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六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一节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2)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

(一)定义: (2)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2)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法律制度 (2)

三、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法立法原则 (2)

四、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法规则的区别 (3)

第二节预防原则 (3)

一、预防原则的概念 (3)

二、环境法遵循预防原则的必要性 (3)

三、预防原则的内容 (3)

四、预防原则的贯彻 (4)

五、预防原则使环境法超脱于传统法律 (4)

第三节公众参与原则 (4)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含义 (4)

二、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的必要性 (4)

三、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5)

四、公众参与和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区别 (5)

五、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体现及存在的问题 (5)

六、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 (5)

第四节利益衡平原则 (6)

一、利益衡平原则的含义 (6)

二、环境法为什么要确立利益衡平原则? (6)

(一)环境保护中的公平正义 (6)

第六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定义:

环境法基本原则:P42

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能够体现环境法特点;

——能够使其区别于一般法律原则或者其他部门法的原则

2. 能够为制定环境法律规则和处理具体的环境保护问题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法律原则是制定并实施法律规则的依据;没有规则可循时,可以依据法律原则处理案件

3. 能够适用于环境保护各主要方面并始终起着主导作用的法律规范。

——基本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适用的广泛性和发展的稳定性特征,对法律的实施起主导作用。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法律制度

相同点:环境法的价值——公平、正义、生态平衡

区别:立法目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

基本原则:法律实施的基本方法、基本策略

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实施的方法

三、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法立法原则

(一)某些原则表述可能既是环境法基本原则又是环境法的立法原则,使二者容易混淆——公众参与原则

(二)区别:是否是法律规范本身

四、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法规则的区别

适用条件不同——规则套用“行为模式”

产生效果不同——规则清晰的权利、义务划分,发生确定的法律后果

灵活性、稳定性不同

适用方法不同——规则是否符合“行为模式”的内容,

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的适用

第二节预防原则

一、预防原则的概念

预防原则又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环境问题的根治应当立足于预防,防患于未然。

1. 对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应当事前预测和防范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

2. 面对老污染源和即将产生的新污染源,应当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新污染源上;对于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由于条件限制未能认识、预测和防止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积极治理;

二、环境法遵循预防原则的必要性

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物种灭绝、重金属污染、地下水污染、人体疾病……

2.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治理成本巨大,国家和社会难以承受。

治理环境的成本支出占GDP的5% vs. 经济增长3%

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会大大拖累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三、预防原则的内容

(一)损害预防:科学确定性

.如果有科学证据能够确切证明环境污染或破坏确实可能发生并将损害财产

和人身权益,则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传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

(二)风险预防:科学不确定

如果科学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某环境问题一定会发生,或者某环境问题的发

生一定与人类的行为有关,但该环境问题的发生有可能是人类行为造成的,则法

律必须对其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事先采取预防措施。——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转基因生物

四、预防原则的贯彻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很多环境污染和污染是因为规划不合理导致的

例:重工业城市兰州的污染

(二)制定并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规划制度

五、预防原则使环境法超脱于传统法律

传统法律:事后救济;建立在科学证明基础之上的证明规则

环境法:事前预防;建立在科学不确定基础之上的预防原则

对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侵权损害赔偿)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环境法立法的初衷和归宿。环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而不是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

第三节公众参与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含义:p60

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

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人人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的必要性

(一)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保护环境的客观要求

公众与环境的关系密切——人人有权对环境问题发言,环境

保护是一项全民事业

(三)公平分配环境权益的要求

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公众参与——信息、制约

公众参与公众不是政府的对立面,而是政府的“左膀右臂”

向政府提供信息,表达利益诉求;

进行监督,抑制部门利益、地方利益

三、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一)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获得各种环境资料的权利

(二)保障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

充分、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

确保合理的意见能够被国家机关所采纳的权利

(三)保障公众的环境请求权(救济权)

财产权、人身权

生活在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的权利(实体环境权)

环境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程序环境权)

四、公众参与和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区别

公众参与并不是要公众代替政府而享有最终决策权

公众参与的核心是保障知情权和表达权

代议制民主虽然是民主法治的产物和象征,但不能代替公众参与——“民主”的内涵并非代议制民主所能涵盖的

五、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体现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信息不公开

