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拱北口岸地区交通运输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拱北口岸地区交通运输秩序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布部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11.04.20

【实施日期】2011.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拱北口岸地区交通运输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1年4月11日拱北口岸地区交通秩序整治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办好省政协委员李子丰先生关于《改善拱北口岸客运交通乱象,建立国家文明口岸的建议》提案,动员各方面力量,整治长期困扰拱北口岸地区的交通运输秩序混乱问题,营造“净畅宁美”的口岸环境,特制定《拱北口岸地区交通运输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拱北口岸地区交通运输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4月11日拱北口岸地区交通秩序整治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办好省政协委员李子丰先生关于《改善拱北口岸客运交通乱象,建立国家文明口岸的建议》提案,动员各方面力量,整治长期困扰拱北口岸地区的交通运输秩序混乱问题,营造“净畅宁美”的口岸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拱北口岸交通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随着珠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粤港澳交流合作的日益深化,拱北口岸作为我国陆路的第二大口岸,进出旅客也呈快速增长之势,近年来,日进出旅客平均达20多万人次,高峰时达30多万人次。但与之不相称的是缺乏一个统筹兼顾、以人为本的交通规划;缺乏综合性运输枢纽、站场严重不足;缺乏科学高效的道路网络,管理水平、管理手段落后,造成高峰时段和节假日口岸地区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随着广珠城轨年底进入拱北站,将进一步加剧口岸地区的交通压力。

(二)口岸地区公共交通(公交车、出租车)的服务设施亟待改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出租车拒载、绕行情况严重,司机行为不文明、与行人争道抢道,不执行错峰交接班制度、造成傍晚下班时旅客搭不到出租车的现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三)运输市场秩序较为混乱,蓝牌车公然在口岸拉客,非法营运现象严重。

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客运站及招呼站。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客运站经营和进站经营客运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 1 —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旅客应急疏运预案、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车辆进出站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汽车客运站经营申请表》,附件1,, ,二,《汽车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2 — ,五,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标准手册和预案。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机构应将有关申请及许可资料报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公用型客运站经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名称应与经营许可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第九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工作指导手册45页word文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工作 指导手册 (试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 二O一二年五月 前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工作,依据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和《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常安监[2012] 5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省《评审标准》的11个A级要素和55个B级要素,并结合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认真转化构建新型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加强三级达标企业评审管理工作,特编制《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工作指导手册》,简称《手册》。 本《手册》涉及达标评审内涵、评审主要依据、达标创建要求、受理审查申请、评审准备工作、现场达标评审、整必验收确认、审核公示发证、年度自评监管、注意几个问题以及附件,共11个方面,全面统一规范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形式、内容、范围、程序和方法要求,更有效地指导全市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确保三级企业达标评审质量。 目录

1、达标评审内涵 (1) 2、评审主要依据 (1) 3、达标创建要求 (1) 4、受理审查申请 (2) 5、评审准备工作 (3) 6、现场达标评审 (4) 7、整改验收确认 (6) 8、审核公示发证 (6) 9、年度自评监管 (6) 10、注意几个问题 (6) 11、附件 (13)

为了相对统一规范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工作,有效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一、达标评审内涵 所谓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我市三级达标评审,就是按照江苏省《评审标准》的11个A级要素和55个B级要素,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运行情进行判定,确定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程度。认定企业按标准转化构建三级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能够持续正常有效运行,管理档案建立、资料齐全、可追溯,运行闭环。 二、评审主要依据 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的,主要依据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苏安监[2011]202号)和常州市危险化学品做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常安监[2012]56号)。 三、达标创建要求 企业在创建达标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省《评审标准》的11个A级要素进行转化构建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原则以六个文本形式细化分解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要素,不断通过企业领导决策层、部门管理层、班组执行层的有效运行,基本实现企业现场标准化、作业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达标要求(如图1所示)。 整合明确巩固 体系责任标准 评审签订提高 图1 企业初始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的三项工作实现过程 四、受理审查申请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珠交字[2006]84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06.06.16 【实施日期】2006.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交字[2006]84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出租车企业: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通过市法制局审核,现予颁布,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企业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促进出租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珠海市交通局为出租车经营许可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运管机构)负责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具体是:(一)自有二十个以上出租车营运牌照及车辆。 自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是指申请人为营运牌照产权登记人。未办理营运牌照产权证的,以市交通局当时许可批文或拍卖中标确认书为准。 自有车辆指符合《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车辆技术规定》,且车辆行驶证登记人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出租车或拟投入营运的小汽车。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符合《条例》规定的驾驶员。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业务相适应,是指与经营管理出租车数量及其从业上岗的驾驶员数量最低配置要求相适应。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财务管理、统计人员及专业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会计上岗资格,会计、出纳员分别不少于1人; 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员上岗资格,不少于1人; 专业管理人员应具备汽车运输(维修)专业或经济管理类初、中级资格,专业人员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理标志 【发文字号】渝质监办发[2009]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2.19 【实施日期】2009.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渝质监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 为充分发挥我市地方资源优势,扶持和培育我市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产品,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保护民族精品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经市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在近期对本辖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进行一次摸底调

