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其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其完善对策

一、前言

社区矫正是监禁矫正的对立面,有别于以往诸多的监禁型,这主要体现于:其一,其主要概括为将罪犯统一置于常规社区之内,由社会特定团体、组织及志愿者协助国家机关对这一社区内的罪犯进行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的矫正。其二,社区矫正体现了新时期中的全新理念,秉承了人道主义观念,刑罚注重于教育。结合以上两点,我国自社区矫正推行以来虽已呈现健康有序的发展的趋势,但因起步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较晚,实施中暴露的一些问题体现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未完全完善,根据现存问题探讨切实可行的措施尤为重要。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现状

随社会发展及人文理念的推行,社区矫正象征着人类社会的改革与进步,受此影响我国国内早已推行社区矫正,这一举措符合了社会发展需求。回顾性分析,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7月10日,以山东、江苏、浙江、上海、天津及北京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从此便拉开了社区矫正实施序幕。从长远来看,社区矫正提高社区整体法律意识,使公民强化社会责任感,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稳定社会,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据调查,社区服役人员以缓刑、假释与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为主,随工作逐步深入,目前已拥有工作机制

及领导机制,与工作机制、领导机制相对应的工作制度及流程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正式把其纳入到刑法之中,明确了其法律地位。是在社区矫正尝试多年,努力探索,最后把较人性化的刑罚制度与我国实践相结合。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大进步,对我国社区矫正有了较为全面的考虑,不仅关注到罪犯的社区服刑,同时有关注到罪犯的社区影响。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均有正、负两面影响。(1)正面影响。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的这些年,对国内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其中,体现正面影响的诸如以下几点内容:社区矫正开辟了中国刑事司法的新领域;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促进我国完善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利于服役人员获取更好的改造与及早回归社会集体的机会;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利于缓解我国监狱拥挤、降低行刑成本这一压力。(2)负面影响。因我国社区矫正的起步相对于西方法国较晚,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力度较为薄弱。普通老百姓多数不情愿在同一社区或村落里面有罪犯出现。他们会觉得与罪犯为邻,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的机率会大大增加。从我国各地社区矫正试点结果来分析,其虽然在实施过程中获取理想的成效,但实质性的进步也存在一些问题,社会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很难全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比如民间组织、机构社团难以壮大,财力、人力资源匮乏。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

分析我国近年来社区矫正实践经历,四大问题较为突出,其中:(1)国民观念滞后,认知水平低。受传统观念影响,国民认为根据法律要求采取相应刑罚惩罚犯罪人是实施刑罚的总体目标,认为监狱是罪犯自我改造的指定场所,但殊不知大量的罪犯进入监狱会对我国带来监狱压力大、行刑成本逐渐升高的弊端。社区矫正作为监狱矫正的对立面,有别于监狱矫正,其是人们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于缓解监狱压力、降低行刑成本前提下给予罪犯人性化改造、及早回归社会的机会。但因国民认为社区矫正如同依法判刑却未进监狱,由此往往对罪犯心存防备,从而给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些困难。此外,因司法人员对社区矫正成效一直保持不乐观的心理状态,加之受传统监狱矫正的影响,担心社区矫正会出现问题及罪犯回归社会后仍犯罪,实际工作中对服役人员管教过于严格。(2)社区矫正使用率较低。因我国目前仍以监禁刑为主,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推行阻碍,仅有三种刑罚与两种刑罚执行得到适用。而且大部分基层社区难以达到施行矫正的程度。条件欠具备,建设不到位,少数为了应付检查,盲目的效仿。变成少数基层司法所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又承担社区矫正的职能。距离大量使用社区矫正,任重而道远。(3)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程度有待于加强。监督、矫正及必要的帮助是社区矫正工作内容,需要专业矫正人员的齐心努力才能提升我国社区矫正成效,但因这一方面的人员处于匮乏状态,目前极其缺少

心理医生、法律人士及教育工作者,令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呈现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低这一严峻问题。(4)缺少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属于执法工作的一种。其主要来源就是财政拨款。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对其重视程度不同,从而导致司法部门配置的硬件和软件有较大的差别。如社区教育、劳动技能和心理矫正等都难以成效进行。(5)过于重视形式,使社区矫正丧失了公信力。社区矫正实施地点的选择不仅要以制度为先导,且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一番调查后才能确定该地区是否具备社区矫正开展的相关要求。因我国某些阶层社区过于盲目效仿及施行,加之社区建设不到位及制度缺乏完善,从而难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致使罪犯回归社会后未能彻底觉悟,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带来压力。

