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贷款通道业务介绍

1、信托贷款通道业务介绍
1、信托贷款通道业务介绍

信托贷款通道业务介绍

一、业务一般模式

其中A银行与我司、B银行(需具备托管资格)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我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借款人与信托公司以信托合同为依据签订信托借款合同。

二、操作指引

1.SOT业务是指“银证信”业务的简称,是指银行作为委托人、

通过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通道,以信托公司作为投资对象,投资其设立的信托计划。

2.拟进行交易的SOT业务,在获得委托人、投资对象的确认后,

一般由委托人、投资对象的相关联系人将业务情况通知我部门具体经办人员。

3.业务人员在获得SOT业务交易通知后,应勤勉尽职,要求上述

联系人尽可能提供该笔业务所涉及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笔业务涉及的上游协议、下游协议、委托人尽职调查报告、委托人内部对该笔业务审批决议、投资对象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对象内部对该笔业务审批决议、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文件。

4.我部具体经办人员在获得上述相关资料后,应根据该交易内容,

对交易结构、投资标的、投资风险等问题进行审慎分析、判断,并撰写券商尽职调查报告,必要时要求委托人、投资对象提供相关尽职调查补充资料。

5.我部具体经办人员将上述资料按协议文本、内部过会文件、尽

调报告三部分整理好,提交部门审核小组进行立项,并在会上进行交易情况陈述,部门审核小组对该项目进行表决。

6.SOT业务通过立项表决后,结合部门立项决议精神,撰写该

笔交易投资通知书、投资通知书确认函、投资清单、传真页等交易流程文件初稿,连同将上述所有资料,按协议文本、内部过会文件、尽调报告、交易流程文件、部门立项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提交合规部进行预审;

7.该笔交易资料经合规预审后,可通过邮件转发委托人进行预审、

同时抄送投资对象进行复核;

8.经委托人确认同意后,可采用部门银证指定邮箱,发给委托人;

委托人对内容确认无误后,应以邮件回复;

9.收到委托人回复后,将交易流程文件申请用印,用印后通过指

定传真发给委托人,取得委托人的投资通知书确认函,交易流程文件发送前,确认该笔交易涉及的重要文件已是最终版本、关键信息已完整、无重大遗漏,并且已经投资对象用印签署。

其中,重要文件如:《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关键信息如合同日期、利率等;

10.取得委托人投资通知书确认函后,可以依据确认函的相关授权,

签署相关协议,至此,交易流程完成进入划款程序。

11.交易流程完成后,业务相关人员应将该笔交易资料文件进行扫

描存档,并将纸质文件进行归档。

三、举例说明

1、三峡一号奉节项目交易结构图:

2、业务流程

三峡银行与我司、邮储银行签订了《三峡一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该定向计划获得投资收益后,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向委托人分配投资净收益。

我司根据委托人三峡银行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与重庆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以委托资金投资于相应的信托计划,并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获取收益。

重庆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与借款人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以此为根据发放信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等。借款人与重庆信托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同时在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抵押证书。

3、业务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开展信托贷款通道业务时,管理人因勤勉尽责,同时也须向委托人转移投资风险。就三峡一号奉节项目而言,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通过签署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协议,明确信托贷款通道业务中委托人、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2)确保借款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办妥;

(3)通过确认项目抵押率符合风险要求。

(4)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9]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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