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民事诉讼法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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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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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答: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反诉

答: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3.起诉

答: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4.级别管辖

答: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诉讼代表人

答:是指由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或10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从该方当事人中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6.行为保全

答: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7.确认之诉

答: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9.反证

答: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10.期间

答: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所应遵守的时间。

11.书证

答: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送达

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3.管辖权转移

答: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14.当事人能力

答: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15.执行和解

答: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16.合议制

答: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7.专属管辖

答: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与其他法院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18.直接证据

答: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19.留置送达

答:是指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20.证明责任

答:又称举证责任,一般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提出证据证明主张的行为责任和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答: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和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诉讼实质是又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待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包括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2.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答: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是诉讼民主的体现,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需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需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共同之处是当事人为数众多,但是两者也有不少相异之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加以区分: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

(3)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既可能处于原告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地位;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牵制。

(5)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诉既可以与本诉分开单独提起,也可以在本诉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

4.简述两审终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该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下列情况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调解书。

5.什么是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依法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除了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非为企业法人;

(3)债权人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申请仲裁并已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4)被执行人的财产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5)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为执行;

(6)可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需为金钱债权。

6.简述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处分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只有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其行使所有处分权,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处分权。

第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三,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1)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开启,由当事人决定。

(2)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

(3)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4)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5)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6)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7)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7.起诉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要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普通共同诉讼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2)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经济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9.如何理解证明责任?

答: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一般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提出证据证明主张的行为责任和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对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二者都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并加以规定,尤其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因为它才是证明责任的本质所在与证明责任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拒绝裁判。无论是在辩论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下,民事诉讼中均难免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虽然法院对事实的真伪不明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通过证明责任制度的运用,法院可以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为“真”或“假”,以作出事实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律抽象地加以规定,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对诉讼活动态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只是当事人在某一个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承受的负担,而且只能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10.简述反诉的成立要件。

答: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由于反诉是一个诉,所以提起反诉首先必须具备起诉条件。由于反诉与本诉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所以反诉还得具备诉的客观合并要件。由于反诉与本诉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所以反诉还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11.简述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答: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案件审理的正当性。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12.诉讼上的自认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诉讼上自认一经合法有效作出,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一方面,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另一方面,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

二是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三是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一般,下列情形不适用自认:

第一,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

第二,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事项。

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整体时,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第四,自认的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的事实,或自认的事实依现有的诉讼资料,显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

13.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答: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其特点为:

(1)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多样、简便

(4)实行独任制

(5)审理程序简便

(6)举证期限和审结期限较短

14.简述提起上诉的条件。

答:当事人所提起的上诉须合法成立,首先应具备诉之成立的一般要件,如上诉人需具备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须适格

(2)上诉人须具有上诉利益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1)裁判具有可上诉性

(2)上诉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

(3)上诉须向一审法院的直接上一级法院提起

(4)上诉须采取书面形式

15.简述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

答: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民事执行行为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程序实施。

(2)强制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本质属性。

(3)独立性。民事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独立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个人包括同一法院内部的审判庭成员均不得干预。

16.简述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主体应当公开。

(2)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

(3)从公开的程序阶段来说,公开审判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其他程序阶段的公开,即公开审判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

(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例如公开开庭、允许群众旁听等,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实质上的公开。

17.简述免予证明的事实范围。

答:免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18.移送管辖的含义与条件。

答: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行为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移送管辖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受移送的案件必须已为人民法院受理。

(2)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管辖权。

19.诉讼中财产保全应满足的条件。

答: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将来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0.简述民事纠纷中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

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另一种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即除了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论述题

1.论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答:民事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执行组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方式和步骤等具体规定。执行程序是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其宗旨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的基础是司法执行权。这是一种保障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国家权力。它不同于法院判断是非、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审判权。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都是以一定的权能为基础,为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法定程序,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的内涵、权力基础与程序特征等都有不同。

(一)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在于:

1.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都是当事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程序,二者同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特定情况下,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民事执行最主要的根据,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是实现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保障和最后手段。

(二)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在于:

1.民事审判程序旨在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必然结果。只有在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经由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而实现时,才有可能通过债权人的申请而启动民事执行程序;

3.民事审判程序也并非民事执行程序的必然前提。除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外,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执行根据。

