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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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在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通常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在狭义上,商法仅指商法典及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

在广义上,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括商法典,还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法律。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三、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一、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节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包括三个方面,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的含义是指,商主体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两方面:

一、商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二、诚实信用,即商事交易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应该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互为交易、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的约定,以维护交易之公平。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商事交易目的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

主要包括三个方便:

其一,交易简便;

其二,短期时效;

其三,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如短期时效、交易简便、迅捷、交易自由等,在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

其二、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如合同法中的可撤销制度、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等。

其三、对于有过错或者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如破产整治制度等。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其一、在商事交易中,交易各方有义务提示交易内容,将交易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以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的知晓交易实情。

其二、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三、通过对商事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以确保交易的安全。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

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商法与其说是立法者的理论构造,不如说是商事实践和商事习惯的总结和升华,立法者只是对源于市场运行条件和程序的规则加以确认。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商法和现代市场经济共生、共存、共融,并且通过不断博弈的过程达到最佳均衡状态,藉此成就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一、商法直接产生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商法的存续与市场经济相始终

商法的产生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它与贸易和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商法的内容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

三、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

四、商法规范主要表现为技术性规范,是市场经济内在运行要求的外在体现

五、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富有活力的法律部门,商法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化和完善思考题:

1.简要回答商法的调整对象

2.简要回答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特征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的种类

1.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方式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3.以公司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4.以公司管辖与被管辖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注意: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1.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较大规模修订并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如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等,其组织法性质为公司法的本质特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活动,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控制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公司法》对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

(1)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思考题: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2.分析不同种类的公司的优缺点。

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哪些?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5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7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

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的形式和召开

(1)股东会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合并、分立;

④解散;

⑤变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职工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四、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

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

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形式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基

本相同。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③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④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⑤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

普通事项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事项包括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6.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这里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举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与组成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会的职权和召开

(1)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2)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3.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度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法第5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会的职权与召开

(1)监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增设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四)增设关联关系懂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划分单位。

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是证权证券

(3)股票是要式证券

(4)股票是流通证券

(二)股票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股票分为以下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

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2.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3.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注意: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三)股份发行的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同股同价的原则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四)股票发行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1.股份转让的地点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五节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三)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开立账户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公司应当依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顺序

(二)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利润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4.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一、票据的含义

(一)票据的含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财产权的凭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这一定义有以下几层含义: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是出票人与收款人约定由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3.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

4.票据必须是依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

1. 票据是要式证券。

2.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3. 票据是流通证券。

4. 票据是文义证券。

5. 票据是设权证券。

6. 票据是债权证券。

7.票据为提示证券券

8.票据是缴回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 支付功能

票据具有代表定额货币代替现金支付的功能。

2.汇兑功能

票据具有异地输送资金的作用

3.信用功能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使用未来可取得的资金签发票

据,即将未来可取得资金的信用能力转变为当前

的支付能力。

4.融资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通过票据转让或贴现来筹集资金

5.结算功能

指以票据进行债务抵销

三、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如民法中与票据有关的法律行为、代理等规定;刑法中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及公示催告制度的规定等。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本章主要讲的是狭义的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票据方面的法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票据法进行了修正后重新公布。

(二)我国票据立法概况

新中国,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国家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信用集中到银行,限制和取消了商业信用。汇票和本票被取消,只允许使用支票,而且以转账为主,支票实际上仅仅是一种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结算工具。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全国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并规定个人可以使用支票。

199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成立了票据法起草小组,拟订了《票据法(草案)》。1994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1995午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票据保全、举证责任、票据权利及抗辩、失票救济、票据效力、背书、保证、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三)票据法的特征

1. 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2. 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3.票据法具有闭合性

4. 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二节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当事人之间为何授受票据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和前提,这种授受票据得原因和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内容必须合法

《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

《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的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票据法》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绝对加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三)票据代理

《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1.代理的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

《票据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取得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行为人取得票据必须注意: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前手权利瑕疵,即该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其前手因违法而丧失票据,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限制。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有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种。

