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另:承诺是根据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并没有表示接受,而附加了条件,作出了新的提议,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项反要约或新的要约。

承诺的要件: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要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详)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因为受要约人是由要约人选定的,第三人并不具备承诺的资格。如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

则视为发出要约。(允)基于法律规定和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规定,允许任何第三人对要约人作出承诺,则要约人应当受到承诺的约束。(加)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作出,也可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其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

人发出要约所作出的答复,那么,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2,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达。《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承诺在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其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的

要件,即承诺人应当有受承诺拘束的意思。承诺性质上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达,也

就是说,承诺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必须要到达要约人才能使合同成立,正如

要约人必须具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样,承诺中必须明确表明同意与要约

人订立合同,才能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这就要求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

能{含混——(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承诺中受要约人必须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从而使合同成立,承诺必须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和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被视为原要约的拒绝,并做出一项新的要约。(趋势)从现代合同法发展以鼓励交易的趋势来看,在承诺的内容上采取宽松立场,并不要

求承诺与要约的绝对一致,只要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仍然构成

承诺,而不是反要约。

实质性: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内容,其一般构成未来合同的重要条款。)

对于“实质性变更”的判断还需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路。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尤其需要考虑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另外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还应考虑要约人的意思,如果要约人明确指出任何内容不得变更,在此就无实质性和非实质性的区别,任何变更都视为新要约。

承诺虽不能改变实质性的内容,但不意味着承诺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任何更改,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更改,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1条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承诺也不能生效:(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即要约人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表示不同意受要约人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仍不表示反对,则承诺生效。(2,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随意变更要约的任何内容,否则无效。

(4,承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1,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1.1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可以立即到达要约人,承诺可立即生效。

1.2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相关的承诺文件到达要约人的控制范围为承诺的到达生效。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的承诺才是有效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则被视为承诺的通常迟延,或称为逾期承诺,这种逾期的

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必须将承诺的内容通知要约人,但受要约人通知的方式还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如果要约要求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则承诺人必须按照该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承诺的方式则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来表示承诺: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常用实践中)。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了承诺。例,在现物要约中,接受标的物的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购买了该标的物,而使用该标的物的,可以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承诺。)

承诺的期限: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承诺人只有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将承诺通知发送与要约人才能视为有效的承诺。所以,如果以信件方式作出承诺,则应当考虑信件在途时间。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应如何来确定承诺的期限?

(1,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而要约又是以口头要约,则要约的意图是立即以口头的方式答复,不过如果口头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也应当视为承诺期限的

规定。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该期限包括三个方面: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手中的时间。2,受要约人作出考虑的期间(该时间

因交易的数量等而有所区别)。3,承诺的信件到达要约人手中的合理期限。如

果受要约人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发出的承诺,但是因为送达等方面的原因而发生

迟延,则构成承诺的特殊迟延,应按《合同法》第29条规定其效力。(1,如果

要约是以信件方式作出的,承诺的期限应当以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若要

约人在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表明要约人存在疏忽,因此在计算承诺的起算点

时应当对要约人不利,以自该信件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如果要约是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作出的,自电子邮件达到之时开始计算。(3,要约以电话,

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由于此种要约发出的方式在途中的时间几乎可以

不计,此时,在要约一经发出即可到达受要约人,承诺期限也开始计算。

承诺的生效:《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且《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承诺迟延: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可以分为两种:

(1,通常的迟延,也称为逾期承诺。此种承诺迟延是指承诺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的承诺。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因为承诺迟延关涉要约人的利益,要约人自愿接受,表明其延长了承诺期限,该承诺仍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

受要约人,一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则该承诺有效。如果受要约人不愿承认

其承诺有效,则该迟到的要约为新要约,原要约人将于承诺人的地位。

(2,特殊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了承诺,但因为送达等原因导致迟延。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的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规定是因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作出了承诺,但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按期到达,迟延的原因并不是承诺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应当由受要约人承担延迟的责任,这是完全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精神的。

构成特殊的迟延应具备如下条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期限内发出了承诺(承诺期:包括要约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和要约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的期限内),因为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如:送信人,传达人等原因而发生延迟)。(注)如因送信人,传达人是根据受要约人的要求从事传达的,则应视为受要约人的过错。(解释)“其他原因”:不应包括承诺人有过错的情形,而是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承诺延迟。如果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该承诺有效。要约人如果要拒绝此种承诺也应当在到达承诺人后生效。否则,在要约人拒绝承诺以后,若拒绝承诺的通知发生丢失,要约人并不知道,则要约人意味合同没有成立,而承诺人以为合同已经成立,这极容易发生纠纷。

