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七月四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发表时间:2019-08-13T14:48:53.077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11期作者:梁婉婉[导读] 伴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受此影响,不断的革新,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肇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526060 【摘要】伴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受此影响,不断的革新,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城建档案管理作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管理项目之一,在全球现代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驱动下,档案信息化管理将不可逆转地向电子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如何强化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的不断创新与完善,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以此来更好的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成为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对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展开深入探讨与分析,以供参考。【关键词】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一、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一)实现信息输出方式多样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也越来越多,对这些档案资料进行整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合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将城建档案进行整理与归档,可以有效保障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城建档案利用方面,档案人员和利用者只要登入相关系统进行检索查找,通过关键词就可以找到自己想要的数据信息,既方便快捷又准确高效,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此外,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通过城建档案的资料共享,不仅提高了城建档案的利用率,扩大了城建档案的应用范围,还可以面向全国各地广泛地宣传城市的基本情况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为招商引资、振兴城市经济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二)提高工作效率在城建档案管理过程中,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规整,进而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在后续管理工作中,不断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其更加便于档案的查阅和利用,从而有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在之前传统的档案管理中,管理人员工作形式单一,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建图纸,只能一一进行查阅与规整,档案管理工作量大且任务繁重,较难快速的体现工作效果。近几年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档案管理人员面对种类繁多的档案资料,可以很快的得到有效规整,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 二、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一)加强硬件建设、加大软件的研发力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要想更好地满足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实际要求,就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从问题的根本入手,解决设备落后、陈旧的问题。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要不断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不断引进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和管理技术,根据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研发更为合理的管理软件,扩大档案的管理范围,使各种最为尖端的软件可以应用在城建档案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建档案规范化、智能化管理,不断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二)强化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总结工作,丰富城建档案资料内容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要重视对各类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总结工作,以确保原有的纸质文档转为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还要做好城建档案电子系统的全面维护工作,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安全性,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健康稳定运行,提升档案的利用率。此外,针对目前城建档案信息化数据的存储和查阅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充分保证城建档案电子文件的可存取性、可使用性和可理解性。要优化城建档案电子资料保存的格式,使其格式更加标准化,确保采集和总结的城建档案信息能够符合制定的标准与内容,为全面实现城建档案资料与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拓展现代城建档案电子资料的利用空间。针对城建电子文件收集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保留备份的城建档案文件,以防止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城建档案的利用。(三)整合档案资源、进行统一化管理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条块分割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对此类问题加以重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打破行业和部门的限制,积极引进先进的国内外管理经验,根据当地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信息化档案管理统建统管机制,对建设管理项目进行划分,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例如:档案资料与城市实际建设不符、档案信息资料过于杂乱无章,条理不清晰等现象产生。(四)规范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机制一项工作要想顺利进行离不开完善的管理机制,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亦如此,由于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城市建设前期的规划、设计以及施工中涉及到的相关资料的管理,因此一定要规范档案管理的流程,这样才能确保档案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运用的是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这就对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更高一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也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流程,使各项规范和标准得到落实,从而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五)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对城建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的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强化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着重加强对其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引导,不断强化人员的管理意识与工作责任意识。其次,在进行培训教育过程中,要采用换岗培训、专题讲座、讨论会等多元化教育培训方式,激发员工学习兴趣与积极性,将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服务内容等不断渗透其中,确保档案管理人员全面了解且有效掌握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各方面知识,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开展。最后,制定健全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责任心,为城市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结语

(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九、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料的归档分类及范围 1.档案资料的归档分类 工程建设档案主要有公文、工程建设技术资料、经济合同、工程建设财务、行政管理及图片等几类。档案资料应按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分类、立卷、归档和存放。 2.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省、市政府的来往公文; (2)建管处的来往公文; (3)建管公司的来往公文; (4)有关技术问题的审查、咨询意见; (5)会议文件、记录等; (6)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工程技术材料: 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协议;②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③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计划、报表等文件;④建筑材料和中间产品的合格证、试验报告,砼、砂浆等配合比的试验报告; ⑤设计变更及索赔资料;⑥施工测量记录、地质勘探资料,基础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材料;⑦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⑧施工总结、技术总结、工程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评定等;⑨工程机械设备、仪器及引进的技术设备图纸等;

