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信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

辽宁信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
辽宁信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

一、移动电话机

(一)GSM移动电话机

核准频率范围:

Tx:885~915MHz/1710~1785MHz

Rx:930~960MHz/1805~1880MHz

1. YD 1214-2006《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

2. YD 1215-2006《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测试方法:移动台》

(二)CDMA 移动电话机

核准频率范围:

Tx:824~849MHz

Rx:869~894MHz

1.YDC 015-2006《800MHz CDMA 1X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

2.YDC 023-2006《800MHz CDMA 1X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测试方法:移动台第一部分基本无线指标、功能和性能》

(三)WCDMA移动电话机

核准频率范围:

Tx:1920~1980MHz

Rx:2110~2170MHz

1、YD/T 1548.1-2009《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测试方法(第三阶段)第1部分:基本功能、业务和性能测试》

(四)cdma2000移动电话机

核准频率范围:

Tx:824~849MHz

Rx:869~894MHz

1、YD/T1576.1-2007《2GH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测试方法:移动台第1部分基本无线指标、功能和性能》

2.YDC 023-2006《800MHz CDMA 1X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测试方法:移动台第一部分基本无线指标、功能和性能》

(五)TD-SCDMA移动电话机

核准频率范围:

1880MHz~1920MHz

2010MHz~2025MHz

1、YD/T1367-2008《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

2、YD/1368.1-2008《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测试方法第一部分:基本功能、业务和性能测试》

3、信部无[2002]479号《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

4、信无函[2007]22号关于发布《2GHz频段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射频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五)LTE移动电话机

二、直放机

(一)GSM直放机

1、YD/T1337-2005《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直放站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二)CDMA直放机

1、YD/T1241-2002《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直放站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三)WCDMA直放机

1、YD/T1554-2007《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直放站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四)cdma2000直放机

1、YD/T1596-2011《800MHz/2G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模拟直放站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三、无线局域网设备

1、信部无[2002]277号《关于使用5.8GHz频段频率事宜的通知》

使用频段:5725-5850MHz

发射功率:≤500mW和≤27dBm

2、信部无[2002]353号《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使用频段:2.4-2.4835GHz

说明:需提供天线增益。

3、5.1标准

四、蓝牙设备

1、信部无[2002]353号《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使用频段:2.4-2.4835GHz

五、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信部无[2005]423号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

(1)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B类设备:使用频率为:1.7-2.1MHz ; 2.2-3.0MHz

3.1-

4.1MHz ; 4.2-

5.6MHz

5.7-

6.2MHz ;

7.3-

8.3MHz

8.4-9.9MHz

C类设备:使用频率为:6.765-6.795MHz ; 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D类设备:使用频率为: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E类设备:使用频率为:40.66-40.70MHz

F类设备:使用频率为:2400-2483.50MHz

G类设备:使用频率为:24.00-24.25GHz

(2) 通用无线遥控器设备:使用频率:470-566MHz,606-787MHz

(3) 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等类型设备:

1)使用频率:87-108MHz 发射功率限值: 3mW

2)使用频率:75.4-76.0MHz , 84-87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

3)使用频率:189.9-223.0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

4)使用频率:470-510MHz , 702-787MHz 发射功率限值:50mW

(4) 生物医学遥测设备:

使用频率:174-216MHz , 402-425MHz, 608-614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

(5) 模拟无绳电话机:

使用频率:座机发射频率:45.000-45.475MHz,

手机发射频率:48.000-48.475MHz,

发射功率限值:20mW

(6) 2.4GHz频段数字无绳电话机:

使用频率:2400.0-2483.5MHz

平均等效全向发射功率限值:25mW

(7)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

使用频率:230.700MHz, 223.700MHz, 230.975MHz

223.975MHz, 231.600MHz, 224.600MHz

232.325MHz, 225.325MHz, 230.100MHz,

223.100MHz, 232.025MHz, 225.025MHz

发射功率:20mW

(8)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使用频率: 418.950-419.275MHz,

发射功率限值:20mW

(9)无线数据传送设备: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和贵州省平塘射电天文业务,在这两个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使用频率: 228.050-231.250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