–听证走过场

–诉讼难受理,受理难胜诉

–缺乏针对生态功能保护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

–公众参与的主体——环保民间组织不成熟

六、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

?(一)培养公众参与的主体

–环保民间组织

?(二)完善有关公众参与的立法

–环境信息知情权立法:明确环境信息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关系;完善救

–环境参与权立法:听证制度、非正式听证

–请求权保障立法:民事诉讼受理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三)促进决策者思想观念的转变

–公众参与不是制造矛盾,而是呈现并解决矛盾

第四节利益衡平原则

一、利益衡平原则的含义

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环境破坏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形成的环境损害治理费用或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经济利益→环境利益)

因保护环境而使其财产或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的组织或个人,有权要求环境受益者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环境利益→经济利益)

二、环境法为什么要确立利益衡平原则?

(一)环境保护中的公平正义

越发糟糕的环境状况

法的实施的基本途径

强制实施——强制性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外因)

利益激励——法律权利、公平、正义(内因)

中国现行环境法的一大“弊病”

重行政、轻民事

重行政权力的运行,轻利益的公平维护

中国环境法尚未解决的三类公平问题

1. 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者不付费

收益与支出不对等

排污企业主动参与污染治理缺乏刺激机制

2. 环境保护者无经济回报

牛玉琴种树

封山育林

3. 环境受益者不付费

江河上游与下游

生态功能区与环境受益区

不公平解决环境保护中的利益分配问题,环境不可能得到保护。

利益的公平为实施环境法的强制性规定铺平道路。

(二)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

三、利益衡平原则的内容

开发者养护

开发自然环境、资源←→治理污染、养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补救制度

“三同时”制度

污染、破坏者负担

污染、破坏环境←→为环境污染、破坏付费

排污收费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受益者补偿

享有生态利益←→承担补偿义务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立法空白)

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

国际环境法概述1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 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这25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在这25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件。 3.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件。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12日至13日举行了首脑会议,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来空前的盛会。大会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突出的是:(1)通过和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文件。(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概述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

环境法原则论述

由环境法基本原则引发的思考 2013级法硕5班韩飞2013281060262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四项原则给我国环境立法提供了巨大的指导意义,而其中的第三条“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则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然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的前提是可以找到明确的污染源,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现今的环境形势却愈加复杂。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这一年的1月,4次雾霾过程笼罩30个省(区、市),在北京,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有7个在中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这种情况下,全国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既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也找不到导致该污染的具体原因,此时,“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似乎已无用武之地。 除了雾霾之外,还有以下各种新型污染,如白亮污染,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 (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 (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7)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定义: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拘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它与强制法不同。强制法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不许损益,且仅由今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可以引申出来的一般规则。强制法是某一领域的。强制法主要适用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即便呢原则适用于国家的一切行为,国际法各个部门。强制法规则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决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写在文件里。 国际法一出现就有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但二战后这一概念才强化。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包括了基本原则,1970年《国际法基本原则宣言》,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强调了这一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 主权:国家最基本、最主要的属性,国家对内对外的基本权利,对内对高管辖权,对外独立权、自卫权。13-14世纪出现主权概念,想以此反对宗教色彩浓厚的神圣罗马帝国,但没有太大影响。1577年布丹提出主权概念。1614年黎塞留提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权停留在国王这个层次,叫君主主权。1625年格劳秀斯提出主权平等说,提出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18世纪卢梭提出人民主权。 二战后主权进一步被强调,被认为是国家基本属性,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绝对权利。现在进入全球化,我们应该说主权是相对的。现在发达国家在弱化主权,提出主权过时论,新干涉主义等。落后国家强调主权,不加任何限制的主权。 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加利说: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从来就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南:国家主权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正在重新定位。现在国家普遍被认为服务于人民的工具,主权的概念更多的被加入了人权的概念。只要自主让与的权利,就不是损害主权。 2、不干涉内政: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已任何借口和方式直接、间接干预本质上属于任何一国国内管辖之事物。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她过接受自己的意志、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不是地理上的概念,一国境内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内政干预;行为发生在国外,也可能是本国事务。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延伸。(以下内容见《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https://www.360docs.net/doc/d914874180.html,/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dec.htm,此处从略)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各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争端。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开创了以司法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河,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位一向普遍性国际义务。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规定。(以下内容见《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https://www.360docs.net/doc/d914874180.html,/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dec.htm,此处从略) 4、国际合作原则 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都有义务互相协助。一战后,国际联盟第一次建立了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了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二战后,国际合作成为普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已经写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国家的重要目的,和平时期国家更需要合作,成为所有国家参加包括所有领域固定、长期的合作,更