2.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诉讼程序的区别。

答: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含调解协议,下同)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错误而专门设置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它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补救程序。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便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如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来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的法定程序,但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诉讼程序,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而有权提出上诉发动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第一审程序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提起程序的理由不同。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二审程序是根据两审终审原则设立的,是对一审案件的继续审理,只要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声明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从而启动二审程序。

第三,提起程序的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没有时间的限制;而上诉人提起上诉必须在一审裁判尚未生效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审理的对象不同。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包括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也包括一审法院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第五,审理的法院不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可以是上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而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六,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补救的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而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适用第二审程序。

3.如何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答: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两者也可能出现不一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该规定中的公民和法人既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而其他组织(如合伙制企业、分公司等)则只有当事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之所以会出现不一致,是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处理当事人的这一问题时立足点有所不同。民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为了防止民事责任的划分出现混乱,对现实生活中存在于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般持否认立场。然而,尽管实体法未承认其民事主体的资格,但其

他组织依然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对待其他组织的立场与民事实体法不同,它着眼于诉讼上的便利。为了方便起诉和应诉,民事诉讼法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以当事人能力,使它们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能力。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有当事人能力而无诉讼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需要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在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时,诉讼能力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公民,可能并无诉讼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同时产生,不存在无诉讼能力的问题。公民的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的分类不尽相同。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之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无诉讼能力。

4.试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证明责任的分配,又称为证明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各方当事人分别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为便于公平、合理地分配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民诉法》等法律和《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或者说一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别分配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证据规定》在《民诉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某些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1、专利侵权诉讼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认为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从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坍、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6、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8、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

对于过错的证明问题,由于《侵权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应由患者或其继承人就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侵权法》第58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仍可以适用《证据规定》。

(三)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论述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答: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而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否则便会构成诉外裁判。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另者,由于上诉请求系对于第一审裁判而为,所以第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的审判在不得超出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同时,也不得超出第一审裁判事项的范围。不过,在例外情形下,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则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相应地会有所扩展。

第二审法院的审判范围不能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规定,在理论上可以概括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和“禁止利益变更原则”两项诉讼原则。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作出比一审裁判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提起了上诉,由于二审法院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需审判,所以一方上诉人获得的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有可能较之原审裁判结果更为不利。另外,这一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私益案件和事项,对于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以及诉讼要件的事项,则排除这一原则的适用。

(一)禁止利益变更原则

禁止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增加上诉人的利益,对上诉人而言,通过上诉所能得到的最大的裁判的意义是第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全部支持其上诉请求。

四、案例分析

1.甲市某高校8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8位学生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8位学生。8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8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1)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甲市和乙市法院都有管辖权。八位学生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因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如果8位学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甲市和乙市法院都有管辖权,八位学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该法院行使。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

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3)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 如果这两个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未能确定一个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则由这两个法院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如果8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为什么? 答: 属于民事诉讼,公路运输合同纠纷。

2.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问:

(1)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甲市、乙市、丁市、戊市、己市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按被告的要求移送?为什么?

答:无权移送,因为先立案的法院移送管辖必须以本法院无管辖权为前提。(3)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

答:可以分别起诉,因为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是普通的(非必要的)共同原告,二者的诉讼请求属可分之诉。

(4)如果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一家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有合同的约定,版权问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解决,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进行赔偿和道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当事人如何列明?

答:上诉人:江南音像出版公司,被上诉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原审原告:白云乐陈、红土地出版社。

(5)本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可以或者应当怎么做?

答:当事人上诉超过了法定期限,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暴雨天气之后10日内占请顺延上诉期限,或者申请再审。当事人未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第二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留置送达调解书是不当的,在调解书实际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结案也是不当的;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作出判决。

3.李广和张宝是同村邻居。1992年7月10日李广向法院诉称:被告张宝房后的5棵梨树是1977年村里买来树种并派工栽活的,应属村里所有,但现在为张宝所占。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宝将5棵树退还村里,并将多年所获的受益折款退还。张宝得知李起诉一事,即到李家谩骂,并同李扭打起来。扭打中张宝被李广推倒在地,右手腕骨折。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广同事实无利害关系,并于同月19日作出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李广将情况告诉村委会。村委会决定委托李广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李广作为委托代理人以同样事实、理由和要求重新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张宝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向法院提出反诉,诉称:自己右手骨折是李广伤害所致,要求李广赔偿全部医疗费用。法院决定将本诉同反诉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后,被告经法院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遂决定对张宝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请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该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超过了法定期限;

(2)本案不能合并审理,因张宝要求李广赔偿之诉讼不构成本案反诉;

(3)该法院对被告采取拘传措施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应当用两次传票传唤,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4.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

司发生争议。天南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后因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何地法院对本案有诉讼管辖权?为什么?

