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编制说明

为了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确保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质量,2004年6月,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对市园林局下达了编写《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的任务,在市建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有关部门进行了编写。

在编写的工程中,编写人员对我市的道路绿化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也考察了北京、上海的道路绿化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程》(CJJ75-97)并结合天津城市道路的实际情况,编写出初稿,并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了对初稿意见,在吸取有益的建议后,完成了本标准的送审稿,最后天津市建委对本规程组织了专家评审会。在充分采纳评审会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并定名为《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9章及附录。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道路绿化、道路分车带(岛)绿化、立交桥绿化、行道树种植、种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1道路绿化植物选择、附录B 2道路绿篱植物选择、附录B3行道树选择、条文说明。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需修改和补充建议,请与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联系,(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1 总则

1.1 为全面实施建设“绿色天津”的总体规划,发挥好城市道路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范

城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和道路绿地、绿化隔离带规划、设计、施工,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旧路拓宽改造可参照

执行。

1.3 本标准编制参照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

99)、《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1.4 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道路绿地Greenland on road

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两侧的绿地、隔离带(岛)、行道树和行道树绿带。

2.2 道路绿地率Greenery ratio in roads

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占道路规划总面积的百分比。

2.3 通透式配置Arrangement of ornamental plant in open way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植方式。

2.4 胸径Diameter of trunk

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 m处的直径。

2.5 种植土Soil for planting

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6 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 of planting Soil Layer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7 种植穴(槽)Plant hole and Trough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8 分枝点高Height of trunk

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 一般规定

3.1 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应依据绿地的地形和周边环境造景。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3.2 乡土树种为主、植物多样性及体现地方特色原则。从天津自有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应以乡土树种为主,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运用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

3.3 群落设计、复层栽植、植物造景为主原则。以乔木为主,彩叶树种与绿叶树种结合,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3.4 以人为本、整体和谐原则。达到庇荫、滤尘、减噪、利于诱导行车视线、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改善环境和美化景观。

3.5 保护原有树种资源原则。在道路改建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尽量保留和利用道路两侧野生和半野生自然地被的自然生境。

3.6 节约资源原则。道路绿化方式应有利于节水、节能、降低养护管理成本。

3.7 确保车辆行人安全原则。道路绿化应符合行人、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8 道路绿化在植物选择、配置和绿化效果的体现上应遵循远近期结合原则。

3.9 市树、市花优先选择的原则。在道路绿化中注意市树、市花的应用。

3.10道路绿化应具备必需的灌溉设施,必需满足植物生长的最低土层厚度和必须的营养面积的肥力,栽植基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3.11道路临时性绿化应根据绿地存在的时间长短,本着节约和再利用的原则。乔木的胸经在3cm以上即可。

4 道路绿化

4.1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

4.1.1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4.1.2规划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1.3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1.4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4.2 绿地种植结构应符合以下指标

4.2.1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彩叶树种与一般树种合理搭配。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之比宜为1:4. 常绿灌木与落叶灌木之比宜为1:3。

4.2.2 绿地面积在5000m2以上可适当设计小品,道路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化总面积的70%。

4.2.3 1000 m2以上绿地每百平方米绿地乔木数不少于3株。一般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重要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30种。

4.3 20m以上宽的绿带可设计适当的片林。

4.4 市郊区道路绿带宜保留适当的野生地被植物。

4.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4.6 毗邻河道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环境条件,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4.7 适于道路绿化的园林植物可参考附录B。

5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

5.1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必须服从行车安全要求。

5.2 主干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宜小于1.2m。

5.3 中间分车绿带的培植宜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1.5m之间的范围内,植物的树冠应枝叶繁茂,其株距不宜大于冠幅的5倍。

5.4 因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植。

5.5 绿篱植物应符合以下标准:5.5.1 应选用枝条繁茂密厚、分蘖力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绿色期长、耐修剪的品种。5.5.2 绿篱植物高度应控制在90cm以下。

5.5.3 常绿与落叶植物、彩叶与一般植物结合。

5.5.4 绿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株型丰满面应向外,高度一致,并留出养护通道。

5.5.5 绿篱栽植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绿篱种植槽规格(宽x深cm) 表5.5.5

