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 Q1F中文版
气候带Ⅲ和Ⅳ注册用稳定性数据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在2003年2月6日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ICH进程的第四阶段,被推荐给三方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
1介绍
1.1指导原则的目的
1.2背景
1.3指导原则的范围
2指导原则
2.1Q1A(R)的延续
2.2放置条件
2.2.1一般情况
2.2.2包装在半渗透容器中的水溶液制剂
2.2.3高温和/或极端湿度试验
2.3附注
3参考文献
气候带Ⅲ和Ⅳ注册用稳定性数据
1介绍
1.1指导原则的目的
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在Ⅲ、Ⅳ类气候带地区扩大应用ICH“Q1A(R)新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南(以下称Q1A(R))的方法及在此类地区注册申报新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数据的要求。
1.2要求
Q1A(R)对处于气候带Ⅰ和Ⅱ的ICH三方(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稳定性数据申报做了说明,对处于气候带Ⅰ和Ⅱ地区的其他国家的稳定性数据申报,Q1A(R)也可以被采用。对气候带Ⅲ和Ⅳ地区,除了某些放置条件外,Q1A(R)中所述的稳定性数据要求仍可采用,各国按气候带Ⅰ、Ⅱ、Ⅲ和Ⅳ的分类,在文献中找到。
世界卫生组织(WHO)已颁布了一个“成熟原料药常规剂型的稳定行试验”指导原则(WHO技术报告系列,No863.附件5),在2001年10月22日~26日日内瓦召开的药品制备规范WHO专家第37次会议的报告上做了修订。该指导原则阐述了对稳定性试验要求,包括对所有四个气候带地区所有放置条件作了说明。
本指导原则是建立在Q1A(R)和WHO指导原则的基础上,为了与气候带Ⅲ和Ⅳ地区的长期试验放置条件协调,将Q1A(R)中气候带Ⅰ和Ⅱ地区的一般试验中间放置条件,修改为30℃±2℃/65%RH±5%。该条件也能作为气候带Ⅰ和Ⅱ地区的长期试验25℃±2℃/60%RH±5%放置条件的替换。
1.3指导原则的范围
本文件是对Q1A(R)的补充,推荐在气候带Ⅲ和Ⅳ的地区注册申报新原料药和制剂进行稳定性试验的长期试验放置条件。
2指导原则
2.1Q1A(R)的延续
本指导原则应与Q1A(R)和一系列已颁布的附件(Q1B、Q1C、Q1D、Q1E、Q5C)结合使用。除本指导原则规定的特指的替换外,必须遵循Q1A(R)及其系列附件的要求。Q1A(R)的下述章节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均适用,本指导原则不再赘述:
强力破坏试验
批的选择
包装容器
规范
试验频率
批冷藏原料药和制剂的储存条件
批冷冻原料药和制剂的储存条件
稳定性承诺
评价
说明书与标签
2.2放置条件
2.2.1一般情况
对于“一般情况”(按Q1A(R)中所述),建议处于气候带为Ⅲ和Ⅳ地区的长期和加速试验放置条件如下:
研究放置条件
上报数据的最少时间周期
长期试验30℃±2℃/65%RH±5%RH 12个月
加速实验40℃±2℃/75%RH±5%RH 6个月
对于气候带为Ⅲ和Ⅳ的地区,稳定性试验研究中,没有中间放置条件,因此在运用Q1E 中叙述的外推再试验期和货架寿命期时,中间放置条件就不起作用了。
2.2.2包装在半渗透容器中的水溶液制剂
对于气候带为Ⅲ和Ⅳ的地区,当水溶液制剂包装在半渗透容器内时(按Q1A(R)中所述),建议长期和加速试验的放置条件如下:
研究放置条件
上报数据的最少时间周期
长期试验30℃±2℃/35%RH±5%RH 12个月
加速实验40℃±2℃/不得过25%RH±5%RH 6个月
如Q1A(R)中所述,推导在参考相对湿度下的失水率方法,是将同样温度下的选定相对湿度下测得的失水率与下表中失水速率比值相乘。
在给定的温度下,失水率比值通过公式(100-参考%RH)/(100-选定%RH)来计算。
选定的相对湿度参考相对湿度给定的温度下失水速率比值
65%RH 35%RH 1.9
75%RH 25%RH 3.0
除上表中所列之外,也可用其他合理的相对湿度条件下失水比值。应证明储藏过程中,选定的相对湿度条件的失水率呈线性关系。
2.2.3高温和/或极端湿度试验
对超过本指导原则推荐的储藏条件以外的特殊运输和气候条件,应有附加试验数据来支持。如可对一批制剂在50℃/环境湿度下进行3个月试验,以涵盖最热和最干的情况;在25℃/80%RH下进行3个月试验,以涵盖极端高湿度的情况。
预计要在气候带Ⅳ极端高湿度条件的地区上市的固体制剂,若采用水气可渗透的包装(如片剂包装在PVC/铝泡型眼罩中),其稳定性试验建议在25℃±2℃/80%RH的高湿度条件下进行。但对于放置在那些有防水气渗透的直接包装容器(如包装在铝/铝泡型眼罩中)内的固体制剂,就不需要在极端高湿度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
2.3附注
如果不能证明放置在30℃±2℃/65%RH±5%RH条件下的药物或制剂、在其设置的再试验期或货架寿命期间内符合规定,应考虑(1)缩短再试验期或货架寿命,(2)采用更安全的包装容器,或(3)在标签中加注说明。
3参考文献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