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阿斯利康﹝无锡﹞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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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阿斯利康﹝无锡﹞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标 签】追加投资,注册资本,优惠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340号

【发文日期】2004-10-15

【实施时间】2004-10-1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0071231200832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阿斯利康(无锡)制药有限公司系由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江苏省无锡医药公司、瑞典阿斯利康公司于1993年10月登记成立的中外合作制药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720万美元。该公司1998年到2002年先后经过三次增资,最后一次增资经外经贸资二

函﹝2002﹞333号批复,投资总额增加到134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4920万美元。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KPMG-B(2003)CRNO.0002号验资报告确认,2002年7月26日该公司注册资本492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片剂、气雾剂、胶囊、口服溶液剂等医药产品,经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1997版)鼓励类(十三)类第5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同意对阿斯利康(无锡)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有关减免税的具体事宜由你局负责监控。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4-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改进方式,全面推进,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将围绕创新形式、系统推进、力求实效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有效整合“三类资源”,即激发系统现有资源、借助新闻媒体资源、挖掘社会有效资源,推进实施“三层联动”,即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省局集中宣传与系统面上宣传相融合、国税部门宣传与社会组织宣传相协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导向明晰、重点突出、覆盖广泛,多形式联动、多平台互补、多层面推进,常态化运行、整体化实施、效能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发布2010年国税纳税百强;参与江苏广电总台大型新闻行动;制作并播出税收电视专访;分行业组织服务新兴行业税企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专题报道;组织“媒体与国税同行”系列活动;组织全省第七届百姓税收意识调查;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声势与实效”并举的要求,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一批有内容、有深度、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做到贴进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发展,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分步组织,在积极参加全省统一活动的同时,精心组织实施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活

江苏国税金税三期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操作手册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操作手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目录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2) 2.系统初始化 (3) 3.填写申报表(按填报顺序) (4) 3.1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4) 3.2 税控发票已抄报税明细表 (8) 3.3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8) 3.3.1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9) 3.3.2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0) 3.3.3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10) 3.3.4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1) 3.3.5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1) 3.3.6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 (13) 3.3.7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情况表 (13) 3.3.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14) 3.4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14) 3.5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15)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5) 3.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6) 4.正式提交申报 (17) 5.查看回执 (17) 6.自主发起扣款 (18)

2016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报税、后申报”,即先完成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抄报税,再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会影响申报正常完成。 网上申报流程:输入所属期并申报初始化→填写与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通过“接收申报回执”查看申报回执→打印各类申报表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314832.html,/)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网上办税”,点击“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右侧“网上办税服务厅”。 系统弹出如下页面: 再点击“进入网上办税系统”,进入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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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 【标 签】年审,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95号 【发文日期】2005-03-23 【实施时间】2005-03-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经国税机关正式认定且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和暂认定期内的一般纳税人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情况; 3、上一年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核算及纳税表现情况;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保管情况; 5、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

无锡国税纳税申报简易操作流程

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新版申报软件简易操作办法 时间:2011-7-21 [ 大中小] 浏览次数:[ 打印] [ 关闭] [ 收藏] 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新版申报软件简易操作办法 一、登录 步骤一: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 进入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314832.html,/Common/ 步骤二: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 新用户:进行注册(新用户必须事先与税务机关联系填写网上申报联络单) 老用户:直接输入税号和密码登录 (修改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密码后,请退出网上办税服务厅,重新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 步骤三: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主界面,点击“网上申报”,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界面。 二、准备 步骤一:下载软件 点击“下载中心”,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和Adobe Reader 9.0阅读器,下载后安装。注意:申报前请将以下数据准备好 --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采集海关完税凭证和非认证运输发票信息,生成CRC和JK文件。 右击目录→新增企业→选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右击新增报表→选择所属期→点击“新增”→双击→录入数据(两次录入)→选中“数据申报”(生成CRC和JK两个文件)--从擎天的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导出XML文件。请确保文件名准确。 步骤二:进入申报页面 点击“我要申报”,选择所属期,点击“确定”,进入申报页面。 步骤三:申报期初数据初始化 点击“重做初始化”,纳税人查看税务征管系统数据同步结果界面是否操作成功。如果发现有一项失败或者数据不对,请及时与管理员联系。 三、申报

