业通过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业经营者上缴国家预算的一种间接税。

第六条营业税的范围

营业税应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进口、出售商品货物和普通服务业中征收。

第七条必须缴纳营业税的行业

1、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系指把商品货物拿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2、首次出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由进口人在国内生产的或是把首次从进口人手中得到商品货物所有权转让他人的生产者或是得到报酬的生产者或是不分批发、零售、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其他收益。

3、普通服务业是指不是进口或生产业、商品销售的经济行业,而是指别人提供劳务以收取服务费为报酬的行业如:邮电通信业、运输业、建筑业、修理业、市场管理承包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业;宾馆、餐饮、旅游业;文艺表演、体育业;娱乐业、医疗业,以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的各种行业的代理或委托业。

第八条营业税的义务纳税人

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从事各行业的个人或法人,不论其经营活动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经营特长,均须交纳营业税。

第九条免征营业税

下列行业,被免征营业税:

——种子、畜种和农药进口;

——用于科研的原料、设备、化工进口;

——用于印钞厂的黄金进口;

——纸币或金属币的进口;

——有关印花税或邮票进口或行业;

——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飞机及设备的进口;

——用于国际运输的飞行设备、器材的进口;

——按外交部的批准,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官、使馆、国际组织机构销售商品货物的进口;

——免税或监时免征进口税的商品货物的进口;

——由农民自产的农产品的生产销售;

——由家庭经济范围的合作社成员或公务员的农产品、手工艺品的生产销售;

——树苗、植树造林、经济林木、果树;

——出口商品货物销售包括相关的出口服务费;

——销售获准的各种教科书、报刊、杂志;

——国际运输以及与该运输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海、陆、空国际出口,即指来自国外或去外国的客或货运输业;

——以各种形式的人,畜力及无动力的船只运输;

——固定资产出租如:未开展经营者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

——出口服务业;

——自身从事自由职业的活动;

——有关教育业如: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普通职业学校;

——由获得合法批准的国家组织机构和社会组织团体为慈善事业的谋利行业;

——银行和保险业。

第二节计征税时间和和营业税计税依据

第十条计征税时间和营业税依据计征税时间和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1、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税按进口报关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商品货物进口报关价值+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及其手续费。

进口报关价值是指商品货物的实际价值+保险费和送到进口地边境的运费;

2、首次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国内生产的,税按销售时或首次从进口人或生产者手中接交时计征,计征依据是营业税外的实际销售价;

3、服务业,税按业务全部或部分完成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已收营业税外的实际服务费。

第十一条自己消费和临时进口

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国内生产的或经营者用来自行使用的建筑物或服务业,都必须按总则交纳营业税,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计征依据自己在当地和当时发生的该商品货物的价格。

按进口关税免征系统或其他优惠政策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在该商品货物销售时,必须一并申报交纳营业税,计征依据是当时的实际买卖价格。

第三节营业税率

第十二条营业税率

营业税率规定如下:

甲类:税率为3%的:

1、进口、销售

——农产品生产如:大米、糖、面粉、淀粉及玉米粉等;

——粮食生产;

——用于农工、手工业生产的、种养殖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用于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如:路桥、水利、水坝、码头、机场牵引、开垦的机械或交通工具,包括上述交通工作的零配件;

——各种矿产如:铁矿、锡矿、铅矿、生铁、红铜矿及其类似物;

——石膏、褐煤、煤炭、天然气及其类似物;

——自来水;

——药品、医疗和教育设备;

——救护车、消防车及其他专业用车;

——自行车、脚踏三轮车;

——棉线、丝线、各种纤维线;

——艺术品、手工艺品;

——儿童玩具;

——体育、健身设备;

2、服务业:

——农业机械服务业;耕地分析、建筑、森林土壤分析及各种矿石化验业;

城市卫生业;屠宰厂及普通屠宰业;

——理发和美容服务业;

——诊所和兽医业;

——救护业

——叙事民歌剧、文体表演如:足球、篮球、排球、击、网球和体操;

——健身业;

——金、银打打业;

——珠宝、玉石雕琢业;

乙类:税率为5%的;

1、进口、销售:

电力、电力工具及设备;

各种燃料;

木炭和柴火;

普通建材包括沙、石;

木、藤加工产品;

茶叶、咖啡及加工制品;

纯净水、冰块和冰棒;

饮料、汽水及不含酒精的其他饮料;

普通办公用品包括打字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电脑包括上述物品的配件;

通信和电讯设备;

家具如:沙发、桌、椅、柜、床、褥、枕及其他;

家用电器如:冰箱、电炉、电烫斗、冷水机、电饭煲、煮汤、锅、电扇、收音机、吸尘器、洗衣机、磨肉机、水果搅拌器及其他;

各种布匹、服装、鞋帽、腰带、雨伞;

箱、游行包、手提包及类似物;

钟表、眼镜;

普通缝纫机;

摩托车、三轮摩托、嘟嘟车、毡舶车、客车、运输车、皮卡车、中巴、油罐车;

各型车辆的零配件及电瓶;

捕鱼工具和设备;

用于国内运输的船只包括这些船只的零配件

体育用汽艇;

用于国内运输的飞机包括该工具的零配件;

洁肤日用品;

香水和美容器;

贵金属、宝石如:银、金、钻石宝石、蓝宝石及其他近似物;

汽枪;

空白磁带

歌曲磁带或老挝民间歌舞磁带;

音响及该音响的附件;

未列入3%、10%、或15%税率的其他货品。

2、服务业

挖土、挖沙、为种养殖及其他建筑的土地开垦业;

邮电通信业和运输业;

建筑、安装和普通修缮业;

路桥、水利、水坝、码头、机场的相关服务业;

制衣、制鞋、缝座垫、照相业;

印刷厂业;

锯木厂、木、藤加工厂业;

烟叶复烤厂业;

为出售使用权的土地开发,建房出售业;

市场管理承包业;

广告、考察、策划、信息分析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工程和建筑顾问业;

已列入3%、10%或15%税率的其他服务业。

丙类:税率为10%的:

1、进口和销售:

电视机、收录间机、录音机、扩音机、照相机、摄影机、放映机、摄像机、游戏机、唱机、冲扩机、电影胶片、电影片、胶卷、录像带、外国歌曲磁带、望远镜相似产品、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体育用枪

轿车、皮卡车、吉普车;

飞机、轮船及旅游用汽艇;

用金、银、钻石、珠宝、珍珠、及其他贵金属制成的首饰;

2、服务业:

旅店业、渡假村、旅游业、普通餐饮业;

代理业

电影放映业、录像放映业、录像摄制、唱片录制、磁带录制录像或录像片出租;