(1)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主要包括一下:第一,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第二,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第三,票据记载的权力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第四,票据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第五,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之间相互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三)票据伪造和变造

1.票据伪造

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票据伪造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做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变造票据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法》规定,票据变造应依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变造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节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幻灯片31

汇票具有以下特征:

1.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汇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

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记载将来某个日期为付款日的远期汇票。

3.远期汇票具有信用和融资的功能。

4.汇票中的远期汇票设有承兑制度。

二、汇票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汇票可做不同的分类:

1.依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一)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根据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进行分类:1.即期汇票,是指以汇票的出票日为到期日,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人对汇票付款,付款人见票即付的汇票。

即期汇票包括: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

2.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将来的某个日期为付款日,在这一日期到来之前,持票人不得提示付款的汇票。

依据出票人对票据付款日期的不同记载,远期汇票又分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三种。

(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银行汇票的用途,可将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帐银行汇票两种。

(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我国票据法的分类

三、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

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创设汇票的基本票据行为;

汇票出票的内容表现为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的出票由作成汇票和交付汇票两部分构成。

(二)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也称为汇票出票的格式,是指汇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应为的各种记载。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时必须在汇票上进行记载,如有欠缺,汇票无效的事项。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但是如果没有记载,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推定其内容的事项。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三项。

《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事项

可以记载事项,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或得记载事项,它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记载,不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两项:禁止转让文句和有关汇票支付货币种类的约定条款。

4.非法定记载事项

又称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出票人除了记载上述应当记载的事项和任意记载的事项外,还可以记载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这类记载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时,当然能够产生其他法律效力。《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三)汇票出票的效力

1.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汇票上的义务人,其义务的内容是对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和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付款时承担清偿责任。

2.汇票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

即期汇票的出票,使付款人成为汇票的债务人,负有对汇票付款的义务。而远期汇票,付款人仅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资格,即取得对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的资格。

四、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

1.背书的概念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种类背书分为权利转让的背书和非权利转让的背书两种。《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1)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包括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所谓一般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汇票权利,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背书行为,无论在背书人方面,背书的记载事项方面,还是在被背书人方面都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一经作成即产生背书法律效力的背书。所谓特殊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汇票权利而为的,在某些方面存在特殊情形的背书。存在特殊情形的转让背书,主要有限制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三种。

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有关事项的记载中,对转让的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指背书人以汇票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期后背书,是指在一定期限或期日后所为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将汇票上的一定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主要有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两种。

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为委托取款背书、委任背书或代理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理收款为目的而为的背书;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而为的背书。

(二)背书的款式(形式)

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内容包括:

1.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记载的事项。背书签章和和被背书人名称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第29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30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2.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应当在背时予以记载,但如果没有记载也不影响背书的效力,其内容按法律规定进行推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两项,一是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票据法》第29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的可以记载的事项

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这类事项只有一项,就是“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

《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这类事项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应当记载事项,但是,票据法也不禁止背书人记载,如果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这种事项,也不因此影响背书的效力,只是这一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6.记载使背书行为无效的事项

这类事项也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或有害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不得记载,一旦记载,将导致背书行为无效的事项。

第33条第二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连续而无间断的。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而取得票据的形式,这些都不是依背书而取得的票据。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的,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效力

(2)权利担保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当其后手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应根据其要求予以偿还。

(3)权利证明效力

(4)切断抗辩的效力被背书人经背书受让汇票权利后,原则上不承受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存在的瑕疵,这是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所决定的。

2.非转让背书的效力

(1)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汇票金额的背书。其效力:①代理权授予效力;

②权利证明效力;③对再背书的限制效力

《票据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2)质押背书的效力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具有以下效力:(1)质权设定效力

(2)权利证明效力

(3)权利担保效力

(4)切断抗辩的效力

(5)对再背书的限制效力

《票据法》关于质押背书的规定:

《票据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五、汇票的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和特征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将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2)承兑行为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3)承兑行为是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意思表示为内容的票据行为;

