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内容

黑格尔的法哲学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

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

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环节。

第二环节

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

第三环节

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黑格尔关于存在即合理的论述

论黑格尔哲学中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马克思说:黑格尔“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黑格尔的辩证法继承和汇集了前人和当时的哲学和自然科学的优秀成果,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打破了长期在人们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为人类社会各门科学提供了正确的思维方法,即思维辩证法。可以说这是一次真正的人类思维的解放。人们已“不再敬重还正在不断流行的形而上学所不能克服的对立”。 在哲学史上,从古希腊哲学到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个阶段,出现了两次质的飞跃。在古希腊哲学中,以赫拉克利特为代表的辩证法是对客观事物辩证法的反映,是朴素的、直观的客观辩证法。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关于思维运动的主观辩证法,是以近代自然科学和哲学的思维成果为其内容。从古希腊的客观辩证法到黑格尔的主观辩证法是一次质的飞跃。从黑格尔的主观辩证法到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又是一次质的飞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在更高程度上的统一。是古希腊客观辩证法和黑格尔主观辩证法的继承和发展。在此可以看出黑格尔辩证法在哲学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黑格尔辩证法思想主要集中地体现在《逻辑学》里,它表现为一个完整的范畴的逻辑体系和范畴推演的逻辑过程。在黑格尔的辩证法的体系中“现实”是一个很重要的范畴,包括了“存在论”和“本质论”中的一切范畴(如质、量、度、同一、差别、矛盾、本质、现象等等范畴)于自身内。现实就是这诸多范畴的统一。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现实又是绝对理念(或真理)的基本内容。理念就是内容(现实)与形式(概念)的统一。 黑格尔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他的逻辑体系是建立在绝对理念的基础上,逻辑范畴的推演和转化就是绝对理念自身的运动,一切运动都是从绝对理念那里开始最后又回到绝对理念,其中每一个范畴、概念都是绝对理念的环节和内容。现实是绝对理念在现实世界的本质反映,现实世界是绝对理念派生出来的,“即凡现时尚能保持的东西,可以说只是理念和符合理念的东西。”黑格尔说唯有理念才是最现实的。哲学的对象是理念,而哲学之所以要研究现实世界,就是因为绝对理念并不是隐藏在什么“彼岸世界”和“天国”,而是存在或体现于现实之中,只有在现实中才能发现理念的伟大精神。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说:“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正因为如此,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哲学提出了……除了理念以外没有什么东西是现实的。所以最关紧要的是,在有时间性的瞬即消逝的假象中去认识内在的实体和现在事物中永久的东西。其实,由于理性的东西(与理念同义)在它的现实中同时达到外部实存,所以它显现出无限丰富的形式、现象、和状态。”而我们通常说把握现实就是要“能够在纷然杂陈的现象中洞见到有决定意义的东西。理性是当前存在的,也是现实的,并不是什么远在天外隐在物后的东西。”概括起来说,黑格尔认为理念是绝对的普遍,现实是这个绝对普遍的特殊化内容。理念与现实的关系,就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从根本上说二者是统一的或一致的。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序言”中,黑格尔提出了一个与他的“现实”范畴密切相关的现实与理性相一致的著名的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个著名的命题一问世,在当时的政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直到今天,“凡是合理的都有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的命题仍然被人们作为论据而经常提起。但却很少有人知其所以然。 黑格尔哲学中的范畴绝大部分是借用前人哲学中的和其他科学领域中的范畴,但他对这些范畴又作了更深一步的(或荒谬的)改造和规定。“现实”这一范畴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出现过,然而它仅仅是与“潜化”相联系的。是指已经发生的和现存着的东西,并没有把它

