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

第1页,共11页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第2页,共11页

455566666777888899999910101010101010111111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3 第四条

保险责任.................................................................................................................................................................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八条 宽限期.....................................................................................................................................................................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8 第十六条

保单贷款.................................................................................................................................................................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第十九条

犹豫期..................................................................................................................................................................... 第二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二十四条 性别错误............................................................................................................................................................... 第二十五条 未还款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第三十条 私家车................................................................................................................................................................... 第三十一条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全残定义...............................................................................................................................................

第三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费返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保险费。

五、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全残保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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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六、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4当天零时仍然生存,且并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费返还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

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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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醉酒11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12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

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妊娠(含宫外孕)、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猝死13、接受整容

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14、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15、探险活动16、武术比赛17、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8、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9;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三、被保险人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

十五、驾驶或乘坐没有合法营运资质而从事营运活动的私家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期满。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约定的保险期间而确定。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

11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12处方药物: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3猝死:指6小时内非外因意外、突然发生的死亡。

14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5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16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7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8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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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到期日20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21,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

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2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0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1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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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3;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或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24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证明或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23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24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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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费返还,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一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返还的保险费。退还保险费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六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25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26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增加贷款的累积最高金额不超过增加贷款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70%,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27,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本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26保单贷款利率: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27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第8页,共11页

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

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

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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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

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

您。

第二十五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费返还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

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客运航班班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从踏入客运航班班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机舱、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车厢、轮船、轮渡客船甲板或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车厢时开始,至离开客运航班班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机舱、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车厢、轮船、轮渡客船甲板或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机场客运交通工具车厢时终止。

第三十条 私家车

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且所有权属于个人(包括向银行贷款购车)所有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第10页,共11页

第三十一条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人踏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离开车厢时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全残定义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①⑤)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注⑤)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注⑤)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

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

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

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

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本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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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370-46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联系人____发工资日____ 单位地址:____电话____ 厂休日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保险金额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保险单号码:单位代号 主管:复核:签单: 投保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 复核:____ 签单员:____ ____保险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完整版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保险金额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单位代号 主管:复核:签单: 投保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合同范本之太平洋保险合同条款

太平洋保险合同条款 【篇一: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和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 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 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 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和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太平洋保险团体意外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

太平洋保险团体意外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范本】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 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保险金额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保险单号码:单位代号 主管:复核:签单: 投保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保险期限 自年

人。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元。月日起至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元。年月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保险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 车保险合同条款 篇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 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

(完整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个代理合同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代理合同 被代理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请选择身份:□寿险营销业务人员 □区域拓展业务人员 □保险顾问人员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国家颁布的其它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个人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甲方的寿险营销业务人员、区域拓展服务人员、保险顾问人员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起,即建立代理关系。本合同非劳动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 第一条经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代理甲方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和甲方授权的其他金融产品; (二)根据甲方规定,代理收取投保人支付的甲方保险产品的保险费;

(三)按照甲方规定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四)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第二条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以甲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中载明的区域为准。 三、代理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的期限为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在上述期限届满时终止。若双方愿意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任何一方提出续订本合同的书面或口头要求,经另一方同意后,书面延展本合同。 四、代理险种 第四条在国家或当地监管机构许可范围内,按照甲方的具体管理制度确定乙方可销售的产品种类。 五、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乙方应让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或POS机刷卡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甲方保险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或票据方式缴费的,乙方在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后,应自收到保险费时起,在甲方规定的时限(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费部门或收费人员。 六、代理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乙方同意依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

合同范本之太平洋保险合同查询

合同范本之太平洋保险合同查询

太平洋保险合同查询 【篇一:太平洋人寿保险协议书】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乙方: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合作范围 本协议所称全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业务)是指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乙方代理甲方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与服务的金融业务。业务范围包括:银保代理业务、其他业务。安贷宝保险费率按2‰收取。 (一)银保代理业务,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有关保险业务,并依法收取手续费。银保代理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和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兼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依法收取手续费的银保代理业务。 代收代付保险业务,指乙方代理甲方收取其业务员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代理甲方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业务。代收代付保险业务分为代理收取保险费业务和代理支付保险金业务。 (二)经双方确认的其他业务合作。 二、业务合作方式 (一)双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确认业务合作关系。

(二)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授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一概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关专用账户,用于代理保险费的归集。 (四)甲方在业务发展中,积极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乙方在业务发展中,积极推介甲方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支持。 三、银行保险业务交流 (一)甲乙双方应对各自的客户群进行联合调研,了解客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需求,合作设计适合双方推广的保险产品和金融服务。 (二)对适合市场需求的银行保险业务,双方应共同进行策划、宣传、推广。 (三)双方应建立定期交流、研讨机制,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 (五)甲方为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的管理软件系统提 供技术支持。 (六)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代理人员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培训的项目、时间、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七)乙方与甲方定期核对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八)甲乙双方应设立专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协议各项内容的管理、落实。 甲方常设机构为:团体业务部 乙方常设机构为:市场发展部 (九)乙方负责向甲方定期介绍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

中国太平洋保险合同编号查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太平洋保险合同编号查询 篇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范本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 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保险合同(doc 3页)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

太平洋保单配送协议

快递服务合同 甲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合肥山头佬土特产有限公司物流部(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金融保险业务及其他商务交易活动的迅速发展,向消费者提供更多方便可靠的服务方式,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服务区域内快递代收保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原则 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递配送代理在遵守《快递委托寄送及代收货款操作流程(暂行)》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2、快递服务对象:乙方负责将甲方车险保单等相关材料(具体见《快递委托寄送及代收货款操作流程(暂行)》)送达投保人或车主,并代为收取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具体见 《快递委托寄送及代收货款操作流程(暂行)》)并寄回甲方规定地址。 3、甲方不得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限寄物品;乙方仅负责邮件投递、POS机收款操作、回签资料和回执,不对商品的质量保证及其售后服务承担责任;如甲方不履 行本条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或严重违反国家或邮政禁止规定,乙方有权随时通知 甲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与收件人之间发生的任何与乙方投递质量无关的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涉,如果涉及投递质量有关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双方责任 1、乙方应负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快递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单。由于乙方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按照国家邮政法及快递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全额退回甲方该单快件的 所有运费。 (2)乙方若出现毁坏、丢失甲方投寄的邮件等现象,乙方按照国家邮政法及快递行业标准的规定,给予退还邮费,并进行最高9倍邮费的赔偿,如保单丢失所有损失由乙 方承担。 (3)乙方若出现毁坏、丢失客户交回给甲方的材料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客户和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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