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

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1]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国家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深入推进“两个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机遇。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划》,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准确把握贯彻《规划》的总体要求

成渝经济区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区域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18个重点开发区域

之一,是引领西部地区加快发展、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规划》确立了成渝经济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明确了成渝经济区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发展战略。《规划》是指导成渝经济区未来10年发展改革的行动纲领,对于推动川渝和整个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面贯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根据《规划》提出的成渝经济区“一中心一基地三区”(即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全国重要的现代产业基地、深化内陆开放的试验区、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和长江上游生态安全的保障区)的战略定位和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总体目标,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和“一主、三化、三加强”的基本思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主动作为、深化合作,着力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着力推进统筹城乡改革,着力提升发展保障能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着力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确保到2015年成渝经济区四川部分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9000元,城镇化率达到5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8:1,成渝经济区成为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到2020年成渝经济区四川部分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65000元,城镇化率达到60%,成渝经济区成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带动西部地区发展和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务实创新,扎实推进成渝经济区建设重点工作

成渝经济区四川部分包括15个市,幅员面积15.4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的31.9%;常住人口6691.3万人,占全省的83.6%;201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276.55亿元,占全省的88.9%,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核心载体,是提升四川产业聚集力、要素转化力、市场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关键支撑。加快成渝经济区四川部分发展事关全省大局,要按照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总体思路,促进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生产

力布局,提升区域综合实力,发挥对攀西地区以及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山区的辐射带动作用。重点围绕《规划》提出的优化总体布局、提升城市功能、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发展基础、深化内陆开放、建设生态屏障等要求,突出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重大任务。

(一)围绕“双核五带”空间格局,全面推进“一极一轴一区块”建设。充分遵循国家规划的以成都、重庆为核心,沿江、沿线为发展带的“双核五带”空间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联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区域合作互动,加快推进成渝经济区四川部分“一极一轴一区块”建设,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

强化成都发展核心,做强成都都市圈增长极。把推进新型工业化作为核心战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突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抓好重大装备、汽车、石化、航空航天、现代中药等优势产业,打造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加快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商贸流通、高技术服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业规模和层次。优化农业结构,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充分发挥成都发展核心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快成德绵乐同城化进程,加强成都都市圈城市之间资源整合,增强区域辐射带动能力,建设引领西部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依托中心城市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沿长江发展带、成绵乐发展带、成内渝发展带、成南(遂)渝发展带和渝广达发展带建设,壮大成渝通道发展轴。加快沿线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推动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重化工产业基地、综合能源基地、机械制造基地、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和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构建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大力发展通道经济和临港经济,积极承接“双核”辐射,建成西部重要的经济走廊。

加强川渝毗邻地区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促进环渝腹地经济区块发展。立足毗邻重庆的区位特点,围绕优势资源开发,强化产业配套协作,全面加快基础设施对接,完善提升城镇功能,积极引导人口和产业集聚,建设川渝合作示范区。壮大油气化工、汽摩零配件、轻纺、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大力发展面向重庆的都市农业,努力形成承接重庆辐射的配套产业集群,打造川渝经济合作的桥头堡。

(二)提升成都发展核心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充分认识国家赋予成渝经济区“双核”的重大历史使命,发挥好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以天府新区规划建设为载体和着力点,拓展发展空间,优化功能分区,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大都市。

按照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机制、聚集资源、突出效益、引领示范”的要求,高起点规划、高品质设计、高标准建设天府新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高端服务业集聚,力争再造一个“产业成都”,建成宜业宜商宜居的国际化现代新城区,实现现代产业、现代生活、现代都市三位一体协调发展,为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经济中心提供强力支撑。

按照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和循环经济的要求,依托国家、省级开发区和新川创新科技园等重要平台,吸纳聚集一批跨国公司、优势企业和创新研发机构,嵌入式引进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汽车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文化产业等高端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化、精细化的都市农业,形成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现代产业集群。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托天府新区多地貌类型,通过山地、水域、绿地等开敞生态空间,促进组团式城市、特色产业板块与生态空间的有机融合,建设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品质一流、公共交通便捷、现代文明与特色文化交相辉映的国际化现代新城区,打造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的城市新区典范,走出一条集约发展、内涵发展、绿色发展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新路。