步骤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一)点击增值税抵扣明细表后的“修改”,进入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1、纳税人审核防伪税控发票信息。发票中有已认证而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在抵扣明细表中将发票“状态”栏的下拉菜单中设置为“其它不得抵扣”; 二是先点击“本表为空”,点击“认证数据导入”,点击“全部选择”并剔除认证不抵扣的发票,点击“确定导入”。 2、纳税人核对防伪税控发票信息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发票数据有缺失、发票数据多余、外贸出口退税企业发票状态为“专用发票抵扣”,请及时与管理员联系。 (1)发票数据有缺失,在税务机关处理补全发票数据后,纳税人重做初始化或者认证数据导入操作。 (2)发票数据多余,在税务机关确认并删除多余的发票后,纳税人需要先进行本表为空操作,再重做初始化操作。 (3)外贸出口退税企业发票状态为“专用发票抵扣”,在税务机关进行资格认定后,纳税人进行“本表为空”操作,再重做初始化。 3、录入农副产品收购凭证 点击目录区中“新建发票”,进入页面,据实输入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相关信息。 4、使用通用税务采集软件采集增值税海关完税证及非认证运输发票并上传。 (1)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页面中,点击目录区中“海关完税凭证导入”,点击“浏览”,选中CRC文件和JK两个文件,然后上传。 (2)非认证运输发票采集同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操作:点击“运输发票导入”然后上传文件。 (二)出口退税企业申报(生产型出口企业操作) 导入擎天数据:点击《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后的“创建”,点击“浏览”,选中擎天数据文件,点击“打开”,“确认”。 (三)增值税抵扣明细表填写完毕,请务必点击“自动生成”,完成增值税抵扣明细表的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附表二。 (四)点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的“修改”,进入增值税申报表界面。 1、核对附表二的数据,并填写主表和附表一,首次申报应修改累计数。 2、重点核对以下数据:主表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主表25栏期初未缴税额、主表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附表二18栏免抵退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附表二各类进项,如与实际数不符,请联系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处理后,纳税人点击“重新初始化”和“自动生成”按钮。 3、确保主表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主表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3〕1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申报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申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26 【实施日期】2014.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及其附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1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或“2013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包括银行、担保、证券、保险等四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05企业会计制度类财务报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填报《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除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外,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也可选择填报《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 (3)其他企业可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类报表。 三、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周期 我市企业原则上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以下情况除外: (1)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省级重点税源列名企业由省局每年年初统一确定下发)、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报送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按月报送的在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报送的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314832.html,/newtax/ 后界面进入网上办税厅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后回车或点击登录,系统将根据填写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用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 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贾某、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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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江苏省 【裁判时间】2015-11-0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北桥村唐巷107号。 诉讼代表人朱某,系被告单位无锡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被告人贾某,江苏省靖江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公司股东。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向东,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个体经营者。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楼立均,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乙,个体经营者。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淳桢,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市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徐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光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无锡市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朱某、被告人贾某、袁某及其辩护人吴向东、徐某甲及其辩护人楼立均、徐某乙及其辩护人徐淳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袁某于2007年初,在经营被告单位无锡某公司期间,合谋让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在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布料市场经营面料生意的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后被告人贾某于2007年4月初,至绍兴县分别找到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提出上述要求,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同意,并约定由被告单位将货款直接汇至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有业务关系的绍兴县某公司等单位,由业务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单位,但布料由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提走,徐某甲、徐某乙再按照开票金额扣除4%-6%作为开票费后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返还至被告人袁某卡号为4339的个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被告人贾某、袁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采用陪同被告人贾某至相关业务单位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徐某甲、徐某乙将货物提走,或先由被告人贾某将货款汇至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介绍的开票单位,由徐某甲、徐某乙将货物提走,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贾某的手法,介绍业务单位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被告人贾某、袁某于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通过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从无业务往来的绍兴县某公司、吴江市某公司盛泽喷织厂、浙江盛峰某公司、吴江市某丝织厂、嘉兴市某公司、吴江市某纺织厂、杭州某公司、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747273.8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67036.5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214310.41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被告人袁某交由被告单位会计朱某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得款人民币467036.56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348422.5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99231.8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747654.41元;被告人徐某乙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398851.2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7804.7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66656元。 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徐某乙分别于2014年5月22日、2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

附件1: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以下简称搬迁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指南规定,对实施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加大宣传、加强管理,全程监控,并注重从财政、工商等部门收集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情况,从而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宣传辅导,从源头上抓住征管的主动权,以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将取得的搬迁收入用于本指南第七条规定项目的,可在取得搬迁收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征收方式的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并将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后,按本指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仍保留核定征收,则应将其取得的搬迁收入计入取得年度的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金额较大的,将政策宣传到纳税人,尽量对企业改到查帐征收,按本指南的办

法执行。如企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则按以下顺序执行:(1)根据企业帐册及拆迁协定项目的内容,如被拆除资产计税基础帐面与实际相符、计量较真实准确的,可将收入减去被拆除资产损失、费用等计入申报表非日常经营性所得征税,重置的优惠政策不再享受;(2)如核定征收企业被拆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无法确认的,则计入收入总额,按照收入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五条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计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搬迁收入递延纳税政策期限为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第六年应将搬迁收入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应于完成搬迁年度就搬迁收入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规划搬迁的起算时间原则上以搬迁合同约定的搬迁起始之日确定,合同未约定搬迁起始日的,以搬迁合同签订之日确定。 第六条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拆除、土地使用权灭失、存货毁损等各类损失,因已从取得的搬迁收入中得到补偿,不再确认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利用政策性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6月14、15日两天。请各地严格按照《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设《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与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其余4科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