(4)承兑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二)承兑行为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远期汇票必须承兑。

具体来说,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因而无需承兑,

而商业汇票则必须承兑。

(三)承兑的款式

承兑的款式,是指票据法对付款人在进行承兑行为时的记载事项所作的要求。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承兑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和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是付款人为承兑行为时必须记载,否则将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两项内容。

所谓承兑文句,是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

承兑人签章,原则上要求必须与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的名称一致。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票据法》第42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

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是指承兑人不得记载,否则会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承兑行为,仅限于正式承兑和和单纯承兑,承兑是一种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凡是付款人在承兑记载中含有部分承兑或附条件承兑内容的,都将导致承兑行为的无效。

《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承兑的程序

1.持票人提示承兑

(1)提示承兑的概念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实际出示和交付汇票,并请求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其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意思的行为。

(2)提示承兑的期间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后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期间内提示承兑,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

汇票的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内提示承兑后,付款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决定。对汇票承兑的,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款式进行记载,在汇票的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3.付款人交还汇票

当承兑期间届满,无论付款人是否承兑,均应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第43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五)付款人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是指在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在法定期间内付款人不同意到期付款并出具拒绝承兑证书的意思表示。付款人有权利拒绝承兑。但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未出具拒绝证明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六)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六、汇票的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的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2.汇票保证是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3.汇票保证是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4.汇票保证必须由保证人在汇票上进行。

(二)保证的款式

1.保证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

保证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是指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否则保证行为无效的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两项内容。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保证的相对应当记载事项,是指保证人应当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但如果没有记载也不会使保证行为无效,而是由法律进行推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两项内容。

3.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是指保证人记载在汇票上不影响保证行为的效力,但也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上对保证所附条件的记载,属于不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

证责任。

(三)保证的效力

1.对汇票保证人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①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②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③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的权利,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的票据上的权利,即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对汇票持票人的效力

汇票的保证依法成立后,汇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又多了一层担保关系。如果被保证人是承兑人,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如果被保证人是汇票的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则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后手的效力

保证行为本身并不能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因此,保证成立后,对汇票的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票据责任并无影响。

但是,一旦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履行了付款或清偿义务,则被保证人的后手即可免责;而保证人因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取得了持票人的资格,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则享有追索权,所以,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仍负有对保证人清偿的义务,且不得以自己与汇票原持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保证人。

七、汇票的付款

(一)汇票付款的概念与特征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提示请求,依法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

汇票的付款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汇票付款是由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为的行为;2.汇票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法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3.汇票的付款是能够产生消灭票据关系后果的行为。付款提示期间:《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为付款提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为付款提示。

二、付款程序

实际付款: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交回汇票

三、付款的效力

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八、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

2.追索权的要件

3.追索权的效力

(一)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的种类

1)根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不同时间,可以将迫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到期日届至之前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行使的追索权。

2)根据行使追索权的不同,可将追索权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最初追索权,是指最后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所行使的追索权;再追索权,是指向追索人清偿了最初追索金额之后被追索人所获得并向自己的前手行使的追索权。

(二)追索权的要件

行使追索权须具备一定要件,包括实质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定原因。从根本上说,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其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以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还是在汇票到期日后行使追索权为标准,追索权的实质要件也各异。

(1)到期追索的实质要件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后行使追索权的唯一法定

原因,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的实质要件

在通常情况下,持票人都是因汇票到期不获付款而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届至前,持票人一般

不得行使追索权。但是,如果在汇票到期日前客观上发生了某些情况,使持票人汇票权利有无法实现时,则持票人也可以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也可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使追索权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保全追索权的手续。保全追索权(票据权利保全)的手续包括:遵期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作成拒绝证明以及拒绝事由的通知等三项。