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相等于要约人将要约撤回同理,成立条件:只要同时或早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区分了明式承诺和默式承诺。

明式承诺:受要约人以通知的形式向要约人表达其承诺的意思。

默式承诺(以行为的方式当作承诺):受要约人没有向要约人通知其承诺的意思,但可以从其行为中间接推知其承诺的意思。例,行为人乘地铁,刷卡行为表明作出承诺。——根据《合

同法》第22条规定,如果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则受要约人可以以行为的方式来作出承诺。《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即生效。上述两条规定实际上都承认了默式承诺,即允许当事人以行为作出承诺。

(利)在法律上承认默式承诺有利于尽量促成合同的有效成立,从而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而且承认默式承诺不要求受要约人必须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作出承诺,也有利于订约程序,便捷交易。特点:

1,不需要承诺人作出通知。

2,承诺人需要作出一定行为。(要以自己积极的行为表明自己有订约的意思,如通过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方式来作出承诺。)(警)如果受要约人只是单纯的沉默或者不行为,则一般不能认为其作出了承诺。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经常在简单的交易中采取行为方式承诺(默式承诺)。

3,从当事人行为中可以认定其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4,符合交易习惯和要约的要求。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当承诺,则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默式承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默式承诺:虽不是以书面或口头作出的,但受要约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承诺。——(特例)需要指出,在特殊情况下,单纯的缄默也可以构成承诺。(例)《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在此情况中,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缄默行为可以视为作出了承诺,再如,当事人之间长期进行系列交易,通常一方在另一方发出要约后,一定期限内不作表示,就作为承诺对待。

强制缔约: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缔约合同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负有法定的与之缔结合同的义务,强制缔约制度是对意思自制原则下当事人的缔约自由的限制。

强制缔约即为对合同自由的限制,通过此种限制可以有效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与一般的合同缔约相比,强制缔约具有如下特点:

(1,强制缔约属于法定义务,在法律规定强制缔约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而负有义务与对方订约,义务人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行政

责任;

(2,强制缔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功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强制缔约往往于特定企业(具有相当市场支配力或者垄断地位有关)法律设置强制缔约制度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公共服务提供者选择

性地提供公共服务,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进而损及大众的公共利益。

(4,强制缔约并非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是指当事人负有强制承诺的义务。

(利)对保护民生,强化弱势群体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强制缔约的情形,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受到约束,不能够拒绝社会上不特定相对的缔约请求,如果受要约人不能承诺要约人,要约人可以起诉追究法律责任,法院考虑设置强制缔约的目的等因素,也可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作出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

确认书。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人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未发出确认书之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拘束力。

1. 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而提出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

并因其过错使另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2. 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其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将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责任。

交叉要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地要约。

成立条件: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均已经到达对方为前提的。

关于依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订立合同的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以后,企业必须严格依据计划订立合同,合约的内容必须与指令性计划的要求相一致,合同在订立后也不得以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代替合同的履行,履行合同不仅是对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对国家应尽的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义务。

融资担保的基本常识

融资担保的基本常识 1、担保的基本概念? 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民商法上的担保仅指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被排除在外的。 依据我国《担保法》,担保适用的主要范围为:民商活动中所涉及的合同,现实民商活动中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活动设定担保的最为常见,它们是担保适用的主要范围。债权人可以而不是必须设定担保,须设定担保的应当依照《担保法》规定。对于海商法、航空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特别规定设定。 2、什么是本担保与反担保? 这是以担保设定的目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

而言的,它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本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 3、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贷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内)、

组织结构的基本类型及其优缺点

组织结构的基本类型

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structure)是表明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散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是整个管理系统的“框架”。 1、直线型组织结构 又称单线型组织结构,是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组织结构类型。其特点是组织系统职权从组织上层“流向”组织基层。上下级关系是直线关系,即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优点:①结构简单,命令统一;②责权明确;③联系便捷,易于适应环境变化;④管理成本低。 缺点:①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原则;②权力过分集中,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2、职能型组织结构 又称多线型组织结构。其特点是采用按职能分工实行专业化的管理办法来代替直线型的全能管理者,各职能部门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直接指挥下属。 优点:①管理工作分工较细;②由于吸收专家参与管理,可减轻上层管理者的负担。 缺点:①多头领导,不利于组织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②各职能机构往往不能很好配合;③过分强调专业化。 3、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

