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务-绩效计划完成情况(20180706)

中华商务-绩效计划完成情况(20180706)

目前已收集的绩效计划有以下几个特点:(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行政记公共事务部、采购部、资讯科技部、制作部-未完整)

1、绩效计划重点项目落实到位;

2、个别部门/科室绩效计划实施时间未提及或不明确;(质量部品管科)

3、计划成果衡量标准不明确;(普遍存在)

4、个别部门绩效计划和关键绩效指标的承接关系不很完全。(资讯科技部-培训达标)

完成较好部门:技术部、资讯科技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

制作部是行动作最大的部门。

未提交绩效计划部门:

1、市场营业部:相关数据财务部还未能提供,部门内部已进行过会议沟通。

2、财务部:目前正值年中盘点,抽不出时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教师集体备课计划(完整版)

教师集体备课计划 教师集体备课计划 一、指导思想 备课是搞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备课管理,切实提高备课效益,我们决定进一步改进集体备课,开展备课改革。以新课程改革的精神为指导,通过开展集体备课活动,加强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备课与上课的一体化,实现集体备课与教科研活动的有机结合,与校本培训的高度融合,让集体备课活动与新课程改革携手同行,使备课过程成为教师合作、实践、创新的研究过程,从而大大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二、主要措施 1、制订计划。学期初,由教研组长提前确定每次集体备课的时间、中心发言人及研讨主题,提前三天通知。组内成员明确分工、内容后,钻研教材,进行备课准备,撰写备课发言稿及教学设计思路,以备集体议课时发言。 2、磨课实践。首先集体研讨,由主备人写出教案,并执教。参与听课的老师评课,指出课堂教学中的亮点和不足,互相学习,共同改进。对教案进行二度修改。个人执教可根据本班的学情,对集体备课的教案进行修补,写出个性的教学设计方案并付诸教学实践,同时教师还可根据教师本人和班级的实际,随时调整教学设计,以求最佳效果。 3、反思提炼。在教学结束后,备课组教师根据交流教学情况,反馈教学效果,对教学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改进措施。

在反馈的基础上,各位教师要根据自己教学的实际情况,认真撰写教后札记,分析成与败,总结得与失,从感性经验上升到理性认识,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二篇: 201X年教师集体备课计划 201X年教师集体备课计划 一、指导思想备课是搞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备课管理,切实提高备课效益,我们决定进一步改进集体备课,开展备课改革。以新课程改革的精神为指导,通过开展集体备课活动,加强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备课与上课的一体化,实现集体备课与教科研活动的有机结合,与校本培训的高度融合,让集体备课活动与新课程改革携手同行,使备课过程成为教师合作、实践、创新的研究过程,从而大大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二、主要措施 1、制订计划。学期初,由教研组长提前确定每次集体备课的时间、中心发言人及研讨主题,提前三天通知。组内成员明确分工、内容后,钻研教材,进行备课准备,撰写备课发言稿及教(欢迎访问,)学设计思路,以备集体议课时发言。 2、磨课实践。首先集体研讨,由主备人写出教案,并执教。参与听课的老师评课,指出课堂教学中的亮点和不足,互相学习,共同改进。对教案进行二度修改。个人执教可根据本班的学情,对集体备课的教案进行修补,写出个性的教学设计方案并付诸教学实践,同时教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附件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5日,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秘书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 第九章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在浙江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LAWYE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六)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 (九)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4-01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

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1993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1年4月9日山东省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山东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la 。 第三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山东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九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业务指引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监督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律管理; (四)监督和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受理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第6条适用范围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工作职责

