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探究及应对之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探究及应对之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探究及应对之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探究及应对之策

【正文】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性的民间融资活动,对于激活民间资本、改善民间资本流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民间借贷日益活跃,由此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金额上均呈逐年上升态势。民间借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部分案件审理及执行难度较大,给区域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笔者通过分析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院近3 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及案发原因,厘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难点问题,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有关决策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收案数逐年上升,涉案金额总量较大。2008 年及以前,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多,当年度受理的案件数量仅为37 件。但自2009年起,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2009年至2011 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为363件、317 件及318 件,案件数分别占当年度的民事案件总数的11.75%、10.35%、1

2.60%;涉案金额分别为近1.50 亿元、1 亿元及 1.20 亿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及涉案金额总体呈逐年上升,并保持稳定态势。其中,个案涉案金额由以往的千百元或者数万元发展至现在部分案件动辄千万元。

2.涉案主体多元化,部分涉及专业放贷人。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同学关系。近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则呈多样化,由自然人发展到个体工商户、公司(法人)等中小微企业。个别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地下钱庄也参与进来,从事专门的收放贷业务。个别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参与民间借贷业务;部分无业的自然人,专门对外进行小额的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由以往的熟人关系发展为如今纯属牟利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

3.借款内容多样,借款周期一般较短。借款用途由生活消费型向开办工厂、个体经营、扩大企业规模等生产经营型转变。部分案件的借款目的为了赌博等不法目的,部分案件借款仅是为转贷收取中间利息。借款期限一般较短,最短的只有几天,长的通常不会超过两年,以半年至一年居多。部分借贷案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从出借目的及后来的持续追讨的情况看,未约定借款期限只是为了短

期追讨方便。

4.借款利率约定多样,本息查清难度较大。借贷双方多约定利息,利率标准高低不等,但普遍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 倍的至少占30%以上,部分年利率高达50%以上。部分案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庭审中借款人辩称借款利息已在借款时扣除,出借人则对此予以否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息等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5.当事人出庭率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部分案件的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拒绝出庭应诉,该部分案件约占10%。部分案件原告亦不愿意出庭,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无法送达的现象普遍,有近30%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比例较其他民事纠纷明显偏高。部分案件被告对

欠条、借据等证据上签字的真实性或者签字与借据内容的形成时间不予认可,需要提起第三方鉴定;

公告及鉴定占用时间较长,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拉长。

6.案件调处及执行工作难度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撤率仅为40%左右,与其他民事案件约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偏低,原因有,借贷双方在诉讼之前已协调多次未果,诉讼阶段再行调解难度较大;被告确已债台高筑无力清偿;借贷本身系赌债等非法借贷及大量公告送达和被告拒绝出庭的案件无法调解。案件执行阻力较大,原因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者外出逃债;部分案件本身系赌债等非法借贷,由于审理阶段依据现有事实无法认定,在执行阶段遭到被执行人的强烈抗拒;部分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遭到配偶的抵抗等。2009 年至2011 年期间,执行终结的案件中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程序终结的案件占相当比例。

7.隐性非法借贷增多,存在虚假诉讼倾向。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高利贷,如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仅凭借条内容无法认定为高利贷;部分案件名为借款实为赌债;上述案件因为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较为充分,被告即使否认但无有力证据支撑,法院只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除隐性非法借贷外,还存在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部分案件被告为逃避债务或者在离婚中分得更多财产,虚构借款事实的存在,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均予承认,法院在审理时除了对较为明显的虚假诉讼能够识别外,其他的均很难判断。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1.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道德规范尚未形成。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期,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现行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致使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借款目的系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及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案件,成讼原因主要是借款人缺乏诚信意识,部分案件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没有如期归还的打算;还有的借款人因生产经营失败后无法归还巨额债务,干脆一走了之;部分案件的借款人纯粹为了骗取借款另行高息转贷赚取利息差。

2.法律规范及相应监管机制尚待完善。当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裁判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但是仍有很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明确,如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及利息、违约金的确定等。综合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度增加,在政府监管、社会力量无法解决的时候,便大量涌入法院。

3.追逐高额利润驱使,投机逐富心理驱动。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银行存款利率与物价上涨之间反差较大,社会主体不太情愿将闲散资金存入银行,而是转向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服务行业、地产市场等投资的回报率高、见效快,更多民间资金不再青睐实体经济,转投向虚拟经济特别是民间投融资行业,以获取高额的利息差。民间借贷中投机心理严重,短期的民间借贷占据主流,预先扣除利息的借贷行为增多;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投机逐富心态的集中体现;高息的民间借贷也是地下钱庄存在的温床,严重冲击着国家