单行双行多行

40×4060×4030n×40

注:n表示绿篱的行数

适于道路绿化的绿篱植物可参考附录B。

5.6 道路分车带绿化植物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5.6的规定。

栽植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表5.6

植物类型草本花卉草坪地被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深根乔木

土层厚度(cm)3030406090150

5.7 道路分车带绿化栽植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栽。

5.8 道路分车带宽度小于3m的,宜采用低矮灌木和地被植物配植,高度应控制在90cm以下。道路分车带宽度3~5m可增加灌木和小乔木。道路分车带宽度大于10m,可进行复层式配置。

5.9 道路分车岛绿化面积在300m2以下的,且宽度小于10m的,应选择低矮地被植物,整体高度应低于90cm。面

积在300m2以上,且宽度大于10m的分车岛绿化,可进行复层配置。

6 立交桥绿化

6.1 立交桥绿化应充分利用环境空间复层栽植。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培植合理、季相鲜明、自然和谐的绿化群落,设计风格应以疏朗开阔为主。

6.2 桥下绿地内应选择种植耐荫植物。适于天津城市的耐荫植物可参考附录B。

6.3 立交桥的墙体和桥墩宜进行垂直绿化,可选择吸附力强的爬藤植物。

6.4 立交桥的坡地、台地和较大面积的挡土墙应种植草坪、藤本或灌木,护坡固土。

6.5立交桥附属的大型绿地规划设计应参照《公园设计规范》(CJ48-92)的有关规定。

7 行道树的种植

7.1 行道树树种选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抗逆性强,树型成型性好,易形成直立的主干,冠大荫浓,分蘖性好,寿命长,根系发达,不污染环境,耐修剪,具有良好观赏价值。

7.2 行道树出圃要求:规格一致、树形周正、根系符合移植要求、植株健壮、无病虫害、主干通直。

7.3 行道树的规格及种植条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7.3.1道路两侧应同时绿化,形成对称。

7.3.2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同一路段行道树树种应相同。不同路段的绿化树种及形式宜有所变化。

7.3.3 主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快长树不宜小于15cm;慢长树不宜小于10 cm;次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快长树不宜小于10cm;慢长树不宜小于8 cm。

7.3.4 机动车行驶道路行道树分枝点应在3m以上,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7.3.5 行道树株距不应小于4 m。

7.3.6 行道树种植后,宜铺设透气材料、加树篦(透气护栅)。

7.3.7 行道树生长所必需最低土层厚度应达到浅根乔木不低于90 cm;深根乔木不低于150 cm。

7.3.8 栽植穴(槽)要求:树穴尺寸不小于1.5mx1.5m,栽植槽宽度不小于1.2m。具备条件的,行道树种植应采用种植带。

7.3.9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植。

7.4 行道树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植。

7.5 行道树的种植季节,应根据其习性及物候期选择适宜种植时期进行。落叶树种植应在休眠期进行。树木生长季节栽植必须按照《天津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实施。

7.6 行道树种植应符合定点放线要求,树型丰满面迎着主要方向,相邻植株规格应近似,树木种植后应保持直立,栽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倒伏。浅根性树种必须设永久性支护。

7.7 适于天津城市的行道树可参考附录B。

8栽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

8.1 栽植土应符合下列要求:栽植土pH应为6.5~8.5之间,全盐含量不得大于0.3%,土壤容重应在1.45g/cm3以下,土质应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捣碎,不得含胶泥块及草根杂物等。栽植穴(槽)应施足腐熟有机肥。名贵树木种植应根据其习性,采取特殊的改土措施。

8.2 浇水应采用pH值和矿化度等理化指标符合树木生长需求的水源,保证水源的pH值在5.5~8.0之间,矿化度在0.25g/L以下。绿地灌溉用水应充分利用中水资源。

9 道路绿化与相关设施

9.1 道路绿化与架空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在道路绿地和行道树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

9.1.2 必须在道路绿地上方设置架空线时,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表9.1.2

电压(Kv) 1~10 35~110 154~220330

最小垂直距离(m)1.53.03.54.5

9.2 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乔灌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绿化乔灌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表9.2.1

管线名称距乔木中心距离(m)距灌木中心距离(m)

