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9?70号 2009年7月22日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现就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性

(一)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高级管理层、员工(以下简称高管(员工))实施有效激励约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有利于理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者与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达到激励机制与道德观念、经营目标、发展目标以及外部环境相一致,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持续、稳健发展。

(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决策、监督和执行的责任人实施有效激励,同时有力约束其履职行为,促进履职尽责,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运行的机制保障,有利于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向产权明晰、资本充足、治理完善、功能健全、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过渡。

(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员工)的经营绩效、履职规范与薪酬有机挂钩,实施正向激励和有效约束,有利于激发高管(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提升经营效益与服务“三农”的水平。

(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员工)的收入水平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控制目标进步度挂钩,有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克服短期行为,防止风险释放与扩散,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存款人和股东的利益,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激励约束“四结合”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奖励与问责相辅相成、相互制衡、协调一致的激励约束机制。既要体现以薪酬为核心的分配激励,也要提倡精神激励,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正向作用。既要防止激励不当与约束无力,也要防止激励失效与过度约束,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协调与平衡。

(二)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应充分体现业务发展与风控水平相匹配的原则,既要注重业务发展目标,也要重视质量目标、风险控制目标、内部管理目标,在风险可控、成本下降、资本充足和质量提高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三)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坚持按劳分配、以绩取酬,使高管(员工)的报酬与经营成果好坏、个人贡献多少、岗位职责大小、工作质量高低、业务水平升降等紧密联系起来。既要防止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与“大锅饭”,又要兼顾公平,防止由于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的分配不公,影响内部稳定与和谐。

(四)坚持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围绕监管达标与持续发展规划,将高管(员工)的切身利益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长远发展目标挂钩,要切实克服短期行为。

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一)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经营效益、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四项指标,其中:经营效益指标应包括人均经营利润、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率等;业务发展指标应包括存款、各项贷款、支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人均中间业务量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贷款集中度、流动性比例和拨备充足率等(计算口径以银监会规定为准);内部管理指标主要考核防范各类经济案件、责任事故和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情况。各法人机构应加大风险控制指标和内部管理指标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其权重原则上不低于业绩考核指标的30%。

(二)完善业务专项考核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

组织存款、营销贷款、发行信用卡、创新业务等业务专项考核机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发展速度和增长方式,不得将存贷款增长和账面盈利(未计提拨备)等单项指标,直接与高管(员工)收入挂钩,不得采取“以收定贷(即以收入目标倒推贷款投放规模)、少提拨备和高估利润等不计风险成本的方式完成盈利目标;不得以“突击增存”等不计资金成本的方式完成存款增长目标。业务考核要彻底摒弃将组织或营销数量作为唯一标准的做法,要将数量与产生的效益、潜在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综合起来进行考核,避免考核机制缺陷诱发道德和操作风险。

(三)创新绩效考核方式。一是建立健全行(社)等级和员工等级制度。在同一法人或区域内,对不同机构网点按照绩效考核指标总体评分结果实行不同等级制度,不同等级机构实行不同待遇,促进各机构间的竞争;对员工按照业务(市场)类、管理(治理)类岗位分别建立等级考核制度,实行统一级别、分开考核,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各类岗位员工自身业务或管理专长,做到人尽其才。二是实行分类考核制度。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业务规模、区域特点和机构性质等情况,将辖内各法人机构分为若干类别,实行同质同类比较和计酬,提高考核的合理性。三是推行相对评分制度。除了个别刚性指标直接得分或扣分外,其他考核指标通过计算全辖或本类别机构的平均值确定比较基准数,将各法人机构指标与基准数进行比较计算得分,使各法人机构不仅着眼于自身纵向的发展速度,还要关注系统内横向的行业平均水平与进步度。

(四)拓宽绩效考核外延。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指导职能作用,在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依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拓宽绩效考核外延,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探索实施“精品网点”“经营管理十强”“业务增长十佳”“单项进步奖”、“特别鼓励奖”等评选活动,以此不断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网点建设,加大业务发展步伐,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发展后劲。