答: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是海北公司,其住所地在乙区,所以乙区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是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时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因而本案施工合同的履行地是新办公楼所在地丙区,所以丙区法院有管辖权。综上,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2)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答: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对于证据的形式要求并不严格,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情形外,即以侵害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均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会议纪要是双方举行会议重点内容的记录,必须经双方确认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本案来说,会议纪要只有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我国不允许偷录偷拍,但是却没有把偷录偷拍下来的证据排除,如果其能证明案件事实仍可以采纳。

(3)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原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4)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答: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理学离线作业 (2)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法理学》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第一编法学导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2.法学体系 3.法理学 4.法 二、简答题 1. 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2. 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3. 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名词解释 1. 法系 2.法律移植 3.大陆法系

4. 英美法系 第三编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 1. 权利规则 2. 法律概念 3. 法律原则 4. 成文法 5. 社会法 6.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7. 法律部门 8. 公法 9. 法律体系 10.法律渊源 11.法的溯及力 12.权利能力 13.权利 14.法律关系 15.法律事实 16.违法行为 17.法律行为 18.积极行为

19.要式行为 20.过错责任 21.法律责任 22.法律程序 23.正当程序 二、简答题 1. 简述法的特征。 2 .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3. 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 4. 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5.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6. 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7. 如何区别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 8. 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9.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0. 试比较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异同。 11. 简述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 12.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条件与情况? 13. 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 14. 试述法律责任于法律制裁的关系。 15. 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16. 为什么说法律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

浙江大学2017年海洋学院推免生名单

浙江大学2017年海洋学院推免生名单孙凯340海洋学院070704海洋地质 陶天生340海洋学院070704海洋地质 胡秋月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陈姜波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陈伟毅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聂隆锋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许晨光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张晨韵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黄方昊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郑佳芸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涂晴莹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黄德凯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吴景盈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赵君宜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郑淑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王体涛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吴超鹏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王衍桥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俞珠珠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申屠溢醇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张华山340海洋学院082400船舶与海洋工程 莫康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韩东睿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陈晨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徐天宇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胡余发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占绍祥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李兴民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阮永都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王辰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黄华杰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刘雨诗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李奇骏340海洋学院085214水利工程 江琴340海洋学院085223船舶与海洋工程 吴刚340海洋学院085223船舶与海洋工程 鲁一帆340海洋学院085223船舶与海洋工程 孙明哲340海洋学院085223船舶与海洋工程 黎海超340海洋学院085223船舶与海洋工程 吕志浩340海洋学院085223船舶与海洋工程 侯钦方340海洋学院085223船舶与海洋工程 王彤旭340海洋学院085223船舶与海洋工程

民事诉讼法学,平时作业2020秋华工答案

1. 试述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答:1、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推动再审程序,纠正既有错误。 3、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 2. 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答:1、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行使或者放弃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1)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当事人;(2)处分权的内容包括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3)处分原则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处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 试述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答: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5、人民法院在诉松过程中应当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公行使辩论权。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4.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类型化分析。 答:1、制度与现行规定,根据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地将有关第三人的制度规定找全,并对相关制度作必要的说明。2、我国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理论研究,重点介绍准独立第三人说及纠纷解决需要说。3、比较法研究,通过对苏联、法、美、德、日相关制度的研究,分析我国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定位及不同制度之间的差异。4、第三人类型划分的构建,通过比较分析,里清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划分,对建立完善的第三类型划分作出分析。 5. 论形式当事人与实质当事人的关系。 答: 6. 试述证据的合法性。 答: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式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式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2、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 7. 试述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答:1、原告、被告、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都负有证明责任。2、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从而体现出证明责任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本质。

