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代婚姻中妇女的地位

浅谈汉代婚姻中妇女的地位
浅谈汉代婚姻中妇女的地位

浅谈汉代婚姻中妇女地位

摘要:汉代是中国妇女地位转变的关键时期。汉初由于受远古风气的影响妇女地位比其他封建时代都高。随着儒家思想的扩大,妇女权利逐渐受到侵害。但汉代处于封建制度的发展阶段,以及女性道德观念的薄弱,加之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地位,使汉代妇女在婚姻生活中有较高的自主权。

关键词:汉代;妇女;婚姻;地位

婚姻从古至今有了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尔雅·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汉代妇女的生活处境和其他时期相比,尤其是秦代最突出的特点是受礼教的影响小,有一定的婚姻自由,并且贞洁观念的薄弱。本文将通过对汉代妇女婚姻婚姻自主与婚姻形式两方面的剖析,来表现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婚姻自主

汉代妇女在婚姻上虽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印记,但已经体现出某种程度的自由。本部分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的体现汉代妇女婚姻自主。

(一)自主婚姻对象

从四类地位不同的女性来分析:一类是如馆陶公主、平阳公主这类的上位阶级。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丈夫死后寡居多年,看上了卖珠小儿董偃,便长期豢养董偃于家中,武帝知道后,不但没有怪罪与他,而且称他为“主人翁”。从此

董偃不仅贵宠当朝,而且名闻天下。1

平阳公主和卫青的婚姻就是公主“风白皇后,皇后言之,上乃诏青尚平阳主”;二类如卓文君和张氏这类的富商之女。

卓文君之父卓王孙是当地的大富豪。卓文君17岁时,其父安排了一桩政治婚姻,而让她的人生为嫁守寡。因为一曲琴音她敢爱敢恨,雪夜私奔司马相如。她不计较司马相如家徒四壁,当垆卖酒;后相如欲纳妾,绝语讽之,不惜以决裂来成全爱情。“愿得一人心,白头不相离”的千古女性的呼唤也只有在汉代才能大声的说出来。2

陈平微贱时,虽然已到了娶妻的年龄,有钱人家不想把女儿给他,但是贫穷的人家他又看不上。“户牗富人有张负,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平欲得之。”经过多方的撮合,张氏女最终嫁给了陈平,陈平并不以此为耻。3这两位女性的再嫁固然有经济、门第等因素,但社会对再嫁妇女的宽容也是一个基本事实。

第三类如卫少儿这类的下层奴仆。

卫少儿是骠骑大将军霍光的母亲,是平阳公主的家奴,在当家奴时与县令霍仲儒私通生下霍光,后嫁给陈平之孙陈掌为妻。可见贞洁观念在这里不讲究,然而在统治阶级单方面对女性要求的贞洁观社会中,汉代社会的贞洁观念明显于后世不同。

第四类如孟光这类的平民百姓。

东汉时的孟光与梁鸿结为夫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可以说是自主婚姻的一个典型。据《后汉书·逸民列传》载,梁鸿家贫而尚节介,博览无不通,但不为章句。“势家慕其高节,多欲女之,鸿并绝不娶。同县孟氏有女,壮肥丑而黑,力举石臼,则对不嫁,年至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孟光三十不嫁的根本原因就是她要自主择偶,婚姻自主。后二人生活幸福美满,夫妻二人相敬如宾、举案齐眉。4

孙坚欲娶吴氏女子(后来的孙夫人)为妻,吴氏亲戚“嫌奸轻狡,将拒焉”,

夫人却以身相许,并表示“如有不遇,命也”,最终许为婚。5

(二)解除婚姻关系

“求去”即解除婚姻关系。在汉代不仅夫妻离合比较自由,而且许多妇女自求离开丈夫。

《汉书·淮南王传》载,淮南王刘安“生子迁为太子,娶皇太后外孙修成君女为太子妃。王谋为反具,畏太子妃知而内泄事,乃与太子同谋,令诈不爱,三月不同席,王佯怒太子,闭使与妇同内,终不近妃,妃求去,王乃上书谢归之”。这个故事虽然是淮南王与太子故意冷落她,使她不得不主动求去,但也可以说明妇女在认为自己遇到了不公平对待时,可以主动提出离婚。

朱买臣之妻崔氏因嫌弃其夫朱买臣只读书不挣钱,在他四十岁时请求离去,最后改嫁给了相好的石匠;外黄富人女已婚,为求贤夫,离婚嫁给张耳。这都说明妇女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唐以后不得擅去大不相同。而且法律也保障这种权利,认为女子求去的理由有:男子恶疾、男子家中贫困、丈夫操行不良等。

(三)改嫁或者再嫁

孔光曾说:“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这个“义”指的就是结成夫妻关系的情义,情义已断,妻子就可以改嫁或再嫁。现实中,此类事例不胜枚举,改嫁或再嫁在社会上蔚然成风,就连皇族也不嫌弃已嫁之女,如高祖的薄姬原是魏豹之妾;景帝王皇后先嫁金氏,已生一女而又入太子宫;王皇后之母臧儿先嫁王仲,再嫁田氏;宣帝外祖王媪、元后母李氏、傅昭仪母等都是改嫁者。公主再嫁也不乏其例,平阳公主先嫁曹寿再嫁卫青;敬武公主先为张临妻,又嫁赵钦,再嫁薛宣。汉代对于妇女改嫁和再嫁表现了出了相当的认可,江苏扬州仪征101号汉墓《先令券书》记载:墓主之母与墓主之父结婚生育四个子女,对此,墓主认为理所当然,自称“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杨树达先生曾在《汉代婚丧礼俗考》一书中说,汉代妇女“夫死,妇往往改嫁”,“虽有子女亦然”,“且有携其子女往改嫁之家者”。[8]但不论哪种情况,离异后再嫁的妇女大都没有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有的还得到社会的支持和鼓励。例如《孔雀东南飞》中