(三)深化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成渝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着力建立健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长效机制,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行政社会管理一体化。加快科技和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探索构建新型城乡形态,总结试点经验并逐步推广到成渝经济区四川部分全域,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体系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为全国城乡统筹发展提供示范。

统筹规划建设农民新村,因地制宜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增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积极推进绵阳、德阳、乐山、自贡、泸州、内江、南充、宜宾、达州等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市承载能力。通过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联动,促进产业、人口和土地等要素的协调配置。深入挖掘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加快推进成都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大力促进川南城市群发展,积极培育川东北城市群,形成辐射能力强、经济联系紧密、体系结构合理的城市群,充分发挥城市群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带动作用。

大力发展县城和重点中心镇,培育一批中小城市,全面提高县域城市化水平。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强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和就业吸纳能力,把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逐步转变为城镇居民,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化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四)夯实区域一体化发展基础,加强以西部综合交通枢纽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规划提出的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构建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保障能力。

构建综合交通运输物流体系。突出铁路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提升西部航空枢纽的优势地位,加强内河港口建设,规划建设一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到“十二五”末基本建成以成都主枢纽为中心,以区域性次级枢纽和重要节点城市为重要支撑,以进出川大通道为纽带的西部综合交通枢纽。

加强水利设施建设。以“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为重点,加强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持续改善农业水利基础条件,推进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构建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

完善能源保障体系。加快建设水电、天然气开发等重大项目,配套建设电力输配设施,发展智能电网,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建成西部最大的清洁能源基地。

健全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城市,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总结推广绵阳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融合试点经验,推进“三网”融合,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

(五)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合作,积极构建内陆开放高地。充分把握国家将成渝经济区建设成为深化内陆开放试验区的契机,积极对接国家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云南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北部湾开发开放等沿边开放战略,先行先试,畅通对外通道,构建开放平台,改善开放环境,探索内陆地

区对外开放合作新路子,成为中西部地区最具活力的内陆开放高地。

着力畅通对外开放通道,打通南向经云南、广西至印度洋、东向连接长三角至太平洋、西北向经欧亚大陆桥至大西洋的出海通道,增开通往南亚、东南亚、欧美等国际航线,改善对外开放区位条件,为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健全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的政策体系,加大招大引强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电子信息、高端制造、油气化工等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实施。坚持“三外”联动、贸易投资与产业区域互动,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努力走在中西部地区内陆开放前列。

大力推动川渝合作,建立区域互动协调机制,加强规划和政策衔接,强化产业分工协作,推进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共建共享,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合作领域,提高合作实效,加快经济一体化进程,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发展格局。

切实加强区域合作,充分发挥西博会等开放平台的作用,深化与周边省(区、市)、国内主要经济区及港澳台、亚洲、欧美、非洲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特别是立足面向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更全面地融入全球现代产业协作和市场体系,不断提升四川对外开放形象,把成渝经济区四川部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之间、东中西部之间、境内外之间开放合作的重要桥梁和门户。

(六)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树立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统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障长江上游生态安全。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推进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加强盆周生态圈及长江、岷江、嘉陵江、沱江生态带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强化易灾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完善污染防治体系,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发展再制造产业,构建全社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资源科学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三、强化保障,全面实现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蓝图

(一)完善川渝合作机制。建立健全两省市政府高层次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积极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主动加强与重庆有关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日常交流、经贸合作等协同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规划任务落实,加快区域一体化发展。积极发挥市场主体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川渝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机制。

(二)健全省内联动推进机制。省川渝合作共建成渝经济区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实施《规划》的总体推进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规划》实施的具体推进和协调工作。各地要明确相应机构,建立健全省内各区域之间及各市之间的协调协同机制,落实《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工作