高尔夫球;

赛马、各种赛车业;

丁类:税率为15%的:

1、进口、销售:

酒及各种含有酒精的饮料;

成品烟包括雪茄烟;

各种狩猎武器;

台球桌或斯诺克、乒乓球桌及其他立式游戏机;

鞭炮、烟花;

牌及其相似品;

2、服务业;

娱乐业如:舞厅、迪斯科厅、卡拉OK;

斯诺克或台球、保龄球业;

彩票业。

第四节营业税申报交纳制度

第十三条有义务申报、交纳营业税的人。

按本法第八条有义务交纳营业税的人,必须按下列情况申报、交纳营业税:

1、当每次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时,都必须向海关递交进口报关单以便纳税,商品货物离开海关前,必须完税;

2、当首次销售从国外进口或国内生产和服务业的商品货物时,进口人、生产者和服务者都必须在下个月的15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自己的经营收入申报单,以便按单一包缴制交纳月度营业税,纳税人有义务按包缴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节扣缴在起征点征收的营业税

第十四条获准扣缴营业税的人。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在起征点已缴纳营业税的为在国内销售或服务的进口人、生产者或服务者有权获得纳税后的扣缴税。如果在起征点征收的税

数额高于今后月份将征收的税,该剩余额应从下月中扣除,直至如数扣清。

有权获得上述扣缴税的人,必须是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并且持有合法账户包括拥有完税文件来证明如:进口报关单、税金收据,明显注明营业税额的发货单。

第十五条扣缴营业税的范围

批准扣缴在起征点征收的营业税,必须按下列执行:

1、对进口人而言,只扣除为转售或进行加工的进口商品货物已交纳的税额;

2、对生产者而言,只扣除直接用于购买原料、生产业务的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各种原材料已交纳的税额;

3、对服务者而言,只扣除直接用于服务工作的购买交通工具及其他零件或原材料。此外,当出现上述1、2、3条提到情形时,不准扣除下列已交纳的必须交纳月度税的税额;

各种服务费;

没有直接用于企业本身业务的交通工具的购买包括零配件;

行政管理组或企业干部的私人用品的购买。

第十六条为出口而进口

进口人为转口第三国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生产者或服务者为出口按本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在起征点交纳的营业税,在下次商品货物、原料及其他物品进口时,有权获得扣除上述自己已交纳的税额。

扣缴税必须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执行。此外,必须拥有出口文件来进一步证明。

第十七条返还营业税

当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任何一项生决被取消后,从上述业务中征收的营业税,将获准在下月或被取消当月内扣除必须征收的税额,直到如数扣完。

第三章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的范围、必须纳税的商品货物及被免征消费税的商品货物

第十八条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从某类商品货物征收的间接税。

第十九条消费税的范围

消费税是从国外进口的某类商品货物或内生产厂的某类商品货物中征收。

第二十条必须交纳消费税的商品货物。

某类从国外进口或国内生产厂为销售的商品货物如:汽油、酒、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汽水及其他饮料,成品烟、雪茄烟、香水和化妆品,均须按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税率交纳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被免征消费税的商品货物

为促进出口,为卫生工作服务,履行国际惯例,下列各商品货物被免征消费税:

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为出口在本法第二十条注明的某类商品货物;

地下天然气、石油;

医务工作专用的90o酒精;

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出具的证明,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使团和国际组织机构销售的某类商品货物;

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货物。

第二节证征依据、税庇、消费税的申报和交纳

第二十二条消费税的计征依据

消费税是在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的进口地成本价和国内生产的商品货物的产地本价基础上计征的。进口地成本价是指申报进口关税的商品货物价值+进口税及其他手续费(如果有)

生产地成本价是指在国内厂家生产的成品价值+其他手续费(如果有)

第二十三条消费税率

本法第二十条载明的商品货物消费税率,规定如下:

1、燃油:

特种汽油

普通汽油

柴油

航空煤油

机油、液压油、黄油、润滑脂、刹车油

2、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各种酒或酒精含量15o以上的饮料

3、汽水和健身饮料

4、成品烟、雪茄烟

5、香水及化妆品

6、牌及相似物、鞭炮、烟花

第二十四条消费税的申报和交纳

本法第二十条载明的某类商品货物的进口人、生产者有义务按下列各自情形申报和交纳消费税:

进口时,进口人每次都必须向海关递交商品货品进行报关单以便纳税,商品货物离开海关前必须完税。

在国内生产时,生产者必须在下月15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自己每个月的消费税申报单。

第四章利润税和所得税

第一节必须纳税的利润税和所和得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第二十五条利润税和所得税

利润税和所得税是指从事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有工资收入的人,有动产(流动资金)和不动产(固定资产)收入的人,有版权或其他权收入的人交纳的一种直接税。

第二十六条利润税和所得税的范围

利润税和所得税是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享有利润或收入的人年度利润或收入中征收。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论该享有利润或收入的人是个人或是法人,不论其是否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居住,都要征收。

第二十七条利润税

必须纳税的利润如下:

1、来源于开展经营的利润,是指从事工、农、林、手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利润包括自然资源

开采、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和普通服务业如: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修缮业、出售使用权的土地开发,市场管理承包招标,按双方或多方合作协议由政府预算、无偿援助或国外贷款支付的各项目承建招标,银行、保险业;旅店、旅游、餐饮业;彩票业;文艺、体育演出,代理业等。

2、来源于自身从事自由职业的利润如:医生、律师、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工程师、建筑师等。

第二十八条所得税

必须交纳的所得税如下:

1、工资收入如:普通劳务费,加班工资、职务工资,不分国营或私营单位、按合同获得的物质方面的其他收益;

2、动产收入(流动资金)如:分红金或分配给公司股东或持股人的其他收益、贷款利息,按合同或其他条款收取的担保手续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另行协定除外。

必须纳税的分红金或其他利益,已包含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被用掉的利润,除非被留作储备金或被列入公司本金、奖金、会务费、来自公司增或减资的收益、公司合并的收益、股份转让的收益,公司解散或清算债务增资的收益;

3、不动产出租的收入(固定资产)如:按合同或其他条款从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出租中收取租金或其他收益;

4、版权或其他收入如:生产配方、商标、著作权出让费等。

第二十九条有义务交纳利润税或所得税的人。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享有利润或收入的个人或法人,不论其是老挝人,还是外籍人、外国人包括无国短籍者,按本未能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之规定,一律必须向政府预算交纳利润税或所得税。被派住国外国际组织机构常驻工作的国家干部,如果自己在国外被免征所得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义务申报所得税。

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做工的外国劳工,虽然只收到在国外的工资,但如果其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180日以上,必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纳所得税,除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另有规定。

