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57号发文时间:2010-12-1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金融办和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省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是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市(地)、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申报辅导、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同级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按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下同)。

(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省内市(地)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四)在省内县(市、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五)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的要求,并应在2016年3月31日前达到本细则相应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要求。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省金融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省金融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拟任分支机构总经理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事项的,由省金融办换发经营许可证;涉及公司登记或备案事项的,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省内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省金融办同

意。省外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其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解散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省金融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解散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程序。

(四)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五)资产分配方案。

(六)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省金融办予以撤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所在地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由省金融办依法注销和缴回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申请,省金融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金融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的,实行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的扣除,不计入20%的范畴。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省金融办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全省统一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市(地)监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省金融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其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

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五十条市(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全省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市(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辖区内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五十一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省级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省金融办的指导。市(地)、县(市、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同级监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未经省金融办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细则规定的要求。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及效益分析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及效益分析 第一章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点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分工的细化,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我国经济在经历了近20年的持续高增长之后也开始步入以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主的转型时期。市场容量的扩大、需求的多层次性、工资差距的变动以及“消费断层”的存在促使在华外商直接投资无论在投资动机、投资方式还是在投资类型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特点。 1.1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现状 1.1.1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从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规模看,2002年我国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34171项,是1983年的54倍、1990年的约5倍;其次,从外商直接投资的合同外资金额规模看,2002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合同外资金额达827.68亿美元,分别是1983年和1990年的约43倍和13倍;最后,从外商对华实际投资规模看,2002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527.43亿美元,是1983年的65倍、1990年的15倍。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和纳税分别已经占全国的30%和21%,占出口的比重高达55%,直接吸纳的就业人数达到4500万,在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在中国投资的达到480家。截至2009年5月底,中国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9000亿美元。外资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1.2增长速度持续稳定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无论在批准项目数、合同外资额,还是在实际利用外资额上都保持着稳定的增长速度。1984-2002年全国批准外商

直接投资项目平均增长率为24.91%,其中,1984-1998年均增长率更高达59.4% 。合同外资额增长率总体上也保持着增长的态势,1984-2002年均增长率为21.47%。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999年出现下降外,其余年份均保持增长,1983-2002 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速高达33.5%。近几年来,中国的对外开放战略,也从过去以“引进来”为主要特征调整为“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2007年,中国企业的非金融类对外投资额达到190亿美元,是2004年的3.4倍,2008年又增长到410亿美元。由此可见,外商对华直接投资额仍持续稳定并且保持着快速增长的状态。 1.2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特点 1.2.1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外商在我国的投资过去主要集中于以轻纺为主的传统工业,近年来开始转向重工业方面投资,逐步投向石油化工、冶金、汽车和飞机等工业。另外,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高技术领域吸收外商投资持续大幅增长,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数量也迅速增加,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新增外商投资也得到了有效遏制,使得外商在华投资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最近几年外商在我国制造业中的投资发生了重要变化,我国制造业正在从加工组装基地向全球制造基地转变。随着跨国公司投资规模的扩大和投资水平的提高,中国在继续保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的同时,在高附加值产品和技术研发上的优势也开始形成。以往许多跨国公司不愿意向中国转移最先进的产品和技术,但这种状况最近几年发生了明显变化,大量日本企业正在将最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产品转移到在华投资企业。例如东芝在华投资已由以往集中于家电、机电、能源领域转向信息技术及软件领域,并将在今后加大IT业方面的投资。阿尔卡特将其全球先进技术和产品向在华合资企业和中国市场全面开放,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将全面获得阿尔卡特开发的最新技术和产品。柯达公司已经将全球的Easyshare数码相机生产转移到上海。医药行业中的大型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生产其最新产品,将中国列入全世界其新药上市首批名单等等。 2