电力电缆 1.0 1.0

电力电缆(直埋) 1.0 1.0

电信电缆(管道) 1.5 1.0

给水管道 1.5 -

雨水管道 1.5 -

污水管道 1.5 -

燃气管道 1.2 1.2

热力管道 1.5 1.5

排水管道 1.0 -

9.2.2遇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表9.2.1规定的标准时,其绿化乔灌木根颈中心距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表9.2.2的规定。

绿化乔灌木根颈中心距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表9.2.2

管线名称距乔木根颈中心距离(m)距灌木根颈中心距离(m)

电力电缆 1.0 1.0

电力电缆(直埋) 1.0 1.0

电信电缆(管道) 1.5 1.0

给水管道 1.5 1.0

雨水管道 1.5 1.0

污水管道 1.5 1.0

9.2.3 行道树绿带、分车带及两侧绿地垂直下方不得敷设除灌溉管线外其他管线。

9.3 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9.3.1 绿化乔灌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9.3.1表规定。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距离表9.3.1

设施名称至乔木中心距离(m)至距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栓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9.4 道路绿化排灌设施

9.4.1道路绿地应有排水及灌溉设施。

9.4.2 严禁冬季降雪后将立交桥桥和高架路上的融盐雪水直接排入绿地。立交桥桥和高架路所排的污水必须有直排管道排入道路收水井中。

9.4.3重盐碱地区道路绿化的排盐碱设施应符合《天津市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的规定。

9.5 道路绿地无障碍设施

9.5.1 道路绿地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的规定。

附录B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植物选择参考名录

1.乔木类(落叶74 +常绿12 = 86种)

(1)落叶乔木(74种)

适用树种(51种):绒毛白蜡、国槐、臭椿、毛白杨[♂]、悬铃木、千头椿、馒头柳[♂]、垂柳[♂]、旱柳[♂]、金丝垂柳、栾树、泡桐、合欢、刺槐、红花刺槐、丝绵木、榆树、皂荚、杜梨、香椿、构树[♂]、黄金树、梓树、火炬树、君迁子、柿树、枣树、桂香柳、中国白蜡、龙爪槐、垂枝榆、龙爪桑、垂枝卫矛、龙爪柳、龙爪枣、山楂、苹果树、梨树、桃树、杏树、桑树、蝴蝶槐、朝鲜槐、香花槐、金枝国槐、西府海棠、梨花海棠、海棠果、木瓜海棠、碧桃、红叶李。

可用树种(23种):金叶国槐、金叶刺槐、银杏、核桃、青桐、元宝枫、杜仲、新疆杨、银白杨、青杨、小叶杨、盐肤木、江南槐、苦楝、枫杨、紫(白)玉兰、辛夷、楸树、金叶臭椿、杂交马褂木、暴马丁香、榔榆、稠李。

(2)常绿乔木(12种)

适用树种(9种):桧柏、雪松、龙柏、云杉、河南桧、西安桧、黑松、侧柏、翠柏。可用树种(3种):白皮松、大叶女贞、蜀桧。

2.花灌木类(落叶62 +常绿13 = 75种)

(1)落叶品种(62种)

适用品种(44种):山桃、红叶桃、垂枝桃、金银木、榆叶梅、黄刺玫、珍珠梅、茶??子、紫叶矮樱、锦带花、紫(白)丁香、木槿、连翘、石榴、日本小檗、紫叶小檗、紫薇、贴梗海棠、紫荆、猬实、玫瑰、金叶女贞、水蜡、小叶女贞、红瑞木、天目琼花、多花蔷薇、美人梅、月季(含大花、丰花、微型、地被类)、柽柳、紫穗槐、白刺花、胡枝子、接骨木、太平花、枸杞、花椒、华北香薷、文冠果、金雀梅、锦鸡儿、大花溲疏、小花溲疏、海州常山。

可用品种(18种):棣棠、迎春、平枝?兆印⒁?芽柳、黄栌、美国红栌、绣线菊、酸枣、牡丹、扁担木、无花果、山茱萸、白鹃梅、雪柳、山梅花、小紫珠、小叶丁香、达旦忍冬。

(2)常绿品种(13种)