第二节被免税的收入和减免利润税

第三十条被免税的收入

下列收入被免税:

1、由农民自产的农产品收入;

2、得到合法批准的为慈善事业或其他公益文体活动的收入;

3、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执行援助项目的外国专家的工资,其免税已在老挝政府和有关方面合同中已注明;

4、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长驻的外交官及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5、《劳动法》范围内许可的各种补助金;

6、扣除留作退休金的或其他福利,夫妻、子女补助金的;

7、一次性补助金、退休金补贴;

8、存款利息、公债或债券利息;

9、社会保险金;

10、彩票奖收入;

11、政府为维持村、县法制、在跟踪、搜寻、抵制错误行为中立功人员支付的奖金或奖励;

12、科研和发明创造成果的奖金。

第三十一条减免利润税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获政符批准投资项目及各优先领域的人,将按各种情形和有关委员会的期限享受免税或将减免利润税。

为了享受减免利润税,上述所提及的投资者,必须按《企业会计法》制定的原则,正确执行会计制。

第三节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地

第三十二条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地

开展经营者和从事自由职业者必须在自己税务登记地税务办公室申报利润税。

享有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出租收入的人,必须在具有财产出租管理权所在地的税务办公室申报所得税。

在哪一个地方活动的各公司的分公司或代理,应在当地申报利润税。

第四节利润税和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三十三条利润税计税依据

开展经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利润税计税依据是以年终财务报表的净利润为准。

年终财务报表的净利润是指结账未期的实际残值和入账初期之间的差额-增加资金份额+企业主或各共同出资人在任期内的个人开支或是会计年度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允许从年度利润中扣除的各种损耗开支

获准从年度利润中扣除的各种损耗开支如下:

1、业务开展中的普通开销:

水电费、电话费、广告费、各种修缮费;

差旅费、招待费,其可以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年度经营收入的0。20%,一年每项金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基普;

职工工资包括福利费、保险费;

各种服务费、贷款利息、运费;

厂地租金(相关业务);

企业财产保险;

不能扣除的营业税和其他手续费;

赠款、赞助费、礼品、奖金、其比例不超过年度收入的0。15%,一年最高金额不得超过400万基普。

2、固定资产折旧费。

扣除折旧费是指按使用的年限或技术方面的革新扣除减值的固定资产值的减少部分,旨在积累资金以便在今后购买新资产代替旧资产。

折旧费应在使用年限的基础上计算,具体按下表规定执行。

企业可以扣除折旧费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每年折旧率

——开办费开支 2年 50%

——为工业服务的建筑物 20年 5%

——为贸易和住所服务的建筑物;

+永久性

+半永久性

20年

10年

5%

10%

——为工、农、手工业和其他建筑工作服务的开垦、牵引运输工具机械 5年 20%

——陆路运输工具 5年 20%

——为某一行业或某项工作服务的设备或全套工具 5年 20%

——办公用品及设备 10年 10%

——安装、调整和装修 10年 10%

——客运船只和飞机 20年 5%

扣除折旧费,可以在固定资产成本价的基础上,选择以固定不变的方法或按值减少的方法计算。计算出来的折旧费必须反映在年终结账时账本上,年度全部折旧费或未入账的年终余额,将不视为已从年度利润中扣除的支付价;当年内出售某一部分财产时,年度折旧费或年终余额,则视为必须从成本价扣除的部分,以便计算寻找该财产的超值部分或减值部分;

3、具有一定特性和理由真实的风险金和意外支付准备金,固定资产残值,库存货物价值、应收债价值。

未正确按计划使用的准备金或未能使用或未使用完,必须重新记入必须纳税的年度收入。

不允许从事自由职业的人为扣除年度利润而设立各类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不应扣除年度利润的各种损耗支出

具有奢侈性的开支如:打高尔夫球、跳舞、各种体育及娱乐;

企业的所得税、最低税;

职工的工资所有税;

股份公司付给自己股东的工资或个体企业主付给自己的工资;

付给股东的利息;

各种罚款;

贷款资金代替款。

第三十六条用年度亏损抵扣

按复式记账或通用记账会计系统交纳利润税的开展经营者和从事自由职业者,如果一旦发生亏损,并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可后,有权把该亏损列入今后三年内年终利润中抵扣。如果期满后,亏损额仍剩余,将不准再从今后的利润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所得税计征依据

各类收入的所得税计征依据如下:

1、工资收入是指工资额+按合同年内获得的所有物质方面的物质值和其他收益。

2、流动资产资金收入(流动资金)是指:

——按公司的章程或按股东大会或公司股东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持股人的利润金额或其他收益;

——贷款利息、按合同获得的担保手续费,为享有收入者提供的直接开支或通过记入当事人的存款账户;

3、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固定资产)是指合同或其它条款取的物质方面的其他收益值或租金金额;

4、版权或其他权收入是指按合同或其他条款获取的总收入。

第五节利润税和所得税税率

第三十八条年度利润税税率和年度所得税税率

由普遍税率和减税税率组成的个人或法人的年度利润税和所得税税率,规定如下:

1、普遍税率

——法人开展经营的净利润 35%

——分红收入、贷款利息个人或法人的担保手续费 10%

——个人或法人的股权费及其他权费 5%

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的收入,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非营利的利润 10%

2、减税率

受到政府鼓励在下列地区开展的项目,法人开展经营的净利润减税率如下:

——城区 20%

——乡村和普通平原地区 15%

——边远山区 10%

第六节利润税和所得税的计算

第三十九条利润税和所得税的计算

利润税和所得税是在年内获得的各项总利润或总收入基础上,按年度完税后计算。该税计算前,作为外汇的利润或收入部分,必须按银行各个时期的汇率兑换成基普。

必须交纳年度所得税和利润税的计算应按下列执行:

1、开展经营的法人和社会组织机构应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固定率从年度净利润中或年度总收入中计税,然后扣除当年内预缴纳的利润税或所得税;

2、有关个人

开展经营有利润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有收入的人,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有收入的人,在计税前,必须从应纳税的年度收入总额中扣除36万基普的年度基数减少金。

如果一个纳税人享有上述多种收入,所有收入都必须先集中起来,然后再扣除年度基数减少金,其剩余部分,才是按本法第三十八条表一规定的累进税率应纳税的年度净收入。

至于必须每月缴税享有工资收入的人,计税前,必须从应纳税的工资额中扣除3万基普的月度基数减少金。剩余部分,才是按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表二规定的累进税率应缴纳的税。

