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告知书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告知书

为确保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金砖会晤筹备工作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会决定,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护航金砖会晤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对你单位予以告知。

一是认真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要做到“六个必须”,即必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必须有安排部署文件和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所有检查排查必须建立专门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销号的全过程;对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严格整改并记录在案;对排查重大隐患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改,制订预案并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控;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并分别报区、镇(街)、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便总结提高。

二是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督导检查。对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指令的企业或单位,一律按有关规定高限处罚。

三是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存在重大隐患以及在大检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严肃处理,高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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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从而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被告知企业或单位:(盖章)厦门谊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吴明德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7年月日—2—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明白卡

一、为什么要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是关系国家外交战略和国家形象的大事,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举办金砖会晤是厦门历史上承办最高规格的国际大型会议,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厦门的信任与厚爱,这对厦门既是极大的激励,也是一次全面的考验,办好金砖峰会,将极大提升厦门的国际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增添光彩。深入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为重点的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是适应当前形势任务需要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会晤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实际步骤,是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解决问题、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金砖会晤顺利召开全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重要保证。

二、排查整治目的

围绕“金砖会晤举办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向好”的总体工作目标,按照安全管理“零距离”、隐患排查“零盲区”、安全隐患“零容忍”、责任落实“零缝隙”的要求,深入细致地排查和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尤其是彻底整治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达到重大隐患得到及时消除、主体责任得到严格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有较大社会影响各类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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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努力实现国务院领导对安保工作确保“万无一失,绝对安全”的要求。

三、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排查整治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非煤矿山、电力、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企业。突出会议驻地及活动场所周边,突出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突出机场、港口、车站、酒店、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城市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

四、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全面排查两种情况,重点整治七种行为:

全面排查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落实汛期、高温天气等特殊季节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全面排查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清除平时看不到、管不着的安全监管盲区,理清安全监管职责交叉等情况。

重点整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行为,不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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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排查整治阶段划分

在时间安排上:从2016年11月16日开始,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筹划,动员部署阶段: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整改隐患阶段:从2017年3月至7月底;

第三阶段,全面督查,查缺补漏阶段:从2017年8月初至8月底;

第四阶段,看紧盯死,严防死守阶段:从2017年9月至会晤结束;

第五阶段,总结梳理,巩固提升阶段:会晤结束后至9月底。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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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最全)

《》《》《》《》《》《》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岗 位名称 职业病危 害因素职业禁忌症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生产车间打包口操作工/投料 口操作工/筒仓卸货操作工粉尘 1、活动性肺结核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接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 的疾病 尘肺病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车间打包口操 作工/控制室操作工噪声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 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3、双耳高频(3000Hz、4000Hz和 6000Hz)平均听阈≧40dB 4、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职业性噪声 聋 改进生产工艺消 除噪声发生根源 做好设备维护 佩戴防护用具 耳塞等 车间/其他操作 工高温 1、Ⅱ期和Ⅲ期高血压、2活动性消化 性溃疡、3慢性肾炎、4为控制的甲亢、 中暑 隔热、通风降温 个人防护、发放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等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编制: 审核:

目录 一、编制依据及说明 (3) 二、工程项目概况 (3)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 (5) 四、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7) 五、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材料内容 (7) 六、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等材料的取样制作要求 (7) 七、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计划 (11)

一、编制依据及说明: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字[2009]289号 (四)《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五)《监理规划》 (六)《本工程施工试验方案》 (七)《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八)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 根据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为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本工程的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为规范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每次进场材料的数量和批次不同,因此实际见证取样的组数与计划可能略有不同。见证取样组数的确定以现场进场材料的批次和数量与组、批规定相结合进行见证取样。 二、工程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为一普通办公楼楼,地上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9950.39m2,其中地下412m2,地上9538.39m2,建筑总高23.8m,基底标高为-3.7m。 建筑设计概况

结构加固设计概况

包装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曲阜晨光化工有限公司 包装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健康危害 防护 措施 粉尘1、活动性肺结 核病 2、慢性阻塞性 肺病 3、慢性间质性 肺病 4、伴肺功能 损害的疾病 生产性粉尘主要引起呼吸系统的损害,作业工人在生产 环境中长期接触不同种类的粉尘可引起不同类型的尘肺 病。矽尘能导致的是矽肺病。尘肺病是一种以肺组织弥漫 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主要是以肺部纤维化改变为 主,随着尘肺病病情的进一步发展还可以导致一些并发症 的出现,如心脏等其他脏器的损害。 除尘 装置、 防尘 口罩 噪声1、各种原因引 起永久性感音 神经性听力损 失 2、中度以上传 导性耳聋 长期接触噪声可发生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此外, 生产性噪声对某些接触者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 泌系统及免疫系统、生殖系统和消化系统也会产生一定的 损害。 耳塞、 工程 措施

