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

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

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

6.6.4、6.

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

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

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1:201:161:121:101:8

最大高度(m)1.50 1.000.750.600.35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 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6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 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限值

氡≤200(Bq/m3)

游离甲醛≤0.08(mg/m3)

苯≤0.09(mg/m3)

氨≤0.2(mg/m3)

TVOC≤0.5(mg/m3)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温度(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

厨房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

8.3.12 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节能等级的规定值。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住宅设计规范》修改条文解析

关于2012年8月1日即将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一些有修改或新增的条文解析: 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我国目前大多数住宅的剪刀梯平台普遍过于狭窄,日常搬运大型家具困难,特别是急救时担架难以水平回转;高层建筑虽有电梯,但往往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普通担架,需要通过联系廊和疏散楼梯搬运伤病员。因此,本条文从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要求住宅剪刀梯休息平台进深加大到1.30m。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修改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每栋楼的概念不清晰,应是每单元",经编制组认真讨论认为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如强求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标准过高。 此次修改对"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编制组多次收到对有关条文的修改意见,主要是针对在家中突发疾病的病人如何及时救助,要求电梯轿厢尺寸应能满足搬运担架所需的最小尺寸。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条 本条根据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精神以及《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有关规定编写而成。 《邮政法》重申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使每个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重要邮政设施的住宅信报箱理应在住宅设计中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住宅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信报箱的设置位置、数量,保证每套住宅都有对应的信报箱格口,方便住户使用。 【实施与检查】 本条执行中,重点在工程设计图纸审批过程中进行控制。结合住宅出入口设置的信报箱应在住宅设计图纸中标明位置和格口数量,设于室外的信报箱群、信报箱亭应在工程总平面中标明位置和格口数量。设计阶段格口尺寸可参照以下两种排列方式设计: 横排式:350mm宽*250mm深 竖排式:250mm宽*350mm深 嵌墙式信报箱应结合产品标准进行预留、预埋设计。 信报箱高度方向格口数不大于10层,投取通道宽度应满足《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最新)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最新)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人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树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中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己突破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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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一、总则 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中间层middle- 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住宅设计规范新改版条文解释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仅对公共建筑人流密集场所临空处提出防护设施的要求,考虑到目前居住小区设计的多样性,住宅的公共出入口设置不再局限于自然地面,如位于抬高的景观平台或地下车库顶板之上,容易造成不慎跌伤的事故,因而对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处提出了防护设施的要求。防护设施的高度则是依据本规范6.1.3的规定设计。 【实施与检查】 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防护净高。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1.05m。 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我国目前大多数住宅的剪刀梯平台普遍过于狭窄,日常搬运大型家具困难,特别是急救时担架难以水平回转;高层建筑虽有电梯,但往往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普通担架,需要通过联系廊和疏散楼梯搬运伤病员。因此,本条文从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要求住宅剪刀梯休息平台进深加大到1.30m。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修改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每栋楼的概念不清晰,应是每单元",经编制组认真讨论认为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如强求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标准过高。 此次修改对"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编制组多次收到对有关条文的修改意见,主要是针对在家中突发疾病的病人如何及时救助,要求电梯轿厢尺寸应能满足搬运担架所需的最小尺寸。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强条修改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上坠物伤人,要求对其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防护措施。安全措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不限制采取雨罩等。 【实施与检查】 应保证突出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防坠落构件的进深在0.5m以上。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条 本条根据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精神以及《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有关规定编写而成。

住宅设计规范解析

住宅设计规范解析 1

住宅设计规范 1 总则 l.0.l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 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 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住宅设计规范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地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5.4.4 卫生间不应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

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做防水措施。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雨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该低于

2013年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 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 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米;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提要:偷面积将面临违规风险目前,很多楼盘打出两房变三房、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多种赠送面积的广告 来自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所有阳台都按一半面积计算”,“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记者特约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郑国庆对新规范做解读。 产业政策催生规范精细化 与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相比,新版规范做了哪些改变? 郑国庆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中小户型与保障房建设,推行住宅产业化与住宅的升级换代。新版《住宅设计规范》,部分条文是适应政策与市场形势所作的调整。新版规范去掉了与住宅建设发展方向不相适应的条款,同时与住宅建筑规范、消防规范等其他规范“打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部分强制性条款。 比如新规范中规定,一居室使用面积从不小于34平方米,调整为30平方米。零居室使用面积从不低于30平方米,调整为22平方米。“住宅产业化的集成技术的使用,可以减少住宅的使用面积。例如,平板电视、整体橱柜等,所需要的占地面积减少,也降低了住宅

的总使用面积。” 偷面积将面临违规风险 目前,很多楼盘打出两房变三房、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多种赠送面积的广告。 郑国庆介绍,新版规范规定,所有的阳台都计一半的建筑面积,并明确了阳台的使用功能,杜绝了开发商所谓封闭阳台按全面积收费的约定俗成做法。住户如果将阳台擅自改作其他功能,有关部门可以据此规范补收此前减免一半面积的费用。 新版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郑国庆表示,目前,一些退台式、复式或顶层收分户型,很难避免所有卫生间都在一条线上。规定中提到“不应直接布置”,意味着设计者或开发商必须采取包括夹层楼板、同层排水等方式加以避免。新规定还提出,“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全北户型日照难通过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这是新版规定对于采光与通风的部分规定。 郑国庆认为,由于每个城市的冬季日照条件有所不同,一个居住空间必须满足多久的冬季日照,新规定中并没有定量要求,需要援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其他相关规范设计实施。当前,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

2013-1-31 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图) 2013-01-31 08:08:14| 分类:装修日记| 标签:排水管|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 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 6.4.1、6.4.7、6.5.2、6.6.1、6.6.2、6.6.3、6.6.4、6. 7.1、6.9.1、6.9.6、6.10.1、6.10.4、7.1.1、 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 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住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 。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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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住宅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阳台 balcony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总则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 1999 ),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 [1999]76 号文批准,业以发布。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 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 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 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总则 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 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 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 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 是国家计委于1986 年颁布实施的, 执行已有 12 年。原规范是在1983 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 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 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 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 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 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 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 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 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 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修订后,高层建筑已 突破 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 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 GB50045 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 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 防火设计仍须符合 GB50045 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 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 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 年起到 2000年,新设计的 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 1980 1981 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 ”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 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 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 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 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 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 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 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 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 1999),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 业以发布。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 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总则 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 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 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 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 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修订后,高层建筑已 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 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 GB50045的要求。1.0.4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岀“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 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 ”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本规 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岀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 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岀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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