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登记信息表

出租房屋登记信息表
出租房屋登记信息表

开远市出租房屋登记信息表

所属村(居)委会:受理网点:管理类别:

采集员签名:采集时间:年月日录入员签名:录入时间:年月日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附件2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 登记表序号

填表说明 1. 表中带“*”项为必填项目。无勾选项的可填写项目序号。选择“其他”项的,均需写明具体内容。 2. 房屋类型: (1)普通楼房 (2)普通平房 (3)群租房类 (4)自建楼房 (5)出租大院 (6)公寓类 (7)人防工程类 (8)普通地下室类 (9)废旧厂房或公共设施改建的出租房 (10) 其他 3. 群租房类型: (1)人均面积低于5平米,每房间超过两人(亲属关系除外) (2) 打隔断 (3)安置上下铺 (4)厨房、阳台、卫生间、地下储藏室住人 注:房屋类型选择“群租房类”的,需填写群租房类型。 4.建设性质: (1)住宅 (2)办公楼(写字楼) (3)临时性违法建设 (4)公共设施(如:体育场馆附属设施) (5)生产建筑(如:库房、厂房、市场等)(6)其他 5.建筑类型: (1) 平房 (2) 楼房 (3)地下空间 (4)其他 6.地址:填写至村、街巷、楼(院)、门牌号。 7.所有权类型: (1)个人 (2)单位 (3)违法建设 8.安全隐患类型: (1)不稳定风险 (2)治安隐患 (3)消防隐患 (4)建筑安全 注:安全隐患可以多选,且安全隐患具体情况需在“备注”中进行描述。 9.出租人类型: (1)个人直租 (2)单位直租 (3)中介公司 (4)个人转租 (5)委托 10.政治面貌:(1)中共党员 (2)中共预备党员 (3)共青团员 (4)群众 (5)农工党党员 (6)致工党党员 (7)九三学社社员 (8)民革会员 (9)台盟盟员 (10)民盟盟员 (11)民建会员 (12)民进会员 (13)无党派民主人士 11.证件类别:(1)居民身份证 (2 )护照 (3)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4)军人证件 (5) 其他 12.出租用途:(1)生活居住 (2)日常办公 (3)生产加工 (4)商用 (5)无照经营旅店住宿 (6)仓储 (7)居住、办公、生产、商用一体 (7)其他 13.登记备案:指是否按照规定到属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4.备注:房屋安全隐患的具体描述及本表外其他需要掌握的内容,需在备注中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合集.doc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表号 :市流调 2 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公 制表机关 :市流管办 批准机关 :北京市统计局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我 批准文号 :京统函 [2007] 126 号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有效期至 :2008 年 8 月 31日止区 / 街道/乡社区 / 登记表序 县镇村 号 姓名 * 个 证件类别 人户籍地房房 主主现住地址 信 息户籍地址 单单位名称 位* 房 所在地址 主 房建筑类型* 屋 信所在地址* 息 所属派出所 出租方式* 出租用途* 租住人员* 出 租金 租登记备案* 信 息出租起始日期 * 中公司名称 介 转 转租人 姓名租证 件类别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证件号码 □本市□外省市□港澳台□外籍政治面貌 区(县) 联系电话 * 国籍 负责人姓 名 区(县) 联系电话 * 建设性质所有权类型 * * 区(县)房产证号 民警姓名 □直租□中介□转租□委托出租间数 * 间m2 □生活居住□日常办公□生产加工□铺面经营□家庭旅店□其它 本市:人外省市:人港澳台:人外籍:人 □月□年元纳税 * □已缴□未缴 □已办 □ 未签订责任书 □治安□消防□婚育 租赁合 □未办办* 同 □已办年月日出租截止日期 * 年月日 联系电话 现住地址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其它 管理员姓名:管理员编号:填表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 表中带“ * ”的项为必填项; 2. 表中带下划线“XXXX”的项请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填表说明 政治面貌:①群众,②中共党员,③共青团员,④其它党派; 证件类别:①身份证,②护照,③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④其他;地址:填写至街(路、巷、胡同)、楼(村)、单元、号; 建筑类型:①平房,②楼房,③出租大院,④地下室,⑤人防设施,⑥其它; 建设性质:①住宅,②写字楼,③临时建筑,④公共建筑(体育场馆、电影院), ⑤生产建筑(库房、厂房、市场),⑥其它; 所有权类型:①个人,②单位。 其它: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但根据业务要求需增加的数据项,内容按照工作 要求填写。 出租房屋登记表 出租房屋业主姓名联系电话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备案类型:□新增□变更□延续□注销

