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深入推进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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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深入推进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效建组﹝2013﹞2号

【发文日期】2013-03-29

【实施时间】2013-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效能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地税实际,2013年全省地税系统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围绕税收管理转型升级主线,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推进“十项效能”制度向机关单位、向基层、向岗位延伸,着力抓好“六个突出、六个提升”,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服务。一、突出核心职能,提升服务发展效能

(一)不断提升组织收入质效。

大力组织税费收入,坚持依法征收、科学征收。加强税收分析,完善月度收入预测制度,注重税收与经济关联度分析,深化分析成果利用。实现对重点税源常态化监控。推进社保费精细化管理,完善费银联网等多种征缴方式。推进稽查现代化建设,加大税收检查力度,堵漏增收,以查促管。

(二)发挥税收政策综合效应。

积极应对营改增试点行业扩围,做好事前准备和贯彻执行。出台税费政策服务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大发展。分类实施税收政策服务,用足用活“3项中关村政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法定权限内拓展结构性减税政策空间。改进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考核,加强执行效果评估。

二、突出规范用权,提升依法行政效能

(三)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制定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依法行政考核。认真做好涉税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备查、备案工作。积极参与社保费征收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努力推动税收执法保障立法工作。

(四)规范基层一线执法。

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裁量基准,指导基层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健全减免税等事项审批制衡和监督机制。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税收柔性执法。

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考核,严格(五)加强行政考核监督。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改进税收综合督查,强化督查结果运用。认真落实助理审理员制度,规

范税务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改进税收法制员工作。

(六)深化党务政务公开。

按照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形式和工作流程,推进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公开规范运行。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税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稳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深入推进财务公开试点。

三、突出专业化方向,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七)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

以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为目标,统筹推进全省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完善“3+1”地区试点工作,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构建分类分级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体系。非试点单位重点开展纳税评估、风险监控分析等工作。深化初步评估软件应用,完善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逐步构建较为完整的纳税评估系统。

(八)推进现代化分局建设。

完成现代化分局建设五年规划目标和任务。适应征管改革要求,谋划下一个五年建设规划,推进基层分局向专业化分局转变。持续夯实征管基础,开展对征管数据的清理、异常预警和处置工作,强化登记管理、申报管理、发票管理和征管资料管理。

(九)完善税种精细化管理。

细化营业税行业管理办法。完善存量房评估软件功能,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开展“以地控税”试点,加强土地使用税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深化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分规模、分事项管理。加强汇算清缴申报数据审核。规范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强化非劳动所得项目管理,规范自然人股权分红和转让所得管理。健全“两税”征管业务规程。

(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

推进征管数据应用省级集中。开发应用管理决策系统。建设省级集中数据处理平台和综合监控平台。建立电子数据质量管理规范,探索省级集中数据的分析利用。推进个体工商户电子批量扣税。建设省级集中系统运维管理平台和呼叫中心。四、突出征纳和谐,提升纳税服务效能

(十一)提高宣传咨询针对性、实效性。

加强12366服务热线功能,加强运行情况检查通报、人工坐席能力建设、热点问题和问询案例收集报送工作。在做好日常宣传培训解读的同时,加强分级分类宣传培训,重点抓好新办企业、具有复杂涉税事项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宣传培训,加强对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和小微企业的个性化服务。

(十二)提升办税服务厅整体效能。

深化实体办税服务厅建设,出台标准化操作指南,完善办税服务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好省级标准化办税服务厅示范单位评审认定工作。认真开展“星级服务”回头看。加强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服务平台,优化网上办税。巩固扩大网上申报纳税成果。

(十三)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统筹安排税务管理事项,精简行政审批和资料报送。科学开展检查、评估,避免重复检查、多头评估。分级设立纳税服务诉求电话,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加强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开展投诉回访,通报处理情况。

五、突出从严管理,提升行政运转效能

(十四)加强调查研究。

紧扣影响税收中心工作的重大问题,深入基层联系点,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统筹安排调研,避免因时间地点过于集中影响基层工作。简化陪同接待,轻车简从。

(十五)改进文风会风。

控制发文数量,压缩文件篇幅。省局内刊拿出更多版面反映基层税收实践。各级地税信息简报和门户网站不再编发内部会议和日常性、事务性工作动态。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精简会议数量。改进会议形式,能合并套开的合并套开,能用视频会议召开的不集中召开。

(十六)强化督查督办。

自觉服从服务大局,思想和行动始终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加大督查工作力度,重点跟踪督办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和局领导安排重要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动态和进展情况,限期整改落实。

(十七)坚持厉行节约。

规范系统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加强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开展公务接待费专项审计调查。推进节能工作,加强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开展“绿色回收进机关”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