四、进一步完善激励有效的薪酬分配制度

(一)进一步优化薪酬结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员工)薪酬应由固定薪酬、当期绩效薪酬和长期风险调整收入三个部分组成。要根据机构和高管(员工)等级评定情况,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固定薪酬,严格限制固定薪酬过高;要逐步降低当期绩效薪酬,切实防止高管(员工)为追求当期高收入而过度冒险的短期行为;要通过探索建立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股权期权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金、设计多项福利计划等长期风险调整收入方式,逐步扩大长期薪酬激励比重。

(二)合理确定薪酬增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据绩效考核与监管评级等情况合理确定薪酬增幅,原则上当年平均薪酬增幅不应超过当年提足拨备后的利润增幅,限制薪酬增幅过高。对绩效考核综合进步度下降或监管评级综合级次下降的,其高管层(员工)薪酬原则上不得增加;对当年经营亏损增加的,其高管层(员工)绩效薪酬应相应调减。同时,要合理设臵各层级、各岗位高管(员工)的薪酬级差,限制薪酬级差过大。

(三)规范薪酬分配程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董(理)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薪酬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薪酬分配方案要在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董(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薪酬分配方案事后要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五、加快构建约束有力的相互监督体系

(一)构建相互制约的组织架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应当体现业务流程、职责分离的原则。一是做到前台操作与交易、中台监控与管理、后台监督与评价三分离,建立流程与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要按照柜台业务、授信业务、资金业务、中间业务、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内部监督与纠正等主要业务领域条线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设臵相应部门和岗位。二是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应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在合规风险评估和合规性测试方面的职责。三是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要从合规风险和经营风险两个层面加强对前后台部门的监督检查,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前后台部门的评价应在部门考核中占有相当比重。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对资产质量、盈利状况、风险状况、大股东变更等方面进行完整、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并对各经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

专门细致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强化市场监督与约束。

(三)探索建立经理人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职业经理制度,面向市场公开选拔和招聘优秀的经理人员,逐步形成对经理人员的科学公平的考核约束机制。对渎职和违法违规经营的经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或者终身不得担任经理、董(理)事等职务。同时要加强经理人职业道德约束,努力培养和提高经营者的职业道德观念。

六、切实建立职责分明的分层问责机制

(一)建立员工操守基金相关考核制度。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等规定,积极探索建立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员工操守基金及相关考核制度,从员工薪酬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操守基金,并实施操守考核制度,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对操守基金数额作出调整,逐年累计,在该员工离职(任)后一定时期内根据每年的考核结果和风险释放情况予以兑现,提高员工长期忠诚度,激励员工自觉遵守职业操守,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续稳健发展。

(二)实行机构或员工等级晋升和淘汰制度。将机构和员工等级与其绩效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机构和员工等级,真正实现等级评定能上能下,打破“大锅饭”现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和员工,要予以警诫提示,增强高管(员工)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实行董(理)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制度。

各级监管机构每年度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董(理)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考核,充分听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做出合理公正的评价。同时,要积极探索履职行为量化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董(理)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履职行为考核,及时登记和考核打分,提高履职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董(理)事长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承担案件防控责任。行长(主任)、分管负责人、监督检查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上追两级”和“双线问责”的要求落实责任。同时,各级监管机构要将案件防控与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结合起来,实行“有案必诫”。

(五)明确问责职权划分。一是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问责权力机构,负责对董(理)事、监事和股东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董(理)事会负责对经理层和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监事会负责对内部各级问责情况的监督,对问责不到位的,监事会有权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相关问责与质询建议。二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问责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行为,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提出问责处理建议。三是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并责成机构加强内部问责。

