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员常见伤情误工损失日及相关赔偿评定准则

交通事故人员常见伤情误工损失日及相关赔偿评定准则
交通事故人员常见伤情误工损失日及相关赔偿评定准则

交通事故人员常见伤情误工损失日及相关赔偿评定准则前言

本标准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及公安部规定和伤残评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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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头部损伤

颅骨图谱

1.1头皮血肿

1.1.1头皮下血肿10日~15日

1.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15日~30日1.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25日~60日1.2头皮裂伤

1.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30日

1.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45日~60日

1.3 头皮撕脱伤

1.3.1撕脱面积≤20cm2 60日~90日

1.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常规意思就是指昏迷)征象90日~120日1.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常规意思就是指昏迷)征象90日~120日1.4 头皮缺损

1.4.1头皮缺损≤10cm2 30日~60日

1.4.2头皮缺损>10cm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5 颅盖骨骨折

1.5.1颅盖骨线状骨折30日~60日

1.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1.5.

2.1不需手术整复者90日

1.5.

2.2需手术整复者120日

1.6 颅底骨折

1.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60日

1.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90日

注:外伤性脑脊液漏或耳漏----十级伤残

1.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120日

注: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损伤;或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损伤----十级伤残

1.7 闭合型颅脑损伤

1.7.1轻型

1.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30日(一般的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就是此类伤情)

1.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60日

1.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90日

1.7.2中型90日~180日

1.7.3重型包括开放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依据伤情的治疗恢复情况综合分析)

1.7.4严重型包括开放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依据伤情的治疗恢复情况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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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部损伤(严重的眼部视力,耳部听力等伤残需要有照片并联合人伤岗一起检查分析协商)

2.1.1眼睑损伤

2.1.1.1眼睑血肿15日

2.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20日~30日

2.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30日

注: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十级伤残;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九级伤残;

2.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90日

2.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30日

2.1.3泪器损伤

2.1.

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30日~45日

2.1.

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30日~45日

2.1.

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2.1.4结膜损伤

2.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15日~30日

2.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45日~60日

2.1.5角膜损伤

2.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10日~15日

2.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60日~90日2.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2.1.6虹膜睫状体损伤

2.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30日~60日

2.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30日~60日

2.1.6.3前房出血30日~60日

2.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60日~90日2.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2.1.7巩膜裂伤

2.1.7.1单纯巩膜裂伤45日~60日

2.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120日

2.1.8晶状体损伤

2.1.8.1晶状体脱位60日~90日

2.1.8.2外伤性白内障120日

2.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120日

2.1.10眼底损伤

2.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30日

2.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2.1.10.3黄斑裂孔30日~60日

2.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90日

2.1.11视神经损伤90日

2.1.12眼球摘除30日~45日

2.1.13外伤性青光眼30日~180日

2.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90日~180日

2.1.15眼球后血肿60日

2.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2.1.17眶壁骨折

2.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90 日

2.1.17.2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2.2耳部损伤

2.2.1耳廓损伤(注:一侧耳廓缺失或明显畸形达10%以上就达到伤残)2.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15日~20日

2.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15日~30日

2.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15日~30日

2.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45日~60日

2.2.2外耳道损伤

2.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30日

2.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90日

2.2.3鼓膜穿孔

2.2.

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15日~30日

2.2.

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30日~60日

2.2.4听骨链损伤

2.2.4.1听骨脱位、骨折60日

2.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的90日~120日

2.2.5内耳损伤

2.2.5.1迷路震荡90日

2.2.5.2内耳窗膜破裂90日~120日

2.3鼻部损伤(注:鼻尖缺失或畸形—十级伤残;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九级伤残)2.

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15日~30日

2.3.2鼻骨骨折

2.3.2.1鼻骨线状骨折30日

2.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60日

2.3.3鼻窦损伤90日

2.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2.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15日~20日

2.4.2颌面部皮肤裂伤(注:面部疤痕面积6CM2,色素明显改变15CM2以上或条状疤痕长度10CM以上---十级伤残;疤痕面积12CM2,色素明显改变30CM2以上或条状疤痕长度20CM以上---九级;疤痕面积18CM2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八级伤残;此类评残注意是在事故发生6个月后测量并照片清晰,区分疤痕和色素沉着)

2.4.2.1颌面部穿通伤30日~45日

2.4.3上、下颌骨骨折(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失8立方厘米以上可达伤残)

2.4.