基数减少金是指扣除生活费的款项。所有纳税人,有权获得从应纳税的年度利润或年度收入中扣除。

当纳税人在年内已提前上缴利润税或所得税时,该上缴的税,必须从应交纳的年度实际利润税或所得税中扣除。

第七节利润税和所得税纳税制度

递交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单

第四十条开展经营的利润税或从事自由职业的利润税的纳税制度

享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开展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必须按复式记账式制、通用记账式或原始记账式交纳利润税。

第四十一条列入利润税交纳制

1、按复式记账制交纳利润税的人,是指享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和开展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其年度经营收入高于240000000基普;

2、按通用记账制交纳利润税的人,是指开展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其年度经营收入从24000001基普至240000000基普。

3、按单一包缴制的纳税人,是指开展小型经营的个人或年度经营收入低入24000000基普且应是原始记账式的从事自由职业的人。

单一总包缴制是指统一包缴纳税制(含营业税和利润税)。

单一总包缴必须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签订的合同一年内有效。如果纳税人相取消该包缴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60日通知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进一步超出合同规定的扩展活动,则有权随时取消合同并且在资料完备、证据确凿的基础追征该进一步扩展活动的超出部分。

第四十二条纳税制选择

按单一总包缴合同的纳税人或有按上述制度纳税的人,如果需要按通用记账制选择交纳利润税,则有权向自己所辖地的税务机关提请变更,并且将能按申请获准。

该合同执行期间,变更纳税制申请,必须最迟在包缴合同期满前60日提出。

第四十三条结账

按复式记账制或通用记账纳税的开展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结账,年内出现停止、出售或把业务转让他人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条停止、出售或转让业务

一旦发生停止、出售或把某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他人,开展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必须封闭自己业务活动的账簿,然后自停止、出售或转让业务之日起10日内向自己所辖地税务机关提出,以便结算交接未完的税。如果是出售或转让他人,就必须详细注明购买人或接受该业务的人的姓名及住址。

当从业人发生死亡时,其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在自死亡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所得申报必要的材料,以便代死者结清滞交的税金。代死者纳税的责任,仅限于获得的遗产的价值范围。

第四十五条工资收入

来源于工资所有税,是指工资发放时,以扣除方法逐月应交纳的税。该税计征办法,应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当纳税人在多处得到工资或申报所得不全时,所得税将在年终被重新计算。

第四十六条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固定资产的所得税是指一旦有收入,应每次交纳的税。该税计征办法,应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执行。当纳税人得到预付多年的租金时,应从逐年租金中计征所得税,然后乘以得到预付租金的年数。

第四十七条流动资产资金收入(流动资金),版权或其他权收入

红利、贷款利息、担保手续费的所得税,版权或其他权的所得税,当在上述收入支付时,以扣除办法逐次缴纳。

当把贷款利息和担保手续费列入企业正常交纳利润税的收益时,该收入将不再被计征所得税。如果该收入在交税时已被扣税,则必须从应交纳的年度实际利润税金额中扣除。如果被扣除的税金,其数额高出应交纳的年度实际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从次年中扣除,直至如数扣清。

第四十八条递交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单

按复式记账制或通用记账制交纳利润税的人,必须在往年利润或会计年度预计利润的基础上,分批、每批3个月上缴利润税。该应交纳的年度实际税额,应在年终结账时的最后一批中重新计算。

分3个月一批的利润税申报单,必须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递交:

第一批,公历的4月10日前;

第二批,公历的7月10日前;

第三批,公历的10月10日前;

最后一批,次年的3月10日前。

当年内分批缴纳的利润税,其数额高出应缴的年度实际利润,超出部分应在次年的利润税额中抵扣。

资产负债表和其他财务文件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股东大会或公司持股人有关利润动用或分配的备忘录,必须在股东或持股人大会结束10日内向税务机关呈报。

至于以企业多领域合资的集团公司,必须按上述所规定的期限向所辖地税务机关报告业务总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总收益情况,同时应进一步申报其他收益。

按单一包缴制的纳税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第四十九条工资收入

按合同为工作人员、公务员、工人及其他个人支付工资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有义务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所得税,然后制成扣税账簿。自支付工资之日起10日内呈报税务机关,以便计算和出具缴税单。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租凭收入(固定资产)

享有固定资产租凭所得的人,有义务在获得租金之日起10日内向自己所辖地税务机关递交所得税申报单。

如果合同的租金申报得太低,税务局有权重新检查并参照具有相似性和该范围内场所的普通市场的租金,重新正确计税。

当让无偿使用土地、房屋或各种财产时,从该财产使用中获益的人,有义务代财产主人承担交纳所得税。

当出租人未从承租人已支付的自己租赁的场所修缮费、开始建设费中计取某一期限的租金时,出租人获得的物质方面的收闪,必须照样交纳所得税,年度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全部开发、建设费值或全部修缮值除以居住人未交纳租金期间的数额。

当在规定内未申报交纳所税税时,租金所得人将被按本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强制计征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流金资收入(流动资产)、版权或其他权收入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有义务扣除所得税,然后在自支付该收入之日起10日内做账向自己所辖地税务机关呈报,以便计算和出具缴税证。

第四章最低税

第五十二条最低税

最低税是指按本法第四十一和规定的复式记账制和通用记账交纳所得税的开展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人作为是低程度义务交纳的一种直接税。

老挝税法(英文)

老挝税法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Peace In depe ndence Democracy Unity Prosperity TAX LAW PART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 Tasks of the Tax Law The prese nt law is proposed to determ ine the tax system aimed at facilitati ng all econo mic sectors, social and public orga ni zati ons, Lao citize ns, immigra nts, foreig ners, non-citize nship pers ons who have bus in esses or earn their liv ing in the Lao PDR, to con tribute to the impleme ntati on of the n ati onal tasks, and promote bus in ess activities in every econo mic sector and accelerate the circulati on /distributi on of goods, stabilize the curre ncies and market prices, rati on alize fairly the in comes betwee n various strata of the society, en sure acquir ing in comes to the state budget and the develop ing the n ati onal economy con ti nuously. Article 2 : Tax Tax is a duty of every pers on who deals in bus in ess activities or earns their liv ing in the Lao PDR. to con tribute to the defe nee and developme nt of the cou ntry. Article 3 : Tax system The tax system of the Lao P.D.R con sists of direct and in direct tax.The in direct tax : -Turno ver tax -Excise tax The direct tax: -Profit tax -In come tax -Mi ni mum tax - Fees/charges Article 4 : Utilization of the Tax Law The Tax Law shall, be applied to in dividuals or en tities who con sume goods or services, and have a bus in ess, or liberal professi ons and gen erati ng in comes withi n the Lao PDR territory

老挝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及其与中国的关系(整理版)

