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业费及相关问题

一、政策规定

转业费,简单说就是现役军人转业时部队发给的补助费用。

转业包括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安置方式,其中:

1、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转业费,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

2、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转业费,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离队差旅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

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以本人转业当月月工资基数为计算基数,按军龄确定发放月数。其中:

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月工资基数;军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月工资基数。

离队差旅费,部队人员计划分配转业离队时,本人和经批准随军的家属(含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父母和其他必须赡养的家属,下同)的交通费和中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行李托运费,由调出单位按照途中合理路线和规定标准发足,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部队人员自主择业、复员、退伍、退休离队,本人及其随迁家属的交通费和中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行李托运费,按照标准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部队人员退役离队,经批准随迁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按照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执行。夫妇双方同是部队人员且同行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已满16周岁子女乘坐交通工具按照义务兵的席位等级标准执行。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同意,暂缓随迁的家属单独前往调入地,符合乘坐卧铺规定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或者轮船三等舱位。

安家补助费,军龄满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基数。转业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原籍和入伍地不属这类地区),可以增发安家补助费,其中:到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本人工资;到五、六类地区和西藏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本人工资。

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在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月工资基数。转业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安家补助费分别增发8和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二、文件依据

1、《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

2、《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

3、《关于调整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增发标准对应地区类别的通知》(财薪〔2010〕771号)

4、《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后发〔2014〕3 号)

三、相关问题

1、计发转业费时“月工资基数”有何规定?

答:(1994)《关于明确计发各项生活待遇费用基数的通知》(财薪字第0221号)明确,“月工资基数”是指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的总和。

2、计发转业费时“军龄”计算有何规定?

答:(1990)财标字第729号通知规定,计发军龄薪金(工资)的军龄,一律以“年”为单位计算,当年不论何月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即算作一年,之后从每年1月份起逐年增长,计发至本人离休、退休或转业、复员之年止。

《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规定,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时军龄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其中,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十六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计算与安家补助费基本相同,只是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计算。如10周年零3个月,按11年计算。但是,9周年以下的零月不能按周年计算。如8周年零5个月,就不能按9周年算。

3、“转业命令下达时间”有何规定?

答:《关于干部转业复员命令执行时间及有关费用发放问题的通知》(军政干〔2017〕7号)规定,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

4、转业干部当年未走,第二年离队时,其所增加的军龄津贴能否作为计发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的基数?

答:转业干部一律按批准转业时的本人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第二年离队时,增加的军龄津贴不再计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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