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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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推荐人:吴静

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建议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负清偿责任。

4、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应通过工程保修解决,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一)基本情况:

1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 诉讼双方

原告:袁吉坤,男,汉族,1960年9月10生。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校长。

4 审级:一审。

(二)诉辩主张

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93元(扣除管

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的15%,而且原告还应承担本部分工程的税金及我方收取的管理费等,故以工程价值459404.84元扣除这部分款项并减去已付原告的100000元后,我方欠原告款额应为246000余元。(2)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未予修复之前,被告不应支付工程款。(3)按我方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协议,原告的工程款应在被告徐州一中向我方付款后,我方再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徐州一中未向我方付清工程款,我方对原告的付款义务尚未产生。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州一中辩称:(1)我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我方与被告长安集团依法定程序于200年1月18日签订体育馆工程的建设合同,诉争的广场工程为该体育馆工程的附属工程,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而且该合同还约定,不经我方同意并报市相关管理机关批准,该工程不得分包。被告长安集团将诉争工程分包给原告,我方不予承认,我方不欠原告的工程款,不负连带责任。(2)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体育馆工程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后即交付我方使用,但工程仍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我方于2004年3月19日向被告长安集团发出通知,要求维修。长安集团至今未予维修,我方依有关文件精神,暂扣尚欠被告长安集团的667083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因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三)事实和证据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1月18日,被告徐州一中将体育馆工程发包给被告长安集团进行施工建设,双方为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未经被告徐州一中同意,被告长安集团不得将该工程进行转包、分包,但合同对被告徐州一中的具体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2003年2月15日,被告长安集团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将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徐州一中体育馆工程中的附属工程——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袁吉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但被告长安集团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总额的15%,原告还应承担该部分工程的税金或长安集团收取的管理费;付款方式为原告垫资施工,被告长安集团付50000元款后原告完成工程施工,余款待审计后徐州一中付款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袁吉坤进行了施工。2003年4月23日,原告将该部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被告徐州一中验收合格后即交付被告徐州一中使用。2003年12月22日,徐州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被告徐州一中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书,原告袁吉坤施工的小广场经审计确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被告长安集团仅向原告袁吉坤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另查明:2004年3月30日,被告徐州一中向被告长安集团发出通知,称被告长安集团承包的体育馆工程存在包括广场砖开裂、脱落情形在内的多处质量问题,要求被告长安集团进行维修。被告徐州一中并为此拒付尚欠

被告长安集团的667083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原告与被告长安集团于2003年2月15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长安集团将其承建的徐州一中体育馆工程中的附属工程——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袁吉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但被告长安集团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总额的15%,原告还应承担该部分工程的税金或长安集团收取的管理费;付款方式为原告垫资施工,被告长安集团付50000元款后原告完成工程施工,余款待审计后徐州一中付款后一次付清;

2 有二被告签字盖章的《徐州市第一中学体育馆土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徐州市第一中学体育馆土建工程经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其中原告施工部分价值经二被告委托审计确定为459404.84元;

3 有被告长安集团施工代表李培忠签字的《工作通知单》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长安集团施工的体育馆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其中原告施工部分存在广场砖开裂、脱落情形,被告徐州一中要求被告长安集团进行维修;

4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关事实部分内容一致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02年1月18日,被告徐州一中将体育馆工程发包给被告长安集团进行施工建设,双方为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未经被告徐州一中同意,被告长安集团不得将该工程进行转包、分包,但合同对被告徐州一中的具体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原告施工部分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徐州一中使用。

(四)判案理由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任何民事主体订立民事合同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依无效合同的条款向对方主张民事权利。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原告袁吉坤作为无相应资质的个人,其与被告长安集团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不仅违反了被告长安集团与被告徐州一中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双方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由于原告袁吉坤承建的工程已作为被告长安集团向被告徐州一中履行的施工义务的一部分且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徐州一中,原告袁吉坤所投入的已物化在该工程上的劳务、材料等不能也没有必要再予返还,被告长安集团应当折价补偿。由于原告袁吉坤承建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袁吉坤请求参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可予支持。而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该部分工程的造价经审计确定为459404.84元,扣除被告长安集团已付的100000元,余款应为359404.84