措施,将相关任务和重大项目进一步分解细化,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

(三)对接落实政策项目。各地要认真梳理《规划》所列政策和项目,分类逐项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省直有关部门要按分工,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工作联系和跟踪衔接,做好相关政策和具体项目对接,用好用足国家政策,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快速启动一批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保、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及重点园区建设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围绕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内陆开放等重点任务,细化推进措施,确保政策和项目尽快落地。

(四)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按照《规划》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组织编制成都城市群、经济区南部城市群、经济区东北部城市群发展规划和广安川渝合作示范区建设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制订推进“一极一轴一区块”建设的分类指导政策,推动各区域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加强工作督促检查。按照《规划》细化分解的具体责任分工方案,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情况的报送、评估、监督等工作机制,强化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措施、新对策,确保推进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建设成渝经济区,是国家赋予四川的重大历史使命,也是我省加快发展面临的又一次历史新机遇,全省上下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全面实现规划的宏伟蓝图而不懈努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 通知川委发[200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相继被征用。从总体上看,各地对被征地农民都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偿,为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乱占滥用耕地,在征地中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住房不落实,安置途径单一,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现象,致使部分被征地农民失地失业,生产和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带着深厚感情,认真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征地。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各类建设用地,要按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土地征用控制指标内,按程序统一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的征、占地协议,一律无效。在征地中,必须按规定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民,并落实人员安置措施,切实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对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暂停报批其城市建设用地,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贯彻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要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土地实际开发规模相适应。各类非农建设要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废土地。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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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办发﹝2005﹞22号 【发文日期】2005-06-08 【实施时间】2005-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使我省房地产业在调控中实现了稳步发展,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结构不合理,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各种住房需求持续扩大以及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原因导致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房地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性,目前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将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的问题。要将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本着积极稳妥、把握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 选 办 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 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Array 土尘土带出工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 意见 川府发[2012]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川委发〔2011〕19号)和《四川省“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促进我省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努力建成与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相适应的文化强省,现提出如下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一、指导思想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转变文化发展方式,着力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工作创新,依托四川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实施龙头引领、项目带动、产业集聚发展战略,打造具有鲜明四川特色、明显比较优势的重点产业、重点产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文化产业综合实力。 二、发展目标 (二)打造一批具有鲜明四川特色的重点文化产品,建成一批具有强大集聚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骨干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明显提高,逐步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1200亿元以上,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以上,文化企业上市公司达到5家以上,培育总资产或总收入超过100亿元的文化企业(集团)3家以上、超过50亿元的5家以上、超过10亿元的20家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 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川委办[2012]31号 【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30 【实施日期】201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川委办〔2012〕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简各类文件 1.凡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发文,不分别

或连续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不再发文。可采用电报、电话等方式布置的,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 2.省委、省政府文件(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同)主要发布我省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措施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部署。属省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委发文,属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政府发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需结合实际制发实施意见的,按对应原则由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3.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报文。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转发。需地方党委、政府知晓的,可抄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4.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有关事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议事协调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

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简介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简介 一、投诉中心概况 1996年10月,为了改善我省的投资软环境,为外商排忧解难,促进四川对外开放,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确定在我省设立外商投诉中心,作为省政府直接领导的处理外商投诉事务的行政协调机构,专门负责我省外商投诉事务的协调处理工作。2005年10月,为更好地为外省来川投资企业及民营企业服务,扩大投诉受理范围,省政府决定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更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下简称投诉中心)。投诉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外商、外来企业及民营企业投诉的受理、协调工作。 十年来,投诉中心共接待外商(含港、澳、侨、台、华侨和外省市来川投资企业,下同)投诉咨询4100余人次,受理承办投诉531件(其中,外商投诉171件,港商投诉159件,台商投诉96件,省外来川投资者投诉105件)。截止目前,531件投诉,除少数因涉及多方面复杂因素而被迫搁置以外,90%都已获得妥善而圆满的解决。通过投诉中心的协调处理共帮助外商直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人民币近3亿元。投诉处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受到了外商的好评。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中央有关部门也先后多次就外商投诉处理工作作出批示予以表扬和肯定。