2016年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建筑企业管理学在线作业100分答案

单选题 1.质量认证是指()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合格证书)。 A 行业主管部门 B 质检机构 C 消费者协会 D 第三方 单选题 2.在预测研究中越近期的数据,所含有关预测对象未来状况的信息量也越大,时间序列中各数据的重要程度由近及远呈指数规律递减。这体现了()预测方法的基本思想。 A 德尔菲法 B 指数平滑 C 移动平均 D 回归分析 单选题 3.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回函或投标预备会的形式予以解答,答复或会议记录送达()。 A 提问单位 B 参加预备会单位 C 每个投标单位 D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单选题 4.爆发性扩展的战略方式对应于()领导者类型。 A 探索者 B 征服者 C 头脑冷静者 D 体贴型人士 单选题

5.“低级人才过少而中级人才过多,迫使中级人才降级去做低级人才的工作”,这种现象通常出现在()组织结构中。 A 正立三角形 B 倒立三角形 C 菱形 D 梯形 单选题 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 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人民币 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5万元人民币 D 项目总投资额在3200万元人民币 单选题 7.材料消耗定额的组成为材料净用量加材料损耗量。其中材料损耗量是指()。 A 所有损耗 B 可避免损耗 C 不可避免损耗 D 平均损耗 单选题 8.具体安排在施项目、开工项目、竣工项目和重点工程进度部位要求是()的任务。 A 中长期 B 年度 C 季度 D 月度 单选题 9.()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A 资产负债表

《民事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A 4B 5C 6A 7B 8C 9C 10B 11A 12A 13A 14A 15B 16A 17A 18B 19D 20D 21C 22D 23A 24A 25A 26B 27C 28D 29D 30A 31C 32C 33B 34C 35C 36D 37D 38C 39A 40C 41C 42D 43A 44C 45B 46D 47B 48D 49A 50A 51C 52A 53B 54B 55A 56D 57C 58B 59C 60D 61C 62B 63C 64A 65C 66C 67C 68D 69D 70D 71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BCDE 3、BCDE 4、ABC 5、ABCD 6、ABCD 7、ACD 8、AB 9、ABCD 10、AB 11、DE 12、CE 三、名词解释题 1.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基于诉讼行为引起的。 2.是指对于某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做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制度。 3.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4.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5.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对各级法院的分工和权限所作的纵向划分,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6.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做出裁判之前,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 7.是人民法院责令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 8.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 9.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11.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称为执行担保。 四、简答题 1.答: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转移,即移转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转管辖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案件的管辖权。 (2)移转管辖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补充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而移送管辖除涉及级别管辖的情况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

2016浙江大学远程继续教育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答案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98分单选题 1.【第01章】()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诉讼形式或模式。 A 弹劾式诉讼 B 纠问式的诉讼 C 混合式诉讼 D 职权主义诉讼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2.【第01章】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是()主要特点之一。 A 弹劾式刑事诉讼 B 纠问式刑事诉讼 C 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 D 职权主义刑事诉讼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3.【第01章】人类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是()。 A 纠问式的诉讼 B 弹劾式诉讼 C 混合式诉讼 D 当事人主义诉讼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4.【第01章】弹劾式诉讼的特点有()。 A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平等 B 审判一般是秘密进行的 C 与刑讯逼供紧密联系 D 不告不理 E 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

多选题 5.【第01章】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 A 诉讼不以言辞辩论形式进行 B 诉讼以言辞辩论形式进行 C 不告也理,司法官吏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D 不告不理 正确答案:BD 单选题 6.【第02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又具有国家司法机关的性质。 A 监察机关 B 审判机关 C 公安机关 D 检察机关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7.【第02章】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机关,应当是()。 A 公安机关 B 人民检察院 C 人民法院 D 司法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8.【第02章】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权()。 A 决定和执行拘留 B 决定和执行逮捕 C 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D 决定提起公诉

多选题 9.【第02章】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工作实行检察。 A 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B 监狱 C 侦查 D 审判 正确答案:ABCD 多选题 10.【第02章】下列对人民检察院的说法,正确的有()。 A 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 B 专门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C 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D 国家专门的公诉机关 正确答案:ACD 多选题 11.【第02章】有权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有()。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公安机关 D 执行机关 正确答案:ACD 单选题 12.【第03章】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 A 委托诉讼代理人 B 上诉 C 申请回避 D 参加法庭辩论

