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业务指南

产地证业务指南

CERTIFICATE OF ORIGIN

目录

一、产地证政策介绍

二、产地证注册、申报程序

三、产地证常见问题解答

四、产地证信息咨询

五、产地证原产地标准一览表

一、产地证政策介绍

原产地证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证明商品的经济国籍。

原产地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税率待遇的主要依据;

2.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3.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管理措施的依据;

4.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与否的依据;

5.证明货物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目前,各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九类:一般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

A.一般原产地证书(CO证书)

各国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待遇的证明文件。

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实施管理和征税,确定准予放行否,实施数量限制否,实施

反倾销否等等。一般来说,各国海关对持有一般产地证的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正常情况下,符合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出口至任何国家/地区均可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注:货物仅在中国加工但未完成实质性改变的,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经中国转口的非原产货物,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转口证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证书)

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相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即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关税待遇。

目前,世界上共有40个给惠国家:欧盟27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美国,土耳其,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其中,除美国不给中国普惠制待遇外,其余39个国家都将中国作为受惠国。

C.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自贸区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口结关时凭以证明原产于自贸区成员国,享受关税减免的必要书面凭证。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有价证券”和开启国际市场的“金钥匙”。

a)《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

2001年5月23日: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这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贸易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各成员国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对列入本国减让表的原产于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给予关税、边境费和非关税的优惠待遇。

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

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成员国(孟加拉、印度、韩国、斯里兰卡)的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

b)《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E)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月1日开始对1-8章“早期收获”产品实施降税。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

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货物贸易协定》,于2005年7月20日正式按照“货物贸易协定”规定的时间表相互给予关税优惠待遇,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互相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至2010年,中国和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建成自由贸易区。至2015年,中国与老挝、柬埔寨、越南、缅甸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实现自由贸易。

自2005年7月20日起,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至东盟国家(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的货物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E)。

c)《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2003年11月3日,中国和巴基斯坦签订《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2005年4月,签署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2006年11月签署《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自贸协定,2007年7月1日起,中国与巴基斯坦全面启动降税进程,双方将分两个阶段实施降税。

第1阶段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5种类别,以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

对各自产品进一步降税。目标是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使双方零关税产品占税号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扩大的关税减让范围对出口至巴基斯坦的货物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d)《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F)

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签订《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协定》,经过两个阶段的关税减让,我国先后取消4753种智利产品关税,智利也将我国5891种产品关税降为零,主要涉及化工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机电产品、车辆及零件、水产品、金属制品和矿产品等。中国有50%的出口产品在协定生效后可立即零关税进入智利市场,主要有汽车、重型机械;47%的产品的减税期在5年或10年,水泥、外科手套以及部分纺织品、鞋和化工产品的降税期都在10年;3%的产品排除在降税清单之外,包括智利企业界非常敏感的小麦、糖、轮胎、服装、家电产品等152种产品。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出口至智利的货物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F)。

e)《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2008年4月7日,中国和新西兰签署《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

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绝大部分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出口至新西兰的货物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f)《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2008年10月23日,中国和新加坡签署《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了贸易自由化进程,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根据《协定》,新方承诺在2009年1月1日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出口至新加坡的货物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g)《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2009年4月28日,中国和秘鲁签署《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涵盖领域广,开放水平高,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中秘两国的全部货物产品将分为五类实施关税减让。第一类产品在《协定》实施后当年实施零关税,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61.19%和62.71%。第二类产品在《协定》生效5年内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11.70%和12.94%。第三类产品在《协定》生效10年内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20.68%和14.35%。第四类产品为例外产品,不作关税减让,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5.44%和8.05%。第五类产品将分别通过8、12、

15、16、17年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0.99%和 1.95%。

《协定》实施后,中方的轻工、电子、家电、机械、汽车、化工、蔬菜、水果等产品和秘方的鱼粉、矿产品、水果、鱼类等产品将从中获益。

自2010年3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出口至秘鲁的货物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二、产地证注册、申报程序

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已注册企业申请新增原产地证书不需要再次注册。

A.注册步骤:

第1步: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和进出口批文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原产地证申报企业注册/备案登记表》等注册/备案资料(也可从宁波检验检疫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写;

第2步: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注册调查,对符合注册/备案条件的予以注册/备案登记,发放《原产地证申报企业注册/备案登记证书》。

B.申报模式:

模式一、企业使用企业端软件,实现原产地证电子申报。榕基软件服务电话: 87131662;九城软件服务电话: 87161902,

模式二、企业通过信城通网站,实现原产地证电子申报:信城通网站服务电话: 4008108188;

模式三、企业通过代录入企业,实现原产地证电子申报:代录入企业名单详见宁波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940674.html,)。

C.申报流程:

企业电子申报---系统电子校验---签证人员电子审核---企业制证---现场签证---企业付费领证。

签证周期:签证周期一般为1个工作日,即签证机构对通过系统电子校验的待审证书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审核(原产地调查时间不计入在内),并向企业发送审核信息。错误单证再次申报,签证周期重新计算。空运证书,更改证书,重发证书应企业要求可以加急办理。