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涉及利益主体多,政策性强,

情况复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结合辖内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保障各项激励约束机制的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其点多面广的优势,在服务“三农”和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面对快节奏的经济社会发展,面对同行业的激烈竞争,受传统思维定势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论是内在管理还是服务手段,都相对滞后于其它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一站式”、“零距离”服务更无与伦比。服务观念难转,创新意识不强,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最主要障碍,一线基层行社背负沉重压力。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无论监管部门,还是行业管理部门——省联社及其办事处,都在围绕加强和改进基层行社文明规范服务方面着力推出一系列举措,一方面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大县级统一法人改造力度,加快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步伐,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目标和实现科学管理,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流程;另一方面,加快电子化、信息化建设,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行、社结算“瓶颈”障碍,逐步实现了全省、全国范围通存通兑,极大提高了与同行业竞争能力,服务上得到社会认知。 从2008年开始,安徽省联社以合规建设为抓手,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了“标准基层行、社”创建工作,推动基层行社在组织管理、文明服务、会计基础、信贷基础和

安全保卫方面有了规范可依。通过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省农村合作金融形象得到树立,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无不折射出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效应,发挥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广大员工适应社会、参与竞争、促进发展的内在动力。 一、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面临现状与不足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经50多年风雨历程,历史积淀和传统 观念影响疾固深深,其劣根性造就了服务意识上与其他金融机构服务上的差距。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行社服务面临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服务意识淡薄。受长期以来传统观念和“重业务,轻服务”思想影响,在一些基层行、社服务观念转变一定程度滞后于业务发展观念上的转变,导致一些基层网点对服务认识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在这些因素作用下,也导致一些员工只图索取,不求奉献,养成等客上门的“官商衙门”作风严重。对客 户的需求漠不关心,岗位服务优劣不闻不问,主动性和最基本服务意识缺乏。 2、服务态度冷漠。一些基层行、社临柜人员不能坚守岗位,尽职服务,经常串位脱岗,相互聊天,看与业务无关报刊杂志,甚至在营业间用餐或吃零食等,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视而不见,动作迟缓,接待顾客不主动热情,对开展“三声、四问”和使用文明服务“十字”用语不适应,从而在临柜服务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

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主要 考察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比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 的满足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五、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

关于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 作者侯圣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摘要: 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健康有重要的作用,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具有相当重要的制度价值。但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立法却是十分落后,本文在介绍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亟待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立法必要性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继制定。但是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仍然没有制定出台,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章可循,从而导致其市场定位不当,功能异化等现象。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者和理论界既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没有全面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 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必要性,首先要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现状有清楚的认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由各种合作金融方面的规X行文件表现出来的。从应然层面上讲,农村合作金融规X性文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农村合作金融法律 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X性法律文件。我

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XX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XX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关于合作金融的法律在合作金融法律规X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我国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的缺失是合作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它使得农村合作金融缺少完整统一的法律规X。 (二)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 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X性法律文件。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主要由行政法规来调整,主要有《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的,它的效力低于合作金融法律,不得与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相抵触。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现在我国调整合作金融的层级最高的规X性文件。 (三)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 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颁布并在本辖区内施行的合作金融规X性文件。我国省级地方权力机关结合本地区合作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我国实行金融事业的全国统一管理,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少,它并不是我国合作金融法律体系的主体。 (四)农村合作金融规章 农村合作金融规章包括农村合作金融部门规章和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合作金融规章是指合作金融主管机关合作金融法律和合作金融法规制定的规X性文件。我国的合作金融业在历史上主管机关更换了多次,这些机关曾先后制定了若干相关的规X性文件,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1995)、《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1996)、《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1997)等。此外,部门规章亦包括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与合作金融相关的规X性文件,如《城乡信用