黑格尔的生平及政治思想综述

黑格尔的生平及政治思想综述 张宇 摘要:黑格尔的生平事迹主要发生在德国。他的一生对哲学的发展做出了 重大贡献,这是我们所熟悉的,但他的许多的政治思想观点也是独树一帜,形成了自己的一些重要看法,其中主要有关于政治学的观点,关于国家的观点,关于权利的观点等,在他的很多著作里系统的论述了他的政治观点。其实,从哲学与政治的关系看,哲学是要服务于政治的,黑格尔自己的哲学也不例外,其庞大的哲学体系也是用来支持自己的政治观点的。本文主要是简单得综述一下他的政治思想和观点。 关键字:生平事迹政治学国家权利 一、黑格尔的生平及事迹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其哲学思想才最终被定为普鲁士国家的钦定学说。因此,说他大器晚成毫不过分。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他的一生没有多少重大事件。黑格尔青年时代非常热中于神秘主义,他后日的见解多少可以看成是最初他以为是神秘洞察的东西的理智化。他起先在耶拿大学当Privatdozent(无俸讲师),他曾提到他在耶拿战役开始的前一天在耶拿写成了《精神现象学》,然后在纽伦堡大学当Privatdozent,后来又在海德堡大学作教授(1816—1818),最后从1818年至逝世在柏林大学作教授,在以上各大学都讲授哲学。他晚年是一个普鲁士爱国者,是国家的忠仆,安享公认的哲学声望;但是在青年时代他却藐视普鲁士而景仰拿破仑,甚至为法军在耶拿的胜利而欢欣。 黑格尔一生著述颇丰,其代表作品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和《美学》等。 二、黑格尔的主要政治思想

抽象类和抽象方法

抽象类和抽象方法 一、定义:java中可以定义的一些不含方法体的方法,它的方法体的实现交给该类的子类根据自己的情况去实现,这就是抽象方法。包含抽象方法的类就叫做抽象类。一个抽象类可以有一个或多个抽象方法。 二、抽象规则: 1、抽象类和方法必须用abstract来修饰; 2、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 3、抽象方法只需声明,无需实现,抽象方法一定调用子类重写后的非抽象的方法; 4、抽象类有构造但不能被调用; 5、含有抽象方法的类必须声明为抽象类,抽象类的子类必须覆盖所有的抽象方法后 才能被实例化,否则这个类还是个抽象类。 注意:抽象方法不能为private的,因为抽象方法没有具体实现,需要在子类中继承并重写来实现具体实现。抽象方法必须重写实现其具体的功能。【TestAbstract.java】 package day7am; public abstract class TestAbstract { public abstract void test();//含有抽象方法的类一定是抽象类。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 } 三、抽象方法的继承与实现 当某类继承抽象类时,如果其本身不是抽象类时,则必须实现所继承抽象类中的抽象方法。如,具有启动(startup)方法的抽象车辆类Car,其每中子类都必须实现其自己的、专属于某种类型车辆的具体启动(startup)方法,下边例子就说明了。【TestAbstract.java】 package Pra; //定义抽象类Car abstract class Car { //定义抽象方法startUp public abstract void startUp(); } //定义抽象类Audi并使该类继承自Car abstract class Audi extends Car { //定义抽象方法turbo public abstract void turbo(); } //定义非抽象类Audi_A6继承自Audi class Audi_A6 extends Audi { //实现startUp方法 public void startUp() {

论黑格尔哲学中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论黑格尔哲学中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 是现实的” 马克思说:黑格尔“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黑格尔的辩证法继承和汇集了前人和当时的哲学和自然科学的优秀成果,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打破了长期在人们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为人类社会各门科学提供了正确的思维方法,即思维辩证法。可以说这是一次真正的人类思维的解放。人们已“不再敬重还正在不断流行的形而上学所不能克服的对立”。 在哲学史上,从古希腊哲学到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个阶段,出现了两次质的飞跃。在古希腊哲学中,以赫拉克利特为代表的辩证法是对客观事物辩证法的反映,是朴素的、直观的客观辩证法。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关于思维运动的主观辩证法,是以近代自然科学和哲学的思维成果为其内容。从古希腊的客观辩证法到黑格尔的主观辩证法是一次质的飞跃。从黑格尔的主观辩证法到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又是一次质的飞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在更高程度上的统一。是古希腊客观辩证法和黑格尔主观辩证法的继承和发展。在此可以看出黑格尔辩证法在哲学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黑格尔辩证法思想主要集中地体现在《逻辑学》里,它表现为一个完整的范畴的逻辑体系和范畴推演的逻辑过程。在黑格尔的辩证法的体系中“现实”是一个很重要的范畴,包括了“存在论”和“本质论”中的一切范畴(如质、量、度、同一、差别、矛盾、本质、现象等等范畴)于自身内。现实就是这诸多范畴的统一。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现实又是绝对理念(或真理)的基本内容。理念就是

