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笔记

行政处罚法笔记
行政处罚法笔记

第一节行政处罚法的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1、为了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维护,保护,根据,制定。

2、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二、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

3、给予处罚必须依据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二)公开公正原则

4、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公开: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布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公正:应承担的违法责任和所受到的处罚相适应,或轻或重的处罚都属于背离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不包括公平原则,许可:公开、公平、公正)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防止变成简单机械的报复。强制制裁: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秩序

促进认识:使得当事人变为守法者)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6、当事人对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陈序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后不服,由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

(赔偿权:机关违法给当事人损害;

惩罚与报复相结合;程序权:一是处罚决定过程中,二是处罚决定作出后)

第二节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处罚的种类

8、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六)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实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自由罚:行政拘留;行为罚:责令和暂扣、吊销;财产罚:罚款、没收;声誉罚:警告)

二、处罚的设定

9、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10、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

法律已经规定,行政法规可以细化。

1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地方法规可以细化

12、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依照1/2款规定。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细化。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部门规章对许可没有设定权)

第三节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适用

一、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

15、法律规定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16、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不能被集中管理)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组织实施处罚的条件:一,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三,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处罚权)

(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和诉讼,承担法律责任)

(三)机关委托的组织

18、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委托组织实施处罚。

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负责监督,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一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处罚,不得再委托。

19、受委托组织条件:(一)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鉴定。

(许可是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

二、处罚的管辖

20、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机关管辖。

21、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管辖。

2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机关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的适用

23、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24、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5、不满十四周岁,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不满十八,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6、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给予处罚

27、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三)配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二、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三受他人胁迫;四、配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机关给予的行政拘留应当折抵法院判处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

机关给予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

29、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规定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时效6个月)。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处罚不成立: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陈序和申辩的)

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一般规则

30、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部分给予行政处罚。

31、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享有的权利(了解权)。

32、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序和申辩、听证权。

(两项一般规则:一、必须查清事实才能给予处罚。二、保障当事权利(了解、陈序、申辩、听证等))

(二)简易程序

3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4、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决定书: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机关备案。

35、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表明身份-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报机关备案)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法人、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报所属的机关备案,可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处罚决定书需当场交付)

(三)一般程序

36、除33条规定外,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37、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

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调查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手段: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

2、依法进行检查,依照法律法规,机关可以进行检查,只有有检查权的机关才能采取检查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处罚案件。

4、登记保存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38、调查终结,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9、机关依据38条给予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决定,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决定书必须该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

(决定书是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对公民作出处罚的书面证明;是当事人申请诉讼或者复议的法律上的依据;机关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

40、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41、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除外。

(调查检查至少2人,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并在7日内处理,当事人不在场应当7日内送达决定书)

(四)听证程序

42、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机关应当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由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当场制作笔录,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43、听证结束后,依照本法38条规定,作出决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大额数量的罚款,当事人要求;应当告知听证权利,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可以委托1-2人代理;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机关7日前告知听证)

二、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

(一)一般程序

44、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率。当事人履行有困难的,可以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经机关同意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履行)

45、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二)罚款的收缴

46、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规定应当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到罚款后应当直接上缴国库。

47、依照本法规定当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48、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9、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50、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机关;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收缴罚款,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机关;机关应当二日内将罚款交至制定的银行。(三)处罚的强制执行

5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并非原处罚的加重。拍卖或者划拨必须要有法律的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外一般均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53、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三、法律责任

59、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0、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1、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6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二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处罚前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申诉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篇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1.[1-1]立法目的 2.[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 3.[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 4.[1-4]行政处罚原则 5.[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 7.[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2-8]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9.[2-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0.[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11.[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2.[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

13.[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4.[2-14]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 15.[3-15]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6.[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17.[3-17]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18.[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9.[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0.[4-20]地域管辖 21.[4-21]指定管辖 22.[4-22]移送管辖 23.[4-23]行政处罚补救功能 24.[4-24]一事不再罚原则 25.[4-25]责任年龄 26.[4-26]责任能力 27.[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28.[4-28]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 29.[4-29]追责实效 1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制定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作出修改内容为:“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行政处罚审核制度,全国各行政部门都应遵照执行。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行政机关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对加强法治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结合教育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等。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doc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公布实施,是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重要环节,对于进一步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2003年5月19日,原国家局第1号令公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当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陆续组建,原《办法》对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各项治本措施的逐步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因此,需要及时修订原《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是更好地贯彻执行新近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

需要。原《办法》施行四年来,国家又出台了一些新的安全生产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中,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法条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处罚幅度较大,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加以量化、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 三是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规章,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新的法律武器。另外,各地在执行原《办法》过程中出现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适用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加以解决,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是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需要。从近年发生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例看,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处罚过当等现象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增强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法》解读.

