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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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状况无论『合格』或『不合格』均应于各该检查项目之各该栏『检查结果』内打『?』;『不合格』者,需于该项目之『不合格改善措施』栏内说明改善方式。

3.本检查表经工地主任批示后,由安全卫生人员制档存查。

工地主任:安卫人员:检查人员: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调整范围]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技术机构资格]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聘用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作业知识。

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责任与目标要求]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安全评价合格。

第七条 [制造责任]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并必须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八条 [制造许可要求]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制造许可,方可将其制造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范围内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投放市场。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获得及其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九条 [制造许可条件]

申请电梯或者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项目及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条 [型式试验要求]

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梯整机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方可提供使用单位使用。

执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必须按照《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二条 [进口产品要求]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电梯及其部件,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采用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许可,其后方可将其制造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范围内的电梯或者部件投放市场。

第三章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十三条 [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应许可,方可承担国家质检总局许可项目范围内的安装或(或及)改造业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维修许可,方可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获得及其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

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开展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前提条件]

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电梯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及其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取得许可证书的编号等,该电梯改造后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由电梯改造单位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电梯安装、维修或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该电梯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电梯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第十七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告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八条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管理要求]

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持安装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维修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第十九条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电梯相关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机房、井道和底坑等土建工程,以及涉及电梯安装与固定的有关预埋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电梯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了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告知行为后,向电梯安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所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项目的监督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同时或者自检合格后实施。监督检验合格的,执行当次监督检验的机构必须出具检验报告,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二条 [技术资料的移交]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电梯的技术档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对电梯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

新增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持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使用登记。将签署了使用登记标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电梯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管理]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电梯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电梯设计文件、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制造文件与资料,以及安装(或及改造、重大维修)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与主要部件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六条 [使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工作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张挂]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必须有中文文字说明或及标准规定的示意图案。

第二十八条 [在用电梯的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电梯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对在用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或及校验,并作出记录。电梯的维修或及日常维护保养必须委托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同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检。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制度]

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安装地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电梯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三十一条 [特定状态隐患消除的要求]

电梯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应当报请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不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应当报请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定期检验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寿命与报废要求]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规定使用期限要求的电梯或者部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并应当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三条 [电梯乘客的要求]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四条 [电梯事故的救援与报告]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措

施和救援预案,有条件的可定期进行救援演习。

电梯一旦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或者灾害扩大,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五条 [特殊场所电梯的特别要求]

在爆炸等存在特别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梯,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等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章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察责任]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文艺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件),责令相应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的资格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电梯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实施电梯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三十八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检验的执行规范]

检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各类检验工作任务,并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一条 [检验工作相关时限要求与隐患报告要求]

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存在事故隐患的检验结果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十二条 [企业自检单位的设立]

在用电梯数量较多而且具有电梯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电梯的定

期检验。

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电梯,应当接受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电梯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电梯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受检单位的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五条 [收费的管理要求]

电梯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电梯安全监察,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鉴定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四十六条 [公正性的保证]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 [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制造许可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取得相应产品有效的制造许可,但不能保证电梯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性能的,吊销相应的制造许可;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购置无制造许可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护保养电梯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管理、安装、维修保

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不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1]

对伪造、涂改、转借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有关证书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不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2]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电梯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不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3]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4]

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不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5]

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三条 [特殊例外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规范与证书]

本规定配套的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与发布实施。

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的格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五十五条 [获证者的公告]

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资格的企业名录,以及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名录,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公告。

第五十六条 [解释权的明确]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实施日期的规定]

本规定自200Χ年Χ月Χ日起实施。同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涉及电梯的相应内容同时终止执行。

起重运输安全检查表电梯安全检查表(最新版)

