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有效应急处理餐饮单位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客户安全,维护单位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食品药品监督局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局。

2、强化监察,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单位其他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查结果。

3、落实职责,法定代表(负责人)为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岗位职责内负责。

4、加强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丰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5、添置设备,单位对照配备标准,逐步完善和提高食品安全和卫生设施的配备。

二、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客户发现少量(5人一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打举报电话向酒店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再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5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应立即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单位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比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由单位负责人负责救援指挥。单位负责人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姓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救援。餐饮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

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属。餐饮单位发生比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家属取得联系,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顾客家属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联络处,及时解答家属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属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餐饮单位发生比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调度,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事故,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顾客和家属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虚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供货者的资质和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才予以采购。

2、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企业采购食品时,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项目记录不得空项、漏项或以标点代替。记录和凭证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按月装订成册,记录及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采购食品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含学生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购供货合同。

6、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和《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

7、70、71条的规定。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核对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不得超范围经营食品;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情况;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五)餐饮加工制度、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八)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九)用水的卫生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2、患有疾病、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及新上岗人员办证,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人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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