(十八)推进“十项制度”向岗位延伸。

注重岗位教育, “十项制度”宣传册人手一册、人人知晓。实施公开承诺,与“群众路线实践年”相结合,亮岗位、亮职责、亮承诺、亮评议,抓好承诺事项的落实。拓宽监督渠道,加大明察暗访密度和强度,规范电话、信箱投诉管理,更加注重媒体和网络监督。细化考核手段,在绩效考核框架内,对“十项制度”岗位履行情况,完善可量化、可核实的评价手段。

(十九)严格责任追究。

组织明察暗访,开展效能监察,对在岗不履职、不完全履职以及不正确履职等违反效能建设各项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坚决处理,决不姑息。

六、突出人本兴税,提升队伍建设效能

(二十)加强党建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活动,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实践年活动。深化“五好”班子创建。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严格干部管理,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正职的管理监督。

(二十一)完善选人用人机制。

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各项制度规定。积极探索建立与现代征管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开展后备干部选配,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力度。推进轮岗交流。继续从基层遴选公务员进入上级机关。帮助青年干部开展职业生涯学习成长规划。完善考学、奖学、促学机制。

(二十二)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

出台人才培养“双百双千”工程实施意见。加快培养紧缺的税收专业人才。分类开展专业骨干培训。鼓励干部职工取得“三师”等职称资格。加强各类人才库建设,探索实施人才分类管理。面向一线,开展税收基本技能培训。推进在线学习向分局延伸,开设税收专业知识网络课程。全面开展信息化应用培训,规范信息化应用能力等级评定。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 “一岗双责”。(二十三)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各项规定。细化执行廉政谈话制度。深入贯彻《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继续强化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构建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认真落实述职述廉制度,积极迎接政风评议。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督办、剖析工作。

关联知识:

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表彰单位 北京市 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廊坊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 辽宁省 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吉林省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处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江苏省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2.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开展受理、传递、分析、核查等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基础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2-04-16 11:21:33)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而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工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入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行。(记者周军)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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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标 签】小微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产业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发﹝2014﹞96号 【发文日期】2014-11-28 【实施时间】2014-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鉴于《》(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部分条款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有出入,经研究决定,以下条款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皖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税发〔2013〕76号)文件中: 2、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4、对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7、新创办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经财政等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民营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8、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3、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民营服务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4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安徽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中: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号)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 2 3 4 5 6 7 8 定审批的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的工作要求。 对于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事先备案项目,应进行集体审核。需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税收优惠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章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再按不同类别的优惠项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报批类或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报批类税收优惠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备案类税收优惠填报 2 3 4 1 2 应在5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地税机关受理凭据。 第十五条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和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核和备案的上级地税机关处理。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 1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确定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分别核算项目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经备案,成本对象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主管地税机关在预征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备案的成本对象计算征收。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实行项目管理,将开发的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所在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楼座号、结构、房型、面积、销售预收款、实际销售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按户分项目填列《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建立档案。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全环节的跟踪管理,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全环节的税源监控。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数据资料;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2

企业法人自己可以去税务部门申请纳税证明吗

篇一:《公司股权变更地税完税证明所需材料清单》 自然人股权变更资料 (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二)《自然人(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四)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五)股权变更上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前两年度负债表、利润表;前三年度所得税年报表。 (六)股权原值凭证(投资时验资报告或股权计税成本变化时的

验资报告); (七)转让、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为法人单位的提供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如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提供); (九)企业净资产需要经过评估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 (十)股权赠与或继承时,要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十一)个人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股权变更上月企业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记账帐页复印件。(十三)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篇二:《纳税单位填写模板》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巢湖路287号省科学技术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庐江路77号省名族事务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安庆路282号省公安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省监察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霍邱路87号省民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淮河路335号省司法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黄山路619号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省环境保护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528号(金环大厦)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省农业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省水利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无为路53号省林业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2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省商务厅办公室(收)

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 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基础上,以新机构名义制定了《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明确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契税征管内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什么是存量房 答: 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二是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

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 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定了《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

安徽地税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手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Array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密级:限项目内使用 安徽地税电子税务局系统 操作手册 (V3.0) 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安徽地税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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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概述 (4) 2系统要求 (4) 3登录系统 (4) 3.1证书登录 (5) 3.2手机动态码登录 (6) 3.3普通登录 (7) 3.4系统登录 (8) 4办税服务 (9) 4.1申报 (9) 4.2缴款 (16) 4.3社保费单位申报 (19) 4.4发票管理 (24) 4.5申办事项 (26) 4.6重点税源直报 (28) 4.7财务数据采集 (28) 5咨询服务 (30) 5.1征纳互动 (30) 6管理服务 (31) 6.1组织机构管理 (31) 6.2用户管理 (32) 6.3登录方式维护 (33) 6.4登录密码修改 (33) 6.5短信订阅 (34) 7年所得12万个税管理 (35) 7.1年所得12万开户 (35) 7.2登记资料维护 (36) 7.3申报信息录入 (37) 7.4申报信息查询 (39)