3.1单纯性线状骨折60日~90日

2.4.

3.2粉碎性骨折120日

2.4.4颧骨、颧弓骨折

2.4.4.1单纯性线状骨折60日

2.4.4.2粉碎性骨折120日

2.4.5牙槽骨骨折60日

2.4.6牙齿损伤(注:口腔损伤不伴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十级伤残;口腔损伤伴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十级伤残;口腔损伤不伴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九级伤残;口腔损伤伴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九级伤残;口腔损伤伴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八级伤残;口腔损伤伴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七级伤残;注意此类伤残需要清晰的口腔复勘照片以及相符的牙片作为依据)

2.4.6.1牙齿脱落或折断30日~45日

2.4.6.2需复位固定的90日

2.4.7颞颌关节损伤60日~90日

2.4.8舌损伤45日(注: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十级伤残;舌尖缺失或畸形—九级伤残)

2.4.9腮腺损伤90日

2.4.10面神经损伤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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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颈部损伤(颈部损伤评残主要在与呼吸功能以及活动度的损伤,相对较为复杂化,需要依据病历和医院检查材料并结合伤情的复勘来确定,此类案件可以多次研习了解)

3.1 颈部皮肤裂伤15日

3.2 咽部损伤30日

3.3 喉损伤

3.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15日

3.3.2 喉切割伤30日~60日

3.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90日

3.3.4喉烫伤或烧灼伤90日

3.4 食管、气管损伤

3.4.1挫伤60日

3.4.2裂伤120日

3.4.3烧灼伤120日

3.5 甲状腺损伤

3.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60日

3.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120日

3.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180日

3.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180日

3.6 甲状旁腺损伤

3.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60日

3.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120日

3.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180日

-------------------------------------------------------------------------------- 4、胸部损伤(由12块胸椎、12对肋、1块胸骨构成)

4.1 胸部软组织损伤

4.1.1皮肤擦、挫伤10日~15日

4.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30日

4.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40日

4.1.4胸壁异物存留60日

4.2 肋骨骨折

4.2.1一处骨折30日~40日

4.2.2 多根、多处骨折90日(肋骨骨折评残较为清晰明了:4根—十级;8根---九级;12根---八级;但是多根肋骨骨折的读片模糊性较强,正常需要以三维CT的影像资料作为依据并排除非事故造成的陈旧性损伤),休息日可常规为2根2个月,3根3个月等。

4.3 胸骨骨折90日

4.4 气胸

4.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15日~30日

4.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30日~40日

4.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60日

4.5 血胸

4.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30日~40日

4.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60日~70日

4.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90日~100日

4.6 肺损伤(常见有: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十级,但必须要有影像资料做辅证;肺破裂修补---十级;肺叶切除---九级;另外的高级别伤残较为复杂,需整体治疗资料讨论分析)

4.6.1肺挫伤30日~45日

4.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70日

4.6.3肺叶切除90日

4.6.4一侧全肺切除120日

4.6.5肺爆震伤70日

4.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70日

4.7 食管损伤90日

4.8 气管、支气管损伤

4.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60日

4.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90日

4.9 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10 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11 胸导管损伤70日~90日

4.12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90日

4.13膈肌损伤

4.13.1外伤性膈疝120日

4.13.2 膈肌破裂90日~120日(膈肌破裂修补---十级伤残)

4.14乳房损伤30日~40日(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十级;一侧乳房缺失或畸形---九级;更严重的较为复杂需整体资料研习)

4.15 外伤性窒息60日~90日

4.16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征90日

4.17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90日~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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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腹部损伤(注意:腹部脏器损伤评残必须要有出院记录以及B超检查报告再加上手术记录作为证据----曾经发现过与以上证据不符的假伤残!)