数学抽象度分析法

数学抽象度分析法 抽象是认识事物本质、掌握事物内在规律的方法。众所周知,科学概念、命题都是抽象概括的结果,而且不同的概念还有着不同的抽象程度。 一、抽象与抽象度 1.抽象 抽象有两种含义,一个是指从许多事物中舍弃个别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出共同的本质属性;另一个是指那种偏离具体经验较远,因而不太容易理解的对象。 (1)弱抽象 弱抽象也可以叫做“扩张式抽象”,即从原型A中选取某一特征(侧面)加以抽象,从而获得比原结构更广的结构B,使原结构成为新结构的特例。记为A B(也可以用有向线 ?-B) 段表示,即:A?→ 例如:N Z,Z Q,Q R,R C; 一次函数、二次函数、反比例函数等 函数; 弱抽象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其抽象方法是先考虑具体事物有哪些性质,将刻画事物本质的性质抽象出来,然后考虑具有这种性质的一切事物。 弱抽象的法则的基本依据是“特征分离概括化原则”,或简称为“特征概括原则”。这是一个工作原则,它的运用包括两个步骤:首先将一个结构内容较丰富的原型进行分析,把其中某个或某类特征分离出来,用形式化的数学语言把它表述出来,然后通过概括原则把它规定为一个范畴,或者把所有具备该形式化特征的对象考虑成一个系统或族类。 弱抽象的条件:弱抽象的原型必须是结构内容较为丰富的对象。 (2)强抽象 强抽象也叫做“强化结构式抽象”,即通过引入新特征强化原结构来完成抽象。从而所获得的新结构B是原结构A的特例。 例如:函数 连续函数,连续函数 可微函数,可微函数 解析函数 群 环, 一般四边形 凸四边形,平行四边形 矩形 强抽象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其抽象方法是在原结构中增添某一特征,通过抽象获得比原结构内容更丰富的结构,使新结构成为原结构的特例。记为A B(也可以用有向线段?+B) 表示,即:A?→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来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恩格斯就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为它在一个唯心主义的形势之下表达了确实现实内容,说他是人类知识的大厦。马克思称《法哲学原理》一书:“德国的国家学说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的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的阐述。” 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兼收并蓄了古代和近代各种法哲学思想之中的精华,探讨了民主法治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而且深刻的观点与学说。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学科和组成部分,但法理学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之下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更集中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的形式存在,并且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分支。法理学不仅仅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存在,同时在法学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相统一的特点,在法理学的学科范畴内包含着一系列的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用现代法理学的方法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

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法哲学原理》在导论部分就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意志、自由、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之后的篇章中分为了三个部分,也是黑格尔表达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的精神领域之中表本文由收集整理现的法的个环节,就是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的体现。因此,黑格尔所说的法并不是我们通常法学概念上的法,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就是主观意识的法,伦理则是主观和客观之中善的统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的描述倾向于一种唯心主义的方式,在现代法理学中马克思对法的概念和本质提出了明确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进行这样的明确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有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①相比之下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的概括更能从唯物主义的层面解释法的本质和特征。 二、黑格尔主张公布成文法。黑格尔主张公布成文法的概念包含了两个法理学的概念,一个是成文法,一个是法的公布。首先来看成文法,黑格尔提出成文法的概念与他的法的概念有关,如前文所述黑格尔将法律和法的概念严格分开,法包含了法律、道德和伦理三个方面,提出成文法的概念就是将这三者区别开。反对用习惯代替法律,反对用道德代替法律,同时也反对判例法的存在。成文法和判例法是现代法理学的两大概念,也是法律的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分别代表

