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

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经查,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作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员的身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编造在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的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925760元,数额巨大,后将诈骗的资金肆意挥霍,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徐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3.王某某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打着保险公司旗号,采用以

下手法集资诈骗。一是谎称保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按存期长短每1万元月返还300至900元;二是鼓动购买“分红保险”获得高额返利并享受分红。视买保年度长短,每一万元每月可以获得600至800元返利;三是首次帮助客户购买正规保险取得其信任后,于次年将投保金据为己有。而在客户交纳保金时,他们往往开具白条或涂改他人保单收据,所投资金无任何保障。

2003年到2007年间,王某某曾担任某保险公司泰州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从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投入个人开办的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此后,他调离原岗位后,仍擅自使用私刻的公司用章,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

在此期间,王某某以泰州公司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有4609万余元。调查显示,在2007年-2009年期间,王付荣作案涉及金额共计达3亿元左右。长达6年多的截留和挪用保费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窟窿。据保监会通报,案发时该案件资金缺口约达1.89亿元。被告人王某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平、周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

6年骗走5万多人34亿元存款

在淮安,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个大公司,可自2003年起,该公司资金就出现了短缺。董事长王某决定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乐园公司以高额利润和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除了王某外,公司其他主管人员,也多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工作。

案发后,22名被告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经查,从2003年到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向5.26万人次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仍有7000余户的9.93亿元未能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最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而其他被告也获得了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年内挽回经济损失15亿

自2010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542件,生效判决人数635人,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434件,生效判决人数498人;审结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108件,生效判决人数137人。

全省法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8125.6万元,判决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余元。

案情简介

2003年三四月间, 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某村庄租用4 亩土地, 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示范园, 又从另一村庄租用土地40余亩作为种植仙人掌生产基地, 从此开始了疯狂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王某某以旺达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 先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募集资金。截至2006年7月, 旺达公司非法集资6500多万元, 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 案发时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为了以更快的速度圈钱, 2005年下半年, 王某某又与申某、马某某商议网上销售产品, 并请谢某某为旺达公司设计了网上销售软件, 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销售活动, 由何某某负责销售款项管理。从2006年3月底到6月底, 实现非法销售额15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以“公司+ 客户”联合种植为伎俩。在集资过程中, 王某某等人经常带领群众到仙人掌种植基地参观, 夸大种植基地面积, 宣传种植仙人掌高产利丰, 引诱客户购买公司的仙人掌种片, 并承诺在第一年、第二年以一定价格回收。2003年, 王某某租用了厂房和仓库, 建立了仙人掌加工厂, 将种植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和从自种客户手中回收的部分仙人掌加工成仙人掌粉和仙人掌汁, 然后委托

一些小型厂家进行再加工, 生产仙人掌面条、仙人掌酒、仙人掌化妆品、仙人掌保健食品等产品, 通过赠送仙人掌系列产品、在网上刊登仙人掌系列产品照片、在每周项目说明会上宣传等方式, 向社会公众展示旺达公司有产品销售, 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高额返利, 进行不实宣传, 骗取信任。事实上, 种植基地只是王某某为进行非法活动制造的一个幌子。2005年以后, 旺达公司就不再对生产基地进行管理, 对于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也不再回收。到2006年, 旺达公司干脆就不再种植仙人掌了。经有关部门检验,旺达公司生产的仙健牌仙人掌蜂胶软胶囊、仙人掌酒是不合格产品。截至2006年7月底, 公司账面经营收入只有区区265万元, 而各类费用支出就有1370余万元, 账面累计亏损高达1100余万元。

2.以骗取的“官商”名头为“外衣”。王某某深知社会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 通过多种手段, 疯狂骗取各类荣誉, 如“2002—2003年度诚信单位”、“乐善好施单位”、“慈善大使”等, 王某某还成功骗取了阜阳市第三届政协委员称号, 并伪造了以阜阳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企业”等匾牌, 利用各种与有关政府领导接触的机会进行合影。王某某将这些匾牌、证书及与领导的合影通过悬挂在办公室、制作成宣传画册和网络信息、刊登在自办的《旺达报》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制造出旺达公司实力雄厚、科技含量高、已被社会认可的假象, 诱使社会公众向旺达公司投入资金。