(1)遵期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的精神,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兑遭拒绝,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或有其他原因使持票人无从为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或者解散、歇业,那么,持票人可以不为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作成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所谓拒绝证明,是指票据法规定的,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由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人所作出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事由证明。由于追索权是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的,因此被追索的前手必须知道持票人已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遭拒绝,进而确定持票人因此对自己享有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2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这里的“有关证明”就是指拒绝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我国《票据法》对作成拒绝证明的程序作了简化。该法所规定的拒绝证明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拒绝证明,二是退票理由书。我国《票据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有权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退票理由书

是指承兑人或付款人或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出具的,记载不承兑或不付款理由的书面证明。

依我国《票据法》第62条第2款的字面解释,退票理由书的作成义务人和作成主体,既可以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也可以是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所退票据的种类、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退票时间以及退票人签章。

我国《票据法》将作成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书规定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一项义务。

《票据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使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赔偿持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可以用其他证明文件来代替拒绝证明。

根据该法第63条规定,如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取得拒绝证明,则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其他有关证明,包括:

(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3)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4)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此外,根据《票据法》第64条规定,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则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3)拒绝事由通知前手

拒绝事由的通知,也称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其前手的行为。

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一项形式要件。

我国《票据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的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66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发出拒绝事由的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为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三)追索权的效力

对人效力,是指对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所产生的效力;

对物效力,是指对追索金额所产生的效力。

1.对人效力

(1)对追索权人的效力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确定被追索人。《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选择追索权

又称飞越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为被追

索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变更追索权

又称转向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即使已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只要汇票上还存在其他未被追索的债务人,持票人仍可以对这些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8条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代位追索权

是指被追索人对持票人已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对其前手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此时的追索权即为再追索权。

( 2)对被追索人的效力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对被追索人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被追索人清偿汇票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被追索人在清偿了汇票债务后,可取得持票人的追索权,对其前手进行追索。

2.对物效力

追索权的对物效力,表现为一定的追索金额,包括最初追索金额和再追索金额。

(1)最初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一般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三部分。

我国《票据法》第70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金额,是指偿还义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时要求其前手清偿的金额,一般也包括三部分,即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根据有关解释,这里所说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

第四节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本票,特指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具有以下特征:

(1)本票是自付票据;(2)本票没有承兑制度;

(3)我国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二、本票的种类

1.以本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记名式本票、无记名式本票。

《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只有记名式本票一种。

2.以本票上指定的到期日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即期本票、远期本票。

《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本票。

3.以出票人为标准,可分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分类

1.定额银行本票与不定额银行本票

以本票上记载的金额是否固定为标准划分,

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已由本票的印制部门事先印制于本票正面,签发时不必再另行填写;我国本票定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

不定额银行本票则并未印有本票金额,而是由出票银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按规定填写。

2.现金本票与转帐本票

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划分,用于转帐的,是转帐银行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是现金银行本票。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

三、本票的出票

(二)本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的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即本票文句。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即支付文句。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票据法》第77条规定了付款地与出票地两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3.可以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本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记载有这一内容的本票不得转让。

(三)本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本票出票的效力在于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这一义务只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在时效期限内,出票人的付款义务始终存在,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提示,也不影响出票人的付款义务。2.对收款人的效力

本票的出票行为成立后,使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取得

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本票的付款

(一)本票的付款人

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在另外的付款人。因此,本票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其代理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而不能向其他银行提示付款。

(二)本票的付款期限

《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人不在此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三、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票据法》第81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有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五节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具有自己的特征:

(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及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3)支票没有承兑制度;

(4)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

二、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中的支票分类:

(1)现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支票正面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三、支票的出票

(一)支票的出票概念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支票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其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账户;(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3)预留印鉴。

(二)支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授权补记的事项:

《票据法》规定了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

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这就是说,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二是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须按法定格式签发票据外,还须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四)出票的效力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需要注意: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二)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三)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这里所指的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在此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支票准用汇票的制度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有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2011年商法多选题解析

全国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下载:2011年商法多选题 2014-07-23 15:49 【大中小】【我要纠错】 68.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68题)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AB 【考点】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下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商贸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戊才可以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而非当然的就有权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选项D错误。丙和商贸公司之间不是连带关系,戊不能请求丙与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9.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年卷三多选第69题)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BCD 【考点】股东出资、股权转让 【解析】选项A错误。若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则甲是可以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的。

