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细则

学士学位细则
学士学位细则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及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主管部门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一样,统一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学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征得省学位办同意后,就近向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学位授予的审批工作,其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学校领导、学院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位初审工作;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办公会议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三年。

第三章授予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由学校举办的函授、业余大专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达本科以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表明已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所有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通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4.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课程达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三年制补考课程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

4.参加由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授予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或政治理论课不及格;

5.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

6.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章授予程序

第七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院认真审核毕业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政治思想表现鉴定材料。

2.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报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

3.校学位主管部门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思想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初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学院初审拟授予名单复查并签署意见。

4.校学位主管部门组织受理申请者参加有关课程考试,其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外国语由省学位办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基础课和专业课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

5.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逐个审核。

6.学校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应统一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发的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获得

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学校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有权予以撤消原决议。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08新版学位证证书编号规则

新版学位证证书编号规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现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以湖北省为例): 一、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16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6年为2006;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例1:1048632006000001 二、普通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 例2:1048642006S00001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 例3:C1048642006000001。 自考生所获学位证书,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Z”标明,其余与成人学士学位相同。总位数为17位。例4:C1048642006Z00001 四、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16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具体字母为:法律硕士(F)、教育硕士(Y)、工程硕士(C)、建筑学硕士和学士(J)、农业推广硕士(A)、兽医博士和硕士(B)、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L)、口腔医学博士和硕士(D)、公共卫生硕士(G)、公共管理硕士(E)、工商管理硕士(S)、工商管理硕士EMBA(I)、会计硕士(K) 例5:Z1048632006F00001 五、攻读两课教师、中职教师、高校教师所获取的硕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Q”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别,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硕士学位证书编号相同。 例6:Q1048632006000001

江苏自学考试申请学士学位细则

XX自学考试申请学士学位细则 XX大学主考法律、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工作与管理、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广告学、公共关系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如下五门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 (1)法律专业: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工商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管理科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财务管理学、企业经营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3)行政管理专业: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西方政策制度 (4)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团体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问题、社会保险学 (5)计算机及应用专业:计算机系统结构、操作系统、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 (6)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操作系统、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系统开发 (7)广告学专业:传播学概论、市场调研与统计、广告策划与创意、广告设计实务、广告媒介实务 (8)公共关系专业: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谈判、公共关系案例、市场调查、危机管理 注:如计划调整,有关调整课程以相对应的课程代替。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及以上者、或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有效期内(头尾六年)者。 注: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超过年限和其他条件免考本科段英语的,可参加XX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报名时间与学位申请报名时间一致。 以其他课程替代英语课程毕业的,不授予学位。 3、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申请报名时间及地点 ⒈申请报名时间:2005年9月20-24日,2006年3月1-3日(仅限2005年下半年毕业生)。其他时间恕不接待。 ⒉申请报名地点:XX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XX大学南园教学楼二楼继续教育学院)。 三、注意事项 ⒈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而又想获得学士学位的,可在毕业登记前继续在自学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至达到要求后再申请。 ⒉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时间由本人到我校办理申请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⒊办理申请手续时,须带相关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无原件,复印件须加盖人事部门公章)、200元和一寸近期免冠正面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附件 山西财经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复查合格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修读课程(指所有课堂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9(含1.9)以上或不及格(包括补考)课程的学分累计在21(不含21)学分以下;

(五)在校期间未试读过; (六)在校期间未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学完并通过双学位专业规定的课程; (三)双学位专业课程补考未超过1次; (四)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第五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在学生填写的《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情况以纪要的形式行文,教务处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通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

学士学位申请表及学位评定标准

山东大学成人(网络)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民族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邮编 申请何学位学士学位联系电话 学习形式业余 最后毕业学校山东大学计算机科 学与技术学院 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号 修业年限三年毕业时间2009年1月 备 注

评定学位要求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山东省教育厅鲁教高字[1992]10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并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 1.凡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种办学形式所培养的有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主考的应届本科自考毕业生。 2.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专科起点的本科班的应届毕业生,其毕业学校向我校推荐者。 第二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 1.思想品德好、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通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学生在校期间各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生论文(毕业设计或综合考试)成绩优良者。 3.参加由各学院组织的学位主干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学习和考试,且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4.必须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学士学位申请书模板

