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用地拨地定桩测绘

房屋面积、用地拨地定桩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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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测绘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

各市县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

鉴于各测绘单位试行省发改厅、海南测绘局琼发改收费[2005]1114号文期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价格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价格按《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项目和价格表》(见附件)执行,为保护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确保测绘工程产品质量,测绘产品价格以规定的价格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测绘产品价格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测量规定要求进行测绘,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测绘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重新报批。省发改厅、海南测绘局琼发改收费[2005]1114号同时废止,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琼发改收费[2007]1184号

各市、县物价局:

儋州市物价局来文请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和房产抵押、典当管理费问题,鉴于这个问题在全省具有普遍性,经研究,现就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权、典权等。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琼发改价管[2003]726号文,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精神,批复琼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有关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包括抵押权、典权等收费,原海南省物价局、财政税务厅琼价费字[1993]334号文中有关房产抵押、典当管理费自然废止。

省发展与改革厅琼发改收费[2006]153号文批复同意儋州市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按琼发改价管[2003]726号文执行后,应终止琼价费字[1993]334号文中有关房

产抵押、典当管理费。因此,儋州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收取他项权利登记费后再收取房屋抵押管理费属重复收费,应予以纠正。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房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琼发改价管[2003]726号文规定收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不得重复收取房产抵押、典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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