(10)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1)使用频率: 223.300MHz, 224.900MHz, 230.050MHz,

233.050MHz, 234.050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50kHz

2)使用频率: 450.0125MHz, 450.0625MHz, 450.1125MHz

450.1625MHz, 450.2125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20kHz

(11)各类民用设备的无线控制装置:

1)使用频率:314-316MHz, 430-432MHz, 433.00-434.79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

2)使用功率:779-787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

(12)模型, 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

使用频率:26-27MHz, 40MHz, 72MHz,

发射功率限值:750mW

(13)公众对讲机:使用频率: 409.7500-409.9625MHz

发射功率限值:500mW

六、调频收发信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44.1—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2—1990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3—1990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

七、广电设备

(一)调频广播发射机

1.GB 431

2.1-1984《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单声和立体声》(二)模拟电视发射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

GY/T177-2001《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国家医学媒介生物监测检测重点实验室简介 -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医学媒介生物监测检测重点实验室简介 辽宁保健中心国家医学媒介生物监测检测重点实验室是国家质检总局首批成立的重点实验室之一。实验室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实验室认可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计量认证。实验室现有工作人员6名、仪器设备700余万(高速冷冻离心机、全自动核酸提取仪、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等40多台套)、面积约450m2。实验室建有分类鉴定室、病原分子生物学实验室(BSL-2+)等专业实验室。 一、媒介生物及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检测工作 为适应辽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要求,媒介生物实验室建立了8大类(鼠、蚤、蜱、螨、蚊、蝇、蠓、蜚蠊)91种媒介生物分类鉴定项目,建立了23种媒介生物病原体(鼠疫耶尔森菌、汉坦病毒、登革病毒、疟原虫等)检测项目,建立了17种口岸常见传染病(如登革热、疟疾、甲型H1N1流感、诺如病毒等)检测项目。(图1)近5年,媒介生物实验室共完成10万余份媒介生物样品及出入境人员样品的检测工作。从媒介生物样品中检测到汉坦病毒、海鱼弧菌、伯氏疏螺旋体、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巴尔通体等40多种病原体。从人体样品中检测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诺如病毒、疟原虫等病原体。(图2-7) 部分检测结果为国内外首次检出或辽宁口岸首次检出,为辽宁口岸卫生检疫执法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

图1 媒介生物及出入境人员传染病检测项目 图2 近5年,实验室共完成10万余份媒介生物样品及出入境人员样品的检测(鉴定)工 作。共检测到汉坦病毒、海鱼弧菌、甲型H1N1流感病毒、诺如病毒、疟原虫等40

图3 2012年6月12日,从输入性蜚图4 多批次从鼠类中检测到汉坦病毒。

无线电设备用语规范

很多无线电爱好者在刚刚购买设备后,都急切的想按下发射键说点什么。殊不知,良好的通联习惯就在此刻即将养成。“一步错、满盘输”,没有正确的通联习惯,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轻则招致其它HAM的反感,减少了通联次数;重则破坏正常的通联秩序,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以下简单介绍几种日常通联(U段400MHz/V段140MHz)的规范用语及操作方法。 首先,要在频率上“守听”。打开机器后,无论在哪个频率,都要等待几秒钟,听听是否有其它朋友正在使用该频率。如果有朋友正在通联,应该等他们说完。确认暂时没有朋友使用频率,可以开始呼叫了。正确的呼叫用语:“CQ、CQ、CQ,这里是BG1XXX(此为呼号)呼叫,并等待回应。”听到有朋友回答:“BG1XXX,这里是BG1ZZZ(另一呼号),抄收您的信号,您请讲。”这时,您就可以将所要说的事情讲出,注意语句一定要简短。例如:“您好BG1ZZZ,这里是BG1XXX,我想询问。。。”通联过程中,不必每句都重复双方呼号,但至少在通联四、五句以上时重复一下,以便其它在频率上守听的朋友可以知道是谁在使用,也使通联对象清楚您是在和谁讲话。通联结束后,应该礼貌的报出结束语:“BG1ZZZ,这里是BG1XXX,很高兴与您通联,73!再见。”至此,一段正确的通联结束。