法哲学原理笔记

法哲学原理笔记 本文将以读书笔记的方式,梳理一下黑格尔法律哲学中“所有权”这一重要概念的相关理论。按照从概念到概念的原书理述进路,本文也将采取概念分析的方式来展开。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本文在结构安排上采取一系统下,诸概念以条目方式逐条梳理、展开阐释、略加发挥三个部分,最后将以勾勒一幅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成系统的概念图表作结。 在开始前述工作以前,有必要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所有权”概念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律哲学体系中的位置,以给本文之内容以必要的背景铺陈。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将法律视作自由意志发展实现的过程。该过程被划分为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因此,这里需要顺带讨论一下“法”这个词语的用法——这里说的是词语而不是概念,后者在黑格尔哲学中是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原理》一书在使用“法”一词的时候,并不是在通常意义上作为“市民法”来讲,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 。所以,黑格尔明确地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这样一个定义是非常宽泛的,法被安放到真理的一个环节的位置上面。从黑格尔的这个著作体系上看,可以得到对于法律哲学在整个哲学框架下更为清晰的认识。精神现象学“考察世界精神或绝对精神在时间中的显现阶段或形态” ,具有导言的性质,是“达到科学的道路”;继之而作的《逻辑学》则是对于作为科学的哲学之系统阐述;而法律哲学与其他诸如历史哲学、宗教哲学之类则在更细下的一个层次上并列而同属于“应用逻辑学” 。如此,黑格尔哲学的一条脉路就比较清晰了: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具体表现为,精神现象学是从人类意识的经验层面出发,推导出哲学认识的关键突破口——“概念” ,然后以逻辑学来阐述概念演绎的规则,而概念的发展则落实到法律等具体的科目中。这些科目是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意志与自由观浅析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意志与自由观浅析 作者:贾效东胡乐凯 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9期 [摘要]意志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以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为起点,深入分析了意志与自由的关系。他认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具体的。所以意志和自由是联系在一起的,自由就是指意志的自由。 [关键词]意志自由黑格尔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104-02 引言 个体的自由一直是人们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追求。但对于自由的本质,人们却很少去探讨。如果对自由的概念不明晰,就去追求自由,这必然会一无所得。所以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受到世俗生活的束缚,处于一种不自由的状态。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对意志和自由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阐述了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把自由归结到了意志的范畴。他认为,就像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只有意志才拥有自由。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一、意志与自由的辩证发展三个环节 黑格尔对意志和自由的分析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而是通过动态的发展环节,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演绎意志和自由的概念。他认为,意志的发展经过了三个环节,从而也对应着不同形式的自由。只有充分认识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我们才能充分了解意志和自由的本质。 (一)纯无规定性的意志——抽象的自由 黑格尔认为,意志发展的最初环节是一种纯无规定性的状态。在这个环节中,意志的各种规定性都被超越。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存在的限制都被消除了。在这最初的阶段,意志没有任何的限制和规定性,处于一种没有任何约束的状态。这是意志的最初状态,否定一切限制和规定,完全没有束缚。所以意志具有可以从其自身中设定的每一个规定性中抽象出来的绝对可能性,具有从一切内容和界限中越出的能力。 在这一环节中,意志能够抛弃所有特殊性和规定性,而达到一种纯意志的状态。一切表明个体性或特殊性的规定和特征都不存在了,个体与个体之间不再存在区别,成为一个无性质的统一体。意志此时就是一种抽象的意志。意志在这最初状态中所具有的自由就是否定的自由,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与内在矛盾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将他人是为手段,通过个体之间的普遍交往来构建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有两个基本原则,即“特殊性”原则和“普遍中介”原则。 所谓“特殊性”原则,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作为特殊的以自己为目的主体,拥有对自己需要的自觉意识,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与其它个体交往。黑格尔在书中说:“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这句话表明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着激烈的竞争关系,一个人会不择手段、不顾一切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哪怕别人会因为他的行为会导致利益受损,因为别人在他眼中都是他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他也清楚地认识到其他的人一定也抱着跟他相同的想法。 所谓的“普遍中介”原则,则是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通过互相之间普遍的交往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表现为一种形式的普遍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市民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互为补充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私利的主观愿望,但这种愿望仅靠自己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通过某种手段或者说中介,而这种中介就是市民社会中的其他人。每个人都希望以他人为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事实上他人也明白这一点,你与他人交往的唯一原因就是通过这种交往能增加自身的利益,而他人与你的交往也一定是出于同一原因,换句话说,每个人都互为对方实现私利的手段,个体想要获取私利必须互相交往。而这种交往必然也必须是平等的,这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在自由的最初阶段抽象法权中就已经得到承认。因此,普遍性、至少是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市民社会中是必须的,这种普遍性即每个人都承认别人有和自己同等的追逐私利的权利。 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使特殊性与普遍性获得了统一,但这种统一仅仅是形式上的,两者在实质上还是分离的,这就表明了市民社会依旧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我看来,可具体表述为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 所谓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指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由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对其私利的追求是不遗余力、不择手段的,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事他都回去做,哪怕代价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 所谓的利己与利他的矛盾,则需要进一步的阐释,根据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我们知道,个体拥有通过与他人的交往获得自身利益的平等权利,按理说不应有矛盾的存在,但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由于个体先天后天因素的差别,具体来说,由于拥有的资本(后天因素)的不同,以及才智能力(先天因素)的高低,不同个体实际获得的利益有巨大的差异。 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在黑格尔看来,都可以概括为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黑格尔在书中从否定特殊性的普遍性与脱离普遍性的特殊性两方面对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进行批判,指出市民社会会由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实际分离而有解体的危险,而想要维持市民社会的健康存在,必须依靠更高层次的伦理实体——现代国家。 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认为具有内在矛盾的市民社会只是自由精神现实化最终展开为现代国家的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现代国家的前提,其本身是抽象的,而现代国家则是现实的自由。但事实上,从黑格尔的理论中,我们可以发现,以普遍性为原则的现代国家是以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为目的的,从这种意义上上说,现代国家其实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现实的,而现代国家则是虚幻的。这其实也表明了一种悖谬性,市民社会一方面是现代国家的前提,却又在现代国家实现后成为了它的目的。这其实是黑格尔法哲学在逻辑上的漏洞,后世的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均就其关于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观点进行