前观

后观

51 腹部软组织损伤

5.1.1皮肤擦、挫伤15日~30日

5.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30日

5.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60日

5.1.4胸壁异物存留60日

5.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60日

5.2 肝脏损伤(此类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未有显示,但经我司总公司联合讨论:肝破裂损伤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的-----十级伤残。

5.2.1 经保守治疗60日

5.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90日

5.3 脾损伤

5.3.1经保守治疗60日

5.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90日(单纯脾破裂修补---十级伤残;脾部分切除—九级伤残;全切---八级伤残)

5.3.3延迟性脾破裂120日

5.4 胰腺损伤

5.4.1胰腺挫伤60日~90日

5.4.2行胰腺修补术90日~180日(司法鉴定未有明文显示,但讨论符合十级伤残)

5.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100日~180日(司法鉴定未有明文显示,但讨论符合九级伤残)

5.4.4胰腺假性囊肿90日~180日

5.5 肾损伤(事故外伤肾破裂修补或轻度障碍---十级伤残;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九级;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八级;其余更高级伤残少见需具体医疗情况及恢复情况而定)

5.5.1挫伤30日

5.5.2破裂90日

5.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5.6.1对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60日(十级伤残;包含肠系膜修补)

5.6.2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90日(未有消化功能影响的正常是九级伤残)

5.7 输尿管、膀胱损伤(阴茎包皮损伤形成疤痕影响功能,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以及尿道轻度狭窄都是---十级伤残;此类伤情再重的伤情较为罕见,如有另行讨论)

5.7.1 输尿管、膀胱损伤90日

5.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180日

5.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90日(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以及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都是---十级伤残;此类伤情再重的伤情较为罕见,如有另行讨论)

5.9腹膜后血肿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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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脊柱、骨盆部损伤(此类伤情无论是否评残都需要有清晰的辅助检查的片子及报告的复勘)

6.1 脊柱骨折120日(常见有:胸椎骨折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颈椎或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等都是十级伤残;颈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都是九级伤残;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和颈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都是八级伤残;其余再重的伤残较为少见,如有另行讨论)

6.2 椎间关节脱位60日

6.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120日

6.4脊髓损伤

6.4.1脊髓震荡60日

6.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 骨盆骨折(骨盆畸形愈合或骨盆倾斜致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十级伤残;骨盆严重畸形---九级伤残;备注:骨盆畸形愈合—骨折后明显错位愈合,致骨盆环结构完整性和

对称性明显改变;骨盆严重畸形愈合—骨折后严重错位愈合,致骨盆环结构完整性和对称性破坏)

6.5.1 骨盆稳定型骨折90日~120日

6.5.2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120日~180日

6.5.3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180日

6.5.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270日

6.6 阴茎损伤

6.6.1挫伤30日

6.6.2脱位60日

6.6.3断裂或缺损90日

6.7 阴囊损伤

6.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60日

6.7.2阴囊撕裂伤60日

6.8 睾丸损伤

6.8.1睾丸挫伤或脱位60日

6.8.2 一侧睾丸切除90日

6.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60日

6.10 阴道损伤60日

6.11 外伤性流产、早产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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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肢体损伤(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

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

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7.1肢体软组织损伤

7.1.1皮肤擦、挫伤15日

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

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

7.2骨折(此类伤情无论是否评残都需要有清晰的辅助检查的片子及报告的复勘)

7.2.1锁骨骨折70日(进行内固定手术治疗的误工也可以延长至100天左右,此类一般达不到伤残,远端粉碎性的或伴有肩关节脱位的也可能达到十级伤残)

7.2.2肱骨外科颈骨折70日(进行内固定手术治疗的误工也可以延长至120天左右,此类一般为十级伤残,远端粉碎性的或伴有肩关节脱位的也可能达到九级伤残)

7.2.3肩胛骨骨折60日

7.2.4肱骨干骨折90日

7.2.5肱骨髁上骨折90日(如粉碎性骨折可能达到十级)

7.2.6尺骨鹰嘴骨折90日

7.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90日

7.2.8尺桡骨双骨折120日

7.2.9桡骨远端骨折90日(正常达不到伤残,如有伴尺骨远端粉碎性的骨折并且关节面有明显破坏的也可能达到十级伤残)