起重运输安全检查表电梯安全检查表(最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58

起重运输安全检查表电梯安全检查表(最 新版) 电梯(升降机)安全检查表 说明 电梯所有的开关及其机械,电气安全装置的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对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轿厢要有足够的强度,负载不得超过其额定重量。 同时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反对违章操作和维修,严格管理是避免电梯伤害事故的有效措施。 1设备检查 1.1电梯启,制动应平稳迅速,加减速度最大值不大于1.5m/s2。 1.2各机械和电气设备工作时无异常撞击声或响声,噪声不超过85dB(A)。

1.3轿厢的平层准确度。交流双速电梯:额定速度在0.25、 0.5m/s,不大于±15mm;额定速度在0.75m/s,不大于±30mm,交直流快速电梯,不大于±15mm。直流高速电梯不大于±5mm。 1.4电梯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超速保护装置。 1)撞底缓冲装置。 1)超越上、下极限装置。 1)三相交流电源断相保护装置。 1)万门锁与轿门电气联锁装置。 1)电梯因中途停电或电气了系统的故障不能运行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的措施。 1.5蜗杆、钢丝绳绳头、限速器中夹绳钳等重要的锻件,不允许有夹层、折叠、裂纹、锻伤、夹渣及其他能降低强度的缺陷。 1.6减速器、轴承支架、制动器座、制动轮、蜗轮齿圈、泄引轮、复绕轮等重要的铸件,其主要工作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缩孔缩松、渣眼及其他降低强度的缺陷。

电梯日常安全检查表

年检查项目 轿厢 层门、轿门安全装置警示标识安全运行信号显示装 置 其他情况处理措施 电梯安全专项检查表 月日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责任 人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 置; 有电梯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张贴安全注意事项; 轿厢内应装有紧急报警装 置; 当电梯行程大 于30 m时,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 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轿箱内应有应急照明。 电梯停层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保证空载或满载的轿厢可靠地停靠在站层上; 轿箱门应开启灵敏,防夹人安全装置完好有 效; 层门、轿门的门扇之间,门扇与门套之间,门扇与地坎之门的间隙不大于6mm, 货梯不大于 8mm。 轿内(超载)报警装置,接线与固定无松动,无失效;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可靠(对讲或电话),联系畅通; 错断相保护继电器,接线与固定无松动,无短接与失效; 上下极限开关,接线与固定无松动,无短接与失效; 门联锁电气开关(层、轿门门锁电气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轿门安全装置(安全触板,光幕等),接线与固定无松动,无短接与失效; 制动器(制动器与制动器上检测开 关) ,动作可靠,检测开关无松动与短 接; 安全钳(窗)开关,接线与固定无松动,无短接与失效; 限速器(超速、断绳)开关,接线与固定无松动,无短接与失效; 耗能缓冲器,电气开关接线与固定无松动、短接与失效。 限吊、禁入、注册、检验合格证、限载、轿门、层门、候梯厅警示标志完好清 晰。 有人操作的电梯厅门和轿厢门关好后方能开动行驶,严禁使用应急开关、门电 开 关或限位开关来开动电梯(紧急情况下除 外); 有人操作的电梯停驶时,应须停在最底层,搬出所有载重物件,门关闭锁 好后,切断控制电源,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电梯驾驶员每班要做好运行记 录; 载货电梯行驶中不应客货混载; 电梯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将电梯落到底层,在厅门前挂上严禁开动的警示 牌;在乘载厢顶部维修时,应特别注意对重块上下运动,不应将乘载厢开到最高 层; 在乘载厢顶上维修时,应将紧急出入口关好,以防坠 落。候梯厅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 示正确;轿厢内选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有效, 指示正确。

电梯安全日常检查记录表

电梯安全每日巡视检查记录表 检查项目检查日期检验 合格 标志 乘客 须知 平层精 度轿、厅 门 呼梯 按钮 防止门 夹人装 置 报警 装置 报警电 话及通 话装置 轿箱 卫生 其 它 检查 人 年月1日 年月2日 年月3日 年月4日 年月5日 年月6日 年月7日 年月8日 年月9日 年月10日 年月11日 年月12日 年月13日 年月14日 年月15日 年月16日 年月17日 年月18日 年月19日 年月20日 年月21日 年月22日 年月23日 年月24日 年月25日 年月26日 年月27日 年月28日 年月29日 年月30日 年月31日 填表说明:1、《检验合格标志》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2、乘客须知要向乘客告知乘梯过程中注意事项;3、平层精度在±15mm;轿厅门开启无阻碍;4、呼梯板各按钮齐全有效;5、防止门夹人装置工作有效6、警铃有效;7、轿箱内要公示报警电话并能与外联系;8、轿箱内不充许粘贴