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近日,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按照总行、省分行相关文件精神,邮储银行景德镇市分行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结合实际,在全辖内认真开展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市场乱象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市分公司和市分行联合成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行行长担任组长,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分行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市分公司金融业务局和市分行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分公司金融业务局和市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本次检查的组织实施,并要求每个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牵头负责本部门及本条线自查实施。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围绕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洁风险、内外勾结违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等十方面逐一细化检查要点,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各项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该行要求各支行、部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定性,明确责任人及处理意见,确保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责任到人、查究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和问责到位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时限。 通过本次自查,进一步摸清风险底数,规范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为该行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关于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工行ⅩⅩⅩⅩ支行重拳出击积极推进“银行业市场乱象”综合整治工作****年4月28日下午,工行ⅩⅩⅩⅩ支行组织参加分行“银行业市场乱象综合整治工作部署”视频会后,及时部署支行落实“银行业市场乱象”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该行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全面组织本次综合整治工作,并以行文的形式发“ⅩⅩ支行关于落实银行业市场乱象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自查,不留死角。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该行各部门和网点从4月29日开始加班加点对照自查工作方案逐条进行自查,认真记载在检查工作底稿上,并于5月3日上午将由部门和网点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报告和报表报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注重质量,严格把关。5月3日该行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派检查小组对相关业务进行交叉检查,分别于5月5日形成“三违反、三套利”专项治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5月9日形成“四不当、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经支行行长审阅后报分行内控合规部。其中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二是内部规章与合规机制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三是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四是问题存在的原因;五是整改和问责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整改和问责进度安排、已(拟)采取的整改和问责措施、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对未整改和问责问题的说明等,并附整改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一、安全性非信贷资产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依照账面价值法直接认定为正 常类。 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专项央行票据 根据风险分类法,确定“专项央行票据”风险类别为: 1、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2、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 (二)同业债权 “同业债权”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联社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其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GAGGAGAGGAFFFFAFAF

1、“拆放同业” (1)正常类是指拆借人(或交易对手,下同)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拆借人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所负债务。 ②拆借未到期。 ③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 ④如有担保,担保应合法、有效、足值。 (2)关注类是指尽管拆借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拆借人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②拆借人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③拆借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合作。 GAGGAGAGGAFFFFAFAF

④拆借人完全依*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 ⑤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债务归还。 ⑥拆借款项逾期不超过90天(含)。 ⑦欠息不超过90天(含)。 (3)次级类是指拆借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拆借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②拆借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 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足额收回债权。 ③因拆借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④拆借款项逾期90天以上至180天(含)。 ⑤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4) GAGGAGAGGAFFFFAFAF

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查分析报告

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查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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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调查内容:机构类型现状主要业务趋势存在问题 为了培育一批运行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银监会计划2011年设立192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11月份全国已有13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8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2家。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类型 (一)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投资人的要求,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作了相关规定:企业入股,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境内自然人入股,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企业和自然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村镇银行应该是未来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趋势,自开展以来

已有118家试点分布全国各地,是新型金融机构中比重最大的。它有着商业银行的性质,在经营过程中较农村信用社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担子较轻;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吸收存款,后续资金有保证。但是,由于刚刚涉足农村市场村镇银行运行起来会感到经验不足,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准入政策的放宽,村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量将逐渐增多,竞争也愈来愈激烈。 (二)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作为新型金融机构,它是由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按照央行的规定它只能办理贷款业务以降低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目前我国已有7家设立,如下图: 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首批试点列表 公司名称公司所在 地 成立日 期 注册资金 (万元) 晋原泰小额贷款公司山西平遥 2005.12. 17 1600 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山西平遥 2005.12. 17 1700 全力小额贷款公 司四川广元 2006.04. 10 2000 江口华地贷款公 司贵州江口 2006.08. 15 3000 信昌小额贷款公 司陕西户县 2006.09. 18 2200 4

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知识竞赛试题之七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知识竞赛试题之七 文明服务、组织管理规范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答题要求:在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选项中,至少有1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基层行、社每月召开全体员工参加的工作例会(不占用营业时间)应不少于(A)次。 A、1 B、2 C、3 D、4 2、每天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带班,认真履行以下带班职责:() A、召开晨会。每天上午营业开始前召开全体应到岗员工参加的晨会,对前一天的工作进行简要回顾,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出当天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B、保持环境整洁,检查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对外营业前做好营业准备,按时营业;营业期间观察营业状况,确保正常安全营业。发现重大问题要果断及时处置和报告。 C、做好考勤,坚持查岗。每天应到岗员工应按时签到,外勤人员需要外出工作的,应先签到并注明工作去向和任务,在参加完晨会后方可外出。检查内勤人员坚守岗位情况,保证营业岗位任何时候不少于两人。 D、检查各项登记簿的记载情况。 E、每日工作终了,带班领导应填写《带班日志》。 3、经常开展互查和自查活动,对上级和本级在检查、稽核中发现的违规等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理。这里的相关责任人指(ABCD)。 A、当事人 B、岗位制约人 C、有关稽核人员 D、网点负责人以及行社分管领导 4、每个工作岗位均应制定明确详细的( A ),并张贴上墙。