学士学位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动画学院20XX级数字媒体艺术2班学生彭雨禾(学号090208231),由于在20XX~2011学年第二学期的中国近代史纲要期 末考试中,携带小抄作弊,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我的行为给学 校的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影响极坏。在这一年半里,我认真作 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认识 到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巨大进步。 按学校规定,已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我努力学习,改过自新,积极准备北京师范大学的考研,现在初试复试已经考试结束,正在等待录取结果。 由于当时思想懒散,怀有侥幸心理,终成大错,现在我深深地后悔 我那时的错误表现。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 误才是最根本的。后来,老师找我谈过,进行了思想交流。我虚心 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 考试作弊违反了学校纪律,严重影响了班级和学院的集体。我为自己做的错事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 往的过失。做任何事都应该诚信为本。人无完人,都有自己做错事 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 同的错。从那以来,一直对自己进行反思,对这个事情认真分析,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现在我有了很大的进步。经过努力的学习,我的英语已过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各科学习成绩良好,已在《商情》期刊上公开发表两篇论文,目前也正在北京实习当中。 因此,我衷心希望校领导能给我这个改过的机会,恳请老师准予我重新申请学位。我将改过自新,努力学习,以积极向上的态度面 对生活和人生。

成都理工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附注规定,规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批程序等事宜。 第三条学士学位按照学生修读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在成都理工大学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修学期满,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2.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75分或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70分;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或良好及以上; 4.重修学分不高于所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的25%; 5.外国语言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6.修学期间未曾因学术违规问题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如满足本细则第四条各款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不满足第四条第2至第5款之一的规定而不能授位者,如在某方面确有突出的学术成就,或毕业后参军,或去边疆、边远或国家确认的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破格性质的特殊授位。特殊授位的申请条件与程序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由学校教务处代行。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闭会期间,学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由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或特别授权执行。 2.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预审,校学士学位工 作办公室按专业集中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3.本细则第六条涉及的特殊授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逐一审核,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逐一批准。 第八条成都理工大学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执行,授予资格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第九条学士双学位的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制定并执行。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等资料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年向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一条因学业成绩记载错误等原因造成错授的学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报请

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如何申请学士位热★★★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如何申请学士位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72 更新时间:2010-1-25 14:14:25 南京大学主考:法律、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学、社会工作与管理、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广告学、公共关系专业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 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如下五门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 ⑴法律专业: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⑵工商管理(经济管理)专业:管理科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财务管理学、企业经营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⑶行政管理学专业: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西方政治制度 ⑷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团体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问题、社会保险学 ⑸计算机及应用专业:计算机系统结构、操作系统、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 ⑹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操作系统、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系统开发 ⑺广告学专业:传播学概论、市场调研与统计、广告策划与创意、广告设计实务、广告媒介实务 ⑻公共关系专业: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谈判、公共关系案例、市场调查、危机管理 注:如计划调整,有关调整课程以相对应的课程代替。 ⒉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及以上者、或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有效期内(头尾六年)者。 注:四<六>级证书超过年限的和其他条件免考本科段英语的,可参加江苏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报名时间与学位申请报名时间一致。 以其他课程替代英语课程毕业的,不授予学位。 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申请报名时间及地点 ⒈申请报名时间:2006年3月1-3日(仅限2005年下半年毕业生)。其他时间恕不接待。 ⒉申请报名地点: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南京大学南园教学楼二楼继续教育学院)。 三、注意事项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2〕61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第四条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派出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完成海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取得海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院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三)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通过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办法