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现状及问题探析 [摘要]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区分布不尽合理,投资规模小,经济效益偏低;投资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高效统一的宏观管理与协调机构;海外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人才,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我国海外投资风险尚缺乏有效的防范制度和措施。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问题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1.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与流量 从我国近几年来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 虽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但从总体规模上我国与部分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03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332亿美元,相当于1990 年的13倍。2004年延续了对外直接投资的上升势头,中国2004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36. 2亿美元,年末存量接近370亿美元。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更是增速惊人。在5月举行的第四届东亚投资论坛上,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陈健在论坛上透露,该年一季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 FDI) 为193. 4 亿美元, 同比增长353%。 2.对外直接投资区域选择 从投资区域结构看,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布区域更为广泛, 2006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已经遍及世界约20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 在亚洲的直接投资额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30%,在非洲的直接投资额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比例约为3%,在拉美国家的直接投资额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60%,拉美已经取代亚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第一大目的地。可以说, 我国90%以上的对外直接投资投向了亚太地区, 相比之下, 欧洲其他地区所占份额极小。 3.对外直接投资主体与投资方式 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逐渐放宽了对外投资政策,对外直接投资主体逐渐由国有企业主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方向发展。国有企业占整个投资主体的比重由2003年的43%降至2006年的26% ,而有限责任公司由2003年的22%上升至2006年的33% ,超过国有企业跃居对外投资主体首位,私营企业则位居对外投资主体的第三位。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和民营企业已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新生力量,投资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另外, 跨国并购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缺乏清晰的境外发展战略,投资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往往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具有完整的全球战略,以世界市场作为角逐的目标,对再生产周期的各个环节实行国际化安排。而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制定对外直接投资总体发展战略。首先,我国有些企业从事对外投资不是生产经营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而是带有某种试探性、偶然性。其次,我国更多的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仍是扩大出口市场,增加出口创汇,而不是依据企业全球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计划而进行投资的。这样企业海外发展的持续性和全体布局性就较差,也将导致企业在全球市场的长期竞争中缺乏后劲。 2.企业缺乏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是企业在市场中取胜的主要因素。目前, 我国还处在技术引进阶段, 在关键技术上, 还难以与国外具有高新尖技术和成熟产品的企业抗衡。从总体上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技术优势不足。对许多引进的先进技术缺乏消化吸收, 创新能力不强, 特别是一些高端产品的核心技术仍然依靠进口, 甚至某些行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根本没有竞争优势可言, 因而无力参与国际竞争, 甚至连国内的

河南高职高专院校排名

河南高职院校 网上曾经流行过一个版本的河南高职高专院校排名,本人仔细看了一下,水分太大,太坑人,虽然说高职现在不分一批二批,但是,大家至少要选一个硬件、软件条件不错的学校,这至少是一个教学质量的保证。 那么如何选择一所学校? 首先,你要看你想学的专业。每个学校都有优势专业。 接下来,你要看的就是学校的性质,是公办还是民办,是省属还是地方? 然后就是看师资,学校有多少专任教师?多少教授,多少副教授?多少研究生?多少讲师?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教学水平和质量。 最后看一下学校是否是国家示范高职或者国家骨干高职院校。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学校的办学实力。国家重点扶持的示范或者骨干院校一般来说都是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校,如果一所学校连示范或者骨干院校都不是,却在排行榜上排名靠前,你觉得可信度有多少? 河南省国家骨干高职院校:(3所)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省国家示范院校:(4所)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所以大家不要被过分的宣传所误导。2013年以前河南省高职高专都是分一批

