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必要性问题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二是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相应的证券信息可分为上市公司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两大类,上市公司信息反映公司的基本生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状况;交易信息反映证券在市场中的供求状况及未来价格走势等趋势。从证券信息披露对证券价格和投资者的作用来看,两者在证券市场中作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主要揭示该证券基本面信息,而对交易信息的披露主要揭示该证券的供求信息,并对市场过度投机和不当行为还具有预警和揭示作用,两者共同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和投资决策。

为了进一步说明证券交易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的重要意义,下面将从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等三个方面对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进行专门的、全面深入的、进一步的论证。

一、从促进市场公平与保护市场基础的视角分析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同时,“证券市场的入市者,都须公开其市场活动,将之置于阳光底下,以接受自律组织和监管当局的依法监管”。是实现证券市场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公平作为现代法制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意欲实现的目标。“公平首先是一种社会观念,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的看法和判断。它会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成员的认知程度、主流的社会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而不断变化。””扶弱抑强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目标,是现代法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发展的一种体现。’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和基础,理应体现现代法普适的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这种对实质公平追求的精神。

(一)有利于降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证券市场最突出的特点是高风险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的一方无法观察到另一方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另一方行动的完全信息时的一种状态。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以及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根本缺陷,主要是对市场效率的减损和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造成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并且,信息不对称会助长证券交易中的投机成分,经济人的偏好决定了信息优势方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转嫁风险或谋取不当私利,导致证券价格与其价

值严重背离,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消除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地位不平等现象,证券法确立了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上市公司与投资人之间地位的平等。但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没有因为对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而完全解决,这也是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所在。当证券交易双方在进行证券交易时,证券交易的结果就会更有利于信息优势方。虽然法律保障证券交易双方地位上的平等和意思表示的自由,但如果交易双方所掌握有关交易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是由于制度原因或交易双方地位上的原因所造成的,那么这种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特定证券交易在实质上的不公平,并且会使交易双方在地位上或意思表示上的平等仅仅流于形式。

尽管,证券法对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加禁止,并配套有相应的司法救助赔偿机制。但是由于证券交易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复杂性,违规行为的隐蔽性和违规手段的多样性,使得现实中受侵害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很难通过司法救助途径获得及时和完全的赔偿,证券法对形式公平的强调从某种程度上反倒成了违规者侵害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伞。因此,对投资者利益的平衡,不仅要考虑证券交易的特点,强调形式公平,向各类投资者提供进行交易和接触信息的同等机会,保证投资者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交易;更要考虑不同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在信息占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地位不平等,而且这种先天不足决定的信息劣势导致的地位不平等,不可能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或信息优势方的主动让渡实现扭转,只能依赖于法律的外在强制矫正,“就像解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那样,需要通过对交易信息的强制披露来解决。

(二)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投资者,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赖英照所言:“保障投资者为证券交易法之第一要义,要健全证券市场,发展国民经济、必须先保障投资。盖投资人如缺乏适当保障,则投资人的信心无从建立,从长远观点看,证券市场的发展亦属缘木求鱼。”58可以说,证券市场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保护程度。中国证监会原主席周小川也曾说过:“保护投资者利益主要是强调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国际资本市场的共识。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搜集和分析能力相对较弱,市场交易的力量也小,需要重点保护。”“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正如流传于美国证券市场中的格言所说的那样:“保护了市场中最小利益的投资者,也就保护了市场所有的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华尔街”

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状况并不乐观,2008年股市泡沫的破灭更是让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信心丧失,基金类投资者的平均跌幅也在50%以上。以至于国务院总理温

家宝在多种场合下多次呼吁要恢复投资者的信心,他甚至经常说“信心比黄金更重要”。

所以,在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同时,通过证券交易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重塑广大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以及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因此,可以说,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深度、广度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关涉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

二、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视角分析

秩序,“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条件。秩序需求作为信息披露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从根本上表现为: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规则和标准,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达到一个理性市场的有序运作,从而最终实现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证券交易信息的披露对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募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和退出的渠道和场所,为投资者剩余、闲散的资金提供一个运用和增值的机会。由于证券本身没有使用价值,决定了他与其他普通商品的不同,证券商品的虚拟性和信息决定性,决定了证券价格具有易波动性的特点。因此,证券市场在给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的同时,也提供了投机的机会。