与电梯运行无关的广告,并保持清洁卫生;9、表内未尽其它事宜。 电梯安全每月检查记录表 检查项目检查日期机房 门锁 机房 照明 救援 工具 救援程 序说明 曳引绳色 标与楼层 显示图 钢丝绳 上楼层 标示 通话 装置 灭火 装置 其它 检查 人员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机房门应向外开启并上锁;2、机房应有足够照明亮度;3、应急救援工具齐全并放置在方便操作位置; 4、靠近曳引机墙上张贴电梯应急救援程序和曳引绳色标与楼层显示图; 5、机房与轿箱、轿顶、底坑、值班室通话有效;(2010年4月前生产的电梯要求机房、轿箱、值班室) 6、机房内应放置灭火器工具并有效。 7、表内未尽其它事宜。

起重运输安全检查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查表

起重运输安全检查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查表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起重运输安全检查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查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查表 说明 电梯所有的开关及其机械,电气安全装置的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对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轿厢要有足够的强度,负载不得超过其额定重量。 同时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反对违章操作和维修,严格管理是避免电梯伤害事故的有效措施。 1 设备检查 1.1电梯启,制动应平稳迅速,加减速度最大值不大于1.5m/s2。 1.2 各机械和电气设备工作时无异常撞击声或响声,噪声不超过 85dB(A)。 1.3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交流双速电梯:额定速度在0.25、 0.5m/s,不大于±15mm;额定速度在0.75m/s,不大于±30mm,交直流快速电梯,不大于±15mm。直流高速电梯不大于±5mm。

1.4 电梯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超速保护装置。 1)撞底缓冲装置。 1)超越上、下极限装置。 1)三相交流电源断相保护装置。 1)万门锁与轿门电气联锁装置。 1)电梯因中途停电或电气了系统的故障不能运行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的措施。 1.5 蜗杆、钢丝绳绳头、限速器中夹绳钳等重要的锻件,不允许有夹层、折叠、裂纹、锻伤、夹渣及其他能降低强度的缺陷。 1.6 减速器、轴承支架、制动器座、制动轮、蜗轮齿圈、泄引轮、复绕轮等重要的铸件,其主要工作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缩孔缩松、渣眼及其他降低强度的缺陷。

1.7 泄引机 1.7.1 蜗杆与电动机连接后的同轴度偏差:刚性联结为0.02mm,弹性联结为0.1mm,径向跳动不超过其直径的1/3000。 1.7.2 泄引机闭式制动器,当松闸时,两侧闸瓦应同时离开制动器轮表面,其间隙不大于0.7mm。 1.7.3 制动器动作应灵敏可靠,线圈的温升应不超过60℃。 1.8 复绕轮和反绳轮应有防止钢丝绳出槽的挡绳装置和护罩。 1.9 限速器绳索折断或伸长到一定程度时,应能自动切断控制电路。 1.10 夹绳钳应有足够的磨擦力夹持绳索,迫使安全钳起作用,并不得使钳内的绳索损坏或永久变形。 1.11 除门外操纵的货梯外,轿顶应有向外开启的安全窗,窗不小于300×400mm,其上有电气限位开关,开启时切断控制电路,此窗不应位

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

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

2.检查状况无论『合格』或『不合格』均应于各该检查项目之各该栏『检查结果』内打『?』;『不合格』者,需于该项目之『不合格改善措施』栏内说明改善方式。 3.本检查表经工地主任批示后,由安全卫生人员制档存查。 工地主任:安卫人员:检查人员: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调整范围]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技术机构资格]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聘用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电梯安全检查表