案件查处

案发后, 公安部门于2007年初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陆续逮捕了王某某、申某、何某某、马某某、谢某某等人,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某等被告人不服, 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 3 月26 日作出终审判决, 认为王某某从事集资活动后期, 在拖欠的集资款越来越多、生产不景气的情况下, 明知公司经营利润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的高额返利, 却依然欺骗客户, 继续大量非法集资, 并任意处置集资款, 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 构成集资诈骗罪。而申某、何某某等作为公司后期主要人员, 在明知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高额返利承诺的情况下, 仍然参与公司管理, 骗取集资款, 认定二人系王某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50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万元; 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及罚金50万元; 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及罚金40万元; 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分别判处马某某等人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并处罚金若干;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罚金30万。

案件警示

该案又是一出众多非理性投资者被高额收益迷惑双眼而酿成的悲剧。其实犯罪分子的伎俩并不怎么高超, 王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旺

达公司在集资前几乎没什么经营, 只是到了2005 年 1 月, 王某某才从集资款中支付50万元, 将旺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后又支付集资款400万元, 将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所以, 在集资的前期, 旺达公司只是一个没什么实力的小公司,而王某某租地种仙人掌也显然是做做样子, 为从事犯罪活动遮目。但随着集资活动的扩大, 已经没有人在乎王某某宣传的仙人掌项目是否属实, 是否真的赚钱, 而只在乎承诺给自己的回报能否兑现, 包括那些在网上参与传销活动的投资者, 在看不到实体仙人掌的情况下就进行投资, 可谓更加疯狂。所以, 投资者其实已经不是在投资, 而是在赌, 因为只要稍加了解旺达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就可以了解真相, 但没有人愿意去直面事实。这些集体式的赌徒助长了犯罪, 最终被刺伤的是自己。小小仙人掌, 竟然刺伤了那么多人, 实在令人深思

5.其他案例

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泗洪县的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约人民币5100万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李某等人以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等项目融资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泰州人王某以“明丰公司”的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等手段,骗取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

2006年11月至2009年8月,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

招聘的经纪人以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吸收参与者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7821万余元,涉及人数7859人。

2006年至2009年间,海安县华安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3196万元,用于公司经营,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7967万元。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马某等人以代为收藏普洱茶以及投资款为诱饵,共非法集资人民币1433万余元。

2001年至2008年间,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

2005年至2008年间,马某未经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率结算,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61万余元。

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

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2018至2019年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 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根据总公司《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函〔2019〕10 号)的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我司认真部署落实非法集资专项风险排查,现将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风险排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领导及工作小组 为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我司成立了非法集资专项风险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 组员: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及合规专员 专项工作小组常设办公机构设在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有关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细化工作举措,制定专项风险排查范围及内容 按照监管机构的工作要求,结合现阶段经营情况,我司对目前面临的非法集资风险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对传统的主导型案件、新型的参与型和被利用型案件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制定了风险排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本部及各机构职场出租情况 按照总公司行政条线工作要求,对分公司本部及各机构

的职场租赁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将职场租赁给投融资机构进行理财宣讲会的情况。 经排查,我司本部及各机构职场均未出租,不存在将职场租赁给投融资机构进行理财宣讲会的情况。 (二)排查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咨询情况 根据XX保监局《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XX保监办便函〔2018〕88 号)的要求,我司于2018年9 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 经排查,未发现我公司对外发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理财、私募基金、P2P、农民合作、民办教育、回购返租、养老、项目开发、种植养殖等名义发布传播涉及高额回报、集资或变相集资的广告和资讯信息。范围包括XX辖内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 (三)排查高管人员参与借贷非法集资以及兼职情况 根据总公司《XX财险关于高管人员参与借贷、非法集资以及兼职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XX财办〔2018〕86号)的文件要求,我司于2018年12月编制了《高管人员参与借贷非法集资以及兼职情况调查问卷》,开展了排查工作。 经排查,未发现我司高管人员存在参与借贷非法集资及兼职的情况。 三、学习文件精神,发现日常风险隐患 根据XX保监局、XX市金融局打非办相关文件精神,以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5年7月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这次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包括集资诈骗案2起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起4人。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集资诈骗、诈骗案一案(青岛中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期间因被告人杜某某脱逃,对其中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为筹集资金,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商定设立A 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在逃),会计刘某乙。 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公开宣传A公司有经营项目,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提取所筹集资金的4%作为管理费。 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经营情况。 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先后吸收黄卫青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276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收到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共计2 360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金额共计2 565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累计支付管理费3 576万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因被告人刘某甲躲避归还集资参与人投资款,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虚构请律师找刘某甲索要投资款的事由,骗取投资人钱款合计18.6万元。 后二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青岛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同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系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其缓刑。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甲判处的缓刑;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郭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李某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及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郭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李某办理转账及支付利息等,骗取尹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等25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39478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共计26953万余元。其中,郭某某介绍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在李某处存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农商银行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情况报告