二、机构设置 投诉中心主任由省政府甘霖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司法厅李钟彬厅长担任。投诉中心由特邀成员单位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发改、公安、监察、司法、环保、商务、税务、工商、招商、海关等24个省级单位组成。其分管领导担任投诉中心领导小组成员,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具体负责受理、协调外来企业投诉。 三、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全省境外、省外来川投资企业投诉工作;(2)、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3)、帮助外来投资企业通过仲裁、诉讼、复议、申诉等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4)、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外来企业投资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意见; (5)、承担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四、工作方法: 处理投诉的主要工作方法是行政协调。对涉及政府部门的投诉,投诉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并督促其依法办理。对涉及投资者之间的投诉,投诉中心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协调。

对成渝经济区现状分析及一体化的建议

对成渝经济区现状分析及一体化的建议 通过对成渝经济区的构想和四川、重庆两地经济现状的比较,阐述了成渝经济区区域的经济现状,分析了目前存在情况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标签:成渝经济区;行政壁垒;产业集群;城市群;一体化 1 对成渝经济区的现状分析 1.1 经济区内经济现状及产业的分布、类型、梯度对经济合作的障碍 2007年四川省常住人口8127万人,全省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2893.2万人,乡村人口5233.8万人,人口城镇化率为35.6%,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98元,增长18.7%,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47元,增收544元,增长18.1%。全省生产总值10505.3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092.1亿元,增长4.4%;第二产业增加值4595.5亿元,增长19.1%;第三产业增加值3817.7亿元,增长13.0%。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5.6%、59.5%和34.9%。但整个四川农业基础仍旧非常脆弱,农业劳动生产率低、效益差。作为人口大省,农业结构调整艰难,农业产业化水平处于初始状态,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困难;四川工业属于资源开发、速度效益型,重工业多于轻工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多于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企业产销率较低,创新能力不强;四川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仍很低,服务业中低层次和传 统行业多、高层次和现代产业少、从业人员素质低。 2007年重庆全市常住人口281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361.35万人,城镇化率48.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09元,比上年增加635元,增长22.1%。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111.82亿元,比上年增长15.6%。其中,农业生产恢复 性增长,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531.65亿元,增长9.5%;第二产业实现增加 值1832.22亿元,增长20.3%;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747.95亿元,增长12.8%。三次产业增加值比例为12.9:44.6:42.5。整个重庆产业结构有三个方面的矛盾: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趋势与第二、第三产业大量冗员之间的矛盾;高投 入与低产出之间的矛盾;资本闲置和资本短缺的矛盾。 1.2 经济区内城市群的构成,城市间的巨大差异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中国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优势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其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红十字会倡导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是人类共同的精神文明成果。大力推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应对自然灾害,救助最易受损群体,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发展民间外交,促进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国家和地区人民之间的友好交流合作有着特殊的优势和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红十字会的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要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和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出席红十字会的重要会议和重大公益活动,关心支持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工作,切实解决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将红十字事业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到位。要积极支持协助红十字会争取国际援助项目、资金,对红十字会从国际、国内争取的无偿援助项目、资金给予项目配套工作经费。要立足本地实际,为红十字会解决必要的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等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福利事业、经济实体要给予大力支持,并根据实际进行扶持。 二、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红十字会从事的人道主义救助事业是一项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的崇高事业。各部门、社会各界有责任、有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的工作。司法部门要把普及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当地执法检查和开展普法活动的范围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红十字会的工作,列入宣传报道计划统一安排,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保证红十字会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开支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交通部门对设有固定装置的红十字会车辆在执行紧急抢险救灾任务时要提供通行方便,免收道路通行费。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事字[2004]88号),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学校素质教育中的作用,重视和支持学校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卫生部门要在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失去无偿献血工作、建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及其新进展(精)