(7)工程价款结算等资料。 二、工程文件收发及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程文件收发管理,理顺传递关系,并按工程进度作好工程文件的提供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文件接收 (1)各单位提供给工程部的工程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图纸资料、来文通知等)由档案资料员统一接收。 (2)工程部个人从外单位带回或通过其它途径收到的工程文件,一律移交档案资料组进行统一归档整理。 (3)档案资料组对接收的工程文件资料,必须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寄发单位补发。 (4)档案资料组对收发工程文件应及时建立工程文件收发登记帐(收文簿、发文簿) (5)登记完毕的工程文件,应及时予以处理,在保证归档份数后,及时报审工程部领导审定,并及时处理。 (6)对接收的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按保密规定妥善收存,并认真执行密级文件资料的借阅规定。 (7)档案资料组对归档的工程文件资料实施整编作业,并建立档案分类登记帐 2. 工程文件资料发放

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机关有关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区内各建设施工单位:为了确保保税区、空港加工区建设工程档案完整、齐全、准确、系统、规范,使之在生产、建设、运营、服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并使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中有章可循,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档案整编的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负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15日内应提请档案中心对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在备案前,应提请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档案认可书。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工程档案移交保税区档案中心。 (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三)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监理文件应单独组卷后归入工程档案中统一排序和编目。 2、应按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归档要求。 (四)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负责整编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和工程竣工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编分包范围内的工程档案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分包单位竣工图加盖本单位竣工图章并交总承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 2、总包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资料整理汇总完成,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城建档案查阅规定(须知)

城建档案查阅规定(须知) 一、查阅、利用城建档案人员须持有效证件: 、城建档案形成者查阅本单位的城建档案,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以及本人身份证明;查阅非本单位的城建档案,须持有城建档案形成者的委托书、介绍信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原建设单位同意查阅的授权书。以上查阅者必须经城建档案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港、澳、台胞应凭护照及市侨办或台办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或证明; 、外国人应持市安全局介绍信或证明及护照,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单位批准。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律师查阅城建档案,必须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公函及查阅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参照上述款)。 二、本馆保存的全部档案,不准外借出馆。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前,必须填写并加盖公章《拉萨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利用借阅申请表》、《建设档案利用保密承诺表》(下载),写明联系单位、联系电话、所携证件名称,并注明利用目的、利用方式。城建档案馆管理人员对其所持证件及上述“两表”进行审核、登记,符合本馆规定的(特殊情况要经市城乡建设局或有关单位及馆领导批准),根据查阅者提出的要求进行检索,调阅档案。 三、查阅档案一律在阅览室,查阅档案者应对档案的安全、保密负责。严禁在档案上圈点、划线、注字、涂改、裁剪、折叠、污损、拆页及拍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抄、描绘、复制档案资料或私自将档案携带出馆,违者按情节轻重取消阅档资格和赔偿损失或提交档案执法部门处理。查阅档案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物品,保持肃静,严禁吸

烟,如发现档案损坏和丢失现象,要追究其责任,并以档案价值大小数量多少进行罚款。 四、利用者查到档案后,对于需要复印、复制、提供证明等的内容和尺寸数量向城建档案馆说明,(对于非国家投资或非集体经济类的建设档案,利用方应按市场价格向复印公司协商支付复印费和档案拆装费等;利用国家资金或集体经济资金类的建设档案,原建设单位原则上可免费复印一次),并在三个月内将利用情况及效果及时反馈本馆,利用效果尚不可知的,待明确利用效果,邮寄或送交本馆,供我们利用分析使用。【注:档案复印收费依据《档案馆工作通则》(国档发[]号文)第二十一条款,费用由中介服务公司按市场价收取,档案馆不收费】 五、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本馆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利用档案原件只能在本馆内进行,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馆外,更不容许外借。特殊情况要经馆领导研究同意,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档案馆对外提供的原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专用章后与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拉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人已详细阅知以上《须知》并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须知》的要求和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处分或处罚。 (请将以上下划线文字抄录在下方空白处并签名确认)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85-09-10 执行日期:1985-09-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基建、技术管理程序之中。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全市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按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归口统一管 理,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市城乡规 划建设协调委员会领导。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有关资料;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城建科研成果的鉴定;对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59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 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 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1业务目标 规范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的收集、编制、归档和利用,为生产经营活动基础设施保障。2业务风险 2.1没有建立有效的文件档案管理系统,可能造成工程的审核审批手续不明确,影响工作效率; 2.2建筑工程的档案收集管理不当,可能造成基础设施的资料信息缺失,对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带来困难。 3业务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工程文件档案,包括建设工程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建设工程的实际状况。 本制度适用于XX下属所有业务板块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 4相关规定 4.1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4.1.1建设工程项目组为该项目工程文件整理归档的直接责任单位,项目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在工程招标中,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器材供应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提供相应工程文件的套(份)数量、质量要求、提供时间等提出明确的整理归档要求和违约责任。 3)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进行组卷和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相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器材供应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建设工程监理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图阶段的工作完成后进行收集和归档。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对工程文件档案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和移交工作。 4.1.2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由项目组及时报送各运营中心办公室存档、验收,并依据《股份公司关于在建工程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4.1.3各建设单位项目组应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本级档案归档负责。综合管理部门应对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服务、监督和检查,对检查的结果提出改进的意见,并进行奖励和处罚,同时对本级档案归档负责。投资发展部对该项工作进行服务、督导、检查。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近年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完善,国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本文试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城建;档案管理;建议 城建档案是在城市的建设、规划以及管理的过程中,那些具有保存价值的图纸、图像、图表以及文字等资料的总和。城建档案古来有之,它是一做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和记录,是对城市建设过程真实的记录,是在城市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在记录城市发展历史的同时,也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城建档案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城建档案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依据与资源。因此,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对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城建档案是一座城市发展、建设以及规划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在未来的发展和改造中的重要依据,所以说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 的地位,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推动城市的进步以及丰富