7.2.10指、掌骨骨折70日

7.2.11腕骨骨折13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

2016年山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和依据详解(城镇户口、十级伤残)

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的咨询意见 [特别说明] 本咨询意见为示例文件,由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赞为智法网”向用户出具。就本咨询意见,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向用户作以下特别说明: 1本咨询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赔偿项目明细列出了受害人可以索赔的 项目和金额,说明部分阐述了每一损失项目的计算方法、事实理由 和法律依据。 (2)《证据目录》及说明:证据目录列出了受害人起诉时应准备的证据 材料清单,说明部分介绍了受害人准备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3)《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列出了本咨询意见援引的法律法规的具体 条文,帮助受害人理解本咨询意见和索赔时使用。 2本咨询意见中的各赔偿项目金额为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请求金额,并不代表其最终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 金额。 3受害人最终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受以下因素影响: (1)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根据自身责任自行承担其中的部分损 失); (2)用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限额、同一事故受害者人数的影响; (4)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 (5)其他可能影响受偿金额的因素(如法院意见、和解事由等)。 4由于用户未提供部分信息或提供的部分信息有误,故与该信息有关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应直接用于事故索赔。缺失或有误的信息具体如下:医 疗费、休息期、月平均收入、护理期、营养期、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 费、住宿费、修理费、衣物损、评估费、停车费和律师费。如用户希望 将本咨询意见用于索赔,请务必完善信息并修正相关内容后使用。

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视力受损,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27156051.html, 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视力受损,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 二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年度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5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4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106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00元/天)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2019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及赔偿

2019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及赔偿 十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一、误工费1. 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2. 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往往会造成人员的伤残,严重的甚至还会导致人员的死亡。此时就会涉及到对伤者或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下面,带来2015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及赔偿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1、医疗费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根据受伤情况、医嘱意见、客观病情需要及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意见等确定出院后的营养期限)。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可按照(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或者按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 5、护理费 护理费: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100元---150元)×护理期限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具体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身体客观情况、医嘱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6、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15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2017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评定书assessment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17最新完整版)

交通事故赔偿,是平时我们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但相关计算公式较多且繁杂,很难记得住。为此,通过此表格清楚的呈现给大家,仅供参考。(此为2017最新完整版)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三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切入点是伤残评定问题,但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标准多样,对这类案件该依据何种标准评残和赔偿,各地做法不一,以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何种情形适用何种评残标准统一认识。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 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

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 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 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 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布日期:20020311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201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新标准)

山东省2018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山东省2017年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270元(暂未公布最新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9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072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18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342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36396元x20年=727920元) 二、山东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一级(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级 (30%) 九级 (20%) 十级 (10%) 残疾赔偿金城 镇 735780 元 662202 元 588624 元 515046 元 441468 元 367890 元 294312 元 220734 元 147156 元 73578 元农 民 302360 元 272124 元 241888 元 211652 元 181416 元 151180 元 120944 元 90708 元 60472 元 30236 元 死亡赔偿金城 镇 36789元×20年=73578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36798元; 75岁以上的36798元×5年=183945元 农 民 15118元×20年=30236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5118元; 75岁以上的15118×5年=7559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 镇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23072元×20年=46144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3072元; 75岁以上的23072元×5年=115360元 农 民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0342元×20年=20684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0342元; 75岁以上的10342×5年= 51710元 住院伙 食补助 省内30元/天; 省外50元/天 丧葬费57270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863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十级伤残鉴定标 准是怎样的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有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都会直接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残,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有赔偿的问题,但是具体要赔偿多少钱涉及到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等级程度。可能有部分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者,在拿到司法鉴定报告书以后显示的是十级伤残,然后非常好奇的一个问题就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 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18、-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一般是按照身体的不同部位,不同的受伤程度来进行鉴定的。伤残的分级,一般是分为十个级别,其中一级表示所受的损害最严重,而十级则最轻。赔偿包括: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4、交通费、5、伙食、营养补助费、6、残疾赔偿金、7、鉴定费、8、丧葬费。 生活中,交通发达,车辆穿梭如织,而车祸也是我们避不过的一个话题。车祸这个字眼是沉重的,因为它一旦发生,带来的后果绝对是残酷的,轻者重伤伤残,重者家破人亡。 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损害,自然是需要索赔,而索赔的具体金额自然与受到的损害程度有关的,这就需要进行伤残的鉴定了。 (一)伤残鉴定的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一般是按照身体的不同部位,不同的受伤程度来进行鉴定的。