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是以直线制为基础,在各级行政领导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即在直线制组织统一指挥的原则下,增加了参谋机构。 优点:既保证了集中统一的指挥,又能发挥各种专家业务管理的作用。 缺点: 1、各职能单位自成体系,不重视信息的横向沟通,工作易重复,造成效率不高。 2、若授权职能部门权力过大,容易干扰直线指挥命令系统。 3、职能部门缺乏弹性,对环境变化的反应迟钝。 4、可能增加管理费用。 5、注意:直线职能制仍被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采用。 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图 4、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是欧美、日本大型企业所采用的典型的组织形式。有时也称之为“联邦分权化”,因为它是一种分权制的组织形式。 事业部制组织结构图 利弊:事业部制事在一个企业内对具有独立产品市场、独立责任和利益的部门实行分权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优点:1、责权利划分比较明确,能较好地调动经营管理人员地积极性; 2、事业部制以利润责任为核心,能够保证公司获得稳定地利润; 3、通过事业部门独立生产经营活动,能为公司不断培养出高级管理人才。 主要缺点:1、需要较多素质较高地专业人员来管理事业部; 2、管理机构多,管理人员比重大,对事业部经理要求高; 3、分权可能架空公司领导,削弱对事业部地控制; 4、事业部间竞争激烈,可能发生内耗,协调也较困难。 条件:1、具备专业化原则划分的条件,并能确保独立性,以便承担利润责任; 2、事业部间相互依存,不硬性拼凑; 3、保持事业部之间适度竞争; 4、公司有管理的经济机制,尽量避免单纯使用行政手段; 5、适时而动:①外部环境好:有利于事业部制; ②外部环境不好,应收缩,集中力量度过难关。 模拟分权结构是一种介于直线职能的组织结构 5、矩阵结构 是专门从事某项工作的工作小组形式以展而来的一种组织形式。

融资担保基本常识概述

融资担保基本常识概述 1 、担保的基本概念? 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民商法上的担保仅指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被排除在外的。 依据我国《担保法》,担保适用的主要范围为:民商活动中所涉及的合同,现实民商活动中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活动设定担保的最为常见,它们是担保适用的主要范围。债权人可以而不是必须设定担保,须设定担保的应当依照《担保法》规定。对于海商法、航空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特别规定设定。担保有以下特点: (1)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债,即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均依附于主债。如果没有主债务,担保不可能发生;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

(2)担保具有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是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订立担保合同。如果担保人被欺骗、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所谓或然性是指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辩理由,或者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担保请求权或不是在担保期间提出请求权的,担保人就不负担保责任。 (4)担保具有财产权性。所谓财产权性是指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保证和定金是一种债权,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一种担保物权,所以,财产性是债权担保的共性。 (5)担保具有变价性。所谓变价性是指作为一种价值权的担保权,是通过对担保物的变价受偿,而并不要求其实体用意来实现债权。

影响组织承诺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制

影响组织承诺的因素及作用机制摘要:组织承诺是近年来组织行为学领域研究的热点内容之一。有关研究人员对其内涵、影响因素、作用机理、作用环境等等方面做了很多研究,研究表明,不同的工作环境、工作人群对组织承诺作用的影响都不尽相同。本文根据近十年来研究组织承诺的论文对其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关键词:组织行为组织承诺影响因素 二十一世纪的管理所依照的思想基础应当是以人为本。换言之,处理好员工需求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提高组织承诺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从业人员进行实际管理工作时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就近十年之内有关组织承诺的文献对组织承诺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制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什么是组织承诺及其构成 组织承诺这一概念最早于1960年由贝克提出。他将承诺定义为由单方投产生的维持“活动一致性”的倾向。他认为组织承诺的产生是由于员工单方面投入过多而产生的,员工对工作倾注的心血越多,对工作的热情就越高。到了80年代,Porter等人对于组织承诺又进行了新的解读,他们认为,组织承诺是员工对于工作的卷入程度和认可程度。国外有关组织承诺的各类研究也激发了我国学者研究的热情,方俐落、凌文辁和张治灿在千禧年的研究发现,组织承诺是员工对现有组织在情感上的认可,以及乐于承担身为组织中的一员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各种研究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对组织承诺这一概念和现象的认识随时间推移不断深化。目前对于组织承诺并无统一的标准定义,但综合各时期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组织承诺包含态度和行为两方面内容。态度主要指员工对工作的忠诚、依赖和热情;行为主要指员工的外在行为,表现为对工作稳定的、相应的反应。 组织承诺的结构并不是单一的。梅尔和艾伦将组织承诺分解为三维结构:感情承诺、持续承诺与规范承诺。情感承诺是指组织成员被卷入组织的程度,包括参与组织建设运行的程度、参与组织社会交往程度等方面,它是个体对组织的情感,是一种肯定的心理倾向。持续承诺是指员工为了保有多年来在组织当中通过