《商法》网上作业2参考答案

《商法》网上作业2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共 30 道试题,共 15 分。) 1.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A. 错误 2.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B. 正确 3.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A. 错误 4.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围履行职务。 B. 正确 5.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B. 正确 6.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A. 错误 7.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 正确 8.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通知其他合伙人。 A. 错误 9.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B. 正确 10.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 正确 11.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B. 正确 12.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 正确 13.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B. 正确 14.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B. 正确 15.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A. 错误 16.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A. 错误 17.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A. 错误 18.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B. 正确 19.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A. 错误 20. 合伙企业的经营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B. 正确 21.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B. 正确 22. 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B. 正确

年秋民事诉讼法作业

1.第1题 甲、乙二厂因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甲厂厂长因某种原因不能出庭,便授权该厂办公室主任李某出庭参加诉讼。李某的诉讼身份应是()。 A.原告 B.指定代理人 C.法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2.第2题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决定。 A..审判长 B.院长 C.审判委员会 D.当事人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3.第3题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A.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B.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 C.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D.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4.第4题 人民法院对保全的申请和先予执行的申请采取措施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是() A.通知书 B.判决 C.裁定 D.决定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5.第9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收取方法是()。 A.财产案件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 B.财产案件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案件不征收 C.由人民法院决定如何征收 D.均是按件征收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0.0 6.第10题 甲、乙二人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对此,( )。 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应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您的答案:C

2016-浙江大学远程教育-税法-在线作业

窗体顶端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 1.【作业1】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A 发出代销产品的当天 B 代销方收到代销产品的当天 C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 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 正确答案:D 2.【作业1】下列各项中,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A 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B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C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 D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 正确答案:B 3.【作业1】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A 6% B 4% C 17% D 3% 正确答案:D 4.【作业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是()。

A 用于产品的生产 B 用于机器设备的维修 C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D 用于修建展销厅 正确答案:C 5.【作业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粮食、冷气,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其低税率为()。 A 13% B 17% C 14% D 6% 正确答案:A 6.【作业1】下列项目中不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A 古旧图书 B 将产品赠与他人 C 以物易物 D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 正确答案:A 7.【作业1】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的是()。 A 出口卷烟 B 原油 C 天然牛黄 D 铜

正确答案:A 8.【作业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A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B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C 销售价格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D 游艇、摩托车和汽车 E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正确答案:ABE 9.【作业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A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B 会计核算健全 C 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D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正确答案:ABC 10.【作业1】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 A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B 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 C 用于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D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正确答案:BCD 11.【作业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A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商法作业1 第1章 一、正误判断题 1.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对)P1 2.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对)P3 3.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对)P3 4.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对)P2 二、单项选择题 1.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D)P22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B.它贯彻了强化企业组织的原则 C.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D.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2.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P2 A.自然人B.法人C.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三、多项选择题 1.商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BCD) A.自然人B.实施商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2.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ABD)P6 A.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 B.英美的商法没有确定的形式 C.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 D.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在内的广泛渊源

四、论述题 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P3 答:在实践中,一个从事交易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往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其商人资格的有无。 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P3 答: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履行工商登记。 3.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P3 答: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4.举例说明什么是营业商行为?“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附属商行为?P3~4 答: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且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例如,动产或不动产出租,加工承担,运输,工程承包,以招徕顾客为目的的场所交易(旅馆、饭店、剧场、游乐场、理发店等等),寄托,居间或代办,电信服务,旅游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这些行为,必须具备营业的性质才受商法调整。 所谓“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行为的持续性。 所谓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例如:百货公司对顾客送货上门的运输行为,其目的有在于获取运费收入,而是为了获得商品销售利润。这种运输行为是附属的、补充的,因而应当随主营业受商法调整。 第2章 一、正误判断题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对)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P64 3.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对)P64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对)P64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 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 通用力。 4.(民事诉讼的)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 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 讼行为的日期。 6.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 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

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 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诉讼权利的准则。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 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 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 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其次,诉讼代