如果说适度的投机是市场的润滑剂,可以增加市场中资金的流动性,但若是漠视风险的过度投机,就会严重损害市场稳定的基础,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严重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回顾历史上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机,几乎没有一次不与过度,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投机有关。无论是上世纪30年代以美国股市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还是目前美国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我国股市的暴跌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投机行为泛滥、不注重风险控制有关。经济危机的发生本身就会严重地破坏经济的发展,而证券价格的大幅波动和投机活动的猖撅,又加剧了危机的程度。由于世界经济的相互连接与渗透,证券市场的全球化,一国的股市危机,会很快波及到其他国家,引起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助长了世界经济的不稳定,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转。

因此,通过证券交易信息的披露,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有效遏制过度投机行为,引导投资者将获利的理念由投机转向价值投资,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有利于遏制证券欺作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秋序

市场机制中存在着非理性的现象,同样,在证券市场的运行

中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层出不穷,可以说证券欺诈与证券市场一样的古老。证券市场是一个虚拟市场,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取决于众多投资者的意愿、信心以及理性预期。但是,证券市场又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因素的风险市场,普遍存在的趋利投机心理使证券市场中的非理性问题较一般普通商品市场更为突出。在市场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的条件下,追逐个人私利的动机使人们的投资行为缺少理性,尤其是在价格操纵和内幕信息交错等欺诈行为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普通投资者对于市场中所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投资理念缺少理性的意识,而容易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成为谣言、希望或恐惧的俘虏,这些都加剧了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导致了证券市场中固有的缺陷表现的更加严重,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事实上,证券市场的非理性不能简单地归于一种趋利心理的驱动,发达证券市场早期的发展历程以及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实例都充分表明,在不确定的证券市场中,充斥在市场中的种种信息不对称、价格操纵以及模棱两可或有意回避的陈述等欺诈行为,对市场中的非理性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欺诈手段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查处过程中证据的难以取得性,往往使受欺诈的受害者很难得到完全和及时的赔偿,反过来又会助长欺诈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通过证券交易信息的披露,揭示和预警虚假信息和内幕信息,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缩短内幕信息和虚假信息在证券市场上的存在时间与空间,也有助于及早发现和识别散布谣言操纵市场行情的行为,从而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三、从提高市场效率的视角分

效率是指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增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人类的理想,因此,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然而,经济学家“对现存财富和收入分配是好是坏、是正义还是非正义没有得出任何答案……他没有回答是否有效的资源配置在社会和伦理意义上都是值得追求的问题”,70因此,“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就信息披露制度而言,“效率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追求的不仅是对个体而言的增益,而是,社会经济效益、个别主体的长远效益、不同个体之间关系的损益平衡也应当是效率价值的重要内容。”72直接追求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应是信息披露制度价值观的独特之处。效率价值要求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或资金不对称情况下所发生的诱惑其他投资者从事反方向投资行为并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揭示,以帮助其他投资者正确分析证券价格信息的真假,防止对整个市场运作效率的损害。证券交易信息的披露对于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有利于加强上市公司外部监督和优化资源配置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必然要从自身利益出发,自

觉关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并通过股东大会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管理,增强企业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关心会形成一股无形的外在力量督促上市公司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经营业绩。由于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相比,在信息搜寻、信息分析和解读能力,资金规模和专业化管理水平,以及对信息掌握的完全程度和使用效率方面的优势,使得机构投资者成为对上市公司最主要的夕「部监督力量之一。在我国“超常规、创造性地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导向下,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在短期内迅速增加,由于“超常规、创造性的发展”忽视了机构投资者发展过程中的投资教育和经营能力的提高,使得大多数机构投资者专注于通过二级市场的短期投资谋取价差收益,很少通过价值发现和价值投资来获利,因而忽视了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这从前面我们提到过的中信证券对投资者持股期限的比较中,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期限明显短于QFH持股期限可以得到印证。

从稳定市场的角度看,通过博弈论分析,发现只有在完全信息状态条件下,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才能够达到(决策、等待)均衡,即中小投资者跟庄,而机构投资者决策。此时,机构投资者可以发挥稳定市场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机构投资者的培育非常重要。但是在不完全信息状况下,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条件下,机构投资者并不能发挥稳定市场的功能,甚至会加剧股票市场的短期行为。这时候要遏制投机行为,倡导理性投资,单靠培育机构投资者和对投资者的教育是不够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效的。因此,应该从整顿投资机构的源头入手,规范证券交易制度和行为,培育市场信用机制。