商法判断题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对 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对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围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对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对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对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错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对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错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对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运作。对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对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对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对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对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围履行职务。对 C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对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对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围。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 D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对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错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国领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对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A. 错误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B. 正确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对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指导 一、商法学、经济法学在司考中的地位和特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法、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计划中,商法学、经济法学也是两门不同的法核心课程。但是,由于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共同点,因此,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通常将这两个学科放在一起讲授,学员们也将它们视为一个学科学习。久而久之,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商经法”这一称谓。 商经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值比较高。根据过去三年的统计数据,商经法的试题总共约90分(上下不超过5分,其中商法约50分,经济法约40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为15%左右。打个比方说就是,七分天下,必有其一。第二,难度比较大。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商经法的得分率明显低于各门课程的平均得分率。学员们也反映,与“三国法”一样,商经法是他们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仅很难学,而且自己的工作中很少接触,非常陌生。这两点结合在一起,给学员们出了一个难题:如果放弃商经法,将会失去相当一部分分数;如果要拿到商经法的分数,又感觉困难重重。面对这一难题,学员们急切地渴望能够从考试之前的培训中获得有益的帮助。 实际上,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应该了解商经法的特点。这

些年来,人们从不同角度概括商经法的特点,但是,我们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以下两点是最为关键的。 1.考点分散,重点突出。 从大纲和教材看,商经法的内容可以用“多,散,杂”三个字来概括。经济法:40分左右,但是内容覆盖至少15部法律,1184个法条。[1]商法:50分左右,内容覆盖至少11部法律,1253个法条。[2]还不包括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之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分值在80分左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有452条,此外纳入考试范围的还有屈指可数的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更让人头疼的是,从过去三年的真题来看,商经法考试还非常注重覆盖面,几乎每章或者每个小的部门法都会有试题。考点分散增加了复习备考的难度。但是,在覆盖面广、考点分散的表象之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形象地说,在商经法考试中,80%的章节都会有试题,但是80%的分值都落在20%的知识点上。也就是说,商经法的考试重点比较突出。因此,考点分散与重点突出并存,是商经法的第一个特点。 2.考查法条,综合分析。 早期商经法的题目大部分属于比较简单的题目,有相当部分题目直接考法条,有不少题目是从法条稍加变化而来,还有少数题目需要综合分析运用,但是也不太难,因此我们说那个时候商经法的考试以考查法条为主。但是根据们的观察,这个现象从04年开始逐渐发生变化。以几乎每年必考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为例子,03年以前的

商法题库

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填空题 1.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步。 答案:18世纪初 2.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 答案: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两大部分内容。 答案:商行为法 4.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 答案:特别法 5.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 答案:海上贸易 6.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 答案:客观主义 7.《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年。 答案:1861 8.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 答案: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 9.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答案:意思自治 10.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 答案:行政法律规范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B)。 A.《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 B.《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C.《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 D.《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A)。 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C)。 A.美国、英国 B.德国、法国 C.日本 D.瑞士 4.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B)。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 5.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D)。 A.对于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 B.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 C.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D.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电大商法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 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 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 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 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 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 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 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 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可知,朱某提出异议时,应 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但田某已经签约的,朱某的异议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均 应对田某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 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 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电大商法试题及答案