的刘兰芝,被其婆母遣还后,“至之家数十日,县令遣媒来”。遭到拒绝后,求婚者并没有停止,“媒人去数日,寻遣丞请还”。可见其求媒的心情十分迫切,不以刘兰芝为再嫁女而犹豫。这反映刘兰芝回家之后准备在嫁的情形,充分表明当时在人们的意识中并没有再嫁低人一等的观念,也不会因此而影响她以后的生活。

汉代大儒董仲舒认为,妻子死后改嫁他人是合乎情理的正当行为。他据《春秋》大义在评论一件寡妇再嫁的事件时,明确指出:“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光武帝的姐姐湖阳公主刚死了丈夫,光武帝便与她一起谈论朝廷群臣,悄悄地揣摩公主的想法。公主说:“宋公的戚容与道德,所有的朝臣都比不上。”光武帝说:“待我考虑一个办法。”后来宋弘被光武帝引见。光武帝便叫公主坐到屏风后面,于是对宋弘说:“谚语讲人升了官就换朋友,发了财就换老婆,这是人之常情吗?”宋弘答道:“臣闻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光武帝便回头对公主说:“事情不好办了。”湖阳公主与宋弘最终没有结为伉俪,完全由于落花有意流水无情。但光武帝并没有凭借特权强迫他们成亲,也说明汉代统治者在婚姻问题上还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的。6王政君的生母李亲,早年与王禁离婚而改嫁茍宾,生茍参。茍宾死后,王政君让母亲再回去与王禁复缘。王政君又同情异父弟茍参,以田鼢自比,也想给苟参封侯爵,但被成帝拒绝。可见西汉后期妇女的贞洁观念依然不是很强烈。7

汉代是封建婚姻的确立时期,礼教也处在逐渐下移和渗透的阶段,婚姻制度和习俗远没有后代严密。汉代统治者和儒生虽然也提倡贞节观念,但不过将之作为一种品德来宣传,还没有形成强大的舆论约束,此时妇女在许多方面享有较高的权利和自由。

二、汉代婚姻制度

(一)结婚。汉代的婚姻制度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白虎通义·嫁娶》中有关于结婚的规定。第一,须父母主婚,媒妁传言。第二,程序上实行“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第三,禁止同姓结婚。对于结婚年龄,汉朝尚无明确规定,结婚年龄往往受人口状况影响。如西汉初年,战乱之后,人口极少,于是国家鼓励早婚。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8。这是统治者为了增加劳动力而采取的措施,即对于年满15岁到30岁不出嫁的女子,就要征收5倍于常人的算赋作。因此,早婚现象在西汉很普遍。招赘现象在汉代也存在,但是赘婿的地位很低,如法律规定不得为吏。

(二)一妻多妾制。汉代法律虽然确认一夫一妻制,但是规定男子可以一妻多妾。汉代纳妾之风盛行,如汉初丞相张苍“妻妾以百数”9,妻妾的地位是不同的,妾的地位很低,汉律规定不得乱妻妾位。

(三)离婚。汉律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七出”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不仅公婆可以强迫夫妻离异,妻子有“七出”之一者,丈夫就可以合法的休妻。“三不去”是指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具备“三不去”的条件之一者,丈夫便不能休妻。“七出”、“三不去”是儒家男尊女卑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根据《白虎通义·嫁娶所载》:“夫有恶行,妻不得去。”片面要求妻子忍受丈夫的恶行。

但汉代妻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主动提出离婚,而且这些条件很受舆论以及法

律的认可。这些条件是:一、丈夫操行不良;二、丈夫患有恶疾;三、丈夫家中极为贫困,无法共同生活;四、女方与男方家庭矛盾尖锐;五、男方家庭范了大罪,如谋反、诽上等。10由于汉代妇女拥有一定的主动权,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被丈夫抛弃的可能。《后汉书·冯衍传》载,冯衍因嫌妻“老”而逐之,遂“埳壈于时”。在舆论的指责下,他只得“捐弃衣冠,侧身山野,绝交游之路,杜仕宦之门”。11

汉代婚姻制度下的妇女地位较之先秦有了很大的改观,与现代社会妇女地位是天差地别,但现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也是由古代妇女婚姻的不幸,到旧中国劳动妇女地位的低下慢慢成长起来的。她们突破了封建制度、封建礼教、宗教等的压迫、束缚、毒害,才有了新中国的“木棉”。她是现代女性的典型,抛弃了“凌霄花、鸟儿、源泉、险峰”等一系列传统思想,与丈夫携手并进又不失个性。