元,原告诉请的275195.93元没有超过该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安集团以管理费计算有差距为由主张原告的债权数额为246000余元,因分包合同无效,有关管理费的合同条款亦对双方失去约束力,不能作为调整、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故对被告长安集团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同理,由于双方的分包合同无效,原告袁吉坤对被告长安集团享有的财物返还之债的履行期限也不再受该分包合同的约束。该债权作为不当得利之债,自不当得利发生之时即应受偿。但因这部分财物数额的确定日期为2003年12月22日,故被告长安集团向原告袁吉坤返还不当得利之时应为2003年12月22日,逾期不付,即应赔偿利息损失。故被告长安集团主张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长安集团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并收取管理费,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原告袁吉坤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在庭审中存在争议,但由于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徐州一中仍应向被告长安集团支付工程款,并可就工程质量问题另行起诉解决。被告徐州一中与原告袁吉坤不是同一合同当事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但依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徐州一中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袁吉坤承担责任。被告徐州一中与被告长安集团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但工程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并于2003年12月22日审计确定了工程造价,故被告徐州一中应在2003年12月22日向被告长安集团付清工程款,被告徐州一中至今尚欠被告长安集团的667083元工程款未付,已构成欠款事实。被告徐州一中应在这欠付的66708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袁吉坤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被告长安集团不仅应向原告袁吉坤支付275195.93元工程款,还应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徐州一中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此承担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安集团及被告徐州一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袁吉坤工程款275195.9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3年12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对上述债务在667083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负担。

(六)解说

应该说,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由于本案所涉的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详尽的规定,在实践中多存在争议;更由于判决一方合同当事人因其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得本案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新颖性。在本案中,原告袁吉坤与被告长安集团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因违法被确认无效,是自始、绝对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义务的发生,当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究竟这“返还财产”是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返还财产”及“折价补偿”义务的性质是什么?该义务应在何时履行?对这些问题,理论界的认识尚不完全统一,制度层面更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但渐趋一致的看法是,因合同被确认无效,基于合同取得财产的行为失去了合法的根据,故“折价补偿”的义务在性质上应属不当得利之债。依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之债自该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时即应履行,以回复到双方未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初始状态。在本案中,原告袁吉坤为履行工程分包合同已在劳务、材料等方面作了相应的投入,且承建的工程部分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被告长安集团对原告袁吉坤的履行行为应当折价补偿。补偿义务应在由被告长安集团在其获得这部分不当得利并能具体确定补偿数额时履行。逾期不履行,被告长安集团还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故法院除判决被告长安集团对原告袁吉坤折价补偿外,还判决被告长安集团赔偿原告袁吉坤的利息损失。尤其需要澄清的是,这部分利息损失赔偿的事实依据已脱离了双方的无效合同,是基于被告长安集团不履行折价补偿这一法定义务的事实。故判决赔偿利息损失是对原告袁吉坤合法的不当得利债权的保护,而不是对原告袁吉坤签订违法合同的支持和褒扬,也并不违背“任何人均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该案判决的新颖之处还在于,被告徐州一中因未履行与被告长安集团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却被法院判决向与其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即本案原告袁吉坤承担付款责任。这一点确实是对合同法原理中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依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只应向同一合同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向合同关系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履行;同理,合同权利也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来行使,而不能由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来行使。然而,法律的正当性不在于维持其自身形式逻辑的完备与理论体系的自足,而在于其能保障公平正义等内在价值的实现。法律及法学理论也是在不断地运动发展,而其运动发展的根本内驱力在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求。因此,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矛盾、实现社会生活的实质正义才是法律最终的价值追求,这也是法律自身“合法性”的基础。为了实现法的实质正义,法律要根据现实社会的需要对僵化、保守的法学理论进行突破和创新。现实的社会情况是,近年来,建设业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许多农民工通过转包、分包等方式成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由于转包人、分包人在取得转包、分包利益后并不关心发包人是否按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工程款,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并不积极主张权利,而实际施工人则投诉无门。一方面,实际施工人囿于合同相对性的制约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另一方面,即使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由于转包人或分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将使该债权面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实体权利的风险。因此,为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