长子农行银行丹城分理处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情况报告 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群众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及防范能力,根据总行的要求,认真落实本次宣传工作。现将本次宣传活动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领导组织,部署工作,明确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我分理处一向注重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根据总行要求,我分理处及时组织了会议,就通知的内容进行探讨。在会议上,认真学习通知中的宣传目的、宣传内容、工作要求、宣传教育中常见的问题等,并各自发表关于本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意见。同时成立了宣传小组,确保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策划宣传月活动工作 1、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又从我分理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本次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方案。利用电子显示屏、发放宣传单通过现场讲解非法集资的特征、手段、社会危害及派发宣传单等形式进行。 2、第二阶段:部署工作 我分理处负责人统筹整个宣传活动工作,依时按照方案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具体活动由营业经理协助进行,我分理处在长子县政务大厅内摆放海报、展架上摆设非法集资的宣传册子、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宣传口语,并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在大厅内向我行客户派发宣传资料、进行现场讲解、摆摊宣传。

二、宣传活动的落实情况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针对我行的客户进行的,以政务大厅为主要的宣传场所,通过一系列的载体不断宣传反非法集资的知识。具体表现如下: 1、在大厅的显眼处摆设题为“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的展台,内容包括:非法集资的特征、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2、在宣传栏的展架上摆放“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的小册子,本小册子以形象生动的漫画及简短的文字 描述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社会危害、法律处罚等; 3、利用营业厅门口的LED电子显示屏,不断播放本次 宣传活动月的口号“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4、为吸引更多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在2016年1 月14日,我分理处人员在政务大厅内进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这次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群众前来了解非法集 资的知识,共派发近80份的宣传资料,并在现场详细地讲解非法集资的一些案例,让群众更深刻地意识到非法集资的不良影响。 三、开展宣传活动的效果 为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我分理处在本次非法集资宣传 活动派出2个员工参与,共派发80多份的宣传小册子,接受近50名群众的咨询,开展形式多样、面向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能有效地增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一个文盲的“精彩演出” ——临沂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个不识几个大字的文盲,精心设计了一个老套的骗局,打着食品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的名目,非法集资长达9年,聚敛了数百万的非法资金。善良的人们,请睁大你们的双眼,看清楚这些简单却极具迷惑性的骗局吧。 案情回顾 陈某某,女,1957年11月14日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 自1998年起至2007年3月份,陈某某等人结伙以月息一分的高利为诱饵,以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名目,非法向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亓某某等17户村民吸收存款金额310余万元,至2007年3月,陈某某等人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遂携款潜逃。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作案手段 1.利用食品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陈某某等人利用自己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等貌似合理的名目借入公众资金,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 2.从近邻亲朋下手,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大多是陈某某的近邻、亲戚、朋友,或者通过各种关系介绍认识的熟人,受害人基于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将资金借给陈某某。陈某某正是利用了这种熟人关系,骗取他人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3.许以高额回报,利诱公众上当。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高息引诱公众上当受骗,其开出的最高年化报酬率达120%。 4.东窗事发,携款潜逃。2007年3月,陈某某感到罪行行将败露,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因害怕无法返还到期存款,遂携款潜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6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江中祥的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 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