总而言之,正因为汉代处于封建社会的发展时期,统治秩序尚未完全建立,意识形态相对自由,社会环境比较宽松,儒家思想渗透较浅,人们的贞洁观思想薄弱,原始婚俗中自由成分的保留等等因素,才使得汉代妇女有较高的婚姻地位。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生改变。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中国有句俗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女性是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在父系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男性成为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渐代替了原始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在这段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的地位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句话概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txt有没有人像我一样在听到某些歌的时候会忽然想到自己的往事_______如果我能回到从前,我会选择不认识你。不是我后悔,是我不能面对没有你的结局。如今,几乎在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女性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为现代女性的综合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现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也逐步提升。本文试从影响女性地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方面,分析现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动力之源。 由于男女不平等的传统社会文化和社会体制,女性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又被指责缺少智慧、感情用事和软弱无能,由此形成了消极、被动、柔弱、自卑的传统性别观念,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留守家庭,生儿育女和相夫教子的传统型性别角色模式。在几千年的父权制统治下,广大女性过的是一种被奴役、被工具化和丧失自我的生活,她们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力、没有受教育的权力,她们不过是生育的工具和男人的玩偶,更没有地位可言。 而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社会整体也在为实现男女性别的真正平等做积极努力。那么,影响现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现代女性社会文化:女性地位改变的有利理论保障 1.现代科学理论为女性改变性别角色模式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人类社会历史悠久,既有绚丽璀璨的文化,又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在传统性别角色观念体系中,父权统治文化决定了女性没可能创造自己的形象与价值系统,女性形象是要男性根据专家的实际需求创造的。而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女性自身的发展,限制了女性的整体素质,更严重的是使女性在社会上追求成功的期望和要求也随之被弱化和淡化。男强女弱、男刚女柔,就是传统文化经过漫长岁月积淀在我们意识形态中,并对现实生活产生着影响。 在社会科学领域,弗洛伊德认为男性优于女性主要是由于两性生理特征的不同,女性生来就是有缺陷的、道德低劣的,而伊丽莎白·格罗茨总结女性主义者贝蒂·弗里丹、伊娃·菲格斯、凯特·米利特、舒拉米斯·费尔斯通、杰曼·格里尔等人共同观点:从根本上说,男女两性社会化的原始材料是相同的,两性生来就有相似的潜能,是社会强加给他/她不平等的性别角色,使得这种潜能的发展出现了不平衡。A 越来越多的社会学研究者批评传统的性别角色理论及性别角色刻板化,动摇了传统理论的牢固地位。而现代管理学理论研究也充分肯定女性的领导能力,员工对女性领导的满意程度与之对男性领导的评价相比没有差别。女性领导在做决策之前更能给员工发表意见的机会,表现得比男性领导更佳,而且女性一般有更强的交际、合作和动员能力。这一理论给女性带来的启示是,如果有效地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将会大大有利于女性形成更积极的性别观念,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B 综上所述,现代科学理论尤其是现代性别角色的形成理论为女性摆脱传统的弱者性别角色,重塑适应现代社会的女性角色模式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2.现代科学教育推动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及自我价值的实现。 传统文化教育中,由于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与社会性别规范的培养,女性对自身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使得女性在社会规则、文化习俗和自己内在人格的多重压力下,人生策略、价值取向和发展潜能受到极大束缚。而在现代高等教育实践中,社会性别教育让所有女性都了解并获得自己的权利、发展机会与尊严,认识自我,包括自我的特征及社会的角色,认识社会,对社会性别规范与社会环境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了解,积极适应社会转型、参与再社会化。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女性渴望能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不断积累科学文化知识及实用技术,不断地丰富充实自己,来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来提高自身社会地位,从而占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摘要中国历史上,女性曾占据过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女在社会的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男性成为社会的主导者,而女性地位逐步降低,渐渐处于从属于男性,成为其附庸。妇女逐步被排除于历史之外,成为历史的幕后者。到了近代以后,女性社会地位有了逐步提高的趋势,但是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还任重道远。 关键词: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历史变迁 引言 女性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的威望和拥有与控制家庭或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力。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女性地位大致来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一是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会早期的妇女地位;二是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即传统社会的妇女地位;三是男女平等,即现在和未来社会妇女的地位。原始社会,中国处于母系氏族制度时期,对偶婚为其主要生化方式,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地位远远高于男子,并且受到尊敬。到了封建社会,尤其是宋代理学的传播,禁欲思想成为主流,强调“三纲五常”,压抑妇女的地位,使女性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庸,生活地位低下。现代,随着新思想的传播,男女平等日益成为主流思想,女性也重新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地作用。因此,对女性地位的考察具有重大意义。前人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深刻的研究,所以本文中笔者对女性地位的变迁仅仅是再做一下浅陋的阐述。 一、先秦时期 母系氏族时期,主要从事采集果实,及简单的生活工具制做。女性天生的优势就充分发挥。由于女性在这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为社会活动的主角。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统仅维持在母亲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称圣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书·尧典》说尧是其母庆都感龙而生。种族的繁衍、氏族的维系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较高的地位。这一时期并不是女性压迫男性,而是女性和男性在地位上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如《史记》:“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

当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摘要: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女报的宣传以及西学东渐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近代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与婚姻价值观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以近代历史资料,辅之以女性笔记小说、杂记、文集等文献资料,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和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及其行为的分析和考察,揭示中国近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近代女性;家庭地位;婚姻价值观

社会转型直接影响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性别制度,改变着传统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是近代女性与传统女性相区别的标志(杜芳琴、王政,2004)。自古以来,无论是具有叛逆人格的女性还是具有开明思想的男性,都曾以各种方式对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表示过强烈不满或进行过抗争,却始终无法动摇传统的性别制度。只有到了近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把对人的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 一、妇女生活史的研究是了解女性的重要环节,而婚姻家庭又是女性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近代以来,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婚姻领域的选题来看,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是对此作现象的描述,而且对其深层次的原因未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婚姻价值观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从宏观上描述,主要涉及到择偶观,生育观、家庭观,性观念、结婚离婚观念等方面,而且所引用的事例大多千篇一律,例如湖南长沙的赵五贞为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的事件经常在一些论文中出现。缺乏新意,没有能够真正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状态,带有很强的男性主义色彩。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因为长期被愚化,她们绝大多数处于蒙昧麻木状态,反而成为旧秩序的捍卫者。近代以来,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女子解放运动兴起,而女性自身的觉醒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这时孕育和培养了最早的妇女社会活动家、妇女运动的先驱和第一批现代知识女性.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没开是看电影的时候就对这部电影很好奇,“守护者”,难道是有天使吗?为什么要守护姐姐呢?她怎么了,为什么要被守护?当满怀新奇的心情看完电影,我获得的却是些许悲伤。电影中的姐姐在很小的时候就不幸患上了白血病,要想维持生命很难,医生给了父母一个建议,建议他们再生一个与她基因相配的孩子,新生儿的脐带血对白血病患者有很大的帮助。就这样,这个本来就有一儿一女的家庭,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帮助下,通过试管婴儿的孕育方式生了妹妹,而这,似乎挽救姐姐就是她的使命。随着妹妹的长大,她不断向姐姐捐献者白细胞、血小板,甚至骨髓,然而,姐姐的病情还是越来越严重了,已经恶化到了癌症,甚至导致了肾衰竭,这次将从妹妹身体里取出一个肾脏捐给姐姐,不料,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妹妹不想再过这样的生活,不愿意舍弃自己的健康,不愿意失去和同龄孩子一样玩耍运动的机会,她不想再给姐姐任何东西了,她拿出自己攒下的钱以及从哥哥那拿到的钱,去请了律师,把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或得所谓的“身体器官支配权”。不知道你会怎样想妹妹的做法?当我看到这一幕时,真的觉得她太自私了。孩子的父母在这个问题上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母亲坚持要妹妹接受手术来挽救姐姐,并打算做回原来的工作——律师,走上法庭打赢官司,而父亲则打算尊重女儿的选择,不强迫她。那么,你又对父母的不同态度有什么看法呢?记得片中有一段是,病榻上的姐姐拿着她写给妈妈的纪念册,那上面是她们的回忆,