D.现场签证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a)领证凭条(企业端打印);

b)已打印证书(证书内容完整清晰,有防伪条形码,有产地证申报员签名,已加

盖企业中英文签证印章)。注:缓证证书,一般由签证机构在现场签证时打印;

c)发票(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E.企业申报应注意的特殊事项:

a)含进口成份的商品:企业需按有关规定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

b)异地签证:企业需按有关规定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异地调查结果

单》;

c)后发证书:企业需提供正本提单复印件或其他货运单据复印件;

d)重发证书: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原证复印件,《国门时报》等中央经济类媒

体的登报遗失证明;

e)更改证书:企业需交回原证书;

f)证书撤销:企业需提交撤销申请书。

三、产地证常见问题解答

A.问: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的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一般为具有

进出口权的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

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宁波

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批准文件》的企业,如: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三资

企业等)。

B.问:如果某公司的产地证申报员离职,该如何变更申报员?答:填写《原产地

注册登记内容变更表》,明确A不再担任公司申报员工作,申请注销其申报员资格,现指定B担任。新的申报员应带上一寸照两张,身份证复印件携注册登记表到当地的签证机构进行备案。

C.问:产地证企业注册/备案后,多久年审,年审要准备哪些资料?答:产地证

企业注册后,一般每2年复查一次。企业应在年审到期1个月前填写《产地证注册/备案企业年审自查表》,根据表的附件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到签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D.问:哪些出口货物可以向我国申请原产地证?答:在中国完全获得的货物或者

其他国家参与生产的货物,但在中国完成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出口货物,具体参照各类原产地证书的签证要求。

E.问:如何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标准异地调查结果单”?答:填写《异地货

物原产地调查申请书》,收集证明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资料(详见申请书附件要求),携上述资料到产地检验检疫局产地证签证部门申请办理异地调查结果单。注:一般要求企业出货前申请。

F.问:如果国外客户在货物出运后要求提供产地证,该如何操作?答:电子申报

时,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申请后发”,准确填写拟出运日期(即提单上ON BOARD 日期),携正本提单复印件到签证机构办理。注意:中智证书没有后发,必须在货物出运前或出运后30天内申请办理;亚太证书无后发,必须在货物出运前或出运后3日内申请办理;中巴证书货物后出运15天内不算后发,一年内可补发;中国新加坡证书无后发,必须货物出运前申请。

G.问:如果原产地证书内容需要更改,该如何操作?答:如果该份证书尚处于待

审或缓证状态,可致电签证机构,申请退单;如果该份证书已签发,企业可办理更改证(电子申报时,新编证书号,填写更改申请书,更改相应内容,选择更改证发送,收到缓证信息后,携原证、领证凭条和发票到签证机构办理更改证),更改证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

H.问: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被盗或损毁,该如何操作?答:企业

应办理重发证(首先在《国门时报》等中央经济类媒体上登报声明作废;电子申报时,新编证书号,填写重发申请书,选择重发证发送电子数据,收到缓证信息后,携报纸遗失声明、公司书面说明(法人签名)、丢证方情况说明、原证复印件、领证凭条和出口发票到签证机构办理重发证)。

I.问:如果货物的外箱唛头是图形或特殊文字,该如何填制唛头?答:电子申报

时,在唛头栏填写“SEE ATTACHMENT”,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自行提供唛头附页”;然后用A4纸制作证书唛头附页,格式如下:左上角打印“ATTACHMENT”,右上角打印“Reference No. + 证书号”,中间为唛头具体内容,左下角和右下角分别打印“Ningbo, China + 月日年”,并参照各类证书自身格式,在相应位置签署申报员名字和加盖签证印章;附页份数同证书份数。注意:中智证书和去俄罗斯的FORM A唛头附页还须参照证书本身在相应位置加打签证机构信息;同时提交发票的唛头附页。

J.问:如果出口货物的原料中含有进口成分,该如何申报产地证?答:电子申报

时,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准确填写产品成本明细单,携成本明细单到签证机构办理。在一年内如出口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种产品,

原料来源,构成比例及加工工序未发生变化,在申报新产地证时,可以在申请书上注明“成本明细单参照证书No……”, 此一年之内不需提供新的成本明细

单,控制签证产品除外。

K.问:请问什么是“未再加工证明”,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签署?答:欧盟规定对无联运提单经香港转口至欧盟的商品,须由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格式A 证书第4栏加注“未再加工证明”的证词。企业申领普惠制产地证后可向上述部门申请“未再加工证明”。香港办事处电话:25031988,传真:25100353,25120262;九龙办事处电话:23978111,传真:23920213,23920261。

L.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选择的领证机构不在企业注册的领证机构范围内,不接受申报!”,该如何操作?答:请在企业端软件的“维护”—“设置默认数据”中填写正确的签证、领证机构:国航办380050;保税办380020 ;

镇海办380030;北仑局380100;慈溪局380200;宁海局380300;奉化局380400;

鄞州局380500;余姚局380600;象山局380700;大榭局380800。

M.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企业暂缓申报,请与签证机构联系!||企业年审即将到期,请按时办理年审手续!”,该如何操作?答:请在宁波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940674.html,)下载《产地证注册企业年审自查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到签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N.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申报员非本企业有效注册人员!”,该如何操作?答:请确认申报员是否在职且已注册,申报员身份证号码录入是否有误,号码必须与注册备案一致,若确认无误,请联系签证机构。

O.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证书号重号,发票号重号”,该如何操作?