老挝历史悠久,公元14世纪建立的澜沧王国曾是东南亚最繁荣的国家之一。1707—1713年逐步形成了琅勃拉邦王朝、万象王朝和占巴塞王朝。1779年至19世纪中叶逐步为暹罗征服。1893年沦为法国保护国。1940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8月老挝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了伊沙拉阵线,同年10月12日老挝宣布独立,成立了伊沙拉政府。1946年法国卷土重来,伊沙拉政府解体。1950年爱国力量重建伊沙拉阵线,成立了以苏发努冯亲王为总理的寮国抗战政府。1954年7月法国被迫签署日内瓦协议,从老挝撤军。此后美国入侵,1962年美国又被迫签订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老挝成立以富马亲王为首相、苏发努冯亲王为副首相的联合政府。1964年美国支持亲美势力破坏联合政府,进攻解放区。老挝军民在爱国阵线领导下进行了英勇的抗美救国战争。1973年2月老挝各方签署了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1974年4月成立了以富马为首相的联合政府和以苏发努冯为主席的政治联合委员会。1975年12月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万象召开,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革命党执政。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议会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将老挝部长会议改名为政府,部长会议主席改名为总理,最高人民议会改名为国会,老挝国徽上原有的红星、斧头和镰刀将被著名古建筑物塔銮图案所取代。 【外交】老挝奉行和平、独立和与各国友好的外交政策。1997年7月,老挝正式加入东盟。 与中国关系:中老两国山水相连,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两国自1961年4月25日正式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稳步发展,政治互信不断增强。2000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访问老挝。访问期间,两国签署了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确定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2004年11月,温家宝总理对老挝进行正式访问。2006年6月,朱马利主席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发表《中老联合声明》。2007年8月,波松总理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对老挝进行工作访问。2009年9月,朱马利主席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双方决定把中老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在经贸合作方面,两国经贸关系不断深入,合作领域不断拓宽。2003年,中老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1亿美元。2007年,中老双边贸易额达2.49亿美元。

老挝矿产资源分布及中国企业在老挝的投资现状

本文引用自飘扬《老挝矿产资源分布及中国企业在老挝的投资现状》近年来,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联合中色矿业集团和东南亚资源科技,对老挝国的矿产分布情况和矿业投资环境作了较详细的考察和研究,并搜集了较多的矿产地质资料和信息。我们认为,老挝国的矿产资源分布非常广泛而丰富,勘查与开发程度极低,很多地区的金属矿产具有非常巨大的找矿前景和开发价值,如铜、金、铝土矿、铁、锰、铅锌、钨和锡等。外国投资已经开始涌入老挝,预计几年老挝的矿业就会得到极大的发展。 一、老挝主要金属矿产的分布情况 目前,老挝已经发现各类金属矿床矿点及矿化点近450处,其中 铜矿:68处 金、银:155处 铅、锌、锑:91处 铁、锰、铬:56处 铝土矿:5处 钨、锡、钼等:69处。

金属矿产主要集中分布在沙耶武里、琅勃拉邦-川圹-华潘一带和川圹、华潘-甘蒙-沙湾拿吉-阿速波一带。 老挝各省金属矿产分布详见下表。 铜矿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第三系-侏罗系中的砂岩型铜矿,主要分布在老挝北部的南塔、乌都姆塞和丰沙里等地以及南部的占巴塞、阿速波一带。该种类型铜矿分布广泛,南部普遍含金,有找到大中型矿床的可能,但找矿难度较大。第二种类型是矽卡岩型铜矿,分布广泛,铜品位较高,常与铅锌伴生,有岩浆岩分布的地区,在其接触带附近均有分布,估计有较大经济价值。第三种类型是斑岩型铜金矿,主要分布在沙耶武里、万象省和川圹-沙湾拿吉-阿速波一带,矿床规模巨大,一般与金伴生,有非常巨大的找矿前景,目前,澳大利亚的公司找到了两个铜金属储量达100万吨金60吨-100吨的大型铜金矿,一个是在赛松本特区的富开铜金矿,另一个是在沙湾拿吉省的赛奔铜金矿。 可以肯定,在老挝沙武耶里、赛松本、川圹-波里坎塞-沙湾拿吉-阿速波一带,还能找到重要的大中型铜矿和铜金矿。 金矿在老挝分布非常广泛,大小河流的冲击层中普遍有砂金产出。金矿类型主要有四种,即冲积型砂金矿、斑岩型与铜伴生的金矿,石英脉型金矿和卡林型老挝金属矿产分布一览表单位:处

老挝投资政策

老挝企业税收规定 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老挝共有6个税种,其中,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2种,直接税包括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手续和服务费等4种。经老挝国会通过,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主要税赋和税率如下: 营业税:个人、法人或者机构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买卖和服务时必须按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免税商品除外),缴纳比例一般为5%和10%,但出口商品免交营业税。 消费税:燃油、酒(含酒精)类、软饮料、香烟、化妆品、烟花和扑克牌、车辆、机动船只、电器、游戏机(台)、娱乐场所服务、电信服务、彩票和博彩业服务等15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缴纳消费税,具体税率从10—110%不等。 个人所得税:薪金、劳务费、动产和不动产所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所得等必须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以30万基普为起征点,30-150万基普为5% 、150-400万基普为10%、400-800万基普为15%、800-1500万基普为20%、1500万基普以上为25%。 外国人按总收入的10%计征。 利润税:按可收税利润(6千万基普以上)的35%计征。

红利税:公司股东年终分红时须缴纳红利税,税率为10%。 最低税:生产单位每年需缴纳最低税,按年度收入的0.25%计征。 增值税:企业在购买产品同时需额外支付产品进项价格10%的增值税。 老挝的金融环境 老挝金融环境相对宽松,外汇管制逐渐放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较好环境,但金融业务种类仍较单一。老挝政府鼓励使用本国货币基普(KIP)并规定基普为有条件兑换货币,但在市场上基普、美元及泰铢可相互兑换及使用,人民币目前在中老边境地区可兑换使用。近些年,老挝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呈稳定上升趋势。2005年老挝公布的汇率是10,600基普兑换1美元,最近公布的基普兑换美元汇率为8,470基普兑换1美元,升值约20%。 老挝政府规定在老挝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老挝银行开设外汇 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外汇进出老挝需要申报,个人携带现金如超过5,000美元,需要申报并获得同意方可出入境。在老挝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转出国外。 老挝中央银行即老挝国家银行是老挝金融管理部门,下设3个商业银行,即老挝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老挝外贸银行和1个政策性银行,即老挝政策银行。老挝政府鼓励外国金融机构到老挝设分支