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并在对应的备案业务栏内填写相关内容,标注“*”为必填项。 二、【房屋坐落】、【产权证号】、【房间号码】: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房屋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产权证号填写内容应当与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编号内容一致,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可以不填写;房间号码,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房间位置,例如“01室”、“南卧室”等。 三、【房屋设计用途】、【房屋租赁用途】房屋设计用途填写内容应与合法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规划设计用途一致,房屋租赁用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用途填写。 四、【租赁类型】:直租类型仅限于出租人为房屋产权人的情形,其余均属转租类型(如“托管式”租赁房屋、房屋产权人授权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等)。 五、【出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房屋租赁合同上签章一致,如出租人或承租人在合同上签章为多人的,填写用“,”分隔。 六、【产权人】:仅限于租赁类型为转租情形进行填写,产权人应当与房屋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内容一致,如房屋存在共有权人则一并填写完整,填写用“,”分隔。 七、【租赁面积】:整套(幢)租赁的,填写房屋建筑面积;分间租赁的,填写租赁合同约定的租用部位面积。 八、【租金总额】、【租赁期限】: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总额和起止日期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如租赁合同中为月租金额,应当计算整个租期的租金总额填写;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九、【变更信息】:仅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材料一致。 十、【续租期限】: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填写。 十一、【注销备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并填写租赁关系终止或解除日期。 十二、【代办人】:代办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信息;代办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个人信息。 十三、【申请人(代办人)】: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及代理人签名。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备案类型:□新增□变更□延续□注销

注:请仔细查看背面申请表填写说明,确保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并在对应的备案业务栏内填写相关内容,标注“*”为必填项。 二、【房屋坐落】、【产权证号】、【房间号码】: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房屋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单元xx 室”;产权证号填写内容应当与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编号内容一致,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可以不填写;房间号码,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房间位置,例如“01室”、“南卧室”等。 三、【房屋设计用途】、【房屋租赁用途】房屋设计用途填写内容应与合法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规划设计用途一致,房屋租赁用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用途填写。 四、【租赁类型】:直租类型仅限于出租人为房屋产权人的情形,其余均属转租类型(如“托管式”租赁房屋、房屋产权人授权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等)。 五、【出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房屋租赁合同上签章一致,如出租人或承租人在合同上签章为多人的,填写用“,”分隔。 六、【产权人】:仅限于租赁类型为转租情形进行填写,产权人应当与房屋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内容一致,如房屋存在共有权人则一并填写完整,填写用“,”分隔。 七、【租赁面积】:整套(幢)租赁的,填写房屋建筑面积;分间租赁的,填写租赁合同约定的租用部位面积。 八、【租金总额】、【租赁期限】: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总额和起止日期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如租赁合同中为月租金额,应当计算整个租期的租金总额填写;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九、【变更信息】:仅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材料一致。 十、【续租期限】: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填写。 十一、【注销备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并填写租赁关系终止或解除日期。 十二、【代办人】:代办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信息;代办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个人信息。 十三、【申请人(代办人)】: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可编辑修改word版)