适用品种(7种):砂地柏、剑麻、铺地柏、胶东卫矛、大叶黄杨、金心大叶黄杨、早园竹。

可用品种(6种):千头柏、洒金柏、小叶黄杨、朝鲜黄杨、锦熟黄杨、北海道黄杨。

3.藤本类(落叶11 +常绿6 = 17种)

适用品种(11种):紫藤、五叶地锦、爬山虎、美国凌霄、藤本月季、葡萄、金银花、山荞麦、鸡矢藤、南蛇藤、蛇葡萄。

可用品种(6种):木香、三叶木通、葛藤、扶芳藤、常春藤、葛枣猕猴桃。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树种分类应用参考名录

1.行道树种[30种]:绒毛白蜡、国槐、臭椿、千头椿、悬铃木、毛白杨[♂]、垂柳[♂]、旱柳[♂]、馒头柳[♂]、栾树、泡桐、合欢、刺槐、红花刺槐、中国白蜡、龙爪槐、榆树、垂枝榆、蝴蝶槐、杜梨、构树[♂]、丝绵木、君迁子、△新疆杨、△银白杨、△青杨、△小叶杨(注:[♂]表示雄株;△表示应考虑立地条件,以下同)

2.色叶(枝)树种[39种]:●(色叶树种)金叶国槐、银白杨、新疆杨、金叶刺槐、红叶李、红叶桃、△美人梅、桂香柳、金叶臭椿、红叶臭椿、金叶女贞、紫叶小檗、美国红栌、紫叶矮樱、平枝?兆印⒁?芽柳、金心大叶黄杨、洒金柏。●(秋色叶树种)栾树、银杏、柿树、君迁子、杂交马褂木、火炬树、丝绵木、垂枝卫矛、△元宝枫、黄栌、△绣线菊、日本小檗、茶??子、爬山虎、五叶地锦。●(色枝树种)金枝国槐、红瑞木、棣棠、迎春、山桃、柽柳。

3.观果树种[51种]:臭椿[♀]、构树[♀]、栾树、柿树、枣树、海棠(属)、木瓜海棠、皂荚、丝绵木、△核桃、杜梨、君迁子、桑树、火炬树、△黄金树、△梓树、△楸树、△元宝枫、△青桐、△枫杨、山楂、苹果、梨、桃、杏树、龙爪桑、龙爪枣、垂枝卫矛、金银木、石榴、文冠果、△天目琼花、观果蔷薇、茶??子、紫薇、紫荆、猬实、水蜡、接骨木、△山茱萸、黄刺玫、小檗(属)、△小紫珠、海州常山、枸杞、花椒、平枝枸子、葡萄、紫藤、鸡矢藤、葛枣猕猴桃。(注:[♂]表示雌株)

4.观花树种[81种]:●(春花28种)山桃、迎春、连翘、榆叶梅、丁香(属)、紫荆、黄刺玫、碧桃、西府海棠、贴梗海棠、梨花海棠、茶??子、棣棠、金雀梅、锦鸡儿、接骨木、文冠果、银芽柳、苹果树、梨树、杏树、△美人梅、杜梨、泡桐、△紫(白)玉兰、△辛夷、△杂交马褂木、紫藤。●(春夏花50种)日本小檗、金银木、山楂、多花蔷薇、玫瑰、猬实、柽柳、△绣线菊、白刺花、红瑞木、锦带花、海仙花、△溲疏、△牡丹、平枝?兆印⑻?平花、桂香柳、△天目琼花、△黄金树、△梓树、△楸树、合欢、栾树、国槐、龙爪槐、蝴蝶槐、香花槐、△江南槐、太平花、刺槐、红花刺槐、△大叶女贞、水蜡、小叶女贞、接骨木、火炬树、紫穗槐、剑麻、木香、石榴5-8、月季5-11、胡枝子、珍珠梅6-10、木槿7-9、紫薇7-9、华北香薷7-10、金银花5-9、藤本月季5-10、美国凌霄6-9、鸡矢藤7-8。●(夏秋花3+11种)盐肤木、山荞麦、石榴5-8、月季5-11、胡枝子6-8、珍珠梅6-10、木槿7-9、紫薇7-9、华北香薷7-10、金银花5-9、藤本月季5-10、美国凌霄6-9、鸡矢藤7-8、海州常山8-10。