如果在守听的过程中,对其它朋友通联的事情很有兴趣,或是想加入他们的通联,可以选择“插入”。正确的方法是:在双方谈话的间隙,最好是一件事情说完的时候呼叫:“插入、插入、插入”。等待通联的任意一方提出:“插入的朋友请讲”后,方可加入通联。最好首先感谢通联双方,然后再说出自己的事情。通联结束,还应该再次感谢通联双方,并讲话语权交还给他们。 如果想在频率上呼叫某一位HAM(对方呼号是BG1AAA),在呼叫时不要呼叫“CQ”,应该直接呼叫对方呼号。例如:在确认频率暂无人使用时:“BG1AAA、BG1AAA、BG1AAA,这里是BG1XXX.”,对方抄收到您的信号,通联正式开始。 注解: 另外,900兆联系是指手机联系。 “守听”--在频率上听其它朋友通联,并不发射说话。 “抄收”--可以理解为收到、听到、明白了。

驾驶台无线电设备的检测

驾驶台无线电设备的检测 驾驶台无线电设备的检测 摘要:本文结合自己的教学和船上工作经验,依据船舶规范和公约要求,对船舶驾驶台上无线电设备的日常检测进行了全面总结,正确的掌握这些方法对于提高船舶的安全营运水平有较大的意义。 关键词:船舶无线电检测 1.驾驶台上无线电设备的外部检查1 . 1罗经甲板检查 ①检查天线的布置是否合理,天线外观状况是否良好。②罗经甲板上所有电缆应用金属扎带沿支架绑扎,电缆进入各设备入口应用填料密封。③检查VDR和EPIRB固定位置周围上方空间无遮挡物。④查看桅杆及其上附连设备的总体状况是否良好。⑤天线的检查:M/HF 天线由SSB无线电话收发天线和DSC无线电话数字选择呼叫天线组成。天线周围应有围栏防护并标识高压危险,发射天线馈线应绝缘。雷达天线安装位置必须考虑到工作距离和盲区的因素,工作盲区不得大于 50 米。如果船舶配置两台雷达,应尽可能将S 波段雷达装在上,而X 波段雷达装在下面。AIS天线由VHF天线和AIS-GPS天线组成,它的VHF天线其安装位置的水平面360度内应无障碍物,并应在水平方向距离导体结构2米以上。AIS的VHF天线应安全地远离雷达、发射机等类似的高功率源天线,AIS的VHF 天线与船舶VHF电话天线应在水平方向上间隔10米或在垂直方向上间隔2 米。GNSS天线:应在水平360度仰角5度至90度范围内无连续障碍物,桅、支架等障碍物不应在较大的水平角度范围内遮盖天线。天线应远离雷达、INMARSAT系统等高功率发射机发射波束3米。 1 . 2驾驶室外两侧的检查 ①核查左右舷灯状况,角度是否正确,背面无光黑漆是否有破坏。 ②室外两侧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速指示器、喇叭、BNWAS复位按钮、电罗经复示器等是否正常。注意露天电气设备的应满足防水等级 IP44。 1 . 3无线电资料配备检查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 (一)调频收发信机 1.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350 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93号) 使用频段:336-399.9MKz (1)360MHz:基站发射频段:361-368MHz 移动台发射频段:351-358MHz 同频单工频段:358-361MHz (2)380MHz:基站发射频段:382-389MHz 移动台发射频段:372-379MHz 同频单工频段:379-382MHz 2.《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无函【2001】85号) 频率配置: 频率配置分为12.5kHz信道间隔和25kHz信道间隔两种方式 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 (1)部门规划使用频率: 1)351-356MHz/361-366MHz 2)356-358MHz/366-389MHz 3)376-379MHz/386-389MHz 4)358-361MHz 5)379-380.5MHz 上述各段频率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分别配给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系统,用于组建各系统指挥调度通信网。 (2)共用组网频率: 1.372-376MHz/382-386MHz 2.380.5-382MHz 3.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869号)工作频率(单位:MHz):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 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 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 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共20个) 4.信息产业部《关于400 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 信部无【2001】793号 工作频率同3 5.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450 MHz频段内增加农村无线接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无办频[1998]66号 使用频率范围:基地台发射频率:460.500-461.975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1.7- 2.1MHz,2.2- 3.0MHz, 3.1- 4.1MHz,4.2- 5.6MHz, 5.7- 6.2MHz, 7.3- 8.3MHz, 8.4-9.9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40.66-40.7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频率容限:75kHz G类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25GHz 2.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e.i.r.p)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66MHz,614-787MHz 2.发射功率限值:5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 (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等类型设备 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

