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社会组织研究前沿与热点_石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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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2016中国社会组织研究前沿与热点

文丨石国亮 苏媛媛

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

划的开局之年,也是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中

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进一步丰富发展,

社会组织研究成果为社会组织科学发展

提供了智力支撑。本文根据《中国社会

组织》杂志联合5家单位评选出的2016

年社会组织十件大事,结合我们对社会组

织的跟踪观测,拟对2016年中国社会组

织研究前沿与热点,作一简要概述。

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组织之路

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改革社会

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

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将“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作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要求,为我国社会组织长远发展提供了前进方向和行动指南。《意见》还通过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等内容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基本内涵。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组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如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要话题。有学者认为,《意见》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基本内涵,但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基本内涵并不仅限于《意见》中的表述。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基本内涵,必须将它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的大局中去考察,放到新中国成

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

织发展的全过程中去考察,通过哲学的

抽象上升到道路的高度。具体来说,坚

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

路的根本特征,立足基本国情是中国特

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总依据,改革创

新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鲜明

特征,服务民族复兴伟业是中国特色社

会组织之路的价值依归。

随着社会服务需求的多样化,社

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中的优势逐渐

显现,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日益承担起服务国

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

功能。《意见》坚持分类发展、放管并

重、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结合等精神,

为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

发展之路指明了方向和道路。面对现有

的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制

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因素的现实,民

政部门积极探索如何进行改进,先后向

社会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基金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

征集意见,共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建设。学界围绕如何改革社会组织管理

制度,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从培育扶持

社区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培

训管理、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提升社会

组织信息化管理、改革社会组织财税制

度等若干角度,提出了改革创新的意见

和建议。

社区社会组织立足社区,能够及时

感知社区居民服务需求,是参与社区社3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七里甸街道万科社区联合魅力之城学校开展“娃娃学做青团,了解清明习俗”活动,志愿者指导小学生学习青团的制作方法,与孩子们交流清明节的相关习俗。

会治理的自治力量,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区的社会组织面临合法性危机,难以获得合法身份。《意见》单辟一章论述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功能、现有的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哪些经验,学界展开了积极的探索,不仅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了明确定位,而且就如何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议,如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增加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提供等。

针对目前对社会组织重视登记管理的管理现状,学界提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建议。在坚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的同时,要通过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的监管、鼓励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监管、审计监管等方式,通过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体系。在加强对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同时,也注重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建立以服务为导向的社会

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的监管涉及民政、财务、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若干部门和机关以及众多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这些单位和机构应该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方便社会组织事务办理。

开启依法治善新时代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不仅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慈善研究的重要论题。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饱含着学界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充分吸收了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

慈善法以基本法的形式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慈善法的出台不仅给公益慈善界带来了光明,也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围绕慈善法的问世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学界展开了详细的探讨,认为慈善法彰显了现代慈善理念,开启了民间和政府共同为社会筑底的时代,将开启慈善事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并促进全新的国家

社会关系格局的形成。慈善法中对“慈善”的概念使用了现代慈善的理念,有的学者将其成为“大慈善”,是对传统的以扶危济困为主要内容的“小慈善”的延伸。事实上,慈善法中对“慈善”的界定是遵从现代慈善理念使用的与当代欧美发达国家使用的慈善概念相接轨的概念。根据这一概念界定,“慈善”与“公益”是等同的。尽管不同的学者对此意见并不一致,但都肯定了慈善法对“慈善”概念的界定所体现的现代慈善理念。

慈善法把“慈善组织”作为重要的主体予以规范,对其资格条件、获得资格的程序、终止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都作了明确要求。围绕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和外部监督等方面,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对慈善法中没有充分体现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而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认为针对慈善组织的税制改革才是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

慈善信托是慈善法中出现的新理念,也迅速成为公益慈善研究领域的新话题。围绕这一新兴事物,学术界从慈善信托的概念、合法性、运作方式、税收制度、国外经验借鉴等方面展开了广泛讨论。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制来看,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理应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确立了慈善信托设立的“备案制”虽然降低了慈善信托的准入门槛,但可能会由于从“准入制”到“备案制”的跨度过大,而产生管理的衔接等问题,造成管理漏洞。从发达国家发展慈善信托的经验来看,采用近似原则,优先保障捐赠人意愿,突出慈善财产的公益性目的,从而使慈善信托资产得到更好的使用。慈善信托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监管,要通过建立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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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工作人员走进该区南站街道长宁街社区八中家属院小区,为该小区身患天生听力残疾的5岁儿童梁潇瑞及家庭送去学习、生活用品和爱心善款。

善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是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日益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各有关部门、广大社会组织站在政治的、战略的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直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以及许多地方有关党政部门分别成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2016年9月,民政部下发《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提交党建工作承诺书和党员情况调查表。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利用登记、年检、评估、执法、政府购买服务、培训等工作手段,使社会组织“两个全覆盖率”得到大幅提升。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使社会组织真正发挥连接党和群众的作用。尽管学者们都肯定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通过若干的实地调研发现,当前社会组织党建存在较多的现实问题,如管理体制不顺畅、党建工作方式陈旧、党建工作重视建立党组织,而轻视开展组织活动等。针对社会组织党建面临的这些困难,学者们在总结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改善和优化措施,首先,要明确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定位,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正常业务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自治之间的关系,避免先入为