2016浙江大学远程教育高级财务会计在线作业满分100分答案

2016浙江大学远程教育高级财务会计在线作业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全部章节】企业处置一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实际收到的金额为10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为80万元,其中成本为7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10万元。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是由自用房地产转换的,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相关税费,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净收益为()万元。 A 30 B 20 C 40 D 10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2.【全部章节】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 A 管理费用 B 计入租赁资产成本 C 销售费用 D 记入财务管理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3.【全部章节】M企业应收N企业账款80万元,N企业因为财务困难不能偿还,经过协商M企业同意N企业用一台设备抵债。设备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75万元,M企业为此项应收账款计提了4万元的坏账准备,M企业这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 70 B 75 C 76 D 80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4.【全部章节】2005年12月20日,A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准备购买B公司股份;2006

年1月1日,A公司取得B公司30%的股份,能够有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07年1月1日,A公司又取得B公司40%的股份,从而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2008年1月1日,A公司又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持股比例达到90%。在上述情况下,购买日为()。 A 2006年1月1日 B 2007年1月1日 C 2008年1月1日 D 2005年12月1日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5.【全部章节】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A 折旧进度 B 租金支付比例 C 租金费用确认比例 D 平均摊销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6.【全部章节】外币业务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的产生,是()的结果。 A 会计主体假设的松动 B 持续经营假设的松动 C 会计分期假设的松动 D 货币计量假设的松动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7.【全部章节】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A集团公司的子公司,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900万元取得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0%,同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其中"资本公积"为9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应确认的资本公积为()万元。 A 100(借方) B 100(贷方)

《商法》作业答案

2018春函授本科《商法》作业题(答案) 学生专业年级:学生姓名:(学号:) 一、名词解释 1、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2、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指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期限或者附条件,均可以用债权抵销其债务的权利。 5、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或者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6、承兑 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 7、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8、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9、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0、保险欺诈 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合同诈骗类等。 11、破产费用 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 12、重整计划 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 13、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4、商事主体

浙江大学2017年地球科学学院推免生名单

浙江大学2017年地球科学学院推免生名单邢书强380地球科学学院070600大气科学 成亚380地球科学学院070704海洋地质 林晓青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01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 刘婷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01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 孔丽姝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02地球化学 孙浩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02地球化学 王安月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02地球化学 刘乐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04构造地质学 李含雪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04构造地质学 王晓薇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4资源环境与区域规划 王依茹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4资源环境与区域规划 顾可欣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4资源环境与区域规划 宁蒙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4资源环境与区域规划 张佳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4资源环境与区域规划 施源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5资源勘查与地球物理 江金生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5资源勘查与地球物理 李延龙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6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 金璐琦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6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 傅颖颖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6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 郑涵菲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6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 第60页,共65 页 姓名拟录取学院代码拟录取学院拟录取专业代码拟录取专业名称备注 仇一帆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6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 罗盖380地球科学学院0709Z6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 曹晓裴380地球科学学院085217地质工程 钟翼380地球科学学院085217地质工程 钱伯至380地球科学学院085217地质工程

民事诉讼法作业答案

作业一 1、简述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不同,可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立救济。 2、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诉讼主体比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严格,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3、简述辩论原则的具体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内容。 (3)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4、简述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公开审判制度反映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体现了诉讼民主的价值,其重要意义在于:(1)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2)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3)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简述反诉的成立条件 由于反诉是一个诉,所以提起反诉首先必须具备起诉条件。由于反诉和本诉在同一个诉

讼程序合并审理,所以反诉还得具备诉的客观合并要求。由于反诉与本诉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所以反诉还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证据规定》第34条)。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6、请简述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案件。 (2)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管辖权。 7、试述我国的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1)不动产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3)继承纠纷。 此外,根据《民诉法》第24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8、试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16年秋冬学期-管理统计学在线作业及答案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 多选题 1.【第01章】经济管理统计的职能是: ? A 信息职能; ? B 咨询职能; ? C 决策职能; ? D 监督职能; ? E 预测职能 判断题 2.【第01章】描述统计与推断统计的区别在于前者简单,后者复杂。 ?正确错误 多选题 3.【第01章】经济管理统计的基本内容,包括: ? A 描述统计; ? B 设计统计; ? C 推断统计; ? D 预测统计; ? E 统计分析