全家人的回忆,她们的快乐与难过,自从她生了病,妈妈放弃了工作来照顾她,放弃了爱情来料理她,她就是她的全部,不惜一切来玩救女儿的性命。当她因为化疗而掉光了所有的头发,她觉得自己很丑,觉得所有人都讨厌她的容貌,她很难过,可妈妈却拿起剪刀把自己的头发也都剃光,和女儿一样,都是光头,她的行为给了女儿鼓励,让她有勇气继续与病魔抗争。这很让我感动,她是一个好母亲。影片中另一个小故事是关于姐姐与另一个男孩的爱情故事,他是姐姐在医院无意看到的,他和她一样,当时已经因为化疗没有了头发,他患的是粒性白血病,是中很少见的白血病,男孩很开朗也很英俊,自从见到他第一面,姐姐就爱上了他。他们开始约会了,在麦当劳里他们会吃一大包土豆条和一大杯可乐,然后就这样聊着天,开着玩笑,那段时光多么美好,我知道每个女孩都在期待完美的爱情,而这样的日子对他们任何一个来说,都是短暂的,直到有一天,在两人晚上约会之后,她再也没联系到他,她伤心地问着妈妈男孩的消息,这时才知道了原来男孩已经去世了,她很难过,上天是这样不公平,一次又一次夺走她这些宝贵的东西——她的健康,她的爱情。母亲和律师还是站在了法庭上,然而在法庭上,当妹妹有意掩护不想救姐姐的原因,为什么不想捐给姐姐肾脏时的不安,却让妈妈产生了不解,她追问女儿为什么要这样做,可弟弟却给出了另一个答案,所有的人都震惊了。原来,这一切都是姐姐所做的,是她求妹妹为她做这些,目的是想让妈妈死了心,她不想再在身上开刀,不想在身上插满导管,不想在这样让家人担心,她接受了死亡。妈妈哭了,有哪个母亲在极力救女儿

有关中国近现代史中女性地位变化的看法

纵观中国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女性的地位一直偏低,各方面的发展都不尽如人意。在中国的近现代史中经过几次意义深远的社会变革或改革,女性的地位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不过在诸多方面仍然有很多阻碍。在我看来,我认为在中国近现代史中女性地位的变化大致存在着四个阶段,从总体而言,女性的社会地位正在不断上升。 第一阶段是从清末时期,这段时期女性地位一直处在一个比较低的状态。中国妇女仍处于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的禁锢下,被赋予强烈的“孝妇,贤妻,良母”的思想,虽然有新思想的传播,新式学堂的兴建,但女性解放的改革道路依旧在曲折中慢慢开展着。传统中国是男权社会,“男主外、女主内”,“三从四德”“妇以夫贵”“妻为内助”等性别伦理说教对女性加以教化和禁锢,使女性被迫困守在家庭,完全依靠男人生活,毫无自我发展的空间。在婚俗观方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束缚和迫害妇女的利剑。中国古代的妇女素质观实质是一种道德素质观,“女子无才便是德”是古代妇女素质观的基本主张,“妇德、妇言、妇容、妇勤”是对妇女素质的基本要求,使女子“惟知洞其耳、梏其足、涂饰其面目、一若仅供天地间玩好之用”。妇女“于天地间之事物,一无所闻,而竭其终身之精神,以争强弱交涉于箧筐之间”。晚清女子学堂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不过总体而言仍处在一个弱势地位。 第二阶段是五四运动时期,它不仅是思想,文化领域范围内的一次改革,更是一次深刻的妇女解放运动。它唤醒了中国妇女作为女性

的自觉,使越来越多的先进思想的女性接受了西方的平等明主的思想。让女性首先能作为一个人,一个社会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能自主的选择婚姻生活,不再一味地依赖男人生活。“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遭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批判,女性同样可以接受高等教育。随着具有维新思想的中国人创办的第一所女学堂——中国女学堂的兴起,此后,上海的爱国女学、北京的京师女子师范学堂、天津的北洋女子师范学堂、南京的旅宁女学等先后创办,掀起女子教育的初步兴盛局面。随着女学的纷纷兴起,继之而起的女子参与社会工作,女子走出家门走向学校继而走向社会,女学对改变社会风气,提倡男女平等无疑起了积极作用。期间也涌现了很多杰出的女性代表,在中国文坛上享有盛名的女作家庐隐,就是这一时代进步女性的代表人物之一。从她在日本游学的几年时光中,通过对比中日女子教育的差异,深刻剖析了中国女子教育的弊端。更涌现出来像邓颖超这样的女革命家,邓颖超青年时代投身革命,并在五四运动时期,组织了天津女界爱国同志会。她还和周恩来、郭隆真等天津学生运动的领导者,共同组织了进步青年团体觉悟社,参与领导天津学生的爱国运动。还有很多杰出的女性代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第三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从法律上保障了女性的平等权利,提倡女性为社会服务,男女共同承担家务。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等观念不仅深入人心,而且还被深入贯彻执行。不过仍有性别歧视现象存在。