大学新生防骗宝典十一招

大学新生防骗宝典十一招 “浙江公安”日前发表微博《大学新生防骗宝典十一招》,提醒大学新生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一、热情帮忙,拎走行李一去不回。 骗术特点:骗子“欺负”新生人生地不熟,在车站、学校门口冒充新生接待员,“热情”地帮忙看管皮箱等物品,再“调虎离山”,借机偷走行李。 防范措施:当陌生人对你过分热情时应保持警惕,物品不要轻易离身,以免上当受骗。 二、替交学费,拿走钱后不知去向。 骗术特点:骗子以学生或家长身份混上车后,再以学校迎新人员的身份与学生、家长搭讪。取得信任后,以代交学费、前往银行取钱为由乘机诈骗。 防范措施:新生在报到时不要将钱物交给陌生人,报名交费务必亲自办理或交由家长办理。 三、冒充老乡,谈笑间盗取钱物。 骗术特点:刚入学时,新生相互不认识,骗子正是利用这一点,装扮成新生或者老乡和学生套近乎,骗取他们的信任,并乘机盗走学生财务。 防范措施:对陌生人要想办法确认其身份,另外,宿舍记得及时上锁。 四、假冒师长,光天化日行诈骗。 骗术特点:假冒老师或学生干部,直接进入寝室向新生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比如要收取每人100元的班费等。 防范措施:入学后要尽快熟悉自己的辅导老师和作为辅导员助理的学生干部,遇到此类事情要及时核实求证。 五、寝室推销,假冒伪劣需防范。

骗术特点:上寝室推销是新生经常遇到的骗局。骗子所推销物品多与新生的学习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廉价文具,手机、电脑之类。此类推销的产品多为假冒伪劣产品,一旦售出很难再联系上推销者,更不会有相应的售后保障。 防范措施:对陌生推销者的花言巧语不要轻信,买东西时最好到学校内外的正规超市购买。 六、莫贪小利,警惕商家霸王消费。 骗术特点:新生是校园周边商家的消费主力,经常出现各种诱导新生消费的陷阱。比如有些小型的美容院,经常会派人到街上去宣传免费试用,其实是个消费陷阱。 防范措施:不要贪图眼前小利而进入消费陷阱,要能保持消费的自制力和明辨是非能力。 七、高度警戒,远离非法传销。 骗术特点:传销已经为法律明令禁止,但新的传销手段却经常以各种掩人耳目的形式渗入校园中,如果有人告诉你他在哪里卖东西,很赚钱,不要轻易相信。 防范措施:当有疑似传销事件发生时,千万不要轻易相信,不要心存侥幸,应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举报。 八、诈骗电话,骗取个人隐私及财物。 骗术特点:通常在非正规经销商处购买电话卡后,会接到一些诈骗电话或垃圾短信。有的接到的电话内容类似资助新同学学费、生活费等理由,骗取银行卡密码。还有的打电话自称是教育部或校方以返还学费等为名,让学生提供卡号、密码。 防范措施:对自己的隐私要严格保密,遇到此类事件要先向有关机构电话求证,遇到欺诈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九、编造谎言,蒙骗家长急需汇钱。 骗术特点:骗子用骚扰电话等手段促使新生手机被迫关机,然后冒充学校老师或同学给家长打电话谎称孩子生病或出车祸急需汇款。家长在无法联系上子女的情况下盲目汇款导致被骗。 防范措施:家长如果接到此类电话,应先与孩子本人、辅导员老师或学校其他部门联系,核实真假,切勿慌乱。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方完成吗-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方完 成吗?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方完成,此时公安机关机关是主办方。非法集资的主体,虽然在原则上可能是已经设立完成的公司,也有可能会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个人。由于单位可以与多方建立债务关系,故而此时其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会比较方便。 一、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方完成吗?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方完成,此时公安机关机关是主办方。非法集资的主体,虽然在原则上可能是已经设立完成的公司,也有可能会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个人。由于单位可以与多方建立债务关系,故而此时其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会比较方便。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哪些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非法集资涉案财产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实务中常用的涉案财物并不是指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全部财物,而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其中法律明确禁止持有或交易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应当依法没收;而被我们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1]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中涉案财物主要是指的违法所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享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肥油”不流外人田 ——山东德州陵县向春油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家原本正常营业的企业,却干起了向企业内部人员融资的勾当,妄想全员获利,最终却全员受害。 案情回顾 2011年l1月,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社会人员报案称: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自2005年6月份至今,大肆进行融资活动。 经侦查,自2005年6月份至今,由豆某某(时任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决定以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在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职工内部开始融资。后经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融资范围逐渐由公司内部发展为社会不特定人员。在收到融资款后,由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会计为交款人出具两联收据,交款事由为股金,现资金链条断裂,致使4100余万元融资款无法偿还,受害人近600多人。 作案手段 向公司内部职工融资,并定期按照月息8里—1.5分的比例向交款人支付利息,具体工作由台某某(时任该公司监事)经办。 案件查处 1.领导重视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经侦大队立即将案件相关情况向县公安局党委进行了汇报,县局党委根据案件情况,并提请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意,立即启动了《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抽调县公安局经侦、网监以及审计、检察等部门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各级领导多次听取案情汇报,研究侦查方案,提出侦查方向,为侦破此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整体作战 案件发生以后,由县委、县政府牵头,成立了由公、检、法、审计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中向春油脂公司收到融资款后,为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融资户出据的是股金单据,经和检察机关沟通,根据

