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当今死刑复核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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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当今死刑复核的借鉴

作者:方胤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

【摘要】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不能复生,死刑是对犯罪分子最严重的惩罚,对待死刑案件不可不慎。死刑复核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特有程序,但是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我们从历史的角度去解决。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蕴含着先哲智慧,从历史的角度看,它相对完善的程序设计以及重视生命、慎重行刑的思想都是值得我们深度发掘借鉴的。

【关键词】死刑复核制度;三司推事;秋审

一、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现状及不足

死刑复核权下放至省高院的这段时间,出现了诸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极大刺激社会公众原本就敏感的神经,公众甚至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与担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最高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收回地方高院的死刑复核权。随着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权从地方高院手中收回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的改革的进行,一些表层的制度构架似乎发生了变化,但是深层次的体制设计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即延续千年的司法裁判行政化趋势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具体来说,就是最高法院现行的死刑核准程序仍旧是延续了司法裁判行政化的历史传统,并没有真正摆脱行政化的复核方式。这种裁判方式的典型特征就是通过秘密、书面和间接的阅卷工作,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裁判进行“复审”。

死刑复核权在收回最高法之前的方案讨论中,主流观点是希望控辩双方都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由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但这个方案最后没有被采纳。唯一被吸收的就是最高法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可以介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承办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仅此而已,但是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这个程序律师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根本不知道法官是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操作,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一般无需听取检察官或者辩护人的意见,更不需要在法庭上公开进行,而直接采取一种非正式的单方面接待或者直接审阅案卷笔录。在对待被告人权利方面则采用秘密提审的方式,而不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即使在书面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认定方面问题,最高法一般由法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会要求控辩双方再调查取证,因为现行制度下,最高法院不允许控辩双方参与死刑复核的裁判过程,而是将有关问题和疑点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主管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以求得到终局的裁判意见。很显然,这种制度的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缺乏完善可靠的质证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死刑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地损害被告人的合法利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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