组织结构设计的概念

组织结构设计的概念 组织结构的设计,是指组织管理者根据组织内外环境因素,规划、选择、建立一种适合本组织自身特点的、结构优良、功能齐全、运转灵活的组织结构的过程或活动。组织结构设计具有的特点是: 1、组织结构设计是组织管理者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管理活动,是组织管理者的职能之一。 2、组织结构设计的依据是组织内部因素和外部的环境。 3、组织结构设计是对组织结构的规划和选择。 4、组织结构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合组织存在的特定条件的结构,使组织结构的设置更加合理、运转更加灵活,从而提高组织的效益。 行政组织结构的规划和选择 组织结构的规划是指对组织存在的客观条件进行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选择出适合组织存在的特定条件的结构模式。简而言之,即是对组织结构的选择。在选择组织结构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组织的环境。组织环境的复杂性和变易性对组织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组织环境决定着组织目标的设立,当环境变化时,组织的目标也要不断调整以适应环境的需要;(2)组织环境影响着组织的价值观念;(3)组织环境关系着组织结构的形式,在面对较为确定的环境下的组织结构的设计,可采用较为稳定的机械式结构;相反,面对较为不确定环境下的组织的结构应采用适应性较强的、具有弹性的有机结构。 2、组织战略。组织战略是指决定组织活动性质和根本方向的目标规划。钱德勒提出组织结构的设计要跟随战略变化的观点。 3、组织的技术。技术是组织把材料转换为最终产品或服务的机械的或智力的过程。 4、组织规模。组织规模的大小也影响着组织设计。规模庞大的组织,层次多、机构庞大,这便需要实行分权式组织结构。 5、组织成员的因素。组织结构是人类分工协作的形式,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念、文化素质、个性特征也影响着组织结构的形式。 行政组织设计的程序 一般来讲,组织设计的程序有两种,一是自上而下的设计,即演绎设计,二是自下而上的设计,即为归纳的设计。 演绎组织设计的重要步骤有: 1、明确组织目标; 2、决定达成目标所需的计划与配置单位; 3、决定实施计划的作业与配置职位; 4、权责区分; 5、制定组织规程和规章制度。 行政组织结构设计与管理的一般原则 1、统一指挥,统一目标; 2、分层管理,分权治事; 3、职掌明确,权责一致; 4、以人为本、人性管理; 5、经济效能,讲求效率; 6、适应环境,保持弹性; 7、顾及平衡,协调发展。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2.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 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人出了问题)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物出了问题)【提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民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 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 人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 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内不束外) 【提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表见代表。