1 概述 随着纳税服务概念的逐步深化,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务服务体系将是安徽省地税局未来信息化发展的主要方向。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整合目前的各个网上办税系统,重新规划设计的电子税务局系统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铜陵市试运行。电子税务局系统包括四个部分:办税服务、查询服务、咨询服务和管理服务,包含了网上申报各种税费、网上申办涉税事项、网上采集财务数据、网上税源直报、征纳双方实时互动、智能提醒、网上咨询辅导等功能;将为纳税人打造一个全天候、全方位、全功能服务的网上办税大厅。 2 系统要求 支持的操作系统:Windows XP、Windows 7。 支持的浏览器:IE6、IE7、IE8、IE9。 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及以上。 3 登录系统 目前电子税务局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三登录方式:证书登录、手机动态码登录和普通登录。这三种方式,都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办理,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一种登录方式。登录系统前,请确认纳税人已开通网上申报功能。 电子税务局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登录;系统提供了查询功能,可以通过原网上报税系统使用的微机编码查询出纳税人识别号,具体操作过程如下:进入电子税务局登录主页,点击查询纳税人识别号,如下图: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 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4年8月1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国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

合肥公司注册流程

一)合肥公司的形式: 1)普通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2个(或以上)的股东. 新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并且一次缴足. 2)登记费用是注册资金的千分之八,比如注册资金10万元登记费是800元,最低是50元. 二)合肥公司注册的步骤: 1.核准名称: 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入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一共5个),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即可使用并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费用是30元(可以检索5个名称) 2.租房: 租写字楼的办公室,民用房屋不可以注册的.(北京) 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税率是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将印花税票贴在合同的首页.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

章程"样本,修改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法人名章: 到刻章社,刻法人名章(方型)费用15-20元 5.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名章""身份证"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是验资帐户,将各股东的资金存入帐户),银行出据"询征函""股东缴款单" 6.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股东缴款单""询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费用500元 7.合肥注册公司: 到合肥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填好,然后将"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一般3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执照(各地时间略有差别) 8.刻制公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专用章.费用120-180元 9.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30元

关于表彰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决定

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 文件合肥市志愿者协会 合青联发…2011?20号 关于表彰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 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决定 2010年以来,全市各级志愿者组织和广大志愿者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开展了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志愿服务,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推动了我市志愿服务事业的跨越发展。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营造“人人参与志愿服务,各方支持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合肥市志愿者协会开展了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表彰活动。 经研究,决定授予李泽山等70人“2010年度合肥市优秀赛会志愿者”荣誉称号,授予何娟等76人“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青年 -1-

志愿者服务队等61个集体“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合肥市卫生局等5个单位“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特殊贡献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市各级团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和志愿者们要以先进为榜样,坚持服务大局、服务青年、服务社会,不断探索志愿服务工作的新规律,开创志愿服务工作的新局面,为合肥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加快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而努力奋斗。 附件:1.2010年度合肥市优秀赛会志愿者名单 2.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名单 3.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名单 4.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特殊贡献单位名单 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合肥市志愿者协会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志愿者表彰决定 主送:各级团组织、各级志愿者组织 抄送:市委、市政府,团省委 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 -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附件(中税网)

附件: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 栏次征收 品目 征收 子目 销 售 量 销售额 折 算 率 适用 税率 或实 际征 收率 本期 应纳 税额 减 征 比 例 本期减 免税额 减免 性质 代码 本期 已缴 税额 本期应补 (退)税额1 2 3 4 5 6 7 8 9=7×8 10 11 12=7-9-11 合 计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3.煤炭的征收品目是指财税[2014]72号通知规定的原煤和洗选煤,征收子目按适用不同的折 算率和不同的减免性质代码,将原煤和洗选煤这两个税目细化,分行填列。其他从价计征 的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 4.“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煤炭、原油的销售量,按吨填报;天然气 的销售量,按千立方米填报。原油、天然气应纳税额=油气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5.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 税率。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的洗选煤,其所用原煤如果此前已按从量定额办法缴纳了 资源税,这部分已缴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扣。 6.“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 减免性质代码填报。如有免税项目,“减征比例”按100%填报。