江苏省自学考试各高校学位授予办法 南京大学主考:法律、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工作与管理、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广告学、公共关系专业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 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如下五门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 ⑴法律: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⑵工商管理(经济管理):管理科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财务管理学、企业经营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⑶行政管理: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西方政策制度 ⑷社会工作与管理:团体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问题、社会保险学 ⑸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系统结构、操作系统、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 ⑹计算机信息管理:操作系统、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系统开发 ⑺广告学:传播学概论、市场调研与统计、广告策划与创意、广告设计实务、广告媒介实务 ⑻公共关系: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谈判、公共关系案例、市场调查、危机管理 注:如计划调整,有关调整课程以相对应的课程代替。 ⒉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或通过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有效期内(头尾六年)者。 注:四、六级证书超过年限的和其他条件免考本科段英语的,可参加江苏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10月份。(具体时间以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的通知为准。) 以其他课程替代英语课程毕业的,不授予学位。 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申请报名时间及地点 ⒈申请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上旬和10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的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外经贸学教务字〔2013〕7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制订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含远程教育等)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按上列国家有关法规和我校专业设置情况,我校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其基本工作程序为:(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 (二)学院通过初审后,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终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学校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无严重违纪现象;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三)主要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或达到学校有关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要求; (六)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第四条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和注册在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网络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及申 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网络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规范申请学士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1.英语考试 (1)网络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位者,须通过下列英语考试的一种: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级别考试400分及以上、全国公共英语三级或以上级别考试(笔试及口试均通过取得的总合格证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A级)统一考试60分及以上。 (2)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统一核发合格证书。受理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报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规定、通知,过期不予办理。 辽宁省外学生须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的报名时间,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然后由学院统一向辽宁省学位办申请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受理考生的英语学士学位考试。学生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规定的报考点报名,并按其安排参加考试。 辽宁省内学习中心学生应于在学期间参加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毕业后不能参加考试;其它省份学习中心学生能否毕业后参加学位英语考试,按各省学位办的要求执行。 2. 学位审核的一门政治理论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 我校各地学习中心学生须于在校期间通过我校指定的一门政治理论课及一门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并取得80分(含80分)以上的成绩,如此两门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下,可以按照学院相关政策办理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重新考试并取得80分(含80分)以上成绩可作为学位申请的条件。毕业后不能参加考试。 学位审核的政治理论课考试科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学位审核的专业课考试科目具体如下: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制造技术基础》 (2)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电机与拖动》 (3)网络工程专业:《数据结构》 (4)土木工程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5)土木工程(道桥方向)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6)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7)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静力学》 (8)工程管理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9)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 (10)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 (11)行政管理专业:《公共政策分析》 (12)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二、学士学位的申请 1. 凡满足外语条件的要求且通过另外两门学位审核课程(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取得80分(含80分)以上成绩,并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生,到所属学习中心办理申请,填报学位申请表。个人不提出申请者,一律不授予学位。

毕业证书(大专以上)编码

2001年以后的毕业证书(大专以上)编码规则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五)毕业证编号是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的,共有18位,排列有一定规律:前5位是学校的编号,第6位是教育类型,第7到第10位是毕业年份,第11、12 位是教育层次,最后6位是流水号。每年在学生毕业前2到3个月,学校会把毕业学生的名单送交相关部门,每个毕业生会得到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证书编号比如。。北京大学的学校编号是10001 (六)1998年的规定:学位证书的样式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从1998年起使用新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格式如下:...... 3、学士学位证书:封面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右侧金框内以淡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方框。...... 为便于全国计算机联网检索查询和实现防伪检查,学位证书采取全国统一编号。证书编号为12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单位的级别,如: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八位数为授予学位的年度,如1998年为98、2000年为00;后四位为各校按授予人员排序的顺序号码。二、最新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现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以湖北省为例):一、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16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6年为2006;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七)例1:1048632006000001 二、普通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 (八)例2:1048642006S00001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 (九)例3:C1048642006000001。自考生所获学位证书,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Z”标明,其余与成人学士学位相同。总位数为17位。 (十)例4:C1048642006Z00001 四、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16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具体字母为:法律硕士(F)、教育硕士(Y)、工程硕士(C)、建筑学硕士和学士(J)、农业推广硕士(A)、兽医博士和硕士(B)、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L)、口腔医学博士和硕士(D)、公共卫生硕士(G)、公共管理硕士(E)、