3、双耳高频 4、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甲醇(1)视网膜及视 神经病 (2)中枢神经系 统器质性疾病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 选择作用,引起病变;可致代射性酸中毒。 工程 控制、 劳动 防护 用品 乙醇严重的变应性 皮肤病,或手 及前臂等暴露 部位有湿疹, 严重皲裂等慢 性皮肤病患者 不宜接触可诱 发或加剧该病 的致病物质。 皮肤长期接触可引起干燥、脱屑、皲裂和皮炎。 工程 控制、 劳动 防护 用品(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 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

职业危害岗位告知书

职业危害岗位告知书 先生/女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之规定,我院已为放射岗位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并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保护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院将在放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您。 三、您所在区域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如下: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短时间内接受照射,可引起机体的急性损伤;长时间接受可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生育力受损等;还可以致癌和引起胎儿的死亡和畸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掌握放射线防护相关知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医院将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体检报告由医院保存,您有权对本资料复印。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医院承担。

六、体检符合从业要求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在岗期间如出现身体原因不符合从业职业要求时,将调离该岗位。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1.遵守医院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2.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4.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单位; 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医院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7.离职时按照规定参加离职职业健康体检。 八、本告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本人确认收到并同意。 用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本人签字: 告知书签订日期: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1、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2、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3、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经管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4、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5、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1、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2、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3、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经管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4、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5、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10.2-1)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目录 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 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 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9) 附件1 (12) 附件2 (14) 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6) 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21) 一、水泥 (21) 二、砂 (23) 三、石子 (23) 四、轻集料 (24) 五、常用掺合料 (24) 六、混凝土外加剂 (25) 七、砌墙砖和砌块 (28) 八、防水材料 (30) 九、钢筋原材 (37) 十、钢筋接头(连接) (43) 十一、混凝土 (47) 123 ST (53) 十二、砌筑砂浆 (55) 十三、配合比申请 (57) 十四、回(压实)填土 (58) 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60) 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60) 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60) 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60) 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61) 五、焊缝质量 (62) 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64) 一、墙体节能工程 (64) 二、幕墙节能工程 (67) 三、门窗节能工程 (68) 四、屋面节能工程 (70) 五、地面节能工程 (71) 六、采暖节能工程 (71) 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72) 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73) 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73) 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74) 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82) 一、塑料管材管件 (82) 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83)

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 单位工程的划分: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 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纵向受力钢筋: 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通俗的说:梁柱类构件的主筋就是纵向受力钢筋。 3. 同条件养护: 同条件养护指砼试块的养护条件与浇筑完后的砼的养护条件完全相同,内容包括:相同环境(如露天、覆盖、室内等)、相同养护方法(如浇水、养护剂等)及相同养护地点,通俗地说就是现场混凝土怎么养护,试块就怎么养护。 4. 最大干密度: 由检测单位经试验确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回填土(级配砂石)所能达到的干密度的最大值。一般通过土壤击实试验得出。 5. 控制干密度: 施工现场所应达到的回填土(级配砂石)干密度的最小值,实测土壤干密度如果小于此值,则应继续对土壤进行压(夯)实,直至实测土壤干密度大于或等于此值为止。 6. (实测)压实系数: 压实系数一般由设计方(或图集)给出,反映了设计要求施工时压(夯)实土壤的密实程度,该值小于,压实系数=控制干密度/最大干密度;实测压实系数反映施工过程中土壤压(夯)实的程度,实测压实系数=实测干密度/最大干密度,一般不大于,并应不小于压实系数。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若您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订。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用了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您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公司将您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您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您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公司将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您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用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确认收到并同意)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 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 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 (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于2000年9月26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及办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

经过培训。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格式见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附件); (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 (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 (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4、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做好见证记录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取样前见证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督促、检查试验(取样)人员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养、送检全过程工作,并对见证过程作出记录。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有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填

工程复检 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

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 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 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防水材料; 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9.沥青、沥青混合料;

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1.建筑外窗; 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 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 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 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

见证取样文件

—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 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12〕87号 日期: 2012-02-17 12:41 字号 [ 大 中 小 ] [ 背景颜色 ]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见证取样人员岗位管理 (一)施工单位取样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 (二)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人员。 (三)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配置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备足