电梯安全检查表 说明 电梯所有的开关及其机械,电气安全装置的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对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轿厢要有足够的强度,负载不得超过其额定重量。 同时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反对违章操作和维修,严格管理是避免电梯伤害事故的有效措施。 1 设备检查 1.1电梯启,制动应平稳迅速,加减速度最大值不大于 1.5m/s2。 1.2各机械和电气设备工作时无异常撞击声或响声,噪声不超过85dB(A )。 1.3轿厢的平层准确度。交流双速电梯:额定速度在0.25、0.5m/s,不大于±5mm ;额定 速度在0.75m/s,不大于±30mm ,交直流快速电梯,不大于±15mm。直流高速电梯不大于 ±5mm。 1.4电梯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 超速保护装置。 1 ) 撞底缓冲装置。 1 ) 超越上、下极限装置。 1) 三相交流电源断相保护装置。 1) 万门锁与轿门电气联锁装置。 1) 电梯因中途停电或电气了系统的故障不能运行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的措施。 1.5蜗杆、钢丝绳绳头、限速器中夹绳钳等重要的锻件,不允许有夹层、折叠、裂纹、锻伤、夹渣及其他能降低强度的缺陷。 1.6减速器、轴承支架、制动器座、制动轮、蜗轮齿圈、泄引轮、复绕轮等重要的铸件,其主要工作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缩孔缩松、渣眼及其他降低强度的缺陷。 1.7泄引机 1.7.1蜗杆与电动机连接后的同轴度偏差:刚性联结为0.02mm ,弹性联结为0.1mm,径 向跳动不超过其直径的1/3000。 1.7.2泄引机闭式制动器,当松闸时,两侧闸瓦应同时离开制动器轮表面,其间隙不大于 0.7mm。 1.7.3制动器动作应灵敏可靠,线圈的温升应不超过60C。 1.8复绕轮和反绳轮应有防止钢丝绳出槽的挡绳装置和护罩。 1.9限速器绳索折断或伸长到一定程度时,应能自动切断控制电路。 1.10夹绳钳应有足够的磨擦力夹持绳索,迫使安全钳起作用,并不得使钳内的绳索损坏或永久变形。 1.11除门外操纵的货梯外,轿顶应有向外开启的安全窗,窗不小于300用00mm,其上有 电气限位开关,开启时切断控制电路,此窗不应位于司机操作位置上方,轿顶靠对重侧面应设防护栏杆,其高度不超过轿厢架上梁的高度。 1.12轿厢壁应设有安全门,门向内开启,并装有限位开关,门宽和高为400 >500mm。 1.13 电梯中途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停运时能手动开门。 1.14安全钳楔块面与导轨工作表面间隙为2?3mm。 1.15 轿厢上应装外自动复位的安全钳联动开关,当安全钳起作用时,即切断控制电路。 1.16每个T型导轨直线端偏差应不大于长度的1/6000,且全长偏差应不大于0.7mm。在 导轨工作表面的接头处,不许有台阶。从一个厚度过渡到另一个厚度的斜度应不小于1/100 ,在导轨接头处的全长上不应有连续缝隙,个别处缝隙不大于0.5mm 。 1.17弹簧缓冲器能承受相应的冲击力。油压缓冲器能在有效工作行程及持续时间内起作用。

起重运输安全检查表电梯安全检查表(2021新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运输安全检查表电梯安全检 查表(2021新版)

起重运输安全检查表电梯安全检查表(2021 新版) 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电梯(升降机)安全检查表 说明 电梯所有的开关及其机械,电气安全装置的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对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轿厢要有足够的强度,负载不得超过其额定重量。 同时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反对违章操作和维修,严格管理是避免电梯伤害事故的有效措施。 1设备检查 1.1电梯启,制动应平稳迅速,加减速度最大值不大于1.5m/s2。 1.2各机械和电气设备工作时无异常撞击声或响声,噪声不超过85dB(A)。 1.3轿厢的平层准确度。交流双速电梯:额定速度在0.25、0.5m/s,不大于±15mm;额定速度在0.75m/s,不大于±30mm,交直流快速电梯,

