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

培训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0]3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3.01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计划》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3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土资源干部队伍素质,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印发《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干部培训工作力度。2010年干部培训工作要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着眼于提升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巩固培训干部广度的基础上,重点向深度发展。干部培训要注重三个结合:即把“应知应会”的业务培训与深化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的培训结合起来;把集中培训与对干部的个性化教育结合起来;把干部培训效果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主动

服务大局、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改革创新、维权服务、廉洁自律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做好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统筹安排干部培训工作。2010年干部培训要从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培训内容的重点是科学发展观、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知识等,同时学习现代经济知识、科技知识、社会管理知识等,进一步确立科学发展的理念,提高综合运用各种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抓好本级培训工作,合理安排参加国土资源部、省厅培训的人员。

三、不断提高干部培训工作的效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干部培训工作,严密组织,如期完成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承担培训任务的厅有关处(室、局)及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创新培训模式和方法,注重培训质量。培训要按照节俭办班、自收自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培训费用,减轻基层负担。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将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报厅科技与教育处。

附件: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计划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计划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1

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 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3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9.20 【实施日期】2010.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 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管控结合,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双保”、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发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单位“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振鹏等40名同志“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设区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直单位人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是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责任感,学习他们雷厉风行、务实高效、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心系国土、忘我工作、服务社会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为开创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做好矿山选址工作。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置经营性采矿权。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原则上不得分期分段设置。对于已设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但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对于一个采矿权内,既有治理、场平等工程又有资源开采的,资源开采范围应符合《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的安全生产要求》(附件),治理范围按照工程要求设置。 三、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一)严格执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制度。划定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要求进行。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确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因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按照工程设计的范围划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 法》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土资办〔2011〕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文处理工作直接反映了厅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着厅机关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厅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厅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本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用印和归档。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指

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厅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公文处理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通知适用于下列事项: 1.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2.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厅内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阅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3.人员职务任免。 (四)决定适用于对某些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等。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党〔2014〕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厅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持续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发展、

保资源、保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厅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措施 1.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调整按厅机关处(室、局)设立党支部的方式,推行跨处室设立党支部。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指定一名组织员(兼纪检员)。 2.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负责人关于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等。党课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每年年初列出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听党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改进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河北国土资源厅word版本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填表说明: 1、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须填写《建设项目用预审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 2、“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填项目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3、“拟报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 4、“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填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定的总投资规模。 5、“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填国家投资、企业自主、国外投资。 6、“申请用地面积”填该项目设计总用地。 7、“建设项目选址地点”填该项目涉及的市(州)、县(区)、乡(镇)、村(组),公路、 铁路等线性项目填涉及的乡级以上行政区域。 8、“总投资中土地概算费用”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之和。 9、“实施占补平衡的意见”填建设单位对耕地占补平衡同意采取的方式。 10、“项目各组成部分用地详细情况(功能分区)”填项目按平面布局图的分区,如“厂 区、淹没区、办公区、施工区等”。 11、“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等”填项目列入或为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划;为实施省级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 12、“申请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填项目拟建地是否符合所在市(州)、 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情况”填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平面布局图核定的项目用 地规模及地类情况。 14、“建设项目选址土地权属现状”填项目拟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及面积。 15、“是否同意项目单位实施占补平衡义务意见”填项目所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 政管理部门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对占用耕地补偿措施。 16、“初审综合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填写。跨 县的项目,由涉及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填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土资发〔2009〕37号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1、2。 五、挂钩要求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厅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科教处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划、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站安全管理工

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厅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章政务公开 第五条厅网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厅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要针对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和公众关切问题,在厅网站同步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 第六条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 见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针对一些地方新增耕地质量偏低、承包管理不到位、种植利用效益较差、基础设施管护不力、个别项目区出现失管返荒等问题,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

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增加耕地、促进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在目前我省耕地减少的基本趋势不可逆转、耕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落实土地承包责任,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新增耕地的利用效益,是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科学、高效、持续利用我省耕地资源的重要性,将加强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列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把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条件,确保补充耕地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指导、跟踪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和地力培肥等后续工作。 二、严格质量验收,确保新增耕地具备种植条件 补充耕地质量的好坏,选址是关键。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园地、山坡地开发的标准,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前期审核时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会农业、林业等部门,聘请水利专家参加,保证补充耕地有水源。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的区域进行开发,并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119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1.10 【实施日期】2017.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 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7〕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规范对市场主体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10日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国海发字[2015]58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土资源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随机抽查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广东省国土规划(2020年)

广东省国土规划(年) ——塑造“和谐、可持续、富有竞争力”的国土空间 序 当前,广东省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学发展的实验区,广东省率先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塑造和谐、可持续、富有竞争力的国土空间,对于广东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 规划性质 广东省国土规划是全省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国土空间统筹利用的总体部署,是政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筑有序空间结构的纲领性文件,是全省各类规划在空间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广东省国土规划是综合性、战略性规划,兼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规划属性。 [] 规划依据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关于联合开展广东省国土规划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号)的部署,编制本规划。规划主要依据是: 《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年)》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年)》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年)》 广东省有关专项规划和有关行业“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各项区域规划和各地区“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 []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年。 图广东省政区图 图广东省地势图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 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 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 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 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二)。 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 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 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 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 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 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

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三),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09]1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11.04 【实施日期】2009.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12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明确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工作的依据、程序、方法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1、《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修订本); 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 3、《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规范化整理实施细则》; 4、《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图形要素图式》; 5、《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验收范围 2009 年6 月30 日前设置并有效的所有矿业权。 三、验收形式 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采用分级验收的形式。县级专题工作组对承担实地核查的施工单位进行甲乙方验收;市级专题工作组对承担市本级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施工单位进行甲乙方验收,对县级核查成果进行程序性验收或会同县级专题工作组一同进行县级甲乙方验收;省级专题工作组对省级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进行甲乙方验收,同时对市级汇总成果进行程序性验收。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9〕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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