1. To formulate the strategies, guidelines and policies of develop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draf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de,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foreign assistance, overseas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conomic cooperation, devise relevant department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study and put forward proposals on harmonizing domestic legislations on trade and economic affairs as well as bringing Chinese economic and trade laws into conformity with multilateral and bilater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To study the development trends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modern distribution patterns and give proposals.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2. To advance the structural readjustment of distribution industries, guide the reform of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and trade services, as well as community commerce, put forward policies and proposals for promoting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commerce and trade areas, and promote distribu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such modern distribution modalities as chain store operation, franchising, logistics and e-commerce.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3. To formulate development plans for domestic trade, foster and develop urban and rural markets, study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ies guid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capital to flow to the development of a market system, to guide the program of bulk commodities retail markets and the planning of urban commercial networks, guid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mmercial system, advance rural marke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organize and implement modern rural distribution networks.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4. To lead the coordination work for rectifying and standardizing market economy order, formulate policies for standardizing market operation and distribution order, promote credit building in commerce sectors, give guidance to sales based on business credit, construct public service platforms based on market credibility, and supervise and administer the special distribution industries according to relevant rules.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 To organize the adjustment of market of major consumer goods and regulation of the distribution of major means of production, institute an emergency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the market supply of life necessities, monitor and analyze market activities and commodity supply and demand, study and analyze the commodity information to make forecasts, issue early warnings and provide guiding information. To be responsible for important consumer goods reserve management and market regulation in line with its assignments. To supervise and regulate refined oil distrib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三年级中华大家庭教学计划

三年级中华大家庭教学计划 三年级中华大家庭教学计划 导语:教学计划(课程计划)是课程设置的整体规划,它规定不同课程类型相互结构的方式,也规定了不同课程在管理学习方式的要求及其所占比例,同时,对学校的教学、生产劳动、课外活动等作出全面安排,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设置的学科、课程开设的顺序及课时分配,并对学期、学年、假期进行划分。 一、学情分析: 三年级学生第一次接触关于民族的文化,培养学生爱祖国爱民族的精神。民族团结教育是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西部大开发的需要,是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的需要。民族团结教育校本课程的开发是为了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精神,以课本课程、活动课程、环境课程为载体,学习民族的发展史、培养学生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培育兄弟民族之间的感情,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 二、教学目标: 1、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的五十六各民族及各民族的名称。 2、了解少数民族生活的地方,地大物博,有迷人的自然风光。大多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有的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各民族的服饰各有特色,五彩缤纷、绚丽多彩。由于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自然、经济环境不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饮食习惯。了解各少数民族有许多风格各异的传统节日。

3、懂得我们应该要维护各民族大团结,中华各民族人民亲如兄弟姐妹,互相帮助,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维护祖国统一。 三、教材分析: 本册教材《中华大家庭》按照《刚要》关于民族知识启蒙教育的内容标准编写,适用于小学阶段三、四年级学生。 教材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言、目录、和课目。 课程内容包括两个模块,模块一(第1课)主要从整体上介绍56个民族的情况,让学生了解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模块二(第2~12课)具体介绍我国56个民族的基本知识,让学生知道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初步了解56各民族的.基本特征,形成民族团结的基本意识。其中,第2~11课每课介绍5个民族,第12课介绍6个民族,共56个民族。 四、教学措施: 1、引导学生通过多种途径学习。学生除了学习教科书的知识外,鼓励引导学生要多书报、多听新闻报道,试着了解少数民族的发展变化,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 2、要注重资料的搜集和收集,加强学生处理信息的能力。通过辅助资料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了解一些少数民族的知识,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珍视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情感,初步培养学生尊重少数民族的情怀。 3、课堂上贯穿“自主学习,互动交流,探究发现”的教学模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用自己的眼睛观察少数民族,用自己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 (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 (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 (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 (六)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 (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级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确定; (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三)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审核登记; (四)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五)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管理; (六)负责实习人员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 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9年8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Smiths Heimann Gmbh)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Smiths Heimann S.A.S)向调查机关登记