组织承诺

组织承诺文献综述 摘要:组织承诺对于企业适应现代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组织承诺结构及组织承诺模型两方面进行文献研究。 关键词:组织承诺;组织承诺结构;组织承诺模型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源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当今社会,雇主与员工已经从单纯的雇佣关系,呈现为多元化的关系,对于员工和组织的关系的研究有助于提高组织绩效,留住核心人才,而组织承诺就是探讨这种关系的重要课题。组织承诺自20 世纪60 年代提出以来,逐渐成为组织行为和人力资源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和研究热点。组织承诺作为重要的员工态度变量,会影响到员工的许多组织行为,例如旷工、缺勤、工作满意度、工作投入、工作绩效、领导-成员关系等。高组织承诺的员工队伍能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对组织的未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理论界和实业界十分重视组织承诺的研究和运用[1]。 1、组织承诺定义 组织承诺(Organization Commitment)的概念最早源于Whyte在1956年所写的《组织人(organization Man)》一书,书中描述:组织中的人不仅为组织工作,并隶属于组织;组织承诺是了解员工在组织内工作行为的一个要素。第一个给组织承诺进行系统定义的是Becker,他在1960年提出了单方投入理论。Becker认为组织承诺是由员工单方投入(Side—Bet Theory)而产生的维持“活动一致性”的倾向[2]。Robbin认为组织承诺是对组织的忠诚度,认同感与参与组织活动的积极程度。张治灿、方俐洛、凌文辁第一次介绍国外对组织承诺的定义及前因后果的研究成果,国外对于员工组织承诺的类型以及影响组织承诺的因素并且肯定了承诺对于员工的表现是有影响的[3]。在2001年他们在对不同文化下企业员工组织承诺概念进行了调查研究后,认为组织承诺指的是员工对于自己所在企业在思想上、感情上和心理上的认同和投入,以及愿意承担作为企业的一员所涉及的各种责任和义务[4]。 2、组织承诺结构 组织承诺具有复杂而丰富的内涵,因此对于其结构的研究也经历了从单维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

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保证的概念,特征

保证的概念、特征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凡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保证,不是民法上的普通保证。如票据法上的保证,即使有保证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保证是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只能是保证当事人以外的人。保证人与被担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是一人,因此,凡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保证,都不属于担保法上的保证。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因此,凡不能发生保证人保证债务,或不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负担保证债务的保证,均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 (二)保证的特征 保证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的存在从属于主债。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订立是以主合同的

组织承诺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组织承诺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一、组织承诺的定义 承诺依照韦氏辞典的解释,commitment的意义乃是指“做”、“允诺”、“保证”及“信任”之意。刘春荣(1993)认为承诺包括价值、事业、职业、组织等取向的承诺,它是一个个体化的规范力量,而表现出凝聚力与行为。因此“承诺”乃是个人的内在情感所产生的一种规范力量,进而对组织、事业、工作、价值等产生认同感,并且产生忠诚与投入的行为表现。 “组织承诺”一词,最早出现于1966年Grusky在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所发表的一篇报告—Career Mobility and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里面。 国内外学者与研究者对组织承诺的看法: 1.Mowday(1982):指个人对于某一特定组织的认同,以及投入之态度倾向的相对强度,且有价值承诺、努力承诺、留职承诺等三项构面。 2.Kushman(1992):组织承诺是个人将组织的价值和目标内化,并表现出对组织的忠诚。 3.曾南薰(1998):学校教师对学校教育的关心支持,愿意对学校教学或行政工作付出心力,并对于学校组织的价值、目标及办学的理念有强烈的认同感,且希望继续成为学校的一份子,为教育工作而努力。 4.陈怡君(2001):组织承诺是指教师认同学校组织的目标及价值,愿意为学校组织利益而认真投入奉献心力,并明确希望继续成为学校组织中的一份子,同时衡量投资与回报的关系而产生的承诺。 5.Robbins(2001):组织承诺为工作态度的一种,即员工认同特定组织及其目标并且希望维持组织内成员关系的程度。 6.范炽文(2002):教师组织承诺是教师对学校组织所作之承诺,教师基于资源交换与价值规范观点,对学校组织产生连结现象而在态度与行为上表现出一致的倾向。 7.林月盛(2003)]:教师对其任教学校的组织目标及价值信念的认同,而在行为上愿为学校付出更多的心力与贡献,在态度上希望继续留任该校服务。 二、组织承诺的分类 由于对组织承诺的定义有所歧异,国内外研究者们对组织承诺的分类列举如

担保的概念及特点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45569190.html, 担保的概念及特点 担保的概念及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的担保是债权担保,通常认为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具体地说,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相互间的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以第三人的一般财产(包括信誉)担保债务履行、债权清偿的法律制度。这种债权担保是为保障债权清偿而设立的特殊的担保制度,不同于一般担保,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和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为特定债权所作的担保,前者为物的担保,后者为人的担保。债权担保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担保有以下特点: (1)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债,即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均依附于主债。如果没有主债务,担保不可能发生;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

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 (2)担保具有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是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订立担保合同。如果担保人被欺骗、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所谓或然性是指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辩理由,或者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担保请求权或不是在担保期间提出请求权的,担保人就不负担保责任。 (4)担保具有财产权性。所谓财产权性是指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保证和定金是一种债权,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一种担保物权,所以,财产性是债权担保的共性。