5.耐荫树种[35种]:大叶黄杨、珍珠梅、天目琼花、爬山虎、五叶地锦、迎春、金银木、棣棠、水蜡、小叶女贞、杜仲、剑麻、银芽柳、朝鲜槐、太平花、红瑞木、海州常山、山荞麦、龙柏、盐肤木、△白皮松、△云杉、△侧柏、△大叶女贞、△青桐、△苦楝、△枫杨、△紫(白)玉兰、△辛夷、△荚迷、△无花果、△小叶黄杨、△早园竹、△常春藤、△扶芳藤。

6.耐盐碱树种[64种]:杜梨、构树、臭椿、绒毛白蜡、千头椿、中国白蜡、旱柳、馒头柳、榆树、栾树、泡桐、刺槐、桂香柳、枣树、桑树、皂荚、丝绵木、合欢、杜仲、君迁子、盐肤木、火炬树、山桃、新疆杨、桧柏、龙柏、柽柳、紫穗槐、金雀梅、锦鸡儿、多花蔷薇、金银木、白刺花、木槿、石榴、胡枝子、接骨木、月季、西府海棠、金叶女贞、水蜡、小叶女贞、紫(白)丁香、暴马丁香、华北香薷、海州常山、△碧桃、榆叶梅、黄刺玫、珍珠梅、锦带花、紫叶小檗、红叶李、胶东卫矛、砂地柏、剑麻、大叶黄杨、△早园竹、五叶地锦、鸡矢藤、爬山虎、美国凌霄、金银花、山荞麦。

7.绿篱植物[22种]:大叶黄杨、金叶女贞、紫叶小檗、桧柏、龙柏、侧柏、多花蔷薇、柽柳、紫穗槐、榆树、日本小檗、水蜡、小叶女贞、黄刺玫、珍珠梅、△紫叶矮樱、木槿、胶东卫矛、△洒金柏、△小叶黄杨、△朝鲜黄杨、△

锦熟黄杨。

8.木本地被[29种]:日本小檗、紫叶小檗、金叶女贞、水蜡、小叶女贞、平枝?兆印㈣吡?、迎春、△紫叶矮樱、桧柏、龙柏、砂地柏、△洒金柏、△铺地柏、△侧柏、剑麻、大叶黄杨、△小叶黄杨、△锦熟黄杨、△朝鲜黄杨、胶东卫矛、月季(丰花、微型、地被型)、多花蔷薇、金枝国槐、红瑞木、五叶地锦、爬山虎、△扶芳藤、△常春藤。

9.草本宿根地被[21种]:萱草、矮景天、费菜、丁香红荷兰菊、一枝黄花、粉八宝、芍药、假龙头、△千屈菜、马薄荷、△玉簪、石刁柏、德国鸢尾、蓍草、勋章花、常夏石竹、白三叶、小冠花、马蔺、萎陵菜、百脉根、(大花秋葵、山荞麦、石竹、少女石竹、皱叶剪秋罗、荷包牡丹、红花酢浆草、宿根福禄考、加拿大美女樱、马薄荷、草本象牙红、桔梗、荷兰菊、金鸡菊、大丽花、天人菊、黑心菊、玉带草、花叶芦竹、土麦冬、蝴蝶花、香妃鸢尾、大花美人蕉、火炬花、紫斑风铃草)。