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正是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在不损害发包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利益。而本案判决,正是对这一法律精神的忠实贯彻和落实。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一、案件总体情况 经统计,截至2015年,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发生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材料款纠纷和工程款纠纷,分别占到案件比例的26%和25%,然后依次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机械和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纠纷等。 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案件约占全体案件数量的19%,在重大案件中,62%以上都是工程款项纠纷,12%是材料款纠纷。 二、具体成因分析及应对 (一)材料款纠纷 1. 材料款纠纷成因 材料款纠纷的数量众多,经查核实,九成材料款纠纷都是因业主资金链断裂,导致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只有极少数材料款纠纷是因为对方送货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我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对方不服起诉,引起纠纷。 材料款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简单的资金链断裂所致,其本身权利义务并没有争议,欠钱的法律事实也十分清楚,表现我方一时履约能力的不足。为防止该纠纷的发生,我方应当做好资金的运用和协调,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此外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为我方支付材料款增加条件,比如已经广泛采用的需收到对方全额发票为条件进行最终支付等。我方也可以在缔约时将付款周期延长,从而为资金的周转预留一定空间。此外,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价款的给付条件为业主相关计量款到位等等,从而规避开业主资金断裂所造成我方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 2. 材料款纠纷应对与预防

材料款纠纷发生之后,对方主要的诉讼请求为材料款本金,此外还有附加对我方违约金和延期利息的请求。我方一定要主动应诉,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发生材料款纠纷后,我方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在履行主要义务即支付所欠材料款本金的基础上,取得对方的理解,从而免除其对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在实践中,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并及时付清第一笔欠款往往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对方的主张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所以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制定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条款上限制对方权利救济的空间。在法律审核的环节中,把好关,从条款上进行严格的审查,剔除加重我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将我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调底,避免我方届时因延期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过重,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局面。 此外,材料合同中还要把握住对质量缺陷和价格调差控制。质量缺陷导致供方履约瑕疵的,往往不难判断。但是有些材料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交货时看不出来。需要投入到使用过程中,甚至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而且有些材料的质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投入使用的效果或性能的发挥却有可能出现缺陷。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材料的性能,用途做出明确约定。从而使得材料特定性能的发挥,用途的实现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相关要求不满足,即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对于一些订做材料的采购,也一定要在合同明确订做目的,订做标准,订做用途,这样一旦定做材料没有满足订做的目的用途等等,也可以此为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产生纠纷的起因之一。一般材料合同以签订时的价格为准,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上调时,供方往往希望补充合同的方式,寻回差价。甚至是恶意中止或延迟合同履行,从而将材料另卖。因此,我方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利用优势地位,加重供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提高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迫使供方按期履约。而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灵活约定材料价格。比如在某些材料采购合同中,就可以约定价格按照交货日当天的某某网行情标准予以计价,以每次交货的确

项目施工挂靠合同(官方版)

编号:QJ-HT-0298项目施工挂靠合同(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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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挂靠在甲方下属建筑项目经理部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书: 一、甲方同意乙方挂靠经营甲方下属项目经理部,乙方挂靠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任务自行承揽。 二、挂靠期间因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建工程项目,所以甲方有责任对工程负责,凡以甲方名义签订的施工协议,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条款及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协议。 三、挂靠期间乙方实行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如发生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发生其他质安事故或逾期交工,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建设方对上述问题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也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资质,向乙方提供工程报建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协议签订和办理工程开发,凡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交缴的费用和资料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同时协助乙方办理收付工程款和协助协调与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建设方的关系。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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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桂A26773号车辆自愿挂靠在甲方名下,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营运,甲方每月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协议期限是20XX 年7月5日至20XX年7月5日到期,该车辆20XX年10月行驶证、营运证到期不来年检,违反了协议第三条规定,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车辆仍实际挂靠在原告车队名下作非法营运,违反了协议第十二条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车队稽查组也多次寻找该车均未找到,为了更好的管理车队,同时也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挂靠合同关系,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闭业军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关系;2、被告陈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被告车辆挂靠在原告车队名下; 4、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车辆挂靠在原告车队名下。 被告陈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