不大于±15mm。直流高速电梯不大于±5mm。 1.4电梯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超速保护装置。 1)撞底缓冲装置。 1)超越上、下极限装置。 1)三相交流电源断相保护装置。 1)万门锁与轿门电气联锁装置。 1)电梯因中途停电或电气了系统的故障不能运行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的措施。 1.5蜗杆、钢丝绳绳头、限速器中夹绳钳等重要的锻件,不允许有夹层、折叠、裂纹、锻伤、夹渣及其他能降低强度的缺陷。 1.6减速器、轴承支架、制动器座、制动轮、蜗轮齿圈、泄引轮、复绕轮等重要的铸件,其主要工作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缩孔缩松、渣眼及其他降低强度的缺陷。 1.7泄引机 1.7.1蜗杆与电动机连接后的同轴度偏差:刚性联结为0.02mm,弹性联结为0.1mm,径向跳动不超过其直径的1/3000。 1.7.2泄引机闭式制动器,当松闸时,两侧闸瓦应同时离开制动器

电梯安全检查表

电梯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1 电源开关 主电源开关应设在机房入品方便位置 多台电梯电源开关应有识别标志 2 合格证件 及警示标 记 产品应具的合格证书 有安全检验合格证,并固定在电梯内乘坐人员能够观测 到的醒目位置,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在醒目位置,设置使用须知的警示标记 3 曳引机曳引机的减速器无杂声,振动各部分不渗油,曳引绳无打滑 曳引机绳槽磨损下限一致,相差不超过钢丝绳直径的1/8倍;伤痕过大应报废 曳引机应设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开闸时,能手动将电梯上下移动 盘车手轮应明显标出轿厢升降方向 曳引机与墙距离不小于500mm,曳引机承重梁在墙内过中心20mm,不小于75mm 曳引轮、导向轮、复绕轮垂直度大小0.5mm、平行度不小于1mm 曳引钢丝绳、带孔、绳边间隙应20~40mm、台高应在50mm 4 限速器每两年检验一次,有记录。限速器上有铭牌、铅封,标出与安全相对应的方向 电梯额定速度大于1m/s时,限速器应设安全开关 5 制动器制动器灵敏可靠 6 测速发电 机 测速发电机加链带传动时,应设安全开关。反馈电压停 电后,电梯制动停车 7 机房机房内应设停止电梯运行的红色开关 按要求做接地保护,防雷装置齐全。通风良好、防火、灭火器齐全。机房门加锁 8 电气系统各电控柜、轿厢有明显接地线 零线与接地线分开 导线与导线、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V

动力电路与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 其他(控制、照明、信号等)电路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5M 9 不停电部 位 照明、通风设备,轿厢电源插座,机房和隔音层照明, 机房内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和报警装置在电源停电 后仍然有电 10 轿厢各种开关灵活有效 手灯照明,电压应为36V 导轨与支架:固定可靠,每个导轨不少于两个支架,架距小于2.5m 安全钳:两夹持块与导轨间隙一致,应2~3mm。传杆灵活 钢丝绳接头可靠。按工艺操作要求拉力一致,差值不小于5%。每个绳头应有销钉 轿顶护栏:轿顶对重侧应设护栏,安全可靠。其他侧与井道壁部距大于300mm时,应设护栏 选层器接点清洁可靠,钢带设安全开关 轿厢上反绳轮应有防护罩和挡绳装置 11 各层门各层门应设电气连锁和机械连锁开关 各层门应设机械钥匙开锁装置 各层门开门刀滚轮的啮合深度不小于5mm,运行时门刀、滚轮、地板和轿坎不相碰 安全触板:碰及层门安全触板,层门自动返回 层门、轿门下端与地坎的间隙应为4~8mm,层门滑块应脱出地坎滑槽 层门开启时、应急状态下,电梯应以不大于0.63m/s的检修速度运行 自动层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动作灵活可靠 有贯通门轿厢的电梯,当行至无层门的层站时,相应的轿厢门不得开启 层站:指示及信号准确无误 12 轿厢内设 施 轿厢内控制盘上,应有切断控制电源的电锁,文字标注 的按钮和急停按钮 轿厢内控制盘上,应有检修开关,控制电梯低速运行 有消防功能的电梯应有消防开关

