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

关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谓任重道远,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会直接影响一国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各个领域,因此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本文在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文章主要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亮点和不足之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劳动合同法》的多处规定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仍有一些规定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讨论。最后,笔者针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待完善之处谈了几点自己的建议,希望能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业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亮点有待完善建议

目录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4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4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6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8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亮点┈┈┈┈┈┈┈┈┈┈┈┈┈ 8 (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 8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 10 (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1(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2 (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 12(六)关于单位规章制度方面┈┈┈┈┈┈┈┈┈┈┈┈┈┈┈┈┈┈ 13

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是仍存在

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14(一)《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14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员后对员工经济补偿的问题有待进一步

商榷┈┈┈┈┈┈┈┈┈┈┈┈┈┈┈┈┈┈┈┈┈┈┈┈┈┈┈┈┈┈┈ 15(三)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 15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6(一)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16

(二)提高裁员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水平,明确月平均工资的范围┈┈┈┈┈┈┈┈┈┈┈┈┈┈┈┈┈┈┈┈┈┈┈┈┈┈┈┈┈┈┈┈ 17(三)加强劳动合同法“施行细则”或“司法解释”对过渡条款适用范围的规制┈┈┈┈┈┈┈┈┈┈┈┈┈┈┈┈┈┈┈┈┈┈┈┈┈┈┈ 17

结束语┈┈┈┈┈┈┈┈┈┈┈┈┈┈┈┈┈┈┈┈┈┈┈┈┈┈┈┈ 19

参考文献┈┈┈┈┈┈┈┈┈┈┈┈┈┈┈┈┈┈┈┈┈┈┈┈┈┈┈ 20

备受公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为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该法律草案自2005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就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论,前后收到了近20万份公众意见书,征集意见之多,范围之广,真是前所未有。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因此社会各界都应该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重视起来。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所有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命名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①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公法、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的范畴。自罗马法以来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学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一般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公法是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强调平等自由,而公法强调服从和权威。但是,《劳动合同法》却难以划归到两种法域中的任何一类。这是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一方面,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自由受到国家和具有社会性的集体合同的干预;一方面,该法着眼于保护劳动者个人利益,另一方面,该法在根本上更加关注对既不属于个人利益,又不属于国家利益的社会利益的维护;一方面,通过该法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中却对用人单位具有很大的从属性。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性质,不能一味地坚守私法平等保护的理念,要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和更大的人文关怀,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协调发展”。②

《劳动合同法》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劳动关系双方

①参见姜颖:《<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第16、17页。

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①

2、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综观《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寻求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劳动者实行“单保护”还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双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争论的焦点。实际上,两者并非是不可协调的。在现代民主国家,法律的制定总是要在相关的利益主体之间寻求平衡,以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在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不公平的社会现实进行矫正。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目的也是为了对劳资双方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从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②

(2)在尊重自治的基础上,强调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合同本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意的结果,就此《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劳动合同和普通民事合同并非完全相同,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强资本,弱劳工”的普遍格局决定了国家必须加强法律干预。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特点,《劳动合同法》同样体现了这一点,在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内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条款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③

(3)与时俱进,体现了充分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日益显现出来,《劳动合同法》对此也做了必要的应对。特别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新型劳动关系的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既解除了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争论,也顺应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④

①参见程延园:《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②参见林嘉:《<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7年7月第1版,第2页。

③参见林嘉:《<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7年7月第1版,第2页。

④参见林嘉:《<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7年7月第1版,第2、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劳动法》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的进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7月4日《劳动法》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这部《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0多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劳动力市场机制得以建立,在全社会范围内逐渐形成了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能进能出的机制,使劳动力资源的效率配置成为可能,劳动者的劳动权也日益受到重视。劳动法的实施、劳动制度的改革,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使企业的效益有了提高,也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①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顺利接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尤其是制造业发展迅速,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产品价格包含劳动力的价格,我国丰富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成为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的因素之一。但一国竞争力的维持与提高是否可以长久、持续地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显然不尽然。在国际贸易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不少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市场、就业的保护,以各种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挤压中国产品的出口空间,例如“反倾销”,发达国家以低于市场价格倾销为名,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根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年至2004年间,中国始终是全世界遥遥领先的反倾销头号目标国;据我国商务部统计,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别调查11起,涉及商品4000多种。”