够的取样员、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四)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全省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实施。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考核合格的见证取样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统一格式的岗位证书和印章。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须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见证取样岗位证书信息纳入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信息系统和“一卡通”系统。 二、强化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 (一)实行见证取样的范围。 1、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2—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现场见证取样告知书、承若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现场见证、取样告知书 为确保上海市优质结构工程质量,促进优质结构工作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参 评告知事项: 1、检查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 2、工程所用原材料、现场制作的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结构质量检测的见证、 取样、送样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工程建造过程无偷工减料现象; 3、若存在违反上述告知事项的行为,取消工程评审资格。 -------------------------------------------------------------------------------------------------------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现场见证、取样承诺书 我企业已认真阅读《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参评告知书》全部内容,并作 以下承诺: 1、检查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 2、工程所用原材料、现场制作的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结构质量检测的见证、 取样、送样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工程建造过程无偷工减料现象; 3、若存在违反上述告知事项的行为,我企业愿意取消工程评审资格; 4、若由于上述原因发生投诉、举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我企业愿意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工程名称:嘉定区江1103地块新建仓储用房项目1#楼 承诺人(签名):(项目总监) 监理单位:上海建腾建筑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可从网上下载并签字并盖章后,于检查当日交检查小组组长。

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现场见证、取样告知书 为确保上海市优质结构工程质量,促进优质结构工作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参 评告知事项: 1、检查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 2、工程所用原材料、现场制作的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结构质量检测的见证、 取样、送样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工程建造过程无偷工减料现象; 3、若存在违反上述告知事项的行为,取消工程评审资格。 -------------------------------------------------------------------------------------------------------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现场见证、取样承诺书 我企业已认真阅读《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参评告知书》全部内容,并作 以下承诺: 1、检查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 2、工程所用原材料、现场制作的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结构质量检测的见证、 取样、送样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工程建造过程无偷工减料现象; 3、若存在违反上述告知事项的行为,我企业愿意取消工程评审资格; 4、若由于上述原因发生投诉、举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我企业愿意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工程名称:嘉定区江1103地块新建仓储用房项目3#楼 承诺人(签名):(项目总监) 监理单位:上海建腾建筑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可从网上下载并签字并盖章后,于检查当日交检查小组组长。

职业危害告知书(模板)

职业危害告知书 一、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单位:充灯房 三、告知时间:5月10日 四、本队作业区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煤尘、岩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等)以及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潮湿等)。可导致的后果分别是煤工尘肺病、矽肺病、职业性哮喘、氮氧化物中毒、一氧碳物中毒、二氧化硫中毒、硫化氢中毒、听力下降及至噪声聋、手臂振动病、中暑、风湿病等疾病。 另外电焊工作业因焊接烟尘、紫外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导致锰中毒、电焊工尘肺病、电光性皮炎、电光性眼炎。 五、本矿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一)综合措施:

1. 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岗位作业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2. 员工正确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掌握危害物质的危险、危害特性,组织员工在岗前、在岗期间、换岗时培训学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 安排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为员工提供如防尘口罩、自救器、护耳器等劳动保护用品,教育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 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作业场所通风、排毒、除尘、降温等防护设施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尽量用无毒、低毒物品替代有毒、高毒物品; 6. 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与定期检测与评价,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浓度(强度)告知员工。 7. 在存在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规范、醒目地设臵职业危害及防护的警示标志。 (二)防尘、防中毒措施: 1. 制定了“一通三防”管理办法、防尘管理办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等制度; 2. 入井时要配戴防尘口罩、自救器等劳保用品。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基本知识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基本知识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依据及相关文件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31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 3、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 4、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 5、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文件。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几个常用概念 1、取样、送检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并封样的过程。 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2、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是确保工程结构安全、质量,体现施工检查、检验的公正性、真实性、正确性的重要手段。 3、随机取样 随机取样:是指试验对象中的任何一个样本被抽取的概率是相等的。为保证取样的随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为印刷、印刷用原料仓管员,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具体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江苏荣威塑胶娱乐有限公司(盖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人签字(确认收到并同意)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园林见证取样计划学习资料

雁栖湖HR-0009-0113地块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 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 编制人:李鹏 审批人:杨晨 北京阳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雁栖湖HR-0009-0113地块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6年3月15日

目录 一. 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 二. 试验项目概述 三.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四. 见证计划 五. 试验程序 六. 见证取样方法

一、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 1、编制依据 根据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以及为确保雁栖湖HR-0009-0113地块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的施工质量,本工程的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为规范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 由于施工图变更等原因,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现场实际及有关规定不符现象,届时,各方另行协商完善。 2、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顶秀美泉小镇以北:东靠栖河,南临京加路(国道101);总规划面积约12500 M2。本就工程包括示范区入口、中心水景、眺望台、中心环岛、景墙、花钵墩及矮墙、停车场、儿童活动区、各广场铺装及小品、公共设施、木围栏及木门等项目的土方、土建、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苗木种植、铺装、灌溉和维护保养等, 3、工程相关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北京京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 监理单位: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北京阳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单位:北京市怀柔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字[2009]289号),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和程序如下: 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 100%;

北京市见证取样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见证取样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质〔2009〕289号 来源:发布时间:2009-04-29 浏览次数:4608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京建质(2009)【28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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