10.藤本植物[15种]:猕猴桃、紫藤、扶芳藤、藤萝、南蛇藤、金银花、美国凌霄、凌霄、五叶地锦、三叶地锦、蛇葡萄、山葡萄、葡萄、藤本月季、山荞麦。

11.月季适栽品种[70种]:●杂交茶香月季[47种]:(红色系)红和平、萨蒙莎、白金、歌星、吉普赛女郎、米朗、口红、赞歌、自由、美国骄傲、美国明珠、香云、露士美。(橙黄色系)黄和平、新星、圣普朗斯、坤特、金牌、金徽章、金奖章、白兰地、威士忌、大奖章、杰乔依、月季夫人。(粉色系)粉和平、粉后、月亮女神、信用、法国花边、全美小姐。(白色系)肯尼迪、荣誉、白闪电、坦尼克。(复色系)雪火、奥西利亚、芝加哥和平、朝云、荣光、我爱、摩纳哥公主、彩云、红双喜、阿林卡、游园会、雅典娜。●丰花月季[10种](红色)曼海姆宫殿、霍尔斯坦、小步舞曲、红帽子、黑火、山激情。(黄色)金色赫尔斯坦、金玛利。(粉色)赫尔恩。(白色)冰山。●藤本月季[7种]御用马车(深红色)、多特蒙特(红色)、至高无上(深红色)、大游行(深粉色)、金秀娃(黄色)、光谱(深黄色)、橘红色火焰(橘红色)。●地被月季[4种]红梅朗、粉梅朗、白梅朗、绿浪(白色)。●微型月季[2种]奥林杰(红色)、什样锦(复色)。

12.一年生草花[26]:矮牵牛、一串红、万寿菊、四季海棠、藿香蓟、鸡冠花、三色堇、金鱼草、天竺葵、雏菊、洋风仙花、百日草、旱金莲、彩叶草、波斯菊、千日红、美人蕉、银叶菊、一串蓝、地肤、蜀葵、金盏菊、二月蓝、蓝香芥、西洋滨菊、紫茉莉

13.草坪草:[7]野牛草、黑麦草、早熟禾、剪股颖、高羊茅、大羊胡子草、小羊胡子草。

4_5讲第二章城市道路规划设计

第二章城市道路规划设计 第一节复习指导 一.城市道路设计的准备知识 (一)熟悉城市道路的设计原则 1.必须在城市规划,特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和道路系统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2.要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考虑道路建设的远近结合、分期发展; 3.要求满足交通量在一定规划期的发展要求; 4.综合考虑道路的平面、纵断面线型、横断面布置、道路交叉口、各种道路附属设施、路面类型,满足行人及各种车辆行驶的技术要求; 5.应考虑与道路两侧的城市用地、房屋建筑和各种工程管线设施、街道景观的协调; 6.采用各项技术标准应该经济合理,应避免采用极限标准。 (二)掌握净空与限界 人和车辆在城市道路上通行要占有——定的通行断面,称为净空。为了保证交通的畅通,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街道和道路构筑物为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提供一定的限制性空间,称为限界。 1.行人 净空要求:2.2m;净宽要求:0.75~1.0m。 2.自行车 净空要求:2.2m;净宽要求:1.0m。 3.机动车 小汽车的净空要求为1.6m,公共汽车为3.0m,大货车(载货)为4.0m; 小汽车的净宽要求为2.0m,公共汽车为2.6m,大货车(载货)为3.0m。 4.道路桥洞通行限界 行人和自行车高度限界为2.5m,有时考虑非机动车桥洞在雨天通行公共汽车,其高度限界控制为3.5m; 汽车高度限界为4.5m,超高汽车禁止在桥(洞)下通行。 5.铁路通行限界 高度限界:电力机车为6.5m,蒸汽和燃机车为5.5m。 6.桥下通航净空限界 桥下通航净空限界主要取决于航道等级,并依此决定桥面的高程。 (三)掌握车辆视距与视距限界 1.行车视距 驾驶人员保证交通安全必须保持的最短视线距离称为行车视距。行车视距与机动车制动效率、行车速度和驾驶人员所采取的措施有关。行车视距一般分为停车视距、会车视距、错车视距和超车视距等。 (1)停车视距 停车视距由驾驶人员反应时间车辆行驶距离、车辆制动距离和车辆在障碍物前面停止的安全距离组成。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意义

题目: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学号 XXXXXXXXX 姓名 XXX 专业 XXXXXXXXXXXXXXXXXXXXX 指导教师 XXXXXX 摘要:加快园林绿化美化的建设,建设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的,具有多姿多彩,五颜六色的城市园林美景。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

目录 中文摘要 (Ⅰ) 目录 (Ⅱ) 引言 (1) 1、×××××× (4) ×××××××× (4) ××××××× (10) 2、×××××××××××× (18) ............结语 (113) 参考文献 (115) 致谢 (118) 附录 (121)