抽象方法必须在抽象类中

一、判断题 1、抽象方法必须在抽象类中,所以抽象类中的方法都必须是抽象方法。 2、Final类中的属性和方法都必须被final修饰符修饰。 3、最终类不能派生子类,最终方法不能被覆盖。 4、子类要调用父类的方法,必须使用super关键字。 5、一个Java类可以有多个父类。 6、如果p是父类Parent的对象,而c是子类Child的对象,则语句c = p是正确的。 7、一个类如果实现了某个接口,那么它必须重载该接口中的所有方法。 8、接口是特殊的类,所以接口也可以继承,子接口将继承父接口的所有常量和抽象方法。 9、子类的域和方法的数目一定大于等于父类的域和方法的数目。 10、所谓静态初始化器就是在构造函数之前加上static修饰符 11、在java中,一个类可同时定义许多同名的方法,这些方法,这些方法的形式参数的个 数、类型或顺序各不相同,这种面向对象程序特性称为隐藏。 12、一个类只能有一个父类,但一个接口可以有一个以上的父接口 13、抽象类没有具体对象,所以抽象类没有构造函数 14、接口是特殊的类,所以接口也可以继承,予接口将继承父借口的所有常量和抽象方法 15、Java语言不支持类的多重继承 16、一个类就相当于一种数据类型。 17、类的定义是可以嵌套的 18、方法重载要求方法名相同,参数列表也相同。 19、方法覆盖要求子类的方法与被覆盖的方法的方法头完全一致,范围一致或变小。() 多选题(每题两个正确答案) 1. 在Java中,下列哪两句是正确的: ()cd A. 子类的构造方法与父类的构造方法同名 B. 子类可以继承父类的所有方法 C. 子类不一定能继承父类的所有方法 D. 子类可以继承父类protected和public的方法 E. 子类可以继承父类protected和private的方法 2. MyPoint方法,返回Point类型,其定义正确的是: ()ac A. pub lic Point MyPoint (int x){…} B. public int MyPoint (int x) {…} C. static Point MyPoint ( int x, int y) {…} D. static int MyPoint (Point p) {…} 3. 若有以下接口的定义:public interface IA extends IB ,IC, ID{…};则:()bd A. 这个接口的声明是错误的 B. 接口IA继承了接口IB,IC和ID C. 接口IA实现了接口IB,IC和ID D. 关键字extends指明接口的继承关系 4. 下面哪几个函数是public void example(){...}的重载函数?( ) ad A public void example( int m){...} B public int example(){...} C public void example2(){...} D public int example ( int m, float f){...}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