通过证券交易信息的披露,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在二级市场买卖证券获取价差的成本和风险,降低其预期收益,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能力,转变投资观念,将目光更多投向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的提升上,通过价值投资获取投资收益,进而有效发挥其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作用和稳定市场的作用,最终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SamuelJohnson曾经说过:“秘密或者神秘开始的地方,堕落或者欺诈已经离我们不远了。”在信息无法获取的地方,秘密助长了不信任。因此,解决证券交易市场效率低下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证券交易信息进行披露,充分发挥证券交易信息对市场违规行为的揭示和抑制作用,提高信息效率。正如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代斯(Lou15BrandeiS)所说“公开是医治现代工业社会疾病的良药;就如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信息本身便是力量”。通过证券交易信息的披露,可以充分有效的抑制过度投机和违规行为的发生,使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充分的博弈,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让证券监管机构从繁重的市场监管中脱身,做一个真正的裁判员,这不但可以大大降低监管成本,而且还可提高市场效率和监管效率。此外,证券交易信息的披露不但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发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

易的可能性,而且,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监管者发生道德风险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具有对监管者再监督的作用。

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预防作用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坚持“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这一理念,并一改过去研究信息披露制度以上市公司为着眼点的通常做法,将研究的着眼点放到了证券交易市场,通过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各自在预防市场欺诈行为中的功能,形成一种整体合力,以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功能的预防作用,最大限度的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使得信息披露制度与反欺诈法之间更加的契合。为此目的,本文提出了构建以上市公司信息和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并重的二元信息披露制度的设想,并对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范围、义务主体、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探讨和具体的建议,以期通过制度构建理念的变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对违规行为的预防作用,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概要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

(完整word版)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1、《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 2006年1月1日 B 2006年3月1日 C 2006年6月1日 D 2006年9月1日 2、依照《证券法》,以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B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C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 D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下列文件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是必须要报送的是: A发行保荐书 B发起人协议 C招股说明书 D 公司章程 4、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6、以下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 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D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A一个月 B三个月 C五个月 D六个月 8、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被称为() A证券代销

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 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缘生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和行为经过多年实践总结,逐渐归纳概括上升到准则、原则,是来之于证券市场的实践。诸如“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几乎是所有国家证券市场具有的共性,它紧密结合着证券市场中发行、交易、登记、服务、监管等实际活动。总结其成功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明确其具体做法及措施,使“三公”原则在指导证券市场健康良性运行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证券法发展历程

证券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831] 2004年修改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证券法2013年修改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14年修改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证券法案例 全5个

证券法案例全5个 案例2 上市公司A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对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作了违规处理,按照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000万元;在公司股票发行材料中,将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该事实在A公司股票发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请发行前,已将其内部职工股在某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A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中披露。 根据《证券法》,谈谈A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案是一起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中对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和未予披露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情的实质。”本案中A公司虚增公司无形资产及缩减公司股本、内部职工股在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未作披露,即违反了《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没有证券法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已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有若干重大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各方面人士都发表了不同观点和意见,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争论。从亲自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对我国目前能够规定的证券种类,其发行活动和交易活动(学理上抽象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只能集中在这一部证券法中,还是要坚持法与法之间应保持衔接协调的原则,重视每项法律应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规律性。是否不将全部证券活动写入这一部法中,就违反了法律适用的惯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并恰当把握好立法技术,来较好地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必要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一,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说,这部证券法具有阶段性特点,目前其所调整的,不能与国际上的现有作法全面接轨,而应当就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实验、有了一定实践经验、问题

8证券法论文

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修改展望 摘要:证券发行体制因行政主管机关在其中作用与地位不同而形成了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分野,我国现阶段证券发行属于审核制,行政主管机关对于发行人需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这样的制度难以满足效率的要求事实上也未能防止发行中的公开失真等问题。考察各发达国家的证券发行,政府进行形式审查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即便具有核准制的色彩,其对发行人的实质性要求也远没有我国庞杂。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应当适应形式,向形式审查过度,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应明确政府的定位,健全民事责任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关键词:证券发行审查市场机制 一、引言 这学期的证券法顺利结束,老师上课时好像没怎么涉及证券的发行。在之前了看了证券法的课本之后,对这一块产生兴趣,决定写关于这方面的一篇论文作为期末作业。 公开是现代证券立法的基本哲学和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和灵魂所在。如何确保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是证券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证券的发行领域同样需要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可靠,在其中政府主管机关究竟起怎样的作用居于什么地位各国立法却有较大差异,由此也形成了对新股发行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紧密相关的是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简而言之,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交送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进行审查的一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的管理体制。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中政府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证券的质量。然而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来看,审批和核准的色彩却越来越弱,98年《证券法》废除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05年《证券法》规定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证券发行 (3) 第三章证券交易 (9)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 (20)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 第八章证券公司 (30)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 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 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 第十四章附则 (55)