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规模、数量和面貌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建设优美的环境已逐渐成为各城市的园林建设的也成为工作的重点。绿化是园林景观的主体,选择与应用好绿化的要素决定了园林景观的最终效果。 1 园林绿化树木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树种是城市园林建设的重点,关系到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效果。树种选择合理,不仅可大大提高绿化、美化效果,还可以节约建设投入与以后的管理养费用。园林建设树种的选择应满足栽培目的,应能够适应栽植地的立地条件,要选择的树种要来源广、成本低、繁殖和移栽较容易。总之,园林树种的选择应满足目的性、适应性、经济性三个基本的原则。 2 主要绿化树种选择 街道树 是为了满足美化、遮荫和防护等目的,在道路栽植的树木,是城镇绿化的主要部分。一般对街道树种的选择与配置有两种,一是单一树种配置,即一条街道应用一种树种,整齐化并便于管理;另一种则采用多树种配置,主要是因为单一树种可能在结构上具有不稳定的因素。道路绿化应统一的规划,根据道路级别,位置等条件来确定树种。选择树种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城市风貌,避免树种的单一化,一般街道树以种植有一定冠幅的高大乔木为主,常绿与落叶树种比例要适当,既能遮蔽夏季的阳光又不影响冬秀的采光,同时不妨碍交通。 庭荫树 是指树冠浓密,形成较大绿荫的树木,常栽植于庭园、庭院、公园等绿地中,主要为了人们提供一个阴凉、避免日光曝晒和清新的室外休憩声所或作为景点装饰用。 孤植树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津园法[2006]8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津园法[2006]87号)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

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可以获得相应的冠名权等利益回报。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六、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投资交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化配套投资的30%向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在审核用地面积时,应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绿化面积标准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所缺面积绿化的造价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老城区的单项建设项目,无法安排绿化用地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查批准,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市区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中历史文化遗址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

城市道路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XX路建设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秀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建设规模 (5) 第三章场址介绍与建设条件 (9) 第四章工程建设方案 (10) 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 (23) 第六章节能方案分析 (24) 第七章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 (28) 第八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33) 第九章招标情况 (35) 第十章效益评价 (36) 第十一章社会风险分析 (40) 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42)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背景 1.1.1 项目名称 XX路建设工程 1.1.2 建设单位 秀有限公司 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和研究范围、内容 1、编制依据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2006年)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D50-200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30—200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998年修订版)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B50220—9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2、研究范围及内容 (1)研究范围 本次编制范围为XX路建设工程 (2)研究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片区的发展规划、区域交通现状条件及发展趋势、建设条件等方面的深入调查和分析论证,对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能性等方面取得综合研究结论,为建设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1.1.4 编制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遵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 2、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在城市人口分布和用地布局有较大变动的情况下,随之进行必要的调整,依然能满足需要。 3、结合XX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并且考虑到近期和远期相结合,对城市境内城市道路管网进行完善。 4、坚持科学态度,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既要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又要适合本工程的建设特点。 1.1.5 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近年来,XX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XX”的核心任务,大力实施“创新驱动、项目带动、强力推动、高端拉动、生态联动”的发展战略,全面启动“空港经济、海港经济”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收费,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依本规定负责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GB 50420-2007(2016年版) 目录 1总则 3基本规定 4竖向设计 5种植设计 6道路桥梁 6.1 道路 6.2 桥梁 7园林建筑、园林小品 7.1 园林建筑 7.3 厕所 7.4 园椅、废物箱、饮水器 7.7 园灯 7.9 标识 8给水、排水及电气 8.1 给水 8.2 排水 8.3 电气

1总则 总则 1.0.1 城市绿地设计要贯彻以人为本,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城市与自然共存,有利人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态、景观、游憩环境,设计要体现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同时要注意各种设施的安全。 1.0.2 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1.0.4 绿地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绿地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为区别“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单项绿地的总体规划统一称为绿地总体设计。 3.0.2 绿地设计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其用地范围既不能超出总体规划范围,更不得被任何非绿地设施占用或变相占用;绿地的出入口设置要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流量、标高、附近人口密度、人流量等因素。 3.0.4、3.0.5 城市绿地设计是一项工程性与艺术性相结合的创作活动.要继承弘扬我国传统园林艺术精华,并借鉴吸收国内外绿地设计的先进理念和技艺,结合现代社会生活的要求和审美情趣,不断探索、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地方风格和个性特色的城市绿地。 3.0.6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比例必须符合法定比例。城市绿地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可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绿色植物种植面积采用按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时间:2007-10-18作者:来源:城市规划网 【导读】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 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 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城[1993]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 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 明。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 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 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 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 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 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 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属 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天津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绿化条例 (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关于城市绿化的建议