四、完善对策

(一)非监禁刑刑罚理念的推广

面对我国国民社区矫正认知水平低这一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首先需改变国民的观念,提高认知度。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罪犯没有被判坐牢,似乎对其罪行就没有惩戒一样。对被害人来说,这种感受特别明显。因此,监禁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较多于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型。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促进国民端正态度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可借助现代广大媒体,如电视、地方电台、报纸、期刊及互联网等,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的性质、主要职能、优势及其现实意义。此外,地方政府应加强领导作用,号召人

们自发组建社区矫正致使普及小组,深入群众中踊跃担当志愿者,通过沟通转变群众的观念,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持续提供社会支持。

(二)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法规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基于我国社区矫正处于无法可依之状,完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这项工作涉及两方面,其一,需完善目前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比如社区矫正的方式、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矫正工作流程、监管等程序性的具体问题。再者,便是继续完善我国刑罚制度。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现实中使用率较低。结合两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每一环节均能获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使管理更加符合科学,从而拓宽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应用空间。

(三)机构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需机构的协助,地方机构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对服役人员的教育起着促进作用。例如,机构人员成立小组定期深入社区,通过引导服役人员对社区进行服务矫正其劳动技能,同时为社区服役人员提高生活自信心、及早回归社会奠定基础。其次,确定社区各个监视点,利用电子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服役人员的行为举止的目的,及早发现服役人员的不良举动及时开展针对性矫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最后,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配套的法律人员队伍。他们不仅要对被矫正人员监管、考核和惩罚等刑罚方面的工作,还要对被矫正人员的心理困惑进

行开导,协调其生活和就业问题。这样就能大有成效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财政保障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环节离不开我国财政的支持,例如,当服役人员通过考核、符合相应条件时,可定期组织服役人员到社区以外的地方进行社会服务,通过社会服务增长知识,提高技能,以此完成改造。这一工作需大量投入资金,服役人员在社区以外的区域内均需一批组织性强、责任意识高的矫正人员陪同,而这些工作人员知识、技能培训需资金的支持,由此可见我国财政在这一方面需提供必要帮助。同时还应仿效西方社会的做法,吸收社会的资金作为辅助。可以鼓励热心于此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来捐助,给他们一定的税收减免、表扬等奖励,提高全体社会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全社会共办社区矫正的局面。

(五)监管方式的完善

虽然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服役人员改造场所的改变,但因司法人员的观念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监狱矫正时代,对于社区矫正持有观望态度,因此,监管方式必须完善,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松懈。首先,确定总体目标,即服役人员的数量及服役期限,后划分单位目标,即根据服役人员的服役期限组建小组,每组由三至五名矫正人员专门负责。服役期间,定期开展集体服务活动,可小组间互相服务,如打扫、洗衣。每月根据小组表现,选出服务质量最高组,同时给予相应的奖品,如生活必需品,并鼓励服

役人员继续努力。此外,电子监控必需安装在服役人员活动区域之内,监督其日常举动,及时掌控实景全况对矫正工作带来依据。

(六)未成年犯罪人单独矫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罪犯做了相关刑罚规定,社区矫正是刑法的一种刑罚方式,应该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保护,做出不同于成年人的规定。可以在进入审判前,按照法律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撤销或不起诉,由社区进行矫正。为了更有效的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把罪行较轻,初次或临时起意犯罪的,对其在矫正期间的义务进行明确,方便考察。放宽未成年人的矫正范围,避免监禁执行中的交叉感染,使未成年人早日改过自新。只有制定符合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特殊矫正规定,方能更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

五、结语

以上论述,因我国社区矫正处于初级阶段,矫正制度需在这一基础上继续完善与加强,同时仍需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实践经验,加之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为社区矫正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保障。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社区矫正各工作单位要针对矫正对象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社会管理创新,要紧紧围绕提高矫正教育改造效果,不断改进和优化政法资源、整合社

会力量,着力构建起社区矫正的社会化格局,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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