《行政处罚法》解读 先谈一下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具备“四种能力”的问题。 一是学习能力。 二是话语能力。 三是思维能力。 四是适应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上述“四种能力”,对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显得非常重要。“四种能力”中,学习能力是基础,话语能力是途径,思维能力是关键,适应能力是保障。“四种能力”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只有加强对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下面,我讲一下《行政处罚法》,在讲之前,我先简要谈一下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

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我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2017新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2017新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3.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5、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判断题 1、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执法人员对公民没收50元以下财物,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罚金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态度不好,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加重行政处罚。╳ 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罚款的,按日增加5元钱罚款。╳ 10、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1、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临时人员依照法律生效的裁决,收缴罚款。╳ 12、行政机关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1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15、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1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7、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0、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处理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3、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4、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5、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办案经费问题,财政部门可以适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题库及答案

一、单选题 1.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原则是( D ) A、收缴罚款的机构可以作出罚款决定 B、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可以收缴罚款 C、如果行政机关出具罚款收据就可以收缴罚款 D、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 A ) A、行政机关 B、国库 C、指定的银行 D、人民法院 3.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B )的原则。 A、公平 B、公开 C、合法 D、合理 4. 下列行为中是行政处罚行为的是(B )。 A、责令限期治理 B、责令停产停业 C、责令赔偿损失 D、责令退还土地 5.行政机关(A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A、不得 B、可以 C、可以视申辩事实 D、可以根据申辩态度 6.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 D )决定。 A、法定代表人 B、负责人 C、执法人员 D、负责人集体讨论

7.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A )行使。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局 8.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由哪一机关规定?(C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9.以下哪一个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D)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符合当场处罚的范围 D、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无异议 10.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A )以外的行政处罚。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11.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B )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A、5 B、7 C、9 D、15 12.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B )加处罚款。

2019最新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及答案)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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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行政处罚法全文,快来阅读了解具体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行政处罚法及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申诫罚或称声誉罚);2、罚款(财产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4、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身份罚或称能力罚); 6、行政拘留(人身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有时身份罚与行为罚有联系,如吊销营业执照,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经营行为的禁止。但在行政相对人本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则没有身份罚,只有行为罚。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1、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实施;2、处罚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3、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这是行政处罚的本质所在。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处罚权不得处罚、违反程序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罚责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4、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途径有: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诉讼;请求赔偿。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关系。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因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责任就不接受行政处罚。同样,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但是,违法行为构成

行政处罚法二十四条解释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大师app整理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把握两个要点:第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第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为此,要明确一个问题,一事不再罚与并处和不同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是几个不同的概念。并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处罚权,亦是合法的。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既要防止重复处罚、多头处罚,又要防止对这一原则作扩大解释,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罚款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当事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形式。本条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现象,做到公正处罚,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很大作用。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形。这种现象在理论上称为规范竞合。对于规范竞合,刑法中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规范竞合这一法律现象出现的原因看,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领域的规范竞合具有共同性,在处罚的适用上,也应该具有相通之处。但是,与刑法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罚种之间不像刑法罚种那样具有明显轻重不同的等级顺序。本条的具体规定,采取了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法 条文解读与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条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1.[1-1]立法目的 2.[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 3.[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 4.[1-4]行政处罚原则 5.[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 7.[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2-8]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9.[2-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0.[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11.[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2.[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 13.[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4.[2-14]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 15.[3-15]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6.[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17.[3-17]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18.[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9.[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0.[4-20]地域管辖 21.[4-21]指定管辖 22.[4-22]移送管辖 23.[4-23]行政处罚补救功能 24.[4-24]一事不再罚原则 25.[4-25]责任年龄 26.[4-26]责任能力 27.[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28.[4-28]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 29.[4-29]追责实效

30.[5-30]查明事实 31.[5-31]告知程序 32.[5-32]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一节简易程序 33.[5-3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4.[5-3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手续 35.[5-35]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节一般程序 36.[5-36]调查程序 37.[5-37]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38.[5-38]审查程序 39.[5-3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法定内容 40.[5-40]当场交付或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1.[5-41]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第三节听证程序 42.[5-42]听证程序 43.[5-43]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决定

2020新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2020新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我们需要用到试题的情况非常的多,试题是学校或各主办方考核某种知识才能的标准。一份什么样的试题才能称之为好试题呢?以下是精心整理的2020新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判断题 1、行政机关制发的文件,凡是带有行政处罚内容的,都应向社会公开。( ) 答案:正确 2、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 答案:错误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答案:正确 4、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可以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答案:错误 5、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 答案:错误 6、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答案:正确

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 答案:正确 8、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答案:错误 9、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答案:错误 10、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自己强制执行。( ) 答案:错误 11、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答案:正确 1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答案:正确 13、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 答案:正确 1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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