知识点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指国际环境法

知识点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一起。 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实质和关键,是它的习惯法和条约如何转化为国内法,在国内得到实施的问题。 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途径 (一)国内实施 (二)国际执行 三、国际环境管制手段 是指国际社会采用的、由国际环境法规定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措施。 (一)直接管制手段 (二)间接管制手段 四、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1.国家环境损害责任 2.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1.外交解决方式 2.法律解决方式:仲裁、司法解决——(1)联合国国际法院(2)国际海洋法庭(3)欧洲法院 五、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濒危物种贸易公约〉),于1973年3月在华盛顿通过,1975年7月生效。该公约于19时4月8日对我国生效。公约的宗旨在于设计一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通过控制国际贸易,防止过度开发,以保护某些濒危物种。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的,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6年6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三)《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是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它的适用范围为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该地区所有冰架。它的规定主要有: (1)宣布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从事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 (2)促进在南极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任何国家对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的要求,既不承认已有的对南极地区的权利或领土的要求.又禁止对该地区提出新的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 (4)禁止在南极远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 (5)设立协商国观察员制度以监督条约的执行; (6)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以审议公约的执行和通过对公约的修正等事项,其中包括关于南极生物资源的保护与保存措施。 (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笠文组织于1972年7月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公约所建立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制度是一个旨在支持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五)《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1988年9月22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由序言、正文21条和2个附件构成。该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 (六)《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于1969年由国际海事组织主持缔结的解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班级:10环境工程4班姓名:文锐昕学号:3110007795 【摘要】: 境法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不仅取决于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与法制发展的风格、特色有关,而且源于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活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成熟。该宣言几乎涵盖了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所有基本原则。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分别对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提出了修改及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设想和建议。在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中外比较修改完善 一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 对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进行考察,不可回避的是对历史分期问题的看法。马克思的历史分期法以“社会形态”概念为中心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阶段。但这并不是关于历史分期的唯一观点。法制发展的固有规律出发,不同时期法制的风格和特色得到了特别关心。 1、国外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是国外环境法产生的时期。由于科技革命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工业活动影响的区域越来越广泛,人们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同时,排放的污染物迅速猛增。英、美、日、法等一些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开始深刻认识所出现的环境资源问题,疾声呼吁提高生活质量,遏制环境污染。20世纪初至60年代末,是国外环境法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人类深化了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把矛头指向了人类久已习惯的“征服自然”的观念。各国纷纷采取综合性环境立法的形式,环境基本法的形成成为显著特点。20世纪70年代至今,是国外环境法不断完善的时期。 2、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就出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令,但这并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新中国成立到1973我国环境法孕育的时期。1973 至1978我国环境法产生的时期。1978年至1992年,是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时期。到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单行法层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用于污染防治、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1992年至今,是我国环境法开始完善的时期。 二中外环境法发展的异同性比较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 政治教案 )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案设计 / 精品文档 / 文字可改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Studying politics can enable us to understand society earlier and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view, outlook on life, and values.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 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