①还有些国家设置绿色标准、劳工标准、技术标准、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的输出,使我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进行国际竞争越来越困难。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我国要想获取市场,一方面适时坚持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必须适时调整,多方位发展,不能总是处于全球产业链的末端,要提高自有技术的含量,这届政府也提出了自主创新的发展口号。而产业提升、产业机构调整,提高技术研发水平,乃至提高一国的科学技术水平,都必须在人力资源上投资,“科技以人为本”。②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中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是建立和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然,同样也是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劳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提升科学技术水平,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要求,都呼吁中国要加强劳动立法,尽早制定《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有四: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自1987年正式推行以来,已经有了二十几年的实践,适时把现实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把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的内容进行规范,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这一制度。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条款所规范的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3)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法》在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③在“强资本,弱劳工”的社会大环境下,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极为明显,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并不能像其他合同一样,与资方地位平等,而只能忍辱负重,先力争一份工作。只有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这种并不平衡的合同关系,适当地侧重对弱者的保护力度,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①龚雯:《我国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转载自《人民日报》,2004年06月05日,第2版。

②参见金英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趋势》,法天下首页,发表时间:2007-10-19。

(4)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只有将劳动合同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使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问题上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形成规范、有序、权利义务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从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基础。①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亮点

(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

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②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①谢良敏:《劳动合同全程指南》,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1日第二版,第5、6页。

②参见梁智:《<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8年2月第1版,第41、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①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①参见梁智《<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8年2月第1版,第42页。

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①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

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②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①参见梁智:《<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8年2月第1版,第42页。

②吴坤:《有效寻求劳资诉求契合点劳动合同法草案今表决》,《法制日报》,2007年6月29

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

(三)关于试用期方面

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①(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

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

(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

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

①参见梁智:《<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8年2月第1版,第86 页

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①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

(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

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

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

①张顺勤:《论新形势下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论文天下论文网,发表时间:2007-11-22 9:31:00

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是仍存

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一)《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农民工群体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虽然农民工群体基数非常大,但却是一个弱势群体,党和政府也时刻关注着农民工问题,就连日理万机的温家宝总理都抽出时间为农民工去讨要工钱。近年来,虽然国家对农民工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农民工仍然处在非常弱势的地位。

有些人认为:农民工隶属于劳动者群体,对劳动者的相关规定完全适用农民工,如果对农民工进行特殊规定反而是一种歧视。①笔者认为:虽然农民工隶属于劳动者群体,但是农民工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农民工受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说劳动者和资方相比是弱势群体,那么农民工就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作为社会流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问题,特别是社会脆弱成员的保障问题,很可能要忍受破坏性不利后果的折磨。”②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现,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罪”的边缘。2000年震惊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个明证,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罗尔斯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信赖。”③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就不能不考虑农民工权益缺损问题。

另外,众所周知在劳动立法中对妇女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护规定的,而对妇女和未成年工进行保护的原因就是他们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可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同样的道理我们当然也可以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进行专门的规定,这样一来从法律上对农民工重视起来农民工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将对农民工的特殊规定写入《劳动合

①参见永刚:《<劳动合同法>倾向劳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待解》,中国经营报,2007年6月30日

②曾湘泉:《价值理念、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载[北京]社会保障制度,2002年第1期。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文版序言”》,[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员后对员工经济补偿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

企业裁员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项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后对劳动者经济补偿操作问题,看似规定比较明确,也易于操作,可是仍存在两个问题。

1、虽然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但是经济补偿的水平偏低。“经济补偿的目的是给失业人员相应的经济援助,为其生活提供保障。”①然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并且,最高不超过12年”并不完全合理,因为此项规定不足以给职工特别是工作年限较长的老职工提供合理的保障。举个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一问题,如果一个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是1000元的话,一个员工在此企业工作已经15年,那么他仅仅能够拿到12个月的经济补偿也就是12000元。12000元对于一个辛辛苦苦工作15年的老职工来说真是微不足道,更无法满足长期的生活保障。这样一来,虽然给予了劳动者一些经济补偿,但仍不能满足劳动者失业后长期的生活保障。