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西安外事学院文件 西外院教〔2012〕27号 关于印发《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二级院、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结合我校实际,对现行的《西安外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普通本科学生的告知和宣讲工作。 附件: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制度印发通知 西安外事学院院长办公室2012年9月18日印发打印人:校对人:李海峰共印8份 附件: 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9月修订) 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应届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

学士学位申请书-最新范文

学士学位申请书 篇一:学士学位申请表 附件二: 绵阳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书 2 篇二:学士学位申请表范本2 学士学位申请表 申请人姓申请何种学位申请时间: 三明学院教务处制 三明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各系组织有关人员指导学生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各系要对学生所填写内容进 行审核, 对弄虚作假者,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取消申请资格。 2、课程修习情况中的内容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应填写。 3、通过毕业学期挂科补考取得的必修、方向课程学分应计入“重修取得课程学分”。 4、此表一式2份,一份由校档案室存档,一份进入学生个人档案。 篇三:学士学位申请表最新填写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学士学位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入学年月填写xxxx年9月,xxxx代表实际入学年份。如:2008年9 月; 2. 3. 4.招生性质填写统招; 专业及学科门类详见年级培养方案; 毕业年月填写xxxx年7月,xxxx代表实际毕业年份。如2012年7 月; 5.专业学位课成绩填写最高成绩; 地质学:专业学位课-矿床学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位课-土地资源学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专业学位课-宝石鉴定原理与方法 6.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由系主任签字; 本人申请填写模板:本人自2008年 9月至 2012 年7月在XX学院 XX系 XX专业学习,完成了专业培养要求的学分并已取得毕业资格,符合“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之规定,特此提出 XX学学士学位申请。(X部分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8.其它部分按实际情况填写;(凡涉及学生个人信息的一律以学生学籍 信息为准。)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word版本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院发【2013】7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9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由系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名单由各系提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接受本系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 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加权绩点达到1.8分(含)以上者; 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90分(含)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 第九条毕业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符合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含)及以上者; (3)受到其他省级(含)以上表彰者。 第十条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可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附表1),向所在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0年9 月修订) 浙大发继教[2010]03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远程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2010 年春季以前入学的本科学生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二)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 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 (四)护理学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五)外语水平须达到如下要求之一:1.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2.英语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 试,成 绩合格。 (六)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

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必须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同时符合第三条中除第(五)点以外的所有条件。 第五条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远程教育学院依据学位授予有关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名单,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有关证明、相关文件等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 (二)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对初审材料进行全面评审,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未通过者的申请不再受理。 (三)学校在毕业当学期办理学位审核,学生毕业后提出的学位申请不再受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注明网络教育。 第七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查实,提请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进行复议,按规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保定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按照保定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 (四) 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

(五)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校期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 学位课累计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专接本学生本科阶段累计有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 (四) 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 (五)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者;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者; (六)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七) 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八) 因其它原因,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六条第2款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本人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始材料,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提请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是否授予学位。 (一)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后经积极努力,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者; (二) 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重要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者; (三) 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市级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者; (四) 有突出表现,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未达外语校定分数线者在毕业后半年内达到校定分数线,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位证申请要求和流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特制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的工程技术、管理、文化、艺术等工作的初步能力。 3.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且符合:(1)在校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良好(百分制75分(含))以上;(2)毕业论文通过答辩,且成绩在良好(含)以上;(3)获得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200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分数在420分以上),以上证书自取得到申请学位时间不得超过5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满足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者。 2.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3.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学校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4.结业生及肄业生。 三、授予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1.学士学位申报时间 学士学位申报时间必须于毕业当期进行,逾期不予补办。 2.学士学位申报办法 (1)凡符合以上申报条件者,可在毕业时向所在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对符合申报资格的毕业生,发给学士学位申请表。 (2)毕业生交申请表时,需交验英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确认的证书由院系或学习中心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附在申请表后。 (3)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负责汇总本院系或本学习中心符合获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条件毕业生名单,并填写“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表。 (4)继续教育学院(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籍办公室将对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报送的学位申请及表格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院学籍办公室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申请名单,向学生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和《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决定》,此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四、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程序 1.学士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统一按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编号。 2.填写好的证书加盖学校的校章、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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