公司纠纷案例分析

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常会有人认为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就可以逃避责任了。殊不知企业也同样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未央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日前调解成功一起劳动纠纷,就是因为企业与员工没签劳动合同、没缴社保,导致后来惹上了官司。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一则公司纠纷案例分析: 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曾就职于西安一家物业公司,担任秩序维护部维护员。工作期间,物业公司并没有和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今年年初,王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向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来,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向五人分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万元。物业公司不服,前不久,将王某某等五人起诉至未央区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决定进行庭前调解。经过法官反复做释法和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场

表示回公司筹备资金。当天下午,这五起案件全部调解、执行完毕,物业公司和五名被告的劳动争议就此画上句号。6月21日,记者了解到,王某某、李某某等五人事后特意来到未央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将一面写着“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畅筱婧法官的手里表达感谢。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与日俱增,部分用工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自己持有,这些用人单位都错误地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劳动法就无法调控;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拥有劳动合同,发生诉讼对用工单位不利;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等。 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通过对律师的优化组合,不断强化品牌效应,建立专业的律师队伍,形成由管理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致力打造新型的律师服务

工程项目挂靠管理协议

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协议 甲方(管理方):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电话: 为了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促进发展,发挥甲方(管理方)的宏观调控职能,增加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甲方(管理方)经与乙方(承包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在甲方下属 项目部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书: 一、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经营甲方下属项目部,乙方承包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只负责管理,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 二、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条款及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协议。但上述协议的签订和修改都必须经过乙方参与和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与建设方签订或修改施工协议或相关协议。 三、承包期间乙方实行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完整资料,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自学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和建设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如发生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发生其他质安事故或逾期交工,并造成建设方追究甲方责任时,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建设方对上述问题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也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资质,向乙方提供工程报建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协议签订,凡须由施工单位负