2、关于月平均工资的规定并不完善。有些企业工资表上的工资比较低,而各类奖金有时远远高于工资。这样一来就给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时有了可乘之机。如果仍是按照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话,那么职工最后得到的经济补偿将会大打折扣。可见,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参照标准——“月平均工资”规定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三)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条的过渡规定可被恶意利用,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永远存在着对立面,这是劳动关系的性质决定的,用人单位会不遗余力的寻求法律的漏洞进行利用,以达

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虽尚未施行,在新法颁布后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本也应当遵循新法的有关规定,以利于新法施行后的无缝衔接。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日期距施行日期之间存在半年的空档期,“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过渡性规定可被用人单位“完美的”恶意利用,这恐怕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例如:“先是07年9月底有消息传出,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鼓励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竞聘后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再是07年10月22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发出裁员通知,全球共有200多名员工将被“无原则解雇”,其中中国员工占总数一半左右。”①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进行裁员的举动,绝非是一种巧合,很明显是一种有预谋的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的设计方面确实是存在问题的,给了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的可乘之机,同时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农民工权益保护缺损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损使社会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我们必须构建一种公正的和谐秩序——法治视野下的人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强势关怀。

制度公正对于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是根本性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社会公正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②农民工是不公正的制度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正已经存在。那么,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国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利益。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两方面的措施:

1、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件的防范措施。严令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随意安排加班加点,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

①https://www.360docs.net/doc/dd11750700.html, ,发表时间:2007-12-20 8:25。

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2、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秩序一体化。农民工权益缺损的基础性原因是城乡经济水平差异大,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平等的保护。因此,一方面要加快农村经济建设的进程,改变农村经济落后的局面;另一方面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合理格局,实现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与重建,最终实现城乡秩序的一体化,达到一种制度上的和谐。城乡秩序一体化是指城市秩序与乡土秩序通过融合能够相互包容,改革两种秩序上因制度造成的人为对立;通过重建使两种秩序相互渗透,组建一种新型秩序,从而达到一元化状态。只有打破城乡二元格局,才能改变中国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使社会资源平等而有序的分配,实现农民工权利的公平分配。只有构建公正的制度,才能彻底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社会现实,这也是改变农民工命运的法律底线。

(二)提高裁员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水平,明确月平均工资的范围《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裁员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是给失业人员相应的经济援助,为其生活提供保障。然而,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补偿水平较低,很难达到保障被裁员工基本生活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应该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关于裁员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水平,对于月工资普遍较低的地区适当提高裁员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水平;对于月工资普遍较高的地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水平进行补偿。这样变通的规定,可以更好的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要按照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然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月平均工资的范围,一些用人单位工资表中的工资很低,甚至低于奖金,如果单位裁员后按照本单位工资表中的工资为标准计算补偿额,那么被裁的劳动者将得到很少数额的经济补偿,对劳动者很不公平。因此,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应该明确规定“在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月平均工资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各种类型的奖金”。这样一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就有了明确的参照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劳动合同法“施行细则”或“司法解释”对过渡条款适用范围的规制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的恶意利用既践踏了法律的

尊严,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不被任何人恶意利用,从而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对一些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严令禁止。

笔者认为:要想防止《劳动合同法》的过渡性条款被恶意利用,应该在施行细则或司法解释中作出限制性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为目的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该合同自动失效,未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仍可继续履行”。这样一来既可以保障《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合法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又可以防止一些规避《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生效,从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与时具进的体现,既顺应了我国经济转型的需要,也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纵观《劳动合同法》无论是立法宗旨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虽然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但此次立法突出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已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一次飞跃。我相信我国的劳动立法会越来越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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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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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涛:《<劳动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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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嘉主编:《<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9、法律考试中心主编:《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