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的现状研究

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的现状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国与老挝的关系一直在不断提升,中国与老挝不仅是作为国土接壤的邻居,也是经济贸易合作的伙伴。随着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加,中国对老挝来说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是对中国在老挝的直接投资进行研究。首先通过分析中国对老挝直接对外投资的原因及发展历程来说明了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的概况,然后分别介绍了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的规模、行业、区位现状,随后分别中国直接投资对老挝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进行阐述,之后分析发现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中所面临FDI成功率不高、经济效益不高、竞争激烈等挑战,最后提出建议,中国企业应该优化投资结构,加强可行性研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中老双方共同发展 关键词,中国,老挝,直接投资,对策,问题 一、前言 随着全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世界各国对外直接投资占比在各国之间经贸合 作中不断增长。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 年末,中国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6532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的直接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达7350.8亿元,同比增 长约14.7%。其中,2015年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超过10亿美元。从1986年开始,为摆脱国内经济落后状态,老挝政府开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就是用市场经济体制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以此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与此同时,老挝也在不断加强发展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以此促进老挝发展 近年来,中国和老挝间贸易合作愈来愈频繁,中国对老挝的直接投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在中国的帮助下,老挝的必要的社会与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同时,在工业方面,中国的直接投资也带动了老挝的经济发展。随着中国政府“走出去”

关于中资企业到老挝投资开办企业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中资企业到老挝投资开办企业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规范中资企业到老挝投资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提高中资企业投资效益,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16号令和商务部、外交部商合发[2004]668号文件精神,本着“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国企业来老挝投资开办企业须事先征求驻老使馆经商处的意见,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违反老挝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驻老挝使馆经商处受理和回复下列征求意见函:地方企业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中央企业可直接发出征求意见函;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商务部(合作司)在必要时发出的征求意见函。我驻老挝使馆经商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征求意见函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征求意见函涉及可能影响双边关系的重大境外投资,经商处须报请驻老使馆后再行回复。

三、驻老使馆经商处在接待企业或公司人员来访时,主要从老挝投资环境、政策法规、安全状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我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合理布局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四、中国企业到老挝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上、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驻老挝使馆经商处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来老挝投资开办企业。 五、拟在老挝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准备阶段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在向老挝矿产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前,须征求中国驻老使馆经商处的意见。在经商处回复征求意见时,有关企业或公司须出具《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回执》、发改委有关批文及企业相应行业资信证明材料。经商处将根据老挝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六、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老挝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到我驻老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七、若出现两家或多家中国公司同时申报同一个项目(特别是申报矿点),以到经商处报到登记的时间为准,驻老使馆经商处将支持到经商处报到登记早的企业或公司,并视情给予必要协商和协调。

老挝新税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 主席办公室 No.058/0P 万象,2012年1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令 在颁布的税法(修改版) 所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所颁布的的法律第五章第六节第一点所规定的内容; 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民大会No.21/NA号决议通过,决定关于采用税法(修改版); 根据2012年1月3日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No. 21/NASC号决议;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规定: 第一章税法(修改稿)特此公布。 第二章签署之日法令立即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 Choumaly SAYASONE

国民大会第05 / NA号 首都万象,2011年12月20日 税法 (修改版)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标 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政府重新分配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的财政义务,其获得收入进行行业、业务操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在国外必须纳税,根据税法提供利率。 第三条定义 本条款有以下含义: 1.纳税人意味着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公民,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即,他们的住宅和商业位于老挝,但在其他国家进行操作,这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 2.外国人”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居住并生活在老挝很长一段

时间的外籍人士,他们有一张身份证、一个家庭登记注册、这样的人政府仍然承认他/她是老挝公民。这些人受国家安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3.一个“外国国民”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在老挝短期或长期进行工作并如期返回。这样个人由政府的外交部和其他有关当局管理。 4.“组织”意味着其居住在老挝,但是不是老挝本地人,也没有能证明其国籍的文件。这样个人由安全部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是指提供专业服务或任何独立活动的工作,体力劳动和智慧不是任何个人范畴,包括相关活动,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公众健康,如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会计、顾问和其他专家; 6.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的价值随着时间贬值; 7.剩余的资产价值是指账户/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和资产价值摊销; 8.税收官意味着税收官员承认根据预约进行和执行任何特定的任务在一个特定的位置或任何工作; 9.私营企业是指企业的一种形式,即单个个人拥有的权利所有权。私营企业开展业务的个人代表企业业主和负责所有企业债务而且没有限制; 10.法律实体意味着一个实体或组织登记为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办公用房、属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股东企业,国有企业,有限公

对外投资项目计划书

对外投资项目计划书 导语:本商业计划书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仅对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公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对外投资项目计划书,欢迎阅读参考。 对外投资项目计划书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Co。,Ltd。,以下简称“中工老挝公司”)投资开发老挝万象滨河综合开发项目一期,计划投资规模1。6亿美元。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中工国际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xx年7月29日召开,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老挝万象滨河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建设及投资方案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需经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核准。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名称:中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Co。, Ltd。)

注册地址:老挝万象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博 注册资本:300万美元 经营范围:咨询、服务、设计、建设、业务开发与投资。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 70%股权,老挝吉达蓬集团公司持有 30%股权。 1、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于中工老挝公司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由中工老挝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解决。 2、项目内容 老挝万象滨河综合开发项目用地位于老挝首都万象市中心湄公河畔,分上、下游两个地块,地理位置优越,紧邻老挝国家主席府、滨河公园、万象中心大道及使馆区,整个地块成狭长地形,沿湄公河长约 1,700米,宽约200—300米,具有天然的滨河景观。中工老挝公司于20xx年4月24日与老挝万象市政府签署了下游土地的综合开发及长期租赁协议,该地块面积约为25万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0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老挝关税消费税及附加消费税的计征办法

老挝关税消费税及附加消费税的计征办法 一类:从国外进口或在国内销售的进口商品、物品的计征办法: 进口或国内销售,商品、货物在离开海关前,必须缴清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以进口地或按评估委员会招标的及实售的成本价计征。 [例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进口一辆四门高脚皮卡车,CIF报价1.000美元,进口税汇率为1美元兑换4.000基普,其进口税和各种税计征如下: CIF报价10.000美元×4.000=40.000.000基普 关税率×30% 进口税12.000.000基普 + ×40.000.000基普 消费税计征依据52.000.000基普 消费税率×30% 消费税费15.600.000基普 附加消费税1800美元+ 7 .740.000基普 +52.000.000基普 营业税计征依据75.340.000基普 税率×10%