责交缴的费用和资料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同时协助乙方办理收付工程款和协助协调与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建设方的关系。 五、甲方有权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地盘进行管理和指导。对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质安操作规程施工的或发现有质安隐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六、乙方挂靠甲方下属项目部经营期间,对所属施工队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有关综合治理的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规定用工,依法办理所聘员工各种手续,所聘员工要三证齐全,特殊工程要持证上岗,要将所聘员工的有效证件及资料的复印件报送甲方一份备查。交工资料要交一份给甲方工程备案。 七、为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必须配备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即项目经理、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若干人以及施工员、质安员、材料员、电工、起重工、电焊工、架子工等特种工,施工现场要配足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 八、承包期间暂定为个月,即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如承包期满后本工程项目未完工,则承包期间无条件下相应向后推移,直至本项目全部完工。 九、在承包协议签订后,甲方必须以项目部我名义为乙方指定一个帐户,该帐户用于与建设方进行结算及资金出入等。本项目的所有工程款等资料必须转入该帐户,甲方不得擅自挪用或转存,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承包管理费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总价的%(含税)(元)收取,如工程总价超过协议总价部分的仍按上述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陆文芳 【内容提要】货运车辆挂靠经营是现行行政管理政策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由于欠缺法律法规调整,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纠纷频发。本文从货运车辆挂靠案例的分析入手,对纠纷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和认识进行了梳理和阐释,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车辆货物运输经营合同挂靠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是现行行政管理政策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通常表现为挂靠方(大部分为个人)将其出资购买的货运车辆,以被挂靠单位(一般是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先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牌照,再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然后将车辆交由挂靠方负责经营,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从国务院有关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来看,法律上对此类挂靠经营是持许可态度的。但至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法律法规调整挂靠经营关系,审判实践中也只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判断,然而,由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不全面且可能与相关法律相冲突,导致近年来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不断增多,从中反映的问题亦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卫A诉B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1]中,卫A将其自有的沪JK****7的货车挂靠至B公司,由于B公司未及时为卫A进行保险理赔,卫A诉请要求确认其享有沪JK****7的货车所有权,并要求B公司协助将系争车辆过户至案外人C名下。一审法院认为,系争车辆目前登记的所有权人为B公司,故判决驳回卫A的全部诉讼请求。卫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已明确约定车辆所有权归卫A所有,故判决确认卫A享有沪JK****7货车所有权;关于卫A要求B公司将系争车辆过户至案外人C名下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请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并无证据表明得到案外人同意,故驳回卫A的此项诉讼请求。 案例二:宇记公司诉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中,刘某将其购买的渝BA**55货车挂靠在宇记公司处。宇记公司因刘某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刘某将渝BA**55货车过户至刘某名下。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渝BA**55货车的户籍变更手续,宇记公司有协助义务。 案例三:在瞿某诉乙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3]中,瞿某以25000元从案外人处购得沪HR****货车,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乙公司。瞿某与乙公司签订挂靠管理、经营协议书,约定瞿某将车辆挂靠在乙公司,从事经营货物运输业务;挂靠费每月100元。乙公司负责帮助瞿某办理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及车船使用税、运管费等费用缴纳,瞿某应按期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乙公司,不得拖延;协议还约定挂靠期间,由乙公司为翟某办理车辆保险,不得脱保。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挂靠方出

承包协议 NO:2016-001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该工程承包人杨波定同意,项目部由乙方负责承包,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特订立本承包协议。 一、工程概况 二、甲方责任权利 1、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协助乙方履行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责任。 2、甲方配合对乙方的有关工程业务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并及时将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工程方面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转发给乙方。 3、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在工程承包期内发生的纠纷和矛盾。 4、甲方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乙方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如乙方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原因影响甲方企业信誉时,甲方有权调整施工队伍及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如乙方在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中影响企业的信誉业绩和企业资质、安全资质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预决算,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款的资金往来和工程的结算。 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7、甲方不得无故扣留工程进度款,保证专款专用的原则,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8、甲方收取乙方工程项目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及乙方上交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企业管理费。关于国家税金乙方按照地方税收的规定按时交纳,由公司代收代缴,如乙方不能执行国家税法,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其他有关政策性规费(如建管费、招投标有关费用、环保部门规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交纳。 9、甲方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乙方培训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劳务人员作业上岗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建立相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建设工程挂靠协议书模板最新

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 编号: 协议双方: 甲方:济宁大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住宅电话:手机: 担保人姓名/电话: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乙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为保证本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等相关的经济和民事、刑事责任,甲、乙双方共同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经营管理。 乙方作为本工程的完全责任人,负责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的投资、经营、管理和一切经济与民事、刑事责任,负责本工程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本工程名称:,工程合同价款总额元,本工程乙方个人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款%的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元(¥: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管理费(大写):。本工程所有招投标文件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发改委备案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竣工备案书原件以及施工各类签证原件等文体和电子文档资料,全部交由甲方存档备查。 二、财务管理。 本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按照建设方(业主)的规定,采取通过甲方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停工、返工和拖欠人工工资以及拖欠材料款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民事诉讼、刑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用于解决和处理上述问题,同时用于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经济与社会损失,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建设方(业主)所拨付的建设资金必须通过甲方财务手续后方可支取。 三、税、费管理。 本工程在乙方施工中实行乙方个人全额包干缴纳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税和费,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以及当地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相关税、费缴纳规定,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及时照章纳税。缴纳税、费的主体为甲方,乙方承担税、费缴纳的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用于补缴税、