智能无线电监测网系统解决方案

一、智能无线电监测网系统解决方案 目前,各省市无线电监测网建设所面临的异构系统难以整合、监测手段被动低效、业务决策缺乏依据、指挥调度流程不畅等难题依然存在。华日公司的智能监测网系统,通过整合各类已建的固定监测站(含小型站)、移动监测站及网格化监测系统资源,并增补适当的智能化监测设备,对现有监测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形成全时全域频谱监测能力,同时结合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大大提升了整个监测网的管理运行自动化水平,为无线电管理工作模式带来了巨大变化。 大数据时代的智能监测网系统,可为智慧无线电管理提供诸多有力的支撑: ●监测网运行模式从临时被动任务执行转向长时主动数据收集; ●数据采集从手工碎片化转向自动连续化; ●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设备闲置率; ●增强监测网管理能力,减轻运维人员工作压力; ●从单维监测数据分析转向多维频谱管理决策; ●干扰处置、考试保障、重大活动保障等的异常预警和全程支持; ●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软件动态改变系统工作模式和工作内容。 系统能力 1)全域监测设施联合作业能力 智能监测网的核心运行基础是通过面向服务中间件和标准的接口规范实现对来自于不同厂商的监测系统的整合,并提供统一的设备控制、数据管理和分析界面,形成监测一体化平台,从而盘活全网资源,提升异构系统联合作业的能力。当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发生时,这种能力将大为突破现有监测系统在监测资源调度上的瓶颈。

2)保障系统可靠运行的智能网络管理能力 伴随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大量新型监测设备接入系统,使监测网的规模和运维难度日益增大。华日智能网络管理系统可以以网络拓扑和地理分布为视点,对站点环境、站点设备、网络流量、设备资源消耗等进行监控,能对在网站点进行统一的监测任务调度、遥控开关机、设备自检,并提供基于设备自检和网络检测的故障告警和基于7X24小时电磁环境数据采集分析的设备数据异常预警,从而系统运维带来极大便利。 3)监测网自动运行能力 除支持常规监测功能外,智能监测网全网均在系统后台服务器的调度下,根据频谱监测数据自动化分析的需要,7X24小时不间断执行各类电磁环境数据、信号特征数据、多模式组合定位数据等的采集任务,并将所获取的数据自动分类压缩汇入各类专题数据库中。移动监测站、可搬移设备、无人升空监测平台等设备的数据也可在线或离线汇入系统。这种“大小结合,移动补盲”的联合作业模式,在大幅降低监测站人员工作量的同时极大提高了监测设备的利用率,使无线电管理机构更实时严密地掌握所辖区域的完整电磁态势。 4)海量监测数据存储能力 随着监测站的增多与全时全域电磁环境数据采集模式的建立,全网积累的数据量将会有爆发式增长,对数据存储和处理模式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华日智能监测网依托成熟、安全、可靠的云存储与云计算服务,采用虚拟化存储等技术,可适应海量电磁环境数据大规模存储的需求,减轻用户在数据存储设备运维方面的压力,并在对应用层屏蔽了数据物理存储位置信息的同时为各类业务系统提供统一的数据服务,形成无线电管理云数据库,使数据应用具有更好的弹性,能满

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中国海关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