判断题 4.【第01章】任何统计数据都可以归结为绝对数、相对数和平均数中 的一种。 ?正确错误 判断题 5.【第01章】国势学派代表人物是阿亨瓦尔,他代表了统计学中的“有 实无名”学派。 ?正确错误 判断题 6.【第01章】西方统计学界常把概率论引入到统计学研究方法的凯特 勒称为“近代统计学之父”。 ?正确错误 单选题 7.【第01章】下列属于品质标志的是: ? A 工人年龄; ? B 工人性别;

? C 工人体重; ? D 工人工资 单选题 8.【第01章】某班学生数学考试成绩分别为65分、71分、80分和87 分,那末,这四个数字是: ? A 指标; ? B 标志; ? C 变量; ? D 标志值 单选题 9.【第01章】统计总体的基本特征是: ? A 同质性,数量性,变异性; ? B 大量性,变异性,同质性; ? C 数量性,具体性,综合性; ? D 总体性,社会性,大量性 单选题 10.【第01章】一个管理统计总体:

? A 只能有一个标志; ? B 只能有一个指标; ? C 可以有多个标志; ? D 可以有多个指标 单选题 11.【第01章】对50名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则总体单位是: ? A 50名职工; ? B 50名职工的工资总额; ? C 每一名职工; ? D 每一名职工的工资 多选题 12.【第01章】在全市科技人员调查中: ? A 全市所有的科技人员是总体; ? B 每一位科技人员是总体单位; ? C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是数量指标; ? D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是质量指标 多选题

浙大远程法理学离线第一次作业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答: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2.法学体系 答: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理学 答: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我国,法理学这一名称在本世纪二十年代就已出现。它是法学的基础部分,也就是说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的概念 一、名词解释 1. 法理学 答: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2. 法 答:法是由国家制订、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以人的行为和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规定某种权力与责任或权利与义务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 法的特征 答:法的特征是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相比较而存在的特殊性,是法的现象的外在表现,它与法的概念和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 二、简答题 1. 简述法的特征 答:(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3)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2. 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答: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一般的社会规则,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认可方式;

(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规范以域内效力; (3)判例法国家对判例中所蕴含的法理的分析与归纳; (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 3. 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法的社会规范性特性表现在,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这一特点又表现为(1)法所适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 (2)法在生效期间可以被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 (3)从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如效率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 4. 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法是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的强制具有潜在性的特征; (3)法的强制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三、论述题 试论述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 答:一、法的现象受到社会经济关系制约。 二、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 1.法的现象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人的理性使它相对独立于经济关系。 2.经济关系不是法的现象的唯一决定因素。 3.法学家与法律家共同体也影响着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 4.作为制度或规则层面的法律,与特定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间接的。 三、法的现象具有形式性与自治性。 四、法的现象反映人们认识规律、表达意志到创制规则的过程。 第二章法律要素 一、名词解释 1. 权利规则 答: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 法律概念 答:法律概念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 法律原则 答: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二、简答题

2016年浙江大学三位一体招生考试入围名单资料

——信息来源于浙江大学招生网 姓名性别科类综合测试成绩入围专业 叶起男理科255.67 自动化(控制)诸丰彦男理科245 自动化(控制)章庭祺男理科242.33 自动化(控制)吴玥女理科239 自动化(控制)许晶女理科238.67 自动化(控制)蓝家男理科238.33 自动化(控制)陈伽洛男理科237 自动化(控制)高晨男理科236 自动化(控制)姜驰男理科235.33 自动化(控制)金典男理科230.33 自动化(控制)吴章昊男理科245.8 自动化(电气)梁蕙宁女理科243.7 自动化(电气)张正源男理科238.6 自动化(电气)楼宁男理科235.4 自动化(电气)戚晨洋男理科232.6 自动化(电气)黎金辉男理科232.5 自动化(电气)林卫伟男理科232.3 自动化(电气)金伟勇男理科232.2 自动化(电气)戴戎楠男理科231.3 自动化(电气)钟昊男理科230.2 自动化(电气)郑天虎男理科226.9 自动化(电气)李宁远男理科226.5 自动化(电气)黄哲男理科223.4 自动化(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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