A、岗位职责 B、岗位说明书 C、岗位轮换制度 5、应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对会计、出纳、财务、信贷、综合业务操作、安全保卫等各岗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分管负责人每月应不少于( A )次对定期检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再检查,确保定期检查制度落到实处。 A、1 B、2 C、3 D、4 6、基层行社应设立专门的档案资料保管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中管理各类档案资料。文书、会计、信贷等档案资料应分柜保管。明确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和调阅制度。每天取阅和新产生的重要资料应随时或于营业终了后入室入柜保管,重要档案资料严禁隔夜入室。每( C )终了要及时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文书档案资料要装订成册,会计、信贷档案按规定装订、上交总部。 A、月度 B、季度 C、年度 7、主要负责人重视网点文明服务工作,召开研究文明服务工作会议每( B )不少于1次;带班领导坚持每天检查文明服务工作。 A、月 B、季 C、年 8、应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长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中的“三会”指(ABC)。 A、党小组会议 B、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C、支部全体党员大会 D、党委会。 9、对客户的业务请求和咨询实行(B);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告知客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或进行记录并及时将结果回复客户。 A、“行长(主任)负责制” B、“首问负责制” C、“客户经理负责制” D、“内勤主任负责制” 10、文明优质服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BCDE)?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贷款五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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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贷款五级分类 摘要:贷款五级分类作为一种国际先进的信贷管理方法,在我国银行业推行了近10年,并于2006年在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推开。但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础和风险管理能力薄弱,从目前一些农村信用社试点的情况看,实施贷款五级分类还存在一些现实障碍,必须在推行的过程中加以解决,否则五级分类的优越性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管理;贷款五级分类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是现代银行业真实、全面、动态地识别、反映和监控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分类可以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我国从1997年开始试行贷款五级分类,2001年12月在银行中全面推行。考虑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直到2003年12月银监会才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并在江苏、广东等地的部分信用社进行了试点。2006年3月22日下发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开始在全国农村信用社全面推开。虽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最后一批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机构,可以充分借鉴国内银行近10年的实践经验,但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先天条件薄弱,从目前农村信用社试点的情况看,实施贷款五级分类还存在一些现实障碍,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现实障碍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层存在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主动推行五级分类的积极性不高。从近年银行五级分类结果看,五级分类标准比“一逾两呆”要严格,得出的不良贷款率一般要高4至5个百分点。因为五级分类不仅考虑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还考虑客户本身的各种潜在风险,一些虽未到期或不欠息的“正常”贷款,只要其借款人存在违约风险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都可能在五级分类时被划入不良贷款。由于农业贷款受自然、社会等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不良经营行为 2012-3号