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 一、项目名称:重要出口商品注册注册登记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2)《辽宁地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辽检认函[2009]134号) 三、审批范围 辽宁地区出口如下产品生产企业: 机械产品[金属切削机床、包括台钻、砂轮机、锻压机械、电加工机床、木工机械、柴油机(600马力以下)、千斤顶、工业电表(万用表、安装式电表)、拖拉机、中小电机(1.1千瓦以上)、电线电缆(不包括3C认证产品)、电焊条、中小水力发电设备、工程机械(叉车、推土机)、蓄电池、农用泵、];轻工机电产品(电动缝纫机、自行车);陶瓷产品(日用陶瓷);纺织机械(包括棉粗纱机、棉细纱机、棉精梳机、梳棉机、并条机、织布机);玩具[包括布绒玩具、电动玩具(含电子玩具)、机械玩具(含童车)、塑料玩具、竹木玩具、类似文具类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煤炭;摩托车(包括全地形车)。 四、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管理部门指定的相关标准。 五、审批程序 1、各分支局行政许可窗口向所辖地区申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告知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所需提交何种申请资料。 2、各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做出受理和不受理决定,并按规定出具并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受理申请后,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检验期限告知书》,并按规定抽封样品并填写封样单。 4、申请人将待检测样品及封样单一并寄(送)辽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 5、产品检测合格后,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受理材料及检测报告移送辽宁局认证处。 6、辽宁局认证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员成立评审小组,签发派员通知书,并将评审所需材料移交评审组长。 7、评审组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正。 文件审核结束后,评审组长联系评审员和申请企业,在60个工

无线电设备检测报告

2.4G\5.8G无线接入设备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2016-7-1-1 设备名称:H3C WA2620X室外型802.11ac无线接入设备委托单位:华三通信技术 检测类别:入网检测

检验报告信息目录 一、本报告注意事项 二、检测单位信息 三、委托单位信息 四、主要信息 1.被检设备名称 2.委托单位 3.检测地点 4.检测依据 5.检测项目 6.检验结论 五、检测信息 1.测试连接图 2.测试设备 3.测试环境及相关信息 六、检测容及数据

一、本报告注意事项 1.检验报告无设备“检验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未经批准,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检验报告。 3.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检验报告无批准、审核、检测人员签字无效。 5.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6.本检测结果仅对所检物品负责。 7.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向检测单位提出。 二、检测单位信息 检测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063000 电话:0315 传真:0315 三、委托单位信息 委托单位:华三通信技术 地址:市滨江区之江科技工业园六合路310号 邮政编码:310000 电话:00 传真:00

四、主要信息

编写:88888 审核:888888 批准:888888

五、检测信息 1、测试连接图: 2、测试设备: 序号设备名称数量生产厂商校准日期 1 频谱/信号分析仪 1 Agilent 2015.01.06 2 DC1900SW3测量控制箱 1 世纪德辰2015.01.06 3、测试环境及相关信息: 检测地点东经118°11′46″温度23℃北纬39°40′14″海拔21米 电压220V 湿度35%RH 气压1005Hpa

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

精心整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 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7〕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心(以下统称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使用的各类无线电监测设施在系统选型、建设验收、日常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测试验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单位)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方案,选择测试验证机构,指导并监督测试验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维护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新建无线电监测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测试验证,对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定期测试验证,确保无线电监测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持续满足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第六条根据设备状况,对固定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及系统中的监测接收机每5~7年测试验证一次,对移动、可搬移和便携式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及系统中的监测接收机每3~5年测试验证一次。 超过10年的无线电监测设施,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测试验证周期。 第七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单位)无线电监测设施 况。 第十条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方法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际电信联盟建议书进行(部分标准名称见附件)。 对尚无相关标准作为测试依据的,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和测试验证机构,参考相关标准,科学合理制定测试验证方法,经专家评审后实施。 第十一条在新购置无线电监测设施和对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一体化服务改造时,相关设备应满足《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要求。鼓励相关单位在设备购置或系统改造升级时提出对《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符合性的测评要求,并采用软件测试系统开展测试验证工作。