2015非法集资考试题库(全)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非法集资 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 A.注册资金 B.股票 C.资产 D.经营范围 4.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A.散播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集资串联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B.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 C.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D.通过网上信箱、信访办以及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咨询举报电话等形式,理性表达诉求 5.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 A.《治安管理处罚法》 B.《刑法》 C.《宪法》 D.《行政许可法》 6.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A.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B.为借款人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C.讼诉保全担保 D.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7.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包括其他情形),由()的地区牵头负责,相关地区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2010 年第1 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 总第78 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 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 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6057(2010)01 —89 一O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 ,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 年 1 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 起,涉案总 价值 1 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 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 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 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 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 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 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 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 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 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 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 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 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打击的难点 (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 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他成员。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 (一)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一草根PE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PE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界的混乱现状。PE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80“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年月至年2008 22006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8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亿佘元。1.3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 的方式进行了升级。年月至年月间,黄某420092008“”4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 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的8.4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佘万元。4800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亿佘元款项除部分返1.78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佘万元。8500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年月至年1720032006月间,黄

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釆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万元。8381944作案手段 、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1某培训公司人员釆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 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 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 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10%8%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 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 的人参与。 、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2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的分红以及10%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 3年月至、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釆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月间87.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 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 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 来源:北青网2008-2-24 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昨天,当记者问及本案的开庭时间时,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称目前还尚未得知。 九江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0万赃款退还受害人 来源:新华网 2008年11月4日,(江西)九江市公安局举行成功侦破“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退赃会,186名受害人共领到了300多万元。 2006年4月,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派张宝霞、高春影到九江开发市场,2007年1月20日成立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张宝霞任总经理,高春影担任财务负责人。随后,张宝霞、高春影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联合养殖梅花鹿等业务,以年利润高达30%以上作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07年7月上旬,张宝霞、高春影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5.55万元,南昌、九江、上饶等地有186人受害。 据查,张宝霞、高春影在明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下,继续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联合养殖梅花鹿的农户签订合同,并谎称集资款由总公司支配使用于生产经营。2007年7月初,张宝霞、高春影在得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多名高管被刑拘后,携款潜逃,后被抓获。今年9月1日,九江市中级人