合计:42.874.000基普 进口税费:12.000.000基普 税费:30.874.000基普 (银行当日外汇牌价是1美元兑换4300基普,附加消费税1800美元×4300=7.740.000基普) [例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同样进口一辆价值10000美元的四门皮卡车,其进口税及其他税计征如下: CIF报价10.000美元×4000基普=40.000.000基普 关税率×30% 进口税费12.000.000基普 + 40.000.000基普 消费税计征依据52.000.000基普 消费税率×30% 消费税费15.600.000基普 附加消费税1800美元+ 7 .740.000基普 +52.000.000基普 营业税计税依据753.400.000基普 毛利润计征率×10%

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 老挝国会编号/国会 万象市、年月日 促进投资法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促进投资法的宗旨 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条投资促进 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条定义与理解 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 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 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 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 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 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 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 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

7、“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 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 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 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 9、“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 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 备、重载车等等; 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 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 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 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 价值的文件; 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 土地证、股票、债券。 第4条促进投资的政府政策 政府以政策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 除了影响社会安宁及国家稳定的行业、对目前及未来的环境严重影响、影响老百姓的健康或破坏地方的良好文化的行业之外、政府将会促进各方面、各行业及各区域的投资。 第5条投资促进的原则 投资促进是按以下原则实施: 1、必须符合发展策略、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其他部门及州县的 经济社会扩展计划、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必须通过一门式投资服务、确保投资商能够享受到便捷服务; 3、必须给予各方面的政策以提高招商引资的竞争能力;

中国与老挝两国双边贸易合作

中国与老挝两国双边贸易合作的 特点、问题及对策 [摘要]:首先,回顾了中国老挝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和历史,阐述了中国与老挝双边经贸关系的现状、特点及展趋势。其次,分析了中老双边经贸关系发展的条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其问题分析了中老经贸合作的对策。 [关键词]:双边经贸合作问题对策 自从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签《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层次渐渐提高。中国和老挝同属发展中国家,社会制度相近,又是友好邻邦。2000年,两国签署发表了关于合作的《联合声明》,为两国发展长期稳定、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双方经济贸易合作不断深化,同时,在经济区域开、,建设、交流方面也拓宽了一条经贸发展的门路。这对于解决双方经济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达成广泛共识,这是两国积极包容和长期经贸合作的良好开端。 一、中国和老挝经贸易合作的历史。 中国和老挝是山水相逢的邻邦,自1961年4月25日中老建交以来,中国曾对老挝人民的抗美救国斗争和战后经济建设提供过大量的经济援助。1989年10月,老挝部长会议主席、人民革命党总书记凯山丰威汉对中国进行正式友好的访问,使中老两党、两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 1990年12月,李鹏总理应邀访问老挝,标志着中老友好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91年10月,老挝总理坎代西潘敦应邀访华,两国总理签署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老边界条约》。此后,两国领导人又先后签署了《中老边界议定书》、《中老边界制度条约》和《中老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使中老边界成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边界。 近年来,中国与老挝两国高层领导人互访往来不断,有力地推动了两国经贸

2018最新增值税练习题

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财经法规期中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1*30=30) 在我国现行的下列税种中,不属于财产税类的是()0 A. 房产税 B.车船税C契税D.车辆购置税 2、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是()0 A税率B纳税人C征税对象 D.纳税期限 3、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0 A. 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C超率累进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形式是()0 A摞进税率 B.定额税率C比例税率 D.其他税率 5、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属于()0 A. 消费型增值税B收入型增值税 C生产型增值税 D.积累型增值税 6、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型增值税特征的是()0 A. 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B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所含的增值税 C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 D.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7、以下增值税改革说法错误的是()0 A. 1984年的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阶段 B. 1993年的第二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规范阶段 C. 2009年的第三次改革,实现了生产型向消费性的转型 D. 2013年的第四次改革,实现了增值税的“营改增”阶段 8、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A. 销售额 B.营业额C增值额D收入额 9、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B.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C混合销售行为是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兼营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D.兼营非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混合销售行为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潘塔米 摘要在老挝经济发展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对于外资的引入也给予足够的重视。自革新政策开始,老挝政府便相继出台较多外资法,鼓励通过外资吸引将更多先进科技带入本土,为这些外资企业提供较大便利。然而从投资法律制度角度看,仍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制约外资的引入。本文将对老挝外国投资法的相关概述、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条件以及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老挝外资法律制度 作为中国市场与东盟国家重要接壤中心,老挝近年来充分利用经济自由贸易区带来的优势,使自身经济发展取得较多成就。尽管在该环境下,老挝政府致力于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达到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标,取得较快的发展。但在外国投资法上仍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很难满足实际外资引入要求,需做好完善工作。因此,本文对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老挝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 (一)老挝投资环境与现状 老挝在过去几年发展中一直处于经济相对较为落后阶段,但由于其本身在投资环境上较为优越,成为较多国家最佳的投资选择。而这种优越的投资环境集中表现在地理位置、市场、劳动力、原材料以及能源等方面。以地理位置优势为例,中南半岛的中心变为老挝,加上所设立的东盟贸易自由区,使老挝逐渐作为商品集散或人员往来的必经之路。再如原材料方面,老挝在森林覆盖率上极高,尽管有超量采伐问题存在,但其整体森林覆盖率仍保持在世界前茅。加上老挝近年来在外国投资法方面的不断完善,更为外资引入创造较好的条件。从现行老挝投资现状看,以中国为例,在较多如建材、种植、养殖、电力设备以及其他卷烟、水泥厂等各方面都有所涉及,且保持良好的投资趋势。 (二)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 从现行老挝外国投资法内容看,其涉及的部分集中表现在: 1.投资领域的确定。在老挝外国投资法实施中,在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问题外,大多行业都处于对外开放状态。对于较多服务业、矿产业、手工业、加工业以及电力开发等,主要强调其中的劳动力与资源应以本地为主,且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将较多通信、运输、公路、加工、水电以及电网等方面不断完善。需注意的是,若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环境污染、影响国家主权或安全以及投资企业债务问题严重等,应禁止投资。 2.对投资形式进行确定。如联营企业的兴办、独资企业的开办或合作经营等都可作为投资形式,且注意在出资方面,无论是服务、技术还是外币,投资额应保证在总投资额30%以上。 3.劳动雇佣问题。无论独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劳动雇佣中应注意以老挝公民为主,并做好劳动合同订立工作,若需招聘外国人,要求由政府审批。 4.土地使用与税收问题。在税收方面,主要以实际投资情况为依据,包括经营年限、产品出口量、投资规模以及投资领域等,采取相应的免征或减征措施。而在土地应用方面,外资企业可根据需求应用相关的土地、河流或其他资源,但应注意缴纳相应的税。除此之外,在外资法内容中,也将其他如政府保证、外汇管理等内容纳入其中。 二、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投资条件研究 (一)老挝外资投资主要方式 外资企业在老挝投资中,可选择的方式集中表现在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合作经营合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下文是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中国企业对老挝投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