中国汉代礼仪和汉代女子行礼规范考

中国汉代礼仪和汉代女子行礼规范考 (一)、中国汉代礼仪规范 一、立容 西汉《贾谊新书》曰:固颐正视,平肩正背,臂如抱鼓。足闲二寸,端面摄缨。端股整足,体不摇肘,曰经立;因以微磬曰共立;因以磬折曰肃立;因以垂佩曰卑立。 应用:窃以为经立是汉服同道必须注意的,对师长应当共立。鉴于人不行大礼,我们可以根据情况增减躬身的程度——但至少,低头示敬是必须的。 参考文物,经立时正身、平视,两手相合,掩在袖子里。手从胸口到下腹,放在任何位置都行,甚至持着、拄着东西也行(古人是很通融的^_^)。注意:中国人注重自然,而不是笔挺,所以手臂要柔软,切忌僵直——这样汉服才会顺势铺成柔和的曲线,展示出华夏之美。 二、坐容 西汉《贾谊新书》曰:坐以经立之容,胻不差而足不跌,视平衡曰经坐,微俯视尊者之膝曰共坐,仰首视不出寻常之内曰肃坐,废首低肘曰卑坐。

应用:随着汉文化的复兴,会有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雅坐。若在这种正规场合,您只能通过稍稍上下膝盖的方式解除一下疲劳。当然,对于友人聚会等生活场景,大家箕距(臀部着地,两腿叉开)或者趺坐(佛教式的盘腿)都行。 参考文物,汉代的经坐(这在古人就叫坐,为了区分,专称雅坐)是膝盖并紧,臀部坐在脚跟上,脚背贴地,双手放在膝盖上,目视前方。对于胡坐,道理一样,端正,两腿不得叉开,双手放在膝盖上。双手可以握拳,冲前方;也可收拢抱在腹部。 三、行礼 1、正规揖礼:左手压右手(女子右手压左手),手藏在袖子里,举手加额,鞠躬九十度,然后起身,同时手随着再次齐眉,然后手放下。 2、一般揖礼:直立,两臂合拢向前伸直,右手微曲,左手附其上,两臂自额头下移至胸,同时上身鞠躬四十五度。正规场合,对朋友。 3、拱手:类揖手,只是身子和胳膊不用动。 4、颔首致意。 5、正规拜礼:直立,举手加额如揖礼,鞠躬九十度,然后直身(这段叫鞠躬),同时手随着再次齐眉。然后双膝同时着地,缓缓下拜,手掌着地,额头贴手掌上(这叫拜),然后直起上身,同时手随着齐

女性研究课程论文(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课程名称:女性研究 题目: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任课老师: 上课班级: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论文评分标准:

女性研究课程论文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摘要 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但自从家族制度建立,家族组织出现后,女性便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这一观念形成于汉,并在之后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时期有过一定的改善,但始终没有改变这一最为传统的性别观念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体系。直到近代以来中国“开眼看世界”以及以鸦片战争为代表的西方侵略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人性解放、平等、博爱的思潮才进入中国,“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关键词:女性封建礼教男尊女卑婚姻家庭男女平等

1.母系氏族公社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世系按母亲的血缘计算 母系氏族组织有共同的女系(母系)祖先,子女从母居,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共同劳动和分配享受劳动产品世系按母亲计算,实行母系继承制。孩子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形成的原因 (1)母系氏族的存在是因为当时人类对于自身生理现象还没有足够的了解,没有把两性关系与繁衍后代联系起来,只知道子女与母亲有血缘关联,而不知道父亲的存在,更不知道与父亲的血缘关联。 (2)在氏族中,男性负责狩猎,女性负责采摘野果。由于当时处于落后时期,人们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相对来说,男性可以捕捉到的猎物比较少,女性可以采摘到的野果比较多。从劳动产品上来比较,女性比男性更胜一筹,所以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 2.汉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汉代前期的婚姻自由 (1)西汉前期,女性可以自主地追求爱情,并在伴侣的选择时有一定的决定的权利。社会和他人对妇女的婚嫁行为都持有比较包容和自由的态度。 (2)汉代女性在婚姻中不用坚持“从一而终“,当婚姻不幸福时或男性恶疾、男性家中贫困、男性操行不良等,她们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可以选择结束婚姻。在汉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妇女在婚姻上有改嫁、再嫁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现象在汉代各个阶层都非常普遍。以此把汉代上层社会的改嫁女性列了一个表

婚姻家庭女性地位

婚姻家庭女性地位 篇一:当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摘要: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女报的宣传以及西学东渐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近代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与婚姻价值观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以近代历史资料,辅之以女性笔记小说、杂记、文集等文献资料,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和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及其行为的分析和考察,揭示中国近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近代女性;家庭地位;婚姻价值观 社会转型直接影响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性别制度,改变着传统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是

近代女性与传统女性相区别的标志(杜芳琴、王政,2004)。自古以来,无论是具有叛逆人格的女性还是具有开明思想的男性,都曾以各种方式对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表示过强烈不满或进行过抗争,却始终无法动摇传统的性别制度。只有到了近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把对人的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 一、妇女生活史的研究是了解女性的重要环节,而婚姻家庭又是女性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近代以来,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婚姻领域的选题来看,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是对此作现象的描述,而且对其深层次的原因未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婚姻价值观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

从宏观上描述,主要涉及到择偶观,生育观、家庭观,性观念、结婚离婚观念等方面,而且所引用的事例大多千篇一律,例如湖南长沙的赵五贞为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的事件经常在一些论文中出现。缺乏新意,没有能够真正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状态,带有很强的男性主义色彩。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

妇女地位变化.

妇女地位变化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近现代社会,女性地位一直饱受争议。历史是不平的历史,那么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将延续着这种不平等。经历了种种社会革命或变革,直至主张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虽然女性的地位较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从整体上讲,仍然在诸多方面有所阻碍,存在较为严重的妇女地位偏低的问题。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时期,女性地位曾经历了一段巅峰阶段——母系氏族时期。由于女性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且在自然分工上占据优势,因此,女性在这一时期占有很高地位,倍受尊崇。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优势日益突出,女性地位极度下降,母权制被推翻。 在奴隶社会时期,女性地位完全沦落,成为男性任意支配的奴隶。在社会分工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为社会和家庭中的主力,女性的活动范围则主要局限于家庭之中,生育和家务成为女性的责任,妇女完全丧失自由,成为财产,可任意交易与买卖。 到封建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王朝兴替中,女性一直处在夹缝生存的状态,各种男女不平等情形日趋发展成熟,成为一系列“堂而皇之”的礼教习俗,律法条文,这些精心编织的“天罗地网”牢牢缚住封建社会的女性,让她们自觉地埋没自我。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文化,女性一律没有过问的权利,甚至更没有婚姻自由。女子不入仕,非一家之主,在家庭中,只是男子的“内人”。此外,“女子无才便是德”, 文化的交流传播与发展只是男子的天地。 直至近现代社会,随着马克思主义及西方开明思想的传入,中国女性从意识上开始觉醒,并且开始接受正规的社会教育,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和女权主义。建国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法制的建立健全,女性的各项基本权利逐渐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家庭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且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而产生的长期不平等的根源,在短时期内是无法彻底根除