《商法》平时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市场经济关系 B.市场经营活动关系 C.商事关系 D.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关系 2.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B)。 A.董事长 B.董事 C.执行董事 D.经理 3.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应办理的登记是( B )。 A.解散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4.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B )。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下列各选项中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其请求权不必具备的条件的是( D )。 A.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B.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C.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D.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 6.以下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C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7.以下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中,需要支付对价的是( D )。 A.继承 B.赠与 C.税收 D.善意取得 8.以下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B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汇票出票人死亡 C.支票付款人被解散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9.证券禁止交易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 D )。 A.欺诈破产行为 B.个别清偿行为 C.破产无效行为 D.操纵市场行为 10.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D )。 A.按时交付保险费 B.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C.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D.保险标的的有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以不用告知保险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4分,共20分) 11.下列表述中,符合外观法则本意的是( ACD )。 A.对商事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 B.如果按客观表象做出的解释对表意人不利,则应采用有利于表意人的其他解释 C.当事人对商事合同条款的解释有分歧时,以市场参与者的通常理解或交易习惯为准 D.在商事主体或商事行为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法律从有利于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加以认定 12.某股份公司成立时,某甲作为发起人欲以其所有的一幢楼房作为出资,他应办理的手续是( ABD )。 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创立大会确认 13.甲、乙、丙、丁为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现甲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某客户造成损失。关于赔偿责任的以下判断中,正确的选项有( CD )。 A.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B.应由甲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和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D.事务所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后,甲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支付赔偿 14.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包括( BCD )。 A.明知前手以欺诈、盗窃等手段取得票据,但仍接受票据 B.拾得被小偷抛弃的票据 C.从黑市高价买得汇票若干 D.蒋某把偷来的支票赠与不知情的吴某 15.关于人身保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BCD )。 A.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 B.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C.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D.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判断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每题2分,共20分) 16.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

商法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商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判断正误(认为正确的画√,认为错误的画X,每题1分,共10分)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4.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 7.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l0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9.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清算组并不隶属于政府,只是其工作由政府领导。( ) 10.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一、判断题答案1.√2.√.3.√4.X 5.X 6.X 7.X 8.X 9.X 10.X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二、单项选择题答案1.C 2.B 3.C 4.D 5.C 1.以下哪一种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类型?( )。 A.股份有限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a国有独资公司 2.无形财产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能超过( )。 A.10%B.20%.C.30% D.40% 3.以下何者为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 ) A.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上市公司D.财政部 4.禁止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是( )。 A.自出资之日起1年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C自出资之日起3年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 5.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公司名称未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D.股东甲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C 股东乙是一家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 D.股东丙未缴足其出资额 6.D 7.A 8.D 9.B 10.C 6.以下四人分别基于不同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其中何者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资格?( ) A.李某,该公司股东B.张某,该公司董事C.陈某,该公司监事D.刘某,该公司的债权人 7.以下几种证券交易中,哪一种为我国现行证券法所允许?( ) A.股票现货交易D.融资融券交易·C股票期货交易.D·证券期权交易8.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 ) A.债权D,所有权.C股权a抵押权 9.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整顿申请人是谁?( )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C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D.债权人会议

《商法学》基础练习题及答案:选择题

《商法学》基础练习题及答案:选择题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8-15 09:57 共411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填空题 1、1807年法国制定的开创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体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商业帐簿包括、和。 4、商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责任。 5、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和。 6、根据公司的信用表现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和。 7、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和。 8、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和。 二、判断题 1、在商事营业中,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只是表明了民法和商法作为私法的制度结合形式,并不能否认商法的独立性。() 3、依法、德等国的商法规定,商业账簿均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 4、国有独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5、美国公司法实践奉行的是法定资本制。()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7、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股票是一种设权证券。() 9、背书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 10、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时,只能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产生抗辩。()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或地区有() A、法国 B、瑞士 C、台湾 D、日本 2、商业名称的选定原则有() A、干预主义 B、自由主义 C、真实主义 D、折中主义 3、我国公司法明定的公司类型有()

A、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无限公司 D、两合公司 4、公司法的特点有() A、组织法 B、国内法 C、实体法 D、公法 5、我国《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包括() A、实物 B、劳务 C、土地使用权 D、信用 6、有关股东会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最高权力机关 B、对外代表机关 C、常设性机关 D、全员性机关 7、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有() A、票据记载 B、票据签章 C、票据交付 D、票据提示 8、票据的主要功能包括() A、支付作用 B、汇兑作用 C、信用作用 D、融资作用 9、票据提示包括() A、提示承兑 B、提示背书 C、提示付款 D、提示保付 10、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A、出票 B、背书 C、参加 D、票据行为 答案 一、填空题 1、《法国商法典》 2、民商分立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4、无限连带 5、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6、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7、自益权和公益权 8、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对 4、错 5、错 6、错 7、错 8、错 9、错10、对 三、不定项选择题