组织结构设计相关概念

组织结构设计相关概念 一、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三部分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将自己的资产交给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层经理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股东大会同时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股市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二、公司决策机构的特点 公司的决策机构是公司的股东大会及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公司的决策机构处于公司的最高层,它具有如下特点: (1)公司的决策机构必须处于公司内部,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对法人财产权拥有经营决策权,因此,公司必须是“无主管企业”或“无上级企业“。 (2)公司决策机构实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能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正确性,这是因为:a、现代企业决策的正确性取决于信息的拥有量与正确性,集体决策的信息量大,而且信息来源广,可保证信息的正确性;b、集体智慧优于个人智慧,集体决策人员的知识和才能可以互补,能防止决策的片面性。 (3)公司的决策机构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为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层次是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 三、公司组织机构与组织结构的区别: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公司最高领导机构。这里有必要说一说公司组织机构和公司组织结构的区别与联系。公司组织机构与组织结构的联系有两方面:(1)它们都是公司制度的组成部分,都涉及到公司的部门组成与部门关系。(2)公司组织机构属于公司组织结构的范畴,处于公司组织结构的最高层。但是,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组织结构又是有区别的:(1)范围不同。公司的组织机构只涉及到公司领导层次的分工与协调,而公司的组织机构涉及到公司各方面的分工与协调。(2)重点不同。组织机构的重点的是领导层的集权与分权关系,而组织结构的重点是整个公司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3)公司的组织机构不仅是经济和管理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概念。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有统一规范化的要求,是公司作为法人的基本的条件。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来说由三部分构成: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总经理及其助手、职能参谋等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四、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为了合理地设置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由

第15讲第三章第一节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三章担保法 考情分析 担保方式中,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方式放在第二章物权法中,所以本章的担保方式只剩下保证和定金了。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一般考察8分左右,复习本章内容时注意与物权法、合同法的内容结合一起进行复习。 大纲要求 第一节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了解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二、熟悉担保方式及其种类 三、熟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 四、掌握担保的效力 五、熟悉反担保 第二节保证 一、了解保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熟悉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三、掌握保证的效力 四、掌握保证责任 第三节定金 一、了解定金概述 二、掌握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往年重要考点 1、担保的特征及担保方式的分类 2、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其后果 3、反担保的概念及与本担保的区别 4、一人保证和共同保证 5、保证的方式,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6、保证的责任及保证责任的期限 7、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2010年(单项1个多项2个案例4个)

单选:债权转让对保证关系的影响; 多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 案例:反担保方式;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011年(单项3个多项1个) 单选: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责任 多选: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 重点、难点讲解 第一节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大家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担保?理解了这一点,下面的内容就好理解了。 二、担保方式及其种类 1、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法定担保与约担保。留置为法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为约定担保。 2、以担保的标的的不同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保证,是典型的人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都属于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也就是定金担保。 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 1、担保的设立 担保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在主合同中附加担保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附加担保的约款,不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属于独立的担保合同。 2、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其后果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以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3)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组织结构定义设计的六要素

定义 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是指,对于工作任务如何进行分工、分组和协调合作。 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是表明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散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是整个管理系统的“框架”。 设计的六要素 管理者在进行组织结构设计时,必须正确考虑6个关键因素:工作专业化、部门化、命令链、控制跨度、集权与分权、正规化。 1、工作专业化 20世纪初,亨利·福特(HenryFord)通过建立汽车生产线而富甲天下,享誉全球。他的做法是,给公司每一位员工分配特定的、重复性的工作,例如,有的员工只负责装配汽车的右前轮,有的则只负责安装右前门。通过把工作分化成较小的、标准化的任务,使工人能够反覆地进行同一种操作,福特利用技能相对有限的员工,每10秒钟就能生产出一辆汽车。 福特的经验表明,让员工从事专门化的工作,他们的生产效率会提高。今天,我们用工作专门化(work specialization)这个术语或劳动分工这类词汇来描述组织中把工作任务划分成若干步骤来完成的细化程度。 工作专门化的实质是:一个人不是完成一项工作的全部,解成若干步骤,每一步骤由一个人独立去做。就其实质来讲,工作活动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活动。 20世纪40年代后期,工业化国家大多数生产领域的工作都是通过工作专门化来完成的。 管理人员认为,这是一种最有效地利用员工技能的方式。在大多数组织中,有些工作需要技能很高的员工来完成,有些则不经过训练就可以做好。如果所有的员工都参与组织制造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那么,就要求所有的人不仅