电梯安全检查表

电梯安全检查表被查单位: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检查 结果 备注 是否 1 电梯的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 应由具备资格的 单位承担,产品 有合格证书、自 检报告 电梯出厂时,是否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 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是否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 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是否具有有效的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电梯制造企业是否承担本单位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任务 改造业务时,是否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电梯按规定周期 由法定检验机构 进行了检验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是否为一年 是否有合格的检验报告, 是否长期保存。 3 限速器、安全钳、 缓冲器、限位器、 报警装置以及门 的安全装置完 整,且灵敏可靠 近期限速器的测试报告和安全钳等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电梯是否安装超负荷限制器、超速和失控保护装置 限速器安装在机房,通过钢丝绳与安装在轿厢两侧的安全钳拉杆相 连, 在井道底坑是否设有张紧装置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拉力是否≥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 且不小于300N。 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是否≥6㎜, 其安全系数是否≥8,

限速器的动作速度调定后,其调节部位是否加铅封。 只有将轿厢(或对重)提起,是否才有可能将安全钳释放。 释放后,安全钳是否处于正常操纵状态。 是否经有资质人员参与调整,电梯才能恢复使用。 电梯的层门是否装有机械电器联锁, 轿厢是否装有电气联锁装置 载人电梯轿厢顶部安全舱门是否装联锁保护装置, 载人电梯轿门是否装动作灵敏的安全触板。 电梯是否装有停层保护装置 此装置是否与轿门联动; 当轿门开启时,此装置是否将空载或满载的轿厢可靠地保持在所停靠的层站上, 停层保护装置是否有电气联锁装置, 当其作用时,升降机(电梯)是否不能起动运行。 如采用机械式停层保护装置,其锁轴是否伸出托架支承中心15mm以上, 锁轴的安全系数是否≥5;直径≥35mm; 支承座是否牢固地与导轨支架联接(不许焊接); 机械式停层保护装置的锁轴的支承座是否牢固地与轿厢连接, 若焊接是否保证质量。 4 曳引绳与补偿绳 断丝数、腐蚀磨 损量、变形量、 使用长度和固定 状态符合国家标 曳引机工作是否无异常 油量是否适当 除蜗杆伸出端外是否无渗漏。 曳引轮是否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 制动器是否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电梯升降机安全检查表

起重运输安全检查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查表电瓶车安全检查表 说明 电瓶车的转向、制动及信号是安全行车的重要因素,必须保证其完好。 经常检查电气控制装置,不使接触器触头熔接而使电机失控。 必须禁止违章操作,及时消除使用、管理、维修中产生的危险因素。 1设备检查 1.1车检

1.1.1车架、牵引钩、保险杠应无裂纹、变形、且连接牢固。 1.1.2电瓶框架无严重腐蚀,与车架连接牢固可靠。 1.1.3驾驶室旁的围栏或门窗及外表应完好、无损。 1.1.4前大灯、转向灯、小灯、刹车灯及喇叭信号应齐全完好。 1.1.5照明装置电源及喇叭信号装置电源应采用12V。 1.2转向机构 1.2.1转向盘应完整、光滑、无油污,与立管和导杆的连接牢固、可靠,转动灵活。 1.2.2拐臂横拉杆和转向器应完好,无裂痕和变形。