基于局部均衡的税收归宿浅析

基于局部均衡的税收归宿浅析 周荣锴 (无锡市惠山区国家税务局) 摘要:税收归宿指税收负担的分配问题。研究税收归宿能够弄清税是由谁负担的,有助于政府建立合理的税制。本文从美国开征奢侈品税而后取消这一事件出发,分析税收对需求供给曲线的影响、供给弹性对税收归宿的影响等问题,用多张图表循序渐进的描绘出基于局部均衡的税收归宿。 关键词:供求弹性局部均衡税收归宿 美国总统富兰克林曾说“只有税收和死亡是无法避免的。”在当今,税收也确实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我国圣人孔子也有言:“不患寡而患不均。”税收是财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是“劫富济贫”的重要方法。一位企业家曾放言:“向我加税,放百姓一马”,赢得了满堂喝彩。富人的一番言论,一方面使自己占领了道德高地,是无懈可击的“政治正确”;另一方面也迎合了老百姓的心理:既然是富人,就理应有更多的税收义务,比穷人承担更多的税收。如何使富人承担更多的税收呢?一个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无疑就是向富人征税。那么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 上世纪初,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为了向富人征收更多的税,美国国会对游艇、私人飞机、皮衣、珠宝和豪华轿车等只有富人才消费的起的物品征收一项新的奢侈品税。开征奢侈品税的目的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因为只有富人才能买得起这类奢华且不是生活必需品的东西,所以对奢侈品征税看来是向富人征税的一种合理方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付诸实践之后,居然是生产这些奢侈品的企业和工人承担了更多的税收负担,而不是消费这些奢侈品的富人。于是,短短三年之后,大部分奢侈品税就被废除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基于局部均衡分析税收归宿。所谓局部均衡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假设下,一种商品或一种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时的价格决定。 一、税收对需求供给曲线的影响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税收到底是由买方还是由生产者承担。下面分别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征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6常见问题

《网上申报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 在网上申报的使用中碰到任何问题,首先请确定您使用的浏览器为操作系统自带的 Internet Explorer,并且版本为6.0、7.0版(在浏览器的“帮助”菜单的“关于Internet Explorer”中可以查看到浏览器的当前版本),不推荐使用“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等外挂浏览器,并且各选项均已正确设置。 正确的设置方法为: 1、工具——Internet选项——设置——选择“自动”——确定; 2、工具——Internet选项——高级——还原默认设置——确定。 操作习惯上需注意: 1、在使用“网上申报”时,不要使用浏览器的“后退”功能,这会导致页面控制失效,发生操作异常; 2、任何操作只需单击鼠标,不要双击进行操作,否则有可能导致将同一操作连续进行两次,发生操作异常。 1.用户登录 1.1浏览器使用问题 请使用标准的IE浏览器(建议使用IE6/IE7)而不能使用如搜狗、360、世界之窗、遨游等,因为这些浏览器可能会拦截一些功能,导致部分功能异常。如:在进行年报时一些提示提醒的窗口无法关闭、没有权限等。 1.2页面无法打开 (1)确认网络是否正常,其他网站是否能打开。 (2)浏览器是否为系统自带的Internet Explore,而不是“MyIE”、“腾讯浏览器”等外挂浏览器,并且各选项均已正确设置,正确的设置方法为: A.工具——Internet选项——设置——选择“自动”——确定; B. 工具——Internet选项——高级——还原默认设置——确定。 (3)地址输入是否正确:(http://221.226.83.19:7001/newtax/),注意“:”在英文状态下输入。 1.3登录系统时,又回到登录页面,提示“纳税人税号、用户名或校验码不正确”。 若在反复后尝试仍无法登录,则很可能税务机关还未为您建立登录用户,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1.4登录系统时,提示“程序出错” 确认用户名,即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准确。税务登记号中含有“X”的纳税人在输入“X”时,请选择大写,不要使用小写的“x”。在输入用户名时,请输入税务登记号,不要输入了纳税人名称,否则无法登陆。 如输入准确,则很可能为税务机关尚未开通网上申报功能,请联系税管员为其开通。 1.5登录系统时,提示“验证码或密码错误” (1)初始密码为纳税人预留的密码,如忘记可由税务机关重置。 (2)验证码区分大小写,严格按照给定的格式输入,如果小写输入为大写则会报错。 1.6登录系统时,校验码没有正确显示(为红色的叉或是一个空的方框) 按“F5”键刷新页面,若反复尝试还不成功,则可能网站服务器出现异常,请及时联系税管员。 1.7提示没有权限 首先请确认使用的是标准IE浏览器,确认后仍提示没有权限请及时联系税管员。 1.8用户登录后没有显示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而是要求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这是因为您是通过“用户注册”后登陆服务厅的。正确的方式为:用户名是您的纳税识别号,密码是税务机关为您设置的初始密码。输入正确验证码后可以登录。 1.9输完所属时期后,页面列出的报表与应报报表不符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5]2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12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6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果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的后续管理,巩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以下简称《规程》)及其修订(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跟踪管理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国税发[2004]118、143号文件的规定,下同)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后,对企业在被调整以后年度相关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依法实施的税收监督管理。 第三条跟踪管理分为确定对象、案头审计、约谈举证、现场审计、结果处理等五个步骤。 第二章确定对象 第四条跟踪管理的对象指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不满3年(含3年)的企业。 第五条在跟踪管理期内,再次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起算3年(含3年)跟踪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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