查,积极发掘以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传统工艺等形成的质优、特色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对符合申报条件、具有保护价值的产品予以重点培育,积极支持、帮促、指导其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三、请各单位在对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年度申报计划,认真填报《地理标志产品资源信息调查表》、《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计划表》,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签章后的文本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局计划科技处,市局将据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各单位要及时将此项工作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对条件成熟的,抓紧时间积极准备申报材料,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向市局提出保护申请。 联系人:蒋艳 电话:89232637 邮箱:jiangyancq@https://www.360docs.net/doc/d912419375.html,

2020年常州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答案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 3.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 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承担终身责任× 4.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A、危大工程名称 ? B、施工时间 ? C、具体责任人员 ?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专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 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 A、项目负责人 ? B、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 C、项目技术负责人

? D、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 ? E、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6.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有:()。 ? A、建设单位 ? B、工程监理单位 ? C、建筑施工企业 ? D、勘探、设计单位 7.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8.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与()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 A、施工 9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三章 浇筑高度2m及其以上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脚手架或操作平台对 施工现场立体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的位置,应处于坠落半径之内错 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除操作人员外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 (错)

省交通运输厅03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03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为加快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03专项)成果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示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实施“三项一会一联盟”五项工作,推进5G和北斗等高新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示范,打造“智X行”智慧交通运输应用示范典型品牌,满足百姓安全便捷出行需求,逐步实现移动物联网与交通行业的深度融合,展示03专项在智慧交通领域应用示范的精彩亮点。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北斗自由流智慧云平台应用。加快基于北斗高精度定位、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及4G/5G新技术应用,打造1000辆北斗终端车、100条北斗车辆行车道的“千车百道”工程,形成终端产品、云平台和运营管理等成套技术体系,实现对现有高速公路收费模式的有效迭代。 责任单位:省高速集团 进度安排: X年3月,完成项目机构、人员组建和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完成项目实地调研。

X年5月,完成北斗自由流智慧云平台的建设,完成500套北斗高精度车载智能终端安装、50条北斗车辆通行车道的配套改造。 X年6月,完成运行测试。 X年7月,在移动物联网博览会上作展示。 X年10月,完成1000套北斗高精度车载智能终端安装、100条北斗车辆通行车道的配套改造。 X年12月,全面完成“千车百道”工程,形成终端产品及标准、云平台和运营管理等成套技术体系。 (二)实施5G车联网技术及人车路云协同系统项目。依托昌九改扩建工程,实施“面向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的智慧高速公路示范工程”,完成高速公路人车路云协同成套技术及装备研发和基于网联车辆的智能管控与服务技术研发。 责任单位:省高速联网中心、X粤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进度安排: X年3月,完成项目机构、人员组建、实施和建设方案编制。 X年4月,完成相关建设方案批复及施工招标。 X年6月,完成基于5G车联网技术及人车路云协同系统开发,构建完整智能网络系统,完成新祺周至永修试验段(14公里)的全部施工和设备安装及试验段的运行测试。 X年7月,在移动物联网博览会上作展示。 X年9月,完成在昌九高速公路全线的全部施工和设备安装。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简介.

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简介 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项目将优化珠海市交通资源配置,有机整合我市多种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和多种交通方式(步行、自行车、常规公交、轨道交通、出租车、私人小汽车等),深入挖掘我市交通特色和比较优势,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提高综合交通系统运行效率,确立我市作为珠江口西岸交通枢纽城市的地位,支持我市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撑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建设,市政府已把这个规划作为珠海今年的一个重大规划来抓。 2009年7月,我市成立了珠海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珠海市综合交通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2009年11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工作方案》。2010年3月,经公开招标确定了规划编制单位。

目前,编制单位正在开展综合交通调查工作,分为基础资料调查、交通需求特征调查、交通系统运行状况调查三大类,这是我市有史以来最全面、最系统的交通调查,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涉及部门多。该规划的编制涉及交通、规划、公安、宣传、统计、口岸、民政、教育、环保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涉及部门多、范围广。二是调查内容多。调查工作包含20个调查项目。三是调查对象多。交通调查将会在1天内进入近万户居民的家中调查,同时观测全市100多条道路,调查我市所有重要的交通节点。四是调查人员多。交通调查共需2000多名经过培训的调查员,同时需要大量交警和政府工作人员配合。 《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时间紧,为确保此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需要完善如下保障工作:一是要成立机构。各区政府已成立由区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交通调查领导小组,各街道、镇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也会成立工作组,负责本部门承担的交通调查工作。二是要配备人员。我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2020)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2020)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满意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31号)的规定,结合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执法公示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是做好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执法公示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有关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对批评建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要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章公示载体 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通过本级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并接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广东省珠海市公路和水路运输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珠海市公路和水路运输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数据分析 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针对珠海市公路和水路运输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珠海市公路和水路运输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珠海市公路和水路运输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珠海市公路和水路运输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即客 运量,旅客周转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珠海市公路和水路运输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 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珠海市公路和水路运输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现状概况 (1) 第二节珠海市客运量指标分析 (3) 一、珠海市客运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客运量现状统计 (3) 三、珠海市客运量占全省客运量比重统计 (3) 四、珠海市客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珠海市客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客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客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珠海市客运量同全省客运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珠海市旅客周转量指标分析 (7) 一、珠海市旅客周转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旅客周转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珠海市旅客周转量占全省旅客周转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珠海市旅客周转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珠海市旅客周转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旅客周转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