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及其新进展 西南交通大学区域经济与城市管理研究中心戴宾 2003下半年,国家发改委在部署安排“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时,把区域规划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提出要组织编制《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京津冀都市圈区域规划》、《珠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五个大的区域规划。由于珠三角只涉及广东一个省,所以珠三角区域规划委托广东省自行编制。长三角、京津冀、成渝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四个区域规划由国家发改委地区司负责组织编制。2004年,国冢发改委先期启动了长三角、京津冀两个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上述两个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但尚未正式发布,拟先期出台指导性意见口2008年lO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升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津冀地区的指导性意见还未出台。 上述两个区域规划编制完成后,2007年国家发改委委托中科院地理所开始着手《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前期编制工作。目前,该规划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四川省和重庆市的书面意见。下个月,国家发改委杜鹰副主任可能带队到四川,专门听取四川省的意见。今天借这个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成渝经济区以及成渝经济区规划的最新进展。 l‘成渝经济区在国家的战略地位及其发展基础 2.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提出与最新进展 3.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一、成渝经济区在国家的战略地位及其发展基础 (一)成渝经济区的战略地位 国家之所以将成渝经济区与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等区域并列,纳入国家层面的区域舰划,这是因为成渝经济区在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区域影响。 我国开发历史最早,开发频率最高的区域之一。成渝地区有4000年的开发历史。1891年重庆开埠,近代工业开始在长扛沿岸城镇兴起,成渝经济区也就成为西部近代工业的发祥地。新中国成立后成渝经济区一直是国家成为重要的开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成渝经济区的历史发展

成渝经济区的历史发展 成渝核心城市--重庆 重庆是中国最年轻的直辖市,地处中国西南。国家中心城市,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中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长江上游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中西部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示范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中国政府实行西部大开发的开发地区以及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历史悠久,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重庆亦有雾都、渝都、山城、桥都等别名。2013年,香港发布的城市综合竞争力报告,重庆市列第十位。 成渝核心城市--成都 成都市是四川省的核心城市,简称“蓉”,别称“锦城”、“锦官城”,自古被誉为“天府之国”,位于四川省中部,四川盆地西部,川西平原腹心,是中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西南地区科技中心、商贸中心、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全国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试点城市、金融对外开放城市、行政副省级城市。2003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成都综合实力位列第九位。先后荣获“国家园林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并被《财富》(中文版)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商务城市”。2013,2014两度登上《第一财经周刊》新一线城市榜首。 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从最初概念的萌芽到最终规划的出台,历经14年。 过去,连接成渝两地的重要通道是成渝高速公路;将来,成渝客专的竣工,将助力成渝经济区建设,中国经济增长“第四极”蓝图将一步步变为现实。 合作:从分治那一刻萌芽 现年85岁高龄的经济学家、省社科院学术顾问林凌教授至今还记得,14年前四川和重庆分治时,四川学术界就已经在思考,两地在行政区划上分开后,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协调的问题。可以说,合作,从分治那一刻萌芽。 “十五”计划纲要将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为一项战略任务,重庆在长江上游经济带开发的主体地位得以确定。但此时还没有明确提出成渝经济区的概念。 一年后签订的《重庆—成都经济合作会谈纪要》,提出携手打造“成渝经济走廊”,第一次提出“成渝经济”这个概念。 又过了两年。2003年,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的研究报告《协调空间开发秩序和调整空间结构研究》指出:“成渝地区是我国西部地区人口与城镇数量最密集区域,也是西部地区工农业生产最为发达区域。建议加快整合成渝地区,使重庆增长极转化整合成一条巨大的增长轴,并使此增长轴具有两个单增长极所不具有的功能。” 尽管《纪要》和《报告》还没有正式形成成渝经济区的概念,但一次次促使人们关注这个区域。 成形:上升到国家层面 2003年,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中国西部大开发重点区域规划前期研究》提出:“在未来5至10年内,要积极构建以成渝两大都市为中心、各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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