汉代妇女地位

21世纪以来汉代妇女地位研究综述 (历史112 班贾晓妍) 摘要:21世纪以来,史学界对汉代妇女地位的研究有了较大进展,且主要集中在利用历史典籍、文学作品、出土简牍、考古发现等方式从婚姻家庭、参与经济活动、财产继承、受教育方式等方面来论述妇女地位。现就21世纪以来国内关于汉代妇女地位研究的主要成就以及不足和对未来的展望作简要介绍。 关键词:21世纪汉代妇女地位研究 关于汉代妇女地位的问题,研究者颇多,研究成果也颇多。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有学者把关注的焦点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如陈东原的《妇女生活史》、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此外,关于汉代断代的婚姻史研究著作也日渐出现,诸如杨树达的《汉代婚丧礼俗考》、彭卫的《汉代婚姻形态》。除此之外,国外的一些学者对此也进行了研究,如杜克?杜尔的《汉代的结婚和离婚》,日本大庭脩的《秦汉法制史研究》等等。而且,由于受研究视角扩大、出土文物增多等因素的影响,对汉代妇女地位的研究越来越细化,学者们从各个角度进行论述,出现了很多研究成果。现就对21世纪以来国内关于汉代妇女地位的研究进行概括。 一.汉代妇女地位研究概况 汉代是中国妇女地位发生转变的关键时期,研究汉代妇女地位对今天妇女解放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将从各个角度进行论述。 1.从婚姻家庭关系中考察汉代妇女地位 婚姻在本质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彭卫先生在《汉代婚姻形态》[1]一书中指出,“由于汉代处于封建社会前期,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还未完全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中,因此汉代妇女的地位较封建社会后期高一些”。他在本书的第五章专门从婚姻角度考察了汉代妇女地位,在婚姻上具__________________ [1] 彭卫.汉代婚姻形态[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

婚姻法看女性社会地位

从建国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 变革看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 摘要:纵观历史,女性地位的变化代表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变迁的过程,更是展示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家庭婚姻甚至家庭财产的拥有和支配权的变化直接彰显着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变化。法律的制定就是每一个时代女性地位的突出标志。漫长的父权时期不需要对婚姻家庭及财产做出明确法律规定,仅仅依靠礼教(封建社会道德的无死角宣传和日复一日的强化)就把女性控制在社会的底层。建国后,政治体制的变化带来了女性地位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更是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固定保障。而每次婚姻法的变革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变化,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女性地位财产婚姻法 一、女性的历史地位变化 从漫长的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转化过程中,母系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女性逐步演变为男性的附属品。这一方面是因为男性在社会分工中逐渐占据了创造财富、战争劳作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跟封建礼教制定的伦理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婚姻家庭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的缩影,其在婚姻家庭及其财产拥有、支配中的地位直接体现着社会地位。女性的权利、生活财产能否保障既关系着家庭的幸福,更关涉一个国家甚至全人类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建国前的绝大多数时间段,女性的社会生存权利和地位低下,基本不具备财产支配,男人在家庭中处于统治地位,是家庭的主角。建国后,政治体制的变革带来了女性地位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固定保障,从而有了质的变化,而每次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更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社会地位的明显变化。 二、建国后婚姻法的变迁 古代法律内容庞杂,一般表现为统一的一部法典,其中没有对婚姻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除了对婚姻必须符合的形式和要件,还有一些迷信与形式主义的礼教色彩外,几乎没有家庭财产的相关描述。因为男性对财产的绝对拥有,也决定了女性在社会以及家庭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和附属地位。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 如今,几乎在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女性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为现代女性的综合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现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也逐步提升。本文试从影响女性地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方面,分析现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动力之源。 由于男女不平等的传统社会文化和社会体制,女性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又被指责缺少智慧、感情用事和软弱无能,由此形成了消极、被动、柔弱、自卑的传统性别观念,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留守家庭,生儿育女和相夫教子的传统型性别角色模式。在几千年的父权制统治下,广大女性过的是一种被奴役、被工具化和丧失自我的生活,她们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力、没有受教育的权力,她们不过是生育的工具和男人的玩偶,更没有地位可言。 而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社会整体也在为实现男女性别的真正平等做积极努力。那么,影响现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现代女性社会文化:女性地位改变的有利理论保障 1.现代科学理论为女性改变性别角色模式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人类社会历史悠久,既有绚丽璀璨的文化,又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在传统性别角色观念体系中,父权统治文化决定了女性没可能创造自己的形象与价值系统,女性形象是要男性根据专家的实际需求创造的。而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女性自身的发展,限制了女性的整体素质,更严重的是使女性在社会上追求成功的期望和要求也随之被弱化和淡化。男强女弱、男刚女柔,就是传统文化经过漫长岁月积淀在我们意识形态中,并对现实生活产生着影响。 在社会科学领域,弗洛伊德认为男性优于女性主要是由于两性生理特征的不同,女性生来就是有缺陷的、道德低劣的,而伊丽莎白·格罗茨总结女性主义者贝蒂·弗里丹、伊娃·菲格斯、凯特·米利特、舒拉米斯·费尔斯通、杰曼·格里尔等人共同观点:从根本上说,男女两性社会化的原始材料是相同的,两性生来就有相似的潜能,是社会强加给他/她不平等的性别角色,使得这种潜能的发展出现了不平衡。A 越来越多的社会学研究者批评传统的性别角色理论及性别角色刻板化,动摇了传统理论的牢固地位。而现代管理学理论研究也充分肯定女性的领导能力,员工对女性领导的满意程度与之对男性领导的评价相比没有差别。女性领导在做决策之前更能给员工发表意见的机会,表现得比男性领导更佳,而且女性一般有更强的交际、合作和动员能力。这一理论给女性带来的启示是,如果有效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 摘要中国历史上,女性曾占据过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女在社会的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男性成为社会的主导者,而女性地位逐步降低,渐渐处于从属于男性,成为其附庸。妇女逐步被排除于历史之外,成为历史的幕后者。到了近代以后,女性社会地位有了逐步提高的趋势,但是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还任重道远。 关键词: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历史变迁