中国企业对老挝投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 冯正强王文妮 (中南大学商学院,中国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本论文首先介绍了中国企业在老挝的投资概况,继而从老挝的投资环境、中国在老挝投资的优势及对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的前景进行了分析,指出中国企业对老挝投资的行业选择及发展投资对策的建议,以期为中国企业对老挝进行投资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老挝,投资,投资动因,对策 近年来,老中两国在经贸合作方面得到了迅速发展,2003年11月,老中进出口贸易额达10134万美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绝对值虽小,但增长幅度高达84.2%,在中国对东盟诸国贸易中名列前茅[1]。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两国贸易额继2001年达6187万美元、增长54.6%,2002年达6395万美元、增长3.3%,两年创历史最高水平之后,又连续第三年创下的历史之最,见表1所示。数据显示,2003年进出口贸易首次突破了亿美元,这标志了老中两国的贸易往来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贸易前景将被更加看好。 表1 老中贸易情况 单位:万美元年份老中双边贸易额中国出口到老挝老挝出口到中国 1999 3171.6 2216.1 955.5 2000 4084 3442 642 2001 6187 5441 746 2002 6395 5430 965 2003 10134 9154 980 资料来源: 老挝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 一、中国企业在老挝的投资状况及其分析 据老挝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1988年起到2002年6月底,中国企业(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在老挝投资项目共有 98项,合同额达1.46亿美元,突破了1亿美元。投资领域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三大领域,金额分别为1218万美元、9205万美元和1548万美元。其中农业包括木材加工与森林采伐、种植养殖等,工业包括服装与纺织加工、工业与手工业、药品生产等,服务业包括宾馆饭店、旅游、贸易、信托、运输与通讯等。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老挝还积极参与劳务合作和工程承包,其合同总额累计超过5亿美元。 但是,在老中两国投资合作关系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投资结构不够合理,中国企业对老挝的投资一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入较少,且难以满足老挝国内的市场需求。如纺织加工厂,加工后的产品全部出口,忽略了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

增值税法(修改版)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 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 第一条(修改):目的 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 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 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

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 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中国与老挝

中国和老挝山水相连,两国人民的交往源远流长,近半个世纪来两国关系历久弥坚。为了更好地落实胡锦涛主席的以邻为伴、以邻为善的精神指示,进一步推进中老两国在政治、经贸、文化等各个领域健康合作发展,中国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工程西部工作委员会以文化为契机,积极增加与东南亚周边各国友好往来。自2011年3月以来,一直长期致力于中老文化交流合作,在增进政治互访的同时,在文化交流上也有了长足的进展。该委员会与老挝分别于2011年6月20日签署了备忘录以及2011年10月1日签署关于中国老挝红木文化产业战略合作合同。为了促进两国文化整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把具有中老文化的红木珍宝做大做强,扩大在东南亚各地区的影响力,本次论坛应运而生。 此次论坛经中国科学院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批准,并得到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的大力支持,由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主办,陕西南泥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南泥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办。论坛为期三天,将于2012年12月中旬在深圳观澜高尔夫球场举行。论坛主题为“宣传中老传统友谊,红木珍宝为媒开展文化经济交流”,旨在“发展中老友谊、弘扬红木珍宝文化、深化两国合作、和谐共赢发展”为宗旨。论坛将紧扣中老及东南亚红木珍宝资源开发,对中老及东南亚红木珍宝行业整合发展的战略研究、发展趋势、贸易监管、产业投资等问题进行重点讨论。 论坛筹委会办公室负责人说:“本次论坛将是全球红木产业一次史无前例的盛会。”论坛拟将中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南泥湾精神注入到老挝经济文化建设中,以深圳改革发展为老挝发展经济提供宝贵经验,学习深圳的发展速度,快速有效地振兴老挝经济文化。中国联合老挝政府,汇聚中老两国知名红木家具企业,向世界展示匠心独韵的红木精品,展现国之瑰宝的精湛技艺和深厚文化。此次高峰论坛作为打造双方红木珍宝文化品牌的助动项目,它将面向东南亚,走向世界。因此,筹委会将把论坛逐步打造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文化艺术盛会、一个国际文化知名品牌。进一步加快老挝红木珍宝文化与国际现代红木珍宝技艺接轨,使红木珍宝文化品牌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促进两国民族文化共赢发展。

老挝进出口管理条例

老挝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例地位 此令依法确定了旨在鼓励出口、规范管理进口、鼓励和外国贸易交往、逐步溶入国际贸易体系、推动群众生活改善,并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商品出口和进口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出口”系指将商品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输出到某一国家。 “进口”系指将商品从某一国家输入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第三条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商品进口和出口的一切组织和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本命令和其它有关法规。 第二章商品管制 进口和出口管制商品 第四条进口和出口商品管制 依据此令和其它有关法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鼓励所有商品出口和进口,政府管制的商品除外。根据本命令对某一商品实施进口和出口管制是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持社会安宁有序、尊重民族优良习俗和文化、保护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需要。 上述进口管制是为了保护内部生产和消费,防止国内商品和价格出现混乱,调控进口和出口商品平衡。 出口管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短缺,在国内进行商品储备,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出口管制商品,根据法规保护和审批商品。 第五条管制措施 商品进口和出口管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禁止进口或出口。 --颁发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定,出具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等。 --禁止或限止部分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经营。 --确定拟进行企业注册单位的经营目标。 --规定进口或出口缴费。 --认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包括数量、容量、体积、种类、品种、规格、重量、价格、名称或商标、商品原产地和出口销售或进口的种类。 --采取其它便于管制进口和出口的必要措施。如商品平衡计划、关税-税赋措施的运用、集团或协会的组建。 --本条规定的某项措施如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某一阶段认可的法规或作为成员参和的国际贸易规则相抵触可予以取消。 第六条管制商品 管制商品是政府根据此令第五条之规定对进出口实施管制措施的商品。 政府管制商品目录可视情进行调整。具体由贸易部确定。 其它部门管制或采取其它管制措施的商品除外,可取消管制商品目录或视情对各类商品采取具体管制措施。 第七条其它部门管制的商品 其它部门管制的商品是属各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商品,在进口或出口之前,进口者或出口者必须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管制措施。 以上所述商品和具体管制措施由有关部门确定,并视情予以公布,向贸易部书面通报商品清单,以便列入政府管制商品目录。 贸易部向有关企业和部门通报上述目录。 第八条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 须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由政府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和政府管制的商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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