目录 原《证券法》 (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 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最新证券法练习题

证券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 000万元 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 000万元 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下列选项中,属于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经证券交易所批准B.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000人 C.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D.基金管理人必须自有足够的保证金 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B.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C.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D.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 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司股本总额的70% B.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 6.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亿元C.人民币5亿元D.人民币10亿元 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8.根据《证券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B.向累计超过1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9.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B.某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C.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已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有若干重大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各方面人士都发表了不同观点和意见,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争论。从亲自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

协调。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

证券法复习题1

证券法复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上市公司非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 A、证监会核准 B、证券法交易所核准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 D、证券公司核准 2、股票依法发行后,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A、发行人负责 B、证券公司负责 C、投资者负责 D、证券交易所负责 3、证券公司在代销,报销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 A、证券公司员工 B、证券公司高管 C、证券公司股东 D、认购人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 A、证监会提出申请 B、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C、国务院提出申请 D、证券公司提出申请 5、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 A、证监会决定 B、证券交易决定 C、证券业协会决定 D、国务院决定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该期限是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A、3 ﹪ B、5﹪ C、10﹪ D、30﹪ 8、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比例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A、3 ﹪ B、5﹪ C、10﹪ D、30﹪ 9、下列不适用于我国证券法的是 A、政府债券 B、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C、股票 D、汇票 10、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属于 A、公开发行 B、非公开发行 C、直接发行 D、间接发行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 A、继续发行 B、承担赔偿责任 C、发出公告 D、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12、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

最新证券法.docx

会计电算化07 级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教学对象 任课教师赵汉伟授课日期2008.6 课 证券法 第十一章 题 1.知识方面:了解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法的概念,我国的证券立法的情况,违反证 券法的法律责任,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内容;理解股票和债券 教学 的含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交易中的限制与禁止,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目的 2.德育方面:证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技能方面:案例分析。 教学 重点 1. 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的条件 与难 2. 证券交易中的限制与禁止 点 参考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法基础概论》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课时理论教学 3 课时; 分配技能教学 1 课时,以案例分析为主。 教学方法说明 教学环节与内容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讲授法 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三、证券立法例举法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二、股票的发行 三、债券的发行 四、证券的承销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二、股票上市交易 三、债券上市交易 四、证券交易中的限制与禁止 第四节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限制 第五节法律责任 一、擅自发行、承销证券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设立交易所、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的责任 三、泄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出具假资料的责任 四、违反规定参与股票交易、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人员的责任 课后小结: 证券市场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资本市场,因为起步较晚,因此有很多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以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健全和完善。了解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有助于我们了解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以后涉足资本市场有一定的帮助。 作业布置: 一、简答题 1.什么是股票?有哪些种类? 2.简述《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3.简述股票上市的条件。 4.简述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5.简述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二、案例题(略) 抽阅记录:

证券法公开性原则

关于我国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思考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原则,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是各国证券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证券法的公平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地位。将公开原则作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资本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证券法坚持公开性原则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善其经营管理;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鉴于此,证券法将公开性原则必须渗透至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有关业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我国证券市场也通过立法,确立了公开性原则,我国《证券法》总则第3 条明文指岀:“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原则实现的保障。没有“公开”性原则的保障,“公平、公正”便失去了衡量的客观标准,也失去了得以维持的坚实后盾。只有公开,才能有效杜绝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转。 公开性原则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和管理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乂称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报告或公开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财务、经营状况方面),以使投资者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便于作出投资判断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配合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开性原则,同时还规定了管理公开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报告或公告证券监管有关的管理信息,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以防止管理部门的失职与舞弊行为。 同时,我国证券法为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制定了实现公平原则的衡量标准, 在公开制度中必须做到的基本原则有4项: 真实原则,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证券投资者将公司信息作为对公司证券进行投资判断的依据,必然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状况。证券投资者判断的准确性,首先以投资判断的依据的真实性为必要条件。没有真实的公司有关信息,投资者就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公开性原则便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美国证券法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董华春 【关键词】证券投资合同 【全文】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董华春 写于2002年12月18日 本文发表于《证券市场导报》2003年第4期 引言:一个老人对“证券”的困惑 1979年,美国老人Daniel在奔走多年后还是想不明白自己为什么没有资格象同事一样得到那份令人艳羡的养老金。 事情起源于他的雇主参与的一份养老金计划。 根据该计划涉及的协议,多家雇主为自己所雇用的每位员工向该养老基金每周出资2美元,基金会负责管理基金并在员工退休时以每月75美元的养老金方式付给员工。 该协议规定,员工服务期限必须满20年才有资格享受此收益。Daniel因为工作调整临时下岗了5个月。尽管Daniel四处解释这5个月并不影响他的资格,然而该基金和有关管理部门还是裁定他没有资格享受该计划收益。 委屈的Daniel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挣退休后的“口粮”,他的律师以该基金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17(a)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和Rule10b-5为由起诉。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计划不是美国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因而不能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Daniel万分困惑;究竟什么是“证券”? 困惑的不只是他。 2001年底,美国安然公司宣布破产之后,一个大众关注的话题是该公司员工的养老金兑现的可能性及因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问题。在美国,公共社会保险、个人储蓄和养老金制度是个人养老收入的三大支柱。而养老金最主要的形式有ERISA(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中规定的“既定收益计划”(Defined-benefit Plan)和“既定贡献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 Plan),以及美国《税收法》401(k)退休金计划。 于是,在美国很多证券诉讼案件中,律师、SEC、法院象Daniel一样困惑了――哪些养老金计划是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如果是,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一、囊括乾坤的袋子――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 证券法律规范管理的对象是证券和与证券有关的各种行为与活动。也就是说,“除非某项金融工具或交易构成了‘证券’交易,否则,不能适用证券法律”。所以,证券法律在多大范围内被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证券的定义。 究竟什么是证券呢?各国证券法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但是并没有更详尽的解释和更宽范围的规定,立法态度相对稳健保守。 美国国会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证券”定义的规定相当宽泛。以33年

辅导讲义(最新证券法)

《证券法》 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原则性规定 一、立法宗旨 1、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三、立法原则 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四、其他规定 1、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3、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证券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

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股票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二节证券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即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本文所研究的“证券”指狭义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场所,它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是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以筹集资金的市场。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市场。按其有无固定场所,证券市场又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81年,我国恢复国库券发行。1987年,深圳成立了第一家证券公司。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8年撤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至2000年11月,我国个人投资者开户总数已达5500多万,拥有证券公司98家,证券交易部2600 多家,上市公司1063家,总市值达46000亿元。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文所讨论的“证券法”主要是指狭义的证券法。我国自发展证券市场伊始,就注重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引导其健康成长。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此后,又发布了《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大量的法规和规章。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是对证券市场进行合理化管理的必然产物,也是证券市场正常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原则,是一定现象的出发点。法的原则,是法学理论所研究的,并在这种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的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它反映着法的本质、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生活对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具有最高的命令性和普遍性。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地位。我国《证券法》总则第3条明文指出:“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将“三公”原则作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资本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其中,“公开”性原则,作为基础原则的基础,又尤为重要,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empirenews.page--]一、公开性原则的意义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原则实现的保障。没有“公开”性原则的保障,“公平、公正”便失去了衡量的客观标准,也失去了得以维持的坚实后盾。只有公开,才能有效杜绝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转。美国大法官布兰迪斯(Brandies)的名言如是说:“公开是现代社会疾病的救生药,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电光是最棒的警察”。公开性原则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善其经营管理。公开性原则要求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格式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布和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资料,可促使发行人严格财务制度,规范其内部管理;同时,增加发行人内部状况的透明度,将其置于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还可激励发行人全面加强经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以改善各种上市指标,不断自我完善。其次,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以股市价格为例,其价格的形成固然和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等公司外部环境有关,但从根本上说,是由公司自身经营状况来决定的。经营的好坏,决定了公司的盈利高低,从而也影响股票预期收益高低。因此,有必要将发行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公开化,便于投资者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定,促使证券供求关系自然形成,市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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