担保机构概念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历程与风险研究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尤其是从1992年开始,我国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有计划转向市场,企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信用逐步从一般经济活动领域退出。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信用中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担保体系的建设纳入了国家发展计划,有关政策纷纷出台。 1993年,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创办了中国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就试点的指导原则、模式体系、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职责与程序、协作银行、风险控制及责任分担、内外部监管及组织实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初步步入规范阶段,各项相关的扶持政策也陆续出台。 1999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配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做出要求,并明确提出:“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其担保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2001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管理、项目评估、决策与监管、财务管理办法、担保准备金的提取等作了规定。 2002年6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型用担保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举措进行了确定,不但明确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且鼓励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组织架构

上海盛旺雅洁组织结构: 什么是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组织结构,是指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在组织理论指导下,经过组织设计形成的组织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层次之间固定的排列方式,即组织内部的构成方式。广义的组织结构,除了包含狭义的组织结构内容外,还包括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类型,如专业化协作、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等。 [编辑] 组织结构设计的六要素 管理者在进行组织结构设计时,必须考虑6个关键因素:工作专门化、部门化、命令链、控制跨度、集权与分权、正规化。 工作专门化 20世纪初,亨利·福特(Henry Ford)通过建立汽车生产线而富甲天下,享誉全球。他的做法是,给公司每一位员工分配特定的、重复性的工作,例如,有的员工只负责装配汽车的右前轮,有的则只负责安装右前门。通过把工作分化成较小的、标准化的任务,使工人能够反复地进行同一种操作,福特利用技能相对有限的员工,每10秒钟就能生产出一辆汽车。

福特的经验表明,让员工从事专门化的工作,他们的生产效率会提高。今天,我们用工作专门化(work specialization)这个术语或劳动分工这类词汇来描述组织中把工作任务划分成若干步骤来完成的细化程度。 工作专门化的实质是:一个人不是完成一项工作的全部,解成若干步骤,每一步骤由一个人独立去做。就其实质来讲,工作活动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活动。 20世纪40年代后期,工业化国家大多数生产领域的工作都是通过工作专门化来完成的。管理人员认为,这是一种最有效地利用员工技能的方式。在大多数组织中,有些工作需要技能很高的员工来完成,有些则不经过训练就可以做好。如果所有的员工都参与组织制造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那么,就要求所有的人不仅具备完成最复杂的任务所需要的技能,而且具备完成最简单的任务所需要的技能。结果,除了从事需要较高的技能或较复杂的任务以外,员工有部分时间花费在完成低技能的工作上。由于高技能员工的报酬比低技能的员工高,而工资一般是反映一个人最高的技能水平的,因此,付给高技能员工高薪,却让他们做简单的工作,这无疑是对组织资源的浪费。 通过实行工作专门化,管理层还寻求提高组织在其他方面的运行效率。通过重复性的工作,员工的技能会有所提高,在改变工作任务或在工作过程中安装、拆卸工具及设备所用的时间会减少。同样重要的是,从组织角度来看,实行工作专门化,有利于提高组织的培训效率。挑选并训练从事具体的、重复性工作的员工比较容易,成本也较低。对于高度精细和复杂的操作工作尤其是这样。例如,如果让一个员工去生产一整架飞机,波音公司一年能造出一架大型波音客机吗?最后,通过鼓励专门领域中进行发明创造,改进机器,工作专门化有助于提高效率和生产率。 20世纪50年代以前,管理人员把工作专门化看作是提高生产率的不竭之源,或许他们是正确的,因为那时工作专门化的应用尚不够广泛,只要引入它,几乎总是能提高生产率。但到了6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好事做过了头就成了坏事。在某些工作领域,达到了这样一个顶点:由于工作专门化,人的非经济性因素的影响(表现为厌烦情绪、疲劳感、压力感、低生产率、低质量、缺勤率上升、流动率上升等)超过了其经济性影响的优势. 现在,大多数管理人员并不认为工作专门化已经过时,也不认为它还是提高生产率的不竭之源。他们认识到了在某些类型的工作中工作专门化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使用过头可能带来的问题。例如,在麦当劳快餐店,管理人员们运用工作专门化来提高生产和售卖汉堡包、炸鸡的效率。大多数卫生保健组织中的医学专家也使用工作专门化。但是,像奥帝康公司和土星公司则通过丰富员工的工作内容,降低工作专门化程度而获得了成功。 部门化 一旦通过工作专门化完成任务细分之后,就需要按照类别对它们进行分组以便使共同的工作可以进行协调。工作分类的基础是部门化(departmenta—lization)。 对工作活动进行分类主要是根据活动的职能。制造业的经理通过把工程、会计、制造、人事、采购等方面的专家划分成共同的部门来组织其工厂。当然,根据职能进行部门的划分适用于所有的组织。只有职能的变化可以反映组织的目标和活动。一个医院的主要职能部门可能有研究部、