城市中居民的文化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而一座城市的整体的品味与城市的规划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整体品位,有利于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一座城市的发展与传承必定包含着对城市发展过程中传统文化的传承,认真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城建档案记录了城市发展的历程,将一座城市中优秀的文化完好的保存下来,这也就是说,城建档案是城市文化的宝库,是城市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弘扬传统文化的源泉。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城市规划发展的一部分内容,它参与了城市的规划、建设以及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它包括了这个城市建设发展的各个方面,反映出了城市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城建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城建档案管理是一种全局性工作,其档案形成于城市的规划、建设过程以及管理当中。这些档案不仅局限在文字方面,还包括了图表的使用和声像的展示。城建档案是一座座城市曾经的历史写照,是一本没有结局、精彩绝伦的书。而这本书无时无刻不在诉说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神圣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城建档案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木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実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山、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 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而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
济南市城建档案馆 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1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 2 第四章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 第五章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4 第六章 声像档案归档内容及技术规范... 6 第七章 电子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9 附件 1. 9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 9 附件 2. 16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6 附件 3. 17 园林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7 附件 4. 18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式样... 18
第一章 总

一、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 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济南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 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洪、 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以下简称竣工档案) 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 工测量资料、声像资料以及相关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 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五、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并取得该 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总受理窗口办理报建手续时, 出具城建档案馆认可的地下管线现状资 料,领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建档报送告知书》。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签订《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 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内容和整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中 形成的文件材料,确保竣工档案完整、准确、规范。 四、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提请预验收时,建 设单位应填报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印制的 《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以及 《房屋建筑工程 (项 目)级著录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级著录单》、《城市管线工程(项目)级著录单》。 五、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档案馆出具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未取得工程 竣工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将包括竣工验收文件在内的全部竣工档案材料,按标准整理 一套合格的竣工档案,附档案明细目录一式二份,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由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接 收备案单》。 七、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竣工档案的,必须及时到城建档案馆申明原因,并填写《缓交工程 竣工档案情况登记表》。对逾期未报送竣工档案且未申明原因的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将按规定予以处 罚。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
在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 质量、移交时间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二、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 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五、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未取得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 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稿) 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规定 (4) 第三章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6) 第四章归档文件的范围与目录编制 (9) 第五章案卷的编目与装订 (17) 第六章归档文件的管理、验收、移交 (20) 第七章附则 (23) 第八章汇表与附件 (24)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 BT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工程归档文件的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本项目建设单位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特制定《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部以 及南京市档案局、南京地铁等有关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工程文件的编制、管理、验收和归 档。 四、工程文件的编制要及时、有效,要与施工建设同步;工程文件 的管理要一丝不苟,能真实而全面地反映工程建设状况;文件的验收要系统、规范,服务于工程的验收;文件的归档要有序、完整,要便于运营管理、维修养护、改扩建和城市建设阶段的查阅。 五、名词解释: 1. “南京地铁”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及其依法指定的委托管理单位。 2.“建设单位”指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城建档案馆工作总结城建档案馆年终工作总结范文(20210117143848)