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抽测是指利用检测仪器、设备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的检测或测量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2019修改)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 的通知 (珠交字〔2019〕411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为配套《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的实施而制定,将于2019年8月31日到期。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修改规范性文件名称后继续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6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珠海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运牌照的初始登记、转让、变更、质押、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运牌照转让,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通过拍卖、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按《条例》规定,将营运牌照转让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的行为。 营运牌照质押,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将营运牌照证书移交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质押业务资质的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营运牌照初始登记、转让、变更、质押、注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条例》实施前拍卖取得的营运牌照称为《营运牌照产权证》,经拆分后牌照称为《营运牌照有偿使用证》,《条例》实施后取得的称为《营运牌照使用证》。 第二章营运牌照初始登记 第五条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营运牌照,申请办理营运牌照使用证时,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营运牌照取得确认书或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使用合同; (二)缴款凭证(无偿取得的无需提供); (三)营运牌照经营承诺书;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营运牌照拆分后办理营运牌照有偿使用证的,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拆分牌照申请表; (二)营运牌照产权证正本; (三)出租汽车拆分牌照有偿使用合同; (四)拆分牌照经营承诺书;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营运牌照使用期限和经营区域按照《条例》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营运牌照变更登记

海南省旅游公路发展规划文本(终稿)

海南省旅游公路发展规划 (报批稿)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前言 (1) 一、旅游公路发展形势与需求 (3) (一)旅游公路发展形势 (3) (二)旅游公路发展需求 (4) 二、发展思路与目标 (6) (一)指导思想 (6) (二)规划定位 (6) (三)发展原则 (6) (四)规划目标 (7) 三、主要任务和实施安排 (9) (一)旅游公路建设工程 (9) (二)干线公路旅游品质提升示范工程 (11) (三)公路旅游产品推介工程 (13) (四)用地规模和资金需求 (14) (五)实施安排 (14) 四、保障措施 (16) (一)组织保障 (16) (二)资金保障 (16) (三)制度保障 (17) (四)协作机制 (18) (五)科技保障 (18) (六)宣传推介 (19) 附表及附图

前言 海南作为一个热带岛屿,拥有宝贵的旅游资源,是未受污染的处女地,被誉为人间旅游天堂,是一颗让中国人乃至全人类赏心悦目的明珠。 2009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2010年7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正式印发,明确要求“延伸沿海公路主干线,分期、分段建设沿海观光公路,打通主干道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通道以及景区和景区之间的通道,提高景区的可进入性”,同时要开发“自助旅游产品”,包括“规划建设一批房车、自驾车、自行车和徙步探险等示范项目”。 2010年8月,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与海南省省长罗保铭在北京签署《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交通运输发展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明确双方共同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加快海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省部共建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符合国际服务标准的旅游公路,建成特色突出的环岛滨海景观公路。 2011年2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下称《发展条例》)正式实施,要求“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开通交通主干道连接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意见?已经省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直接关系交通运输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单位要自觉克服排查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多、工作头绪多、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的矛盾,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求真务实,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陕工治办发[2009]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交监察发…2009?672号)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特制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意见。 一、排查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上的工作部署,这次排查重点是对2008年以来,属于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包括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工程项目。对省级1亿元、市级1000万元、县级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纳入排查范围。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结合省厅的有关要求,对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排查。对于其他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排查。 二、排查重点 (一)查基本建设程序。主要查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是否存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珠海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珠海交通违章处罚规定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1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 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一、怎么避免交通违章 1、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要飙车,合理使用灯光,不按规定用车灯会被罚款扣分 2、熟练掌握驾驶车辆,眼睛可以看到的范围更大,不至于手忙脚乱的分散注意力,可以清醒的看到交警和探头。 3、尽量不要超速,也可以使用例如导航仪类的安全行车系统做测速提示。 4、经常看看地图,熟悉路线,减少出现绕弯的概率。 5、养成上网查看违章记录的习惯,以免年底车检不过。 二、交通违章实名制 按照《道路交通法》等法规的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一旦达到12分上限,驾照将被扣留,驾驶员必须重新接受为期15天的交通法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再次拥有驾驶资格。 由于同一辆车,驾驶员可以是不同的人,此前,不少司机抓住了这个空子,采用“借车本消分”的做法,借用有驾照、并不开车上路的驾驶员的驾照,清除交通违章记分。个别人甚至以此为业,从事“清除交通违章记分”生意,手中掌握大量没开车上路的驾驶员的车本,再次“分配”12分违章记分。 为应对“多个车本消分”现状,北京市交管局已采用“实名制处理交通违章”制度,即驾驶员前往交通执法站,处理探头等监控设备拍下的违章记录时,必须出示本人驾照和牡丹卡,如果同时出示了他人驾照和牡丹卡,那么被出示人必须同时在场,否则将被交警“驳回”,不予办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第七条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