引言 女性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的威望和拥有与控制家庭或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力。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女性地位大致来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一是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会早期的妇女地位;二是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即传统社会的妇女地位;三是男女平等,即现在和未来社会妇女的地位。原始社会,中国处于母系氏族制度时期,对偶婚为其主要生化方式,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地位远远高于男子,并且受到尊敬。到了封建社会,尤其是宋代理学的传播,禁欲思想成为主流,强调“三纲五常”,压抑妇女的地位,使女性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庸,生活地位低下。现代,随着新思想的传播,男女平等日益成为主流思想,女性也重新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地作用。因此,对女性地位的考察具有重大意义。前人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深刻的研究,所以本文中笔者对女性地位的变迁仅仅是再做一下浅陋的阐述。 一、先时期 母系氏族时期,主要从事采集果实,及简单的生活工具制做。女性天生的优势就充分发挥。由于女性在这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为社会活动的主角。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统仅维持在母亲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称圣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书·尧典》说尧是其母庆都感龙而生。种族的繁衍、氏族的维系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较高的地位。这一时期并不是女性压迫男性,而是女性和男性在地位上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如《史记》:“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 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产生,这时男子先天的优势就显现出来。男子成了战争的主要力量。男子在战争中获得的俘虏变成奴隶,自己成为奴隶主,进入了父权时期。到了奴隶社会后期,为了巩固和强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伦理的信条,女性地位更加全面低落。沦为男子的附庸。如《诗经》:“乃生男子,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弄之瓦。”男女从出生时便被定,女子生来就注定无法与男子享同等的权力。女子地位低下由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氓》 二、汉时期

中西方女性社会地位的发展

历朝女性在各种规条的约束下,承受重大的压力。妇女于社会上的地位低微,饱受歧视。然而,历史上亦出现一些女性主动反抗礼教的现象。至近代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历经多次社会变革,妇女地位状况亦发生巨大变化,相对古时而言,现今中国女性的地位状况已大为改善。近代以来,经过维新和多次社会文化变革,妇女地位状况发生巨大变化:从清末的“放足”(即不缠足)、“启智”(即办女学,书报等),以至辛亥革命妇女参政。民国建立后,五四运动对封建礼教的冲击,婚姻自主、妇女解放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妇女在社会上,遍及参政、从军、任教、从艺、做工等领域。当时第一部民法规订婚约应由当事人自行订定。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1953年第一部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92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论从立法和事实,妇女在教育、就业、参政等男女平等进展很快。1995年又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可见妇女的地位相对古代已大为提高。 欧洲启蒙运动以前,古希腊雅典城邦社会奉行男尊女卑的等级制,排斥妇女参与政治,女性在家需服从父亲和丈夫,此思想以“二元论”为依据。古罗马也以此规定性别特质,但罗马的贵妇可影响教会和法律,取得较多权利,这有别于儒家认为妇女干政会扰乱家国秩序。启蒙运动中关于性别的两种观点,以卢梭为代表的认为男女生而有别,妇女是低等性别,应服从男人意志,在家生儿育女,培养理想公民的主张,比男女平等的看法占上风。玛丽?沃尔斯通克拉芙特在《为女权一辩》中,批驳卢梭的偏见,她拥护法国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妇女积极参与法国大革命,要求与男人平等权利,但遭到拒绝并镇压妇女对人权的要求。欧洲工业革命将“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定型,中产阶级妇女成为家庭妇女和男人的附属品,“真正女性的崇拜”和维多利亚时代的“禁欲主义”要求妇女严守道德。十九世纪末,欧美中产阶级妇女接受启蒙思想,参与当时一系列社会运动的过程中,直接孕育第一次女权运动,以争取妇女参政获得选举权而告捷。进入二十世纪,两度爆发世界大战。二次世界大战后,妇女退回家庭,为男人腾出就业位置。中产阶级妇女再次感受到女人职责的压抑,当时个人主义文化和改革思潮蓬勃发展,欧美再次掀起新女权运动。运动初期,以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为主,发展至今,则成为全球性、旨在改变所有不平等状况的文化运动。

浅析汉代妇女地位

浅析汉代妇女地位 两汉时期,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而这个转折时期也赋予其女性鲜明的时代烙印:一方面,当时封建社会刚刚确立,封建礼制尚未完备,以推崇男性至上的儒家文化对女性束缚的思想还未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残存于世的氏族传统对人们的行为、态度在某中程度上依然起着规范性作用,女性所受封建礼制的羁缚较后世少,她们仍然是较自由、开放、活跃的;另一方面,“随着儒家伦理思想的风行,女性之地位及其角色扮演,有逐渐被造成为男性附庸的趋势”,这一时期逐渐确立了儒家文化的统治地位,而儒家文化所倡导的男尊女卑思想使得这一时期女性的社会活动受到诸多束缚,地位不断下降,对男性的依附日益严重。 一、婚姻自主 婚姻从古至今有了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尔雅·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汉代妇女在婚姻上虽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印记,但已经体现出某种程度的自主。 (一)自主婚姻对象 如馆陶公主、平阳公主这类的上位阶级。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丈夫死后寡居多年,看上了卖珠小儿董偃,便长期豢养董偃于家中,武帝知道后,不但没有怪罪与他,而且称他为“主人翁”。从此董偃不仅贵宠当朝,而且名闻天下。平阳公主和卫青的婚姻就是公主“风白皇后,皇后言之,上乃诏青尚平阳主”;如卓文君和张氏这类的富商之女。 卓文君之父卓王孙是当地的大富豪。卓文君17岁时,其父安排了一桩政治婚姻,而让她的人生为嫁守寡。因为一曲琴音她敢爱敢恨,雪夜私奔司马相如。她不计较司马相如家徒四壁,当垆卖酒;后相如欲纳妾,绝语讽之,不惜以决裂来成全爱情。“愿得一人心,白头不相离”的千古女性的呼唤也只有在汉代才能大声的说出来。女性的再嫁固然有经济、门第等因素,但社会对再嫁妇女的宽容也是一个基本事实。 东汉时的孟光与梁鸿结为夫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可以说是自主婚姻的一个典型。鸿闻而聘之。”孟光三十不嫁的根本原因就是她要自主择偶,婚姻自主。后二人生活幸福美满,夫妻二人相敬如宾、举案齐眉。 (二)解除婚姻关系