无线电发射机检测方法和标准的介绍

第十六章无线电发射机检测方法和标准介绍 一、前言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测工作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日常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对维护正常的空中电波秩序,从源头上减少干扰源的产生是至关重要的。在设台前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以及日常的年检是监测工作及进行合理的台站面局的基础性工作。 对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段、信号特征、杂散发射、占用带宽以及其它一些重要参数的充分掌握可以提高监测及查处干扰的效率和质量,是从事无线电管理的技术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近年来,无线通信事业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各种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涌现,加上传统的各类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发射机的种类十分繁杂,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文件、国际、国内的技术标准众多。本文力争从基本原理出发,对涉及到的一些共性的设备检测的方法做一说明,并尽量涵盖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关心的检测项目。 二、技术各词解释 2.1频率容限 发射的特征频率偏离参考频率的最大允许偏差。单位为相对值或绝对值。 2.2发射功率 发射功率依据其测试位置或发射途径不同分为: ——端口传导功率(匹配状态) ——辐射功率(包括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和有效辐射功率,前者比后者大2.15dB) 根据发射类别或信号特征发射功率亦可分为: ——峰包功率(调制包络最高峰一个射频周期内的平均功率) ——平均功率(发射机在调制中以所遇到的最低频率周期相比足够长的时间内的功率) ——载波功率(无调制时载波的平均功率) 2.3必要带宽 对于给定的发射类别,恰好确保进行规定条件下要求的质量和速率的信息传输所需的带宽。 2.4占用带宽 此带宽外的上、下限频带所对应的发射功率分别为一确定发射总功率的β/2。一般取β/2为0.5%。 2.5非意愿发射(unwanted emission) 杂散发射域:在必要带宽外但不包括杂散域对应的频率范围,这里带外发射通常占主导地位。 带外发射:由调制处理产生的恰好落在必要带外的一个或多个频率发射,但不包括杂散发射。通常其落在距中心频率±250%必要带宽以内。必要带宽 以外的非意愿发射看作为带外发射。但对于非常窄或宽的必要带宽, 带外发射域和杂散发射域边界的限定需参考Rec.ITU-R SM.329-8 Annex 8。杂散发射域可能存在带外发射,同样,带外发射域也有可能 存在杂散发射。 杂散发射:落在必要带宽之外,但减少其电平不会影响相应的信息传输的一个或 多个频率发射,它包括除了带外发射外的谐波发射、寄生发射、

第七章 无线电监测在无线电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章无线电监测在无线电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无线电监测在无线电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无线电监测是无线电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现代化的无线电频谱管理是将行政和科学技术管理手段相结合,对无线电频率和空间卫星轨道资源实施科学、有效地管理。随着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有效地使用频谱资源已成为人类关注的主要问题。为此,世界各国都成立了专门机构,对频谱资源进行计划、指配和管理,其主要目的是既要保障通信业务的安全,不受干扰侵害,又要合理使用和开发频谱资源,提高频率的使用效率。 无线电管理是国家通过专门机构对无线电波和卫星轨道资源研究、开发、使用所实施的,以实现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的行为。 无线电管理的概念,实际上表达了四层含义: *无线电管理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由国家所授权和特许的机关来实施的活动。 *无线电管理的对象是研究、开发、使用无线电波的各种活动。由于开发、使用、研究电磁波的活动是由具体的人使用设备达到的,所以无线电管理必然要涉及到人和设备。 *对开发、使用、研究无线电波和卫星轨道的活动所实施的这种管理,是通过计划、规划、组织、控制、协调、监督、执行等手段和方法来实现的。它贯穿于无线电管理的全部过程中。 这是无线电管理的职能,也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台站的审批、频率指配、电波的监测、型号的核准、设备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以及对用户的教育和服务等等。 *无线电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 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商品检验检疫目录介绍

附件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3 职责 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 2.产品备案 2.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2.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1);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2); (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5)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7)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2.3检验检疫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3),审核不合格的,应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 信部无〔2005〕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五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9kHz-50kHz 72dBμA/m(10米处)(准峰值) 50kHz-190kHz72dBμA/m(10米处)(每倍频程下降3dB)(准峰值)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

,, ,,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 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 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 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 2.发射功率限值:10mW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设备检测实验室设备配置建议最新