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凡是在他想象中活着的东西,好像马上就转到手指上。关于灵感——他说,艺术 家把对象变为自己的对象后,应抛开自己的主观癖性。如果在一种灵感里,主体作为主体突出地冒出来发挥作用,而不是作为艺术主题本身所引起的有生命力的活动,这种灵感就是一种很坏的灵感。关于独创性——他说,艺术家须根据他的心情的和想象的内在生命去形成艺术的体现。艺术家的主观性与表现的真正客观性这两方面的统一就是独创性的概念。而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也使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深度更日趋完美,让黑格尔的哲学的逻辑趋向完美。 但是《法哲学原理》作为一个包含抽象法、道德、伦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从《法哲学原理》中批判黑格尔的历史观 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凡是在他想象中活着的东西,好像马上就转到手指上。关于灵感——他说,艺术

关于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论文关键词]法;自由意志;道德;伦理[论文摘要]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自由意志的发展在各种“法”的形式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中的表现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遵循着主观与客观、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法的本质是极为深刻的,法与法律不同,法律是形式上的实定法,而法则是客观法则,是理念法。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辩证法过程的三个发展阶段或环节是“抽象法”、“道德”、“伦理”。理念法是抽象与具体、合理与实在的统一。一、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他站在人的本质的高度来谈论自由意志,精神就是人的代换词,精神就是人之为人,人有别于动物的本质;动物没有精神即没有思维和意志。正是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才能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推进思维与意志的演进。黑格尔认为,思维与意志并不是互相割离,互不干涉的。思维与意志的区别仅仅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区别,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精神一般来说就是思维,既然思维是理论精神,那么意志就是实践精神。思维与意志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无论是思维还是意志的活动中,都可找到主观和客观这两个环节,这里,黑格尔很深刻地指出了理论与实践、思维与意志两者互相包含,同时两者各自都包含在主客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统一在理论上便是真理,在实践上便是现实。精神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的,那么意志也是自由的。“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2〕“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3〕自由是意志的真正实体和特点,剥去自由,意志就没有意义。只有借助于意志自由,意志才会在地球上产生一个精神世界。同样,作为意志的主体也给予了自由以现实性。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是人的自觉自为的活动的力量。人将自己的内在意志外化为神圣的目的性,通过能动的实践活动凝化为现实,从而实现自由,但自由是精神自我实现的结果,而不是意志的既定事实。黑格尔认为意志自由是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第一个环节是纯无规定性或纯粹主观性,在此环节,意志自我反思,摒弃一切特殊性的内容,消除一切规定和界限,因而自由是抽象的。真正的意志自由必须从抽象的普遍性进入到特殊的、有限的领域,这就是自由意志的第二个环节。但如果意志仅仅停留于规定性、特殊物中,也是不自由的、片面的。所以,意志过渡的第三个环节,是意志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意志普遍性总是体现在它的特殊性中,人也总是通过各种特殊的意志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普遍本性。黑格尔在对自由意志的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由意志是自在与自为的统一,自由不是任性,“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是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4〕在任性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深思熟虑就行事。任性不是由我的真正意志行事,而是被偶然性所规定。由于选择的任意性,任性在形式上看来是非常自由的,但是人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任性依赖于外部环境而不是依赖意志自身,它不受理性的指引,根本不考虑伦理概念、伦理秩序。人的行为特异性使其远离了普遍物,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任性的“自由”是前后矛盾的,它受到自然欲望与冲动或瞬时间事态的控制和支配,因而人们对自己的决定总是伴随着懊悔,在这种自相矛盾的自由中,包括许多在通常破坏中都有的欲望、怪想和任性的幻想。任性的人不考虑行为的意义和涵义,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相反,真实意志的真正自由是既自由又受限定的。真正的自由受到有理智的、具有自我特征的、追求实现自由自身的意志的限定。真正的自由包含着限制,社会和国家对个人任性的限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实现自由的条件。 [!--empirenews.page--] 二、抽象法—道德—伦理是辩证法的过程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5〕理念法不是单纯法的概念,而是法的概念及其设定的定在。概念具有现实性,就如萌芽会长成参天大树一样,概念也必然