挂靠经营合同

挂靠经营合同 推荐挂靠经营合同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挂靠经营合同4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挂靠经营合同篇1 挂靠经营合同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于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决定将授权于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挂靠经营项目 乙方以甲方名义在新疆内与企业(或政府、个人等)签订的

施工合同均属于挂靠经营项目。 第二条挂靠经营方式 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独自组建经营团队并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2、乙方经营项目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台账,甲方无权对乙方项目经营中所有资金往来进行管理; 3、乙方向甲方交纳各项目的2%作为挂靠经营管理费。 4、乙方向甲方交纳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安全押金 5、乙方经营项目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应纳税费)、 人事纠纷、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等,概由乙方承担;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挂靠经营期限 经双方商定,本次挂靠经营期限为12个月,自20xx年0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挂靠期满,如乙方在挂靠期内以甲方名义订立的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则应按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完,或另行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挂靠经营管理费、工程款及税票 乙方向甲方交纳项目的2%为挂靠经营管理费,无论乙方盈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

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我国“凶宅”买卖纠纷法律救济案例分析报告

我国“凶宅”买卖纠纷法律救济案例分析 摘要: 近年来的房屋交易尤其是二手房交易中,接连发生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凶宅”,而后起诉出卖人请求退房或赔偿的纠纷。由于我国尚无规性文件对此类纠纷加以规,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涉及隐瞒“凶宅”交易纠纷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尽相同。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并解决“凶宅”交易纠纷,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本文首先结合多种观点对凶宅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接着总结了四种现有凶宅纠纷司法处理的类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凶宅交易就行法理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对于凶宅交易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凶宅交易法律救济案例

目录 我国“凶宅”买卖纠纷法律救济案例分析 (1) 一、凶宅的定义 (2) 二、凶宅纠纷处理的类型 (2) (一)认定购房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起诉。合法有效论认为,“凶宅”之说纯属封 建迷信,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凶宅”本身是符合房屋使用条件的,也符合买卖房 屋的合同目的。因此,“凶宅”在法律上与正常房屋无异。 (2) (二)是认定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论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 有对“凶宅”问题作出规定,但“凶宅”是民间习俗,这种习俗是善良风俗的一种, 其在精神与社会公德是相通的。违反此种习俗实际上就是不尊重社会公德,也损害 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合同无效。. 3 (三)类型三:认定购房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此说认为,“凶宅”是一种民间习俗, 因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客观 存在的普遍现象。卖房者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构成欺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4) (四)类型四:认为购房合同有效,但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此说认为,虽然卖 房者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房屋的质量符合法定标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然而,依据价值规律和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 避讳而贬值,卖房者主观有过错,对购房者构成侵权。 (4) 三、对“凶宅”交易的法理分析 (5) (一)以民法的善良风俗为中心 (5) (二)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中心 (6) 四、我国“凶宅”买卖纠纷法律救济规则 (6) (一)合同救济 (6) (二)侵权责任法救济 (7)

建筑挂靠管理协议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建筑挂靠管理协议正式版

建筑挂靠管理协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管理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挂靠方):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甲方(管理方)的宏观调控职能,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甲方(管理方)经与乙方(挂靠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挂靠在甲方下属建筑项目经理部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书: 一、甲方同意乙方挂靠经营甲方下属

项目经理部,乙方挂靠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任务自行承揽。 二、挂靠期间因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建工程项目,所以甲方有责任对工程负责,凡以甲方名义签订的施工协议,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条款及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协议。 三、挂靠期间乙方实行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如发生偷工减料以