和二批来录取,所以相对来说,当年的一批录取学校就是河南省内相对不错的学校。 从2013年开始,录取不分一批二批,但是大家一定要知道哪些曾经是一批录取的。这些院校相对来说硬件软件条件比较好。下面列出来的就是当时一批的院校。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焦作大学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开封大学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商丘科技职业学院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永城职业学院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 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效应风险述评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效应风险述评 内容提要: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提高国内企业业绩具有诸多正面效应和积极作用。但随着外资进程的加快,利用外商对华投资的风险问题也随即出现,亟待需要解决和深入研究。本文在问题提出的背景下,就近期相关中外资风险的问题进行文献综述和评价,进而提出规避风险的政策建议,以期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FDI风险政策建议 一、问题背景 我国改革开放,利用外资所取得的成绩令世人瞩目,但伴随引资战略进程的加快,我国在引进和利用外资中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国内被外资垄断的一些行业,排挤了我国民族企业,威胁到我国的产业安全,加大了国内市场风险。其次,外贸依存度虚高,外企出口占总出口的50%以上,反映了出口对GDP增长的拉动作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外企实现,我国对外资的依赖性过高,影响到我国的国际收支安全,加大了国际市场风险。第三,外资的技术外溢效果从总体上看不太明显,我国出口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占绝对层次的现状并没改变,贸易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也没扭转,表明利用外资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目标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第四,外企的技术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增强了我国对外国技术的依赖性,影响了我国自主技术创新的能力和积极性,技术的相对落后使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偏低,加大了国际和国内市场风险。第五,外资对总体就业的贡献率很低,与其在我国获取的利益不成比例,同时,外资的区域选择偏好也加剧了我国地区经济差异和个人收入差异。 尽管目前有许多国内外学者对此方面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理论探讨,但绝大多数国内专家在从总体上论述了外资的正面效应后,只是略带论述了外资的负面效应,还不够深入;或从单个方面探讨外资的负面影响,如国内学者在技术外溢和技术安全方面,运用了大量的计量与实证的分析方法,但分析结果大相径庭,对统计计量标准与方法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作为国外学者则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整体进行分析,或以中国为例进行局部分析,直接对我国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客观分析的较少,并且国外专家分析也难免会从自身的角度和立足点出发来看待中国问题,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国情。虽然外资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对策有专门阐述,但缺乏理论系统分析,因此本文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我国全面履行人世义务的过渡期即将过去。这意味着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将加快,外资会以更快的速度进入我国,国际投资的自由化趋势难以逆转。在积极参与了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多边投资自由化活动中,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并存的现象使我国的政策出现了两难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与技术操作规程DB23名称大全

黑龙江DB23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统一标准DB23/711-2003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23/1019-2006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DB23/712-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DB23/713-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钢结构工程DB23/714-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木结构工程DB23/715-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DB23/716-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砌体工程DB23/717-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DB23/718-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DB23/719-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电梯工程DB23/720-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DB23/721-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屋面工程DB23/722-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DB23/723-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DB23/724-2003 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1206-2008 黑龙江省外墙涂料标准DB23/1207-2008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地基基础工程》DB23/T715-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基坑支护工程》DB23/T704-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地下防水工程》DB23/T705-2002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模板工程》DB23/T709-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钢筋工程》DB23/T707-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砼工程》DB23/T708-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砌体工程》DB23/T706-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钢结构工程》DB23/T703-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装修工程》DB23/T711-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门窗工程》DB23/T710-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屋面工程》DB23/T702-2002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电气工程》DB23/T714-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通风与空调工程》DB23/T713-2003