第十八章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设备配置建议 一、概述: 无线电设备检测工作是无线电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无线电通信应用愈来愈广泛,各种无线电通信设备迅速增加,新技术、新体制、新设备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无线电通信技术在我国得以应用。为了使有限的频谱资源能够科学地、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防止无线电设备本身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各种有害干扰,从源头上减少无线电干扰信号,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各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应积极开展无线电设备检测工作。 现阶段在我国应用的通信技术体制非常广泛,目前 TDMA(GSM900/DCS1800/GPRS)、CDMA(cdmaOne)、PHS(小灵通)为代表的通信体制正在被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广泛的应用。同时,第三代(3G)移动通信系统(cdma2000、W-CDMA、TD-S-CDMA、LAS-CDMA 等)也正在紧锣密鼓的研究开发之中,在不远的将来可能得到应用。在当前的数字时代,除电信运营企业全部采用数字调制技术实现运营网络的数据、语音、图象等的无线传输外,其它应用场合也越来越多地应用数字调制技术,如DBS直接广播卫星通信、数字集群通信、Bluetooh蓝牙数据传输、WirelessLAN无线区域通信等。同时,各种新的系统如LMDS,WLAN,BLUETOOTH等不断投入使用。必将对无线电设备检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作为无线电频谱的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首先是无线发射机系统的射频指标,如:发射总功率、频率准确度、占用带宽、杂散发射

等。在此基础上,可适当进行其他指标的测试,辅助运营商进行系统检测。其主要测试项目应包括: 1.频率准确度 2.最大输出功率 3.发射机互调 4.杂散发射 5.占用带宽 OBW、邻道功率ACP 6.相位误差 另外,针对GSM系统,可增加调制及开关的频谱,功率时间曲线的测试;针对CDMA系统和扩频系统,可增加矢量幅度误差(EVM),码域功率和幅度统计特性(CCDF)等测试项目。 为了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权威性,必须建立一个合格的检测实验室。它必须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全满足被测设备技术指标的测量仪器、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重点讨论检测实验室需配备的仪器。 二、检测实验室仪器仪表的配置应原则: 1.仪器功能强: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所要求的主要项目和指标。 2.测量基准高:测量结果应具备权威性,以便对网络设备和用户终端进行认证、验收、日常抽查、事故判别和质量检测。 3.通用性能好:应尽量基于单台设备平台对各种体制网络设备(TDMA、CDMA、PHS、CDMA2000、W-CDMA等)进行测量。 4.方便携带性:可以方便地在野外现场搭建测量系统。运输、搬移方便,抗震动和适应恶劣环境的能力强。

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1总则 1.1.1 为规范全国无线电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加强无线电监测设施工程决策和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建立统一的无线电监测体系,根据国际电联的《频谱监测手册》和ITU-R的有关建议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VHF/ 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及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规范”)。 1.1.2 全国无线电监测设施包括VHF/UHF无线电监测网、短波无线电监测网、卫星无线电监测网,其中短波、卫星无线电监测网建设以及机载、船载监测站的规范另行制定。 1.1.3 本规范是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的技术依据,适用于无线电监测设施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改建、扩建工程须参照本规范执行。 1.1.4 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1.1.5 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本规范中条款有困难时,实施单位应充分论述理由,附上相应领域内专家的评审意见,并提供处理建议书报主管部门批准。 2术语 2.1.1无线电监测Radio Monitoring Station 对无线电信号进行搜索、测量、分析、识别,以及对无线电波发射源测向和定位,以获取其技术参数、功能、类别、位置和用途。 2.1.2无线电监测站Radio Monitoring 执行无线电监测任务的技术设备及附属设施,分为一、二、三级。 2.1.3固定监测站Fixed Monitoring Station 设置在固定地点实施监测的无线电监测站。 2.1.4移动监测站Mobile Monitoring Station 设置在运载工具中,可在移动状态下实施监测的无线电监测站。 2.1.5可搬移监测系统Movable Monitoring System 可在不同地点临时设置、实施监测的无线电监测系统 2.1.6便携式监测设备Portable Monitoring Equipment 可方便携带、手持的无线电监测设备 2.1.7无线电监测指挥控制中心Radio Monitoring Command Control Center 具有联合无线电测向交会、监听和指挥调度功能的控制中心。 2.1.8A级无线电监测网Radio Monitoring Network of Class A 由一个指挥控制中心、至少三个一级无线电监测站(其中必须包括一个固定监测站)、一个无线电检测实验室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组成,承担相应的无线电监测和设备检测工作。根据区域内无线电台站数量、覆盖区域面积和特定任务的需要,可另设置二级无线电监测站和三级无线电监测站。 2.1.9B级无线电监测网Radio Monitoring Network of Class B 由一个指挥控制中心、至少三个二级无线电监测站(其中必须包括一个固定监测