电工仪器仪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1、电工仪器仪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我国的电工仪器仪表行目前已经形成门类齐全,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工仪器仪表产业集群,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90%,并有10%以上的产品出口,形成了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特别是在中低档产品方面,如传统的电能表、安装式电表及便携式电表等,我国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技术都已经有相当的高度;但在中高档产品方面,如高准确度数字仪表、数字式测量仪器、自动测试系统等,与先进国家产品技术水平仍有一定差距。 2、电工仪器仪表行业发展前景 我国电工仪器仪表产品是国内仪器仪表行业中惟一进口较少的产品,并且有一定批量出口。一些企业在高技术含量产品上加大投入力度,开发能力逐步提高。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并取得国际认证。企业兼并组合后形成规模化,成本逐步降低。行业中量大面广的产品是电能表、安装式电表及便携式电表等,这些产品都属于劳动技术密集型产品,我们现有的技术水平完全能够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且由于国内劳动力资源丰富,工资较低,因而产品有极强的价格优势,完全可以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所以,行业内的专家分析,今后2-3年,我国电工仪器仪表的出口量将继续保持增势,针对东南亚、南美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将继续增加。 3. 阿里巴巴关于“电工仪器仪表”买家分布情况 内贸方面,在alibaba 买家分布中,广东、浙江、江苏买家数占 48%,其市场开发潜力巨大。 电工仪器仪表 买家分布 北京6% 上海6% 湖北3%其他省份19%安徽4%福建4% 湖南 5%山东 5% 江苏9% 广东26% 浙江13% 广东浙江江苏北京上海山东湖南福建安徽湖北 其他省份 4. 阿里巴巴电工仪器仪表企业概况 目前通过阿里巴巴搜索“电工仪器仪表”有124306条产品供应信息,这些企业中有很多实现了从做网站、做推广、找买家,谈生意、成交等一站式的业务模式。当前有效求购“电工仪器仪表”的信息已达到706条(数据截止2008-10-23)。如下图所示: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 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它成员。总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 (一)落实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 (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

购房“退税”:总有套路攻破你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01041022.html, 购房“退税”:总有套路攻破你 作者:若星 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07期 2016年年底,一起诈骗案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审理,实施购房退税骗局的周洪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在此之前,周洪佳的同案犯,陈伟文、江海航之流,早已因同罪身陷囹圄。翻开案卷,揭开骗子退税转账之间的猫腻,为你的防骗宝典再添一笔。 “房管局”要退税 “喂,你好!请问你是余丽莎吗?”2015年3月的一天下午2时许,长沙市望城区居民余丽莎刚从单位回到家里,一个陌生电话打了进来。手机提示,来电号码属于长沙地区,听声音来电者是一个青年男子,操一口略带两广口音的普通话。“我是余丽莎。请问你是……”稍一迟疑,余丽莎回答道。 “你是不是在绿城花园8栋1102买了一套房子?”来电男子没有直接回答余丽莎的问题,而是接着询问。“是啊。”难道是房子有什么问题?余丽莎尽管觉得有些奇怪,还是如实回答。 “你最近有没有收到这套房子的退税通知?”来电男子接着问。“没有……难道还有退税?”这套房子是前不久买的,按揭购买,手续办理完毕,余丽莎四十出头,丈夫工作繁忙,房子的事都是她一手操持,但从来没听说过退税这回事。 “麻烦你报一下身份证号码,我帮你查一下。”来电男子很热情。余丽莎又迟疑半晌,如实报上。尽管对方要求报身份证号码有一点唐突,不过退税,总不会是什么坏事吧。 “恭喜你。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你这套房子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具体数额是5680元人民币。”电话那头,窸窸窣窣一阵,似乎在翻阅资料,又似乎在敲打键盘,一会儿之后,来电男子送上祝贺。 真是喜从天降!或许是房地产不景气,国家出台激励措施吧!余丽莎揣摩着政策出台的缘由,整个身心都被这意外之喜浸润。来电男子是谁?她也搞清楚了,房管局的,专门负责通知购房客户,告知客户如何办理购房退税。来电男子知道自己的姓名,知道自己的电话号码,还知道自己购房,甚至还知道房屋具体信息,余丽莎丝毫不怀疑其身份。来电男子很热情,接着把退税验证码和税务部门负责退税工作的王主任的电话告诉她,提醒马上跟王主任联系。 挂掉电话,余丽莎换了个号码拨打过去。电话很快接通,说着标准普通话的王主任接待了她。听余丽莎道明来意,男子又询问了一番信息,接着宣讲房屋退税政策和办理程序。男子表示,退税部门会通过信用社把钱转给客戶,越快越好,要余丽莎到了信用社再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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