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概念

1、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一、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二、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资本主义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器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设置抵押的目的,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 储蓄机构的贷款组合中传统上有一大部分是有抵押的房地产贷款,一般称为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为15~30年,远比储蓄机构的债务的平均期限要长。这样,利润就要暴露于利率风险中了。当利率上升时,储蓄机构就需要对储户付出更高的利率,而其长期投资的收益率却是相对固定的。这一问题可能是20世纪80年代储贷机构大崩溃的成因。70年代利率节节上升时,许多银行及储蓄机构的财务状况江河日下,这使得它们更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求取得更高的收益率。然而,存款者对贷款组合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却关心甚少,因为存款是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或现在已不存在的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保障的。 抵押放款一方面使商品、票据、有价证券等提前转化为货币现款,这对于加速资本周转、刺激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这种贷款容易造成虚假的社会需求,是信用膨胀,助长投机活动,从而加深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抵押品分类 要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必须正确把握抵押贷款中的法律依据和操作原则。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抵押贷款,根据抵押品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三、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

(完整版)组织结构的基本类型(全)

组织结构的基本类型企业组织结构类型

统;又有按项目划分的横向领导系统的结构广益,有利于把组织垂直联系与 横向联系更好地组合起来,加强 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强 了横向联系,组织的机动性加 强,集权和分权相结合,专业人 员潜能得到发挥,能培养各种人 才) 稳定性较差;2、小组成员 要接受双重领导,当两个意 见不一致时,就会使他们的 工作无所适从。临时性项目 化组合,员工 素质较高,技 术复杂的企业 多维立体组织结构跨国公司或跨地区的大公司 虚拟组织虚拟组织与传统的实体组织不同,它是围绕核心能力,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通信技术,与全球企业进行互补、互利的合作,合作目的达到后,合作关系随即解散。以此种形式,能够快速获取处于全球各 处的资源,为我所用,从而缩短“从观念到现金流”的周期。不仅如此,灵活的“虚拟组织”,可避免环境的剧烈 变动给组织带来的冲击。 1. 职能式组织适合完成相对稳定的任务,矩阵式组织适合变化比较快的任务。 2. 职能式组组织强调按专业技术分工纵向管理力度强,矩阵式组织加强了各专业分工之间的横向管理力度。 3. 职能式组织按部门、岗位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源特性分解任务,有很强的专业技术分工;矩阵式组织以任 务为中心,把任务按功能、模块、性质分解从职能部门组织资源。 4. 职能式组织是层级管理。下级的工作处于被动。矩阵式组织里员工的目标直接是任务,处于主动工作。 5. 职能式组织强调分工完成任务,矩阵式组织强调协调完成任务。 项目管理中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因项目条件不同则差别很大。组织结构适合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做到资源优化配置为原则,至于利弊也就要在具体环境中去衡量了 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是表明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散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 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是整个管理系统的“框架”。 1.直线型组织结构又称单线型组织结构,是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组织结构类型。其特点是组织系统职 权从组织上层“流向”组织基层。上下级关系是直线关系,即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优点:①结构简单,命令统一;②责权明确;③联系便捷,易于适应环境变化;④管理成本低。 缺点:①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原则;②权力过分集中,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2.职能型组织结构又称多线型组织结构。其特点是采用按职能分工实行专业化的管理办法来代替直线型 的全能管理者,各职能部门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直接指挥下属。 优点:①管理工作分工较细;②由于吸收专家参与管理,可减轻上层管理者的负担。 缺点:①多头领导,不利于组织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②各职能机构往往不能很好配合;③过分强调专 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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