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第八篇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第1章通则 1.1渔业船舶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包括救生用的无线电设备,其安装、配备、布置应满足《规则》有关章节规定的要求。 1.2船舶无线电设备系指《规则》第六篇第2章B部分对船舶的要求和《规则》第七篇第10章第2节所提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3改变国籍、船名、船舶呼号的船舶申报检验时,船舶所有人应向验船部门提供新的无线电识别码以及置入相应设备的编码书面证明。 1.4营运船舶新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应按初次检验的有关项目对安装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验。 1.5无线电设备检验的一般范围见表1.5检验项目表。 表1.5 检验项目表

第2章初次检验 2.1GMDSS船舶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2.1.1 无线电设备所在舱室的检验 2.2.1.1 无线电设备所在的舱室,应保证无线电设备免受任何机械、电气或其它来源的有害干扰而影响其正常使用,保证电磁兼容性,避免与其它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影响。2.1.1.2 至少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 a)安装无线电设备的专用舱室(无线电室)是否布置于邻近驾驶室,并在同一层甲板上。 若不在同一层甲板,则无线电室的布置不得低于艇甲板; b)无线电室是否设有通往开敞甲板的通道,若无,则该室应有2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可为具有足够尺寸的舷窗; c)禁止无线电室作为其它舱室的通道; d)检查独立的无线电室与驾驶室之间能否进行双向通话联系; e)无线电室的地板及工作台面是否覆以电气绝缘材料; f)船舶呼号、船台识别码及其它适应于无线电装置使用的代码是否张贴在无线电室醒目的位置上; g)检验主电源和应急电源(若设有)供电的照明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对船长不小于37 m的船舶,检查由无线电备用电源供电的临时应急无线电室的照明装置,该装置应是 独立、固定布置、能提供足够亮度的照明,以利无线电设备的控制和操作; h)检查无线电室是否配备直径不小于125 mm并带有同心秒针的具有数字表示的无线电台专用时钟。钟的安放位置相对无线电操作人员的工作位置应相适应; i)在驾驶室或与驾驶室无舱壁分隔的海图室内布置无线电设备,应满足本节相关要求。 2.1.2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安装检验 2.1.2.1 检查并确认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和布置符合业经批准的图纸要求。核实所有相关设备是否都已按要求安装到位。 2.1.2.2 查验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与设备的实际情况(如产品名称、编号、型号等)是否相符。 2.1.2.3 检查设备的安装是否牢固可靠,安装位置是否便于操作、维修,设备的防护型式与安装处所是否相适应。 2.1.2.4 检查设备之间是否留有间隙,是否采用屏蔽电缆,以减少辐射干扰能量。 2.1.2.5 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减震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引起设备故障。 2.1.2.6 检查设备的接地:为避免共模耦合效应,每台无线电设备应各自单独的接地连接。检查发信设备和收信设备的高频接地(工作接地)是否分开安装。发信设备的接地铜排长度应不超过1.5 m,总接地电阻应不超过0.02Ω,设备的高频接地端与船体的接地板应连接良好。检查设备的保护接地,接地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6 mm2的软铜线与直径不小于6 mm的螺栓连接到接地铜排或直接焊接在金属船体上。 2.1.2.7 检查在驾驶台启动的遇险报警装置,能否在驾驶台独立完成接通电源、接通发射天线以及完成遇险报警发射操作的全过程。 2.1.3 天线的布置及安装检验 2.1. 3.1 核对天线的布置是否同业经批准的图纸相符。 2.1. 3.2 检查设有自立式天线的安装是否便于维护保养,检查板倒天线装置的操作机构的效用。 2.1. 3.3 检查非自立式天线(水平天线)的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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