10、刘新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通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7月1日第1版。

11、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劳动保护条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10]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 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劳动法习题

第一章劳动法的基本原理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法中的劳动不包括家务劳动 B.劳动法中的劳动是劳动力的有偿让渡 C.履行抚养义务的劳动属劳动法中的劳动 D.劳动法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款关系 B.某公司与股东就股利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C.某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D.某农民工与个体餐馆就工资问题所发生的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 A.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关系 B.某私营企业与职工因培训而发生的关系 C.某公司与其职工因支付工资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关系 4.下列哪一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 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

C.个体户张某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形成的共有关系 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5.下列关于劳动法地位的认识,通常认为的是() A.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劳动法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C.劳动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D.劳动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6.我国劳动法采取()形式 A.内地为成文法,港澳台地区既有成文法,又有判例法 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 B.劳动关系 C.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由各种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 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关系是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B.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 C.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不具有从属性

劳动合同法对保护范文通用版

劳动合同法对保护范文通用版 General vers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on Protect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劳动合同法对保护范文通用版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全国人 大棠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法律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 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 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全国人***律委员会指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劳动合同法中还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 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接受专访时指出,劳动合同法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如这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孙宝树指出,此外,法律为了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 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日前由全国人大棠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 人们不难发现,这部法律草案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无疑成为劳动者的“福音”,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利剑”和“护身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摘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自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未定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频繁发生,暴露了我国劳动法的缺陷与不足。本文指出要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就亟需针对劳动法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缺陷一、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书 (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文所论的是广义的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立法的这一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在各项劳动立法中都有充分体现,例如,十年来颁布的最重要的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是一部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案。它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方式,从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等角度出发,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从试用期、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小我们所受的教育就告诉我们,劳动最光荣,劳动人民最让人尊敬。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创造历史的观点也认为,劳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力,是历史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从古以来,劳动者常常身为被统治阶级、被剥削阶级,其自身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作为历史主体、历史的真正创造者、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的劳动者,千百年以来却一直处于被统治被剥削的社会底层地位,我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统治阶级和强势社会集团对劳动者人为的而且恶意的掠夺、剥削和摧残。统治者对于劳动人民的恶意剥削和压榨自古便存在,许多劳动人民终其一生都在无尽的劳动。但可喜的是,随着当今文明社会的发展,这种压榨劳动力的现象得到改善,统治者对于劳动者的尊重也有所提升。二、劳动者自身的缺陷和弱点。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认知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作为劳动者,自身权益切身相关,我认为,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劳动者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权。许多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劳动者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造成的结果又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当遇到自

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要学会学习法律知识,要么要学会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总之,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先行协商,做好维权的措施,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就像一颗定心丸,是对劳动者最好的保证。许多劳动者没有维权意识,不懂得签订对自己利益有保证的劳动合同,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书面的认可,也没有有效证据。在维权实践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并且,劳动者的维权过程需要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些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找不到有效的途径解决方法,往往容易采取极端方式维护权益,例如通过制造社会慌乱,引起社会关注来解决个人问题等最让人不愿意看到的方法。劳动者要理智冷静的维护权益,就要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数据显示,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增加为三种,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以《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为视角 引言 为了解决我国劳资关系长期失衡、紧张的现状,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确立为该法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同时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并不仅仅只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是在“单项保护”和“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两者在博弈过程中达到一种均衡。细读《劳动合同法》可以看出,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方面、服务期的规定方面、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面、与劳动者的合同问题方面以及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方面,《劳动合同法》给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保护力度。本文主要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竞业禁止义务为视角,探析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一、确立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性 按照郑玉波先生的观点,竞业禁止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而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特定行为加以禁止1。后者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如劳动者的竞业禁止和与企业转让和股份出售有关的竞业禁止等。鉴于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或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而雇主或单位则普遍的借助竞业禁止这种方式来保护自己利益的现实2。 雇佣关系中的竞业禁止,即是指在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受雇人在受雇期间不得在与雇佣人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其他营业中兼职,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也不得从事与雇佣人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我国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义务没有明确界定其内涵。 (一)法理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愈发激烈,而商业秘密和掌握其核心秘密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1)了解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和订立过程 (2)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3)懂得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2.情感态度观念 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能够坚持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3.运用 懂得劳动者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途径和方式,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解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提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 2.教学难点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教学方法 案例探究法、自学阅读法、分析归纳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同短期化让人忧》 主要内容:不签合同的现象比过去少了很多,但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是比较常见的。小刘在一家企业里工作,她在那里已经干了三四年,因为企业和她的用工合同总是一年一签,心里总是觉得很不踏实。小刘说:“我觉得这样让我工作是很没有安全感。”小刘说现在她还年轻,企业要是解聘她,还可以再换个地方,可万一年龄大了再找工作就没有那么容易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刘的这种担心也越来越强烈了。 小刘说:“工作激情会慢慢地减淡,在这样的公司工作,我的职业技能得不到长期的发展。” 从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监察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一年之内。专家指出,许多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与雇员签订长期合同最主要的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减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也极大地影响了职工的职业安全感和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限制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职业热情和职业规划,在某种程度是甚至成了劳动者频繁跳槽的主要原因。 设问:

《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1)

《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 保护劳动者(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XX年6月29日通过,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

人员聘用制度。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的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劳动合同法》“附则”又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双倍支付工资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课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9-40)

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课时教案 机电专业一年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 同短期化让人忧》 设问: (1)是什么原因让 小刘很担心自己的 未来? (2)企业劳动合同 短期化侵害了劳动 者的哪些权利? 在现实工作中, 劳动者的权益受到 侵害的现象时有发 生,那么我们如何维 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我们就来共同 学习第12课第1框 题:一、依法维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板 书)。要维护个人合 法权益,首先必须学 会签订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 学生思考、讨论 【引思明理】 1.学会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板书) 组织学生阅读 教材P145第1自然 段,结合《劳动合 同短期化让人忧》 视频讨论:企业劳 动合同短期化违背 了签订劳动合同的 哪些原则? 2.劳动者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板书) (2)劳动者的义务 (企业劳动合 同短期化违反了合 法、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原 则,是企业规避法律 的不合法行为。) (1)订立劳动 合同必须遵循的原 则(板书) 合法、 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 学生思考、讨论

(板书)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板书) (1)视频中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2)这对我们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什么启示? 3.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板书) 协商解决和调解都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劳动者的 基本权利(板书) 教师组织学生 分析劳动者履行义 务对单位和个人的 重要意义。教师强 调:劳动者享有权 利,以履行劳动者义 务为前提,自觉履行 劳动者的义务是获 得权利、维护利益的 基础,履行义务有利 于单位的发展,最终 对劳动者个人有益, 进一步强调在我国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 务的统一性。 我们应当知道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 除和终止是依法订 立劳动合同的重要 内容,有利于避免今 后产生劳动纠纷。劳 动合同签订以后,就 意味着确立了劳动 关系,那么作为劳动 者应该享有哪些权 利、必须履行哪些劳 动义务?二者的关 学生思考、讨论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劳动权保护救济机制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