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一、报名和体检 考生报名参加2020年高职单招考试,报名条件、报名方法、身体检查、思想品德考核等工作,按照2020 年全省普通高考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高考补报名且已缴纳报考费、受疫情影响未完成现场确认的考生, 可以参加高职单招考试,现场确认工作由各市地招考机构另行通知。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填报志愿 1.填报时间:2020年5月8日9:00开始,2020年5月11日16:00截止。 2.填报办法: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进入“网报中心”,选择“202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 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入口”进行志愿填报。 3.填报要求:每名考生可填报1个院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并填选“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二)网络远程面试(面谈) 2020年5月17日,招生院校组织网络远程面试(面谈)。考生报名人数多于核定招生计划数的院校,须 组织网络远程面试,面试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考生报名人数少于核定计划数的院校,可以组织网络远程面 试或面谈。具体工作安排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并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三)考生录取 1.时间安排。2020年全省高职单招分两个阶段录取。 第一阶段:2020年5月17日至24日。考生参加第一志愿院校组织的网络远程面试(面谈)。5月24日前,各高校须在学校官网上公布第一阶段录取结果。5月25日,龙招港公布高校征集志愿计划和报名联 系方式。 第二阶段:2020年5月25日至29日。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向征集志愿高校报名参加网络远程 面试(面谈)。5月29日前,各高校须在学校官网上公布第二阶段录取结果。 2020年6月3日前,各高校须到省招考院办理高职单招录取手续。 2.录取办法。招生院校根据网络远程面试或面谈情况,可参考考生综合成绩,确定录取考生。其中,对 普通高中学生,可依据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择优录取;对职业 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等高中阶段同等学力学生,可依据学业成绩和职业技能证书,进行择优录取。普通 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学生自行上网打印,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由学校提供;职业高中、中专学生成 绩单由学校提供;技工学校学生由本人提供职业技能证书,学校提供成绩证明。 3.特别说明。考生参加高职单招,只能被一所院校录取。被院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20年全国统一高考。 (四)考生报到 高职单招录取考生报到时间,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确定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是全国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是本校单独招 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招生院校要成立单独招生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确保招生考试安全有序。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指导本地区高中阶段学校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做好考生政策咨询、志愿填报、提供证明等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学校要加强协调配合,为考生做好服务。 (二)严格疫情防控工作。各高职单招的院校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持生命安 全第一,坚持考试公平第一,精心组织实施高职单招工作。组织网络远程面试(面谈)需要考官现场集中 评分的招生院校,须专门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要认真做好涉考工作人员健康 监测和登记排查工作,做好命题、制卷、保密室、远程面试考官集中办公场所等重点部位防疫工作。考官 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所有涉考人员都要佩戴口罩,每天要坚持早午两次测温。学校要配备充足防疫物资,设置临时隔离室,校医要全程参与服务。对出现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人员要及时隔离送医。各校要设 置备用场所和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涉考人员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经济效用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 经济效用研究 The Economic Utility of FDI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in China April 2012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国际直接投资日益频繁,投资流量、规模迅速扩大,对整个世界经济格局的变革产生了深刻影响。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吸引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数量逐年增加,引资额已连续多年位居发展中国家的首位。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无疑已然成为世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不断取得突破,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已然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开放发展新格局,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将站在历史沿革角度,运用历史眼光正确看待外商直接投资的历史、现在及未来,对改革开放30年的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发展历程的重点进行梳理。通过历史比较,对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期的作用得出综合评述,本文力求在每一章节做到条理分明,层次清晰。 本论文拟分五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前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介绍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经济效用研究方面的成果和文献综述;课题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研究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历程及特征。包括基于历史角度,回顾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五个阶段发展历程;在华直接投资来源地、投资方式、产业布局、区域分布四个方面的特征分析。 第三部分: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促进作用分析。首先从宏观角度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经济效用,然后选取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与中国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市场化改革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第四部分: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进程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产生的结构风险,如外资进入与国家经济安全、不均衡分布扩大经济水平差距、产业结构失衡影响工业结构效益;日趋受到普遍关注的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 第五部分: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政策建议。分为三个具体部分进行评述。首先强调用国家发展战略眼光引导。其次政府立法规范在华外企的经营行为。最后提出寻求创新发展之路的方向。 关键词:改革开放;直接投资;历程;经济效用