浅析黑格尔刑法哲学思想中的报复刑罚论

浅析黑格尔刑法哲学思想中的报复刑罚论——研读吕世伦先生有关黑格尔法哲学论著的心得 特别鸣谢吕世伦先生,他的论著给我有益的启发和深刻的影响。 ——水天一鸿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而他的法哲学又是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他的法哲学作为一套完整的体系,在其名著《法哲学原理》中首次完成,至此,西方法哲学中的形而上学传统,达到了令人炫目、无以复加的高度抽象性。黑格尔的刑法思想是构成他哲学体系的一个要素,对后世刑法发展具有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本文试图以简短的篇幅,浅析黑格尔法刑法哲学思想中的报复刑罚论。 一、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分析 考察黑格尔的刑罚哲学,就不能不首先对他的法哲学乃至整个哲学体系有一个简明的了解。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就是绝对理念(Absolute Idea)通过一系列否定之否定(正、反、合)的环节和阶段,实现其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矛盾运动的辩证过程。按照黑格尔的解释,宇宙间存在一种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整个人类,而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绝对理念。它的运动发展产生了万事万物。绝对理念经过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发展到精神阶段。精神阶段中客观精神涉及法、道德和伦理。《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哲学全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具体而言,绝对理念经历了逻辑、自然、精神三大阶段,相应于其哲学体系中的逻辑学(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是他体系的中心)、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化的科学)、精神哲学(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后两者又都可以叫做“应用逻辑学”。而精神哲学又分为三大部分:

其一、主观精神,实际上是研究个人意识及其变化发展的,又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 其二、客观精神,实际上是研究社会意识和社会关系的,分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 其三、绝对精神,即研究所谓绝对意识,又分为艺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黑格尔的法哲学也就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是客观精神通过否定之否定的矛盾运动转化为现实社会关系的内容和过程。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既研究法(他叫做抽象法),又研究道德(他认为道德是人内心的法),还研究实际的伦理关系和社会关系,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因为它们都是法和道德的现实化、一体化。这就表明法哲学逻辑起点的出现不是孤立的、偶然的,而是黑格尔整个哲学思维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绝对理念在完成主观精神阶段的发展后获得的一个成果,是为了展现客观精神无比丰富、复杂、深邃的辩证发展过程的必然要求。 黑格尔通过综合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以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明确地把“占有”作为了他的法哲学的逻辑起点,以便从“这个最初的抽象规定”,“通过一定内在程序达到它”“最丰富的规定”,从而展现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因为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即法是自由意志的实现。而自由意志这一法的理念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意志的直接定在,即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占有财产来实现自己,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是客观意志的法; 第二阶段,是自由意志在自身中的反思,是人们内心的实现,表现为行为主体为善为恶的内在信念,这就是“道德”领域,是主观意志的法; 第三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反思着的自由意志及其在外部世界中得到实现,这就是“伦理”,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黑格尔把这些阶段和层次的排列演进都看成是一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并体现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过程。

Delphi的抽象方法与抽象类详解

Delphi的抽象方法与抽象类 2010-08-05 17:36 转帖自: https://www.360docs.net/doc/d68933674.html,/quandang/blog/item/fedb49fc6b6eea49d6887df4.html //抽象方法类似与接口; 在没有接口的年代 Delphi 是用抽象方法来模拟接口的; 我想它最终会被接口替代. {下面就定义了两个抽象方法} TMyClass = class(TObject) procedure Proc1; virtual; abstract; {抽象方法首先应该是一个虚方法或动态方法} function Fun: string; dynamic; abstract; {抽象方法也叫纯虚方法} end; { 抽象方法在本类中只有定义、没有实现; 抽象方法应该在子类中实现. 如果一个类包含了抽象方法, 那么这个类也就成了抽象类; 抽象类只能通过其子类来实例化, 自己不能生成对象. 最常用的一个抽象类应该是 TStrings 了, 举例: } var List: TStrings; i: Integer; begin List := TStringList.Create; for i := 0 to 99 do List.Add(IntToStr(i)); Memo1.Lines := List; List.Free; end; { TStrings 类中包含了抽象方法, 但这些抽象方法在其子类 TStringList 中都得到了实现; 因此, 我们虽然定义的是 TStrings 类的变量, 却要通过 TStringList 来实现. 这里就有个问题, 我们直接使用 TStringList 不行吗? 为什么还要绕个弯? 我觉得是: 这样才更符合"多态"的思想吧; 仅就本例而言 Memo1.Lines 本身就是 TStrings 类型的, 这样可以避免类型冲突. 举例说明: } //这是个错误的例子 var List: TStringList; {如果定义为 List: TStrings 可消除错误}