附件2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 登记表序号

填表说明 1.表中带“*”项为必填项目。无勾选项的可填写项目序号。选择“其他”项的,均需写明具体内容。 2.房屋类型: (1)普通楼房 (2)普通平房 (3)群租房类 (4)自建楼房 (5)出租大院 (6)公寓类 (7)人防工程类 (8)普通地下室类 (9)废旧厂房或公共设施改建的出租房(10) 其他 3.群租房类型: (1)人均面积低于 5 平米,每房间超过两人(亲属关系除外) (2) 打隔断 (3)安置上下铺 (4)厨房、阳台、卫生间、地下储藏室住人 注:房屋类型选择“群租房类”的,需填写群租房类型。 4.建设性质:(1)住宅(2)办公楼(写字楼)(3)临时性违法建设 (4)公共设施(如:体育场馆附属设施) (5)生产建筑(如:库房、厂房、市场等)(6)其他 5.建筑类型: (1) 平房 (2) 楼房 (3)地下空间 (4)其他 6.地址:填写至村、街巷、楼(院)、门牌号。 7.所有权类型: (1)个人(2)单位(3)违法建设 8.安全隐患类型: (1)不稳定风险(2)治安隐患(3)消防隐患(4)建筑安全 注:安全隐患可以多选,且安全隐患具体情况需在“备注”中进行描述。 9.出租人类型: (1)个人直租(2)单位直租(3)中介公司(4)个人转租(5)委托 10.政治面貌:(1)中共党员(2)中共预备党员(3)共青团员(4)群众 (5)农工党党员 (6) 致工党党员 (7)九三学社社员 (8)民革会员 (9)台盟盟员(10)民盟盟员 (11)民建会员(12)民进会员(13)无党派民主人士 11.证件类别:(1)居民身份证(2 )护照(3)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4)军人证件(5)其 他 12.出租用途:(1)生活居住(2)日常办公(3)生产加工(4)商用(5)无照经营旅店住宿 (6)仓储(7)居住、办公、生产、商用一体(7)其他 13.登记备案:指是否按照规定到属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4.备注:房屋安全隐患的具体描述及本表外其他需要掌握的内容,需在备注中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推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 1.凡居民所属房屋需要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持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符合安全标准条件、具备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经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登记备案,核发《出租房屋备案公示牌》后对外出租。 2.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在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 3.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均不予登记备案,不的出租。(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消防等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取得抵押劝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10)因各种原因不能出租的。

4.对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应建立出租房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更新。 5.对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村委会、社区免费提供中介服务。全程代办流动人口暂住证、求职登记证、生育服务证、残疾证、老年证等服务工作。 二、出租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员签订统一制式的书面房屋租凭合同。 2.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没有监护人陪护的未成年人。 3.出租人必须对承租人基本情况于入住当日进行登记,并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对出租房屋、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协助村委会、社区采集承租人信息资料。 4.承租人搬离时,出租人必须及时向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报告承租人终止房屋租凭情况并到村委会、社区办理注销手续。 5.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义务教育法》、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及时向村委会、社区、派出所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 6.出租人必须督促、监督承租人家庭中的适龄儿童接受九

房屋出租、出售委托登记表1.1版.docx

房屋出租 /出售委托登记表 委托方 房屋坐落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所在层数层 /总层数房产证填发日期 建筑面积平方米户型室厅厨卫房产证编号房屋性质 房屋抵押情况房屋租赁情况 □拟租价格□拟售价格 受托方 经纪机构名称合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纪机构备案号合房经备证字第号 经纪服务内容 一、服务内容: (1)利用自身资源为委托方寻找房屋承租或购买的客户; (2)提供与上述房屋租赁或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3)利用店面、网络、展会、房源展板、媒体广告等渠道为交易房屋进行租售推广; (4)由受托方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工具反馈交易房屋的租售进程; (5)引领潜在客户看房,协助并撮合与承租人或购买人签订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 二、委托期限自本登记表签署之日起至□一个月 / □两个月 / □三个月 / □六个月 / □委托服务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三、委托方在受托方的居间服务下联系到愿意按照本登记表约定的条件承租或购买该房屋的客户,并与客 户签订有关房屋的出租或出售事宜的书面协议的,受托方有权依法收取居间服务费。 四、委托方保证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且上述房屋信息真实无误。因委托方原因导致的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方开展正常的经纪活动。 五、本登记表的变更或解除,应有委托授权双方书面同意;因本登记表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请注明)。 房屋所(共)有权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注:委托方签署本登记表时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出租房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对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房屋,依法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房屋,不予登记备案,不发放《房屋租赁证》。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社会服务管理局是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 区(县)社会服务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 街道(管委会、乡镇)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村)协助各级房屋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在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不得登记备案和发放《房屋租赁证》: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 1 -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房屋租赁证由正、副本组成,其正本记载出租房屋编码信息等内容,副本(出租房屋编码卡)记载出租房屋和房屋出租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在收到房屋出租人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进行核实及实地查看工作,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管委会、乡镇)。 第七条街道(管委会、乡镇)收到社区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区(县)社会服务管理局应当做好出租房屋统一编码工作。街道(管委会、乡镇)应当于每月月底将本辖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发放情况报区(县)社会服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房屋租赁证》应当悬挂于出租房屋入户门外显著位置。 《房屋租赁证》丢失或者损坏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补办费用由房屋出租人承担。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房屋租赁证》; (四)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及时、准确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各类和号码; (六)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采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 (七)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人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2020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

2020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 第一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2、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二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