关于城市绿化的建议 城市绿化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等关系十分密切。搞好园林建设,不仅能够美化环境,更重要的就是调节气候、防风防尘、净化空气、降低噪音、改善人民劳动、工作、学习与生活条件,增进人民的身体健康,对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县的城市绿化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城市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就是缺乏科学而长远的整体绿化规划,导致道路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常常挤占绿地,破坏为数不多的花草树木。 二就是绿化档次不一,发展不均衡,绿化类型单调,市区与小区绿化率比较低,城区绿化质量不高,速度不快。 三就是城市绿化管理不规范。 四就是一些人绿化意识淡薄,全县人民爱绿、护绿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个别开发商对庭院绿化、居住小区绿化重视不够,部分建设单位片面追求利益多建房,而减少绿化面积。 对于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促进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议如下: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绿化工作。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工作的规定,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绿化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一项民生工程,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与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认真做好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要立足长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城市绿化的长远与近期规划。建议规划中县区各主要区域应有与本区域人口数量相适应的区域园林,包括小公园、广场绿地、街心花园等。 三、城市绿化建设要依法实施。县区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在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前,必须先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地指标与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把关。凡达不到规定绿化面积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所缺绿化用地面积易地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四、着力提升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一就是加强道路绿化。要做到树、灯、楼、路通盘考虑,注重绿化与周围建筑及其它元素的与谐统一。二就是加强住宅小区绿化建设。小区周边主要种植高大乔木与绿篱,使小区与周围交通要道隔离。宅间绿地要因地制宜,见缝插绿,采用花园型、草坪型、棚架型、庭院型等方式,形成丰富多彩的绿地空间。规划建设一批规模适宜的公共绿地与颇具绥中文化底蕴、特色鲜明的主题街心花园。四就是重视商业区与单位庭院绿化。深入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绿地认建认养、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等绿化美化活动。五就是加强城市立体绿化。积极推广城市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与室内摆花养草,提高城市的俯视绿化效果与空间绿化效益,构建立体型、复合型的绿色空间。

天津园林施工施工技术要求

展示区景观施工技术要求 一:主要编制依据 《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67-200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 《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种植结构导则》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T29-81-2010 《天津市盐碱地园林树木栽植技术规程》DB/T29-207-2010 《天津市园林绿化土壤质量标准》DB/T29-226-2014 《园林绿地灌溉工程技术规程》CECS243:2008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证和验收标准》 二:项目理解 2.1:项目情况: 2.1.1 环境情况 塘沽森林庄园坐落于塘沽区的西北部,选址处没有任何乔灌木,只有少量耐碱性极强的柽柳、碱蓬以及狗尾草、芦苇等植物存活。 北侧紧挨杨北公路,一年四季空中煤灰飞扬,地上白碱茫茫,地势高洼不平,土质粘重,通气透水性均不良,地下水位与矿化度均高(4~10 g/L)。 由于土壤中大量可溶性盐的积累,致使土壤的物理性能极度恶化;土壤的结构紧密,孔隙度小、土壤容重大,土温上升慢,毛细作用强 2.1.2气候及土质 北塘森林庄园所在地气候处于大陆性季风型半干旱气候和海洋气候之间,四季变化较为明显、风频较高,冬季盛行西北风。太阳辐射强度年总量为5652.18 MJ/m,全年日照时数为2891.8 h,年平均气温为l1.7℃,年积温为4562℃,无霜期230~240d。冬季天旱,夏季多雨,年平均降水量为627mm,且集中在7、8份,而年蒸发量超过1900mm,是降水量的3倍。所在地为重盐重碱退海地,土壤全盐量超过0.8%,pH值大于8.9(具体需对土壤进行多点化验)。气候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6年9月4日点击量:8910【字体:大中小】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6 m2。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

年应不少于6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7 m2。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8 m2。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 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民政部不能按上述标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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