一般,我们在遭遇了交通事故后,在住院治疗完毕之后,就需要带好医院开具的病历和诊疗记录等相关材料,到有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评级。 伤残的分级,一般是分为十个级别,其中一级表示所受的损害最严重,而十级则最轻。 伤残的鉴定,一般也是由主要器官、身体部位到次要器官和次要部位,也就是由身体的要害部位到肢干部位,进行鉴定,一般相同的位置,伤到的器官不同,伤残等级也是不同的。 同样的道理,相同的受伤面积和同样的损害原因,头脸部损伤与四肢的损伤,其伤残等级也显然是不同的,很明显,前者伤残更加的严重。 (二)车祸伤残赔偿 1、医疗费 是指受害人因车祸遭受事故的损伤造成的伤残而需要进行住院治疗,而消耗的费用。 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受害人是可以拿着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住院费用缴纳清单、诊疗证明等等,向车祸司机索要赔偿。 医疗费用,里面也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等等。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 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 年度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 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 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58 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40 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106 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 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 元/ 天×住院天数 3. 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00 元/ 天) 4.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 月/ 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 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 元÷12 月÷30 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 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 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 年) 6. 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 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 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 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 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 元×[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 ×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 元×[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 × 伤残赔偿指数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2017-05-19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张钦廷、管唯、蔡伟雄、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医学、赔偿医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总则、要求、方法、判定标准。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SJ/ZJD0104001-2011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精神伤残mental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残疾。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颅脑损伤后,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不可逆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3.2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3.3

2019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新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2019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新标准的 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重度智力障碍,重度精神性障碍,植物性生存状态等这些属于一级残疾,双眼球缺失,肝功能重度损害,肾功能不全等这些情况属二级伤残,以此类推,三级伤残到10级伤残的损伤程度会越来越轻。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新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存状态。 7、迁延性昏迷状态。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术后。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肢瘫(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球缺失。 7、双眼盲目5级。 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12、肺功能重度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重度肝功能损害。 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残联材料)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交通事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找法网交通事故伤残鉴定】https://www.360docs.net/doc/d27156051.html,/jiaotongshigu/jtsgjd/jtsgszj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5148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Standard Model for Disability Identific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北京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计算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27156051.html, 北京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计算 现在许多人为了寻找更多的机会涌入大城市,而北京就是他们心目中最为理想的地方之一,越来越多的人在北京安家落户。而北京的汽车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加,车祸的发生也变得也来越频繁,如果不幸遇到交通事故致使伤残的情况将获得怎样的赔偿?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来给你普及一下北京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北京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2017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年; 人均消费性支出3664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69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5811元/年。 其他赔偿项目如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通常依据实际发生的原则确定赔偿金额,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和公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发生人身损害案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居住地(户籍地)的不同适用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是城镇户籍,则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是农村户籍,则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是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北京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 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基准,一至十级伤残分别以100%至10%为赔偿系数。 (一)城镇标准 一级伤残:52859元×20年×100%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近年来,随着汽车普及率的提高,交通事故也不断发生,尤其醉驾等行为屡屡出现,国家也不断的出台相应的对策,加大对违法驾驶的检察力度,但是,你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人员的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 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 一、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

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1、伤残鉴定分两种: 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上海精神鉴定费用一般是2400元,肢体鉴定一般是1800,三期鉴定一般是800元。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之前需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又叫推介书,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跟2011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比较有所变化。 2011年是受害方从交警队拿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可以自己去或者委托律师去相关的八家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是在交警队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时候就要从委托书上面的六家机构先确定好哪一家,也就是说,让当事人当场作出选择,且机构有所减少。 3、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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