正常的金融秩序。

4.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缺失。民间借贷多以熟人关系为基础,较少设置担保,部分案件甚至没有书面的借据,一旦发生诉讼,出借人举证较为困难。即使部分案件存在担保,但担保方式不规范,登记手续不完善,致使在认定担保人还是中间人的身份与责任上存在较大难度,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案件中出借人缺乏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诚信情况及偿债能力的了解,一味追求高

利息、高回报,导致难以追回。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风险防范意

识不强,证据保全意识不够。

5.民间闲散资本增多,资金投向缺乏引导。苏州市相城区地处长三角腹地,民营经济发达,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补偿、个体经营收入等使得农民拥有大量的闲散资金。由于缺乏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有效引导,这部分民间资金在投向实体经济收益慢、风险大及投向银行利息低、贬值率高的情况下,纷纷转向高利息、无税收的民间借贷市场。

6.企业资金难以为继,金融借款门槛过高。苏州市相城区的中小微企业多为外向型企业,部分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资金尚为充裕,但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产品价格回落、对外销售不畅致产品积压等因素使得资金链普遍较为紧张,难以支撑企业扩大再生产,民间借贷成为企业快速融资的重要渠道。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特别是从金融机构融资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该类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据调研,民间资金通过资本市场从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不超过其贷款总规模的30%。[1]中小微企业既难以金融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也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只得转向民间借贷市场。[2]部分中小微企业在融资初期对投资项目过于自信,对于融资的高息贷款风险认识不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行业同质化、重复化严重,企业利润大幅缩减,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亏损,致使还款能力减弱,从而引发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7.其他原因。个别失地农民领取大量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后不善利用,而是选择赌博打发时光,表面上正常的借贷关系实质为赌债,或者与赌博有牵连。部分案件为婚恋纠纷所产生的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曾系夫妻、恋人甚至是婚外情关系,该类案件被告多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部分案件为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多分夫妻财产,虚构债务事实,企图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其虚构债务的存在,以侵

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

1.适用法律的问题。目前,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针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民间借贷市场乱象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较为混乱,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倾向于适用民法通则,从事商事审判的法官倾向于适用合同法,少数法官选择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免法律适用的遗漏。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规定比较原则,主要是从宏观上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得较为具体和明确。合同法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通常应优先于民法通则进行适用。总体来说,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准确地适用法律。一是对于案件涉及代理行为、诉讼时效等问题的认定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二是对于案件涉及借贷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判断时,

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2.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确定难点集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的责任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而明确的适用规则,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过大,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

出借人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追索借款,夫妻一方辩称借款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为,出借人在借款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所借款项为个人债务,如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及支出。或者证明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借款人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分

别财产制的,且该债务系用于个人债务。

3.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部分有效三种情形。一是无效认定。主要是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前几种无效行为较易认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需要认真把握。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指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即在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条文中明确表述或其立法本意是违反了该种规定系无效或者禁止性的行为。金融领域的借贷关系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借款合同一方未经许可经营金融业务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经营地下钱庄、赌场等从事非法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等。二是有效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应当予以认可,在此前提下,具体视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处理。三是部分效力认定。主要是指对合同基础效力予以认可,但对其关于超出标准的利息、过高的违约金等,应予调整至合法

合理程度。

4.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由于现实中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证据保全意识不够,在借贷形式上较为简单和随意,没有书面借据或书面合同,使得查明案件事实较为困难。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其一,出借人应当对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借款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 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同关系,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以其他方式的证据。对于没有书面证据的,出借人应当陈述其借款经过以及实际已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的事实,如银行汇款凭据等。其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首先,借款人认可借贷关系的,应当对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及还款金额举证证明。其次,借款人不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在出借人已经尽到上述举证责任的,借款人应