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

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 发表时间:2019-06-10T16:00:58.20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作者:赵悦 [导读] 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能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是当时社会风貌的展现。在汉代与古罗马社会,妇女均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对两个时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分析二者的异同,能够考察不同制度下妇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古代东西方社会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63) 摘要: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能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是当时社会风貌的展现。在汉代与古罗马社会,妇女均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对两个时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分析二者的异同,能够考察不同制度下妇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古代东西方社会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 关键词:妇女;地位;财产权;离婚 一、汉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未嫁谓之女,已嫁谓之妇。妇、女之别即是嫁与不嫁的区别。女子未出嫁时,与父母及兄弟姐妹同住,称为“在室女”;嫁为人妻则为“已嫁妇”;生儿育女后,则“为人母”。 (一)“在室女”的民事法律地位 中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伦理思想浓厚。在汉代,在室女一方面要一切唯父命是从,但另一方面,在同辈中年长的女性却又与年幼的弟妹享有不同的待遇。汉代十分重视长幼、尊卑有序的规则。如《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即殴打兄姐的,要被降为奴隶和臣妾。可见法律之维护礼教名分与秩序的功能。 财产权方面,《置后律》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可见,户主去世后,由他的儿子代为户主,既没有儿子,也没有父母和妻子时,其女可作为户主拥有家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已嫁妇”的民事法律地位 在汉初,夫与妇结婚以后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名义上是平等的。《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可见,对于不守贞节的男女,双方处罚都很重。到汉武帝时期,随着董仲舒“独尊儒术”的提出,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夫权在家庭中地位逐渐强化,恪守贞操慢慢变成了对妇女的单方面的要求。比如汉律中规定丈夫与人通奸最严重的“耐为鬼薪”,而妻室若与人通奸,要被处以极刑。关于婚姻的解除,儒家虽然有保障男子离婚权利的“七出”原则,为男子休弃妻子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但是又有“有所取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原则来限制“七出”,以此维护女性的家庭地位。 财产权方面,汉代妇女对于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可以自由处置。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即便已经出嫁,仍享有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二年律令·置后令》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此外,在丈夫去世后,妻子也享有财产继承权。《置后律》规定:“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可见,已嫁妇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财产继承权的,法律对其也是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妇女在“为人母”后,在家庭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如《贼律》规定:“……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教人不孝,黔为成旦舂。” 二、古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 古罗马家庭制度实行父权制,家长在家庭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整个家庭都在家父权的控制之下。这种家长权构成了罗马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在这样的家长制下,妇女是没有什么法律地位可言的。但是随着古罗马社会的发展,这种父权制不断地受到了限制和削弱,妇女的法律地位也逐渐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 (一)人身权 古罗马时期,未出嫁的女子完全处于家长的控制之下,基本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完全依附于家父。这一点在女子结婚以后有所变化。古罗马的婚姻制度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最初的“有夫权婚姻”到后来的 “无夫权婚姻”,妇女的地位也在一直发生着改变。在有夫权婚姻中,妇女嫁入夫家后,就与原生养自己的父家脱离宗族上的关系,转受丈夫或丈夫家庭的权力支配。无夫权婚姻中,妇女不因出嫁而变更其身份。父权与夫权发生冲突时,父权优先于夫权。在无夫权婚姻中,妇女的家庭地位有了明显的改变,不再受夫权或丈夫父亲的控制,而是仍然归家父控制,在婚姻缔结中的自主权利也逐渐加强。 关于婚姻的解除,在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中也有所不同。在有夫权婚姻形式下,通常的离婚理由一般是以下几种:妻子通奸、无子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当时离婚并没有成为当时社会普遍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在夫权或父权的支配下,离婚对于妇女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即使是丈夫提出离婚,也需要有正当的理由,还需与女方家长进行协商,出于以上种种限制以及维护家庭利益的需要,丈夫一般不会随意就提出离婚,但这一情况在无夫权婚姻的形式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夫权婚姻是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自然也可以合意而解除,因此离婚之风渐盛。 (二)财产权 在有夫权的婚姻形式下,夫妻财产实行“统一财产制”,妇女一旦结婚,即丧失对原家庭的继承权,继而取得对丈夫家庭的继承权。而在无夫权婚姻形式下,夫妻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若妻子为自权人,那么她可以在监护人的协助下,自己管理自己的财产。若为他权人,那么她因劳动所得的一切利益及其他所得,都应归原家长所有。 三、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之比较 (一)相同点 1、父权、夫权至上。汉代尊崇儒学,统治者通过儒家“三纲五常”的教化来维护政治制度与社会的伦理道德。由此形成了夫为主,妻为从的尊卑关系。再观古罗马,在室女的人身自由完全依附于家父。嫁为人妇之后,从有夫权婚姻到无夫权婚姻中,虽然妇女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但依然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父权和夫权。 2、均不同程度上限制妇女权利。虽然汉代妇女和古罗马妇女在人身权财产权享有一定的权利,但相比于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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