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

银监发…2012?3号 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目录 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关键字 .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义 (2)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2) 1、村镇银行发展状况 (2) 2、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 (3) 3、小型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 (3)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障碍 (4) 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外部障碍 (4) (1)农村信用环境差 (4) (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4) (3)政府监管不到位,监管难度大 (5)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部障碍 (5) (1)资金来源有限 (5) (2)金融产品单一 (5)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5) (4)盈利能力相对较差 (6) (5)多种风险问题突出 (6) 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相应策略 (6) 1、解决外部障碍的相应对策 (6) (1)完善信用体系,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6)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7) (3)加强政府监管 (8) 2、解决内部障碍的相应对策 (8)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8) (2)注重金融服务创新 (8) (3)引进与培养金融人才 (9) (4)制定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提升盈利水平 (9) (5)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经济系公理(1)班学生:师少楠 指导老师:刘放 摘要:自2006年国家鼓励设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进行增量改革以来,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后续资金不足、社会认可度低等问题的困扰,面临着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难题,政策预期目标难以实现,发展规划难以落实。随着我国农村新政策的推广不断加深,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有的甚至已经找到了适合的生存土壤,缓解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并逐步实现了规模的扩大。但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资金规模有限、缺乏技术支撑、风险隐患突出、监管力度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本文将在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所出现的问题提出扶持对策和方向。 关键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问题 Abstract:Since 2006, the State encourages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type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incremental reform,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obtain the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but met follow-up insufficient funds, low social recognition of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facing the problem of how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policy is expected to realize the goal, development planning difficult to implement. With the promotion of China's new rural policy unceasing deepening,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s been a corresponding development in the vast rural areas of China, and some even have found a suitable for the survival of the soil, to alleviate the inadequate supply of rural finance, and gradually realize scale expansion. But in some economically underdeveloped areas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still limited capital scale, the problem of the lack of technical support, risk, supervision and lack of prominent,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ased on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ype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s put forward the supporting strategy and direction. Keywords: the new type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sustainable development,problem

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知识竞赛试题之七

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知识竞赛试题之七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知识竞赛试题之七

A.岗位职责B、岗位说明书C.岗位轮换制度 5.应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对会计.出纳.财务、信贷.综合业务操作.安全保卫等各岗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分管负责人每月应不少于(A )次对定期检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再检查,确保定期检查制度落到实处。 A% 1 B、2 C、3 D、4 6、基层行社应设立专门的档案资料保管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中管理各类档案资料。文书、会计、信贷等档案资料应分柜保管。明确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和调阅制度。每天取阅和新产生的重要资料应随时或于营业终了后入室入柜保管,重要档案资料严 禁隔夜入室。每(c)终了要及时对档案资料逬行整理,文书档案资料要装订成册,会计、 信贷档案按规定装订、上交总部。 A、月度B.季度 C.年度 7.主要负责人重视网点文明服务工作.召开研究文明服务工作会议每(B )不少于1次; 带班领导坚持每天检查文明服务工作。 A、月 B、季C■年 &应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长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中的“三会” 指(ABC)。 A.党小组会议 B.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C.支部全体党员大会 D.党委会。 9.对客户的业务请求和咨询实行(B);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告知客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或逬行记录并及时将结果回复客户。 A、“行长(主任)负责制” B. “首问负责制”C、“客户经理负责制” D. “内勤 主任负责制” 10.文明优质服务的内容包fig以下哪些方面(ABCDE) ?

《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29号

【法规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29号 【颁布时间】 2006-03-15 【实施时间】 2006-03-15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238764 什么是编号?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银行业余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但是,银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形势依然严峻。为此,银监会决定, 2006年继续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案件专项治理的批示精神,增强对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加强整改,保持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专项治理目标和原则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目前案件的形势和特点,2006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案件风险 (一)开展专项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本系统执行银监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系统建章立制、信息系统建设、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是认真开展2005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13项制度的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业务、管理、经营层等部门的人员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查找案发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及重点业务领域。要在迅速完善科技手段的同时,认真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专项检查,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 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合[2004]61号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处理原则: 第四条 (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 (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 (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 (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五条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1—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解除处分不视为原岗位职务恢复。 第十条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应给予责任人每人每次50-5000元的经济处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 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23号2006年3月22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

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分类方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

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无标题 (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 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 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 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 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 分贷款转为存款。(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 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 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 务而收取费用。(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 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五)不 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 基金等金融产品。(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 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七)不得 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 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 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 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 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 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 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 选择。(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 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 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本系统在一季度集中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 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一)加强源头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年度经 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 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二)加强程序治理。各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 价程序。对贷款融资,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受理、审批、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严 格把关,防止层层附加条件;对其他服务收费业务,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 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三)加强行为治理。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 同业务柜面分离、人员独立,不得误导、挤压和要挟客户,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银行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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