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国际环境法属性探讨

国际环境法属性探讨 直面燃眉的各种世界性环境危机,环境保护已然成为国际立法的必然 趋势和首要任务。伴随着人类自身环保意识的增强、自发性的环保运 动的展开,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初国际组织的介入,拉开了 “环境新时代”的序幕。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 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环境保护的世界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创了人类历史新纪元。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催生了一个因应 现实的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环境法。不过,因为国际环境法是一 个年轻的法律部门,所以有人认为,“国际环境法”这个概念并非名 副其实,极力否定国际环境法是“已经形成体系的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环境法的属性究竟是什么呢?本文试以此为主线展开分析,阐述观 点并加以论证。 一、国际环境法的价值取向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不是偶然的,她是伴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 的提升,对人与自然关系准确掌握的基础上,为应对世界性环境危机 而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我们只有明晰了环境问题的实质以及环境保 护的终极目的,才能对国际环境法形成准确的理解和理解。其一,要 尊重自然的生存权。必须看到,自然不是机械、沉寂的,而是充满活力、与人类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实际上,物质的统一性表明,人 类仅仅大自然中平等的一员,大自然不但对人类有工具价值,也有自 身的价值,人和自然都要尊重客观法则。学界也正是在研究了人类与 自然关系中的客观法则后,建立起环境伦理观点的。进言之,自然也 有其生存权,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便是环境的伦理基础。人类将 道德关怀扩展到其他生物和整个生态系统,实际上就是注重自身存有 的利益、幸福和命运,是人类最有意义的尝试。当人类能以反映人与 自然的准确的伦理关系来指导其道德生活时,人类将会获得更大的自由。而且,伦理不但是一种观点,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力量。通过秉 承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以代内、代际公平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为 核心,在当代和未来世界中,借助一定的社会结构,能够对既有的环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以环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 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 2.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时”制度 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3.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保护方案 D.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5.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针对的是:() A.大气污染 B.水污染 C.自然界中的灾害性事故 D.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6.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制度。

A.征收水资源费 B.取水许可证 C.节约用水 D.合理开发利用7.排污费的()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等业务支出。 A.20% B.80% C.50% D.40%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A.季度 B.月 C.日 D.年 9.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环境监察 B.环境影响评价 C.环境检查 D.安全验收评价 10.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自给自足 B.节约低碳 C.奢华 D.铺张 1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和有关部门报告。 A.地方政府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 析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摘要: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我国则是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法和新中国成立以后60多年来由缓慢发展到蓬勃发展的环境法。本文分别简述了国内与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此对比分析出国内外环境法的共同点以及不同点。有助于我们在客观、务实的前提下,更为合理有效地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环境法国内环境法分析国外环境法分析比较分析 一、前言 法的目的是法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所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述。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历来人们都在为能够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和改善生存条件的资源而奋斗,而各种资源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就必然会导致各类社会主体在争取利益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与冲突,进而导致已有环境秩序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的不断恶化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其自身与地球的关系,通过加强环境立法借助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环境法的功能作用不仅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而且越来越受到国民的关注。当然,人类文明史中的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关注法律所实现的应有状态,但因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法律制度设计肯定有明显不同,法律也各有特色。 二、国内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环境立法(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地方环境立法(包括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地方环境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规范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 2、特征:公认性、普遍性、基础性、约束性 1)、公认性:对所有(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约束力的原则 形成:自下而上 各国公认= 一致认可,而是绝大多数 达到公认程度的情形: A、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则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B、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后在实践中逐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C、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的规则。 ** 联合国大会决议:内部效应 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外部效应 2)、普遍性 A 、由法律原则的本质属性决定 B、不是仅在个别领域中运用的具体原则或个别原则,应是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3)、基础性 A、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B、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没有管辖权 主权原则——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如:在别国经营的公司,要交两份税款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事裁判权:在一个国家内,对于外国人在当地的犯罪,不接受东道国的法律审判,而由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领事馆外交官自行处理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附属国(对外主权减等) 西方:保护国 欧洲小国,如圣马尼诺自愿让渡部分主权外 C、判断其他国际法规则效力的标准 4)、约束性 来源于公认性 来源于基础性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基本原则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明确环境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确立依据,理解和掌握环境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和落实。本章是学习环境法学应重点掌握的基本内容。 课时分配:本章讲授 2 课时。 第一节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两大特征: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之中;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3.环境法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性质而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极为重要的1.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这对经济发展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3.环境问题具有时空可变性大、后果显现缓发、潜在性强等特点,而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却具有局限性。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20 世纪 80 年代后各国在环境政策的调整和转变过程中,预防为主的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成为国家环境管理和立法中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各项环保单行法均有规定。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作用 1.含义: 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防治结合是指,预防为主不能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作到防治结合2.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作用: 第一、可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 第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是从对环境问题的具体措施上保证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贯彻与落实 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确立有“三同时”制度等。