答:有两种可能:1.该证书号、发票号曾经被使用过,不能再次使用; 2.该份证书已经处于缓证或正确状态,企业可以提供相关单据到签证机构办理,如果内容有变,请申请退单或办理更改证。

P.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证书出口商与企业注册信息中的企业英文名称不一致或者未加出口国家名称”,该如何操作?答:请核对出口商英文名称是否与注册备案一致,如果信用证出口商英文单词有误,应在错误单词后面加注正确拼写,若确实无误,请联系签证机构。

Q.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报文收到时间:……,证书已分配待审,审证周期为一个工作日”,该如何操作?答:此回执表明单证已发送成功,并通过系统电子校验,等待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审核,企业可在一个工作日后查收审核信息。

R.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申请书货物FOB值是否有误,请检查!”,该如何操作?答:请核对申请书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注意将其他币种换算成美元,金额应为FOB值;系统电子校验的FOB值上限为50万美元,若货值确实超过50万美元,请联系签证机构。

S.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申请书转口国与第三栏中转港(地)是否一致, 请核查”,该如何操作?答:请核对“申报系统”--“其他信息” --“申请书资料”的“转口国家/地区”是否与证书第三栏运输路线描述一致,如途经第三国港口,应在申请书转口国一栏填写第三国国名。

T.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申请书货物的HS编码有误;证书货物的HS编码有误;申请书货物项的HS编码请填写10位!”,该如何操作?答:请核

查每项品名HS编码是否填写准确,是否为最新版HS编码,是否填写了10位

数。

U.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申请书中填报的生产企业是否真实、齐全?

请核查”,该如何操作?答:请如实填写货物的实际生产厂家,应列明货物的

所有生产厂家。

V.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申请书备注信息中缺少有关异地调查结果单的说明或说明不规范”,该如何操作?答:该产品属于敏感产品且为宁波大

市范围以外的生产厂家生产,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提供异地调查结果单,

编号……”,携异地调查结果单到签证机构办理。一般同一工厂生产的同一种

商品,原料来源,构成比例及加工工序未发生变化,一年只需提供一次,但需

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本产品与No……的调查结果(原件所附证书No…..)

列明的商品属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一年内不需提供新的调查结果单

(控制签证产品除外)。敏感产品清单详见宁波检验检疫局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940674.html,)。

W.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申报货物中包含法检重点产品,请录入货物出口报检号!”,该如何操作?答:我局对部分产品实行法检产品重点监管,

此类产品申报原产地证时需准确录入报检号。

X.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第七栏品名不正确或与发票、申请书不一致”,该如何操作?答:请核对申报的货物中文品名与英文品名是否相符,

描述是否详尽。

Y.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第七栏格式不规范,不同品名应分项列明”,该如何操作?答:如一份产地证涉及多项品名,应使用“添加”键录入每项品

名;如多个品名混装出运,可使用“非货物项”只录总的包装数,不录品名,

然后使用“添加”键录入每项品名。

Z.问:在企业端软件收到一条回执为“第七栏未打运输包装种类或包装种类拼写不正确”,该如何操作?答:请检查是否未录入包装数,或未自动生成包装数

量;如为裸装,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该货物为裸装。

四、产地证信息咨询

A. 咨询热线:

宁波局本部:0574-********,0574-********;国航办:0574-********;慈溪局:0574-********;余姚局:0574-********;鄞州局:0574-********;宁海局:0574-********;北仑局:0574-********;大榭局:0574-********;象山局:0574-********;奉化局:0574-********;保税办:0574-********;镇海办:0574-********;梅山筹建办:0574-********

B. 信息查询: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940674.html, -首页-办事大厅-产地证

主要提供产地证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表单下载、办事指南等。

中国自贸区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940674.html,/

主要提供中国最新自贸区谈判咨讯及各类自贸区优惠关税查询。

C.检企互动平台:

奉化检企互动平台QQ群:17306591;

慈溪局检企互动平台QQ群: 81202618;

国航办检企互动平台QQ群:105469466;

余姚检企互动平台QQ群:49900152、64879033;

鄞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线咨询: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940674.html,

保税办咨询邮箱: yangxl@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940674.html,;

D.自贸区优惠关税查询:

方法一: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940674.html,/

在网站首页选择相应文字(如中文版),点击进入“自贸区优惠关税查询”。想要了解自贸协定降税表的整体情况,点击“自贸协定降税表整体查询”;或者直接查询具体单个产品。

方法二:登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940674.html,/

在首页“网上办事”业务办理区点击进入“区域性优惠关税查询”。该系统只能查询具体商品自贸区优惠关税。

(说明: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使用,准确关税可查询各国自贸区税率减让表和进口国海关的官方网站。)

五、产地证原产地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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