评价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评价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世界范围上,中国被广泛地认为是引入外商直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主流文献应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得出结论,认为外商直接投资透过资本形成、出口扩张、技术转移和推动经济结构和制度转变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本文则从涵盖结构主义、激进政治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等学派有关外商直接投资和后进发展研究的一个多方位视角,来评价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外商直接投资一方面确实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却妨碍了生产性效率的提升、对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消极影响,综合而言,总的效应却应该是偏向于负面的。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相对生产率,比较优势,经济发展 一、现有文献概述与批评 现有的研究文献绝大多数遵循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不同程度上,它们接受这样的假定,认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意义,是代表了接受体的资金和技术资源的一种“净增加”。这种分析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将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总量的主要指标的比率简单标示出来,然后“读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由此得出判断,按照国际标准,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和外商直接投资与固定资本形成之比,在1980年代相对较小,进入1990年代以后就开始大幅度上升。这些研究同时发现,在日益扩张的中国外贸出口中,外资所占份额也在急剧上升。这两项指标,对于迅猛发展的沿海地区省市表现得尤为显着(Chen et al. 1995; Kaiser et al. 1996; Lardy 1995; Whalley and Xin 20XX; Zhang and Song 20XX)。 第二种方法,可以说是第一种方法的补充,主要专注于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各项指标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这种分析意在检测外商直接投资对可观测的指标,如GDP增长等的间接影响,这种影响在在第一种分析中不能够显示出来。另外也试图想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对那些不可观测的指标,如全要素生产率等的影响。这些分析发现对于各种不同的回归模型结果各异,但总体结论是,相关性都表现为正,而且在统计上显着。其中最乐观的发现是,在199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中国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平均年增长达%,加上外商直接投资通过资本形成使GDP增长个百分点,那么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总贡献在1990年代年平

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

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省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

年河北省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
——————————————————————————————————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成交情况
一 技术合同总量
二 技术合同构成
三 技术合同交易双方构成
四 技术合同应用行业分布
五 技术合同流向地域分布
六 卖方单位及单项成交金额排序情况
七 河北省各地市技术交易额
八 河北省涉外技术合同情况
九 全国各地技术市场交易情况
●第二部分 技术贸易机构情况
一 技术贸易机构总体情况
二 技术贸易机构构成情况
●第三部分 技术交易会概况
一 技术交易会概况
二 我省自主举办的交易会情况
●第四部分 附表
——————————————————————————第一部分 合同成交情况
第一部分 合同成交情况

2001年-2004年合同成交额比较
一、技术合同总量
年度合同成交总量稳步增长,共计签定合同项,成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46784.53 39757.2
交金额亿元,成交金额同比增长,成交合同数同比
6040增5.6长2 。年至年我6省79技69.术45市场交易额、交72易71数8.3量8 呈稳 步上升的态势。(见图、图)其中,技术交易额相比
较年增幅达到了。(5详69见67附.25表)
49468.08
59636.33
20000 10000
0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合同成交金额 其中:技术交易额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成果与市场处 年月
——————————————————————————第一部分 图
合同成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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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最新统计: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名录(81所)

2019年度最新统计: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名录(81所)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名单(81所) (按学校办学层次和标识码排序) 序号学校名称学校标识码主管部门所在地办学层次备注1黑龙江大学412301021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2哈尔滨工业大学4123010213工业和信息化 部 哈尔滨市本科 3哈尔滨理工大学412301021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4哈尔滨工程大学4123010217工业和信息化 部 哈尔滨市本科 5黑龙江科技大学412301021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6东北石油大学4123010220黑龙江省大庆市本科7佳木斯大学4123010222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科 8黑龙江八一农垦 大学 4123010223黑龙江省大庆市本科 9东北农业大学412301022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10东北林业大学4123010225教育部哈尔滨市本科11哈尔滨医科大学412301022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12黑龙江中医药大 学 412301022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13牡丹江医学院4123010229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科14哈尔滨师范大学412301023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15齐齐哈尔大学412301023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 市 本科 16牡丹江师范学院412301023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科17哈尔滨学院412301023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18大庆师范学院4123010235黑龙江省大庆市本科19绥化学院4123010236黑龙江省绥化市本科20哈尔滨商业大学412301024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21哈尔滨体育学院412301024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22哈尔滨金融学院412301024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23齐齐哈尔医学院4123011230黑龙江省齐齐哈尔 市 本科 24黑龙江工业学院4123011445黑龙江省鸡西市本科 25黑龙江东方学院4123011446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26哈尔滨信息工程 学院 4123011635 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27黑龙江工程学院412301180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28齐齐哈尔工程学 院 4123012729 黑龙江省教育 厅 齐齐哈尔 市 本科民办 29黑龙江外国语学 院 4123013296 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30黑龙江财经学院4123013298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31哈尔滨石油学院4123013299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32黑龙江工商学院4123013300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33哈尔滨远东理工 学院 4123013301 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34哈尔滨剑桥学院4123013303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35黑龙江工程学院 昆仑旅游学院 4123013304 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36哈尔滨广厦学院4123013306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37哈尔滨华德学院4123013307黑龙江省教育 厅 哈尔滨市本科民办 38黑河学院4123013744黑龙江省黑河市本科