谈园林景观设计的抽象手法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和审美情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传统园林对于满足人们的需求已经力不从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建设一流的园林城市已经成为提高环境的第一要素。阐述了园林绿化建设的内涵精神,并针对如何建设一流的园林城市,提高环境质量进行了研究探讨。 作为城市景观重要组成部分的园林景观,有助于突出城市特色、塑造城市形象,展现城市景观。当前我国一些城市在城市建设及景观发展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园林设计创新。本文首先分析了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中的地位,分析了我国城市景观建设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园林设计理念创新。关键词:城市景观园林设计路径选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城市化进一步加快。城市化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城市园林建设,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园林规划设计百花齐放,城市园林发展在速度和数量上都是空前的。园林设计为人们营造一个个优美的环境空间,供人们观赏、游憩、娱乐,在现代城市钢筋混凝土森林中,重寻回归大自然的乐趣。 关键字:园林;绿化;发展。

目录 摘要 0 目录 (1) 一、引言 (2) 二、园林绿化设计 (2) (一)园林绿化设计的核心 (2) 1.园林绿化设计理想与想象性 (2) 2.园林绿化设计点的运用 (2) 3.园林绿化设计线的运用 (3) 4.园林绿化设计面的运用 (3) (二)园林绿化设计节奏与韵律 (3) 三、园林绿化设计抽象手法的运用 (3) 1.简洁化抽象 (3) 2.几何形抽象 (4) 四、园林绿化设计的措施 (4) 1.坚持“文化建园”的宗旨——构造美的世界 (4) 2.搞好绿地系统规划——扭转园林绿地安排的随意性 (4) 结语 (4) 参考文献 (6)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背景 分析

184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背景分析背景分析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青年时期未完成的政治哲学残篇,写于1843,该手稿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阐述国家问题的部分作了全面的批判性分析。《批判》一书其中部分遗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个标题是1927 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首次发表的时候加上去的。 一、人物简介 黑格尔(1770-1831)全名: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德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政治思想是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最系统、最丰富、最完整的的表现。 黑格尔思想前后也不是一致的。 (1)青年时期的黑格尔在法国的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推崇理性,主张人权,他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了封建制度的黑暗,渴望德意志民族和国家的统一于兴盛,对当时德国的四分五裂表示不满和悲愤。(2)晚年的黑格尔思想逐渐趋于保守,在继续主张改革和进步精神的同时,极力论证普鲁士专制制度的合理性,赞美普鲁士王国。 1、社会历史背景 (1)德国社会状况: 19世纪初期,德国仍然是一个经济落后,政治分裂的封建国家。 经济上,长期的战争和封建割据,资本主义发展缓慢。政治上,众多的公国,自由城市,独立王国,诸侯国,皇室领地等构成了德意志帝国,但是帝国皇帝并未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封建势力依然庞大。 (2)思想状况: 随着普鲁士王国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实力日趋强大,众多的德国人将

统一的希望寄托在普鲁士王国的强盛方面。黑格尔就是其中一位。 19世纪,英法正在开展工业革命,深受工业革命影响,德国的工业也日益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并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对传统的王权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需要新的政治理论给予说明和协调。 (3)黑格尔《原理》形成背景: 恰好马丁·路德倡导的宗教改革,则赋予德国思想界以解放和革命的因素。 正是在此背景下,黑格尔在沿袭唯心主义思想的同时,又发展了辨证的思维——即看到 事物存在的同时,也看到了它必将消亡的一面。 在此思想指导下,黑格尔对普鲁士的君主立宪制度进行了哲学的批判和认识,写作了《法哲学原理》(philosophy of right)(1821年)。一方面,他力图证明普鲁士君主立宪制度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辨证的思维又赋予他这种哲学论证以某种程度的革命性。 黑格尔的这种思想代表了19世纪德国大多数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立场,两重性,革命性和妥协性。 一方面,他们对封建专制制度表示不满,要求废除封建关系,主张改革,实现国家和民族统一。 另一方面,由于对国家的依赖性以及对人民的畏惧,有拜倒在君主权力之下,希望在君主制的范围内实现某种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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