商法判断题答案2019.12.23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F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G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H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L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P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商法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商法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商法考试题一、判断题 1.董事的任期由股东会决定,且董事会中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 2.债权人向合伙人追偿债务时,也须按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3.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 5.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 6。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 7.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 8.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没有异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9.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0.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 商法考试题二、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公开原则 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正原则 2.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 )。 A.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B.清偿债务的办法 C.清偿债务的期限 D.清偿债权的期限 3.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为此,公司股东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其中符合《公司法》的是( )。 A.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1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B.将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C.将法定公积金4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D.将法定公积金3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4.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 A.董事长 B.经理 C.董事 D.执行董事 5.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是( )。

国际商法练习题及答案

《国际商法》单项选择练习题(1-4章) 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已有效成立而又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确定货物价格的依据是(D ) A、交货时卖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B、交货时买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C、交货时合同履行地的合理价格 D、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D) A、加以严格的限制 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方为有效 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 3、承诺是指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其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它须由下列哪种人作出( D) A、受要约人的近亲 B、受要约人的利害关系人 C、第三人 D、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4、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的,则( C ) A、发价在原则上仍可以撤销 B、经双方协商是可以撤销发价的 C、此时,发价是不可以撤销的 D、受发价人的信赖行事不受法律保护 5、根本违反合同的基本标准是( A) A、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B、违约方剥夺了对方非依合同有权得到的利益 C、违约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使对方因此失去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D、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无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6、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而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所不能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D) A、退货 B、减价 C、损害赔偿 D、撤销整个合同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买方的付款地是( A) A、卖方营业地 B、买方营业地 C、合同订立地 D、标的物所在地 8、在分期交货的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一批机器设备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D)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9、属于目的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是( A ) A、DEQ B、CIP C、CFR D、CIF 10、在承诺生效问题上采用投邮和到达并用原则的国家是( C )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英国 11、要约撤销概括的一种行为是,( D) A、它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其效力 B、它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收回要约,使其不生效 C、它是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尚未生效之前,撤回要约 D、它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 12、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A)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1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未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一方只能请求(C) A、合同无效 B、撤销合同 C、损害赔偿 D、要求履行

商法判断题

一.判断题 B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B.正确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B.正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B.正确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B.正确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B.正确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B正确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正确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B.正确 C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B.正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正确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A.错误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B.正确 D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B.正确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B.正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A.错误 F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B.正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B.正确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B.正确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B.正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B.正确 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A. 错误 G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B.正确 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正确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A.错误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B.正确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A.错误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B.正确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B.正确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B.正确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B.正确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B.正确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B.正确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B.正确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B.正确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

商法试题1

商法练习题 一、判断正误 1. 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其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 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 3.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 汇票金额的记载方式,可以以文字,也可以用数字的方式。当数字与文字不一致时,以文字记载为准。(√) 5.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董事长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以适应公司在市场竞争的需要。(×) 6.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在证券发行制度上采取的是审批制。(×)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各股东按出席人数行使表决权。(×) 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9.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0. 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保险法。(×) 12.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3. 我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对二者的设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4.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15.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16.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 17. 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8. 国有独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单顷选择题 1. 下列各选项中能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的是哪项?(C) A.市价损失 B.承运人私自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该货物被抛入海 C.避难港费用 D.货物被抛前已全损 2. 财产保险合同是(C) A. 单务合同 B. 不要式合同 C. 双务合同 D. 实践合同 3. 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包括:(D)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C、公司应依法成立 D、公司以社会效益为目的 4. 票据法上的票据是(D) A. 证权证券 B. 不完全有价证券 C. 不要式证券 D. 无因证券 5. 证券禁止交易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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