城建档案馆工作总结城建档案馆年终工作 总结范文 城建档案的产生和建立既是社会及城市发展的客观需 要,也是城市文化承载积累与储备的需要。城建档案具有文化属性且文化价值表现在多个方面,有些年代久远的城建档案本身就是历史文化遗产。今天X给大家整理了城建档案馆年终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建档案馆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 我馆在市建设局的领导下,在省城乡建设信息学会和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以精神为指导,以城建档案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工作为中心,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 加强对、的宣传工作。利用咨询服务形式,向全社会广 泛宣传和等法律、法规、规章,发放档案目录指南资料,营造宣传声势,形成大家共同关心、支持城建档案工作的良好氛围。 同时,我馆利用馆藏图片资料及通过社会征集获取图片创办杂志和“中国意志,XX汇报”图片展等形式,将死档案变成活档案,生动形象地宣传了我建设系统在城市建设中取得的显著成绩。 二、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业务工作

1、丰富馆藏。及时掌握城建档案接收动态。同时在全馆职工努力下,加大了对市政、道路等城市重点工程档案和局重点科室档案的接收力度。对整理后的案卷及时地进行微机输入、打印圭寸皮、装订入库,确保档案不积压。同时对库房的案卷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和保管,排架整齐。 2、做好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工作。一年来我馆 按照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各类档案2186卷,著录档案1999卷,审核入库档案1999卷。 3、抓好建设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一是与建设单位签订“ xx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发放竣工档案移交目录,从工程办证开始就介入工程档案指导,为工程档案的及时收集提供保证。二是开阔业务指导渠道,采用电话咨询、网上指导和现场指导等形式,确保业务指导工作到位。今年共签订移交承诺书236份。 4、认真做好各竣工工程档案验收工作。一是对报送的工程档案及时审核,不堆积;二是审核过程中做到认真、仔细,并经二次审查;三是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工程档 案资料及时验收。全年共接收和审查工程竣工档案270宗2186卷,出具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明206份。 5、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显著提高。全年我馆档案利用服 务共接待咨询、查档者约182人次,提供案卷824卷次,复制档案原件3156张。为城市建设、工程备案、房产办理、资质年

档案馆城建档案整理要求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整理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0-7-30 10:17:05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建档案整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国家有关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和业务规范,制定本标准。 一、组卷原则和方法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基础上集中整理组卷,大型市政项目可按工程阶段或文件类型分批整理组卷,分片区开发的房建项目可按备案批次整理组卷。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以监理合同为单位组卷。施工文件和竣工图由施工单位以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为单位整理组卷,其中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工程专业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的划分系统编排。试验报告、大宗原材料合格证等共用文件可集中组卷,也可随主要的工程专业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技术资料组卷;共用文件所涉及的其他工程专业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技术资料卷在“备注”栏注明。 二、卷内目录的使用 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市档案局发布的印制或下载打印的标准目录,行业和特种工程使用空白国标卷内目录。卷内目录可手工填写或打印填写。 三、卷内文件的组织排列 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份文件按标准目录“文件题名”栏确定的内容和顺序对号入座,目录所不能涵盖的文件依次排列在各专业卷内目录最后一份文件后的空白各栏,尚不能满足的可使用空白国标卷内目录手工或打印填写。行业和特种工程按项目归档细则确定的内容和顺序组织排列,排列时应考虑各项管理程序或施工工序之间的联系以及主件和附件之间的联系。文字资料卷每卷厚度原则上不超过2cm。 四、页号的编排 文字资料以一本为一卷,竣工图以一盒为一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使用打号机以黑色印油打号。单面书写的文件页号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文字资料卷中每卷重号、漏号累计不超过5页(含5页)的,以前正确页号加“-1”、“-2”等的方式改正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说明;重号、漏号超过5页的应重新编号,错码应工整地杠改。竣工图卷不允许出现重号、漏号。 印刷成册、已编页号的文件单独组卷时不必重新编写页号,但封面、封一、序、前言、目录、附图、后记等未与正文统一编写页号的,本卷页号应作调整。具体为,封面页从“1”开始,封一、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 (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包括地下管线档案; (四)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 (五)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应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为统筹管理单位,各级建设系统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3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2001年7月4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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