主地敷衍党建工作。其次,要加强制度

建设,建立健全党建机构,理顺党建管

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协同

工作机制,提供常规化的党建服务。最

后,党建活动要与“两学一做”学习教

育活动相联系,创新党建活动形式,通

过借助现代传播手段,丰富党建活动。针

对社区党组织党建工作难开展的现实,一

些区级民政部门对此进行了专门的探索,

如成立党组织孵化中心、建立党员流动

站、培育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等。整体

来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日益受到社会组

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

织自身的重视,学界的关注也随着增加,

但目前尚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

优化社会组织财税政策

财税政策,既是扶持培育社会组织

的有效手段,又是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

管的重要杠杆。2016年,有关部门从明

确和保障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出发,密

集出台了多项社会组织财税支持政策。2

月,财政部、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

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

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3月颁布的慈

善法,对于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进行了

原则规定。4月,民政部、国家海关总

署下发《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

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

通知》,使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的

制度得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下发《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使论证多年的企业向

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并获得相应税

收优惠的制度得以确立。12月,经国务

院同意,财政部、民政部出台了《关于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

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社会组

织财税支持政策措施。

社会组织在的非营利性,使其在财

税方面享受了异于企业的政策,在一些

国家和地区甚至被称为“免税组织”。但

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财税政策比

较分散,社会组织在申领票据、享受税

收优惠等方面存在着若干制度性障碍。

非营利组织的范畴不明确、获得免税资

格的社会组织比例低,社会组织税收优

惠政策难以真正发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的作用。围绕如何借助新一轮财税体制

改革的契机理顺社会组织财税政策,学

界展开了细致的研究,不少专家呼吁要

打破票据软性门槛,明确税收优惠范围,

鼓励社会捐赠。社会组织的财税政策涉

及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两个方面,在通

过为社会组织提供税收优惠鼓励社会组

织发展的同时,也应该注重通过加强监

管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当前我

国对社会组织的税收监管虽然有一定的

政策依据,但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得到

很好的执行,应该从顶层设计做起,加

强对社会组织的税收监管,促进税收杠

杆作用的发挥。针对慈善法中关于慈善

组织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学者在指出

其进步之处的同时,也认为其仍然存在

较大的提升空间,如慈善法对经营投资

收入免税、股权捐赠的税收政策、慈善

信托的税收优惠等问题均未予以回应。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

段,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阶段。精

准扶贫、精准脱贫,是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的基本方略。2016年12月,国务院颁布

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第九章

专辟第五节论述“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帮

扶”,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扶贫的重要主

体予以看待,“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从事扶贫开发

事业”。社会组织是精准扶贫的重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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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如何有效地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动力,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学界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学界普遍认为,脱贫工作的参与主体包含多个,社会组织作为其中之一,它在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提供、社区再组织化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应该与其他扶贫主体协同努力,建立协商合作、协同治理的精准扶贫路径;应该努力推动农村贫困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形成“四社联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对农村地区的扶贫而言,强化公共服务供给是实现扶贫的重要方式,要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供给来实现脱贫致富。社会组织要有效参与当地的扶贫开发,还需要密切关注当地居民的需求,通过开展需求调查等方式,建立起当地居民和政府沟通的桥梁,有效传递当地居民的需求,并与地方精英合作,因地制宜地制订扶贫开发计划。

从我国的现实看,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时间虽然并不短,但以“输血”式扶贫为主,社会组织在扶贫中的优势并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学界从境外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经验借鉴,提出了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路径。从香港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经验来看,自主发展、合作共赢的政社关系,全民参与的慈善文化,灵活多样的筹资之道以及分门别类的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组织扶贫发展的重要经验。我国在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在注重社会组织实际参与的同时,也要加强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制度建设和政策引导,营造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文化。借鉴国外社会组织通过开发道德市场、开发穷人的资本、发展社会企业等方式来实现扶贫开发,应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小额信贷、开发当地文化资源等方式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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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立法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活动,持续治理“离岸社团”

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组织生态。为有效治理“离岸社团”“山寨社团”肆意活动的乱象,从2016年3月开始,民政部通过设立“曝光台”、发布“离岸社团”“山寨社团”识别指南等多种措施,连续公布了13批1287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百度百科对其加注标识予以警示,新浪网清理查封了2169个相关微博账号。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范化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活动。这方面也是学术界高度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发展,境外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活跃在境内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扶贫开发与公共危机管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儿童福利救助与权益保护、社会发展领域的妇女参与和宏观政策型问题研究以及文化教育领域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境

外非政府组织通过公益慈善活动等形式,在境内开展意识形态渗透活动,威胁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在境内从事敛财等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出台和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等措施,对改善这一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学界围绕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活动,也展开了大量研究,认为应该通过加强立法使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活动受到法律规范、保护和约束。

“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打着“社会组织”的旗号招摇撞骗、大肆敛财,不但损害社会组织的声誉,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人们对社会组织公信力的质疑,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带来的危害,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着清晰的认识,并对此深恶痛绝,提出了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等方法,有效打击“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方法。

(作者石国亮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

师;苏媛媛系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

日前,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爱心妈妈”团队来到竹山县宝丰镇桂花中心小学,详细了解结对帮扶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和教育等情况,并为留守儿童捐赠了图书、文具、衣物等学习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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