1.2.3转向器、拐臂、横拉杆及转向桥上的轴向臂之间连接可靠,配合间隙适中,转向机构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转向盘的空转量不超过30°。 1.3转向桥的各部(前轴、丁字轴、臂、轮壳、轴承轮壳)应完好,无裂纹和变形,它们间连接牢靠,转动灵活,轴承盖板齐全完整。 1.4前、后轮 1.4.1前、后轮钢圈完好,无变形,与轮胎配合良好。 1.4.2轮胎应完好,充气均匀。当轮胎表面严重磨损,花纹磨平帘线层外露不应再用,应予报废。不准使用加了垫皮的轮胎或有洞的旧轮胎。 1.5驱动桥各部(减速箱、长轴、短轴、短半轴和轮壳)均应完好,无裂纹,连接牢靠、密封,无渗漏液油现象,内钢板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1.6钢板弹簧完好齐全,无裂纹,弹性减弱,变小和窜动等现象。 1.7制动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动轮与电动机轴连接牢固可靠。 2)制动轮无裂纹,不沾有油污或油漆。 3)制动轮轮缘磨损厚度不超过原厚度的40%。 4)制动轮面凹凸不平,不得大于1mm。 1.7.1制动带无裂纹,磨损量不超过原厚度50%。 1.7.2制动轮与制动带抱紧时,接触弧长不小于制动带总长的75%。松闸时,两者间隙为2mm。

电梯质量验收标准及其检查表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装的验收条件、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 2 引用标准 GB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8903 电梯用钢丝绳 GB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10059 电梯试验方法 GB12974 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3 安装验收条件 3.1 验收电梯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10058的规定。 3.2 提交验收的电梯应具备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3.2.1 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机房井道布置图; d.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 e.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f.电气敷线图; g.部件安装图; h.安装说明书; i.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3.2.2安装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安装自检记录;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3.3 安装完毕的电梯及其环境应清理干净。机房门窗应防风雨,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通向机房的通道应畅通、安全,底坑应无杂物、积水与油污。机房、井道与底坑均不应有与电梯无关的其他设置。 3.4 电梯各机械活动部位应按说明书要求加注润滑油。各安全装置安装齐全、位置正确,功能有效,能可靠的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3.5 电梯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的电梯产品和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3.6 验收用检验器具与试验载荷应符合GB10059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均在计量检定周期内。 4.1 机房 4.1.1 每台电梯应单设有一个切断该电梯的主电源开关,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梯主电源开关应易于识别。其容量应能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最大电流,但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4.1.2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4.1.3 电梯动力与控制线路应分离敷设,从进机房电源起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线的颜色为黄绿双色绝缘电线,除36V以下安全电压外的电气设备金属罩壳均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接地端,且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线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4.1.4 线管、线槽的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槽净面积60%;线管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管内净面积40%;软管固定间距不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大于0.1m。 4.1.5 控制柜、屏的安装位置应符合: a.控制柜、屏正面距门、窗不小于600mm; b.控制柜、屏的维修侧距墙不小于600mm; c.控制柜、屏距机械设备不小于500mm。 4.1.6 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一高50mm以上的台阶。 4.1.7 曳引机承重梁如需埋入承重墙内,则支承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20mm,且不应小于75mm。 4.1.8 在电动机或飞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曳引轮、飞轮、限速器轮外侧面应漆成黄色。制动器手动松闸扳手漆成红色,并挂在易接近的墙上。 4.1.9 曳引机应有适量润滑油。油标应齐全,油位显示应清晰,限速器各活动润滑部位也应有可靠润滑。 4.1.10 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的工作面上,松闸时应同步离开,其四角处间隙平均值两侧各不大于0.7mm。 4.1.11 限速器绳轮、选层器钢带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均不大于0.5mm,曳引轮、导向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在空载或满载工况下均不大于2mm。 4.1.12 限速器运转应平稳、出厂时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应完好无拆动痕迹,限速器安装位置正确、底座牢固,当与安全钳联动时无颤动现象。 4.1.13 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措施,如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能用松闸扳手松开制动器,并需用一个持续力去保持其松开状态。 4.2 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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