学期教学计划3篇

学期教学计划3篇 学期教学计划篇1 一、班级学生情况分析 略。。。 二、教材分析 本册教材的教学内容包括:万以内的减法,两步计算式题和应用题,一个数乘一位数的乘法,除数是一位数的除法,时、分、秒的认识,以及角和直角。 1、万以内的减法是在百以内减法和万以内加法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 2、两步计算式题和应用题是在学生学习了加减混合运算、乘数混合运算、乘加(减)或除加(减)两步计算式题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这里要求学生进一步学习四则混合运算顺序,并要求学生用递等式计算。 3、一个数乘一位数的乘法是在学生已经掌握乘法口诀,学会乘法竖式的写法以及口算100以内两位数加一位数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它进一步学习一个数乘两、三位数乘法的基础。 4、除是一位数的除法是在学生已经掌握了表内除法,学会除法竖式的计算方法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 5、时、分、秒的认识是在学生学会看整时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 6、角和直角,教材通过实物图象,抽象出角,使学生知道角的

各部分名称。 三、教学目标 1、掌握减法的笔算方法,能比较熟练地计算万以内的减法。 比较熟练的口算两位数减两位数。学会减法的验算方法,初步具有验算的习惯。 2、掌握两步计算式题的运算顺序,能正确地计算带小括号的 两步计算式题。学会分析应用题的数量关系,能分步列式或综合算式解答两步计算应用题。 3、掌握一个数乘一位数乘法的计算方法,能比较熟练地进行 笔算,能比较熟练地口算两位数乘一位数(积在100以内)。 4、掌握除数是一位数的计算方法,能比较熟练地进行笔算,学 会用乘法演算出发(包括有余数的除法)。能比较熟练地口算一位数除两位数。 5、认识钟面。认识时间的单位时、分、秒,知道相邻两个时 间单位之间的进率,学会简单的计算。初步建立时间单位的观念,养成爱惜时间的好习惯 6、通过实际操作,认识角和直角,知道角的各部分名称。学会用三角尺判断一个角是不是直角,会画直角。 四、教学措施 1、重视基本口算和笔算饿训练,培养和逐步提高学生的计算能力。(1)讲清算理,揭示规律。(2)加强基本训练,大好计算基础。(3)培养良好的计算习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三年级下册地方与学校课程教学计划

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地校课程教学工作计划 三年级 2018年2月

一、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经过两年半的学习,大部分同学天真活泼、性格开朗、热爱学习、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大部分同学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具备了一定的创新意识。 同时,由于学生自身条件的差异,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也参差不齐,还有部分学生安全意识不强,对环境保护认识不足。学习不够积极、主动。这些都是本学期教学的不利因素,必须努力克服。 二、教材分析 本册教材主要包括《安全教育》《环境教育》和《传统文化》三方面的内容。 地方课程是由国家设置、由地方和学校根据实际开发的一门新课程。以新的教学理念为指导一整合为教学方式,以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环保意识、从小树立中华大家庭、民族大团结为目标。从学生常见的问题入手,,使学生掌握相关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为解决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新一轮课程改革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这就需要地方课程具有鲜明的地方性、灵活多样性和实用性。民族教育是地方课程的首选目标。作为一个多民族国

家,通过地方课程的实践和探索,既关注了学生和社会的急切需求,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在培养学生的社会实际能力和团队精神中,锻炼了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思维。 三、本学期应达到的教学目标 1.安全教育方面 全国因安全事故数以万计天真无邪的生命死于非命。中央领导对中小学生安全的指示:“人民生命高于天,人民利益重如山”。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教育”,要让学生在交通、校内外活动、消防、疾病预防等方面确实引起高度重视,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教给学生必要的各方面的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责任感,确保学生的安全 2.环境保护教育 通过对一些具体事例及图片的感知,明白我们每天生活的环境需要保护。并使学生掌握一些常用的环境知识和吧技能。 3.传统文化教育 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教学,以及学生课下阅读《传统文化读本》,通过网络等形式搜集传统文化知识,更加了解中华民族的传统。 四、采取措施 1.教师要认真学习新课标精神,进一步明确教学目的,深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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