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抗辩。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是没有书面证据全无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既无借据也无借款支付事实依据的纠纷,法院能否受理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应当立案受理。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与种类有多种,如言词证据、书面证据等,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说明,视为言词证据予以立案。在举证责任的认定上,应当由出借人对其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及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的,因为原告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撑,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若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只是对还款与否不予认可,举证责任转换给被告,应当由其对还款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若无相应证据支持的,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二是对借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时的鉴定问题。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常会对原告提交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如对借据上的签名、借据内容以及内容与签名的形成时间等不予认可。当借据真伪存疑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当由哪方申请鉴定,做法尚不统一。笔者认为,出借人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举证责任,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在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具体为:首先,出借人只有借据无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人对该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的,应由出借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笔迹鉴定,但债务人应当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其次,出借人既有借据还有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人对该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推翻出借人主张的事实的,应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申请笔迹鉴定;对于借款人有证据且较为充分,致使双方提供的证据效力难以准确划分的,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基本原则,由出借人申请笔迹鉴定。对于上述问题,承办法官可以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予以法律释明。经释明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或者拒不提供笔迹鉴定样本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确定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也可不约定利息。(1)对利息未作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对于有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其计算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2)对利息有约定但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此处的约定不明主要是指利率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而非对利息的约定不明。该种情况下,通常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明确约定,但对逾期利率未作约定,出借人可以参照借款期限内的约定利率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但对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 倍的不予保护;对于借款期限内的约定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出借人可以要求按后者主张逾期利息。(3)对利息、逾期利息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对于约定的利率标准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 倍的,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4)对于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均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但其合计金额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对于约定复利的,不必全都不予支持,而以支持4 倍以内的利息为宜;对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

当按出借人在借款时实际出借的金额确定本金。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应对之策

司法层面上

一是加大调解力度,切实促进纠纷解决。对于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坚持调解优先,争取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对于资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坚持给出路、留活路,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通过债转股、分期付款等方式化解纠纷。对于恶意拖欠借款、故意逃债的,要依法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出借人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等合法合理诉求。二是加大审理力度,切实维护合法权益。首先,重视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工作。对于被告拒签诉讼材料、法律文书,或者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承办法官可以选择部分较为典型、疑点较多的案件进行直接送达,现场了解情况。由于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直接送达应尽量控制在必需的范围之内。其次,加大实体审查的力度。注重对证据的审查,从出借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等方面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注重对借款事实的审查,特别是对于大额标的案件,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与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再次,特别关注部分存疑案件。对于批量性、标的额较大、出借人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借款人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等案件的,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详尽的证据材料。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对故意拖延执行、转移资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司法拘留、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生效判决利益。对于严重违反执行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四是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在立案阶段加大对起诉案件的形式审查力度,对具有违法嫌疑的民间借贷案件暂缓立案,委托地方

政府进行诉前调查,视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立案。在审理阶段,对有证据证明有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经调查发现具有涉嫌违法借贷情形的,依法及时处理;对于涉嫌违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高利贷的借贷案件,严格依法裁判,对于

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一概不予支持。

国家管理层面上

一是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针对当前民间借贷领域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可以借贷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民间借贷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规定放贷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放贷利率上限、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与禁止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为民间借贷有效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3]二是探索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门机构。如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同时规定这些金融机构的责权利和违反法律所应负的责任。构建支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就在于缺乏信用担保,应当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作为解决融资难的突破口,可以规定通过财政拨款的方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信用担保审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证明。在现有的国有投资公司中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开发公司,专门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允许企业间进行金融互助。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应当允许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同时还应规定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

券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4]

社会综治层面上

一是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在全社会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切实让守信的人得实惠,让失信的人受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讲诚信、树诚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二是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强化诚信教育,促成企业、群众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同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讲座、专家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帮助中小企业科学论证投资项目,正确评估项目的远期市场行情,减少投资失败的机率,降低不当投资的风险,特别是注意避免盲目扩大产能或上马新项目。三是强化宣传引导示范作用。人民法院要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引导企业、群众合理融资、理性消费、及时还贷,从根本上减少借款纠纷。司法宣传部门要在群众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规范借贷、规范经营的风险意识,提高群众防范风险的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制裁和防范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促进信贷市场多元结构的形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并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最新整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深中法民终字第1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永,xxx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易建国,xxx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伟敏,xxx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明,男。 原审第三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x 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2月8日,原告通过自己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转账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被告向法庭提交一张第三人刘明 3月20日作出的《申明》原件,内容为:“刘明对以下事情予以申明:由于 12月份经由原告***(xxx)账户汇出所有款项至***、***账户由本人负责,与原告户头无关,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被告还提交了 7月15日刘明签名的《往来账明细》、案外人张某签名的《情况说明》、*** 1月17日在澳康达二手车交易经纪有限公司刷卡为刘明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车辆的交易记录,拟证明刘明与***之间有多个业务往