安徽财经大学部分优秀校友

安徽财经大学部分优秀校友 商界 01.张士平: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12福布斯全球富豪榜第314位,2011年、2012年被胡润富豪榜评为“山东首富”,2012年名列新财富500富人榜第5名,其旗下的山东魏桥纺织集团是中国最大棉纺织生产商02.贺学初:香港国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2010年以身价120亿元人民币位居“福布斯2010中国富豪榜”第48位,83届会计 03.何福龙:厦门国贸集团总裁,2010年荣获中国企业届最高奖项“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 04.蔡咏:国元证券董事长 05.程博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06.陈登坤: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07.陈喜东:七匹狼集团财务总监,94届会计 08.方德才: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09.马刚:上海正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安财校友会秘书长,79级校友 10.刘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服务高级代表,89级校友 11.王敏:江淮汽车集团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部长(新财富50金牌董秘)

12.栗明:中粮集团总裁助理、中粮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 13.黄小虎: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安徽中烟工业副总经理 14.王康田: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15.夏令和:华润集团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现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化能源事业部副总经理,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16.陈勇:北京市中创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校友联谊会筹委会副主任,金融88级校友 17.韦生贵:南宁澳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商经83级校友 18.晋胜国:上海博超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中国卓越项目管理者 19.李荣杰:安徽丰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经管专业 20.马东兵:天安集团总经理,商业经济89届校友 21.王新龙:中棉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96届棉花加工与检验 22.吴道荣:安徽金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85届会计 23.陈乃道:中泰信托副总裁,80商经 24.张训苏:兴业证券副总裁,88研 25.洪明:日信证券总裁,84财经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机关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行为,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安徽省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大纲》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征管范围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管理工作目标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确立发票管理工作基本目标,应当包括: 发票发售准确率达到98%以上(按纳税人计算); 税控装置推广率达到40%以上(按服务业、娱乐业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纳税人计算,2009年达40%,以后每年递增10个以上百分点); 发票检查面每年达到30%以上(按应当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计算); 发票违章举报查结率100%; 发票违章处罚率达到100%,处罚标准达到省局规定的最低要求; 发票微机控管率100%,所有发票纳入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管理,该系统发票管理模块所有功能正常使用; 发票数据按时上报率100%,按时通过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上报有关发票统计报表等数据。 第三章发票管理岗位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市)地税局征管部门以及基层征管分局应实行专人管理发票。 第六条省地税局征管处发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制定全省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二)指定全省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定期开展年审,不定期开展检查; (三)集中采购发票防伪专用品,审批供应各发票定点承印企业; (四)统一协调和调整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刷价格和发售价格;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本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集中统一印制部分票种并发往全省各市; (六)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督和检查全省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定期提取并分析、利用各地发票管理信息; (七)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发票内部及外部检查,组织或督促查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八)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地税局(含省地税局直属局,下同)征管科发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发票管理法规,起草本地区发票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二)负责本市普通发票的监制、印制和供应工作; (三)按照省地税局要求,对本地区的发票定点承印企业严格管理,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检查;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督和检查全市的发票管理工作,定期提取并分析、汇总各县(市)发票管理信息,按时向省地税局上报发票管理信息; (五)组织开展本市范围发票内部及外部检查,组织查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六)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地税局征管股发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发票管理法规,起草本地区发票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二)负责全县(市)普通发票用票计划上报,从市局及时领取发票并供应各基层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 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2.04 【实施日期】2013.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税总发〔2013〕10号2013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持续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中,有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199个单位被评为“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卢慕军等199名同志被评为“税务系统先

进工作者”。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上述199个单位和199名个人在全国税务系统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附件: 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税务系统先进集体(199个) 北京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金融街税务所 天津 东丽区国家税务局 静海县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合肥出口申请流程

进出口经营权申办流程详解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中小型民营商贸企业都可以自主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但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及到后续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申办、变更手续,才能合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企业办理进出口权需具备的条件(无注册资金大小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也可办理): 1、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已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3、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找专业的代理公司代办进出口权。为帮住大家更好的了解整个流程,尽量减少办理过程中的时间浪费,现整理出详细流程一份。具体细节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为例,因各地相关部门要求不同,具体条件请咨询相关部门。 1、去当地的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上的的经营范围,就是要在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加一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去所属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的变更,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保持一致。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变更后,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或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所属区地税局征收所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提交材料: a.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

件; b.工商部门核发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或《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或《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或《私营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或《核准变更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c.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d.已填写、加盖公章、准备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3、当地的外经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两个工作日即可领取正式表格,正式表格比你两天前提交的表格多出两个数字,分别是备案“登记者编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提交材料 a.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需复印后加盖公章,盖章后复印无效) b. 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d012675068.html,/iecms/index.jsp 填写,提交并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c.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去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详细信息见附件1)提交材料 a. 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d012675068.html, 点击“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进入申请界面, 填写,提交并打印“自理备案登记申请”表格,打印后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b. 外贸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证书、海关注册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文件提交后即可获得10位数的报检企业注册码. 一周后可领取正式登记表格. 相关部门电话:2856000 地址:屯溪路329号(省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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