邻里纠纷案例

调解邻里小纠纷共建睦邻大家庭 ——李××和马××之间的邻里纠纷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7日中午12点左右,西吉县兴隆镇××村村民李×的小儿子在赶自家的两头牛回家的途中,因贪玩致使这两头牛误入本村马××种植土豆的田地里,损坏了一部分庄稼。事后,马××的妻子田××找李×理论时被李×打了一巴掌,为此马××和李×发生激烈争吵并大打出手,在村民的阻挡下,马××和李×都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伤害,但李×气愤难当,扬言一定要报复马××。双方无法平息纠纷,特申请兴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兴隆调委会)予以调解。 【调处经过】 调解人员首先召集当事人双方“面对面”协商。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了解到:马××家的土豆是用地膜覆盖的,李×家的两头牛进入田地后,吃了一部分土豆幼苗,并将一部分地膜破坏了,但马××的损失并不大。而马××的妻子田××去找李×理论时由于言辞激烈,激怒了李×。随后经调查发现,两家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当事人李×家庭贫寒,没有文化不懂法律法规,人又老实脾气犟,这样的人容易走极端,如不及时处理会酿成悲剧和民转刑的恶性案件发生。 调解人员认真分析后认为,两家因为有过节积怨较深,双方都憋

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在全面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认为双方都有过错,至此兴隆调委会工作人员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并一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和说服教育,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顺利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怒气。要求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调解中,也邀请两家都比较信赖的亲友参加,积极劝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因为双方都有过错,应各退让一步,学习了法律,明确了事实,在调解员的一番说和下,二人明白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最终二人愿意理解原谅对方,看到马某态度诚恳,李某愿意向马某道歉,二人握手言和。 【调解协议】 一、李某向马某道歉,此事到此为止,双方不得再因此事闹矛 盾,恢复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 二、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 【协议履行】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履行协议。

常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不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所以,借条一般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不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找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可以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同时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这样才能万无一失。

工程施工挂靠合同模板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本着诚挚合作、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承揽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合作基础 甲方是有承建大型市政、工业与民用建筑、高等级公路工程等施工能力的综合性建筑企业,拥有多个国家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很好的品牌效应和较强的管理水平;乙方有有效的信息、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一定的施工管理能力;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进行强强联合、互利双赢。 二、合作方式 乙方负责以甲方名义对该工程从信息跟踪、前期运作、招投标到实施等全过程的施工项目的市场开发、承揽,以及办理工程施工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工程中标后,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项目经理部的筹建和施工项目管理,并以自身作为其权利义务的载体,对双方合作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和其他一切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仅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合作工程项目进行监控管理。 甲方委派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质量总监和安全总监等共 1-4名,对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财务、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监控,甲方委派人员的薪酬由乙方承担,薪酬标准为项目经理11000 元/月/人,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质量总监和安全总监等9000 元/月/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等7500 元/月/人。甲方委派人员的薪酬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取,具体事宜在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合作工程项目

的其余配置(包括人力资源和其他一切资源)由乙方按需要自主配置,但必须满足工程和业主的需要,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营和管理模式 1、双方合作工程项目受甲方统一管理,可以采取灵活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模式,但总体管理方式不能与甲方的管理原则相违背,同时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作为独立核算实体,自主经营,并对合作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承担责任;甲方仅对合作工程项目的合同、财务、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监控和管理。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甲方的整体经营方针和政策,不得损坏甲方的市场形象。 乙方应向甲方上交本工程结算总造价 3.0%的管理费(不含税金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交纳的各种基金和规费),税金(包括在本项目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暂按3.3%考虑)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或业主代收代缴,政府要求交纳的各种基金和规费及在本项目所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上述管理费和税金由甲方从每笔应收工程款中按比例扣取。 3、合作工程项目的资金必须从财务走账。所有工程资金必须先入甲方账户,甲方在收取本协议约定的管理费、委派人员的工资、风险抵押金和甲方就合作工程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所交纳的一切费用(包括对业主的履约保证金)及本项目相关分包合同的价款后拨付至由甲方内部银行为乙方专设的项目账户。工程款的支付一律采用支票结算的方式,乙方必须提供有效合法的正式发票。合作工程资金必须先保证项目施工的需要,即必须在支付完项目材料费、劳务费、专业分包工程款等工程费用及所有债务全部支付完毕后方可另外分配使用,否则甲方在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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