国际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原则中的代内平等要素 摘要: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发展中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国际环境法的一条主线。而代内平等是这一内容的基本要素之一。本文对代内平等这一基本要素的内容进行探讨。 关键词:代内平等国际环境法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新的和处于形成和发展中的原则。它目前尚未获得国际习惯法的法律效力和地位。然而由于其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具体领域、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一部分,有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承认它和重申它。多数国际环境法学者也将它视为正在形成中的一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根据《布伦特兰报告》,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在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是为一项原则和一项战略提出的。该报告指出,“世界各国——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必须根据持续性的原则加以确定。解释可以不一,但必须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必须从持续发展的基本概念上和实现持续发展的大战略上的共同认识出发”。该报告号召“世界必须尽快拟订战略,使各国从目前的经常是破坏性的增长和发展过程,转而走向持续发展的道路”。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很广。国际环境法学界一般认为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四个基本要素。

二、代内平等。 1.代内平等的概念。 代内平等。代内平等指的是代内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 代内平等要求资源和环境在代内进行公平分配,强调不同发展空间即任何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为代价,强调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高于局部的和暂时的利益。代内平等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代内平等,任何一个地区、民族、国家的人都享有在地球上生存、享受和发展的权利。因此,应当从整体上防止国与国、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间的贫富分化。只有采取资源环境公正配置的原则,缩小穷富两极分化,才可保证人类整体生存和发展的持续性。 2.历史与现状 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实际权利是极不平等的。从历史上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富足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的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它们的发展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权利的严重侵犯和损害的结果。目前代内公平并不存在,存在的是代内不公平。代内不公平集中体现在现行的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上。几百年来,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仅造就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巨大差别,而且把人类推到了环境危机的边缘。 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代内公平。 3.立法现状。 在国际环境法的领域里,代内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1972 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原则宣布人类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它的原则要求“在使用地球上不可再生的资源时,必须防范将来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课程编号:4361045 课程属性:专业方向课 学分:3 学分 学时: 48 学时(讲课:48 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 适用专业:法学本科 教材:《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王曦编著,2004年版。 开课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国际环境法是一门选修考试课。是国际法中的一门新兴学科。环境问题,特别是人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整个人类不可回避且必须履行的共同课题。设置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比较系与、统地学习和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大气、淡水、海洋、土地、森林、山地、湿地、两极、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外层空间等的国际法保护以及如何能更好地对这些环境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保护,对于危险物质、国际废弃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法控制等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一方面要求同学们在法律实践中遇到与此相关的问题应该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学习也希望能激起同学们对人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现实关怀。 由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法学,从理论上说,它的内容主要应该由国际公法以及国际私法所涵盖,因此讲授课程时,必须要求学生有一定的国际法与国内部门法知识为基础,除此之外,还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的常识性知识为背景,因此,在讲授此门课程时,除了同学们要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外,还必须要求学生一定的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另外,在本门的学习过程中会遇到比较多的国际条约与区域性条约,同学们学习的过程中,识记的内容相对较多,因此,要求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尽量掌握重要条约的重要内容与基本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活学活用。除了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教学外,在讲授此门课程时,也要求给同学们在适当的时候讲授一定的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与知识。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1.环境、环境问题及其对国际法的挑战(4学时) (1)掌握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的新挑战,传统国际法理论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与拘限性; (2)熟悉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及成因分析; (3)理解法学的环境、国际环境的定义,科学上环境定义与法律中环境定义在国际社会中的认可与理解不同;学习国际环境法的作用与方法; (4)了解国际社会对国际环境问题中主要热点问题的关注面及其相关规定与发展趋势;(5)初步了解,国际法发展的新领域,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形成、应对与责任承担,国际法与环境法在国际社会中对传统国家理论与伦理学的挑战。 2.国际环境法的发展(3学时)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它们是各国公认的、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它们是超越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它们是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具体原则:其他那些虽然被各国公认或被大多数国家承认,但只适用于个别领域而由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提出了一些国际法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这是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 (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集体协助原则。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一致遵守原则。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这项规则说明联合国原则是普遍性的,是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所应一致遵守的。 (7)不干涉内政原则。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但该事件不得违反国际法),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互不侵犯 (3)互不干涉 (4)平等互惠 (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为一般国际关系提供原则基础,从而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它应当是指导中缅两国关系的原则。《亚非会议宣言》的十项宣言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适用于社会制度湘彤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些原则就成为所有国家之间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也就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无形原则的意义: (1)它们是从《联合国宪章》受到直接的启示的,但也有自己家的特色。 (2)它们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发展。(3)它们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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