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2020)

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2020) 各市(地)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招生院校: 为做好2020年全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号)要求和我省有关工作部署,省招委会制定了《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 专项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等均可以报考。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高中和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2.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3.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仍处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4.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已经参加2020年全省普通高考、全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中职对口升学考试等并被正式录取的考生。 二、报名工作程序

报名工作分为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现场确认、身体检查等工作环节。考生如不按时完成网上信息填报、现场确认等环节步骤将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考生报名时免交报名费。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1.考生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每天系统开放时间9:00至20:00。 2.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略),进入网报中心,点击“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考生报名入口”,访问报名系统。考生网上报名注册时,须认真阅读考生《网上报名必读》并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设置登录密码并输入接收到的手机验证码后完成报名注册。考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次,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设置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高职扩招报考期间,考生须慎重更换手机号码。禁止培训机构或其它团体、个人替代考生报名,考生要妥善保护个人信息,勿将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泄露于他人,如有违反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3.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填报报考信息。考生完成信息填报后,需下载《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参加在岗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定向招录的考生还需下载《黑龙江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报名审批表》(附件3),在现场确认前到相关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具体审核考生户籍、身份、学籍、学力等情况。其中,当地教育部门、招考机构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学力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的身份界定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退役军人身份;相关企业和单位负责审核企业员工、基层农技等人员身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在岗基层卫生技术人员。 各部门各单位(具体指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单位、学校、派出所、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委会等)负责审核认定考生身份,并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盖章。考生到现场确认时将《资格审查表》交给县(市、区)招考机构。参加在岗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定向招录的考生除提交《资格审查表》外,还应提供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的《黑龙江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报名审批表》(附件3)。 (三)现场确认 考生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后,按照规定时间,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资格审查表》、毕业证书、退伍证明、《黑龙江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报名审批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 1.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采集工作由县(市、区)招考机构统一组织。采集的信息包含考生头像信息、指纹信息和身份证信息。采集时,考生本人须持《居民身份证》原件,经招考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使用身份采集设备对考生身份证、指纹等相关信息进行采集,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

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安全的“避风港”[1]和国际的投资热点[2],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合同外资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479.66亿美元[3]。2002年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首次突破550.11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从而使中国第一次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4]。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决定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时候,希望中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能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和具有畅通的退出机制。但在过去较长时间和当前,由于历史的原因、境外缺乏对中国的了解及国外一些媒体的误导,许多境外投资者认为,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等原因,所以在中国的直接投资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不畅通,从而对到中国投资产生顾虑。为此,本文在全面考察中国国内法律和有关国际法律制度,并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实践的基础上,就许多外商所关心的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新的看法。一、对外投资的退出机制概述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方面有许多共性,参与对中国投资的外商也不例外,他们一方面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需要确保投资的安全。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它们会经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的调整和投资环境的变化而适时修订其投资计划,因此,境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和投资基金)在决定在中国投资的同时必然会考虑日后如何退出的问题,这就会涉及到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所谓的“投资退出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或特定时期,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考察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的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方式:1.股份上市、2.股份转让、3.股份回购、4.公司清理。[5]投资者退出投资可以同时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来实现,这些退出机制会因不同国家的投资环境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相比而言,由于股份上市方式比较便利且增值幅度较大,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投资者首选的和主要的退出选择方式。[6]二、外商在华投资的退出机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还须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7]。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重组、收购、投资、终止和清算等事宜,我国还相应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empirenews.page--]考察这些法律和法规,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退出的实践和相关案例,外商在华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如下几种:股份上市如前所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者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软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9],作为金蝶上市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08133)2001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时,

