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精神,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0]21号)和《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村、镇)创建实施方案》(鲁海渔函[2007]32号)的有关要求,现组织推荐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第四批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同时,开展对2006年、2007年批复的第一批、第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及2007年批复的第一批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要严格按照农办渔[2010]21号通知要求(可登录中国渔业政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88139948.html,查询)审核把关。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要求为养殖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连片养殖的规模养殖区(场、村、镇、专业合作社等)。

二、请各市以优势主导品种特别是“十大渔业品牌”品种为重点,严格按照条件择优推荐部级2—4处,省级3—5处,部级健康养殖示范场原则上优先推荐2009年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区。

三、请将推荐的各示范区情况汇总后填写“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以正式文于4月20日前一式二份报省厅渔业处,同时将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yyc@https://www.360docs.net/doc/d88139948.html,。

四、第一、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工作,

要严格按照农办渔[2010]21号通知要求组织,做好复查准备和自查工作,省厅届时将组织复查组进行抽查。第一批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复查工作委托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负责,要求为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为“合格”。

五、复查材料报送。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请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及《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复查评分表》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将原件一式二份在9月10日之前报送省厅渔业处,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yyc@https://www.360docs.net/doc/d88139948.html,。复查合格的单位荣誉称号,经公布将继续有效。

联系人:王玺,联系电话:0531-********。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2. 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3.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

4. 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复查评分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省(区、市)填表日期:2010年月日

二、“养殖方式”请选择以下对应项目填写:1.淡水池塘、2.海水池塘、3.淡水大水面放养、4.淡水大水面网箱、5.浅海网箱、6.浅海滩涂底播、

7.浅海吊养、8.淡水工厂化、9.海水工厂化、10.其他(请具体说明)。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公章:

附件2:

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市填表日期:2010年月日

二、“养殖方式”请选择以下对应项目填写:1.淡水池塘、2.海水池塘、3.淡水大水面放养、4.淡水大水面网箱、5.浅海网箱、6.浅海滩涂底播、

7.浅海吊养、8.淡水工厂化、9.海水工厂化、10.其他。

附件3: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

附件4:

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复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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