来经济关系。被告提交了公证书及电子邮件,拟证明xxxxxx毅德幕墙工程系两第三人之间的合作,被告没有参与合作。被告还提交了一张原告于 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打印件,内容为原告汇出多笔款项(其中包括涉案此笔30万元款项)共计200万元用于xxxxxx毅德幕墙项目,以上款项代刘明付出共150万元,本人付出50万元。但原告对此《情况说明》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0元;2、被告偿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结合本案中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仅向法庭提交了涉案3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借据,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原告的转款系出借给被告的款项。二、原、被告系在第三人刘明的介绍下认识的,刘明在第一次庭审中称其于 11月左右认识的被告,则原告在同年12月份向被告转账30万元的时候,原、被告相识不过月余,原告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作保证的情况下就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即使考虑到与刘明的好朋友关系,但毕竟30万元是出借给被告,而不是刘明,所以此种借贷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三、第三人刘明 3月20日作出过一份《申明》,内容为“刘明对以下事情予以申明:由于 12月份经由原告***(xxx)账户汇出所有款项至***、***账户由本人负责,与原告户头无关,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刘明与***就xxxxxx毅德幕墙项目进行过协商,且二人之间还合作过其他项目,二人之间也有过多笔经济往来,此种身份关系下,刘明申明涉案款项与原告无关、所有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足可以让人对涉案款项是否是借款产生合理怀疑。而且,刘明在第一次庭审中拒绝承认该申明的真实性,在第二次庭审中虽认可了申明系自己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随着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传统借贷关系类型之外,还出现了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等新型借贷方式。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等四部委专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速迅猛。2013至2015年,朝阳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1809件、1956件、4478

件,2016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11658件,增长率分别为8.1%、128.9%、160.3%.2016年朝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3年增长了5.4倍。2017年前四个月,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777件,预计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6年仍将有大幅增长。 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总额巨大。2013年朝阳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10件,涉案标的总额133918.98万元;2014年审结1653件,涉案标的总额169110.06万元;2015年审结3107件,涉案标的总额320 056.8万元;2016年审结11183件,较上一年度增长259.9%,是2013年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数量的6.9倍,涉案标的总额达560548.75万元。 超大标的民间借贷个案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至2016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平均涉案标的分别为83.18万元、102.30万元、103.01万元和50.13万元。平均涉案标的虽稳中有降,但超大标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2013年我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数量为21件,2014年这一数字为31件,2015年为61件,2016年这一数字上升为95件。近四年,单个案件最大标的为9400万元,出现在2016年。 串案多,原告诉讼主体集中在少数个人及公司。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11 183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按原告身份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一: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 时间:20XX-04-14来源:法制晚报作者:gxmcA编辑04 注:图表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统计,不包括企业间借贷案件 20XX年至20XX年6月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增长 1.47倍 佟季(最高人民法院)

一、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 增长 1.47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标的越来越大,表明民间借贷高发、失范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一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 小企业经营惨淡、利润滑坡,甚至停产歇业,相应的纠纷明显增加;二是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部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日益困难,与此同时,股市 和楼市呈降温趋势,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相当一部分资 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三是债权人盲目追逐高额利润,风险意识不足,债务人诚信信用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助长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产生。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及反映出的新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 毛芷蕙英语 时间:2012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 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 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 原告:郑家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 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 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案情简介: 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 4介绍,于2012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2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 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 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 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 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 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10大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01.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2.高息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建材向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王某某和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某某认可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2014年12月29日,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某建材、王某某、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另外,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b5914518.html,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1. 民间借贷纠纷(还款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被告:阙某 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

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三、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

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2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民间借贷案件十大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诉讼案例 案例一:金某诉陈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7日,**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而在第二次庭审中,金某又陈述其在2009年12月7日之后的4天时间里面准备了600万元现金,其中150万元是于2009年12月11日从合作银行的帐户中取出,另外的450万元有些是本来就放在保险箱中的现金,有些是向朋友借的,具体向谁借的则拒绝陈述。三、从款项交付的过程来看。金某主张600万元借款是在2009年12月11日下午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丝绸公司办公室里以现金方式交付,其中10万元一捆,共60捆,分三个黑皮包装,每个皮包20捆,由陈某拿两包,郎某拿一包,但其关于如上现金交易的过程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在现代金融交易如此便利的今天,而金某是经商多年的商人,如此大额的款项竟然采取如此简便的交易方式,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四、从现金交付的原因来看,金某主张600万元借款系在签订借款协议的当天以现金方式交付给陈某,但是对于如此大额款项为何采取现金方式交付,金某前后三次陈述均不一致。第一次庭审中,金某代理人陈述,借款时金某提出要转帐给陈某,但陈某表示其在法院涉及多起诉讼,如转帐可能被法院冻结,故要求金某以现金方式交付。法院向金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金某陈述其自己觉得现金交易方便。第二次庭审中金某又陈述,是陈某说要现金,不能即使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13 【实施日期】201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2013年6月13日) 2013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间融资秩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常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不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所以,借条一般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不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找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可以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同时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这样才能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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