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课:产业发展和劳动就业 第三节第二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知道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的一种法定的用工制度,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2?过程与方法:通过分析、讨论、归纳,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学生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实际能力。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法、知法,培养学生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了解创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离不开法律,从而在意识和行为上养成自觉守法,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二、教学准备: 1?学生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学生探究小组收集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3?老师收集相关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三、教学重点: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四、教学难点: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五、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内容(PPT 【导入新课】《劳动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劳动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动者是不是完全享有了合法权益? 【找一找】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和事例,并说说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这些事例表明,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构建合理又合法的劳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热点关注】“华为”事件(视频) 提问:华为事件是什么原因让老员工无奈被要求买断工龄,放弃签定无固定期合同? 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虽然法律地位平等,可是在事实上往往不平等,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往往处于优势,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在劳动关系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那么, 如何处理好这种关系?作为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劳动法》 【知识点】1、劳动者的保护神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PT) 【相关链接】阅读教材99页“《劳动法》的诞生” 师:请大家阅读第99页“相关链接”,看一看《劳动法》的具体内容?(PPT)师:《劳动法》共十三章内容,其中在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章:劳动争议。分别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做了具体的阐述,这也是维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作为劳动者在参与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一般来说我们如何来确立这种劳动关系? 生: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七大亮点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以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 合同终止单位要掏“补偿”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没有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派遣合同满一年须终止 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款是为了解决在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下,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借机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无限期合同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约定的时间期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试用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最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叉。劳动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多种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好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试用期;权益保护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试用期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用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不利于劳动者实现就业权。 劳动者,尤其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毫无疑问是弱者,社会应当保护扶助这个群体.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 试用期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的条款之一。首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必备条款,而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认为有必要加以约定的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具有自愿选择的特性。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前约定的一个特殊时期,该期限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因此,试用期具有非独立的特性。第三.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试用期做了强制性的上限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双方只能在六个月以内,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或工种、岗位的需要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就表明了试用期具有法律限制的特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当然.作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是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对试用期的最'权威、最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试用期内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和与劳动者暂时建立的非正式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方面受到某些不合法的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实践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围绕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问题极易产生纠纷。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肆意掠夺其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试用工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实表现 (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

劳动法与人权

淘宝定制 ID 磐石文化传播公司 从法的角度来说,人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作为一个劳动者,他的人权则主要是由劳动法来提供和保障的.劳动法和劳动者的人权有密切的联系,首先,劳动法它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因为人权和人权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等诸多方面,人权所包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内容。都要求法律的保护,都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来维持生存发展的权利。生存权与民主自由紧密联系,是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的保护范围;发展权则与平等紧密联系,属于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它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劳动者与其所在单位与他们的老板也必然存在种种联系和冲突,这些都须要劳动法来做出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因此,劳动者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劳动法的支持与保障。 第三,劳动者人权的实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特别是劳动法来保障,劳动者所追求的人权,也就是他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即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以及人身权益。因此,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劳务中的人权即合同利益只有通过民法和劳动法的法定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均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劳动者人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对抗权力的权利。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是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诸多条件。那么劳动法如何来对劳动者人权提供保障呢,它的实现的过程与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商业秘密保护完善 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正如同商标、专利一样,作为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已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商业秘密不仅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更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毫不夸张地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正因如此,现实生活中,握有商业秘密的企业无不绞尽脑汁地想方设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相关竞争性企业则试图通过“挖墙脚”、“工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并对违法者给予制裁就成为企业、政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也已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以《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从我国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来看,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主要体现在该法第23条、第24条、第90条上。其中,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该法在沿袭《劳动法》第22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竞业限制的内容,对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竞业限制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另外,该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不仅要按照约定向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劳动合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郭娜 [摘要]当今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是劳动者,继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国家先后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来极力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可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首先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不完善,使劳动者维权困难;其次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及利益关系的驱动,使现实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比比皆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再次我国劳动力供给数量远远超过需求,岗位竞争十分激烈,就业难度不断在加大,加之近年来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已经尖锐化,劳动者权益瘘被侵犯却难以维护的现象相当严重和普遍,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但降低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还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甚至诱发犯罪,所以当前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关键词]劳动者合法权益权利侵害劳动关系 [目录] 一、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及劳动关系特点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三、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除了国有企业,国内出息了许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使中国经济发生了质的飞跃,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然而发展的背后是劳动者的辛勤劳作,长久以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被忽视。在当今社会,劳动者成为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财富。虽然政府先后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中,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尤其在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远远超过需求,供求矛盾难以协调,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其有利地位,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九霄云外,谋求自身不正当利益,力图用最低的成本榨取劳动者的更多的价值,严重侵害和践踏了劳动者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用人单位竭尽所能掩盖侵权事实和规避法律责任,给劳动者举证带来困难,致使劳动者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失去信心。此种侵权大量存在且得不到制裁,挫伤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及劳动关系特点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所谓劳动者就是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1] [1]彭俊良、工晓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北京燕山出版社,2004年,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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