外商直接投资利弊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利弊分析 (2009-04-09 11:29:19) 鲁月峰 一、文献回顾与理论综述 麦克杜格尔(Macdugall,1960)较早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原因和影响做了理论研究,后经肯普(M.C.Kemp)等人对其分析的发展形成国际资本流动的一般模型。麦克杜格尔和肯普认为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将使各国的资本边际产出率趋于一致,从而可提高世界的总产量和各国福利。麦克杜格尔以后,随着国际直接投资规模的明显扩大和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西方学者采用宏观结构分析和微观行为分析的方法对国际直接投资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许多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其中有海默(Hymer1960)等人的垄断优势论,哈佛大学教授维弄(R.Vernon1966)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巴克利(P.J.Buckley)等人的市场内部化理论,邓宁(J.H.Dunning1977)的国际生产折衷论,日本一桥大学教授小岛清的比较优势论等等。在国际直接投资对发展中东道国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经济学家H.钱纳里和A.斯特劳特1969年创立的“两缺口”模型,该模型认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经济发展主要受三种因素约束:一是储蓄约束,即国内需求水平低,不足以支持国内投资需求的扩张,二是外汇约束,有限的外汇收入不足以支付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品和消费品进口,三是吸收能力约束,即由于缺乏必需的技术和管理,无法有效的使用外资和各种资源,这三种约束都将阻碍经济发展。实质上双缺口模型是在新古 典增长理论的框架下得出的,而以罗默(P.Romer)、卢卡斯(R.Lucas)等人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认为,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贸易可以产生一种外溢效应(Spillover),加速世界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人力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传递,从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在实证研究方面,西方学者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跨国比较分析来研究外国资本流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通常的做法是将经济增长率对外国投资水平和外国资本的积累进行回归分析;另一种做法是通过生产函数导出的增长方程研究外国资本对本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在对国际资本流入与国内经济增长特别是发展中的东道国的各种实证分析中,有的学者认为国际资本流入促进了接受国的经济增长,有的学者对国际资本流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持否定态度。其中,V.N.Balasubramanyam 和M.Salisu利用46个国家的样本数据检验表明,外国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东道国的经济增长,世界银行学者Husian和Jun应用时间序列和横截面序列相结合的方法对东亚国家(不包括中国)1970-1988年的经济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另外如Raghuram G.Rajan,Eduardo

全国各地好的专科院校名单

全国各地好的专科院校名单! 北京市:北京交通职业学院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电子职业学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吉利大学 天津市: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市: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工商职业学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省: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河北省: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省: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更多 山东省:青岛求实学院 陕西省: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西安三资职业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西安欧亚职业学院西安医学院西京学院西安外事学院西安翻译学院西安通信学院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西安思源学院西安航空职业学院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榆林学院西安文理学院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铜川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国际商贸职业学院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宝鸡职业技术学院西藏民族学院 湖北省: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武汉科技学院东湖校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商贸学院武汉商贸学院 湖南省: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生物与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职工大学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邵阳职业技术学院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体育职业学院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同德职业学院益阳职业技术学院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广东金融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贵州省: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铜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海南省: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琼州学院 黑龙江省:黑龙江东方学院 广西省:暂时没有添加学校 青海省: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宁夏省: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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